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7第1期(总第34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4-24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09-3490133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第1期(总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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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府〔2007〕3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2007〕6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2007〕7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关于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府办〔2007〕12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7〕16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7年1月29日)
福府〔2007〕3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五届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为进一步推动福田区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建立民营重点企业库,对民营企业实行梯度扶持和重点培育
(一)建立福田区民营重点企业信息库,实行三级重点培育机制。将进入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的企业列为第一梯队;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品牌和较高知名度、具备良好发展潜力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行业骨干企业,列为第二梯队;将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先进、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重点成长型企业,列为第三梯队。针对不同梯队和行业特点,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队扶持,优化政府资源的配置,实现民营企业的梯度提升,做强做大。
(二)完善纳税“双百”企业评选标准和办法。继续举办每年一次的纳税“百强”企业及纳税“百佳”民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完善评选标准及办法;健全服务制度,实行对“双百”企业的贴身服务;加大对“双百”企业的宣传力度,弘扬“双百”企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的精神,使之成为辖区民营企业做强做大的楷模。
二、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
(三)建立“福田区投融资服务联盟”。积极筹划建立“福田区投融资服务联盟”,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各类资本市场的作用,将有关银行、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投资银行等各金融机构组织起来,成立服务联盟,为民营企业提供直接贷款、风险投资、资本市场融资、资产及产权交易等全方位的融资服务。
(四)完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对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其实际担保金额给予2%的风险补贴;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自主创新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为抵押物不足的自主创新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风险补贴金比率。
(五)完善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审计及绩效评估工作。修订《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规范扶持企业选择标准,加强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设立“福田区企业服务网”,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平台,确保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性;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加强对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做好绩效评估及考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搭建“四方”互动平台。每年举办一次由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共同参加的“四方”融资论坛,展示融资产品和服务及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实现融资产品和发展项目之间的对接和良性互动,增进“四方”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三、加大自主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名牌战略
(七)加快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完善福田IC设计园功能,加快软件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公共技术支撑和专业化服务;依托两个平台开展对外学术、技术、经济交流,推动企业间及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形成产业集群;实施企业研发中心计划,联合和支持行业组织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自主创新骨干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八)大力发展科技创业孵化器。强化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的职能,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有效服务,努力建设国家级孵化器。
(九)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拥有自主品牌的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在融资、技术改造、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等方面,优先列入各项政府资金扶持计划,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可按照市政府奖励金额的80%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节能环保,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以循环经济为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生产符合循环经济要求产品的民营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含300万元)的补助或贷款贴息。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推行节能环保。对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节能、环保改造项目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资助;利用银行资金进行的节能、环保改造项目,可申请50万元以下的贴息支持。
五、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端服务业,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十二)完善制度体系。清理我区服务业现行规章和政策,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鼓励发展的高端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抓紧出台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
(十三)建立高端服务业项目资助计划。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并在我区登记注册的高端服务机构,与境外高端服务机构合作举办的有关产品研发、业务培训、课题调研、市场拓展、项目推介和经营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活动给予担保手续费补贴、贷款贴息等资助。
(十四)加强高端服务业的市场培育工作。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购买高端服务产品的比例,促进工商企业内部服务需求市场化,鼓励和引导外保服务,深化专业化分工。鼓励和引导辖区民营高端服务企业和境外高端服务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战略联盟、业务协作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全面提升我区高端服务业发展水平。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服务外包民营企业申请国际资质认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服务外包企业可优先申请财政各项资金扶持。对申请CMMI/CMM认证或认证升级得企业,可按市政府资助金额的80%,给予资助;对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得企业可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资助。
六、完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六)充分发挥福田区支持和发展民营经济协调工作小组的作用。坚持每半年一次的例会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重新修订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开。
(十七)完善“直通车”服务,建立多渠道的政企对话沟通制度。强化对纳税“双百”企业一对十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区委区政府领导与“直通车”服务企业定点联系制度,为民营企业家约见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提供便利。
(十八)建立“福田区企业服务网”。设立“福田区企业服务网”,作为政府服务辖区民营企业的一个窗口和政府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的公共平台。定期公布各级政府有关民营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的政策和信息,通过网上公示、申报、审批,增强政府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和重点服务企业数据库,进行系统化的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形成管理有序、上下协调、社会参与的服务体系新格局;充分利用信息手段,为企业提供包括对外宣传推介、信息交流互动平台、网上咨询投诉平台、应用软件平台、短信平台、信息查询平台、网络会议平台等多形式的服务。
(十九)开展民营企业培育工程。建立民营企业培训服务平台,与优秀培训机构合作,针对企业发展的需要,每年为民营企业提供免费的优质培训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培养合格的人才;培育企业家队伍,积极与知名大专院校合作,由政府补贴部分学费,每年组织针对辖区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的高级工商管理专门培训班,帮助企业家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依托福田区企业家俱乐部,积极开展专题论坛、培训以及沙龙等活动。
(二十)加强对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框架和渠道,建立民营企业统计检索和汇总制度,着重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进行统计分析;建立与民营领军骨干及行业骨干企业联系制度,全面掌握大中型民营企业发展状况与面临的困难。
(二十一)充分发挥区总商会(工商联)的职能。充分发挥总商会(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助手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好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紧紧把握住深圳CBD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主动与国际经济组织结成联盟,建立关系,带动世界500强企业及知名国际跨国公司进入福田;吸引国内大中型企业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企业高层机构;积极与全国各地总商会(工商联)建立友好商会,加强经济信息沟通和交流。
福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2月6日)
福府〔2007〕6号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福田辖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根据《中共福田区委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决定》(福发[2006]1号)精神,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发展资金即原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对福田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福田辖区户籍的自然人所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基本方式分为无偿资助和无息贷款两大类,其中无偿资助又分为事前拨款和事后报销两种资助方式。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有关机构和公众的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福田区的有关法律和财务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单位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福田辖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相关服务的基本条件,有必要的工作场地、设备和专业团队。
(四)有明确的有益于辖区经济或社会发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相关服务项目。
个人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福田辖区户籍的自然人。
(二)拥有近3年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六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是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申请的受理单位,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资助申请必须给予明确回复。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七条 对科技发展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核按照初审、财务审核、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区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后,会同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初审;事后报销项目可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独立进行初审。
(二)直接与企业研发相关的事后报销项目,必须由经过区政府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核;无息贷款项目,必须由经过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审查。
(三)由科技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确定资助与否,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资助额度。
第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对于能依据既定程序客观确定资助额度的事后报销项目,可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核准,不再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批准和核准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拨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须根据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的需求,做好专家库管理、中介机构监管、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对科技发展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利对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深圳市福田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福府[2002]70号)、《深圳市福田区企业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府[2003]97号)、《福田区重点资助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5]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6日)
福府〔2007〕7号
《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辖区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发展总部经济,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鼓励本土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并继续扎根福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由区“1+3”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区总部经济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研究和协调发展总部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牵头协调政府各部门为总部企业提供服务,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资金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贸易工业局。
第三条 凡获深圳市和福田区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在福田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业,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在深圳市的认定标准和办法未出台前,由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 在区“1+3”发展资金计划中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用于对总部企业的扶持,当年资金缺口部分转入下一年度安排。根据总部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的总部企业及对区财政贡献大的总部企业,区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的总部企业,在福田新建、新购置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六条 加快产业置换。引导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工业区改造升级为总部基地或综合科工贸园区,鼓励总部企业入驻;鼓励总部企业集中租赁城中村出租物业作为员工住房。区政府配套完善相关的公共设施,改善交通,加强安全管理、社区服务等。
第七条 凡获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市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第八条 建立区领导挂点总部企业制度。凡获认定的福田总部企业由区领导分工挂点,定期走访,提供直通车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具体由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第九条 建立总部企业紧急事态应对机制。帮助企业对突发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应对和救助服务,具体由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条 建立辖区总部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谊沟通平台。发挥辖区金融机构众多的优势,为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企双方通过市场方式和互惠原则进行金融创新和合作,为总部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第十一条 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政企、企业联谊活动和区域合作活动,搭建交流平台,共同研究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具体由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辖区服务业对外开放。重点鼓励和吸引香港金融、保险、会展、物流、旅游、法律、中介服务的品牌规模企业进驻福田,全面提升福田现代服务业质量,完善辖区总部经济服务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加大宣传总部经济。每年由区政府牵头策划组织以总部经济为主题的大型推介活动,宣传辖区总部经济的政策和投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对总部经济发展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在全区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田区关于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7年2月9日)
福府办〔2007〕12号
《福田区关于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关于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了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和福田区委区政府完善总部经济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1+3”经济架构的战略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辖区服务业的发展规模、层次和竞争力,对福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行业进行重点扶持,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根据福田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未来定位,我区重点扶持以金融业、专业服务业、会展业、创意设计、服务外包和物流业为代表的高端服务业发展。
第二条 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加快推进福田金融中心区的规划建设,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地区总部以及后台业务、产品研发、客户服务、数据备份中心等,打造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区和金融产品创新中心。加强与辖区金融机构的沟通,为进驻的金融机构提供全面服务,落实市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引进和规范专业(中介)服务。依托香港,大力吸引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知识产权、公共关系、经纪、产权交易以及教育、医疗等专业服务机构在福田集聚式发展,构建种类齐全、运作规范、与国际接轨的专业(中介)服务体系。推动专业服务的资质认定工作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培训工作,提升专业(中介)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
第四条 发挥会展品牌效应。充分发挥高交会和文博会的品牌效应和带动作用,积极扶持电子、通讯、设备、音响、钟表、珠宝、家具、服装等专业会展品牌做大做强。进一步完善会展中心的配套服务和周边设施,使之成为我区会展业的品牌。吸引国际大型会展公司、著名会展服务公司以及国外政府机构到我区举办各种类型的会展,吸引香港知名会议展览机构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合作发挥深港两地涉外会展业。
第五条 支持创意设计业。推动辖区工业设计、动漫游戏研发设计、软件设计、新闻出版创意、广播电影电视及音像制作、广告与咨询策划等领域的发展,加快“田面设计之都创意工业园”等创意产业基地的建设,整合福田创意资源,构建与完善创意设计产业的发展链条。
第六条 大力发展服务外包。鼓励辖区企业为外国及港澳台公司提供各类外包服务。支持并资助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资质认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做大做强现代物流业。支持提升福田保税区的物流园区功能,发展辖区骨干性物流企业和国际采购、中转和分拨及国际配送业务,打造物流产业群和国际供应链基地。鼓励专业市场的物流服务外包,支持连锁经营、专业化配送、大型批发采购分销网络等现代商业组织,加快华强北电子元器件价格指数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
第八条 积极配合市政府构建中央商务区。充分发挥市中央商务区(CBD)的优势,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大型企业在此设立地区总部、研发设计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和结算中心,完善配套设施,改善环境,将其建设为高端服务业的核心功能区。
第九条 加快产业置换,推进组团式集聚。加快实施“厂房再造、产业置换”,对辖区内的旧工业区统一规划引导,改造升级为综合型园区,区政府配套完善相关的公共设施,改善交通,加强安全管理、社区服务等,引导和优先安排优质的高端服务企业组团式进驻。
第十条 在政府扶持经济类专项资金(含科技发展资金、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外贸出口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门用于对高端服务业的扶持。
第十一条 推进资助计划。根据市有关政策,研究推出针对辖区高端服务企业的资助计划;协助辖区高端服务企业申请市政府的高端服务业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发挥各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搭建辖区高端服务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谊沟通平台。举办多层面、多种形式的银行和企业融资服务洽谈会,鼓励银企双方通过市场方式和互惠原则进行金融创新和合作,拓宽高端服务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实行行业标准化管理。鼓励企业制定本行业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建立健全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市场价格和质量评估方面的标准体系,推进服务标准与国际接轨。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对获得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辖区企业和人员,按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在辖区高端服务企业就业,获得市政府按照《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006]2号)的规定奖励的高端服务业突出贡献人员,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组织辖区高端服务业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海外拓展活动,对符合深圳市有关规定的,在市政府补贴基础上,按比例配套展位费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支持高端服务企业发展服务贸易出口,对符合辖区外贸发展资金申请条件的,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由区“1+3”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区发展高端服务业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发展高端服务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区贸工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辖区高端服务企业调研工作,建立高端服务骨干企业名录库,全面掌握辖区高端服务业发展情况,为进一步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 参照执行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为高端服务业项目审批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区领导直通车服务向高端服务企业倾斜。
第二十条 建立多渠道的政企对话沟通制度。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政企、企业联谊活动,收集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加大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力度。由区政府牵头策划组织高端服务业的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活动,宣传辖区政策和投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对高端服务业发展进行广泛深入宣传。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高端服务业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积极引进香港高端服务人才,构建高端服务业人才高地。对企业引进高级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福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15日)
福府办〔2007〕16号
《深圳市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对口扶持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安排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口扶持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即扶贫资金。
三、资金管理
第三条 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是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在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共同负责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
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口扶持项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研究和考察,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组织协调与对口帮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对口扶持项目管理责任书;协调帮扶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对已扶持的项目开展资金使用审计及进行绩效评估。福田区委区政府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和资金绩效评估。
区财政局负责办理对口扶持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并实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逐年递增5%的比例安排。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当年资金投放情况书面报市对口办备案,同时报福田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四、扶持范围
第五条 对口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区对口扶持地区和部分友好帮扶地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对口帮扶工作要求,用于支持被帮扶地区的教育、卫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救灾解困、引水通路、农民安居、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
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对其他地区、项目、用途的支持。
第六条 凡下述情况,不得申请使用对口扶持专项资金:
(一)扶持项目有不真实情况,可能会发生资金挪用、浪费的;
(二)扶持项目有不可行情况或风险较大,可能会发生决策错误的;
(三)项目不符合环保及循环经济发展有关要求的,不予扶持;
(四)其他不适用于对口扶持资金扶持的项目。
五、申请办法
第七条 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对口扶持地区县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总投资规模、资金缺口规模、实施和完成时间、工程进度要求和投资进度要求、项目建成效果预测等),必要时还应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
六、审批程序
第八条 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在接到对口帮扶地区县级政府项目申请后,组织与项目有关的区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或实地考察,并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
第九条 对口扶持专项资金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实行公示制度。经研究拟作安排的项目,在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在公示期内没有收到投诉的,方可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对口扶持项目,区财政局根据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拨付通知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协调对口扶持地区政府,签订《福田区对口扶持项目管理责任书》。责任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投放项目的名称、投放规模、投放进度,工程进度和完成时间;
(二)福田区政府和对口扶持地区县政府双方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方面的责任;
(三)对口扶持地区政府承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合理安排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支付到位、使用安全,并发挥最大效益;承担资金使用审计和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不宜批准的项目,报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方,并做好后续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疏于职守,自觉做到三公开两监督:项目公开、资金使用公开、效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违者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2日发布实施的《深圳市福田区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4〕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