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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1-03 18:06来源 : 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5-12472465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25〕2号
  • 信息索取号: /2025-12472465
  • 责任部门: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深圳市福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田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等活动,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面向福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租单位)应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安排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以下简称入住人)居住、使用。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人员筹集社会存量住房,经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局)确认后发放筹集社会存量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筹集补贴)。

  第三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统筹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工作,包括房源筹集、配额管理、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筹集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和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行业、街道辖区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单位及个人)需求统计、认定标准制定、拟配住房,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开展资格审核、租赁合同签订、信息变更和住房清退等工作。

  区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负责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实施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管理,包括房源筹集、资格审核、筹集补贴发放、后续监管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年度实施计划落实相关经费。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工作依法接受区纪委监委的全程监督。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市统一住房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来源包括:

  (一)区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或者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区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新供应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居住房屋、存量住房等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发放筹集补贴的房源主要为本市具备房屋编码的社会存量住房,已被纳入筹集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社会存量住房除外。

  第二章  实物配租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采用集中批次配租和日常配租两种方式进行配租,其中:

  (一)集中批次配租,是指批量新增房源和一段时间内退租的存量房源,集中在一个配租批次内进行配租。面向单位配租的,由区住房建设局统一受理申请,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同步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配意见,由区住房建设局汇总拟配租单位名录后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面向个人配租的,由区住房建设局结合房源筹集等情况编制配租方案。

  (二)日常配租,是指已配租项目的剩余房源或者腾退房源,按照“公平公开、高效有序”的原则,由区住房建设局结合项目配租情况开展后续分配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具体日常配租工作流程由区住房建设局另行制定。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型、创新型、领军型等对福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单位以及本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住房建设局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下的套(间)为主,配租面积可以结合申请人家庭和项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承租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住房条件,在一套房内以房间数或者床位数向职工配租,满足职工需求。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满后仍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主体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符合届时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二节  面向单位实物配租

  第八条  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福田区政策支持规定且在福田区实际经营;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其他承租条件。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定向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第九条  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入住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就职于承租单位或者承租单位的全资母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前述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照规定在福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

  (三)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住人申报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子女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取得市级及以上职能部门认定,或者是单位认可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专家、高级管理人员等特殊人才,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限制。

  第十条  面向单位集中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统筹房源。区住房建设局筹集一定数量房源后,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研究启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二)拟定条件。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自行拟定面向单位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并明确认定标准、材料清单等内容,由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后编制配租方案并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配租方案可以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三)发布通告。配租方案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住房建设局报市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根据配租方案在政府网站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明确申请条件、区位分布、户型面积、受理程序和时限、使用和退出管理等有关信息。

  (四)受理审核。单位可以对照通告中明确的申请条件,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申请。区住房建设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资格审核。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并一次性告知原因、补正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五)房源配额。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申请受理量和产业发展影响力等因素,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房源配额。

  (六)编制名录。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在配额范围内自行组织房源分配,并编制拟配租单位名录。

  (七)审议名录。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拟配租单位名录后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八)公示实施。经审议通过后,拟配租单位名录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建设局通知名录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承租单位应当自收到签订租赁合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单位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入住人身份证明、在职证明、房产证明等配租结果证明文件按照职责分工报送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入住人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等情况以及共同入住人情况发生变动的,承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报送变更信息。经审核,相关人员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局予以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单位应当要求入住人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住房,并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入住人变更登记或者退租手续:

  (一)入住人离职的;

  (二)入住人未按照规定在福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入住人或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四)入住人或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正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五)入住人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六)入住人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出借他人的;

  (七)入住人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其他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十三条  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选房规则和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承租单位应当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对入住人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履行对入住人的管理责任。承租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并可以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第十四条  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一)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或者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安排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实际入住人与备案的入住人不一致的;

  (五)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未及时查处入住人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六)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退租手续。

  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建设局,并立即办理退租手续: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实际经营地址迁出福田区的;

  (四)存在法定或者约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承租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收回住房。

  第三节  面向个人实物配租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请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

  (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面向个人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制定方案。区住房建设局结合批次房源实际确定配租对象并编制配租方案,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住房主管部门备案。配租方案可以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二)发布通告。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配租方案在政府网站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明确申请条件、区位分布、户型面积、受理程序和时限、选房规则、使用和退出管理等有关信息。

  (三)受理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组织配租。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和受理通告组织开展资格审核、名单公示、选房签约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面向个人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或综合排序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线上或者线下选房。批次房源的选房规则在配租通告中载明,区住房建设局按照配租通告载明的规则组织选房。

  选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福田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均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

  (二)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含单身居民,下同)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报送变更信息。经审核,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局予以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住房。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退租手续。

  第三章  筹集补贴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筹集补贴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

  (二)申请人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全职用工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按照规定在福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在本市已承租符合条件的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

  (六)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两人及以上合租单套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确定一人作为筹集补贴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面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筹集补贴,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配额计划。区住房建设局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和住房保障供应情况拟定筹集补贴配额计划,明确年度筹集补贴配额、重点产业名录以及补贴标准等内容后报区政府专题会。

  (二)发布通告。区住房建设局依据筹集补贴配额计划,拟定福田区筹集补贴受理通告。

  (三)受理申请。申请人按照通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名单公示。区住房建设局组织资格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补贴人员名单,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发放补贴。区住房建设局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签订筹集补贴协议,并根据协议发放补贴。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实际申请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该批次的补贴人员名单:

  (一)受理期限内,申请人数小于等于总配额数的,按照申请受理时间排序;

  (二)受理期限内,申请人数大于总配额数的,原则上按照摇号抽签确定。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被认定为“福田英才”等人才的,优先纳入补贴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筹集补贴协议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正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补贴对象)应当在签订筹集补贴协议前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筹集补贴协议到期后,需继续领取补贴的,申请人应当在补贴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续签。符合届时领取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续签。未按照要求完成续签手续的,原补贴期限届满后协议终止,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停止发放补贴。

  补贴对象领取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筹集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月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补贴单价,其中:

  (一)补贴面积:单身居民为三十五平方米,家庭为六十五平方米。

  (二)补贴单价:四十元/平方米/月。区住房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补贴单价适时进行调整,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领取筹集补贴期间,家庭人口数量变化且仍符合领取条件的,补贴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一)家庭人口增加的,补贴对象可以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调整补贴金额。自申请次月起,补贴金额相应调增。

  (二)家庭人口减少的,自家庭人口减少情形发生次月起,补贴金额相应调减。多领取的补贴,应当及时退回区住房建设局。

  第二十六条  领取筹集补贴期间,补贴对象的工作单位、住房、婚姻、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报送变更信息。经审核,符合继续领取筹集补贴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局予以变更登记,涉及家庭人口数量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整补贴金额;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领取筹集补贴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在情形发生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多领取的补贴,申请人应当及时退回区住房建设局:

  (一)申请人就职单位不在福田区内,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福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补贴对象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其他自有住房;

  (三)补贴对象享受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承租其他形式政策优惠性质住房或者正在享受其他住房租赁支持;

  (四)补贴对象重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轮候册的;

  (五)其他应当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

  申请人待业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区住房建设局立即停止发放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住房建设局对已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际租住情况(包括入住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责令承租主体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住房。

  区住房建设局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补贴对象资格进行核查,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依法停止发放补贴。

  第二十八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分配、谁监管”的原则,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开展住房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应当对运营管理房源的实际租住情况、补贴对象的资格信息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将有关情况报区住房建设局,并协助开展房源清退、筹集补贴追缴等工作。

  第三十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住房建设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统一受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工作相关的投诉、举报。申请单位、个人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承租主体存在骗租、转租、不按约定缴纳租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违规违约情形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查处并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补贴对象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筹集补贴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立即解除筹集补贴协议,追缴已发放的筹集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自有住房,是指已经取得权属证书或者实际拥有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各类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含预售商品房);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

  (三)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是指根据住房保障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承租、购买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等方面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企业购买的人才住房、企业定向配租的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住房等,以及领取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社会存量住房补租、人才住房补租、廉租住房补贴、房改住房补贴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签订人才租赁住房、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后申请变更入住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入住人资格核查等管理活动;已经签订人才租房补租、筹集社会存量住房补贴协议的补贴对象在本办法施行后申请续签的,按照原政策进行资格审核。

  (二)因保障性住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规定调整,本办法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相关政策解读: 《深圳市福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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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部门: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联系电话:0755-82918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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