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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9-30 15:24来源 : 福田区政府 信息索引号 : /2021-1106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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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 /2021-1106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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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禁火时间

  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

  三、禁火规定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森林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违法处理

  违反本禁令者,将严格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拒不执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值班室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755-82737429。

  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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