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3期(总第127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2-04 15:01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23-12121264
《政府公报》2023年第3期目录
(印发日期:2023年12月1日)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福府〔2023〕48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福府办规〔2023〕9号)
3.《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政策解读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3〕10号)
5.《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3〕11号)
7.《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政策解读
8.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府办函〔2023〕23号)
9.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福府办函〔2023〕29号)
10.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2023年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通知(福府办函〔2023〕32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福府〔2023〕4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就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通知如下。
周江涛同志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区审计局。
李志东同志协助周江涛同志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分管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国库支付中心;协助周江涛同志分管区审计局;联系福田区消防救援大队、驻区各税务部门和供电单位。
朱伟华同志兼任香蜜湖片区建设发展事务中心主任,分管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区住房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建筑工务署;联系少先队工作和市轨道办、市地铁集团及市人才安居集团。
文维同志分管区水务局,负责辖区城市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综合交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联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福田大队及邮政、烟草专卖单位。
赖志光同志兼任福田公安分局局长,负责公安工作。
王立萍同志分管区人力资源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物业中心;联系区民宗局、区台港澳局、区侨务局、区侨联、区工商联(区总商会)、区公共文体中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市医保局福田分局、市社保局福田分局。
朱江同志兼任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署长,分管区科技创新局(区科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区金融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中心;联系驻区金融单位及海关、电信等单位。
冯瑞同志兼任活力城区建设事务中心主任,分管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信访局、区规土监察局、区残联;联系区人民武装部及驻区驻军驻警单位。
区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为加强配合,确保政府工作有序开展,在区政府领导之间实行互为补位协作制度。双方互通情况,在一方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对方及时代行处理。互为补位协作安排如下:
李志东同志和朱江同志互为补位协作关系,朱伟华同志和文维同志互为补位协作关系,王立萍同志和冯瑞同志互为补位协作关系。具体视情况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福府办规〔2023〕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2〕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8月31日,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 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的通知,详情见附件。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政策解读
一、配套文件的编制背景及目的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出“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探索协同开发模式,创新科技管理机制,促进人员、资金、技术和信息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动”,为落实中央设立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决策部署,建设推进组积极研究编制并推动出台政策包。配套文件旨在从实操角度对政策包文本进行细化说明,为政策申报主体提供清晰具体的操作指引,进一步推动合作区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利用好香港国际化科研资源和人才优势,争取成为深圳国际化创新先导区。
在市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建设推进组解放思想、主动作为,紧锣密鼓开展一系列调研论证、起草编制、模拟推演、意见征求和修改完善工作:一是梳理政策,分析对比。系统梳理并研究比对香港特区政府及内地中央、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专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六大创新机制深入细化研究,以政策包文本内容为基础,采用香港政策文件格式体例,对各类扶持计划进行分类梳理,进一步细化形成具有深圳园区特色的申报指南细则。二是充分调研,摸底实际。调研走访项目方、评审服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物业运营机构等首批配套文件涉及的各方主体,摸底分析现有项目入驻情况及人才实际需求,梳理政策落地实施的难点、盲点。三是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区政府相关领导先后4次召开合作区“政策包配套文件”专题讨论会,并经区领导专班集体会议讨论决定,集全区之智,研讨政策包各项配套文件的框架结构和条款内涵。四是模拟推演,合理落实。福田区对起草的配套文件进行充分推演,在实操层面反复推敲,逐条优化政策文本,同时明确配套文件的资金拨付流程及上会事宜,确保资金合理高效使用。五是征求意见,反复修改。通过上门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先后多次征求科研团队、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意见,并书面征求市人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9个市级部门及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等12个区级部门意见,各单位总体上予以支持,认为首批配套文件实操性强,可对政策包内容进行有效衔接,同时提出专业意见,已充分采纳并修改完善。
二、配套文件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一)加强政策协同配套,对政策包进行有效衔接
一是以政策包文件为基准,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及其他地区现有政策的局限性,整合相关支持措施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提升配套政策的关联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具有整体性和连贯性的配套文件框架体系。二是细化具体指引,对政策包的条款进行强化和补充。对于政策包中涉及的支持对象、支持条件、申请流程、补助方式等内容逐一进行细化;对于政策包中项目重点领域、团队资质要求、机构建设内容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编制与补充。
(二)严格项目申报管理,落实受理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加强申报审批管理。坚持高标准筛选,优中选优,避免重复申报,后续视科研机构、人员实际诉求情况探索调整标准,确保财政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最大程度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明确计划受理部门,充分落实受理单位主体责任。以项目全流程管理工作有序化为目标,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推进受理审批运行规范化和程序化,实现信息公开透明。
(三)结合项目实际,精准服务支持对象
一是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在确保配套文件支持内容及对象适用条件不超出政策包限定的情况下,针对单位资质、建设内容、团队组成等的具体内容,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编配,提高政策合理性和实用性,加强对高质量项目的适用性。二是兼顾特殊行业需求,全面结合各行业通行准则,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开放措施,做实做细政策条款,为科研机构和企业发展提供更加精细化的服务保障。
三、配套文件的依据是什么?
答:配套文件制定过程中广泛借鉴国家、省、市先进地区的相关经验,主要制定依据如下:《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说明及相关附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奖助标准的通知》(财教科〔2017〕5号)《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实施细则》《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第五批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申请指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2018年第二批扶持计划(设备融资租赁扶持方式)的通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扶持计划申请表》《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机关物业管理办法(试行)》《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试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承担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申请指南》《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申请指南》《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申报指南)》《关于开展2020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的申报指南)》《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
四、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及亮点是什么?
以政策包为纲领,编制形成首批“13+1+4”共18项配套文件,对支持标准、申报流程等涉及实操的内容进行细化,其中“13”是指项目类支持措施,构建项目管理的全流程操作体系,覆盖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孵化等全流程科研活动。“1”是指基金类支持措施,明确创新及中试基金申报流程。“4”是指人才类支持措施,包括支持青年科学家、尖端科学家、居住服务和联合培养人才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项目管理和人才标准
按照项目支持类与人才支持类计划,分类逐条明确政策扶持类型、支持对象、支持内容等,采用多维度审批指标,丰富完善管理模式和支持标准。一是对于项目支持类,对于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详细列明“世界五百强”“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或“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等资质标准;对于依托单位为高校的,广泛参考学校国际国内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双一流学科名单等榜单科学指标;对于项目负责人,全面规定学历学位、学术成果、行业声望等具体指标要求,保障广泛覆盖科研申请兼顾精准支持优质项目。二是对于人才支持类,对申报人员年龄、资质、获奖情况、聘用情况、工作时长等严格划定,科学编配人才评价指标。针对优秀科学家、青年学者、港澳硕博人员等,细化编制包括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荣获世界或国家顶尖科技奖项、深圳园区实际工作时间等在内的具体评价标准,适当提高支持门槛,保障精准选取顶级高端的优秀人才予以支持。
(二)规范申报流程和材料
配套文件从项目单位、人员申报政策角度对各类支持计划的申报流程及材料进行详细说明,形成清晰明确的申报指引。一是规范项目申报流程。详细列述各扶持计划的受理时间、重点扶持领域、扶持方式、申报条件、项目受理与审核程序等内容,涵盖项目初审、评审、核查、会议审定、公示、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流程。二是明晰申请材料清单。详细列明申请主体需提交的方案报告、项目情况、人员资质、盖章要求、证明文件等各类申报材料,并编写申报材料附件模板与制式表格。
(三)优化现有政策局限
一是对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要求予以突破。充分考虑高校或科研院所自有资金形式有限的情形,对项目单位及高校自有资金要求作出适应性突破,避免因采用同质化的准入限定而错失优质项目。二是合理放宽财政资金用于建设投资比例。因数字经济类、软件开发类等项目用于设备购置的资金总额只占总投资的小部分,特别对上述项目建设投资比例规定进行下调,便于优质项目申请匹配政策。三是创新项目团队工作时长核算方式。以总人年为核算单位(即1人在深圳园区全职工作1年计为1人年,少于1年的按比例折算,将各类成员的数值分别加总),同时允许成员将在园区外参与合作区项目的工作量纳入统计。该方式使项目单位得以优化团队组成,灵活安排成员在深圳园区的工作时间。
五、配套文件对适用主体不良行为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答:配套文件从项目支持及人才支持角度对政策包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说明。
一是项目支持类措施:(1)在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未完成约定阶段性考核目标和内容的,每个项目每阶段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申报单位应当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阶段性考核,否则视情况采取终止合同并停止拨付资金、收回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剩余资金等措施;(2)申报单位未在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执行期结束后约定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将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结果列为“不合格”,并视情况追回支持资金及利息;(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项目评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可终止其享受的相关资助,对尚未发放的部分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其已享受的相关支持奖励资金以及同期银行利息,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支持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详见《操作规程》5.7.3、5.10.3、5.11);(4)申报单位有《操作规程》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包括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物业、追缴违法违规所得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报单位赔偿(详见《操作规程》5.13)。
二是人才支持类措施: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单位及申请人的奖励申请;对已经取得奖励支持的,由其他有关部门取消人才待遇,并对奖励支持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对拒不退还奖金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配套文件对应政策包具体条款梳理表
七、2022年8月印发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2〕10号)将于2023年8月失效,拟延长期限继续实施,有效期1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规〔2023〕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普惠型、精准服务型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照料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等服务的机构。老年人照料机构分为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
(一)全日照料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日间照料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机构。
(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专门为本小区内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急、照料看护等定制养老服务项目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设施位于福田区的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建设、配备相应设备,交由社会力量运营(以下简称“一类机构”);二是政府提供场地,交由社会力量投资装修建设并运营(以下简称“二类机构”);三是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装修建设、自行运营(以下简称“三类机构”)。
第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第六条 区民政部门是区级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制定有关政策,指导、监督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业务开展,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老年人照料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对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不含区级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一类机构”的立项实施和“二类机构”的选址及招标采购工作,接收由区民政部门建成后移交的老年人照料机构;对本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含从业人员)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协调处理老年人照料机构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和资助经费保障、管理工作,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
第九条 区卫健部门鼓励并支持将医疗资源引入老年人照料机构,为做好全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会同区民政部门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的服务或技术标准。
第十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通过接收配建、购置或租赁社会物业的方式提供老年人照料机构场地;根据主管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授权主管单位使用和管理场地。
第十一条 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场地:
(一)政府物业;
(二)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
(三)购置、租赁其他物业。
第十三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选址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宜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便利的地段。
第十四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设施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技术标准外,还应适用以下标准:
(一)全日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二)日间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参照适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根据功能需要可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和福田区内部规范《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工作指南》(FTSD 058—2021)进行设施建设;
(四)无障碍和适老化设计、改造适用《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标准》(SJG103-2021)等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设备配置适用以下标准:
(一)全日照料机构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
(二)日间照料机构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
(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根据功能需要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和福田区内部规范《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工作指南》(FTSD 058—2021)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主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的场地,须由主管单位按照区政府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并对物业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一类机构”应将不少于全日照料床位总数的30%、“二类机构”应将不少于全日照料床位总数的15%提供给区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统筹的政策性养老床位使用,收住对象、入住程序和收费标准按公办养老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日照料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老年人照料机构应购买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老年人照料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向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老年人照料机构应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的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不得泄露老年人的个人信息等隐私。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须加强对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机构应每年向主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一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终止或退出服务后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移交返还其占有使用的场地及设施设备;“二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终止或退出服务后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移交返还其占有使用的场地。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其他可归责于运营机构事由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资助扶持
第三十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资助扶持项目有:
(一)全日照料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责任保险资助、更新改造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
(二)日间照料机构: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
(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
第三十一条 全区政策性床位住满后,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保障需要向“一类机构”“二类机构”中的全日照料机构签约购买政策性养老床位,通过给予政策性养老床位资助的形式,作为签约购买床位的对价。
对已入住老年人照料机构,并符合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给予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
入住政策性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不得享受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
第三十二条 全日照料机构投入使用满七年后,对原服务设施重新装修改造的,可给予更新改造资助,原服务设施更新改造后床位数量如有增加的,对新增加的床位给予新增床位资助。
第三十三条 年度运营资助应根据年度评估考核结果确定资助金额,结果为“优秀”的,以对应资助标准最高资助金额给予资助;结果为“良好”的,以对应资助标准最高资助金额的80%给予资助;结果为“合格”的,以对应资助标准最高资助金额的60%给予资助;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资助。
第三十四条 全日照料机构从业人员符合《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试行办法》申请条件的,给予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五章 监督审核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并与有关政府信息化平台对接。
第三十六条 年度评估考核的指标构成、流程、工作要求等内容由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以通知的形式在首次评估前或按年度发布。
年度评估考核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由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完成。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或承接执行,也可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小组执行。
主管单位应按月做好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服务量统计监测,按年度出具服务量统计核算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主管单位应将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资助、补贴事项严格审批,拨付资金前应与运营机构签订资助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资助资金使用范围、中途结业处理方式、债务股权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财政资金使用应明确绩效考核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并将有关资助及资金拨付情况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拟申请资助的老年人照料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主管单位提交上一年度资助申请,符合条件的,主管单位应于每年第二季度结束前完成资助申请的审核拨付工作。主管单位进行更新改造资助、建设经费资助审核时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造价材料进行造价复审。
第三十九条 全日照料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资助,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予以全额追缴;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全日照料机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永不再接受其资助申请,并将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所有资助资金予以全额追缴;情节严重的,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工作指引》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第四十二条 对发生在本办法生效前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资助扶持工作,按当时有效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或深圳市老年失能照护互助保障相关制度实施次月,本办法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即停止发放。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援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等,均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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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工作指引
第一章 资助标准和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扶持的老年人照料机构(运营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及各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基本条件包括:
(一)申请年度内未被相关单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二)申请年度内未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一、新增床位资助
(一)资助标准:对于通过“二类机构”“三类机构”模式建设的全日照料机构,按照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4万元,分4年、每年1万元给予新增床位资助。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全日照料机构而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床位,不含因全日照料机构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引起的床位变化。
(二)专项条件: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置备案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
2.新增床位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及服务设施用房设置等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的要求;
3.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且在申请资助时场地租赁剩余期限大于资助年限。
(三)申请材料: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福田区全日照料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福田区全日照料机构新增床位明细表》(见附件2);
2.《养老机构设置备案回执》或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
4.现有全日照料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二、护理服务资助
(一)资助标准:对收住福田区户籍老年人的全日照料机构,按入住满30天的户籍老年人实际入住天数给予护理服务资助。
1.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600元;
2.收住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450元;
3.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二)专项条件:申请护理服务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置备案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
2.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身份证明等;
3.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4.养老护理员与能力完好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5.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6.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7.内设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三)申请材料:申请护理服务资助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服务老年人名册表》(见附件4)、《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见附件5);
2.《养老机构设置备案回执》或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合作协议;
4.老年人身份证明和身体状况评估证明;
5.《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年度报告书。
三、医养结合资助
(一)资助标准: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全日照料机构,或者内设全日照料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设置备案回执》或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点设立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和全日照料机构,且医疗机构能够长期为全日照料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对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医养结合机构可给予医养结合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1.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2.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10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申请材料:申请医养结合资助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见附件6);
2.《养老机构设置备案回执》或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养老机构举办主体(投资方)和相关医疗机构举办主体(投资方)出资关联证明;
5.医保定点资质证明。
四、等级评定奖励
(一)资助标准:全日照料机构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含三星级)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评定为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等级评定结果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奖励,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标准给予补差奖励。
(二)申请资料:申请等级评定奖励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7);
2.等级评定证书。
五、责任保险资助
(一)资助标准:全日照料机构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按实际投保床位每年每床资助120元。
(二)申请材料:申请责任保险资助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8);
2.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及缴费收据。
六、更新改造资助
(一)资助标准:对于通过“二类机构”“三类机构”模式建设的全日照料机构,对原服务设施重新装修改造的,根据更新改造规模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更新改造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专项条件:申请更新改造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应分别符合《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要求;
2.租赁场地建设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且在申请资助时场地租赁剩余期限大于3年;
3.场地应符合消防审验要求。
(三)申请材料:申请更新改造资助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更新改造资助/建设经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9);
2.《养老机构设置备案回执》或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5.装修工程和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
6.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
7.更新改造前后的平面图、照片等佐证材料。
七、建设经费资助
(一)资助标准:对于通过“二类机构”“三类机构”模式新建的日间照料机构,根据建设规模按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专项条件:申请建设经费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办法生效后完成项目建设并开业运营满1年;
2.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应分别符合《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要求;
3.租赁场地建设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且在申请资助时场地租赁剩余期限大于3年;
4.场地应符合消防审验要求。
(三)申请材料:申请建设经费资助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更新改造资助/建设经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9);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5.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
6.装修工程和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
八、年度运营资助
(一)资助标准:
1.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建筑面积为750㎡—1000㎡(不含1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2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以上的,最高资助金额为30万元。
2.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根据接受服务的物业小区内福田区户籍60周岁以上的中重度失能、特困老年人或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按20元/人/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计算服务量,给予资助扶持。服务量统计按签订服务协议且实际提供的服务频次计算,单人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为480元。每机构在每街道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
(二)专项条件:申请年度运营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照料机构:
(1)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含派遣制用工),养老护理员与能力完好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未达此标准的,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不得高于“合格”;
(2)机构年度平均入住率不低于40%,未达此标准的,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不得高于“合格”;
(3)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未达此标准的,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不得高于“合格”;
(4)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年度满意率达到80%,未达此标准的,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不得高于“合格”。
2.日间照料机构:
(1)建筑面积为1000㎡以上的,每月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不含派遣制用工);建筑面积为750㎡—1000㎡(不含1000㎡)的,每月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不含派遣制用工),未达此标准的,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不得高于“合格”;
(2)应确保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7小时且每月不少于152小时,未达此标准的,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不得高于“良好”;
(3)为半失能或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和日间照料服务,日托照料时间不少于4小时/人/天,全年服务不低于300人次,未达此标准的,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不得高于“良好”;
(4)为老年人提供“一对一”的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精神慰藉、社工个案等专业服务,提供服务的人员需有相关背景的专业资质,服务时间不低于30分钟/人/次,全年累计服务量不低于100人次,未达此标准的,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不得高于“良好”;
(5)为老年人提供文化类、娱乐类、健康类、教育类、兴趣类等各类讲座,安排手工类、才艺类、体育类、兴趣类、节庆类等各类活动,平均每月开展活动数不少于4场,每场参加的老年人数不低于10人,每场活动时间不少于45分钟,未达此标准的,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不得高于“良好”。
上述5项专项条件,未达3项的,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不得高于“合格”;未达4项的,年度运营评估结果评为“不合格”。
3.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
(1)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包含“养老服务”相关内容;
(2)设立居家养老服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养老服务的营业收支实行单独核算;
(3)配备经专业培训的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人(不含派遣制用工),按需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服务专员;
(4)有完整的服务对象个案档案资料、服务过程的台账资料备查。
(三)申请材料:申请年度运营资助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申请表》(见附表10)《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服务老年人名册表》(见附件4)《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见附件5);
(2)全日照料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置备案回执》或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
(5)申请年度评估考核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6)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7)专职工作人员全年社保清单、职业资格证书;
(8)申请年度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佐证材料;
(9)申请年度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材料。
2.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
(1)《福田区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服务老年人名册表》(见附件4)《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见附件5);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专职工作人员全年社保清单、职业资格证书;
(4)老年人身份证明和具有能力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5)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协议;
(6)年度服务量统计核算结果报告。
九、场地租金资助
(一)资助标准:对自行租赁场所或使用自有物业建设运营的“三类机构”中的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资助,资助标准按最新《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参考价格》公布的指导租金的70%执行。场地物业为租赁物业且实际租金低于指导租金,则按实际租金70%进行资助。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资助期限为3年。
(二)专项条件:申请场地租金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自行租赁场所或使用自有物业进行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建设;
2.租赁场地建设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且在申请资助时场地租赁剩余期限大于资助年限;
3.场地应符合消防审验要求。
(三)申请材料:申请场地租金资助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场地租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
2.全日照料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置备案回执》或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
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政策性养老床位资助
(一)服务对象:政策性养老床位主要面向福田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并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深圳市养老机构政策性床位评估轮候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下列两类保障对象:
特殊保障对象:
1.特困老年人(免费入住);
2.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
3.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4.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本市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优先保障对象:
经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为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或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且入住轮候评估分数达到一定标准的老年人。(入住轮候评估分数标准按供需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专项条件: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购买政策性养老床位的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置备案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开业运营满1年,且服务设施地址位于福田辖区内的“一类机构”“二类机构”。
(三)资助标准:采用先入住后资助的方式购买政策性养老床位。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根据服务对象的护理等级,按“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经区发改部门核定的养老机构收费备案价格与政策性养老床位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间的差额的80%给予购买床位补贴。
政策性养老床位资助公式
(四)资助申请资料:
1.《福田区政策性养老床位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3);
2.经区发改部门核定的《福田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费备案表》;
3.《福田区政策性养老床位服务合作协议》;
4.政策性养老床位入住老年人身份证明和具有老年人能力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失能等级评估报告(入住期间身体状况有变化的,需提供新的评估证明)(首次申请资助时提供)。
(五)资助申请流程
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购买政策性养老床位的“一类机构”“二类机构”,根据两类保障对象的护理等级标准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于每季度10日前一次性提交上季度政策性养老床位资助申请材料,报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审核审批,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每季度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及标准额度统一结算费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六)相关要求:
1.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负责政策性养老床位签约工作,落实老年人政策性养老床位入住需求统计、材料审核、轮候分配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2.对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购买政策性养老床位的“一类机构”“二类机构”日常工作考核,一并纳入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年度评估考核,按年度开展服务评估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政策性养老床位建设良性规范运行。
十一、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年满60周岁、入住辖区内社会养老床位且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为轻度及以上失能的福田区户籍老年人。
(二)专项条件: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为依法办理登记,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置备案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开业运营满1年,且服务设施地址位于福田辖区内的全日照料机构。
(三)补贴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的定价标准,结合现有社会化收费标准和老年人失能等级,给予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
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标准
(四)补贴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申请人身体不便可书面委托子女办理。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需提交下列材料:
(1)《福田区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4);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由“i深圳”APP“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内具有能力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证明;
(4)入住辖区内社会养老床位相关证明材料。
2.床位确认。社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报送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资格,并由街道办事处公示7天。
3.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街道办事处按月将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发放至老年人银行账户。
(五)相关要求:
1.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每月向各街道推送上月全区全日照料机构在住政策性养老床位老年人名单,供各街道办事处核实。
2.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的组织申报、审核及补贴发放。
十二、从业人员补贴
(一)补贴对象:高等教育院校、中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在毕业三年以内进入深圳市养老机构,且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岗位或养老护理技能岗位工作累计满三年,取得国家认可岗位相关职业证书的,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
在深圳市养老机构内连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一年的养老护理技能岗位人员,取得国家认可岗位相关职业证书的,可以申请享受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
(二)资助标准:按照《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试行办法》(深民规〔2023〕2号)的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区民政部门对全日照料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发放情况定期核查,及时根据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变化情况调整或终止补贴的发放,并每年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补贴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区级全日照料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的组织申报、审核及补贴发放;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全日照料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的组织申报、审核及补贴发放。
3.从业人员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申请和审批、发放等具体事宜按照《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试行办法》(深民规〔2023〕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助申报和资助审核
一、资助申报
拟申请资助的老年人照料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资助条件要求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资助申请核查
(一)初审。主管单位收到老年人照料机构提交的齐全资助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力量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老年人照料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审批。经资料初审、实地核查符合资助条件的,主管单位于出具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进行建设类资助审核时,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造价材料进行造价复审。
(三)签订资助协议。经实地核查、审批确定予以资助的,主管单位与接受资助的老年人照料机构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助协议报区民政部门备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主管单位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拨付。主管单位作出资助决定并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资金拨付工作。
(五)归档。主管单位做好资助申请和审核全流程档案管理工作。
三、其他事项
政策性养老床位资助、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申请流程按本工作指引第一章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
2.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新增床位明细表
3.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表
4.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服务老年人名册表
5.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6.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
7.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
8.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表
9.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更新改造资助/建设经费资助申请表
10.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申请表
11.福田区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申请表
12.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场地租金资助申请表
13.福田区政策性养老床位补贴申请汇总表
14.福田区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申请表
15.福田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申请表
16.福田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附件1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2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新增床位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说明:1.单人间大于10平方米,双人间大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房间大于或等于平均每人6平方米为有效资助床位;2.表格不够请自行延续;3.本表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附件3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4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服务老年人名册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5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注:1.职业可选填“医技人员”“护士”“护理员”;2.合同期限填写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附件6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7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注:证书有效期限填写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附件8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9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更新改造资助/建设
经费资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注:此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请保持在一页纸内。
附件10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11
福田区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12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场地租金资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注:场地物业指导价参照深圳市住建部门发布的《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参考价格》。
附件13
福田区政策性养老床位补贴申请汇总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4
福田区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申请表
申请时间:
注:此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请保持在一页纸内。
附件15
福田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申请表
附件16
福田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自2022年1月7日《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2〕8号)实施以来,在引导社会力量兴建养老设施、规范政府资助行为、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福田区整体养老服务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养老服务发展,构建普惠型、精准服务型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保持政策延续性,制定《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有效衔接最新政策法规要求,保障政策连续性的需要
援引或涉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内容上近年来均有较大修订;涉及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价,我市2022年10月28日发布关于《深圳市2022年度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通知,重新对房屋租赁指导价予以公开细化;涉及《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政策重叠部分的处理办法需进一步完善。同时,原《办法》的有效期将于2023年1月7日施行期满,如不及时进行修订或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会出现养老服务建设、运营、扶持、监督管理等缺乏依据的“政策断档”和“监管真空”状态,因此,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既是衔接最新政策法规要求,又是保障我区相关政策连续性的紧迫任务,既是必要更是及时。
(二)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体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责任。福田区是深圳市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大,截至2022年底,全区户籍老年人12.46万,占全市户籍老年人口30%,养老服务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高龄、失能失智、空巢独居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重点保障对象明显增多,导致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旺盛、进一步迫切、进一步多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深常办函〔2019〕110号)、《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要构建高水平、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因此,需要对我区现行政策进行梳理调整,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带动和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运营差异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并重点扶持面向社会大众的专业化、普惠型养老项目。通过政策引导、扩大市场供给,为全区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满足不同收入水平老年人的差异化服务需求,促进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是主动对标对表先行示范要求,打造民生幸福城区的需要
养老服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市民福祉和城市长远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先行示范区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老有颐养”,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等目标。福田区第八次党代会报告指出,优化“15分钟养老服务圈”,推进居家-小区-社区-机构养老无缝衔接、“医养康养智养”深度融合,构建高品质都市养老服务新格局。近年来,福田区加速构建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了诸多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必要将相关的经验做法上升为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必要通过一部整体性和连续性强,统筹规划力度大的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落实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以确保兜底养老服务保障有力、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非基本养老服务充分发展,让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篇章结构精简条文数量
《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共有六章46个条款,另附4个附件,修订后的《办法》仍为六章46个条款,但将4个附件合并为1个附件《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工作指引》,另设置16个资助申请表参考格式作为附表,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调整“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含义
《办法》运营主体调整为“物业服务企业”,删去“养老机构”,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建房〔2020〕92号),修改为“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明确服务范围为“本小区内”。
(三)更新老年人机构设施建设标准
根据最新发布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内容,未能平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关于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筑防火所有要求,为保证全面覆盖老年人照料机构建筑消防领域国家标准强制要求,调整为《办法》第十四条“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设施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技术标准外”;对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根据功能需要参照适用”建设标准调整为“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参照”,由于修订后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主要形式为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不对场地有明确的要求和限制,因此在建设标准中调整“参照适用”为“可以参照”标准进行建设;同时,增加无障碍、适老化设计、改造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以提高老年人照料机构设施老年友好水平。
(四)调整“运营机构产生方式”与“场地管理”部分表述
对《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第十六条运营机构产生方式“‘一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所辖的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二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所辖的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或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遴选产生”,其中“公开竞争方式”存在表述不明确问题,修改为《办法》第十六条“ ‘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主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标产生”。第十七条场地管理修改为“‘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的场地,须由主管单位按照区政府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并对物业使用绩效进行评价”,明确由主管单位开展物业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五)调整政策性养老床位统筹的部分表述
《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第十八条“‘一类机构’应将不少于总床位数的30%、‘二类机构’应将不少于总床位数的15%纳入政府统筹的轮候平台使用,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格执行。”修改为《办法》第十八条“‘一类机构’应将不少于全日照料床位总数的30%、‘二类机构’应将不少于全日照料床位总数的15%提供给区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统筹的政策性养老床位使用,收住对象、入住程序和收费标准按公办养老机构的规定执行。”明确作为政府统筹的床位为全日照料床位,更明晰入住程序和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养老机构执行,增加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六)增加资助资金财务管理要求
在《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增加“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内容,每年向主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助资金的财务管理要求,形成《办法》第二十八条。
(七)调整资助扶持项目
《办法》第三十条调整资助扶持项目结构为:“(一)全日照料机构:1.新增床位资助;2.护理服务资助;3.医养结合资助;4.等级评定奖励;5.责任保险资助;6.更新改造资助;7.年度运营资助;8.场地租金资助;(二)日间照料机构:1.建设经费资助;2.年度运营资助;3.场地租金资助;(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保留全日照料机构投入使用满七年更新改造后可再次申请资助,为与新增养老床位资助进行区分,将原有的建设经费资助拆分为全日照料机构的“更新改造资助”和日间照料机构的“建设经费资助”。修改为《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日照料机构投入使用满七年后,对原服务设施重新装修改造的,可给予更新改造资助,原服务设施更新改造后床位数量如有增加的,对新增加的床位给予新增床位资助。”
(八)结合实际工作增减部分条款
1.删除部分资助扶持项目的条款表述
考虑正文篇幅,删除《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第三十二条护理服务资助、第三十四条场地租金资助、第三十五条责任保险资助、第三十六条医养结合资助、第三十七条等级评定奖励等条款,正文中只陈述资助项目,在附件《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工作指引》中对具体资助标准、资助条件、资助申请和资金拨付等进行详细表述,进一步规范行文。
2.调整政策性养老床位资助和普惠性养老床位补贴表述
结合主管部门在政策性养老床位工作实际,增加《办法》第三十一条“全区政策性床位住满后,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保障需要向‘一类机构’‘二类机构’中的全日照料机构签约购买政策性养老床位,通过给予政策性养老床位资助的形式,作为签约购买床位的对价。”更明确政策性养老床位的资助规则。同时厘清政策性养老床位资助和普惠性养老床位补贴的关系,明确“入住政策性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不得享受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避免重复补贴的情况。
3.增加从业人员补贴条款
根据《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试行办法》,增加《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日照料机构从业人员符合《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试行办法》申请条件的,给予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4.增加与原《办法》衔接条款
由于部分资助项目有所调整,考虑到资助可能存在差异,第增加《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发生在本办法生效前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资助扶持工作,按当时有效政策执行”。
5.增加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发放期限
增加《办法》第四十三条“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或深圳市老年失能照护互助保障相关制度实施次月,本办法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即停止发放”,做好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之间的衔接。
6.增加《办法》参考文件时效条款
增加《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及其附件援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等,均以其最新版本为准”,如建设标准、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上位政策调整,参照最新的版本实施。
(九)优化、细化资助扶持规则
1.调整全日照料机构资助扶持项目
由于福田区为中心城区,相较其他区而言建设老年人照料机构成本较高,资助扶持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存在吸引力不足的问题,本次修订的资助扶持项目在与市级资助文件完全接轨的基础上,同时保留了我区原有资助扶持项目,全日照料机构的建设经费资助拆分为新增床位资助和更新改造资助,对于新建设施与市级文件衔接给予新增床位资助,保留《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中对满七年更新改造后可再次申请建设资助的措施,修改为“更新改造资助”,资助标准调整为“根据更新改造规模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更新改造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取消全日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三年期限限制,适当降低资助金额上限,增加资助的专项条件,对全日照料机构的收费定价、人员配备、机构入住率、护理员培训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提出要求,其中“机构年度平均入住率不低于40%”主要参考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对三星级以上机构的入住率要求,突出资助扶持资金在引导建设高水平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导向。
2.调整日间照料机构资助扶持规则
日间照料机构的建设经费资助由按面积分档资助修改为“根据建设规模按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修改为“日间照料机构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调整年度运营资助,与《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建设标准衔接,将日间照料机构的资助最低面积标准线由600㎡调整为750㎡,最高面积标准线调整到1000㎡,最高资助30万元,同时增加年度运营资助的专项条件,对运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日常运营、日间照料、专业服务和文娱康乐活动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服务有效供给方面的作用。
3.提高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标准
《办法》(福府办规〔2021〕8号)提出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按“210元/人/年的标准计算服务流量给予资助扶持”的资助标准实施一年以来,我区未实际产生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存在资助扶持吸引力不足,资助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因此,在《办法(送审稿)》中对服务对象进行调整,并进一步细化资助规则,提高资助扶持力度,将资助标准提高至“按20元/人/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单人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为480元。每机构在每街道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同时增加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资助专项条件,明确经营范围应包含“养老服务”,设立专门的居家养老服务部门,对养老服务的营业收支实行单独核算。修改后的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将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的有关要求。
4.调整场地租金资助标准及条件
2022年10月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深圳市2022年度房屋租赁参考价格》,搭建“租赁参考价格查询平台”根据租赁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房屋租赁参考价格,为场地租金的资助标准提供了更明确、更符合实际的参考,《办法(送审稿)》调整为最新《深圳市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增加专项条件“租赁场地建设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且在申请资助时场地租赁剩余期限大于资助年限”,同时在资助申请材料中增加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避免获得资助后即关停的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开展中对场地租金面积认定的实际问题,增加“房屋租赁凭证”的要求可以更明确场地面积。
(十)增加资助申请追责条款
参考《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深民规〔2018〕2号)条款,增加第三十九条,对老年人照料机构存在违规申请资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的处置方式作出相应的条款安排。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效期3年。
福田区民政局咨询电话:82925854。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规〔2023〕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福田区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家庭的实际困难,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支持家庭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区卫生健康局预算安排,用于计生特殊家庭基本生活、养老、医疗扶助服务的资金。
第二章 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第三条 在2016年1月1日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未再生育的福田区户籍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特别扶助对象: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疾达到三级或以上)。
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满49周岁方可申领扶助金。扶助对象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准,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三章 扶助项目与管理
第四条 特别资金扶助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第五条 特别养老扶助
(一)为70周岁以上(含70岁)特别扶助对象免费安装紧急呼叫救援装置。
(二)福田区福利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和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优先收住特别扶助对象。对在民办养老机构接受全日照料的特别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照料补助。
第六条 特别医疗扶助
(一)区社康中心为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建立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医生”档案,定期上门诊疗、护理。
(二)特病扶助。给予特别扶助对象特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门诊透析肾功能衰竭)扶助,每人每年1万元。
第七条 节日特别慰问金。给特别扶助对象春节、中秋节特别慰问金每人各1000元。
第八条 发动社会力量,结对帮扶特别扶助对象,提供精神、心理和生活扶助服务。
第九条 对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特别扶助人员数据档案,印制《服务手册》发放给特别扶助对象,列明服务部门、内容和联系电话,方便特别扶助对象使用。
第十条 建立特别扶助对象联络人制度。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承担扶助对象联络人职责,当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和居住同在本辖区)遇到生活中无法解决的困难时,联络人应提供力所能及的扶助和协调。
第十一条 在申请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时,特别扶助对象享受的上述各项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申请审批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部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夫妻双方户籍同在福田区但不在同一街道的,共同向女方户籍地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地提出申请,并分别按户籍地政策执行;离异或丧偶的,由其本人向户籍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办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凡本人认为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需填写《深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申请(变更)表》(附件1);符合安装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的特别扶助对象,需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申请表》(附件2);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照料的特别扶助对象,需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照料补助申请表》(附件3);患有特病的特别扶助对象,需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病扶助申请表》(附件4)。
(二)提交资料。申请人需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需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残疾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免冠(1寸)近照3张(申请多个扶助项目的,需分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和1寸免冠近照各3张),申请人在深圳银行的个人账户。
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资格确认
(一)初审。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各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附件5),报街道卫健部门审核。
(二)审核。街道卫健部门接到社区居委会的初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实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再由街道卫健部门将《深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申请(变更)表》(或含《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申请表》《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照料补助申请表》《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病扶助申请表》)和《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报区卫生健康局。
(三)确认。区卫生健康局接到街道报来的各项《申请表》和《登记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街道卫健部门。
(四)公告。街道卫健部门接到区卫生健康局的审批结果后,应由受理申请的社区居委会公示,期限为5天。
第十五条 资格注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一)扶助对象死亡的;
(二)再生育子女的;
(三)户口迁出本区的;
(四)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第五章 发放办法
第十六条 资金发放。由区卫生健康局将特别资金扶助、照料补助、特病扶助、节日特别慰问金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特别资金扶助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从批准当月开始发放,于下月15日前按时足额汇入个人账户。照料补助、特病扶助从批准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汇入个人账户,节日特别慰问金于中秋、春节前3天至15天内足额汇入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变更和终止。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社区居委会应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附件6),逐级上报。
因再生育或独生子女康复(包括伤残等级降低),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应自其再生育或独生子女康复次月起,终止发放特别资金扶助、节日特别慰问金、特病扶助、照料补助及本办法提供的其他特别扶助。
第十八条 按照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规定,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该扶助不影响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十九条 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在福田区内迁移的,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不用重新审批。外地户籍、外区户籍迁入我区的,从迁入后批准申请当月起,按我区的扶助办法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有关部门要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为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时发放各类扶助金。个人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特别扶助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扣压、拖欠、少发扶助金的。
第二十一条 为杜绝出现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各项特别扶助金的情况,社区居委会人员每半年要与特别扶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有权取消其扶助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其领取的各项特别扶助金和紧急呼叫救援装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特别扶助对象领取相关特别扶助金后又生育的;
(二)特别扶助对象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三级以下的;
(三)特别扶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各相关扶助金的;
(四)特别扶助对象户籍迁出后仍继续领取各项扶助金的,或死亡后有关人员仍继续领取各项扶助金的。
第二十三条 时间要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统计时间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至实施之日起,扶助对象年龄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界限的,从实施当月起开始计发各项扶助金,对已经审批获得福田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的对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本办法内各项扶助事项。符合并需申请安装紧急呼叫救援装置、养老机构照料补助、特病扶助的对象,需分别填报《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申请表》(附件2)、《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照料补助申请表》(附件3)、《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病扶助申请表》(附件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申请(变更)表
2.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申请表
3.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照料补助申请表
4.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病扶助申请表
5.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
6.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
附件1
深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申请(变更)表
申请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2.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区但不在同一个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再婚夫妻,由双方分别申请。
3.提交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在“备注”栏中注明,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附件2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居委会、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各存一份。
2.由其本人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3.提交申请表时需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附件3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照料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居委会、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各存一份。
2.由其本人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3.提交申请表时需提交本人在社会办养老机构接受照料收费票据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附件4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病扶助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居委会、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各存一份。
2.由其本人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3.提交申请表时需提交本人特病病历、治疗资料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附件5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
福田区 街道 社区居委会
审核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登记表由社区居委会填写,如实反映本社区扶助对象的动态情况。
2.扶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社区居委会在当月报街道卫健部门。本表一式三份,社区居委会、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各一份。
3.新增、迁入、死亡和迁出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时间,迁入、迁出的注明对应地址,资格终止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原因,如再生育、收养、子女康复、收入增加;
病残子女死亡的,记入“新增”类,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6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
福田区 街道 社区居委会
审核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登记表由社区居委会填写,如实反映本社区扶助对象的动态情况。
2.扶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社区居委会在当月报街道卫生健康部门。本表一式三份,社区居委会、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各一份。
3.新增、迁入、死亡和迁出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时间,迁入、迁出的注明对应地址,资格终止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原因,如再生育、收养、子女康复、收入增加;
病残子女死亡的,记入“新增”类,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何要修订《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以下简称《扶助办法》)?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自2012年12月印发以来,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基本生活、养老、医疗服务,对促进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根据福田区司法局《关于<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90-2015)的通知>即将失效的提醒函》提示,《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90-2015)的通知》文件里的58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文件期满后将自动失效。原《关于印发<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12]56号)规范性文件中的《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属于本次即将失效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规定,为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连续性,解决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该《扶助办法》进行修订,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程序重新公布。
二、《扶助办法》修订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哪些?
《扶助办法》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据广东省法规包括:《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 ;依据深圳法规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深卫健发[2019]9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通知》(深卫健[2021]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卫健家妇[2022]3号)。
三、《扶助办法》的修订经历了哪些程序?
自2022年10月启动《扶助办法》的修订工作后,区卫生健康局先后开展了调研座谈、反复讨论修改、征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挂网公开征集公众意见一系列工作,使《扶助办法》不断得到完善,并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修订后的《扶助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调整单位名称表述
原《扶助办法》提及的单位简称“区卫生人口计生局”、修改为“区卫生健康局”;“社区工作站”修改为“社区居委会”;“街道计生科”改为“街道卫健部门”。
修改理由: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9]13号),组建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健康局;机构改革后,各街道撤销了计生科,计生的职能并入街道卫健部门;
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园东等83个社区工作站的批复》(福府函[2021]196号)福田辖区各社区不再设置社区工作站,改为“社区居委会”。
(二)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表述
(1)对原《扶助办法》 第二条 特别扶助对象描述调整为“在2016年1月1日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福田区户籍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未再生育的夫妻”。
修改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2月31日计生政策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增加标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时间,更易理解。;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第一条 第(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此次修订保持与省条例表述一致,更易理解更清晰。
(2)原《扶助办法》第二条中的第(二)小点删除“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修改理由: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此表述保持与国家、省以及市规定的扶助政策一致。
(3)在原《扶助办法》第二条增加“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满49周岁才可申领扶助金。扶助对象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准,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此表述保持与国家、省以及市规定的扶助政策一致。
(三)调整特别资金扶助表述
在原《扶助办法》 第三条特别资金扶助修改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深卫健发[2019]91号)文件,2015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全市统一标准,我市特扶金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四)结合政策调整增减部分条款
(1)在原《扶助办法》第十二条中的第(二)“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修改为“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修改理由:部分社区机构改革后,撤销社区工作站。
(2)在原《扶助办法》第十三条中的第(四)“告知。街道计生部门接到区卫生人口计生局的审批结果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对象结果”修改为“公告。街道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区卫生健康局的审批结果后,应在受理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公示五日。”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第二条(二)申领扶助金程序第4小点公告,经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应在受理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公示五日;部分社区机构改革后,撤销社区工作站,此表述保持与上级规定的扶助政策一致。
(3)在原《扶助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删除“或收养子女的”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通知》(深卫健家妇[2021]1号)等规定,2016年1月1日后,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权利,有收养情形且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4)在原《扶助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删除“到国(境)外定居”。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第二条(三)扶助资金发放里的第3小点迁出本市的扶助对象,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户籍在市内迁移的扶助对象,应到迁入地申办变更发放渠道,特扶对象扶助金申请管理由户籍所在地管理,此次修订更易理解更清晰。
(5)在原《扶助办法》第十六条删除“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调整特别扶助资金标准,重新申请审批”。
修改理由:根据《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深卫健发[2019]91号)文件,从2019年1月1日起,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
(6)在原《扶助办法》第十六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修改为“再生育或独生子女康复次月起”。
修改理由: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通知》(深卫健家妇[2021]1号)文件,公民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应自其再生育或独生子女康复次月起,终止发放。
(7)在原《扶助办法》第十七条删除“对符合当年《建设幸福福田济困扶弱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条件已享有本办法同类扶助项目的,不再重复享受”。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符合低收入、残疾条件的特殊家庭成员,同时适用《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等文件规定的扶助政策。
(8)在原《扶助办法》第十八条删除“本办法实施后,外区迁入我区户籍的申请对象,需提供在我区的工作单位、固定住所及房产证明”。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户籍在市内迁移的扶助对象,应到迁入地申办变更发放渠道,特扶对象扶助金申请管理按照市级扶助政策执行,表述保持一致。
(9)在原《扶助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删除“未经审批”、“或收养子女的”。
修改理由: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深圳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通知》(深卫健家妇[2021]1号)文件,公民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10)在原《扶助办法》第二十二条“当年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改为“当年工作考核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国家生育政策调整与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省、市、区不再开展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
(11)在原《扶助办法》第二十三条删除“重新填报《申请表1》发放特别扶助资金,并享受其他特别扶助项目服务”,修改为“享受本办法内各项扶助事项”。
修改理由: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第二条扶助金从审核确认当月开始计发,为确保计划生育扶助政策的连续性,落实群众办事减跑动。
(12)删除原《特扶办法》第二十四条。
修改理由:根据政策调整与上级工作要求,不再要求上报。
(13)原《特扶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合并为一条。
修改理由:由于原《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办法》(福府办[2012]56号)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失效,无需再废止。
五、修订后的《扶助办法》预期达到什么效果?
《扶助办法》立足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困难,更有效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预期政策效果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进一步规范各项表述,优化办理流程。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深卫健发[2019]91号)等文件,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特别扶助资金表述,增减部分条款,优化外区迁入我区户籍的申请对象办理流程,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申报,落实群众办事减跑动。
(二)政策与时俱进,有关条款包容性更强。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时,取消了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即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通知》(深卫健家妇[2021]1号)规定,2021年3月16日起,我市户籍有依法收养子女情形且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此次修订落实生育政策调整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衔接,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行现行各项扶助制度和政策,建立特别资金扶助、特别养老扶助、特别医疗扶助和节日特别慰问金等多个扶助项目,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全方位的扶助长效机制。
(四)强化扶助关怀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扶助模式,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以及就医生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府办函〔2023〕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激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提振消费信心,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定大宗消费
(一)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一是稳住汽车消费。由区工信局林毅负责,支持新能源汽车在辖区新开设城市展厅,对符合条件的,按经营面积给予最高300万资金支持。二是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由区发改局庞勤负责,加快印发《福田区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2023-2025年)》,充分挖潜公园绿地、文体设施、加油加气站等公共设施资源,加快推进一批公共慢充桩、快充桩建设,有效满足居民出行充换电需求。
(二)促进汽车更新消费。由区工信局林毅负责,鼓励汽车以旧换新,支持辖区二手车经销商积极扩大二手车交易,对半年度销售额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按支持商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政策,给予最高300万资金支持。
(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由区住建局李新伟负责,一是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针对涉稳楼盘采用“一楼一策”的方式,成立专班、专项推进,通过强管控资金、引入纾困平台、协调司法部门、加大市场推广等方式,全面强化问题楼盘管理,确保项目顺利交付、顺利办证。二是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持续开展区产业人才租赁社会存量住房补租相关工作,向符合条件产业人才发放2500套人才租房补租。三是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拟发布《深圳市福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最高35万/台的标准对符合要求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进行补贴。四是大力推进城中村保障性租赁住房安全整治和品质提升工作,预计本年度改造完成供应保障性住房2000套,产生投资1.5亿元。
(四)推动住房全屋智能应用。由区住建局李新伟负责,支持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推广应用全屋智能,做好梅林29-02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全屋智能试点工作,预计2024年3月完工,加快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普及推广智能家居。
(五)提升家装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由区工信局林毅负责,一是深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落实“商圈发展支持”政策,支持家电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新品促销等促消费活动,对经备案的活动给予最高100万资金支持。二是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产品消费。落实“首店引进支持”政策,鼓励辖区购物中心引进知名消费电子品牌首店、旗舰店,对经备案符合条件的品牌项目给予品牌引进支持。
二、扩大服务消费
(六)扩大餐饮服务消费。由区工信局林毅负责,一是支持商圈、企业举办美食节等餐饮促消费活动,对经备案的活动给予最高100万资金支持。二是支持打造特色美食街区,落实“特色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示范区支持”政策,对新建或改造的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给予最高1000万资金支持。三是支持“安心餐厅”创建行动,落实“安心餐厅认证支持”政策,对获评福田区“安心餐厅”的五心、四心餐厅,分别给予10万、5万的认证支持,推动打造福田“安心、舒心、放心”的餐饮环境和品牌形象。
(七)丰富文旅消费。由区文广旅体局陈国龙负责,一是制定出台《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提供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艺术品拍卖场所建设支持、艺术品拍卖活动支持、艺术品网络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对艺术品拍卖场所建设最高给予300万资金支持。二是制定出台《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时尚与数字创意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提供品牌门店拓展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可达200万,鼓励时尚企业在国内外开设线下品牌门店,提供电竞赛事支持,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影响力电竞职业赛事,给予最高200万资金支持。
(八)发展会展消费。由区工信局林毅负责,一是支持商圈、企业开展购物节、品牌展、特色市集等活动,落实“商圈发展支持”政策,对经备案的活动给予最高100万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在福田举办各式展会,并按照“会展业发展”政策给予支持;支持深商联在华强北举办“老字号+国潮”系列活动展览,并予以“商圈发展支持”政策中商业促消费活动支持。二是配合“2023深圳购物季”活动,开展2023“湾区之Yeah、乐在福田”夜经济系列促消费活动,联动主要商圈和重点企业策划开展精酿啤酒节、夜享嘉年华、时尚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打造新型夜经济消费场景。
(九)促进文娱体育消费。由区文广旅体局陈国龙负责,一是鼓励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依托福田全民健身嘉年华、福田超级联赛等本土特色IP品牌,全年预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5000场次,同时办好2023全国击剑锦标赛。二是提升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全年新建5套智能健身设施、新建10套室外健身路径。三是大力促进体育消费,全年依托“一网统管、一键预约”文体服务平台发放超1000万体育消费券。四是筹备举办2023福田国际时尚展暨98音乐文化节,以“时尚+音乐”,联动各大商圈,打造福田时尚嘉年华活动,策划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时尚体验和消费促进活动,点亮福田时尚消费地标。举办百城千店万品室内派对&消费优惠活动,推出深圳文娱消费体验卡,打造夜间文娱狂欢,激发文娱消费新动能。
(十)提升健康服务消费。由区卫健局黄舜艳负责,一是实施医疗服务“双改善双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展社康机构扩容提质项目,新建社区医院,打造15分钟就医圈。推动智慧医疗、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建设,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服务,便利居民就医。大力发展老年人社区康复和护理服务,推动家庭病床与养老床位“两床融合”,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与家庭病床服务有机衔接。二是持续深化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特色医疗集团成立全区老年人健康管理指导中心,统筹全区老年人健康服务开展,年度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达70%以上,2次医养结合服务率达35%以上,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健康指导率30%以上。不断提升社康机构中医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区域社康至少能够提供8类10项中医适宜技术服务,社康站至少能够提供6类6项中医适宜技术服务,中医药服务人次占比达47%。三是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托育服务机构。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推选1家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和1家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根据市民实际消费能力提供多重消费场景,让市民的托育需求有更多消费选择。四是加速开拓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组织指导社区充分利用党群服务中心、家发中心、科学育儿指导站等场地,结合社区居民需求和场地适宜性,开展社区临时托、计时托等服务,以满足社区群众不同的托育服务需求,打造2-3个社区托育服务点,构建起具有福田特色的“福宝宝乐园”社区托育服务网络,让市民在家门口就体验到优质实惠的托育服务,切实减轻养育儿童的压力。五是规范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进一步梳理推进“不见面审批”“秒批”事项清单,对辖区内存量的746诊所按计划在12月31日前逐步完成转备案;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规范性和时效性,送“法”上门,主动服务企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成医安1号和2号专项行动,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三、促进农村消费
(十一)推动对口帮扶地区特色产品销售。由区工信局林毅负责,充分发挥福田消费帮扶中心的平台作用,指导、督促辖区各线上线下消费帮扶平台(中心)全力开展结对帮扶地区特色农产品销售工作。推动农产品展销活动开展,让对口帮扶地区消费帮扶产品进一步充实城市“菜篮子”“米袋子”。鼓励各区直单位加大工会采购、食堂采购,努力打造全国消费帮扶“福田样板”。
四、拓展新型消费
(十二)发展壮大数字消费。由区科创局徐阳负责,加快传统消费数字化转型,出台《深圳市福田区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对纳入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的电商平台企业,依条件给予合计最高200万资金支持,对首次上规入库的电商平台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20万资金支持。
(十三)推广绿色消费。由区发改局庞勤负责,持续推广低碳超市,汇集一批绿色企业、近200项先进产品和技术方案,以场景项目为牵引,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迭代更新,对企业购买或开发数据中台等新能源主营业务数字化转型产品,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资金支持。
五、完善消费设施
(十四)加快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由区工信局林毅负责,一是开展智慧商圈建设,以CBD商圈为试点积极用数字化手段赋能商圈,为商家引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二是开展福田区商圈两级体系建设,即打造一个世界级商圈、高标准建设5个特色商圈,通过实施全球消费品牌汇聚行动,推动消费品牌吸聚力实现飞跃。
(十五)着力补齐消费基础设施短板。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徐悟负责,一是推进福田区改造类型为商业用地城市更新项目审批,加快推进岗厦河园、上沙村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香蜜湖度假村、车公庙连片升级改造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打造福田区特色高端商圈。二是完善福田区其他各类型城市更新项目的商业配套,科学合理布局裙房商业、配套商业、综合超市等商业设施,满足居民日常工作、生活等需求。
(十六)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一是支持保障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由区规土监察局许洪铎负责,制定并公示福田区已出让用地上临时建筑办理指南,全方位为企业讲解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开通咨询热线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开展消费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前期培育。由区发改局庞勤负责,负责组织各单位梳理辖内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帮助和指导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共同做好消费基础设施REITs的前期培育。
六、优化消费环境
(十七)便利港人消费。一是由区金融局姜跃龙负责,加快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字人民币业务支持政策,联合银行探索发放深港双向跨境消费券,鼓励内地及香港居民在两地消费,对银行开展的数字人民币消费券、红包发放等活动按在福田辖区商户实际核销金额20%给予最高800万资金支持。二是由区工信局林毅负责,开展“福田区数字人民币红包跨境消费活动”,联动机构重点面向香港消费者发放200万数字人民币红包,吸引港客北上消费,进一步促进深港消费融合。三是由区文广旅体局陈国龙负责,鼓励辖区旅行社深化打磨深港两地联动游线路细节,开发多样化深港两地旅游产品,制作印发福田旅游宣传折页;开发福田旅游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建立常态化的文旅商资讯发布推介机制,为港人定制特色旅游线路和旅游指南,提升港人来深旅游体验感和便利度。
(十八)持续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水平。由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张平中负责,一是开展放心消费行动,持续开展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行动。二是开展安心餐厅创建活动,联合福田区消委会,动员至少100家餐厅参与创建活动,联合美团平台建设“福田品牌馆”,通过引流实现曝光量上百万,促进餐饮消费。三是开展消费满意度提升工作,年内建设不少于200个消费者权益服务站,推动不少于20家企业参加放心消费活动。
(十九)完善促进消费长效机制。一是由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张平中负责,建立健全监督约谈机制,对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企业进行消费公示,在深圳市消委会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消费警示,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向深圳信用中心进行信用推送,依法予以公示。二是由区统计局艾菲菲负责,建立健全限上零售业企业统计调查任务和预警监测,持续开展限上单位通过互联网实现零售额和零售额分类值交易情况统计监测,并与区工信局林毅形成定期信息交换机制,供制定消费政策措施参考。三是探索建立消费动态大数据监测平台系统,由区发改局庞勤负责,针对全区重点商圈人流量、销售额、用电量、空铺率等开展定期监测。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福府办函〔2023〕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通知》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现对我区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予以调整,请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2023年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通知
福府办函〔2023〕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为大力推动重大火灾风险隐患的挂牌督办整治,切实排除重大火灾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挂牌督办2023年火灾高风险区域及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通知》(深府办函〔2023〕17号)要求,经综合评估,区政府决定将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翡翠名园物业服务中心(翡翠名园)、前海同富(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万商音响市场)、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世纪豪庭)作为2023年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开展重点督办整治。具体通知如下:
被挂牌督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消防安全法制学习,借鉴先进区域和单位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全面梳理风险问题,制定整治方案。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和宣传教育培训,立即推动问题整改、排除安全隐患,尽快完成整治任务。
附件:2023年福田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单位基本情况
附件
2023年福田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单位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