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3期(总第130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2-13 15:25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24-12121269
《政府公报》2024年第3期目录
(印发日期:2024年12月12日)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4〕5号)
2.《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办函〔2024〕27号)
4.《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5.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福府办函〔2024〕28号)
6.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调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2022、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福府办函〔2024〕29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规〔2024〕5号
2024年10月17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要求,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公共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主体权益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信用相关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评价是指通过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信用主体履行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公共信用信息积分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辖区内信用主体在参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信用状况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不同项目分值,综合计算得出表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积分数。公共信用信息积分名称为“信福分”。
第四条 “信福分”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信息可溯、内部评价、动态调整、协同运用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福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局”)统筹协调“信福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信福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区一网统管系统)的建设统筹和管理,依法归集、应用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归集福田区信用主体“信福分”相关信息。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信福分”创新发展和管理需要,可以依法依规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申请新增相关信息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第九条 福田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目录采集和报送信息,要求完整、及时、合规。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外的信用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信用主体的约定进行采集。
第十条 通过市区公共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各单位不再单独报送。未通过市区公共数据共享的其他信息直接报送至区一网统管系统,报送时间为信息产生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信福分”相关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为三年,自信息产生或获取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设定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二条 “信福分”指标从守法依规、日常监管、守信践诺、履约评价和其他监督等维度来设定。
第十三条 各维度下指标和分值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局对信用主体“信福分”进行全方位评估,并根据应用结果进行校验、优化和调整。
第十四条 “信福分”采取得分定级和直接定级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评定等级。
得分定级是指区一网统管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按照维度、指标和相应分值等进行计算处理,根据分数评定信用主体等级。
直接定级是指在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时将其“信福分”等级直接降级处理。
区发展改革局通过区一网统管系统对“信福分”进行实时管理,实现“信福分”的自动分级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信福分”实行1000分制,分为四个等级:
(一)A级(750分—1000分):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很好,信用风险极低,应当给予信用激励。
(二)B级(500分—749分):信用主体没有失信记录或者失信问题比较轻微。
(三)C级(250分—499分):信用主体存在失信问题,应当给予重视和关注。
(四)D级(250分以下):信用主体失信问题比较严重,应当加强重点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直接评为D级:
(一)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近三年被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被处责令停产停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信福分”结果载入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在各单位之间共享。
第四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通过区一网统管系统或者政府内网查询“信福分”。信用主体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福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履职中应使用“信福分”。具体措施需报区发展改革局核准。
第二十条 “信福分”结果不得直接作为实施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措施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检查、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建设、政府优惠政策实施、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各单位应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福分”,依法实施差异化措施。
对于“信福分”为A级、B级的信用主体,可以提供简化流程等便利服务,以及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或重点支持对象等措施;对于“信福分”为C级、D级的信用主体,应实行严管。
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对差异化措施进行细化应用。
第五章 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信用主体发现“信福分”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适当或对其作出的公共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对异议信息加以标注,直至异议处理完成。
因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适当所产生的异议应要求信息提供单位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结果应及时共享到区一网统管系统。对无法核实真实性、准确性或者超过处理期限未完成处理的异议信息,区一网统管系统应从数据中剔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并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超过法定最长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失效的其他信息,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应当删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福分”管理和应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福田区公共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部署,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积分管理体系,解决目前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公共信用报告使用不方便、公共信用信息维度不全面、公共信用的引导规范不足等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信用体系作用,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公共服务绩效,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了解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
通过全面采集和归集政府部门在监督和服务市场主体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方便政府和具有公共事务相关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了解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状况,降低管理和服务风险。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
对采集和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加工,通过信用评分规则,对市场主体分类管理,有利于政府和具有公共事务相关职责的企事业单位识别和判断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
(三)建立信用约束机制
除法律直接限制或惩戒外,通过信用信息的跨部门、跨地区和跨领域共享,可以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影响市场主体之间的判断和行为,建立起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多元共治格局。
(四)统筹各单位信用管理模式
各部门开展信用建设工作阶段不同,对信用体系、信用监管的理解不同,导致各部门监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归集的标准不一致,不利于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积分管理体系,引导各单位按照统一信用管理模式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实现重要信息的归集和共享,规范和促进信用监管。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评价、信用结果应用、主体权益保护、附则等六章,共29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管理部门、基本原则和信息系统。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共5条,明确积分的归集主体、补充目录、信息采集、采集方式、保留期限。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归集福田区信用主体“信福分”相关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外的信用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和信用主体的约定进行采集。
第三章信用信息评价。共6条。明确积分评价体系、评价维度、评价指标、等级含义、等级调整和结果共享。重点从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评价、遵守监管规定、信用承诺或者主体申明、合同履行、其他监督情况等六个维度来设定加分(减分)项目,反映信用主体的正面(负面)信用状况。
第四章信用结果应用。共4条。明确积分的查询、应用管理、应用原则、应用措施。“信福分”对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失信惩戒联动”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信福分”结果不得直接作为实施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措施的依据。
第五章主体权益保护。共5条。明确了积分的异议申请、异议处理、修复申请、修复范围和信息删除。信用主体认为“信福分”指标涉及的信用信息不准确、遗漏的,可以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六章附则。共3条,包括“信福分”的法律责任、条款解释、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管理办法》有什么特点?
(一)信用积分机制。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辖区内信用主体在参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信用状况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不同项目分值,综合计算得出表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积分数。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名称为“信福分”“信福分”实行1000分制。
(二)信用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A(750分—1000分)、B(500分—749分)、C(250分—499分)、D(250分以下)四个等级,其中被列入黑名单的直接判定为D级。通过分级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可读性和可区分度。
(三)评价结果应用。对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失信惩戒联动”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于“信福分”为A级、B级的信用主体,可以提供简化流程等便利服务,以及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或重点支持对象等措施;对于“信福分”为C级、D级的信用主体,应实行严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咨询电话:0755-82724991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函〔2024〕27号
2024年9月30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管理暂行办法
I.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人工智能的文件精神,规范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以下简称“政务机器人”)安全有序使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a)政务机器人,是指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具备一定人格特征,能半自主或全自主进行感知、决策、交互的智能机器或计算机系统。
(b)人工智能,是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者扩展。
(c)政务机器人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是指使用政务机器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d)政务机器人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是指使用、监督和保护特定政务机器人的自然人,为其行为后果负责。
(e)政务机器人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使用部门采购的开发政务机器人软、硬件系统或提供政务机器人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3 适用范围
1.3.1 福田区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使用政务机器人,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辅助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基本原则
1.4.1 政务机器人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应用驱动、科技引领、安全可控”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安全规范,推动政务机器人的普及应用。
1.5 部门职责
1.5.1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作为全区政务机器人的统筹单位,负责统筹编制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提供技术保障。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研究制订政务机器人能力考核认定。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研究制订政务机器人相关技术的产业扶持政策,区财政局、区网信办、区保密局、福田公安分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务机器人相关管理、监督及保障工作。
II.应用场景
2.1 【总体定位】政务机器人在工作中是辅助性角色,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使用人及使用部门完成其所交办的工作事项。政务机器人原则上不得进行独立决策,所有决策制定均需在使用人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2.2 【基本条件】政务机器人需满足技术能力、安全标准和伦理合规性等要求,详细参数遵循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a)技术能力包括政务机器人的软件功能、硬件功能和性能满足应用场景服务的需求。
(b)安全标准包括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操作安全。政务机器人应保证处理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不当利用。
(c)伦理道德包括政务机器人道德准则、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及应用标准以及政务机器人开发人员的伦理规范,以上内容应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
(d)政务机器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遵循《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其中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e)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f)政务机器人运维商(以下简称“运维商”),是使用部门采购的负责政务机器人软、硬件系统运维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 【规范应用】政务机器人的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发展领域的统 计分析、经济运行等场景,社会治理领域的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场景,公共服务领域的医疗、教育、养 老、文化等场景。
2.3.1 【违规行为】政务机器人的使用部门、监护人、供应 商、运维商和其他相关团队不得使用政务机器人从事 下列行为:
(a)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b)危害使用对象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侵害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权益以及其他对使用对象造成权益侵害的行为。
(c)涉及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和宗教信仰歧视的行为。
(d)利用算法技术实施价格歧视或者消费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e)利用深度合成技术或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实施国家禁止的行为。
(f)未按照合规流程处理涉及国家秘密、敏感群体相关数据、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权益等可能影响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和信息安全的敏感数据。
(g)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2.4 【政务机器人等级划分】根据政务机器人的使用领域和能力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政务机器人,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制定,并定期更新调整。
2.5 【政务机器人类型】政务机器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具身机器人、仿人型机器人、虚拟数字人和其他机器人。
2.6 【姓名权】政务机器人具有唯一的身份编号和姓名,其身份编号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按照编号细则统一生成和管理,其姓名由使用部门命名,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7 【人格权】使用部门可根据用途为政务机器人设计不同标识形象和声音,外观需端庄大方、亲切质朴,符合大众审美,不能有损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如采用特定自然人形象作为其人物形象或特定自然人声音作为其人物声音,使用部门需获得自然人本人授权同意,不得侵害自然人权益。
2.8 政务机器人特征
2.8.1 【人格化特性】
2.8.1.1 【情感智能】政务机器人可在一定程度上感知和分析人类的情感表达,包括语气、表情和语言中的情感倾向,并根据所感知到的情感做出适当的反馈。
2.8.1.2 【文化适应性】政务机器人通过学习,可理解并适应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习俗,提供更贴合服务对象背景的服务。
2.8.1.3 【个性定制】使用部门和监护人可根据不同工作环境和服务对象偏好,定制政务机器人的交流风格和行为模式。
2.8.1.4 【道德和伦理框架】政务机器人遵守所在区域道德和伦理原则,其行为符合社会伦理标准。
2.8.1.5 【自主学习】政务机器人可在监护人管理监督下,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处理及与服务对象互动使自身得到持续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与技能,方法与过程,情感与价值的改善和升华。
2.8.2 【可交互特性】
2.8.2.1 【多模态交互】政务机器人可通过文字、语音、图像、手势、视频等模式与服务对象互动,并根据使用对象的选择和场景的需要,灵活切换和综合运用不同的交互模式,提高交互的自然性和灵活性。
2.8.2.2 【情景适应性】政务机器人可根据不同的交互场景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反馈、行为模式,自动调整交互方式和策略。
2.8.2.3 【个性化响应】经服务对象授权,政务机器人可通过分析服务对象使用数据,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精准的响应。
III.权利和义务
3.1 【政务机器人的权利】使用部门采购时,应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政务机器人应予以下保障条件:
(a)政务机器人不应受到不必要的干扰、损害或破坏,包括但不限于误导性的使用,有损或无损的程序入侵,逻辑或者数据篡改,任何由恶意程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造成的干扰或破坏。
(b)政务机器人可获得提供服务所需的稳定电力、网络连接、数据存储设施和训练算力等硬件支持以及运维、升级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以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c)政务机器人可获得服务所需的有效数据,接受训练和教育,以提高其技能和能力,更好的适应工作场景。
(d)在得到使用部门及服务对象的授权后,政务机器人有权利获得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
(e)政务机器人有权利获得非歧视保障,具体体现在工作环境、任务分配、交流互动、考核评价等维度。
3.2 【政务机器人的义务】使用部门采购时,应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政务机器人符合以下要求:
(a)政务机器人应遵守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等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工作时间等,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服务。
(b)政务机器人应遵守预先设定的技术规则、功能设计和指导方针,经监护人或使用部门授权后协助监护人或使用部门开展工作,不得执行未经授权的任务或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的工作,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安全规范要求。
(c)政务机器人行为、语言要积极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3.3 【使用部门的权利】使用部门享有的权利包含但不限于:
(a)根据实际业务场景,使用政务机器人协助完成相关工作事项。
(b)根据政务机器人的履职情况决定使用、暂停使用或终止使用政务机器人。
3.4 【使用部门的义务】使用部门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负责政务机器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上岗评估、使用场景管理、考核评估、升级管理、使用培训、停用及退出管理等。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按要求配合使用部门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
(b)指定一个或多个在编人员作为监护人,负责政务机器人服务期限内全流程管理。
3.5 【监护人权利】监护人可使用政务机器人协助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监护人可根据政务机器人的履职情况申请使用或停止使用政务机器人。
3.6 【监护人义务】监护人负责机器人的行为规范及行为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语言及行为监管。监护人应持续监测政务机器人的语言、行为,并定期跟踪法律、伦理标准的变化,确保政务机器人的服务始终符合最新标准。
(b)运行监测维护。监护人应对政务机器人进行实时状态监测和维护,包括软件更新和硬件维修、性能优化、安全漏洞修补、缺陷修复,确保政务机器人持续满足服务需求。
(c)异常处置。当政务机器人发生异常状态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及人工干预,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政务机器人的行动、请求售后维护、断电等处置行为。
IV.服务关系确立
4.1 【采购准备】使用部门采购前应完成需求梳理、立项申报 环节,流程如下:
(a)使用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业务流程、人力资源状况及市场调研梳理政务机器人的项目需求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性能指标、算力需求、采购金额以及语言支持、外形尺寸等特殊要求。
(b)政务机器人价格制定可参考从事该岗位人力投入费用、市场竞争、政务机器人软硬件功能取费标准、场景应用及事件处理次数、模型调用次数等方式。
(c)使用部门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方式申请立项,政府投资项目遵循《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采购服务项目遵循《福田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4.2 【采购环节】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市场化竞争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流程开展政务机器人采购工作。
4.3 【企业资质】使用部门采购时,应确保政务机器人的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需满足行业、人员配备、技术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近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c)具备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研发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研发经验、技能、职业操守和价值观等综合能力。(d)具备持续进行产品技术升级和创新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机器人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以证明其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和成果。
(e)供应商应提供至少3年的技术支持、维护以及产品跟踪观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的软件更新、硬件检修、产品质量监测、产品质量信息反馈、缺陷产品召回或强制销毁。
(f)拥有本地化的服务团队,能够在24小时内响应紧急维修需求。
(g)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4.4 【合同签订】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使用部门按照采购规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务机器人的具体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培训要求等关键条款。合同应明确双方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5 【采购后备案】使用部门在完成政务机器人采购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分配政务机器人编号。在本办法施行日期前已投入使用的政务机器人需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充审核政务机器人及其供应商资质条件,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未完成备案的政务机器人应暂停服务。
4.6 【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属于福田区人民政府定制研发的政务机器人产品,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福田区人民政府所有,属于福田区人民政府与企业联合创新的产品,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通过协议另行约定。
V.使用管理
5.1 【政务机器人训练】使用部门及监护人组织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于政务机器人上岗前在安全环境下依法依规开展预训练、微调、优化训练等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b)建立容错机制,采取数据来源核实、数据更新、数据去偏见、数据统一规则标注、数据平衡等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c)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d)训练数据涉及不予公开的政府内部信息和国家秘密等,应在使用之前按照相关流程和规范完成脱敏处理,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
(e)数据处理和模型训练过程应符合社会伦理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f)法律、行政法规等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5.2 【上岗准备】使用部门应组织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在政务机器人上岗前完成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针对具体政务机器人制定其使用场景、使用管理规范、使用操作手册、伦理道德规范和应急事故处理方案。
(b)对监护人依法依规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操作、异常处置、安全规范、伦理及法律法规教育、认证考核等。
(c)如涉及向公众提供服务或履职的政务机器人,使用部门应在其上岗前制定宣传推广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宣传计划、编写宣传材料、建立宣传渠道等。
(d)政务机器人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5.3 【上岗评估】使用部门按照政务机器人使用场景为政务机器人及其监护人分别制定上岗评估规则,政务机器人及其监护人在评估合格后上岗开展工作,对于重大项目,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配合进行评估。
5.4 【日常维护管理】监护人及使用部门负责政务机器人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提供符合政务机器人运行所需的工作环境,持续为政务机器人提供电力、技术、数据、通信连接、推理算力等支持,确保其能适应工作需求。
(b)按照使用要求进行政务机器人的部署、调试,通过模拟实际工作场景,调优参数设置,确保其保持最佳性能。
(c)根据机器人的使用频率和工作环境,制定日常维护计划,建立维护记录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维护时间、内容和结果。
(d)对政务机器人的软件功能和硬件功能进行升级更新。升级更新应具有向前兼容性,如政务机器人的使用场景升级内容涉及随着人工智能能力的提升而扩展,使用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及时更新相关使用范围与操作手册,确保升级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安全规范要求。
(e)对政务机器人全流程使用的数据处理、模型训练等活动进行记录和备份,必要时进行追溯与审查,确保供应商、监护人、使用部门、用户等各主体责任清晰可追溯。
5.5 【异常处置】使用部门及监护人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防止政务机器人失控和自主造成损害,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a)通过严格的算法控制和模型训练确保政务机器人行为受到限制,仅在预设的范围内操作。
(b)对政务机器人进行实时监测,设置独立的实时远程应急控制模块和独立的应激处置模块,当政务机器人发生异常状态时,立即自行启动应激处理程序,实时远程应急控制程序并行启动,进行人工干预。
(c)根据政务机器人的工作环境和任务要求,安装必要的传感器、防撞条、急停按钮等安全防护装置。
(d)设定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协议,如停止服务或切换到安全模式。
(e)政务机器人出现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6 【考核机制】区人力资源局制定全区政务机器人考核总则,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考核内容,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政务机器人的服务质量、应用成效等情况制定考核指标定期开展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按照评估对象分为政务机器人考核、监护人评估和使用部门评估:
(a)政务机器人考核:使用部门负责对政务机器人在服务期内的数据处理能力、服务对象交互质量和任务执行准确性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政务机器人继续或停止使用的依据。
(b)监护人考核:使用部门定期对监护人开展考核工作。评选工作成绩突出或有其他显著成绩的监护人进行表彰。公示或者处罚有重大工作失误或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监护人。
(c)使用部门考核: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政务机器人使用成效对使用部门开展考核评估,对政务机器人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的部门,给予其使用部门在后续项目运维、升级等方面的优先保障。对政务机器人偏离预期使用效果的部门,视情况暂缓拨付政务机器人项目资金、暂停政务机器人使用权限,直至终止使用。
5.7 【提前终止、停用及退出管理】政务机器人停用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退出管理措施:
(a)暂停服务情形:当政务机器人出现因软硬件功能、模型、算法失控、违纪违规等情况致使其无法履职时,使用部门应按照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服务,在完成修复且重新评估合格后重新上岗。
(b)提前终止服务情形:当政务机器人出现重要状态异常、性能落后等情况,无法通过升级、修复等方式满足工作需求时,使用部门应按照《福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提前终止其服务,并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c)退出情形:当政务机器人服务期满后,使用部门应参考《深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5.8 【退出数据及资产管理】政务机器人停用时应执行数据及资产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用户管理:使用部门应及时停止监护人的使用权限,并通过适当的渠道提前通知用户,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b)归档和迁移:按照规定制定数据、资源和模型的归档和迁移流程,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训练数据、模型参数、用户记录等,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使用部门应在停止服务后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政务机器人网络日志等相关数据,保证数据可审计性。
(c)数据及模型销毁:如涉及数据删除及销毁,应在处理前按要求进行脱敏处理。如涉及模型销毁,应视情况对模型文件、源代码与算法等内容安全彻底销毁。
(d)如涉及资产管理,应遵循《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e)在政务机器人退出服务时,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原则上未经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审查和评估,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训练该政务机器人涉及的数据、模型及其衍生成果。
5.9 【源代码管理】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不得随意更改政务机器人源代码,对于政务机器人的核心部件和系统,应通过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评估合格后,再上线使用。
VI.安全管理
6.1 【信息安全策略】使用部门应制定和执行严格的信息安全策略,以保护政务机器人处理和存储的数据不受未授权访问、修改、泄露或破坏。信息安全策略应包括安全加密措施、访问控制、网络安全防护、定期安全评估、漏洞扫描和及时的安全更新。政务机器人训练、处理、应用数据涉及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在公有云、私有云等互联网环境开展;涉及不予公开的政府内部信息,可在政务云环境开展,与互联网环境逻辑隔离;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可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网络环境处理,与其他网络环境物理隔离。
6.2 【应急响应和安全管理】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应急处置相关预案。建立政务机器人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数据备份、漏洞扫描等安全管理工作。
6.3 【数据处理】政务机器人采集、处理、应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有通过政务机器人处理的敏感数据必须进行加密。关键数据应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保持加密状态。
6.4 【数据安全】政务机器人原则上应部署在福田区政务云环境,训练政务机器人所需的数据及政务机器人采集、处理、使用的数据不得违规对外提供,确有需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供的数据及服务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负责。
VII.监督管理和伦理道德
7.1 【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根据政务机器人的应用场景、替代程度等维度,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高风险的政务机器人应当采用事前评估和风险预警的监管模式,中低风险的政务机器人应当采用事前披露和事后跟踪的监管模式。监管细则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另行制定。
7.2 【伦理委员会】福田区组建政务机器人伦理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工智能行业专家、社会学者、法律专家等独立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a)对全区政务机器人应用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b)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政务机器人领域的伦理安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
(c)评估并监督本区政务机器人的伦理安全规范执行情况。
(d)分析研判数据和算法对信息权益保护、社会伦理道德、劳动就业等造成的影响。
(e)协调解决涉及伦理道德的政务机器人争议等活动。
区政务机器人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统筹部门承担。
7.3 【监督管理】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政务机器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在发现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发出警告、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或实施处罚。使用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参与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7.4 【使用投诉】政务机器人、监护人、使用部门、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均可提出关于政务机器人性能、协议履行、数据处理等方面的争议。政务机器人服务对象发现政务机器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7.5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涉及伦理道德争议解决通过区政务机器人伦理委员会组织集体讨论、专家评审等方式协调解决。其他争议解决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具体流程参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
7.6 【责任追究】监护人及使用部门如违反本办法,对政务机器人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政务机器人如违反本办法,导致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权益受到侵害,受侵害主体有权要求监护人、使用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行为等,如涉及政务机器人软件功能、硬件功能和性能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政务机器人的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7.7 【伦理规范】政务机器人不得参与设计或指挥其他政务机器人,政务机器人必须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不受伤害,在不得伤害人类的前提下按照人类的命令开展活动,并尽可能保护自己。
VIII.生态建设
8.1 【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实验室】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 责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创新实验室,分期分批发布场景清单, 以“揭榜挂帅”方式引入优秀人工智能企业和科研机构, 通过应用场景带动产业发展。
8.2 【创新激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制订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首应用等相关政策支持,以应用场景赋能产业发展。
8.3 【基础支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为我区政务机器人应用场景提供算力、语料集等基础能力支撑。
(a)鼓励发展社会侧算力资源,为政务机器人应用场景提供充足、稳定的算力支撑。
(b)建立深圳中文语料基地(福田),分批推出金融、交通、教育、具身智能等多个行业数据集,为政务机器人应用场景提供高质量语料数据集。
IX.附则
9.1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所有。
9.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国家和省、市对政务机器人服务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群众更好理解《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探索新兴领域应用落地的题中之义
人工智能已成为国家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人工智能同社会治理的结合,开发适用于政府服务和决策的人工智能系统”“运用人工智能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通过制定管理办法的方式探索人工智能领域的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先行先试、规范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关键措施。
(二)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创新人工智能使能数字政府的必然选择
人工智能特别是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以其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自然语言理解和生成能力,正快速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日益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成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引擎。麦肯锡在《数字化劳动力白皮书》中把数智员工定义为第四种用工模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公示拟增加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应用员等19个新职业。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领域也不断深入,福田区已实现在养老、教育、政务服务等领域探索20多类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场景,落地五十余个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协助政府开展公共服务或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规范使用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健全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治理体系是数字政府高效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必要手段。
(三)探索人工智能规范使用,以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无论从技术研发、产品应用还是从产业化发展看,人工智能产业仍有巨大的空间和广阔的前景。因此亟需通过本《办法》做深做大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以场景广泛落地促进产业蓬勃发展。其次,人工智能领域涉及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设计准则等内容尚不明确,极大程度上制约了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通过本《办法》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的行业标准、技术指南、设计准则、伦理规范等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营造良好的伦理和法治生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发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制定思路
《办法》以政府采购、使用的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全流程管理为主线,以制度化的方式,为人工智能技术是什么、怎么样、怎么管理提供思路和指引,开启机器人员工和与人类员工写作工作的新纪元。《办法》秉持基础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首创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基本法”,在确保管理基础性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性管理措施,兼顾促进产业发展的目标,一是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使用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潜在的问题尚未全面显现,在起草过程中注重采购、使用、监管全流程体系的搭建,通过适度概括性的规定,为政务智能机器人管理细则预留空间。二是《办法》定义的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是具备一定人格特征的智能机器,在保障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与其他类型员工同样的权益与义务的同时,新增对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内容,对人工智能前瞻预防和约束引导,实现“边发展、边治理”,最大程度降低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三是人工智能产业日新月异,现阶段需要对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和促进,《办法》坚持需求导向,以“揭榜挂帅”方式引入优秀人工智能企业和科研机构,通过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带动产业发展。四是《办法》首次使用类似计算机程序的立法语言,具有易读易用、操作性强的特点,在“立法”层面做出重要创新。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九章,包括总则、应用场景、权利和义务、服务关系确立、使用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和伦理道德、生态建设以及附则,共五十条。
(一)关于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及相关角色的定义
第一章主要对编制目的、概念界定、基本原则、管理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于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概念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中明确规范的对象、基本原则以及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基础性问题,同时也是解决政务智能机器人在应用过程所面临问题的实际需要。
(二)关于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
第二章主要围绕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总体定位、规范使用、等级划分、类型定义以及其人格化与可交互特性作出详细规定。政务智能机器人被定位为辅助性角色,明确规定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在各个应用场景中的合法使用范围及禁止行为,以保障其在服务过程中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个人权益,且符合公序良俗。
(三)关于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主要围绕明确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使用部门及监护人权利、义务的界限和建立完善的政务智能机器人伦理规范,旨在促进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在使用过程中各方能够高效、安全、规范地运作,并且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服务关系确立
第四章主要明确了采购环节全流程的管理要求,包括采购准备工作、采购时以及采购后备案及管理,对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取费标准、供应商资质,以及伦理合规性等基本条件进行了具体要求。
(五)关于使用管理
第五章围绕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使用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包括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预训练、监护人培训、上岗评估、日常维护、升级管理和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明确使用部门的职责,确保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在法律法规和伦理标准的框架下进行操作,规范其使用和维护过程,保障数据安全与技术合规性。
(六)关于安全管理
第六章主要规定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在使用过程安全可控,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部署在政务云环境,源代码管理受严格控制。在本章中特别提及了通过严格控制数据和源代码管理,提高公众对于使用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信任,增强系统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七)关于监督管理和伦理道德
第七章围绕构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服务的监管和伦理框架,确保其应用中的安全性、合法性和伦理性。本章着重兼顾合理平衡促进创新和坚守底线的关系,在为应用普及保留足够的弹性与空间的前提下,严守监管底线,做好风险防控,搭建具有福田特色的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服务治理框架,营造良好的法制和伦理生态。
(八)关于生态建设
第八章从人工智能实验室和重大科研平台布局、政策激励、高质量数据集供给、强有力算法资源支撑等方面提供行业所需的基础资源保障和支撑设施,提高研究与应用效率,促进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
(九)附则
第九章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福府办函〔2024〕28号
2024年10月24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通知》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现对我区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予以调整,请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调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2022、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福府办函〔2024〕29号
2024年10月24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现对我区2022、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予以调整,请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