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8第3期(总第45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7-29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08-3530149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第3期(总第45期)
目录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福府〔2008〕26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防洪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福府办〔2008〕40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8修订)》的通知(福府办〔2008〕48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关于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项铁制”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的通知(福府办〔2008〕52号)
5、成立福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
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2008年5月23日)
福府〔2008〕2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8]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了解各类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各项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客观和真实的基础数据。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福田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五、普查的法定要求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按照单位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统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
防洪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年4月22日)
福府办〔2008〕40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防洪防风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区防御洪涝、台风暴雨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我区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我区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现有的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涝、台风暴雨,预先制定防御方案、对策、措施,为区政府实施指挥、决策、调度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深圳市三防应急预案》、《福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田区范围内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在市三防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现代化水平,确保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千方百计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2防洪防风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洪防风工作以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抢结合的原则。
1.4.4防洪防风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洪防风,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6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做出规划,按轻重缓急,有计划地逐年实施加固、改造,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二、福田区概况
2.1地理位置
福田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中部,东部从红岭路起与罗湖区相连,西部至华侨城与南山区相接,北靠白尾石、大脑壳、黄竹园等山脊,与宝安区相连,南临深圳河、深圳湾与香港新界的米埔、元朗相望。辖区面积78.04平方公里。
2.2 社会经济
福田区是深圳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深圳中心区和中央商务区(CBD)均坐落在辖区。福田是深圳市重点开发和建设的中心城区,将全面建设成为深圳市的行政、文化、信息、金融、国际展览和商务中心。辖区内有广深高速公路起点站、深圳地铁中心枢纽站,以及亚洲最大、国内唯一全天候通关的陆路口岸——皇岗口岸,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截至2006年末,辖区常住人口118.22万人,其中户籍人口48.65万人,暂住人口69.57万人。福田地区生产总值在2005年已突破千亿元大关,经济在高位上平稳发展,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2006年,全区GDP达1167.98亿元,同比增长14.2%;外贸进出口总额550.51亿美元,增长21.8%;实现税收210.4亿元,在六区中排名第一。截至2007年9月,全区实现GDP 901.22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966.56亿元。
2.3气候
福田区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年平均气温为22.4度,一月最冷,平均气温14.1℃,极端最低气温0.2℃,七月最热,平均气温为28.2℃,极端最高气温的记录是38.7℃。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948.4毫米,多年平均雨日为144.7天,4-9月为雨季,总降雨量约占全年的85%。台风影响时间为5-12月,以6-10月较多,7-9月为盛期,据相关资料统计,在深圳登陆风力8级以上、阵风10级以上、日降水量80毫米以上的强台风雨,平均每年为0.9次。
2.4 洪涝防御体系
福田区内主要河流是福田河、皇岗河和新洲河属深圳河水系,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目前,以上3条河流为福田区城市排水系统的排水主干渠,部分已建成暗渠。
全区共有小(二)型以上水库4宗,总库容1580.53万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1宗,总库容1309.6万立方米,小(一)型水库1宗,总库容172.98万立方米;小(二)型水库2宗,总库容97.95万立方米。
全区建成的市政雨水管网571.05公里,排涝泵站4座,分别为岗厦泵站、皇岗泵站、石厦泵站和水围泵站。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街道三防”),负责街道一级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机构,负责相应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3.1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设在区水务局。(地址: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811室。电话82918509、传真:82918459)
区三防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武装部、水务局、区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领导任副总指挥,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城管局、福田公安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工局、8个街道办事处、驻区武警部队、福田供电局、梅林水库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为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区政府对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共同协作,做好防洪防风工作。
3.2区三防指挥部工作职责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洪防风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防洪防风预案;负责特大防洪防风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洪防风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三防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灾后的处置工作;统一组织防汛防风和灾后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3.3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防洪防风抢险救灾期间重大事项、涉外信息发布及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管理全区水利防洪工程;做好防洪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减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为全区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按管理权限,统一调度全区水利、水库等设施;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工程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农渔业的生产防灾措施与生产救灾物资的分配,及时指导农渔业的抢险救灾、生产恢复及生产自救。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和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工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的工作;支援重点工程和重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建设工作,安排防洪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和建设资金。
福田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现场秩序和警戒;负责指挥危险地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联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窃、哄抢防洪抢险物资以及破坏防洪防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理因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需的费用,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台风、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协助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负责全区避护场所的管理,在每年3月底前将全区避险场所的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名单等上报区三防指挥部,并把避险场所的具体地点、开放时间及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区建设局:负责在建工地的安全管理;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民房、厂房、仓库及在建工地安全设施的加固情况;负责制定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协助市主要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指导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对山体滑坡隐患点提出防治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
区卫生局:负责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前线和灾区的医疗卫生工作。负责组织救护队伍前往抗洪抗风一线,开展治病救伤,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清洁卫生及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做好灾区环境消杀工作,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和器械,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教育局:负责教师、学生的防洪防风安全工作,制定学校防洪防风工作预案;协助开放避护场所。
区城管局: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做好广告牌、霓虹灯等室外易坠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在危险地段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地区的人员、财产。
区建工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地的安全,确保工地及周边排水的顺畅;负责政府指定的防洪防风隐患工程的施工。
福田交警大队:负责台风暴雨期间全区主要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三防指挥车和抢险车辆的交通保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防洪防风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及抢险车辆的组织。
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街道辖区的防洪防风工作。
福田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及安全,发生危险时及时切断电源;负责灾区的临时供电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供电设施的抢险和灾后恢复工作。
区块单位:组织红线范围内企业做好防洪防风工作,做到谁的地盘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
驻区部队:执行抗洪防风的抢险任务。
3.4区三防办工作职责
承办区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四、预防与预警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汛情信息
区三防办负责与市气象台保持密切联系,对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报送区三防指挥部正、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
当市气象台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和台风灾害时,区三防办应及时通知成员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4.1.2工程信息
当水库、河道堤防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同时向市、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水库水位超过防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预案泄洪,加强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监测,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工程运行状况。保证汛期库水位低于各阶段防限水位。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为安全转移群众争取时间,并按已制定的预案组织群众转移。
4.1.3灾害信息
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交通运输、通信、供电、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必须全面掌握受灾状况,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区三防指挥部,核实灾情后续报。
4.2预防与预警级别的划分
根据暴雨、台风灾害的严重性,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分别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4.3预警报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台风、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洪、防风的准备。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三防指挥机构,落实三防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三防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和危险边坡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当年新(重)建的水利工程和涉水市政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在建工程的临时排水。
预案准备。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水利部颁发标准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以备急需。
三防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查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4.3.2暴雨、台风灾害预警
暴雨、台风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发布,当气象台发布暴雨、台风预警信号后,区三防办要密切关注天气动态,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洪防风的相关准备工作。
4.3.3报警接警处警
市气象台、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全市洪水、台风灾害的报警部门。区三防办负责我区台风、洪水灾害的接警工作,并负责与市气象台密切联系,监测我区降雨、台风灾害信息。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收到区三防办的相关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人员、物资等方面的相应准备。
4.4 预警支持系统
4.4.1防洪防风应急预案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区防洪防风应急预案。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应急预案,主动应对洪灾、风灾。
各类防洪防风预案和水利工程防汛抢险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审批的,均具有权威性和行政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4.4.2通讯系统
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和手机等,是我区台风、洪水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通讯系统,实现全区台风、洪水灾害信息及洪水预测预警信息的交流、互通、传送和共享。
五、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按暴雨、台风等级及洪涝灾害程度,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突发事件)、I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级(重大突发事件)、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5.1.2进入汛期,区三防办每天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向指挥部领导提议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防洪防风及抗灾救灾工作按分级、分部门负责管理原则,由各成员单位组织,Ⅳ级(一般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街道办、各成员单位负责处置,III级(较大突发事件)和II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和区应级指挥中心负责处置,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处置。但不管发生哪一级灾害,灾害或险情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三防指挥部。
5.2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5.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3、1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3小时降雨83毫米以上;
4、上级或领导指示要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2.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2.2.1 Ⅳ级防洪应急响应行动
1、区三防办加强值班,与市三防办、气象台保持密切联系;
2、各成员单位检查各自防洪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并做好各项防洪准备工作;
3、各成员单位组织24小时值班,领导上岗带班,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区三防指挥部;
4、区城管局、区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力量清疏路面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5、区水务局掌握重点防洪工程运行情况,做好水库、堤防、涵闸等水工程的防洪调度指导监督工作;
6、区建设局加强对临时建筑、建筑工地、高边坡深基坑、地下工程、危房等巡查,通知有关人员做好避险准备;
7、区建设局、街道办加强对辖区内高危边坡和易发山体滑坡、山泥倾泻地带的监测和巡查工作,通知有关单位、人员做好避险准备;
8、区建工局加强所辖工地的检查,疏导工地周边的排水;
9、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力量,指挥危险和浸涝地区的人员疏散、撤离,并维护好社会治安。
5.2.2.2 Ⅳ级防风应急响应行动
1、区三防办加强值班,与市三防办、气象台保持密切联系;
2、各成员单位加强检查分管行业或辖区范围的防风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区三防指挥部;
5.3 III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5.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1小时降雨60毫米以上或3小时降雨105毫米以上;
4、上级或领导指示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3.2 III 级应急响应行动
5.3.2.1 III级防洪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领导到位并召开指挥部领导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2、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落实相应的抢险队伍和救援物资。具体责任人到位,一旦出现险情,做到随调随到,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各成员单位落实各自的防洪应急预案,重点加强巡查工作;
4、区水务局部署水务工程的防洪防风工作。水库、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要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检查落实各项防洪准备工作;
5、区城管局在可能发生广告牌塌落、高空坠物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做好危险地段人员的转移安置计划,切断霓虹灯等有危险的室外装置的电源;
6、区建设局、各街道办应在高危边坡和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做好当地人、财、物的疏散、撤离计划;
7、区建设局、建工局迅速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通知有关单位、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8、区民政局通知全部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并将开放情况报告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赈灾救济工作;
9、区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指派专人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的儿童;
10、福田公安分局组织力量,指挥危险和洪涝地区的人员疏散、撤离,并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11、区卫生局迅速做好救护伤病人员的准备,若出现受灾情况,应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深入灾区,做好救伤及卫生防疫工作;
12、应急抢险队伍集中待命,准备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5.3.2.2 III级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领导到位并召开指挥部领导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2、各成员单位防风责任人上岗带班,研究部署所管行业内的防风准备工作;
3、区教育局及时通知全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指派专人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的儿童;
4、区民政局负责通知开放全区全部避护场所,并将开放情况报区三防指挥部;
5、水务、交通、供电、通讯部门应派出巡查人员,检查各自分管行业内工程设施的防风准备情况;
6、区城管局、建设局、建工局、各街道办事处、供电部门,分别负责在可能发生广告牌塌落、道路坍塌、危房与建筑物倒塌、山泥倾泻、山体滑坡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切断霓虹灯等有危险的室外装置的电源;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组织危险地带的人、财、物迅速疏散、撤离;
7、应急抢险队伍集中待命,准备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5.4 II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5.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且部分发生灾情;
2、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3、1小时降雨74.9毫米以上;
4、上级或领导指示要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4.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4.2.1 Ⅱ级防洪应急响应行动
1、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到区三防指挥部指挥,全面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和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到岗协助指挥长做好相关指挥协调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其委托的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全体会议,讨论必要时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动议,报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签发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同时部署各成员单位的紧急防洪救灾工作;
3、各成员单位行政一把手、三防责任人到岗,在继续做好橙色暴雨预警信号的基础上,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深入灾区,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赈灾救济工作。
5.4.2.2Ⅱ级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
1、区三指挥部总指挥到区三防指挥部指挥,全面部署防风应急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和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到岗协助指挥长做好相关指挥协调工作;
2、各成员单位要完全落实各自防风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并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应的防风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
3、由区三防办与市三防办联系,根据市防风技术专家组的意见,提出我区抢险救灾的技术措施,为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4、各成员单位三防负责人、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亲自上岗,根据各自的职责启动防风应急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救灾物资,对随时出现的险情、灾情,做到随调随到,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福田公安分局迅速组织力量,指挥危险地区的人员疏散,维护现场治安和警戒;
6、福田交警大队负责疏导交通,保证道路畅通;
7、福田供电局在保证防风工作正常供电的前提下,视实际情况断开对公众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5.5 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5.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当发生超标准洪水,堤、坝、涵、闸、路、桥等重要基础设施出现险情或溃决、坍塌;
2、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3、1小时内降雨量达85.6毫米以上;
4、上级或领导指示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5.2I级应急响应行动
5.5.2.1 I级防洪应急响应行动
1、当出现I级预警情况时,由区三防指挥部提请,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布防洪防风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区三防指挥部指挥,全面布置抢险救灾工作,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到岗协助做好相关的指挥协调工作;
3、区三防指挥部根据出险设施的类型、险情大小、抢救人、财、物的多少,具体调配相应类型的抢险队伍和救灾物资;
4、当口岸、经济发达与人口稠密地区的堤防、中小型水库、大型路桥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或溃决、坍塌,需要驻区武警部队实施救援时,由区武装部或区三防指挥部直接向驻区武警部队请求援助;
5、当市有关部门发出溃决警报和公布安全转移方案后,迅速组织淹没范围内的人、财、物转移;
6、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各自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待命状态,随时根据区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区水务局负责迅速制定抢险技术方案,组织工程抢险队伍,对出险水务工程设施进行抢修和加固;
(2)根据转移人、财、物所需运力情况,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运力,安排车辆船只,保证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
(3)福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迅速组织受灾群众疏散、撤离及救生,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
(4)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迅速组织抢险救灾物资与器材的供应;
(5)区民政局迅速组织受灾群众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区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进入灾区,开展现场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运送伤员并安排医院救治,调集救助药品和医疗器械供抢救现场和灾区使用;
(7)区建设局、城管局、建工局、供电、电信部门迅速启动应急机制,保证出险现场及灾区的应急通信和正常供电,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损毁的市政工程、通信、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
5.5.2.2 I级防风应急响应行动
1、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区三防指挥部指挥,全面部署防风与抢险工作,区三防指挥部领导到岗,协助做好相关的指挥协调工作;
2、各成员单位行政一把手、防风负责人到岗,根据各自的职责启动防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行业的抢险队伍和救灾物资,对随时出现的险情、灾情,做到随调随到,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福田公安分局迅速组织力量,指挥危险地区的人员疏散,保证交通畅通和维护社会治安;
4、各供电部门在保证防风正常供电的前提下,视实际情况断开对公众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5、各通信部门的负责人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及抢险救灾通信的畅通;
6、除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外,全区停业。
5.6.信息报送和处理
5.6.1汛情、风情、险情、灾情等防洪防风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
5.6.2信息的报送,要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5.6.3区三防办负责将收集到的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立即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
5.6.4防洪防风信息由宣传报道组统一审核,适时向社会公布。
5.7应急响应结束
当灾情得到有效控制,由区三防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通信网络主要以公共通信网为主,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防风信息畅通的责任。遇突发事件,各通信运营部门提供抗洪抢险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洪防风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2联络保障
由区三防办编制抗洪抢险各参与单位、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上下级三防指挥部的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各防洪抢险参与单位值班电话、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更新。
6.2抢险队伍保障
6.2.1抢险队伍的组织与指挥
当预报可能发生灾情时,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命令,抢险队伍向指定地点集结。
当某一地段或水库可能出险时,根据区三防指挥部的命令,由区武装部按照部队、民兵防洪抢险方案,组织部队官兵和各民兵应急抢险队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结,并在抢险组的指导下进行有效的抢险救灾工作。
当某一地段或水库发现重大险情时,由街道办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全力抢险,并迅速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调动全区力量进行抢险。情况紧急时,由区武装部协调区内驻区部队支援我区抗洪抢险。
6.2.2抢险队伍的组成
应急抢险队。由区武装部负责组建,以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组成抗洪抢险第一线主力队伍,担负抗洪抢险任务。
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指导组。由区水务局负责组建。
市政工程抢险技术指导组。由区城管局负责组建。
建筑及边坡抢险技术指导组。由区建设局负责组建。
抢险常备队。由各街道办负责组建。
电力、通讯线路抢修队。在电力、通讯线路中断情况下,由电信、供电部门各组织抢修专业队伍,对毁坏的线路进行抢修,保证通讯、供电正常。
抢险治安队。紧急情况下,由福田公安分局组织治安队伍对抗洪防风区域道路实行特别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抢险宣传队。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驻区新闻媒体技术人员到现场拍摄录像、采写新闻,负责宣传报道。
以上抢险队伍每年汛前由组建单位将队伍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区三防办备案,必须服从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配。
6.2.3申请、调动、使用抢险队伍
6.2.3.1申请部队参加抢险程序
由区三防办向区武装部提出申请,再由区武装部向当地驻军部队提出申请,或通过市三防指挥部提出申请。
6.2.3.2调动民兵预备部队参加抢险程序
由区三防指挥部向区武装部提请,由区武装部统一指挥调遣。
6.2.3.3调配抢险队伍程序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全区抢险队伍的调配。
6.3供电与运输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供电设施的抢修工作,确保抢险供电。
福田交警大队负责抢险物资、抢险队伍的运输保障工作。
6.4治安与医疗保障
福田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和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工作;经区政府批准统一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6.5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级三防应急抢险物资由区三防办统一购置、库存、调配,存放地点位于福田会堂一楼仓库。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区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支持。
6.6社会动员保障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严重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洪防风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洪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由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区内新闻媒体要加强防洪抢险、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
区教育局将防洪、避险、自救、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课程教育内容,学校要组织避险逃生的演练,提高自我救护的能力。
6.7.2培训
区三防指挥部每年汛前聘请有关专家,组织成员单位领导和防汛行政责任人进行三防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方案,明确任务。
区水务局每年汛前集中组织防汛工程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区武装部每年汛前集中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等抢险技术培训,区水务局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6.7.3演习
区三防指挥部根据实际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演习内容主要针对暴雨、台风常发生的险情和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的方法进行,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七、后期处置
灾后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三防指挥部具体部署,召开灾后救助紧急工作会议,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深入到灾害第一线,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各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灾后救助与重建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助灾区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济,安排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帮助灾区重建家园,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赈灾募捐工作,及时掌握受灾群众安置动态,协助指挥部收集、核实、汇总灾情。
7.2抢险物资补充
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对抢险物资进行补充。
7.3水毁工程修复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做好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7.4保险与补偿
洪水属自然灾害,如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应及时按章理赔。
7.5调查与总结
区三防指挥部每年应对防洪防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评估、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洪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洪防风工作。
对在防洪防风抢险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防风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建议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 则
8.1 监督检查与奖惩
防汛防风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区监察局确定监督与奖惩方案,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对防汛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表彰并向市政府推荐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三防指挥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每年编制本预案的实施方案,并报区三防办备案。
本预案由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田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名单(略)
2、福田区防洪抢险物资材料库存表(略)
3、深圳市防风、防洪气象预警信号及防御措施图解(略)
4、福田区三防指挥部成员联系表(略)
5、福田区自然灾害避险中心表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8修订)》的通知
(2008年5月4日)
福府办〔2008〕48号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8修订)》已经区政府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200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发展资金为福田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福田辖区户籍的自然人所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项目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资助的基本方式分为无偿资助和无息贷款两大类。
第三条 无偿资助部分包括:企业研发投入补贴、标准和知识产权资助、贷款担保风险补贴、房租补贴、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和重点专项资助。
第四条 贷款风险补贴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条 房租补贴按《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资助暂行办法》实施。
第六条 公益性科研项目按《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第七条 以上第四条至第六条所述暂行办法和暂行规定中若有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部分,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无特别说明时,均指从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研发或生产的科技企业。
第二章 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
第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享受无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重点企业或科技园区(孵化器)可给予重点专项资助,资助额度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重点企业”是指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辖区经济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正在上市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的企业。
第十条 无息贷款用于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享受科技无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内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研发用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研发用原材料费、研发样机制作费、研发外协加工费及测试验证费、研发人员差旅费、软件产品登记费、研发投入贷款贴息、软件企业CMMI等资质认证费用。
第十二条 对于研发投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3%的企业,研发投入补贴额度不得超过其实际研发投入额的50%;对于研发投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1%但不足3%的企业,研发投入补贴额度不得超过其实际研发投入额的25%;对于研发投入占总收入比例低于1%的企业不予资助。以上研发投入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
第十三条 对于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和产业内的初创型中小企业,重点考察其研发投入情况,税收情况仅作参考;若企业最近2年平均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或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可享受不超过50万元上限的研发投入补贴。
“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和产业”由区政府根据辖区经济和产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每年第一季度由区政府授权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本年度《福田区重点支持技术领域和产业目录》。
“初创型中小企业”是指截至上一年底企业注册时间不满24个月,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于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考察其业务发展情况,税收条件限制可适当放宽;若企业技术服务性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可享受不超过其纳税(含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减免税)总额2倍的研发投入补贴;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的专业人员均可视作研发人员,其工资和旅差费均可计入研发投入,申请补贴。
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从事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投融资、服务外包、信息增值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按深圳市科信局有关规定,结合福田辖区企业实际情况认定。
第十五条 对负责起草或参加起草技术标准的企业,在所起草标准正式颁布后,可获得相应补贴,资助额度为: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30万元;行业标准15万元;同一标准只补贴一次。同一标准的两家或两家以上起草企业同时提出申请补贴时,负责起草单位可获得补贴总额的70%,其他参加起草单位均分剩余30%补贴;若申请者中无负责起草单位,则所有提出申请的企业均分全部补贴。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如下:
(一)国内(包括香港、台湾地区)专利补贴:对上一年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贴3000元;对上一年度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贴1500元。
(二)国外专利补贴:对于上一年度取得专利证书的国外发明专利,按不同授权国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1)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25000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一次性补贴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对上一年度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每个软件著作权一次性补贴500元。
(四)对专利代理机构按其上一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数量和阶段给予资助,同一中介机构同一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1)所代理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补贴代理费500元;
(2)所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每件补贴代理费1000元;
(3)若所代理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则按以上标准的120%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补贴、房租补贴、公益性科研项目的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按第三条至第六条所列相关暂行办法和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每年第一、二季度集中受理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所有非公益性资助申请须填写《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申请书》,公益性项目申请须填写《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可在福田科技信息网下载(https://www.szft.gov.cn/bmxx/qkjj/);所需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目录见福田科技信息网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 申请研发投入补贴的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深圳市认定并通过上年度年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
(二)经深圳市或福田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
(三)留学生企业;
(四)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五)拥有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软件产品;
(六)符合本年度《福田区重点支持技术领域和产业目录》的初创型中小企业。
“留学生企业”是指,经市引智办认定的留学人员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不少于30万股,或所占股份比例不少于15%的企业。
“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企业或企业股东拥有与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或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补贴的基本条件是: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贷款风险补贴的基本条件是:福田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租补贴的基本条件是:福田区政府资助的科技园区(孵化器)内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的基本条件是: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申请无息贷款的基本条件是: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审批程序一般为:企业申请→初审→中介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批;根据所审核资助内容的不同,以上审批环节可以有所省略。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资助申请进行初审和现场审核;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现场考察重点审核企业研发生产的各种要素状况和经营状况,并对申请资料内容进行印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企业研发投入补贴的审批程序为:企业申请→初审→会计中介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联席会议审批。
为集中有限财力扶持优秀企业,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审批可以有较高比例的淘汰率,淘汰率根据企业申请数量和科技发展资金资助能力综合平衡。
第二十九条 对于标准和知识产权资助、贷款风险补贴、房租补贴的审批程序为:企业(个人)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联席会议审批。对于知识产权中介代理机构的补贴一般也需要先进行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考察。
第三十条 对重点企业或科技园区(孵化器)的重点专项资助的审批程序为: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于科技无息贷款的审批程序为:企业申请→担保机构评审→科技局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联席会议审批。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联席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企业拨款。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年度暂不予资助的企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行文通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市或区财政主管部门认定范围内随机抽取会计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企业研发投入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福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市或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相关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福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福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关于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项铁制”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的通知
(2008年5月23日)
福府办〔2008〕52号
为认真吸取南山“2·2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的长治久安。我区现就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项铁制”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隐患销号制
各街道、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排查整治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穷尽政策、穷尽手段,不留死角、不存空位。安全隐患要排查出一个,整改一个,核销一个,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要认真及时填写《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销号登记表》(详见附件1),并输入电脑备案。发现并消除一个隐患,要求街道、部门领导、工作人员核对后签字;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须报挂点区领导签字认可。
二、销号复查制
各街道、各职能部门要对整改完毕核销后的安全隐患,加强复查,防止死灰复燃。根据《关于印发〈福田区关于更进一步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深挖、深排、深治”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府办[2008]18号)文件的工作安排,5月31日前,各街道、各职能部门要坚持对核销后的安全隐患每周复查一次,5月31日后,每月复查一次,以有效杜绝回潮,巩固整治成果。同时,对于复查的情况,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各类安全隐患销号复查表》(详见附件2)。
三、责任固化制
一方面要求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固化到辖区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法人和相关责任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6月底前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并逐级落实责任制。同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依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区、街道安监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未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等行为,安监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惩处。另一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必须固化到每一个部门、街道和每一个人。在排查整治过程中,监察部门要全程跟踪,每周不少于两次,采取不定期重点抽查的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倒查。对于那些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严肃处理的,或者处理过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巩固不到位,又死灰复燃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固化的情况,各单位必须填写好《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固化表》(详见附件3)。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自觉地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对特区改革开放成果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集中精力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具体落实。各单位要坚持天天排查,天天整治,所有排查出来的隐患,要认真及时填写好各类表格,并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全部上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指定专人负责,将各单位上报的表格数据登记备案,录入电脑,每月将各单位隐患排查情况通报区四套班子领导。同时形成逐级上报制度,各单位对于无法解决、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隐患,及时上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协调解决;区一级部门无法解决的,由区安委办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解决。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坚持排查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在深入排查、严格执法的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打消部分群众观望态度和侥幸心理,积极配合整治。新闻媒体等各个宣传报道渠道要积极配合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和教育,及时报道隐患排查整治的情况,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进一步促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
(四)加强部门协作。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认真排查整治不留死角。同时,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由隐患整治执法主体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区安委办跟踪督办,逐步形成多部门联手、多领域运行、跨区域协同的联合执法格局,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
(五)加强跟踪监督。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的督查力度。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区监察局、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安委办要介入全程跟踪,每周不少于两次,采取不定期重点抽查的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倒查。对于那些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严肃处理的,或者处理过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巩固不到位,又死灰复燃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财政、法制、人事部门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销号登记表(略)
2、各类安全隐患销号复查表(略)
3、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固化表(略)
成立福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区政府于2008年5月22日(福字〔2008〕24号)决定,成立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杜 玲
副组长:范胜祥(区统计局)
周益川(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成 员:陈亚凯(区委宣传部)
刘明聪(区发展和改革局)
朱东波(区贸工局)
黄丽芝(区民政局)
张 红(区财政局)
张忠晖(区人事局)
刘中树(区建设局)
韩东晖(区统计局)
周炎中(区统计局)
粟 杰(园岭街道办事处)
黄秀琼(南园街道办事处)
刘汉新(福田街道办事处)
林志平(沙头街道办事处)
杜旭斌(梅林街道办事处)
莫亚泉(华富街道办事处)
何 景(香蜜湖街道办事处)
陈春峰(莲花街道办事处)
李意生(市工商局福田分局)
于桂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田分局)
严博辉(市地税局福田征收管理分局)
杨志坚(市保税区地税局)
毕立明(福田区国税局)
丘 联(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范胜祥兼任,副主任由韩东晖、周炎中担任。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街道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单位众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政府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