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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7第4期(总第37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8-16 00:00来源 : 福田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07-349019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4(总第37)

  目录

  1、中共福田区委 关于加强和改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发〔200710号)

  2、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基层基础年”活动2007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办发〔200729号)

  3、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福办发〔200733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福府〔200727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745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2007年继续推进“城市管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府办〔200749号)

  7、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753号)

 

  中共福田区委

  关于加强和改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68日)

  福发〔200710

  “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是我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特点和重要阵地。根据中央、省委、市委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坚持一手抓组建,一手抓发挥作用,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两个全覆盖”,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2、目标任务。加强“两新”组织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全面完成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工作,使越来越多的党组织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五个好”目标。

  3、“两新”组织党组织职责。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两新”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协调劳资关系,沟通政企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两新”组织健康和谐发展。

  二、加大“两新”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提高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

  4、强力推进党组织组建工作。全面开展“片区建党”带“单位建党”工作,采取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办公楼宇、商业街区和驻社区组建等方式,组建片区联合党组织,实现“两新”组织党的工作和组织“两个全覆盖”。重点抓好规模以上(从业100人以上及从业50人至99人且年产值500万元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5、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借鉴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适应“两新”组织特点的党员教育管理长效机制。探索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动态管理的新办法,加强流动党员管理,落实《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加大在“两新”组织经营管理和技术骨干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力度。

  6、探索扩大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在“两新”组织基层党委直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两新”组织基层党委设置候补委员的试点工作。推行党组织换届“两推一选”办法,即候选人分别由党员和群众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根据推荐情况进行考察,再进行党内选举。

  三、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两新”组织健康和谐发展

  7、创新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载体和平台。按照小型、业余、灵活、多样的原则,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党组织活动,使党组织活动为企业所需要、为党员所欢迎、为员工所拥护、为业主所支持。开展党员“三亮三服务”活动(亮身份、亮作用、亮形象,服务企业、服务员工、服务社会),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责任意识。深入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志愿者”等活动。

  8、推进健康和谐的企业文化建设。“两新”组织党组织要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教育员工群众,参与“两新”组织文化建设,开展扎实有效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要协调“两新”组织与辖区单位、部门之间的关系,参与辖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9、关心帮扶困难党员和困难员工。各街道党工委、区民营工委、华强北商业街党委、区教育局党委、区卫生局党委等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党员互助金”、“员工互助金”,对困难党员、困难员工及时救助。“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会组织要建立困难党员、困难员工的慰问和帮扶制度。

  10、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两新”组织党组织要通过建立信访接待、建议信箱、员工热线等形式,畅通员工与管理层的沟通渠道,引导“两新”组织承担各项社会责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投资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党委政府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对“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11、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原有区委常委、党员副区长挂点联系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班子党员领导成员挂点联系“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制度。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班子党员领导成员要对所挂点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在每周三下基层调研指导工作时,将“两新”领域党建工作作为检查指导的内容之一。各街道党工委、区民营工委、华强北商业街党委要在挂点区领导的指导下,落实责任,加大力度,确保20076月中旬前100%完成“片区建党”工作任务,确保党的十七大召开前90%以上的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挂点区领导反映。“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12、形成协作推进的工作合力。建立完善党委组织部门、民营工委、工会、共青团、妇联与同级工商、税务、贸工、劳动、社保、统计、出租屋管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配合“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职责。在政府科技三项经费、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经费和其他政府资金投入等方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物色推荐中,在综合评选表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依法经营优秀企业、优秀民营企业、优秀外商投资企业、优秀侨(港)台资企业、优秀民营文化机构、优秀民办学校、优秀民营医疗机构等各类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以及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等各类先进个人的过程中,应将党建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因素之一来考虑,并同步征求区民营工委或各街道民营经济党委的意见。推进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工作,形成党群工作一体化机制,开展党群共建示范点创建活动。广泛宣传“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成果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3、充实和加强党务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力量,充实党务工作人员,完善非在编专职组织员的选聘组派和管理考核工作。根据实际对非在编专职组织员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探索建立“两新”组织专职党务工作者岗位资格认证制度,培养和储备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党务工作者队伍。“两新”组织党务工作者的培训,纳入区、街道党务干部培训计划,每两年轮训一次。

  14、加大经费投入和资源整合力度。将“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建立“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财政保障机制。每年对“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给予适当工作补贴,并以党员人数为基数,向“两新”组织党组织下拨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坚持“两新”组织党组织党费全额返还制度,加大区管党费对“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拨付度。各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向“两新”组织党组织开放自有的活动阵地。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基层基础年”活动

  2007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68)

  福办发〔200729

  《福田区“基层基础年”活动2007年工作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基层基础年”活动2007年工作方案

  根据《深圳市“基层基础年”活动2007年工作要点》和市委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入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结合福田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2007年“基层基础年”活动要紧紧围绕“三提高三解决”主题,即提高社区建设发展水平,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提高基层干部领导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解决影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主要问题,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难点问题,解决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继续坚持以领导的精力投放了多少、基层社区工作面貌改变了多少、涉及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解决了多少“三个多少”为检验标准,进一步夯实建设和谐福田效益福田的基础,促进福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1、着力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头脑,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干部在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提高基层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执行力。力行市委关于“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的各项措施,各单位全年印发的公文、召开的工作会议、协调会减少15%以上。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班子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等具体制度,切实提高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程度。健全完善适合福田实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办法,稳步推行绩效考评制度,充分利用考核结果评价和使用干部,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各基层党(工)委为责任单位。

  2、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探索实行区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基层党建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就抓基层党建工作进行述职等制度。大力推进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确保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90%以上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完成党组织组建。全面开展“片区建党”带“单位建党”工作,采取工业园区组建、专业市场组建、办公楼宇组建、商业街区组建、驻社区组建等多种形式组建党组织,扩大“两新”领域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建,发挥社区党组织龙头带动作用,结合“一站多居”改革,年内全面完成社区党组织设置形式和管理体制调整。继续完善党群共建机制,抓好党建带工青妇建设工作。建立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推优入党”工作,重点推进街道社区和“两新”组织党群共建工作,抓好党群共建示范点创建工作。坚持以党的建设带动群团组织建设,促进党建、工建、团建、妇建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同步推进。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继续大力开展“职工之家”、“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社区”、义工服务、“巾帼文明岗”等活动。

  区委组织部(区委基层办)、各基层党(工)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为责任单位。

  3、加大集体股份公司党建工作力度。着力完善集体股份公司党组织架构,进一步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做好董事会、经营班子和党组织换届工作。进一步完善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机制,加大年轻干部选拔和使用力度,进一步优化集体股份公司领导班子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发挥股份公司党组织在企业内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党员和股民的教育管理,推进集体股份公司健康、全面、协调发展。

  区委组织部(区委基层办)、区集体办、各有关街道党工委为责任单位。

  4、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精神,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其他党员累计不少于6天。把道德教育纳入党员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学习活动。加强流动党员管理,设立流动党员咨询服务专用电话,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查验、接收和使用工作。建立《福田党建网》等专门的党建网站,开设“建议箱”、“谈心室”、“学习园地”等栏目,探索通过网络进行党员教育管理的新模式。进一步拓宽党员发挥作用和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组织社区党员参加“联系社务、分类定责,联系群众、包户定责”的“双联双定”活动,广泛开展党员承诺制、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志愿者服务等活动。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员管理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阵地载体,增强基层广大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

  区委组织部(区委基层办)、各基层党(工)委为责任单位。

  5、积极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坚持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在基层社区党组织和有条件的“两新”领域党组织换届选举中推行“两推一选”办法。开展“两新”组织基层党委直选试点和基层党委设立候补委员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党委委员联系党代表、党代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在基层社区设立党代表联络点。加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党内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代表列席党委全会等制度,规范细化公开内容和形式。

  各基层党(工)委为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协办。

  6、抓好第三批干部下基层挂社区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下基层干部的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落实包干责任,做到“人到、心到、情到、力到、责任到”,重点解决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影响社区发展的主要问题、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消除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潜在因素;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素质;加强建章立制,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开展民情日记活动,挂社区干部坚持每周至少记录民情日记1篇,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做到“一树立两促进三建设”,即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社区建设发展、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建设一个好班子、建设一支好队伍、建设社会主义新社区。各街道每月召开一次挂点干部工作会议,加强情况交流。

  区委组织部(区委基层办)、各街道党工委、区直有关单位为责任单位。

  7、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针对基层干部队伍的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重点开展胜任力培训和缺失培训,把社会建设理论和社会政策的培训作为基层干部培训的重点。坚持每三年对社区基层干部进行一次集中轮训制度。探索建立社区居民对工作站人员的评议制度。持续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不断改善社区工作者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年内对全区基层党务工作者轮训一遍。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措施,加大对全区街道社区、“两新”组织党务干部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党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规范“三员队伍”管理,逐步探索建立基层党务工作者岗位资格制度。

  区委组织部(区委基层办)、区委党校、区民政局、各街道党工委为责任单位。

  8、全力推进固本强基社区项目建设工作。在完成200420052006年固本强基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实施2007年建设计划。根据当前资源状况,实事求是地采取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改善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条件。对新开发的商品房,在项目竣工时按规划设计要点对其进行严格验收,未按要求提交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得通过规划验收;主动与市国土部门协调,积极开展追查清欠工作。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固本强基社区项目建设速度,完成20个以上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力争年底实现75%社区有警务室达50平方米、人民调解室达50平方米、党员活动室达100平方米、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达400平方米、星光老年之家达200平方米、社区图书室达100平方米以上标准,85%社区拥有户外文体广场达1000平方米以上标准。

  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委基层办、区审计局、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区物业中心协办。

  9、增加对基层党建工作的投入。以党员和党组织为基本依据,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党建经费向街道社区和“两新”领域倾斜。在投入党建专项经费和党费全额返还的基础上,试行“两新”组织党务干部补贴制度。

  区委组织部(区委基层办)、各基层党(工)委、区财政局为责任单位。

  二、围绕提高民生净福利水平,着力解决基层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10、加大政府对社会事业的投入。建设公共财政支出体系,逐步扩大财政对社会事业的投入,确保每年70%的总财力和新增财政收入的70%用于发展社会事业,确保六成五以上直接用于民生净福利。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继续完善社区道路、交通、管线、绿化等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大对社区工作站的经费投入,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保证其正常运转和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为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基层站所的资源、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区政府的资金落到实处,合理使用。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协办。

  11、构建和完善劳动就业服务平台。大力促进居民就业,建立网络化的就业再就业基地,落实新就业政策,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及优化管理办法,区、街道和社区逐级签订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为户籍人口和外来务工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年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促进就业有关工作指标力争达到五个100%,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指导率100%;失业人员求职登记后就业推荐率达100%;就业的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上岗后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100%兑现;失业人员申请并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100%得到解决;有就业愿望和对岗位不过分要求的“零就业家庭”“灭零率”100%。全区50%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区劳动局为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就业目标责任制相关单位协办。

  12、完善社会综合救助平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争取在年内组建辖区社会救助信息库,逐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生活、医疗、助学、住房、就业和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与经济发展、财力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搭建社会救助平台,为辖区困难群众办实事,重点对“零就业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低保户、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进行救济。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与福利事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建设福利基础设施。同时,成立福田区慈善会,完善覆盖全区的慈善捐助网络。

  区民政局为责任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13、完善社会保障平台。抓好社会保险各项政策的贯彻和实施。落实全民医保。扩大劳务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医疗保险人数基本实现全覆盖,工伤保险参保面达到96%。实现全区户籍人员养老、工伤、医疗和失业保险全覆盖,户籍人员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达到96%。建立和完善三级灾情信息管理、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等制度,提高辖区防灾救灾能力。

  区民政局、福田社保分局为责任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14、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整合街道、社区信息服务资源,全力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平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创出福田社区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品牌,力争年内开通服务项目50项以上,市民网上浏览量20万人次以上。培育和资助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开展社区服务,发展壮大社区社工、义工队伍,广泛开展助困、助学、助残、助老等社区义工服务,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积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福利服务体系;开设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托管、康复等服务项目,推动社区服务社会化。

  区民政局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团区委(区义工联)、各街道办事处为协办单位。

  15、大力推进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依法公平配置各种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硬件投入的均衡,大力推进我区基础教育的均衡优质化发展。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年内计划新建1所中学、2所小学,努力提供更多的优质学位。加强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招生行为、财务制度等,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年内检查率达到100%

  区教育局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建工局为协办单位。

  16、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大中型医院为医疗中心、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机构为预防保健中心的城区二级卫生服务架构,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平价、满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组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探索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体系改革;全年新建社康中心20家,实现一个社区一个社康中心的覆盖目标;落实社区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制定基本药物“零加成”实施方案,在社康中心实施基本诊疗药物的“零加成”;支持各大医院开设夜诊服务,方便打工、工薪一族就诊,切实解决社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区卫生局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17、保证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卫生等环节的监管。对辖区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建档,有计划地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巡查和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推广泰然四路创建食品卫生安全示范街的做法与经验,全年新创建八卦一路、景田北和中信广场三条食品卫生安全示范街。继续强力推进工业区食堂整顿与建设工程,大力推进“企业自办、物业主办、社会兴办、定点配送”等四种模式,达到65%的大、中型企业建立食堂并投入使用,解决70%以上劳务工安全就餐问题。加强医疗机构药械使用和管理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打击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和虚假药品广告专项行动。

  区卫生局、福田质监分局为责任单位,福田工商分局、区城管局、区贸工局、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18、丰富基层文化生活。做好社区文化设施配套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工作。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完善鼓励捐赠和赞助等各项政策,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积极组织社区文体活动,培育社区特色文化和街坊文化,丰富社区文明创建内涵。年内新建5个社区图书馆,筹建文化馆侨香分馆;出版公共文化服务指南,开通公共文化服务网站;通过持续开展 “钢琴之夜”、“大家讲坛”、“周末电影广场”等三个亮点活动来推动“钢琴之区”、“图书馆之区”、“文化广场之区”的建设。深入实施“国民艺术教育工程”和“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工程”,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区文化局、区文明办为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19、积极发展群众体育事业。增加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和器材资金投入,加快招投标和设施安装工作,在社区、公园、广场和居民小区援建10条健身路径和160张室外乒乓球台。组织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完善区、街道国民体质二级监测网络,按照每个街道测定600人以上的标准,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确保今年辖区体质测定的覆盖率达到常住人口的1%。

  区体育局为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20、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加大重点地段的环境整治和城市管理力度,继续保持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的高压态势。认真落实城中村综合整治扶持计划,做好城中村水、电、路及公共配套的建设工作,有效缓解城中村存在的严重市政配套压力。上半年完成辖区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作,基本实现城中村截污分流、合理排放的工作目标,使辖区水域水质得到初步改善。实施福田凤塘河口红树林修复示范区工程、凤塘河水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继续开展推广清洁生产工作,引导辖区企业走清洁生产发展之路,达到“减污、增效、节能、降耗”的目的,逐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开展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各街道开展创建“环境优美街道”活动,组织辖区中小学校、企业、机关、社区等单位开展“建我绿色家园”系列活动。推进城中村和社区环境综合整治达标单位创建工作。

  区城管局、区城改办、区环保局、区贸工局为责任单位,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21、继续推进城中村改造。充分利用深圳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城市空间资源配置发展规划研究,加快完成辖区11个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城中村现状保留部分综合整治规划。认真落实城中村综合整治扶持资金计划。年底前完成岗厦河园片区改造项目拆迁工作,并进入全面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渔农村改造项目;稳步推进皇岗、福田、水围等村的局部改造,启动皇岗24号路建设。有序推进旧城区改造,启动皇冠、天安等旧工业区更新升级工作。

  区发改局、区城改办、区集体办为责任单位,区贸工局、区科技局、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协办。

  22、扎实开展对社区特殊居民群众的服务。开展以公益性、福利性服务为主,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重慢性疾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儿童、妇女等特殊居民群体的社区服务,拓展服务内容,增加服务数量,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对困难职工群体和弱势妇女群体的帮扶力度。在社区开展“阳光妈妈”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广泛开展青少年帮困助弱募捐行动和“希望工程”农民工子女助学计划,救助帮扶困弱青少年。在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组织机构建设,落实福田区“真挚关爱:20062007年度扶助残疾人服务计划”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功能评估、康复档案、康复训练、培训就业、网络标准化等工作力度,建立起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载体、多平台、广覆盖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争取2007年下半年我区通过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验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为社会弱势社群提供法律援助的快速绿色通道,深化非诉讼援助服务工作领域,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协办。

  三、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

  23、进一步理顺区、街道和社区管理职能。推进区、街道事权的进一步划分,按照工作“重心下移、权力下放、财力下沉”的原则,重点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的问题,把更多的力量投入到经济管理、食品监管、就业促进、生活保障等关系民生的一线工作中,构建职责清、任务明、交叉少、可考核、执行力强的现代政府。贯彻落实《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管理体制,合理划分社区的事权,强化社区工作站作为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职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一站多居”社区管理模式,年内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基本完成规模调整。推广香蜜湖街道“31”板块整合经验模式,提高基层工作效能。进一步巩固协管员改革成果,探索创新协管员队伍的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

  区人事局(编办)、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

  24、强化人口管理。试点并推行居住证制度。以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工作为契机,加强人口信息核对工作,力争人口主项信息准确率达到100%;争取使全区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全部纳入社区人口规范化管理的范围。以社区为平台,建立全区联网的非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违法犯罪高危人群数据库连接。对非户籍人口进行计算机系统化联网管理,对重点人口进行指纹、照片和笔迹等集约化统筹控制。

  福田公安分局为责任单位,区维稳及综治办、区人口计生局、区发改局、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25、加强出租屋管理。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及出租屋各类隐患信息通报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年底前,实现人员信息采集率达到98%,出租屋各类隐患信息通报率和反馈率分别达到100%90%以上。完成水围、沙嘴村物业租赁经营转型的试点工作,确保城中村的产业置换、人口置换和环境优化工作取得经验,然后在全区推广。坚持开展以出租屋为重点的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加大房屋租赁执法力度,开展出租屋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强化整治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做好房屋信息编码工作,强化出租屋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处理和反馈工作。落实出租屋“旅业式、物业式、散居包片式、院区围合式、单位自管式”五种管理模式,年底前实现“旅业式”、“物业式”管理覆盖达到80%。

  各街道办事处、区建设局、区租赁局、区安监局为责任单位,区维稳及综治办、区建设局、福田公安分局、福田区地税局协办。

  26、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将部分劳动监察、工商管理、计划生育等21项相关行政处罚权交由街道综合执法队行使。解决好重心下移后对各街道执法队伍的监管问题,制定和完善考核评比和督查制度、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全区街道综合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1次以上培训,街道执法队每月组织1次政治思想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每天召开班前业务分析会,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的执法培训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管理程序,推进街道综合执法,明确执法过程中职能部门与街道的职责划分,增加街道执法队人员编制,加大对街道执法力量的倾斜,建立起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区人事局(编办)、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各有关执法职能部门协办。

  27、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推广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经验,协调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各种基层组织之间的力量和资源,共同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签到、协商制度,细化会议内容,使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化、日常化。进一步增强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作用,将联席会议重心逐渐转移到社区等基层组织,充分调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等社区基层组织在建设和谐社区进程中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各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行业管理,整治物业管理市场,提升物管企业管理水平。

  各街道办事处、区建设局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为协办单位。

  28、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研究起草加强社会工作专业领域、专业人员、专业岗位、专业组织和职业规范、从业标准、薪酬待遇、财力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文件,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开展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点带面辐射和带动全区社会工作的发展。通过设计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的薪酬方案,建立社会工作激励机制。建立针对非专业在岗实际社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现有队伍中具有社工专业背景者的比重,组织社工开展继续教育及培训、专业交流和学习,不断更新从业人员技能知识,提高其专业水平。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民政局、区委党校、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

  四、加强维稳综治和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促进基层社会和谐

  29、构建全方位、网格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完成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推进综治进社区。以抓难治乱为重点,抓好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对短期内不能拆迁改造的城中村、老旧住宅区、原自然村加大围合院区式建设力度,推进物业管理,创建无发案社区。完善“网格化”布警防控体系,建立并完善社会治安分级预警机制。推动各行业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管理工作目标,发挥自身职能,共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力打造路面防控、社区防控、重点行业及重点部位防控、单位内部防控、电子视频控防等五大防控网络,有效整合各种防范力量,规范和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使全区的治安防控体系更加严密。建立和完善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区维稳及综治办、福田公安分局为责任单位,华管办、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30、全面推行警务运作机制和勤务机制改革。改革指挥警务运作机制,实现“扁平化、精确化、点击式”指挥。优化现行警务运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发挥“区域指挥”和“路灯杆报警定位系统”的效能,有效提高接处警工作的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优化警力配置,使基层一线和实战单位的实有警力达到并保持在总警力的90%以上。全面推行派出所警务运作机制改革,规范、量化派出所常规执法和基础管理工作,实行现代勤务制度和传统阵地控制的捆绑式运作。改革基层所队勤务制度,试行弹性工作制、主副班制和错时工作制等,把警力部署在案件高发、防范薄弱、群众需求的重点时段和部位上,实现对动态环境下的社会治安的有效控制。

  福田公安分局为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31、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实施重点整治。整合警力资源,依法、严厉、精准打击暴力性、团伙性和系列性、多发性犯罪,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着力解决我区突出的社会管理问题。坚持集中专项行动和加强日常管理相结合,每半年开展一次社会治安复杂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建立健全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对治安秩序混乱、社会丑恶现象严重的地区、行业、场所、部位,实行挂牌督办,明确部门责任,落实有效措施,限期改变面貌,加强后续管理建设,巩固整治成果。综合整治“城中村”、“同乡村”。 开展滚动式整治行动,坚决铲除城中村违法犯罪窝点,彻底扫除“黄赌毒”,消除因“同乡村”问题带来的社会管理和治安隐患。进一步实现刑事案件发案总量稳中有降,“两抢”、“两盗”等多发性案件同比下降。

  区维稳及综治办、福田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福田交警大队为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32、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和技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 “三眼”(天眼、人眼、电子眼)工程,重点推进“电子围墙网”建设,年内在重要路口和露天公共场所安装摄像监控镜头,使全区主要社会控制面的监控点100%全覆盖,形成机制健全、系统完善、全天候、多层次、全方位的电子监控报警系统,同时探索资源整合的有效途径,研究制定管理使用的长效机制。上半年完成一类、二类电子探头建设工程,8月份正式投入使用。在全区重要路段安装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在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推广技防措施,提高防范科技含量。建立电子防控工程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电子监控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

  福田公安分局、区建筑工务局、区应急指挥中心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维稳及综治办、华管办、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33、加强群体性纠纷排查调处。构建区、街道、社区三级应急网络,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信息报告和预警机制、分级响应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应急联动机制、事后责任追究机制等应急管理体系。对企业转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房产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侵权等涉及群体利益的纠纷以及关系改革发展大局、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实行立案信息通报制度,事先制定审理、执行预案,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实现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上报数达到100%,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数达到100%。加强社区法律工作站建设,继续推进街道信访办、司法所合署办公。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大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力度,加强基层普法工作,确保实现“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矛盾不出街道”和“矛盾不激化、不上交”的目标,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区应急指挥中心、区信访办、区维稳及综治办、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劳动局为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34、加强基层信访工作。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加强基层信访机构和信访网络建设,整合基层信访工作资源,构建大信访格局。坚持落实定期领导接待日制度,开展党政领导带案下访、开门接访活动,通过“民心桥”、“直通车”节目、电话投诉咨询热线、区领导公务电子邮箱、区长专线、政府便民电话等服务平台,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开展基层信访代理试点工作,8个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社区作为信访代理试点单位,建立信访代理工作机构,代理工作站负责受理和办理本社区内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工作,做好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以及协助街道信访办处理信访事项等工作。

  区信访办为责任单位,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35、消除基层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制度和跟踪督办制度,通过媒体曝光、市民有奖举报等途径,加大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力度。落实“城中村”消防车辆,加大对火灾隐患的防治力度。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加大学校安全工作力度。抓好辖区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达标率达到95%以上。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大检查,继续开展危险源、“六小”场所、城中村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认真做好防火、防爆、交通、项目施工工地和边坡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抓好梅林、莲花两个街道“安全社区”的创建试点工作,积极创建国际“安全社区”,力争年内70%社区达到市级平安和谐社区标准。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基层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区安监局、区应急指挥中心为责任单位,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消防大队、福田交警大队、区建筑工务局、区贸工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五、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基层基础工作常抓不懈

  3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落实各级各部门抓基层基础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辖区的基层基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充实区委基层办工作力量,加大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区委组织部(区委基层办)、各基层党(工)委、区直及驻区各处以上单位为责任单位。

  37、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定期不定期开展全面督查和重点项目专项检查,保证“基层基础年”活动扎实推进。通过专报、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和反映各单位、各部门推进工作情况。年底,对各单位、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区委组织部(区委基层办)为责任单位,各街道党工委、区有关单位协办。

  38、营造良好氛围。树立精品意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基础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使“基层基础年”活动成为我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品牌工程。深入宣传报道各单位、各部门基层基础工作新进展、新成效、新经验,为基层基础年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委基层办)为责任单位,各街道党工委、区有关单位协办。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7619)

  福办发〔200733

  《福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    区司法局是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政府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    本辖区内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条    区司法局主管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培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解决全区在普法工作中遇到的政务事务安排等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法律知识考试,并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区委组织部负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区人事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

  公务员的学法用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协调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刊播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专题报道,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

  协调区委中心组法制学习和全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学法活动。

  第十四条    区直机关党工委负责指导、协调区机关各(总)支部党员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及依法治区办负责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学法考试制度,组织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领导参加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结合财政工作,负责财经法规宣传,并负责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区教育局应当把法律知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使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课时。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区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市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及文物管理的法制宣传工作,举办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并利用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活动,加强公共图书馆等法制宣传文化阵地建设。

  第十九条    区卫生局负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卫生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重点突出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增强辖区人民群众自我防护和遵法守法意识。

  第二十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租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失业人员和出租屋租赁双方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福田公安分局结合公安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抓好重点人口的法律宣传教育,加强警校共建工作。

  区民政局结合民政工作,负责宣传有关民政工作和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加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委会专职人员、专(兼)职民政工作人员、特困人员、婚姻服务和中介机构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区劳动局、福田社保分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区房屋租赁管理局结合出租屋管理工作,负责宣传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出租屋租赁双方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集体办应加强对集体股份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股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经营、依法决策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福田工商分局、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应当指导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

  工商分局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对消费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区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守法。

  第二十四条    区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开展法制宣传,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区总工会结合工会工作,负责职工维权法律宣传,加强职工、外来员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团区委结合共青团、少先队、青少年教育工作,负责未成年人法律宣传,加强校外法制辅导员、青少年普法志愿者等队伍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区妇联结合妇女儿童工作,负责家庭、妇女、未成年人法律的宣传,加强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区残联结合残疾人工作特点,加强我区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并结合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确保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和阵地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辖区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栏、墙报、文艺演出、法律咨询等各种形式,对辖区内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    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活动。

  第三章 机构队伍

  第三十一条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十二条    区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全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规划、领导、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本部门、本街道、本团体、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事变动或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确定当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研究决定重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事宜。

  第三十五条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区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由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街道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单位实际设立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人员组成文件报区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动员各部门、各行业、各人民团体等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活动,形成全方位、多形式、分工合理、上下联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格局。

  第三十八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保障力量。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骨干队伍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

  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通讯员、联络员队伍,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报送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和有关统计报表。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宣讲团等师资队伍建设。区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区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加强对各类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三十九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区普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全区各单位各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区普法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法制宣传教育考核分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和五年工作总结验收。

  第四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保障、制度建设、业务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等。

  各单位各部门向区普法办公室报送普法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方案、统计报表和活动信息的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考核采用查阅文件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随机采访、抽查社区、群众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考试工作由区司法局、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不履行本规定所规定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四十七条    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

  服务事项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7430日)

  福府〔200727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

  服务事项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区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区政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和办理对公民、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服务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政务大厅内设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大厅办事窗口”)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及许可决定。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政务大厅的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政务大厅管理运作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在政务大厅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各类服务事项工作的协调、监督;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大厅办事指引和咨询;

  (三)提供政务大厅内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组织政务大厅行政许可和各类服务事项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维护管理;

  (四)组织对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对公民、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或者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五)对于大厅办事窗口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六)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政务大厅实行行政许可和各类服务事项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区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与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各类事项信息资源应当通过政务大厅的电子政务系统联网共享,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 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及各类服务事项的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区政府的决定设立大厅办事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市政府直属行政机关驻本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大厅办事窗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在政务大厅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受理申请材料的,应当依法公告,并将委托事宜以书面告知中心。

  前款规定的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在政务大厅外办理受委托事项,也不得转委托。

  第八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区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区政府确定该部门为牵头机关,其大厅办事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由区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机关,由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由区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尚未确定牵头机关的,中心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提请区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机关,全面实行牵头机关负责制。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立大厅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区政府公布的含有该行政许可项目的文件;

  (二)设立该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

  (三)市、区政府发布的关于该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经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通过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批文或者证照式样。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除依照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之外,还应当印制宣传资料并通过政务大厅触摸屏查询系统,以通俗、简明的文字向前来政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告知以下信息:

  (一)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主要条款;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

  (三)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缴交方式;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格式及数量;

  (五)行政许可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立的大厅办事窗口代表本机关履行职责。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提高行政效率、便民的原则,对其大厅办事窗口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下列通过书面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授权其大厅办事窗口以实施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核准、登记类行政许可;

  (二)资格认证类行政许可;

  (三)年检、年审;

  (四)换领行政许可文书等程序性事务;

  (五)其他可以授权大厅办事窗口负责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施行政许可业务需要,选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到其大厅办事窗口工作,并确定一名窗口负责人。

  第三章 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十四条   大厅办事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大厅办事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出具政务大厅统一印制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或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业务专用印章及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由申请人签收。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已经提交给受理行政机关的材料,或者提交与其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厅办事窗口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电子受理凭证;需要申请人来政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实行预约办理。

  第十八条    大厅办事窗口负责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有关文件、材料当场送达申请人。

  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大厅办事窗口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受理书面凭证中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承诺期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实施,申请材料符合上报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呈报上级行政机关后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催告其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告知和咨询等服务工作,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机关。对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 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有疑问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配合牵头机关或者单独进行解答。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在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大厅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传输给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牵头机关应当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签收手续。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牵头机关转来的材料后,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咨询、上报、审查、决定和反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传送至牵头机关。

  当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均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牵头机关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有任何一个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牵头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牵头机关应当发出催办通知;在催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并报中心备案。由此造成行政过错的,由未回复机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应当在传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同时,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协商确定联合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参与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许可决定,并在各自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共同作出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决定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并对由此造成的过错承担责任。

  实行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召集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联合办理方式,共同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应当会同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本规定制定办理流程、操作办法、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则,报中心备案。

  中心可以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具体规则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诺在比法定期限短的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诺的期限视为法定行政许可期限。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应当按照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向申请人开具缴费通知书,由申请人凭通知书向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交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收取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政务大厅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当建立和健全政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政务大厅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中心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设施为前来办理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申请的人员提供一般性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中心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有关本机关大厅办事窗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中心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派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派驻大厅办事窗口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应当报中心备案,并在中心的协助下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和电子政务培训,达到上岗要求。

  第三十一条    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在工作时间内遵守以下规定,自觉服从中心的管理:

  (一)注重仪态、仪表,按规定着装,使用窗口评价器;

  (二)保持窗口柜台及办公桌面整洁;

  (三)遵守政务大厅考勤制度,不擅自离岗、串岗、缺岗;

  (四)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政务大厅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中心设立投诉台、网站和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民、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大厅、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中心受理意见、建议或者投诉时,应当详细登记,并根据其内容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进行处理,跟踪处理情况,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政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考评包括年度考评和专项考评。

  考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考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派驻机关及被考评人,并将大厅办事窗口的考评结果在政务大厅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大厅办事窗口的考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主要考评以下内容:

  (一)窗口工作人员纪律遵守情况;

  (二)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情况;

  (三)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办事质量情况;

  (四)窗口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有效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主要考评以下内容:

  (一)服务态度;

  (二)遵守政务大厅规章制度情况;

  (三)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办事质量、工作效率;

  (四)有效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中心的考评结果作为对其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对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派驻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中心可以根据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结果,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整改其大厅办事窗口、调整窗口设置或工作人员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其大厅办事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提请区政府责令改正,区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拒不按照规定进驻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继续办理已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合法,行政许可的委托、授权行为不合法的;

  (四)不按要求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的;

  (五)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履行牵头机关责任或者不积极协助办理的;

  (七)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八)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第三十八条    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遵守政务大厅有关规章制度的,由中心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派出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心要做好政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主要包括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申请人情况、听证情况、审批结果、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的情况、作出许可决定的数量等,为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51日起施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430日)

  福府办〔200745

  《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经营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组织)。引入国际先进管理模式,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准则,提高企业(组织)质量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以及《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福田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不收费、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组织)负担。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区长负责,承担评定区长质量奖工作并决定评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福田分局(区质量兴区办)。

  第七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质监分局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批准。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荐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本系统或本区域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经过卓越绩效管理准则的专业培训,经秘书处确认后方能从事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区长质量奖评审员资格标准及工作守则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福田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福田区内同行业前三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需认同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程序及其他各项规则,同意接受本办法的约束;

  (六)获得区主管部门、街道办或市、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及方法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照或采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及方法。评定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六条   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下,可按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区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须高于500(500),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5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福田区政府和市质监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秘书处可从获得评审资格的评审员当中挑选若干成员,组建一个或多个评审组,并指定组长,各评审组必须有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的企业(组织)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拟奖名单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质疑。秘书处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后,应重新组建评审组(原评审组成员不再参加),针对投诉、质疑的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报告。复评报告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由评委会作出复评决定。

  评委会所作出的复评决定,是终局决定,提出质疑的企业(组织)不得再对复评决定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福田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分别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 (组织)奖励人民币8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向评审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决定撤销其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在三年内禁止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已经获奖的,还应当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只能由福田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

  秘书处邀请区监察局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人民政府制定,由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51日起施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2007年继续推进“城市管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515日)

  福府办〔200749

  《福田区2007年继续推进“城市管理年”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2007年继续推进“城市管理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印发关于2007年以环境治理为重点继续推进城市管理年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城区的决定》,加快实施“环境立区”战略,巩固和发展2006年“城市管理年”工作成果,区委、区政府决定2007年继续推进“城市管理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环境立区”战略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城区的决定》,坚持以“科学、严格、精细、长效”八字方针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城区、优化人居环境、塑造现代化城区风貌为目标,在2006年“城市管理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城中村和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三大工程”,大力实施街景整治、市政设施综合整治、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整治“四大整治”,切实抓好环境治理“十项工作”,在全区范围内消灭裸露土地,开展环境优美街道等一系列生态示范创建活动,通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大幅提高我区生态环境质量、城市景观和环境综合水平,进一步实现城市管理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为把深圳建设成为全国最干净的城市作出贡献。

  二、任务和分工

  (一)继续推进城市管理年“三大工程”

  1、全面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二期工程

  进一步完善系统应用。制定数字化城管系统未来五年建设规划;推行移动视频技术,完成针对全区执法黑点的无线视频监控点的建设,逐步与区电子监控系统整合,形成一套完善的视频监控网络,实现对重点地段城市管理全天候、全时段的实时监控。完善数据更新和维护机制,应用数据挖掘技术;逐步将区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运用到环境综合治理、“三防”联动指挥、待建地管理等各个相关领域,为我区各项公共管理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配合市城管局建设街道综合执法信息系统。根据市城管局的安排,开展全区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建设。进行数字化城管系统事、部件扩展,配合市城管局完成新增事、部件的信息扩充。

  配合市城管局建设城市管理移动办公系统。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应用城管移动办公系统。提高处置问题的工作效率,实现数字化城管的进一步升级,提高我区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采购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2、巩固扩大城中村(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对照市里制定的标兵村(社区)标准,组织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争取将更多的达标村(社区)升级为标兵村(社区)。督促街道执法队和社区居委会加强巡查,对城中村(社区)“三线”前拆后搭现象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杜绝“三线”乱拉现象的回潮。

  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协办,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管理部门配合。

  在达标村中积极推行物业化管理模式,年底前达标村的物业化管理覆盖率达到20%。

  区建设局为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股份公司协办。

  3、巩固和发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程成果

  进一步提升城区绿化美化水平。动员各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开展“园林式、花园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再创一批市级“园林式、花园式”单位(小区),做好市里对2004年达标单位的复查迎检工作,进一步提高单位(小区)绿化水平,力争小区绿化率达到45%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大种市花,彰显城区特色。配合市城管局的绿化改造计划,在口岸、车站、主干道沿线、道路转盘、城市广场、物业小区、市民公共休闲等有条件的地方大面积种植市花簕杜鹃,形成组团效应;结合社区公园建设大力提倡种植簕杜鹃,建设簕杜鹃主题景点。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

  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多方增加城区绿化总量。坚持自然生态原则,推广种植生长快、绿化效果好的乡土树种和乡土花木。加强中水、雨水的回收利用工作,扩大树枝粉碎制肥的产能,大力提倡见缝插绿,待建地、预留地、拆违建地、城市广场等能绿化的一律绿化,完成春季植树任务。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

  按照市国土房产局的统一部署,综合整治裸露土地。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加大裸露山体整治力度,切实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复绿整治。对建设施工中的裸露土地遵循“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绿化或恢复植被,在全区范围内消灭裸露土地。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协办。

  大力推进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按照《深圳市加快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实施生态风景林的建设,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多效益的森林群落,逐步恢复和重建生态功能稳定、景观优美、效益显著的南亚热带季风常绿阔叶林。完成春季植树任务。完成对2003年(第二期)生态风景林工程的第3次幼苗抚育工作,建设400.23公顷生态风景林。制止、打击开荒种菜或毁林种果等违法行为,继续推行退果还林,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

  强力推进全区排水管网“清源”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广泛开展创建排水达标单位(小区)活动,清理整治排水用户污水错接乱排,改造完善城中村和住宅小区排水管网,强化排水管理,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源头排水用户、小区排水、市政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有效解决雨污混流、雨污合流、错接乱排等问题,提高污水收集率,改善城市水环境。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辖区独立排水户错接乱排执法整改工作,建设梅林片区排水达标示范区,完成城中村和住宅区的雨污分流工作试点,全面铺开前期工作,启动老片区的排水管网改造。

  此项工作按照《福田区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实施,由区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城管局(水务局)、城改办、福田工商分局、市交通局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深圳市水务集团福田分公司办理。

  (二)实施“四大”整治

  1、继续推进“穿衣戴帽”工程和街景营造整治

  按照“整齐、大方、简约、美观”的原则,对我区重点商业街区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实施以“穿衣戴帽”为主要内容的街景整治与营造。整治与营造的重点包括屋面“平改坡”、改造建筑立面、建设灯光夜景、整治架空管线、清理广告招牌、清洗粉刷外墙、更新完善市政设施和沿街绿化、设置通透式商业橱窗、规范临时设施设置等。力争上半年完成滨河路“穿衣戴帽”一期工程,同时开展深南路、滨河路、北环路、笋岗路、红荔路、红岭路、上步路的街景整治与营造工作。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推出一条街作为街景整治与营造示范街。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安监局、城改办、采购中心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协办。

  2、大力实施市政设施综合整治

  整治道路设施。配合市城管局整治道路病害,提高道路完好率,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逐步接管和改造已承担市政道路功能的城中村和小区道路。

  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局配合市城管局实施。

  综合整治环卫设施。规范环卫工具房设置,对标准较低、破旧的环卫工具房进行改造,完成建设部规范要求的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室配置。取消沿街设置的未密闭的垃圾收集容器。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

  整治道路排水设施。以排水管网清源行动为契机,按照市里的有关要求,协调市城管局,对道路检查井、雨水箅子等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整治。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

  综合整治市政设施标识牌。结合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设置和完善市政设施(城市管理部件)标识牌。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

  整治绿化设施。配合市城管局对道路绿化设施进行梳理和整治,特别是对城市道路、公路红线至建筑物之间影响观瞻的部分进行整治,提高道路绿化整体水平。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

  综合整治沿街各类临时设施。按照《深圳市城市容貌标准》,继续对设置在城市道路、公路两侧的太阳伞、休闲桌椅、报刊亭、售货亭、保安亭、遮阳篷布、阅报栏、招贴栏、移动公厕、垃圾桶、果皮箱等各类临时设施进行整治。促使业主或产权单位对陈旧、破损、简陋的沿街通讯及供电设施等进行翻新改造,使之符合《深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改善街容街景。

  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福田工商分局协办。

  严厉打击盗窃和损害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全面清理整顿废品收购站,从源头上遏制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日常巡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严厉打击盗窃和损害道桥、路灯、排水、绿化、交通等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探索建立打击偷盗市政设施的长效机制。

  福田公安分局为责任单位,区贸工局、城管局、市交通局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3、完成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全力推进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在前段整治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楼顶广告的基础上,将整治重点转移到非主要道路楼顶广告和未经批准违法设置的大型观广告上来,保证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同时,整治与规范设置相结合,按照《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做好户外广告招牌的审批工作,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福田工商分局协办。

  4、大力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

  建立全区地政监察信息系统。依托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设地政监察信息系统,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文、调查、处理、回馈等程序,加快电子办文信息网络开发建设,实现无纸化办文。建立辖区违法私房档案,为下一步的处理工作提供依据。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采购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从严控制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保持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加强拆后地块的管理,落实地属单位的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层级责任制,严格执行违法建设巡查监控和报告制度,加大检查力度,对辖区实行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坚决制止私房抢建回潮,确保实现违法建筑“零增量”目标。

  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协办。

  推进“两规”处理工作。尽快整合完善查违机构,成立区“两规办”,与区查违办合署办公。做好我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罚工作,加强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跟踪管理。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区编办、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私房报建工作。

  区查违办(两规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城管局、城改办协办并负责与各有关上级部门联系协调。

  (三)着力抓好环境治理“十项工作”

  1、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公厕及垃圾转运站建设。根据市里的要求和工作任务分解,我区2007年需建成24座公厕及垃圾转运站。进一步加快公厕垃圾转运站建设进程,采用多种建设模式,新建一批、转化一批、按坂田模式完成一批,确保在2007年底前完成24座的建设任务。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采购中心协办。

  积极探索环卫资源的循环再利用。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设施,引入生物降解等技术推动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提高生态效率。2007年,选择1-2个住宅小区作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推进中水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加强中水利用,探索环卫与绿化利用中水。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采购中心协办。

  2、稳步推进社区公园建设

  2007年规划新建5个社区公园,加快选址、立项及预算编制、施工单位招聘等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完工。做好2006年建成的5个社区公园的验收、结算、后续管养和资料移交工作。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采购中心协办。

  3、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凤塘河口红树林生态修复示范区工程。此项工程是市、区两级政府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工程,已列入区政府未来五年的重点工作之一。该工程以保护区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原生态湿地为蓝本,重建完善的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其中建立正态物理模型研究河口水动力将为我市河流水环境治理提供有益尝试。我们要抓紧项目立项,加快工程进度,力争今年底完成前期工作,2008年初开工,力争2009年上半年完工。

  区环保局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城管局、建设局、采购中心协办。

  实施凤塘河水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该工程围绕水环境和水资源保护目标,整合流域生态资源,构建连接“山—城—海”的一体化绿色生态游憩网络系统,形成流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的骨架,在高密度城市建成区内为市民提供一条集观光、娱乐、休闲、健身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无障碍生态长廊,并力争成为深圳市穿城小流域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样板示范工程。该工程计划今年底动工,力争2009年底完工。

  区环保局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城管局、建设局、采购中心协办。

  4、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年度任务

  认真落实《深圳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分解计划,确保我区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0.6万吨。

  区环保局为责任单位,区相关部门协办。

  5、深入开展“鹏城减废”行动

  开展清洁生产。继续抓好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尽快完成审核报告,力争有3家以上企业申报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同时,今年7月底前再选择8家企业推广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辖区企业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水平。

  区环保局为责任单位,区贸工局协办。

  开展“鹏城减废”行动。组织和动员辖区企业制定污染削减计划,使用清洁原料,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削减废物产生,减少污染排放。对取得一定减废效果的企业,申报 “鹏城减废标志”;对取得卓越减废效果的企业,申报“鹏城卓越减废标志”并给予一定奖励。2007年完成3家企业减废验收工作,组织和动员10家企业参与行动,力争有5家企业实现单位产量废物排放量比上年度减少20%的减排目标,获得“鹏城减废标志”。

  区环保局为责任单位,区贸工局协办。

  6、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力度

  扩大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提高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促进公众积极参与举报,使环境违法行为置于全社会的严密监督之下。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广泛宣传有奖举报办法,鼓励公众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

  区环保局为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7、全面实施公开忏悔和承诺制度

  进一步增强企业进行环境建设和自我纠错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将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建立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对于违法企业在主要媒体和网站上曝光,对被吊销排污许可证需恢复排污的企业实施公开忏悔和承诺制度,忏悔承诺书要以企业法人代表的名字在主要媒体上刊登,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区环保局为责任单位。

  8、实施“数字环保”建设工程

  加快环境保护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督执法全覆盖责任体系。今年,区环境保护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要完工并投入使用,全面建成内部业务协同、对外服务、移动执法等三大类共10个平台,并导入ISO9001ISO14000标准体系,努力实现辖区环保网格化管理。

  区环保局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协办。

  9、大力推行阳光行政

  逐步推行网上环保审批、网上排污申报、网上污染投诉、网上环境咨询等服务,定期在网上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管理信息。实现建设项目阳光审批,推行“三个标准化”,即告知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审批标准化;“三个公开”,即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结果;“三项责任”,即审批部门对审批意见负责、技术评估机构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环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实现审批业务标准化管理,规范环保审批工作。

  区环保局为责任单位。

  10、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国家和广东省生态示范系列和深圳市“建我绿色家园”系列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强化创建单位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夯实生态城区建设的基础。今年3月启动生态城区创建工作,年底前创建2个“广东省生态示范区”、4个“深圳市生态示范街道”。持续开展“建我绿色家园”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广泛动员社区、学校、家庭、企业、医院等创建绿色社区(学校、家庭、企业、医院)。

  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协办。

  (四)认真落实“科学、严格、精细、长效”的方针,探索建立城市管理标准化常态化机制

  按照建设部和省、市确定的城市管理标准,进一步落实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责任和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完善数字化城管系统,健全城市管理联动机制,强化城市管理执行力。在城市管理中引入质量认证体系,研究编写ISO900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工作手册,开展体系文件培训,并在目标管理、执法程序、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整合和完善,努力推动管理硬件升级、技术升级、手段升级、文化升级,初步构建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机制,辖区城市管理实现长效管理。积极创建标准化常态化管理示范街道和示范社区。

  区城管局为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五)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

  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加大力度加快全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城中村现状保留部分综合整治规划、旧城区更新规划的编制工作。以完善中心区配套功能为导向,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2007年完成渔农村改造项目,推进皇岗、福田、水围、新洲、沙嘴、下沙、石厦等村的局部改造,加快完善城中村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区城改办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城管局、采购中心协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2007年区“城市管理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管理年”各项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杜玲、黄华强同志任副组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发改局、贸工局、教育局、财政局、编办、建设局、卫生局、审计局、环保局、城管局(水务局)、福田公安分局、安监局、城改办、政府采购中心、福田工商分局、市交通局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福田交警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环保局、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年”各项工作,根据本方案的任务分工,进一步明晰责任,细化任务,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年底,对各责任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考核,并通报结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城市管理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建立人大、政协、行政监察等全方位的监督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城市管理年”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区监察局要对“城市管理年”工作全程实施绩效监督,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不符合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并责令整改。做好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处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完善投入机制。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从人员、经费等方面,大力支持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在“城市管理年”活动中的生力军作用。把环境保护和环卫设施建设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积极拓展资金渠道,按照政府、产权单位和受益单位共同承担的方式,切实解决好环境整治和环境营造经费问题。

  (五)做好信息和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沟通、联系工作,及时报送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运用简报、现场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城市管理年”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联络、协调新闻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城市管理年”活动,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动员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年”活动。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2007524日)

  福府办〔200753

  《福田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和完善福田区计划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福田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考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计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人口和计生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区计生局副局长和各街道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人口和计生局各科室负责人和各街道计生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口和计生局政策法规科。

  二、考核原则

  采取综合奖惩。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与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各类计划生育评优评先挂钩,对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征收率达不到要求、违反征收程序、违反“七个不准”和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和责任追究。

  三、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是否达到要求;

  (二)是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无违反计划生育“七个不准”;

  (三)是否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无随意提高或减免征收标准的现象;

  (四)是否履行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程序,有无未经审批擅自作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现象;

  (五)是否将本辖区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人员纳入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辖和适用标准的规定,开展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六)有无超越法定权限和行政不作为现象。

  四、考核评估方法

  (一)年初各街道办事处计生科上报历年违法生育未征收处理完毕的对象名单(附件2)。

  (二)年末各街道办事处计生科上报本年度发生的违法生育人员名单(附件3)。

  (三)区人口和计生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违法生育人员名单进行统计质量检查。

  (四)每季度末各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填报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报告单(附件4),并附上各街道发出的征收决定书、分期付款申请表、银行收款回执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的复印件,报区人口和计生局审核备案。

  (五)每月末各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填报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名单(附件5),同时附上每例案件卷宗的复印件,区人口和计生局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奖惩措施

  (一)奖励标准

  1、对区计生主管部门的奖励: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80%以上,按全区征收总额的5%给予奖励;全区征收率达60%以上,不足80%的,按全区征收总额的4%给予奖励;征收率达40%以上,不足60%的,按全区征收总额的3%给予奖励。

  2、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奖励:街道办事处完成征收率达80%以上,按街道征收总额的15%给予奖励;征收率达60%以上,不足80%的,按街道征收总额的12%给予奖励;征收率达40%以上,不足60%的,按街道征收总额的9%给予奖励。

  (二)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1、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不到40%,取消对区计生主管部门的奖励;对征收率未达到40%的街道办事处,除取消奖励资格外,同时在区年终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依法行政分值中扣除10%的分值。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减免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以及未经区人口和计生局审批,擅自决定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进行查处。

  3、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行政不作为的,依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因违反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集体上访和恶性事件发生,则取消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奖励对象和奖励金发放办法

  (一)奖励对象为区计生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举报超生的群众等所有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功人员。

  (二)奖励经费由区人口和计生局和区财政局负责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专项奖励经费给区人口和计生局。区人口和计生局根据征收工作情况和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直接发放奖金给征收有功人员和发现超生的举报人员。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福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办[2005]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计划生育工作“七个不准”(略)

        2.历年户籍人口违法生育未征收处理完毕人员情况登记表(略)

        3.本年度发生的户籍人口违法生育人员情况登记表(略)

        4.福田区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报告单(略)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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