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3-10 15:30来源 : 区发改局 信息索引号 : /2023-1106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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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要修订《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适应上位法规最新政策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国家及省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审批、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不断深化改革,对政府投资活动和代建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如2020年1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2020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不得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排斥潜在投标人。2021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修订后重新印发。原《管理办法》在项目招投标、代建费率、履约监管等方面需要同步优化,以适应最新的上位法规要求。
二是推动代建模式深化改革的客观需要。6年来,福田区已初步形成了法治化、专业化、市场化的代建制“福田模式”。近年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出台,对依托统一建设管理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福田区依托区工务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正日益增加,但在此类项目的移交条件、移交内容以及权责清单等方面的要求仍有待细化,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以实现行政代建与市场化代建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机制。
三是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22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报告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福田作为国家制度创新改革高地,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贯彻落实深化改革,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
二、代建制体系3.0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怎样的?
福田代建制体系3.0改革总体思路是响应国家改革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着眼于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多策划战略战役性改革,多推动创造型、引领型改革。并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使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结合。通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内生要求,多轮驱动,发挥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多方面作用,优化政府职责体系,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不断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最终实现构建集成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体系、助力政府投资项目高质量发展的新目标。
三、《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办法》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权责明晰、廉洁高效、合作共赢的原则,在总结我区代建制项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建设模式、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等要点。《办法》共四个章节、二十二条,主要为原则性规定。六个配套文件分别是:《福田区行政代建项目实施细则》(共四个章节,十九条,主要为操作性规定,对福田区行政代建项目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福田区市场化代建项目实施细则》(共六个章节,三十六条,主要为操作性规定,对福田区市场化代建项目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其余附件为《福田区行政代建项目委托建设移交书》《福田区市场化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福田区市场化代建项目方案模板》和《福田区市场化代建项目合同范本》,对行政代建和市场化代建的移交、取费、方案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四、与代建2.0相比,《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创新提出行政代建模式。将区政府指定的集中建设管理单位,通过部门、单位之间的行政授权、移交等行为形成代建关系,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行为定义为行政代建。首先明确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可以为福田区建筑工务署、福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项目单位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次将行政代建模式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一是明确行政代建的适用范围。明确行政代建类项目投资额和项目类型的正负面清单。二是规范行政代建的移交条件。原则上应在可研批复后移交,免可研的项目在立项批复后移交。其中,方案设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会同区工务署共同完成,双方达成一致地也可委托区工务署完成。双方共同确认后,联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方面原则上应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要点后移交;改扩建项目须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方可移交。三是厘清行政代建的移交内容。明确合同、资金、档案、场地等移交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使移交行为更加规范化,工作界面更加清晰。四是明晰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单位需要在项目前期明确具体的需求,办理立项及用地等手续,在实施阶段参与关键环节的把控和对设计变更的确认;区工务署需要办理项目前期报批报建及具体的组织建设,全面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等工作。
(二)优化市场化代建效率。一是优化项目招标模式。对于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代建项目可进行批量招标。二是合规灵活的代建取费。原则上代建管理费不得高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对于符合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情形的项目,且需适用相应费率标准的,应当在代建方案中作出说明,并在可研中作详细论证。三是强化工期刚性约束。明确工期延误职责,并在合同中明确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四是赋予项目单位监管手段。项目单位负责对代建单位组织编制的各类招标文件和合同进行确认或备案,涉及核心条款应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强化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区工务署的专业力量,在项目单位和区工务署之间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一是对于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自建或市场化代建项目,项目单位可向区建工署提出派驻工程技术专员提供全过程指导的需求,区建工署应根据项目情况,从本单位安排一位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员为项目提供支撑,协助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工作,项目实施责任仍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二是对于尚未正式移交的行政代建项目,项目单位根据需要,可在立项阶段向区建工署提出安排项目对接负责人提前介入、协助开展前期工作的需求,区建工署根据项目情况予以支持。移交前的主体责任仍由项目单位承担。
(四)实行全环节多维度监管。一是引入智慧化监管,要求各审批监管部门从立项到运营全过程重要节点进行行为记录和实时评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智慧化管控,通过对代建项目多维度、全方位评价,强化市场主体履职尽责意识。二是增加第三方检查机制。项目单位自主选择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施工情况、质量风险、主体责任落实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三是完善项目后评价要求。代建项目完成资产移交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代建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同时要求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后评价实施机构开展工作,并落实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办法》有什么创新亮点?
(一)行政代建具体实施路径多元化。一方面体现在行政代建项目可采用灵活多元的建设管理模式,在项目移交后,统一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自身工程建设和管理力量的充足情况,选择自行实施或市场化代建;另一方面鼓励行政代建项目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方式进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
(二)市场化代建进一步迭代升级。《办法》对代建2.0的市场化代建进行了改造升级,根据上级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招投标等方面的最新规定,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为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强化合同治理、提升监管手段、优化代建取费标准、加强招标管理、优化市场环境等起到积极影响,进一步推动市场化代建制度的优化完善。
(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自行实施、统一建设、市场化委托建设。然而这三种模式之间相对独立、缺乏有效联动,未能充分发挥出政府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的技术力量。通过引入专业派驻和提前介入机制,借鉴区工务署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管理经验,发挥其专业力量,协助各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以专业人员为桥梁,打破传统建设管理的管理壁垒,深化各部门间合作交流互鉴、强化资源整合共享,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推进福田区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形成智慧化、全流程、全覆盖代建项目监管体系。传统项目阶段性监管方式割裂了项目的监管体系,并且未能充分结合现代化、智慧化管理手段,缺乏专业有效的评价力量。《办法》通过智慧化监管平台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智能化、高效化、精细化、全覆盖。率先探索第三方检查机制,引入社会专业人员力量,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系统全面监督,为项目品质提升保驾护航。最后通过项目后评价机制对项目监管结果的合理运用,有助于强化对代建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形成监管闭环。《办法》加强监管的协同,实现了分段、分领域监管向统一、综合监管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