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2期(总第109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0-29 15:35来源 : 福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0-8223380
《政府公报》第二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福府规〔2020〕1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的通知(福府〔2020〕7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1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2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3号)
6.政策解读
6.1、《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
6.2、《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6.3、《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政策解读
6.4、《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2020年1月17日)
福府规〔2020〕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20年1月14日区政府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优化服务,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再生建材,鼓励增加公共绿地及开放空间。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严格落实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管理规定。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活化利用工作。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 城市更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保密规定进行信息、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关档案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产信息中心归档。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统筹规划
第八条 主管部门编制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目标和方向,明确各类型城市更新范围,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编制片区统筹规划,统筹较大范围规划片区内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产业及住房保障空间等内容,整合零散地块及贡献用地。
第九条 在刚性管控方面,严格落实市层面的控制性内容、技术规范等管控要求,确保法定图则主导功能不变、公共配套设施类别及用地面积不减少,优先落实重大公共配套设施。在弹性优化方面,以实施为导向,对用地布局、建筑功能配比、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规模、路网等内容进一步优化,同步对城市设计等内容进行深化。涉及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法定图则修编或局部修编建议。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 更新单元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可同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的,应当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涉及产业升级的项目,应当同时提交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当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等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申报主体应当填写《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向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并将前述信息表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相关工作的审核意见,作为主管部门开展计划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申报材料初审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通过公示的方式核实更新意愿的,在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的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属地街道办、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材料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公示的情况说明、更新意愿汇总表、更新单元范围图。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主管部门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区政府审批通过的,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单元计划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可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清理。
第五章 土地信息核查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对拆除范围内的土地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信息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土地整备情况等土地信息核查,形成核查意见并将核查结果函复申报主体。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用地清退等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更新单元规划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更新单元内涉及文物的,申报主体应当邀请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参与规划编制。日照分析应当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申报材料初审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当将规划草案在项目现场、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规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函告申报主体并在主管部门网站及区政府网站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同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在项目现场、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函告申报主体并在主管部门网站及区政府网站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同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七章 实施主体
第二十一条 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的单一主体可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拆除范围内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房屋相关权益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建设文件等相关材料,结合房屋相关权益人实际使用情况,对房屋被搬迁人资格进行确认。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应当提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被搬迁人资格确认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主体资格确认以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签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确认实施主体资格并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包含《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相关内容。主管部门在项目办理用地手续、预售许可、工程规划验收等环节,应当采取资金监管或其他监管措施,对项目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回迁房屋等内容实施监管。
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将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抄送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属地街道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提供银行保函作为专项监管保证资金的,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保证改造范围内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回迁房屋等如期建设。监管资金金额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回迁房屋等的建设成本,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拆除前应当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区住房建设局及属地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管。未经拆除备案,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处理。
拆除完毕后,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物拆除确认,并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第八章 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相关要求提交材料,申请用地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区政府核发建设用地批复,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
审查不合格或区政府审批不通过的,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同意的,主管部门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不同意的,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无偿移交政府的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移交入库。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相关工作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等政策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完成地价测算并出具地价缴款通知单,实施主体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缴纳相应款项后,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相关内容。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规划相关要求,并列明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
第九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如有违法行为,由区规土监察局、区住房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的,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并核发《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每一个分期建设项目为单位)在规划验收前申报施工图修改备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确认。验收合格的,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
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将验收结果告知区规土监察局、属地街道办,后续由区规土监察局及属地街道办进行监管。
第十一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区住房建设局。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政策性用房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第三十七条 更新项目涉及产业用房建设的,由区产业部门对其产业规划落地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保证产业导向等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更新项目涉及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配套设施等物业建设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区物业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相关物业的配建、移交进行监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机构职责
附件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机构职责
第一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以及分管经济、产业、城市更新工作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金融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物业中心、建筑工务署、规土监察局、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市交通局福田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福田消防大队。
第二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是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包括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更新有关政策,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批后监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确认等相关工作,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核发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城市更新相关职责,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规划与城市更新工作的对接;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立项或备案。
(二)区教育局负责结合全区教育设施现状提出包括办学规模、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教育设施建设需求;负责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学校的立项,并按政府规划推动学校的建设工作。
(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科技创新强区建设规划与城市更新工作的对接;涉及本部门作为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主办部门的,负责开展产业导入、产业监管协议签订等工作。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战略及规划与城市更新工作的对接;涉及本部门作为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主办部门的,负责开展产业导入、产业监管协议签订等工作。
(五)区民政局负责结合全区社会福利设施现状提出包括设施类型、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建设需求。
(六)区司法局负责城市更新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城市更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论证工作予以协助。
(七)区财政局(国资局、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对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区属国有企业资产、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提出意见;负责根据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城中村更新项目合作方选定等重大事项的备案。
(八)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核发城市更新项目施工许可;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施工安全、消防审查、消防验收、房地产预售备案、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绿色建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装配式建筑等提出要求,对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小型消防站等相关事宜提出意见;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拆除的备案工作,以及对已备案的拆除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九)区水务局负责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提出意见;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水务事项的审批及监管。
(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结合全区文体设施现状提出包括建设需求、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文体设施建设需求;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涉及文物保护提出意见,并对文物保护方案进行审批;涉及本部门作为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主办部门的,负责开展产业导入、产业监管协议签订等工作。
(十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结合全区医疗卫生配套现状提出包括设施类型、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医疗设施建设需求。
(十二)区金融局负责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与城市更新工作的对接;涉及本部门作为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主办部门的,负责开展产业导入、产业监管协议签订等工作。
(十三)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及其周边的环卫设施现状提出包括设施类型、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建设需求;负责对城市绿化等方面提出意见。
(十四)区物业中心负责根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配置、产权情况及服务需求,提出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类型、规划标准以及监管要求;负责对社区配套物业、政府产业用房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物业类型、面积指标、空间位置等予以审核,并进行产权接收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十五)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区政府交办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十六)区规土监察局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包括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负责城市更新项目规划验收后的巡查和管理工作。
(十七)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城中村更新项目合作方选定等重大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作为涉及城市更新的旧住宅区的申报主体或联合申报主体;负责制止、清理企业违规进驻旧住宅区及城中村从事城市更新活动;协助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及信访维稳工作,维护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正常秩序。
(十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负责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权属及征地补偿情况核查、与周边片区的规划衔接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城市更新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协助核查更新单元范围内是否涉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压覆持采矿许可证和矿泉水采矿点、林地等情况。
(十九)市交通局福田局负责审核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专题研究》,核查城市更新单元交通规划、交通设施配建等情况;统筹协调城市更新项目中交通设施的接收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二十)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事项的审批及监管;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或管控、治理修复等相关工作的项目进行指导,并协调对接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一)福田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相关事项提出意见。
(二十二)福田公安分局负责结合全区派出所营房及社区警务室现状提出包括设施类型、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建设需求;市公安交警福田大队负责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单元交通组织情况。
(二十三)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燃气、地铁、供电、邮电、水务等领域相关企业依法在各自职能、业务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我区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出台新办法的背景及目的?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市区机构改革以及市政府及市级部门陆续出台的系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均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市政府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市级部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旨在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序、规范、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二是随着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区级决策权不断调整和强化。事权下放以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开具城市更新项目《付清地价款证明》、城市更新项目已移交贡献用地涉及地上地下互联互通空间审批权问题等事宜明确由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
三是2019年以来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部分机构名称、职能也发生变化,与原有城市更新办法存在较大差异。
四是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陆续印发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等系列政策法规,并且正在研究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城市更新审批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结合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实际,需对《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6〕1号)进行修订后研究出台新办法。
二、出台新办法的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
《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人环〔2018〕610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深规土规〔2018〕15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1号)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
三、各职能部门角色有何变化,如何配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针对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新办法也进行相应修改,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新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相关职责,并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燃气、地铁、供电、邮电、水务等领域相关企业依法在各自职能、业务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四、新办法对绿色建筑及海绵城市建设有何新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再生建材,鼓励增加公共绿地及开放空间。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包括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已发生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的项目,新申请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区城市更新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属地街道办提供协助。
六、什么是统筹规划?
通过编制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和片区统筹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目标和方向,明确各类型城市更新范围,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统筹较大范围规划片区内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产业及住房保障空间等内容,整合零散地块及贡献用地。同时,以实施为导向,对用地布局、建筑功能配比、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规模、路网等内容进一步优化,对城市设计等内容进行深化。
七、计划规划是否可同时申报?
申报主体可同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八、是否所有城市更新项目都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根据《市人居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人环〔2018〕610号),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和《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将拟开展城市更新的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或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经判断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主体,并抄送主管部门;经判断被列为疑似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通知申报主体开展土地环境调查评估。如经认定属于污染地块需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申报主体应按《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完成有关工作。
九、拆除范围内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如何确认实施主体?
城中村改造项目拆除范围内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情形,鉴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为了解房屋情况,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房屋相关权益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建设文件等相关材料,结合房屋相关权益人实际使用情况,对房屋被搬迁人资格进行确认。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应当提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拆除范围内未办理房产登记房屋被搬迁人资格确认证明。
十、建筑物拆除工作有何要求?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主体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建筑物拆除。因此,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拆除前应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并向区住房建设局备案。未经拆除备案,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处理。
十一、新办法对办理时限和申请材料的提交是否有所压缩和简化?
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新办法极大压缩了办理时限,大量减少开发企业所需提交材料。
一是办理时限大幅压缩。事权下放前,城市更新全过程审批办理时间为237个工作日;事权下放后,我区全过程审批办理时间为150个工作日。本次修编后,我区全过程审批办理时间进一步压缩,为84个工作日,较修编前再压缩了66个工作日。
二是企业所需提交材料大幅减少。新办法除按照市级政策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相对于旧版更新办法,新办法响应企业诉求,对于我局出具或前一环节已出具的证明材料,后续环节无需重复提交,可由主管部门从系统调取验证。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何要求?
为进一步保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时点现场建筑现状与测绘报告中相关建筑建设情况的一致性,遏制利用测绘与申报时点之间时间差产生的加违建行为,对规划验收阶段提交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报告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自申报时点起计算前一个月内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报告(必须盖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公章)。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有何新要求?
“强区放权”改革以来,我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但部分项目出现申报施工图纸质量不高,且企业无序修改频繁的乱象。针对此类情况,为保证施工图设计质量,推动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快速规范落地,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报审施工图设计质量工作,促使设计单位承担起施工图设计质量的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各类设计规范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机制,对施工图纸仔细校对、严格审查,确保设计质量,我局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要求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每一个分期建设项目为单位)在规划验收前申报施工图修改备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十四、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是否适用此办法?
我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应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福府办规〔2019〕3号)执行。
附件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项目各阶段申报材料参考
一、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须提供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更新单元名称应当参照现状地名或现状道路名称确定,应当体现出名称的唯一性,格式为《xx区(新区)xx街道(办事处)xx城市更新单元》;
2.基本情况,包括拆除范围、现状建设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用地及建筑物产权情况等;
3.拆除范围划定合理性说明;
4.申报理由;
5.更新方向、开发强度等方面的具体请求;
6.意愿达成、申报主体形成情况说明;
7.承诺按照城市规划及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要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8.拆除范围内现状整体情况照片(3-5张)。
(二)申报表格
申报表包括《深圳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属法人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属非法人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自然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6.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香港和澳门的公证材料须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
(四)图纸
1.拆除范围图
“拆除范围图”须包含申报拆除范围及其坐标、地块边界及编号、周边道路(现状与规划)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申报拆除范围涉及清退用地的,应当确定拟清退用地范围及其坐标。
申报拆除范围涉及部分工业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确定其范围及坐标。
2.现状权属图
“现状权属图”须包含申报拆除范围、地块边界及编号、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权属性质、权属单位、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现状权属图”附表,以地块为单位列明各地块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用地面积、现状土地利用功能、权属性质、权属单位、权利人数量等详细信息。
3.建筑物信息图
“建筑物信息图”须包括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平面位置、编号、层数、建筑结构、建成时间等信息,并简要说明建筑物质量情况。如有危房的,须进行标注和说明。
“建筑物信息图”应另附“建筑物信息一览表”,以栋为单位对建筑物列明建筑编号、总建筑面积、建筑物建成时间、权利人数量等详细信息。
4.图纸规范格式应当参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应当根据情况提供更新意愿达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1.拆除范围内权利主体单一且自行申报的无需提供意愿证明材料;属于委托申报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
拆除范围内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或区分所有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和《更新意愿汇总表》;
2.属城中村、旧屋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
(1)如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名等相关证明材料;
(2)如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征集意愿的,应当按其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如通过其他途径征集更新意愿的,应当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更新意愿汇总表》以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
(六)权属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供拆除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七)照片
申报主体须提供拆除范围内每一栋建筑物单体近期照片(电子文件)。照片电子文件名称须与“建筑物信息图”上的建筑物编号完全对应,照片上应附拍摄日期。
(八)其他材料
1.拆除范围内涉及危房的,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明确危房的成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2.涉及旧住宅区更新的,须按《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3.拆除范围内现状工业用地如涉及疑似土壤环境污染的,需提供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书面文件,或提供项目已按《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研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完成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4.拆除范围超过30万平方米的,须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关于周边排水管网的系统性、承载力情况以及改造可行性等内容的意见;
5.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材料还应提交区政府批准文件和相关说明文件。说明文件应当包括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基本情况、审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6.以整村统筹方式进行申报的,须提供整村统筹报告。
7.涉及产业升级的项目,应当同时提交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
二、申报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建筑物照片仅需提供电子文件);
(二)所有申报的纸质文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人)公章(印章);证明材料较多且汇集成册的,须加盖骑缝章。纸质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相关图纸的电子文件应提供JPG及DWG两种格式的文件,并使用深圳标准坐标系;
(三)电子文件应以光盘形式提供。
三、城市更新单元土地核查申请材料
(一)土地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书;
(四)土地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因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统筹、技术误差或计入外部移交用地等原因,申请核查范围可与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不一致。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属法人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属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登记证明文件、经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4.法人、非法人组织委托代理人申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6.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香港和澳门的公证材料应当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
(三)更新单元规划草案,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并加盖规划编制单位公章。规划草案包括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各阶段文件形式需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提供的纸质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电子文件应当提供JPG和DWG两种格式文件,以及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标准化报批工具打包生成的电子成果(mdb文件);
(四)土地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
(六)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七)非初次申报的应当提交原审查单位核发的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意见;
(八)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应当提交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
(九)涉及产业升级项目的,应当提交市产业主管部门的产业专项规划批复;
(十)涉及土壤环境风险的,应当提交经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的调查评估报告。其中,调查评估报告结论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还应当提交经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的风险管控方案;调查评估报告认为需要进行治理与修复的,还应当提供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的治理修复方案;
(十一)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应当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前款规定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当加盖申报单位(人)公章(印章)。电子文件应当以光盘形式提供。
五、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更新计划有关要求,且更新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黄线、紫线、蓝线、轨道保护区、航空管制区、海岸带、高压走廊、微波通道、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区域的控制要求;
(三)衔接落实法定图则和已生效专项规划关于用地性质、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城市设计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四)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容积率审查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需要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应当在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时或申报前申请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六)因规划统筹需要进行土地清退、用地腾挪、零星用地划入、外部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等情形的,应当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同时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规定要求。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不参与用地腾挪。
六、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材料
(一)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七、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内容要求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当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八、用地审批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发改部门备案文件;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六)项目拆除范围内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七)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书面文件,或项目已按《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完成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用地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实施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用地方案图(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六)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七)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八)规划设计方案。
十、地价测算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完成贡献用地移交入库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地价测算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四)征、收、转地补偿协议;
(五)建设用地方案图(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七)贡献用地移交确认表(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八)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环保、水务、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要求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库要求;
(二)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专项规划批复、改造监管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属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微波通道、气象探测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建设的,需提交产权接收单位意见;
(八)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危险品的,应当提供安监部门的审查意见;
(九)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
(十)项目立项及环评批复文件;
(十一)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
(十二)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如存在未批先建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理结果和意见;
(十三)总平面图、方案文本、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及电子数据(含3DMAX文件)1份,其中施工图蓝图上盖设计单位出图章、一级注册建筑师章;如涉及核增建筑,应当提供核增建筑专篇。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修改内容涉及需移交的公共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变化的,应当提交接收单位的意见;
(六)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的证明文件;
(七)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及电子数据(含3DMAX文件)1份,其中施工图蓝图上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审图单位审图章、一级注册建筑师章)。
十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六)按照约定需要移交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和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
(七)项目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意见(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八)自申报时点起计算前一个月内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报告(必须盖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公章);
(九)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必须盖有地籍测绘大队图纸采用章)。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的通知
(2020年2月3日)
福府〔2020〕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重点行业和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落实“六稳”,特制定以下应急扶持政策。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的福田区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包括制造业、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建筑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和科研技术服务业等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为上述行业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机构。
第一条 租金减免支持
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对符合条件租户2020年1月份减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租金50%。
鼓励福田区15家股份合作公司对租户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园区、综合体业主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第二条 生产经营支持
支持企业积极防控疫情、发展生产,对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
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依法缴纳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第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四条 融资支持
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新增贷款或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协助企业渡过难关或帮助企业实现平稳发展的,在2020年金融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并在本年度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贷款保证保险支持
鼓励辖区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辖区企业得到银行贷款的,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核心人才支持
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抗击疫情、坚持创新创业,为企业核心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在《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科技保险支持”支持金额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万元额度的保险费用支持。
第七条 攻关项目支持
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支持的辖区企业,给予省、市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劳动用工支持
对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员工社保支出,按照其实际支出社保金额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
第九条 招工支持
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第十条 服务支持
与深圳市贸促委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集中收集企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需求,协调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叠加配套支持
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本政策由福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本政策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适用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2月13日)
福府办规〔2020〕1号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福田海关:
《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推动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园区)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园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58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署贸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福田保税区是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先行启动区,也是促进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的重要试验地,肩负着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重任。企业及项目入区的管理,应以优化保税区科技创新环境,保障高端科研项目及保税项目空间为目标,发挥各产业部门在产业优化布局的推动作用,形成良好的入区项目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入区企业及项目须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规定及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发展定位要求,并经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
第四条 对按照本管理办法核准入区的企业及项目,将采取白名单制,依法依规提供通关通行便利。本办法颁布前已入驻福田保税区但属于不合适入区类别的企业及项目,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园区主管部门有序引导企业及项目向区外合理转移。未及时转移的企业及项目,不得享受区政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属下列类型的科技企业及项目,鼓励入区:
(一)基础研究类
高端研发机构类: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在保税区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联合地方创新平台、广东省实验室、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深圳市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深圳市基础研究机构等高端研发机构;
科技基础设施类:建设或参与运营生命、信息、材料等学科和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研发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二)应用研究类
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在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及前沿核心技术研究,建设国家、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
(三)技术创新及开发类
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重点开展合作研发、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共性技术研发和开放服务、工程化技术集成、规模化试生产等高端研发服务或生产性服务的科研平台。
(四)转化孵化类
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参与出资建设的,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对初创型企业进行培育的创业服务载体。
(五)其他科技服务类
为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服务、检测认证服务等服务的科技企业或平台。
第六条 属于下列类型的保税企业及项目,允许入区:
(一)保税服务类。包括研发、检测、维修,保税展示、服务外包、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和其他保税服务型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二)保税物流类。包括出口集拼、进口配送、简单加工、国内结转和物流综合型。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或拆、集拼,或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到境外或境内配送,或结转到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
(三)保税加工类。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四)必要配套服务类。主要为面向园区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通讯、基本医疗、餐饮等服务项目。此类型核准采取配额制,配额指标根据福田保税区年度企业及项目入区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属于下列类型企业及项目的,不予入区:
(一)以面向国内市场为主,内销成品高税率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二)主要原料是国内原料并征收高额出口关税(或实施出口贸易管制)的生产型企业。
(三)生产加工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产品,以及其他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四)以来料加工的方式承接加工业务的企业。
(五)办公地点在园区内,主要经营地在园区外的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及项目。
(六)建筑、房地产和娱乐休闲等不符合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发展方向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要求的企业及项目。
(七)其他与福田保税区产业定位不符,不适合入区的企业及项目。
第八条 符合入区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可向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办理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证明(以下称入区证)。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税区项目入区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租赁意向书;
(四)租赁房屋产权证;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经营业务情况说明;
(七)承诺书;
(八)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九)《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备案登记回执。
入区证有效期1年,届满前可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按新入区标准予以核准。
第九条 企业及项目以鼓励入区类型申请办理入区证的,须经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意见后向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业务情况说明;
(四)承诺书;
(五)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说明。
第十条 已入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入区证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股权变更;
(五)营业范围变更。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入区证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税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
(四)租赁房屋产权证;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企业内部对变更事项的决议书;
(七)变更情况说明;
(八)原入区证明;
(九)《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备案登记回执;
(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企业因变更,不符入区要求的,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注销入区证明。
第十二条 已入区企业注销的,应同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注销入区证明:
(一)深圳保税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内部对变更事项的决议书;
(三)变更情况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原入区证明;
(六)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收到企业入区、变更及注销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向申请企业颁发、变更或注销入区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2月24日起施行。
《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支持落马洲河套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和毗邻的深方科创园区建设,共同打造科技创新合作区。”福田保税作为合作区先行启动区,在深化深港科技合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方面起着重要战略作用。福田保税区同时也是促进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的试验地,肩负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重任。为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优化保税区科技创新环境,保障高端科研项目产业空间,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部署,我区起草了《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09年深圳市大部制改革前,福田保税区内企业的设立、变更由原保税区管理局进行前置审批。大部制改革后,市法制部门认为设立前置审批于法无据,有悖于商事制度改革精神,入区前置审批制度遂取消。根据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区企业应取得园区管理机构的批复,才能办理海关注册备案。为方便企业办理海关注册备案、租赁凭证及设立外汇账户,2010年,原市科工贸信委将保税区内企业设立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事项,即为符合福田保税区产业规划的企业的入区及变更提供“入区证明”。因无须办理海关、外汇等业务,不存在办理“入区证明”的需要,在福田保税区租金相对低廉的驱动下,大量非保税企业及项目进驻。
同时保税区部分业主擅自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严重挤占保税区产业空间,影响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创资源导入,也给海关等部门的监管造成困扰。为此,市、区、街道相关部门曾联合组织多次清理行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保税企业无序进驻的局面。深圳市政府也明确要求“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和项目入区审查机制,对于区内的非保税企业要严控增量、调整存量,把好入门关”。
2014年,我市出台了《深圳保税区域入区项目指引》(深经贸信息保税字〔2014〕14号),为保税产业入区提供了依据,但入区项目指引中未包括科研类项目。目前,福田保税区的定位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囿于政府自有物业在福田保税区占比较少,在目前企业入区难以实现前置审批的前提下,亟需为入区管理制定新的规则,保障科研及保税业态空间。
二、暂行办法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58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署贸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分为四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介绍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及任务。第一条在依据方面,《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58号)明确要求地方要“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第二条补充说明了目前福田保税区已明确作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先行启动区,从保障科研空间及保税产业空间角度出发,应当对入区产业导向进行明确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入区所应符合的总的原则,并明确了入区企业及项目须经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第四条明确了对符合入区条件的企业及项目采取白名单制,提供通关通行便利。反之则不提供便利,形成挤出效应,这也是管理办法的着力点。同时明确了企业腾退的任务由各产业部门负责。
(二)第二部分为第五条至第七条。采用了正面列举和反面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了准予入区的企业及项目类型及不予入区类型。根据福田保税区定位,《办法》将科研类列为鼓励入区的类型,保税类列为允许入区。第五条明确了科研类的具体类别,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技术创新及开发类、转化孵化类及其他科技服务类,并赋予科创部门认定的职能,该类企业及项目由科创局出具认定出具意见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办理入区证明。第六条,明确保税类及必要配套服务类为允许入区类型,保税类沿用《深圳保税区域入区项目指引》中的规定。考虑到福田保税区巨大的从业群体及配套服务需求,《办法》为金融、餐饮、医疗等等配套服务的入区保留了口子,但此类型难以形成规范性的核准机制,《办法》建议采取配额制,即配额指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根据福田保税区年度企业及项目入区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第七条着重列举了不予入区的几大类型。结合福田保税区现状,目前园区内进驻了大量建筑、房地产、生活配套和其他娱乐等非保税行业企业,挤占了福保的空间资源。办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为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同时为清理非保税企业及项目提供指引。
(三)第三部分为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及项目办理入区的条件及程序。在目前商事登记制度下,在福田保税区设立并不存在明显障碍,因此《办法》的更多的管理是在“事实入区”后的行政服务,通过为符合保税区产业定位的企业颁发“入区证明”,企业凭“入区证明”享受便利。而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营业范围的选择相对自由宽泛,管理部门也难以识别企业是否真正开展科研及保税业务。因此《办法》着重事后监管。通过有期限的入区证明,以达到建立退出机制的目的。
(四)第四部分为附则部分。
四、暂行办法时效
《暂行办法》拟作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呈报区政府同意后印发,有效期三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2020年2月17日)
福府办规〔2020〕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使用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结合我区相关工作部署及《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福田区委、区政府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辖区高品质人文环境建设而设立的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三)坚持追求卓越理念,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发展高地;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成立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文体、外事、财政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外事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联、区公共文体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设在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主任,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常务副主任。
第五条 建立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宣传文体事业专家、国际合作与交流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宣传文体工作(或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组成。专家库专家负责对申报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
第七条 合法注册的区内外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向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资助。其中,个人主体申报范围限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第八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福田城区形象宣传等;
(二)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全民健身、文体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育等各类文体活动;
(三)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助于营造福田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福田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项目类型包括学术研究、会议研讨、艺术展示、文体赛事等等;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体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
(七)世界冠军和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
(八)对辖区群众文体团队的支持;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第九条 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出;
(二)固定资产及信息化建设;
(三)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仅有由福田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与我区引进名人合作举办的纯公益文体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
第十一条 综合项目创意、公益性、社会需求及预期社会效果等因素,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因项目规模确需超出上述资助总额限制的,需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办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政策目标,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的说明等,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后,与部门预算同期报区财政局汇总。
第十三条 资金办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经费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审批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的审批方式为评审制。
第十五条 评审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个人)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立项审核:资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由区文化议事会进行立项评议后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审定是否立项;
(三)方案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方案评审组,方案评审组根据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期社会效益因素等对通过初审并立项的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建议资助比例(或额度);项目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方可获得资助;方案评审会议邀请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列席并监督评审全过程;
(四)预算审核:由资金办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以及评审专家建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方案提出预算经费建议;
(五)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召开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对所有拟资助项目进行审议;
(六)领导小组审议: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七)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八)项目实施方与资金办签订《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
(九)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后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内容为拟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等。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实名将相关情况报区委宣传部,由资金办受理并审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经审定同意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月内与资金办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向资金办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申报的书面函件,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逾期不签项目责任书或无正当理由,未经资金办同意而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三年内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资助申请,并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进行微调的,承办单位(个人)需提前2周向资金办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获得资金办许可方可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内容做重大变更的,承办单位(个人)须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逐级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变更。承办单位(个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责任书约定内容的,该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的持续性项目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资助期限届满后,还需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当另行申报下一年度资助。
单次性项目的资助期限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在项目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当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过程中由资金办申请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产权分配由双方协商后在项目责任书中约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绩效工作,至少在现场活动开展前7个自然日提交绩效考核排期表以安排活动现场调查,并为评估组现场调查提供必要协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告知,因项目承办单位(个人)未及时、准确告知活动排期等行为对绩效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承办单位(个人)承担。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或阶段报告)。项目实施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按期填写并提交《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资金办要求提交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活动影像、媒体报道及其它形式的项目成果资料,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财务结算并填写提交《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至资金办;资金办根据项目承办单位(个人)的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进行核查,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因逾期未结项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承办单位(个人)承担。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监察委、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均应当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实施方应当配合资金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领导小组和业务指导单位。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重要依据。
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该项目在下一年度可优先获得支持;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区委宣传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依法追回,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报送虚假申报材料、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项目申报、实施单位或个人,资金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
(二)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含第三方受理机构、预算评审机构、绩效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宣传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
2.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指引
附件1
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核专项资金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三)审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额度;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二、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把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三)初审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
(四)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并按年度向区有关部门提供绩效报告;
(六)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办法和操作规程;
(七)指导资金办的业务工作。
三、资金办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
(二)负责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承办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发布支持项目公示,分配支持项目的业务指导单位,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对支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专项资金专家库及项目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拟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考察、立项初审、组织方案评审及拟资助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资金办可以根据需要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如受理项目资料、参与项目评审前调查,提出项目方案优化建议,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应当在资金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客观公正地履行所委托的工作职责,未经资金办或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督,通过公开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包括项目验收、社会调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并按年度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八)完成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
(二)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国库集中支付;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及有效监督。
五、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一)参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对由本单位业务指导的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完成效果的评价意见。
六、区文化议事会职责
(一)对重大项目进行立项评议;
(二)对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方向提出建议。
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责任
(一)对项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负责;
(二)编制项目预(决)算;
(三)严格按责任书及其附件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实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接受资金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七)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八)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九)对于不具备完成以上工作资质的小型活动实施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附件2
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指引
一、劳务费资助标准
(一)评审劳务费:省级及以下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国家级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际级专家评审费根据专家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副高职称授课费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正高半天不超过2000,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半天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拟定)
(二)工作人员劳务费:特殊技能工作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劳务费不超过300元。
二、餐饮费资助标准
(一)专家、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等每人每天餐饮费不超过200元;
(二)普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每人每天餐饮补贴不超过60元;
三、住宿费资助标准
(一)专家、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等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600元;
(二)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300元。
四、交通费资助标准
(一)除国际国内享有特殊声誉的艺术家外,原则上只资助经济舱或火车硬卧费用;
(二)市内交通费:专家及主要项目参加人每人每天资助额度不超过1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80元。
五、媒体宣传费资助标准
单个项目媒体宣传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50万元。
六、策划费资助标准
大型项目活动策划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中小型项目活动策划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项目实际支出超出以上标准的部分,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承担。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政策解读
一、修订《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8〕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8年9月19日印发。组织机构改革后,区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原《管理办法》中相关机构的表述亟需更新。同时,根据《深圳市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规〔2017〕2号)》第六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原则上属于部门事权的固定长期支出项目或临时短期支出项目应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要求,我区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删去其中关于“项目采购”的资金使用方式,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资金管理审批的监管,提升资金与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契合度。
二、修订后的《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有八章三十一条、两附件。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制定新《办法》的文件依据、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第二章机构,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专项资金专家库并明确具体职责与责任;第三章申报主体和适用范围,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为合法注册的区内外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完全列举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并对不得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进行明确;第四章资金预算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第五章审批方式及程序,明确项目资助的审批方式为评审制,并具体列明项目的申报、审批、责任书签订等程序;第六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强调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绩效考核和项目结项管理工作;第七章监督和检查,确定了监督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同时,规定了对违法个人及单位的处理;第八章附则,对办法未尽事宜做了兜底规定,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及施行日期。附件一规定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附件二提供项目经费支出指引。
三、修订后的《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政策依据包括:1.《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3.《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4.《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5.《广东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6.《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7.《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两个附件。主要围绕资金使用方式和审批流程,重点修订在第三章“申报主体和适用范围”和第五章“审批方式及程序”。
(一)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精神和《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第二章机构
一是按“规范性文件正文不得超过5000字”规定,将原正文第二章中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移至办法附件一《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中规定。
二是机构改革后,区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调整相应机构名称。
三是根据新修订后的评审方式和评审程序更新区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三)第三章申报主体和适用范围
一是根据《深圳市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规〔2017〕2号)》第六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原则上属于部门事权的固定长期支出项目或临时短期支出项目应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要求,删去“项目采购”的资金使用方式,及与“项目采购”相关的条款。
二是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各类项目的排列顺序,进一步突出专项资金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点关注和支持。
(四)第四章资金预算管理
删去与“项目采购”相关的条款表述。
(五)第五章审批方式及程序
一是删去项目资助的审批方式“核准制”。根据资金运行和管理实践,核准制适用情况较少,为进一步严格专项资金审批机制,统一为评审制。
二是完善评审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中,方案评审环节中,将项目评分统一设置为得分80分以上方可获得资助,统一标准,提高项目审批门槛;原财政复核环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的精神要求,删去该审批环节;领导小组审议环节之前,增设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环节,加强对资金审批流程的监管;领导小组审议环节中,取消领导小组审议的分级金额标准,全部项目均需由领导小组审议,加强对资金审批流程的监督。
三是对拟资助项目公示期间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将适用绩效评估的项目范围扩大到全部项目,进一步加强对资金的绩效监督。
(七)附件1相关主体职责
《办法》附件1《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中规定了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
(八)附件2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指引
《办法》附件2《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指引》中规定了相关项目经费支出资助标准。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0年2月26日)
福府办规〔202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城建〔2016〕193号)以及《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二章 机构组建及职责
第五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福田区机械立体停车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统筹做好相关工作,特建立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交通的区领导,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授权委托人主持。联席会议下设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停车办),停车办设于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负责承担福田区机械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的日常工作,停车办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第六条 联席会议负责根据市联席会议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审定年度辖区停车项目建设计划,审议辖区内停车项目建设性质,协调解决辖区内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动落实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土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市公安交警福田大队、福田消防大队、福田税务局以及各街道办等单位。
第七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中:
(一)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负责联席会议组织和运作,承担停车办职能,同时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停车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规范,并对建设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考核与监督,协调组织推进项目建设。负责机械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具体执行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局依法负责参与编制建设计划、建设标准规范与停车设施规划工作;协调组织推进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制订停车设施项目的投资政策,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负责机械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统筹管理工作。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依法负责属于非城市更新项目的停车设施项目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
(四)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依法负责属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停车设施项目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
(五)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负责受理停车设施施工占用绿地、绿化等相关工作。
(六)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依法负责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工作,并监管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停车收费及物价。
(七)区住房建设局依法负责受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消防设计审查以及消防验收等工作。
(八)市公安交警福田大队依法负责停车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
(九)福田消防大队依法负责停车设施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
(十)区规土监察局依法负责停车设施的土地监察工作。
(十一)福田税务局依法负责停车设施经营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等工作。
(十二)各街道办按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停车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以及辖区停车设施项目的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办理程序
第八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同意。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本区关于集体用地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全体权利主体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若由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的,由权利主体和被委托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设置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设置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向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书、用地权属证明材料、用地范围材料、工程勘察材料、项目方案设计书及总平面图、材料真实性声明与签字。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受理项目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步分发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市公安交警福田大队、福田消防大队、福田税务局以及相关街道办等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审查,由停车办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并形成初审意见。召集人定期召开停车联席会议进行项目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由停车办出具项目意见通知书,并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依法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属于区政府投资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主体按相关流程开展工作;属于社会投资的,申报主体向区发展改革局办理备案;其他类型项目按照已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应当根据项目意见通知书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前期设计及建设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以及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应当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并同步申请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或安全生产备案后进行施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应当按照项目意见通知书及《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要求,到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
(二)申报主体在完成施工图后,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或向所在街道办申请安全生产备案后,方能进行土建结构施工和设备安装。对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申报主体应当到区住房建设局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其他项目则由申报主体按《项目意见通知书》和《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到项目所在街道的街道办申请安全生产备案,并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申领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
第十六条 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受理机械停车设施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委托安全监督管理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各街道办按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和《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理机械停车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备案,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申报主体实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设备监造管理,对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主体应当到区住房建设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
竣工验收阶段,申报主体到区住房建设局办理消防验收申请或验收备案。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计应当满足汽车库、停车场设计相关防火规范等要求:
(一)露天敞开式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
(二)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
第十九条 鼓励在满足充电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消防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申报主体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办理停车设施注册登记手续,停车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
第二十二条 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使用单位凭项目意见通知书到福田供电局办理用电手续,无需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属于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向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福田税务局、市公安交警福田大队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停车场经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经营权年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按照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承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在设备安装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运营单位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强制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运营单位投保公共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土建与结构工程应当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建成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社会投资特种设备类申报流程图
2.政府投资特种设备类申报流程图
3.项目意见通知书(模板)
4.按特种设备认定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所需材料申报清单(2019年版)
5.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书(2019年版)
6.真实性声明与签字(模板)
附件1:社会投资特种设备类申报流程图
附件2:政府投资特种设备类申报流程图
附件3
项目意见通知书
(模板)
(申报主体单位名称):
经联合审议,同意你单位拟在福田区(项目地址)建设的(项目名称)项目按特种设备手续申报,项目根据意见完善后按特种设备程序办理。
项目开展期间应严格遵守《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附件:1.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基本信息
2.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项目名称)的相关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1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基本信息
附件2
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项目名称)的相关意见
附件4
按特种设备认定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所需材料申报清单
(2019年版)
申报主体单位提交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请的,应当向停车办(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书
申报书应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二、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1.地籍图(含宗地图)。
2.用地权属方意见书,指用地权利主体同意在拟建地块建设车库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同意在拟建地块建设车库的用地权利主体的亲笔签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对于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提交满足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对于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提交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用地范围材料
用地范围材料应包括项目所在建筑区划内的用地红线图和建筑红线图。
四、工程勘察材料
申报主体根据项目的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工程勘察材料:
1.对于涉及深基坑开挖或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提供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初勘报告。
2.对于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地下一层或地上三层以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提供相邻建筑的地质勘察报告;若无法提供相邻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提供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初勘报告。
3.对于地上三层及以下或在已建停车场内加装二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免于提供工程勘察资料。
五、项目方案设计书及总平面图
1.包含四部分:(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位置、地块现状、建设规模、基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层数)或地下控制深度)、(2)方案设计部分(总体布局、车库设计、消防设计、基础与基坑设计、外立面设计、周边配套改造)、(3)工程可行性部分(可行性研究、对周边建筑影响分析)、(4)交通分析部分(项目开口、对周边道路影响分析以及改善措施)。
2.总平面图需标明道路红线、用地范围线、上位规划要求的绿化控制线、市政控制线、项目相邻建筑退线距离、项目层数、高度等技术指标;对于涉及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需标明轨道控制线和影响线等。
六、材料真实性声明与签字
附件5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书
(2019年版)
附件6
真实性声明与签字
(模板)
1.本单位已详细知悉、理解《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5号)、《按特种设备认定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材料申报清单》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内容,承诺接受所有条款约束,如有违反,自愿承担有关责任。
2.本单位提交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书、用地权属证明材料、用地范围材料、工程勘察材料、项目方案设计书及总平面图以及其他与(项目名称)相关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合规,若有不符,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报主体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为缓解全市停车难问题,促进停车行业的发展,2018年12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区建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区停车办,推动辖区停车工作。为缓解福田区停车问题,加强对我区停车建设运营的管理,促进停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办法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牵头,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各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的依据是什么?
答:《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与《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共同形成福田区停车设施的政策和制度文件。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细则》包括机构组建及职责、申请材料与办理程序、运营管理等内容:
(一)建立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停车办),设于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负责承担福田区机械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按特种设备申报。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申报,地下停车设施,受基础工程复杂度影响,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按建筑类报建审批手续。
(三)简化并明确按特种设备申报的流程。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向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提出申请,且免于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以及施工等许可手续。但为保障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安全,按规定应当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安全生产备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等手续。
四、《细则》中应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按特种设备申报?
根据《细则》规定,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申报类申报。
五、《细则》中按特种设备申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报主体应向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书、用地权属证明材料、用地红线范围、工程勘察材料、项目方案设计书、材料真实性声明与签字等申报材料。
六、《细则》与《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补助细则》)是什么关系?
符合《补助细则》中补助标准的,申请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转项目所在街道办现场核实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提交福田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