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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总第126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8-04 15:02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23-11046954

  《政府公报》2023年第2期目录

  (印发日期:2023年8月1日)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福田区总部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福府规〔2023〕2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规〔2023〕3号)

  3.《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福田区第九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福府函〔2023〕36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3〕4号)

  6.2023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7.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3〕5号)

  8.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府办规〔2023〕6号)

  9.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23〕7号)

  10.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府办函〔2023〕8号)

  11.《深圳市福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政策解读

  1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3〕8号)

  13.《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政策解读

  1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福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福府办函〔2023〕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福田区总部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福府规〔2019〕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4月30日,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0日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总部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府规〔2019〕4号

区各有关单位:

  《福田区总部项目遴选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福田区总部项目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总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项目,是指符合深圳市总部用地申请条件,且在福田区范围内申请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总部大厦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区总部项目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区遴选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产业牵头部门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法制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区遴选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定项目牵头单位为福田区政府的总部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

  (二)审定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遴选用地意向区位为福田区的总部项目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土地整备情况以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意见;

  (三)研究应报请市、区遴选小组决策的其他事项。

  区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承担区遴选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拟定该总部项目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和设置竞买资格条件。

  项目牵头单位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金融类总部为区金融局;

  (二)高新技术类总部为区科技创新局;

  (三)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商贸流通类总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文体旅游类总部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建筑业类总部为区住房建设局。

  (六)其他项目按其所属行业类别确定或者由区政府指定。

  第三章  总部项目申请材料

  第五条  总部项目申请企业需提交《福田区总部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一)申请报告: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现有人员规模及办公面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项目名称、申请方式(独立申请、联合建设)、产业类别(按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确定编号和细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办公人员规模、拟用地面积、拟建筑面积、用地意向区位、用地功能、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其余资料清单:

  1.总部项目用地申请表;

  2.在深自有用地用房情况声明书;

  3.深圳市总部企业核定申请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资格复查相关证明材料;

  4.审计报告;

  5.企业纳税证明;

  6.企业验资报告;

  7.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8.营业执照;

  9.其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总部项目遴选程序

  第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为市行业主管部门,其就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土地整备情况以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征求区政府意见的,由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遴选小组审定后反馈。

  第七条  区政府受理总部项目遴选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受理申请资料,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总部项目遴选报告的编制工作:

  (一)受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审查通过后,由项目牵头单位启动总部项目遴选程序,综合产业发展导向、企业发展前景、企业经济数据以及产业布局与用地需求等情况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拟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和设置竞买主体资格条件;

  (三)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四)征求市级部门意见;

  (五)报区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

  (六)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拟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报区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

  (七)经区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通过后,报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

  (八)经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通过的,按照《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以及深圳政府在线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牵头单位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报市遴选小组审定。

  提请市遴选小组审议的总部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竞买资格条件未经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如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程序报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

  总部项目用地供应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妥善处理的总部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连同竞买资格条件一并转市规自局福田局组织用地出让。

  福田区政府作为产业发展监管的责任主体的,由区相应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区政府根据总部企业发展要求,在承诺期(5年)届满后1年内、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前1年内等阶段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约定事项进行履约核查,实行“全方位、全年限”监管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日。

《福田区总部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福田区总部项目遴选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目的

  明确福田区总部项目遴选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与职责及相关遴选程序,以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地组织区总部项目遴选行为。 

  二、《实施办法》遴选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项目牵头单位为福田区政府的遴选总部项目的行为,以及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遴选用地意向区位为福田区的总部项目行为。总部项目是指符合深圳市总部用地申请条件,且在福田区范围内申请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总部大厦的项目。

  三、《实施办法》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区总部项目遴选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产业牵头部门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根据各部门职责、各产业主管部门作为相应总部项目遴选的牵头部门。具体分工为:金融类总部为区金融局;高新技术类总部为区科技创新局;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商贸流通类总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旅游类总部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筑业类总部为区住房建设局;其他项目按其所属行业类别确定或者由区政府指定。

  (三)明确遴选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拟定该总部项目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和设置竞买资格条件。

  四、《实施办法》的总部项目申请材料

  《实施办法》明确了申请总部项目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现有人员规模及办公面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项目名称、申请方式(独立申请、联合建设)、产业类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办公人员规模、拟用地面积、拟建筑面积、用地意向区位、用地功能、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其余资料清单:总部项目用地申请表;在深自有用地用房情况声明书;深圳市总部企业核定申请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资格复查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报告;企业纳税证明;企业验资报告;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营业执照;其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实施办法》的遴选程序

  (一)市政府为主体的遴选程序

  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总部项目遴选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就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土地整备情况以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等方面征求区政府意见,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反馈。

  (二)区政府为主体的遴选程序

  以区政府为主体的遴选流程分为:项目申请与受理、审查及征求意见、遴选方案审定、备案、公示5个环节。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妥善处理的总部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连同竞买资格条件一并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组织用地出让。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府规〔2023〕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物业资产管理制度,保障政府物业资产的合理使用、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5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资产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合作合资、企业改制剥离、规划配建、行政划拨、行政罚没等方式形成的物业资产。政府物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文教卫体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居住用房(不含保障性住房)等各类用房(含临时建筑物)、土地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确保物业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凡占有、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物业中心”)是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资产行使所有权,进行管理、处分和调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府物业资产实行统一接收、统一登记及统筹管理, 根据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物业中心负责起草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负责接收公共服务、产业、行政罚没等归政府所有的用房及附属设施,统筹办理及监督政府物业不动产权登记情况,追收未移交的归政府所有的物业资产;负责经营物业的租金评估、租赁合同签订,统一租赁社会物业;负责物业资产收入收缴、清查、登记及处置,检查、监督使用单位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区办公用房台账,统筹调配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审核装修方案,履行监督管理和督察整改职责。

  (三)教育、卫生、文体等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用房需求,建立各单位办公及公共服务用房台账,履行监督管理和督察整改职责。

  第三章  物业筹集方式

  第六条  区物业中心通过规划配建、政府投资、置换、行政罚没、租赁等方式筹集各类用房。

  (一)规划配建筹集是指根据土地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接收产权归政府的公共服务用房、产业用房等及附属设施。

  (二)政府投资筹集是指接收利用财政资金建设、购置等方式形成的各类用房。

  (三)置换筹集是指与其他物业产权人置换物业,包括使用权置换和所有权置换;物业所有权置换属于资产处置范畴,应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罚没筹集是指接收执法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形成的罚没物业。

  (五)行政划拨筹集是指接收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资产划拨方式划转的物业。

  (六)现有政府产权物业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区物业中心可按照相关规定租用社会物业。

  第七条  区物业中心对项目规划产权归区政府的各类用房及附属设施行使监管权。在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不动产登记各阶段,区城市更新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实施单位应先征求区物业中心意见。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八条  区物业中心负责统筹办理及监督政府物业不动产权登记情况,移交单位应配合办理政府物业不动产权登记;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政府物业,原建设移交单位负责完善不动产权登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配合补办资料。涉及以下情形的,相关单位应先完成以下程序后,会同区物业中心将权利人统一登记为“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一)登记在行政事业单位名下的政府物业资产,不动产权证(房地产证)统一交由区物业中心集中保管。

  (二)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三)建设实施单位应先完成规划配建项目的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四)符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用地单位)应先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第九条  区物业中心负责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和监督管理。

  (一)区物业中心建立政府物业资产台账,统一办理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核减核销,一年一次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对账。

  (二)使用单位应指定物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物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区物业中心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物业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会计制度按估计价值入账,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政府物业资产使用管理是指区物业中心通过授权、委托管理、委托运营、出租等方式提供物业的行为。

  (一)授权是指将物业调配给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公共服务及业务用房等使用的行为;

  (二)委托管理是指按使用功能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等代为管理的行为;

  (三)委托运营是指将物业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的行为;

  (四)出租是指将物业出租给企业(机构)或个人的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物业应以集约高效为原则,按授权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用途投入使用。未按规定时间使用、擅自改变授权用途或擅自出租出借授权使用物业的,区物业中心可提前终止授权并收回物业。各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形成物业使用报告并提交区物业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区物业中心可将垃圾转运站、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再生资源回收站、消防站、公园绿地、广场、公共通道等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等无偿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授权使用的政府物业,使用单位将物业对外出租产生收入的,应与运营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十四条  区物业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以市场评估价出租政府物业,收入上缴区财政;产业用房出租按产业用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自筹经费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政府物业的,原则上应按市场评估价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  政府物业管理模式分为直接管理、授权管理、委托运营管理。

  (一)区物业中心负责直接管理的政府物业的本体结构、公共区域的修缮、设备设施的维护及更换。

  (二)授权使用单位负责使用物业的装修、修缮、设备设施的维护及更换;达到立项限额标准的,应就项目建议书中的使用用途、结构安全等内容征求区物业中心意见。

  (三)运营单位负责委托运营管理的政府物业的修缮、设备设施的维护及更换;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承租方负责承租物业的装修、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如需进行二次装修的,装修方案应依约定报区物业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物业的消防及生产安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使用物业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物业,应在政府自有物业中调剂解决;确需租用社会物业的,应就必要性和合规性提出依据,报区物业中心统一租赁。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是指对政府物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所有权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如调拨、划转等。

  (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如出售、出让等。

  (三)所有权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物业资产进行所有权置换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缺少、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区物业中心出具处置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凡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政府物业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区物业中心意见,按程序办理立项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处置政府物业资产的,所得收入应上缴区财政。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区物业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政府物业资产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经营进行监督;涉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业部门负责对入驻企业(机构)使用政府物业进行监管考核、绩效评价和到期处置等。

  第二十四条  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物业中心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政府物业资产,阻挠管理部门核查的;

  (二)不按规定规划、建设、移交政府物业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活动的;或擅自将政府物业出借他人的;

  (五)擅自利用政府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政府物业资产严重损失的;

  (七)不按规定权限维修和处置政府物业资产的;

  (八)不服从统筹调配,不按要求限期整改、搬迁或交回物业的;

  (九)擅自置换使用权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物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何要修订《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18年5月印发实施以来,在加强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保障政府物业资产的合理使用、有效利用与安全增值、强化政府物业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办法》执行和落实的工作实践中,也浮现出了一些急需修订的问题,如原依据的政策已重新修订,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同时,对于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部分内容及流程也需依照现行情况进行调整,进一步优化完善。因此,在该《办法》有效期将满之际,亟需将近年来物业资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总结转化,在对《办法》适时修订时进行吸收、归纳、优化、完善,以实现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政府物业资产服务产业和服务民生的作用。

  二、《办法》修订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哪些?

  《办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1〕1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5号)。

  三、《办法》的修订经历了哪些程序?

  自2023年1月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后,区物业中心先后开展了调研座谈、反复讨论修改、征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挂网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开展风险评估等一系列工作,使《办法》不断得到完善,并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印发。

  四、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哪些创新或变化?

  (一)进一步完善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是依据区各部门的工作职责,通过梳理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各环节上的工作需求,明确区机关事务局、街道、教育、卫生、文体等主管单位及各产业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机制。通过总结日常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形成政府物业资产的“筹集接收—资产登记—使用管理—处置管理—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的全流程闭环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包括:1、明确物业的筹集方式、使用管理模式、处置方式等内容。2、着重加强产权登记力度。鉴于政府物业产权确权率较低的问题,在本次修订中明确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实施单位、项目单位等均需配合将产权登记至区物业中心名下,完善相关确权手续。3、规范在建工程的入账管理,实现应转尽转。鉴于目前有为数不少的工程项目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财务决算,导致该些项目无法及时转为固定资产,通过规范入账要求,切实推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4、加强对产业用房的监督管理。强调“谁引进、谁监管”原则,通过对入驻企业和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实现政府产业用房规范管理和优化配置,提升产业用房使用绩效。

  为更好发挥《办法》的制度规范作用,下一步,我们还将制定与《办法》配套的物业资产登记、处置管理、使用管理、租赁管理、授权管理等的七个实施细则,构建成“1+N”的制度体系。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福田区第九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福府函〔2023〕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区政府批准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确定的第九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7项),现予公布。

  各部门、各街道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弘扬华夏文明、繁荣中华文化,进一步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

  附件:福田区第九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附件

  福田区第九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序号

编号

类别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1

Ⅱ—1

传统

音乐

《古琴艺术(闽派·琴歌)》

深圳市山海琴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

Ⅷ—1

传统

技艺

《汝瓷(深圳)烧制技艺》

深圳市瑞百盛文化有限公司

3

Ⅷ—2

传统

技艺

《传拓技艺》

深圳市小南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

Ⅷ—3

传统

技艺

《北派李氏花灯技艺》

康乾李氏文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5

IⅩ—1

传统

医药

《张氏不孕不育中医疗法》

深圳市福田区妇幼保健院

6

IⅩ—2

传统

医药

《中医疗法(少儿推拿术)》

深圳市中医院

7

IⅩ—3

传统

医药

《刘氏不孕不育中医疗法》

深圳泰隆堂中医(综合)诊所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规〔2023〕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福田区“三大新引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福田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以数字人民币等多种方式发放。

  第三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工作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司法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区长任双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领导小组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以下称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听取各主管部门汇报产业资金执行情况,指导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绩效。

  第五条  领导小组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职”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智能审批。领导小组授权各主管部门列出的核准类、认定类项目采取智能审批程序。智能审批程序改革创新产业资金审批、拨付、监管方式,实现产业资金的秒批兑现,及同一平台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简易程序。领导小组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采用“智能化初审+主管部门核验”的审批模式,在智能系统平台实现主管部门内部审核和确认,提高产业资金审批效率。

  (三)专责小组会议。领导小组授权各专责小组召开会议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四)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审议产业资金“一事一议”事项及各产业部门专责小组会提请联席会审议的事项,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按照联席会相关议事规则实施。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科学安排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所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智能审批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量提请区财政局动态调剂指标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六)各产业政策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限制。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的违法违约行为采取措施并追回支持资金,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2.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根据监管要求与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加强对资金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3.设定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应当查询并应用拟支持对象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5.负责把握产业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廉洁合规治理体系建设。

  (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2.区统计局:负责核查经营所在地,配合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纪委监委、审计局:依法依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司法局负责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产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专业技术支持。

  (四)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满足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享受产业资金政策支持项目需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片区产业定位。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且审核通过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获产业资金人才支持的个人,相同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其他同类人才政策支持。

  (三)对依法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企业(机构),产业政策不予支持。

  (四)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特大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不受限制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各主管部门确认有必要超过上述限制的,专项提请专责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对福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特大、关键和紧缺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支持意见,按照“一事一议”的报审流程,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直接对产业资金支持提出申请,通过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https://qfzx.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各产业资金政策申请指南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下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原则上为核准制。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核准制原则上为事后支持,需要采用事前资助的项目,须事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核准制审批流程如下。

  (一)智能审批项目办理流程:企业手机或PC端提交申报材料→智能程序审批输出结果→主管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公告→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拨付。

  (二)简易程序办理流程: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智能程序审批输出初审结果→主管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部门内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拨付。

  (三)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查重→主管部门专责小组会议审定、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拨付。

  (四)联席会审批流程: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领导小组审定,主管部门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席会议在组织召开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有关会议材料递交有关参会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做好充分沟通协调。会议召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签批。

  第十七条  经核准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核查。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项目,由智能系统程序自动比对企业基本情况,并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重复申请和年度支持总额限制情况。

  (二)公示。核查通过的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在福田政府在线通知公告栏予以公示,智能审批项目采取福田政府在线专栏或产业资金申请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智能审批项目所属政策主管部门在公示期间内对审批数据进行线上复核。

  (三)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四)签订书面监管协议。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与政策主管部门签订书面监管协议。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与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界限时相应项目政策主管部门签订书面监管协议。

  (五)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智能审批系统根据各主管部门上传的拨款文件及企业上传的账户信息生成拨付表单,以电子流的形式经数据加密流转至各财务审批人员账号进行线上签批,完成后在经办人账号打印纸质费用报销单签批件用于拨付与归档。

  (六)归档。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资料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资金绩效工作评价按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绩效评价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须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并做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第二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达到30万元的企业,或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签订书面监管协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源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反书面监管协议、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或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故意逃避监管违约责任情形的,视同为违反书面监管协议,由主管部门取消、追回支持资金等资源。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2〕5号)同时废止。

  2023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福田区财政局作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会同各产业部门,经过专题调研、全国各地政策比对研究、征求各界意见、公开听证会、风险评估、法律合规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印发了2023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以福田区“十四五”规划、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引,聚焦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城区“三大新引擎”,构建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结合近三年产业资金政策实施效益分析、全国各地产业政策比对研究、辖区各行业企业政策修订建议,福田区提出2023年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修订方案,以用户思维提升产业资源集成化水平,以系统思维打造产业发展生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最终,形成了“1+9+N”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框架,《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属于福田区“1+9+N”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9个通用政策中的一个。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旨在充分发挥产业资金引导作用,加大产业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加快集聚创新要素,强化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并撬动社会资源,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相互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拓展更多高质量增长点。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支持对象和条件、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批准、监督管理和附则6章,共25条,较《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22〕5号)主要有如下修改: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是不能设置注册地和纳税关系的限制,二是不能与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作为参照给予补贴,三是不能与销售额、营业收入等指标给予补贴,四是不能给予特定龙头企业补贴,对《管理办法》进行局部字眼调整。调整相关表述:第八条“申请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修改为“申请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第十条第五款“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最高500万元;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原则上最高1000万元。各主管部门确认有必要超过上述限制的,专项提请专责小组会审议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备案”修改为“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最高500万元。各主管部门确认有必要超过上述限制的,专项提请专责小组会审议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备案”。删除原第十条第四款“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公共平台或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等表述。

  特此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规〔2023〕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和优化配置,打造高品质福田营商环境,统筹辖区产业空间资源,促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产城融合水平,加速高端产业集聚,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配置、协同高效”的原则,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1〕1号)、《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空间资源,是指辖区范围内用于企业(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产业空间,即区政府自有产权或统租并按政策出租的产业空间;

  (二)社会产业空间,即区国有企业、集体股份公司、其他市场主体或自然人持有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空间。

  第三条  产业空间资源主要用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产业高端聚集,服务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和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重点企业,以及区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事项由福田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统筹,常规项目通过领导小组设立的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以下称“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一事一议”项目通过联席会议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第五条  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结合片区产业功能定位,指导各产业部门开展产业导入工作;

  (二)产业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工作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司法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等部门,负责主管和服务的企业(机构)导入、专业楼宇建设方案拟定、资金预算编制、政策兑现、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和到期处置等工作;

  (三)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政府产业空间房源信息更新并推送至产业空间智能服务系统,租售价格评估及租赁运营管理,根据产业部门意见及相关会议纪要对产业空间进行租赁、调剂、清退等;

  (四)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计区国有企业产业空间、集体股份公司产业空间房源信息,并负责指导区国有企业、集体股份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根据产业部门预算情况,统筹安排相关资金;

  (六)区统计局负责配合产业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

  (七)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配合提供城市更新、空间用地等相关信息至产业空间智能服务系统,配合做好数据实时对接,及时更新;

  (八)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综合协调事项,汇总收集社会产业空间资源、发布信息、受理申请、提请上会、公示、拨付资金等工作。

  第二章  政府产业空间管理

  第六条  入驻政府产业空间的企业(机构)主营业务须属于下列产业领域之一:

  (一)金融业(含金融科技)、现代物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商贸服务业、供应链管理等服务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

  (三)文化等时尚创意产业;

  (四)先进制造业、建筑装饰设计及其他建筑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五)经区政府审定的其他产业。

  第七条  入驻政府产业空间的企业(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重点企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重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

  (二)重点金融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含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征信企业、资信评估机构、评级机构、金融媒体、金融培训机构、风险控制机构、法律调解机构、要素交易平台等金融服务企业(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的金融及金融科技相关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三)高端资源载体: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成立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资助的研发机构等;

  (四)时尚关键企业:时尚产业链头部企业、高成长企业等;

  (五)经区政府审定的其他企业(机构)。

  第八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府产业空间的租金价格进行市场评估,产业部门依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价面向企业(机构)配租。

  (一)入驻企业(机构)依条件享受相应的租金优惠,原则上最低租金可为市场评估价的30%;

  (二)产业空间租金价格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租赁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时,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可适时进行市场租金价格评估,并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政府产业空间的配置及退出流程:

  (一)企业(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区产业部门等方式查询产业空间分布情况、入驻条件、租金优惠政策等信息,选择目标产业空间并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区产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机构)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形成产业空间配置方案,常规项目报专责小组审定;“一事一议”项目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经会议审定的产业空间配置事项,区产业部门应在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会议纪要后30日内与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同时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出具《企业(机构)入驻确认表》,并督促企业(机构)在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区产业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逾期时间不超过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区产业部门须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

  (四)经会议审定但暂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重点项目,如须提前入驻,区产业部门应说明情况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按市场评估价的两倍缴纳租赁押金后方可入驻,租赁期限自实际入驻之日起算;

  (五)经会议审定的入驻企业(机构)按相应面积调整产业空间位置、放弃租赁或提前终止租赁产业空间的,由区产业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执行。

  (六)区产业部门为重点产业项目预留产业空间的,须报分管区领导同意,且预留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督促入驻企业(机构)按时缴纳租金,定期向区产业联席会报告租金收缴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报备产业空间配置情况。

  1.拖欠租金超过两个月(含)以上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应书面催缴,并抄送区产业部门,区产业部门应配合做好租金催缴工作;

  2.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含)以上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发律师函追缴,并抄送区产业部门,区产业部门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3.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含)以上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书面征求区产业部门意见后,采取诉讼方式追缴;如有暂缓追缴情形的,由区产业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执行。

  第十条  政府产业空间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按照“谁引进、谁负责”原则,区产业部门应及时联系企业办理相关续租手续。

  (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后应推送租赁信息至区产业部门备案,并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书面提醒区产业部门。

  (二)区产业部门应及时与企业(机构)联系,了解续租意愿,提醒企业(机构)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交续租申请;

  (三)区产业部门根据监管协议及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核,并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明确可否续租。如续租,应明确考核指标及优惠条件,报专责小组或联席会议审定,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办理租赁手续;如不续租,应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执行。

  第十一条  区产业部门须对入驻企业(机构)的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60日内,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报送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产业空间的运营管理方式分为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和委托运营管理两种方式。委托运营管理的产业空间,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可授权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与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对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区产业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对具体管理的产业空间制定操作指引,报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操作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空间的产业定位、准入条件、优惠标准、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等。

  第十四条  对承担区政府战略职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引进企业(机构)入驻区国有企业产业空间的区国有企业,参照政府产业用房政策执行给予入驻企业(机构)享受租金优惠的,按照“谁引进、谁考核、谁负责”原则,按当年度市场评估价90%的标准将租金差额据实补足区国有企业,支持资金从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社会产业空间协同管理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要素集聚,符合条件的社会产业空间可在区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纳入协同管理,共同打造专业楼宇(园区)(以下统称“专业楼宇”),并依条件给予支持。打造专业楼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楼宇或园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二)运营机构需具备专业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可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服务,向入驻企业开放提供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符合入驻标准的企业(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或承诺在认定一年内,符合入驻标准的企业(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

  第十六条  纳入协同管理的社会产业空间,租金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的90%,且不高于实际有效租金。评估价由专业楼宇牵头部门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

  第十七条  专业楼宇的运营机构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运营支持。按运营机构对专业楼宇的投入情况及运营效益,遵循“因地制宜、效益先行、鼓励招商、打造生态”的原则,灵活根据楼宇的招商情况、服务质量、基建投入、单位面积综合效益等指标考核运营机构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支持,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二)服务支持。相关部门为经认定的专业楼宇提供以下专项服务:

  1.授予专业楼宇认定称号及牌匾;

  2.在楼宇内设置“24小时政务服务专区”;

  3.配备服务专员及时对接响应运营机构、入驻企业的政务服务诉求;

  4.提供联合招商、政务咨询、政策宣讲、统计业务培训等系列政务服务;

  5.纳入辖区优质产业空间资源库并予以重点推介。

  第十八条  专业楼宇的牵头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总部经济、新能源、数字经济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二)高新技术类由区科技创新局牵头;

  (三)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商贸流通类、供应链类、专业(高端)服务类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四)法律服务业类由区司法局牵头;

  (五)上市公司及金融类(含金融科技)由区金融工作局牵头;

  (六)文体旅游类、时尚创意类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

  (七)建筑行业类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牵头;

  (八)中小微企业、商协会、招商推广园区(含国际化园区、产业链园区、孵化器)等平台机构类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牵头;

  (九)符合福田区产业导向的其他行业根据行业特性,分别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等部门提出,按行业相近原则与上述部门联合打造专业楼宇。

  第十九条  专业楼宇牵头部门综合产业发展导向、物业信息等情况,拟定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提请专责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审定。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物业信息;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效益目标等;

  (三)运营管理方式、租金标准等;

  (四)企业入驻条件、考核机制、考核指标、退出机制等;

  (五)政府资源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等;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对于入驻专业楼宇的企业(机构),可依条件给予每年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租金支持,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经联席会议审定的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楼宇的牵头部门须与运营机构、享受政策支持的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并对专业楼宇的产出效益进行定期监管及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专业楼宇的运营支持及相关入驻企业(机构)的租金支持,在牵头部门负责管理的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社会机构多触角、多方位提供政府所需信息,对物业管理机构、商协会等机构,及时反馈并填报尚未启动异动预警的重点企业及“四上”企业等企业异动预警信息的,按条件予以分类分档支持,单一机构累计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商业办公楼宇支持

  (一)适用范围。商业办公楼宇指建筑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且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社会物业,运营主体需配备专业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

  (二)楼宇运营管理支持。根据商业办公楼宇综合效益依条件给予运营主体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三)楼宇环境提升支持。鼓励辖区低效、老旧商务楼宇进行更新改造,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依条件给予适当支持。

  (四)楼宇产业集聚支持。鼓励运营主体对产权分散的低效楼宇进行统租并按政府产业定位招商,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同一企业(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福田区其他产业空间政策支持的,本办法不再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机构)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严重失信行为、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拖欠租金、违反相关合同、协议等情形的,由产业部门取消入驻资格、追回支持资金,并会同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终止租赁合同,予以清退。企业(机构)拒不执行的,载入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五年内不得申请区产业空间或享受其它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同时依法依规追缴其违法所得,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专责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同意,承租企业(机构)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企业(机构)可入驻政府产业空间合署办公,但不得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擅自转租或分租;如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使用功能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经书面警告后30日内未整改的,可终止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对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此前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2〕6号)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府办规〔202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八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福田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服务经济、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构建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生态,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实际在福田区运营,且对福田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人才服务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商协会(以下统称商协会)。

  第二条  行业提升支持

  (一)组织发展建设支持

  1.落户支持。经备案,对上一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符合福田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商协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

  2.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参与并获得活力评估前50名、入驻商协会专业楼宇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商协会,在福田辖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当年未获得过房租支持,每月一般不超过50元/平方米连续两年给予房租支持,支持租用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且支持资金不超过实际租赁资金总额。

  鼓励打造商协会专业楼宇,形成集聚效应,支持符合条件的商协会入驻,提供一站式服务,具体依据当年公布的《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3.活力评估支持。每两年对商协会的规范性、专业影响、产业影响、社会影响等服务福田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结果按照三个档次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4.商协会发展支持。非活力评估年,为提升商协会服务能级,按商协会数字化运营管理、人才培养、产业研究、标准研制、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发展情况,给予一般不超过40万元支持。

  (二)品牌建设与推广支持

  1.展会支持。经备案,对商协会在本区主办、承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会、博览会,按不超过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2.品牌活动支持。经备案,商协会在本区主办或承办营商推介、品牌活动、技能技术大赛等对营商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3.海外服务支持。经备案,为鼓励商协会带动企业走出去、找市场,提升商协会国际化服务能力,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商协会拓展海外市场的项目给予支持。组织企业海外参展,按福田企业参展数量等情况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支持;海外开展具有福田营商环境推介的专项活动,按不超过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经备案,对商协会主导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工具性检测、公共信息系统、行业数字化建设、行业数据监测等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不超过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建设支持。

  第三条  人才住房支持

  符合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商协会,可申请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补贴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四条  福田英才支持

  实际负责商协会运营的会长或秘书长等可申请福田英才荟领军人才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英才荟计划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五条  招商引资支持

  鼓励商协会为本区引荐招商项目,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具体依据当年公布的《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六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商协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本措施资金不再支持。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预算总额限制。

  第八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深圳市福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深福投企规〔2022〕2号)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福府办规〔2023〕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八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科学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各部门、各街道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管属地(辖区)管招商、管产业(行业)管招商、行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产业资金、政府产业用房等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新落户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以下企业(机构、个人):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科技创新、文化时尚、商业、先进制造、高端服务、战略新兴等产业领域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按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或分租,否则须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一)经批准,为本区举办的重大招商推介活动,对活动承办单位,经审计核定,给予一般不超过800万元支持资金;

  (二)为福田区专题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活动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核定金额的50%,按年度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

  第九条 招商合作支持

  (一)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

  (二)招商项目引进支持。鼓励全社会力量(包含各类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和个人)引荐招商项目,对为本区有效引进相关招商项目的机构(包含各类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或个人(不包含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包含被引荐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实际利用外资支持

  对获得市利用外资奖励的项目,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资金。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以及服务头部企业产业链的招商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等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福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福投企规〔2022〕1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府办函〔202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福田区“十四五”规划和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深化政府产业服务改革,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创新融合集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抢抓“双区”驱动、“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服务市“五大中心”,加快建设“三大新引擎”,优化产业发展资源供给方式,升级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体系,提升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撑能级,打造全球最佳营商环境实践地,加速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

  二、基本原则

  (一)战略原则。以福田产业发展战略为引领,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重点产业在福田集聚发展、高端发展。

  (二)价值原则。支持企业(机构)或相关个人积极提升核心竞争力,向高产出、高效益、高带动和高成长企业转型升级,共同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撬动原则。支持企业(机构)或相关个人撬动社会资本、空间、技术、平台等资源,利用市场化手段共同推动辖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公共性原则。支持企业(机构)打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促进产业发展的专业服务,解决产业发展公共性问题,合力营造福田国际一流产业生态。

  三、产业导向

  (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产业

  充分发挥福田区中心区位优势,依托高水平商务环境与产业支撑,继续高举总部经济旗帜,擦亮总部基地招牌,大力引进集聚国际化、领军型、创新型企业总部,加快创建世界级湾区总部经济发展标杆城区,建成“湾区总部之都”。

  (二)巩固发展支柱产业

  牢固把握福田区产业发展优势基础,紧扣福田区支柱产业发展脉络,持续提升科创、金融、时尚“三大产业”,坚持高端导向、开放发展、创新引领,强化产业发展动能,巩固经济支柱地位,引领带动福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三)全力打造“20+8”产业集群

  聚焦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开展技术攻关,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人才链,打造世界级未来产业集群。积极支持产业跨界创新,探索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重点发展“智能+”“金融+”“健康+”和“绿色+”类产业,为福田区面向未来发展开拓强劲的新兴增长点。

  (四)提升发展战略支撑产业

  依托福田区作为深圳市中央商务区核心优势,充分发挥高端服务业、高端消费业、商贸会展业等战略支持产业的良好发展势头,提升国际化、高端化服务能力,强化服务贸易,在中高端消费、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积极打造服务粤港澳乃至亚太的战略支撑产业集聚地,建设国家级服务中心。

  四、支持内容

  (一)优化产业发展资源要素集成。平台化、清单式、动态化管理产业发展资源,形成产业资金、产业空间、产业人才等可知晓可操作可预期的政策体系。创新产业服务供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实现资源融合和机制联通,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应。

  (二)充分发挥产业资金引导作用。加大产业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加快集聚创新要素,强化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并撬动社会资源,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相互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拓展更多高质量增长点。

  (三)提升产业空间精准高效供应。构建产业空间统筹支撑系统,坚持产业发展需求导向,依托重点片区优势及创新性产业用房资源,统筹辖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和优化配置,合理运用产业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物业和社会物业资源引领产业聚合发展的作用。

  (四)凝聚产业人才赋能产业发展。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目标,引聚高层次产业人才,准确把握人才需求,加大提升人才支持力度,强化公共服务与人才住房供给,释放内生动力打造“人才磁场”,优化高层次人才干事创业环境,广聚天下英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福田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组织实施的决策机构,由区委书记、区长任双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主管部门和各监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总体部署,统筹研究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综合协调各类资源配置和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指导产业政策绩效和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精简审批程序。领导小组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职”原则,授权各主管部门采用精简审批模式,常规项目采用智能程序、简易程序和专责小组会审批程序,“特大、紧缺、关键”项目采用产业联席会审批程序。

  (三)健全绩效管理。加强产业资源预算管理,制定政策绩效评价机制,领导小组每年听取产业政策投入产出的绩效评价报告。

  (四)强化事后监督。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对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企业(机构),产业政策不予支持。加强违约责任追究,企业(机构)或个人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书面监管协议、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产业政策不予支持;如已支持的,负责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应追回支持产业资金、产业人才住房、产业人才、政府产业用房等资源;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政策解读

  一、政策修订背景是什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服务全市“五大中心”战略,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福田区“一榜三令”高效执行机制工作要求,坚持产业政策要发展和安全并举、科技政策要聚焦自立自强,全力以赴抓好大产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大环境,以福田区“十四五”规划、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引,聚焦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城区“三大新引擎”,加速构建中国式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结合产业政策实施分析、全国各地产业政策比对研究、辖区各行业企业政策修订建议,提出2023年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修订方案,以用户思维提升产业资源集成化水平,以系统思维打造产业发展生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政策修订原则是什么?

  (一)战略性原则,与国家省市最新方针政策相适应。

  突出工作重点,凸显高质量发展主题,政策应体现市“五个中心”“九大经济”“20+8”战新产业集群等战略部署,充分服务战略落地,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典范提供新动能。

  (二)协同性原则,发挥产业政策资源的整体效应

  综合考虑企业发展、产业链、生态链的一套整体解决方案,企业发展需求涉及产业资金、产业空间、福田英才、人才住房、政务服务等,做好政策配套协同,形成政策“组合拳”。

  (三)绩效导向原则,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能

  以市区战略规划和区重点工作目标为导向,“二八原则”配置资源,全盘考虑资金总控和资金绩效管理,最优化实现产业政策效能。

  (四)服务体验原则,提升政策兑现效率

  优化升级智能系统,试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模式,推行无纸化申报、智能审批和数字货币等,实现更多“秒批秒付”“免申即享”,提升企业体验感和获得感。

  三、政策修订依据是什么?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4.《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7.《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8.《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9.《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10.《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11.《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12.《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

  13.《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

  14.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法规。

  四、政策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围绕深圳市建设“五大中心”提供战略支撑,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1.打造智能制造高地,推动八卦岭片区“工业上楼”厂房空间建设计划实施,突出强调打造制造业创新中心、5G+智慧工厂、无人工厂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突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项冠军支持、数字化转型支持,提高专业楼宇入驻企业租金支持和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2.建设都市型科创区,继续实施重大创新“凤巢计划”、头部企业“聚龙计划”、企业孵化“竹海计划”、科技金融“赋能计划”,丰富科技企业产业用房支持,新增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区级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和租金支持;汇集龙头企业、链主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企业集群,新增战略性新兴企业落户支持,提高企业高成长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新增创新联合体支持。

  3.打造世界级消费目的地,推动建设各具亮点的香蜜湖、中心区、华强北、皇岗口岸“四大核心商圈”,及深业上城、印力东海、梅林创意生活、车公庙金沙“四大特色商圈”,突出商业经营环境提升、特色商圈、夜间经济示范区等支持,给予最高1000万元;提高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开设全品类旗舰店支持力度,最高给予5000万元支持,吸引全球高端品牌集聚;推动会展业发展拉动消费,新增专业展会引进支持,最高20万元。

  4.构建现代供应链高地,大力发展进出口贸易与跨境电商,新增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最高30万元,提高供应链企业自用仓库租赁支持力度,提升至最高200万;强化供应链企业集聚优势,鼓励辖区重点企业“走出去”,新增境外重点展览参展支持,最高100万元,提升全球供应链资源配置和贸易服务能力。

  5.提升金融业发展能级,推动传统金融行业扩规模、优结构、提质量,新增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支持,最高300万;突出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最高800万元;发挥深交所优势,提升企业上市、金融科技、股权投资、私募证券、家族财富管理、绿色金融、风投创投等新型金融领域服务科技企业、实体经济效能,整合投早投小投科技、特色金融风险补偿支持,新增私募基金培育和增长支持,分别最高500万元和最高400万元,持续巩固金融强区地位。

  (二)大力培育和壮大“九大经济”形态和“20+8”产业集群,巩固福田发展的主阵地、制胜新赛道。

  1.巩固发展总部经济总部经济政策新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直接认定总部企业,加大引进力度,提升“湾区总部之都”辐射能级。

  2.提升服务经济聚集效应,突出发展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业,新增支持法律服务业若干措施,聚焦涉外涉港澳发展,包括机构集聚、人才、专业提升支持,专业和获奖支持等。高端服务业若干措施新增扩展业务和质量提升支持,最高300万元,提高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提升至最高150万元,打造高端服务业高地。

  3.加速双碳经济迭代发展,优化升级双碳经济若干措施,在数字化转型、核心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新产品推广应用、绿色低碳等方面构建产业生态,新增技术应用支持,包括绿色低碳技术、分布式光伏项目、储能项目、相变蓄冷项目、光储直柔项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方面,最高500万元;新增碳市场发展支持,包括标准技术文件编制、碳资产管理服务、减排量核证、碳普惠场景创建等方面,最高50万元。

  4.打造数字经济先行示范区新增数字经济政策,整合数字新基建、数字新科技、数字新智造、数字新金融、数字新文化、数字新商贸项目、新增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数字经济活动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入驻支持和最高100万元活动支持。

  5.拓展楼宇经济优势,进一步提高楼宇空间使用效能,新增楼宇运营管理、楼宇环境提升、楼宇产业集聚支持,给予最高100万元,发挥运营主体积极作用。

  6.培育“20+8”产业集群,将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措施拆分为5个产业集群,包括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集群、未来产业集群、新能源集群、智能终端和智能机器人集群、现代时尚与数字创意集群,鼓励企业突破战新领域的“卡脖子”难题,突出企业流片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提升自主可控和国产研发支持强度,如EDA软件支持、IP工具支持提升至最高300万元支持;新增R&D投入支持,最高300万元,投融资支持最高100万元;支持品牌国际推广,新增品牌推广支持,最高100万元、参加国际四大时装周最高500万元;支持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新增元宇宙建设支持、元宇宙场景应用支持、宇宙体验区建设支持;新增电竞场馆建设支持、电竞赛事支持、电竞俱乐部发展支持最高300万元;未来产业集群构建未来产业技术应用场景,新增创新成果支持最高200万元。

  (三)全面推动“三大新引擎”建设,发挥战略平台牵引力

  统筹片区和产业战略规划协同共振。一是优化完善河套深港合作区政策,紧密对接香港“北部都会区”发展策略,升级“六大科创集群”发展,出台“1+N”规划体系,实施三大政策包,让创新要素自由便捷流通,成为科研实践最佳基地。二是加强与片区规划协同共振,围绕香蜜湖国际金融中心设置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香蜜湖产融创新/上市加速器培育综合服务支持、香蜜湖产业投资创新中心综合服务支持等,围绕环中心公园活力圈设置社会物业空间租金支持、公共艺术和发布空间支持等项目,为片区产业发展生态提供政策支撑,吸引全球顶尖资源入驻,引导高端产业集聚。三是全盘谋划区域产业用地、产业空间规划,各产业主管部门与片区协调联动,共享用地和产业用房信息,共建区域产业生态,构建生活、生态、生产深度融合的现代化都市新空间。

  (四)加速营造国际营商环境高地,吸引全球优质资源

  一是提供综合营商最优方案,统筹产业资金、人才住房、产业空间、福田英才荟、营商服务等资源,补充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打造人才聚集地,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二是提高政策全量化触达率,结合综合平台“福i企”“i福田”小程序、“助企行”工作,以线上线下全量化一体化方式精准推送宣传,保障政策实施效果。三是提升智能化数字化服务水平,依托电子签章、数字货币技术,实现无纸化申报和免申即享,创新智能匹配、智能审批、企业服务档案等产品,优化政策兑现体验。

  五、政策申请主体应符合什么条件?如何申请?

  (一)符合产业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组织及个人。

  (二)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限制和除外情形

  1.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2.获产业资金人才支持的个人,相同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其他同类人才政策支持。

  3.对依法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企业(机构),产业政策不予支持。

  4.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特大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各主管部门确认有必要超过上述限制的,专项提请专责小组会审议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备案。

  (四)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https://qfzx.szft.gov.cn)自行如实申报,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同时按要求递交有关材料至福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福田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规〔202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使用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广东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福田区委、区政府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辖区高品质人文环境建设而设立的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三)坚持追求卓越理念,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发展高地;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成立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兼宣传部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文体、外事、财政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委外办、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公共文体中心、区文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设在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常委兼宣传部长任主任,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常务副主任。

  第五条  建立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宣传文体事业专家、国际合作与交流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宣传文体工作(或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两种方式。仅有由福田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与我区引进名人合作举办的纯公益文体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区内外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对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主体,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八条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福田城区形象宣传等;

  (二)大型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全民健身、文体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育等各类文体活动;

  (三)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有助于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福田国际化氛围、提升深圳及福田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体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

  (七)世界冠军和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

  (八)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精品群众文化团队扶持;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艺术空间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第九条  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出;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第十条  综合项目创意、公益性、社会需求及预期社会效果等因素,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因项目规模确需超出上述资助总额限制的,需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办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政策目标,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的说明等,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后,与部门预算同期报区财政部门汇总。

  第十二条资金办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经费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审批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计划外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网上申请,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根据区委宣传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立项审核:资金办依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材料及申报主体资格进行立项审核;通过立项审核的项目,由资金办指定项目业务指导单位对项目方案及预算进行指导优化;

  (三)方案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方案评审组,从项目创新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等维度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资助额度;评审会议邀请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列席并监督;

  (四)预算审核:由区委宣传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根据项目方案以及评审专家建议,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进行审核并提出预算经费建议;

  (五)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召开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对所有拟资助项目进行审议;

  (六)领导小组审议: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七)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区委宣传部核实成立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八)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与区委宣传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九)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计划外重点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体育项目。包括:

  (一)已纳入上级相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或相关规划、政策的项目;

  (二)上级主管部门主管主办或有明确要求的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及时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计划外重点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计划外重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区委宣传部提交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预算审核:由区委宣传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根据项目方案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进行审核并提出预算经费建议;

  (三)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召开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建议资助额度;

  (四)领导小组审议:由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五)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与区委宣传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六)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经审定同意资助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签订协议所需材料并与区委宣传部签订协议,无正当理由未在前述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签订协议的,视为申报单位放弃资助。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的持续性项目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资助期限届满后,还需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另行申报下一年度资助;单次性项目的资助期限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在协议中确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经费绩效及财务管理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过程中由资金办申请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产权分配由双方协商后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各项目业务指导单位及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财务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周期监管、绩效评价、财务审核等工作。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全周期监管系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内容进行微调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2周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一般应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进行专题汇报,资金办按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并重新核定项目经费,获批后方可变更。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资助协议约定内容的,区委宣传部将视情况采取终止协议、核减项目资助尾款、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款项、取消项目单位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工作,在现场活动开展前至少7个自然日提交绩效考核排期表,并为评估组现场调查提供必要协助。因项目实施单位未及时、准确告知活动排期等行为对绩效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负责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得私自转包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或阶段报告),项目实施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按期填写并提交项目进展季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要求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完成项目财务结算,并填写提交结项相关报告资料至资金办;资金办委托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进行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后未及时结项的,区委宣传部予以提醒、警示,并视情况扣除相应的绩效分数,核减部分乃至全部的尾款。

  项目实施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完成项目实施,或实施过程中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区委宣传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对该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区委宣传部根据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均应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资金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的,该项目在下一年度可优先获得支持。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资金办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支持的资格,并视情况核减项目资助尾款、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款项。

  第三十条  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监察委员会、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可视情况对资助项目以抽查形式进行延伸审计和抽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区委宣传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专项资金资助主体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资助;

  (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三)以各种形式拒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授权第三方监督核查;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协议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项目方案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取消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

  (二)在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含第三方受理机构、预算评审机构、绩效评估机构、财务审核机构等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尽责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宣传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福府办规〔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

附件

  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相关主体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核专项资金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三)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额度;

  (四)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资金办提请审议的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二、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把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三)初审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

  (四)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并按年度向区有关部门提供绩效报告;

  (六)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办法和操作规程;

  (七)对外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拟资助项目公示;

  (八)指导资金办的业务工作,根据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意见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协议。

  三、资金办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

  (二)承办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分配支持项目的业务指导单位,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对支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专项资金专家库及项目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拟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受理、立项审核、组织方案评审及预算评审等相关工作;

  资金办可以根据需要以区委宣传部名义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履行所委托的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

  (七)以区委宣传部名义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包括项目验收、社会调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并按年度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

  (二)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国库集中支付;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及有效监督。

  五、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一)参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对由本单位业务指导的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指导、监督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完成效果的评价意见。

  六、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责任

  (一)对项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及安全生产负责;

  (二)编制项目预(决)算;

  (三)严格按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实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接受资金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七)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八)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九)对于不具备完成以上工作资质的小型活动实施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政策解读

  一、修订《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1〕3号)于2021年6月7日印发。根据资金运营管理实践,以及相关单位提出的完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专项资金监管全面性,提升专项资金对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服务和保障力度,对《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展新一轮修订,重点修订完善资金项目审批流程,强化对资金项目的过程监管,以及对项目单位的信用管理,健立从项目审批、实施、结项到绩效评估的全周期管理体系。

  二、修订《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广东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教〔2017〕265号)

  《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宣通〔2021〕11号)

  三、修订后的《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共有八章、三十六条、一附件。第一章,总则,说明制定新管理办法的文件依据、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第二章,机构,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专项资金专家库。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明确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并规定依法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主体,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完全列举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并对不得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进行明确。第四章,资金预算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第五章,审批方式及程序,明确项目资助的审批分为年度项目和计划外重点项目,对计划外重点项目进行明确规定,并具体列明两类项目的申报、审批、协议签订等程序。第六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强调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周期监管,项目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绩效考核和项目结项管理工作,规定项目变更的情形及审批程序,明确对未完成绩效目标项目的处置措施。第七章,监督和检查,确定监督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同时,规定项目方案评审专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不良后果。第八章,附则,对办法未尽事宜做兜底规定,明确办法解释权及施行日期。附件,相关主体职责,明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资金办、项目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与责任。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项目申报阶段

  在项目申报主体资格上,增加了对资金申报主体的征信条件要求,对征信记录不良的企业、社团和组织限制其申报资助资格,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二)项目审批阶段

  1.简化立项审核环节,删除区文化议事会对申报金额100万元(含)的项目进行立项评议的内容,修改为:由资金办对申报项目材料及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单位预分配。

  2.增加“计划外重点项目”的预算审核环节。将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作为“计划外重点项目”提交宣传部部务会讨论资助额度的依据。

  3.压缩资助协议签订周期。为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将公示期满后项目实施单位与区委宣传部签订资助协议的时间调整为1个月内。未经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资助。

  (三)项目实施阶段

  1.细化项目变更审批程序,严格项目实施内容监管。项目变更需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书面报资金办审核;重大变更,项目实施单位还需进行专题汇报,资金办按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并重新核定项目经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协议约定内容的,资金办将视情况采取终止协议、核减项目资助尾款、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款项、取消项目单位申报资格等惩罚措施。

  2.明确项目单位不得私自转包,严格项目主体监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实施单位应负责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得私自转包项目,同时加强项目实施单位实施过程监管。

  (四)项目结项阶段

  严格结项时间要求,对不配合绩效评价要求,未及时提交结项报告、接受资金办财务审查的项目予以扣除绩效分数处罚,核减一定比例,直至全部的资助尾款。

  福田区委宣传部   

  2023年4月28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福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府办函〔2023〕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为加强对福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福府〔2023〕12号)精神,福田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福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福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周江涛  区委副书记、区长

  常务副组长:李志东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  组  长:肖  健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艾菲菲  区统计局局长

  张  钰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爱婷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成     员:薛志刚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蒋春生  区委编办副主任

  余  巍  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  擎  区科技创新局副局长

  韩青苗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余艳红  区民政局副局长

  颜冬生  区司法局副局长

  周阳上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  巍  区人力资源局副局长

  杨  杰  区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

  谈建中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五级管理岗

  李  勇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蔡剑新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罗崇文  区审计局副局长

  刘  申  区统计局副局长

  高  杨  区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中心副主任

  连青龙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梁玮钊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杨建波  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

  何晓东  区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

  纪志宏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黄  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三级调研员

  陈瑜珲  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二级调研员

  罗伟平  福田区税务局一级高级主办

  张平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局长

  许茂煜  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副局长

  于会泳  园岭街道办事处主任

  唐玉宏  南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泳彬  福田街道办事处主任

  郑奇武  沙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汉伟  梅林街道办事处主任

  郑湘涛  华富街道办事处主任

  邝瑞连  香蜜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邓  超  莲花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硕  华强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  红  福保街道办事处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副局长刘申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附件:福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福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

  2.区委组织部:配合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经费发放标准、范围制定。

  3.区委宣传部:指导统计部门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4.区委编办:负责提供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名录。

  5.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参与经济普查数据评估,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全区教育单位及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名录方面的事项;布置本系统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并参加调查结果的审核和评估。

  7.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调查结果的审核和评估。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全区工业、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相关企业名录方面的事项;布置本系统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区社会组织名录资料;布置本系统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区划编制、普查区域划分;协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的普查工作;参与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评估。

  10.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全区法律服务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布置本系统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和监督,配合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经费发放标准、范围制定工作,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

  12.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协调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录方面的事项;协助开展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评估。

  13.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协调全区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普查工作;协助落实相关产业、行业、企业的普查事项。

  1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全区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等)名录资料,影视制作发行机构、互联网视听等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布置本系统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配合开展普查宣传;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评估。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布置本系统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16.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各项普查工作,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17.区审计局:负责对我区经普相关支出做好监督和审计。

  18.区统计局:承担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人员、经费,物资保障;制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好全区普查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负责组织区级普查试点业务培训、人员选聘、数据处理、宣传发动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各项工作。

  19.区金融工作局:负责提供全区金融业企业名录资料;布置本系统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评估。

  20.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公益宣传工作;协助做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21.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助开展单位名录清洗工作;配合开展普查宣传。

  22.福田公安分局:负责普查安全保护工作;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各项普查工作。

  23.区国库支付中心:负责配合做好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经费的拨付和报账等核算工作。

  24.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重点企业名录及企业服务方面的事项。

  2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负责提供全区经济普查小区划分所需的最新电子地图信息;协助开展普查区域划分与绘图;提供本系统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

  26.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布置本系统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配合开展普查宣传;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评估。

  2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部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同时提供有关营业收入和纳税情况等资料;组织本部门基层工作人员配合经济普查机构进行普查,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开展普查宣传;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评估。

  2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负责和协调提供市场主体名单;组织本部门基层工作人员配合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进行普查,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开展普查宣传;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评估。

  29.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各项普查工作;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评估。

  30.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方案的实施,制定和实施本辖区普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普查区的划分、单位清查和指导员、普查员选调培训,普查表的发放、收集、质量控制和编码、数据处理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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