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2期(总第97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1-15 11:13来源 :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17-4153671
2017年《政府公报》第二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规〔2017〕3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福田区金融科技发展的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5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6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产业用房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7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8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9号)
7、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福府函〔2017〕611号)
8、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福府办函〔2017〕39号)
9、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福府办函〔2017〕41号)
10、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福府办函〔2017〕52号)
福府规〔2017〕3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准为50万元及以上货物类项目(其中医疗设备、教学设备采购项目20万元及以上)和1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其中园林绿化工程类项目40万元及以上)。纳入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全过程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前期意向、计划立项到建设实施、工程验收,最后到产权登记、资产移交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投资可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符合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资金安排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建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分工协作,高效廉洁。
第五条 区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下达投资计划。
区财政、住建、审计、环水、更新和市规土委福田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更新局负责城中村补助项目的管理,管理细则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区住建、环水、城管、公安、物业、信息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代建企业组织实施;区建工局负责上述情况以外的2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工程的前期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前期和建设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等技术文件,亦是项目单位,统称为建设(项目)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制。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明确一名“项目长”,负责工程资料保存、分项合同及时结算、竣工限期决算等工作,转岗离岗要交接清晰,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全过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审批监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的审批、申报等事项均纳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发改局根据福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建设依据、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分为A、B、C类。续建、总概算阶段、资金申请报告阶段的项目和专项计划资金为A类;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项目为B类;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项目为C类。其中,A类项目还包括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包括社区、市政、教育、卫生、应急、前期等专项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需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在A、B、C类项目入库的基础上,增设前期意向的项目为D类,但不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中。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发改局应及时下达计划,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或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新开工项目的,区发改局应编制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在年度投资计划总额中的续建计划,增加1000万元以下的新开工项目,由区发改局按照项目轻重缓急进行计划调整。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除第四章规定的情形外,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可以适当安排前期经费用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资金申请报告和开展评估审核等相关工作,前期经费不超过总投资的20%,由区发改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前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高度重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等技术文件的编制质量。上述文件由建设(项目)单位报区发改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初步设计由区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建设周期(各阶段进度安排)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区发改局15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核,并按以下权限报批: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1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城中村补助项目,应先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批准后由股份公司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
信息化项目,应先报区信息中心进行技术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或视同立项后,建设(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完成拆迁协议签订、规划调整、市政工程方案设计、选址和用地预审申请、地质灾害评估、用地方案图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土地使用合同签订等报批事项,各事项由区政府规定的部门或法定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除第四章规定的情形外,建设(项目)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后,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于30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20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深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20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批复有效期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延期,逾期或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同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于65日内完成方案设计与审核。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50日。方案设计期间,建设(项目)单位可提前向规划国土、环水、交通、交警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项目)单位可同步办理工程规划方案报审、人防方案报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审、方案设计地铁影响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事项,区政府相关部门或经政府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及时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其中:初步设计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书面意见,于20日内完成编制,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15日。项目总概算应包含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于30日内完成编制,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20日。项目总概算原则不得超过项目估(匡)算。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五款的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其他情形下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60日内完成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项目总概算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15日。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以下权限报批:
(一)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按以下权限审批: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期中调整投资计划且有明确投资额的,由区发改局直接下达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期中调整投资计划又需在当年实施能够纳入专项计划的,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下达新开工计划,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不能够纳入专项计划的,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新开工计划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按以下权限审批: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期中调整投资计划且有明确投资额的,由区发改局直接下达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期中调整投资计划又需在当年实施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后下达新开工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后下达新开工计划。
新开工计划经批准后区发改局应于5日内下达。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应由上级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相关建设(项目)单位申报,区发改局统一办理。委托我区代审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简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福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区政府工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全会议审议、区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其他会议决策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免除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批复环节。建设(项目)单位可向区发改局直接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局直接批复。
第二十六条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以下类别的项目可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一)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
(二)社区(党群)业务用房、文教卫体用房、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等购置项目;
(三)征地拆迁补偿金;
(四)城中村补助项目;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前期经费。
第二十八条 经认定为抢险救灾或应急工程的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可向区政府提出部分建设资金申请,经区发改局初审提出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同意后,从年度应急专项计划中预安排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9%的计划资金。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项目,应经过公开招标或预选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紧实施。项目完工,待出具决算审核意见后,由建设(项目)单位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区发改局下达项目决算计划,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抢险救灾工程需经区三防指挥部认定,应急工程需经区住建局认定。
第二十九条 教育、卫生和街道等部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零星工程项目,可采取打包的方式整体申请立项,分概算审核批复,免除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批复环节。
道路工程管理用房属道路附属设施,应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用地手续,不再单独作为房建类审批用地。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总预算,于9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总预算编制和审查时间于25日内完成。项目总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同步开展人防、规划、消防、防雷、新开路口报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施工图设计地铁影响评估,用电方案、用水方案报审等其他相关方案报审事项,各事项由区政府规定的部门或法定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核。
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查工作,编审产生的费用由建设(项目)单位纳入项目总概算。建设(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增加甲方对合同约定项目单价调整权利的条款。
已下达总概算未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或购置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未超过总概算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报区发改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设计-采购-施工(EPC)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的,参照区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按照已核定的项目预算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总包、分包合同送区住建局备案,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区住建局不得批准开工。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0万元以下的建安工程项目,区采购中心根据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招标所需资料,采用协议供应商等采购方式进行招标,招标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非公开招标申请由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非公开招标信息,无潜在供应商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5日内提出采购方式审批意见。
城中村补助项目预算造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单项预算价格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备,应进入市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未超过上述限额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区采购中心按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招标方式启动采购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材料完备情况下,区采购中心应5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建设(项目)单位2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确认。公开招投标应20日内完成(1000万元及以上设备购置项目25日),竞争性谈判10日内完成,单一来源采购8日内完成。
开评标成功后建设(项目)单位应2日内确认中标结果,内部公示3日后报区采购中心。区采购中心将中标结果公示3日,无质疑情况下1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建设(项目)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应10日内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报区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全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四条 除信息化和购置项目外,建设(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区住建局对材料完备的项目2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审批(施工许可审批前应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住建局办理开工复函。区政府认定的需提前开工的项目,由区住建局办理提前开工手续。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单位不得组织施工,不得拨付项目工程款。
第三十五条 组织施工应依法规范进行,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使用单位负责参与管理,区住建局负责质量监督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因地质、水文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内容时,由建设(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建设(项目)单位核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区分责任,按第三十八条进行事前审批。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并按有关法规或合同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原则上不得超出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三十八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批按以下程序:
(一)未超总概算的项目审批程序
1.设计变更未超过总概算批复范围或建设标准的,因不同建设内容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部分累计增加金额未超过原合同价10%、拟实施的单项设计变更金额达到100万元,或者累计增加金额已超过原合同价10%、拟实施的单项设计变更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报重大项目分指挥部会议或区领导工作会议审议。
2.设计变更超出总概算批复范围或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征询区发改局意见后,再报重大项目分指挥部会议或区领导工作会议审议。
3.设备购置和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内容调整金额超过原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报重大项目分指挥部会议或区领导工作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内容调整金额不超过以上规定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调整内容的必要性和佐证材料,报区发改局审核。
(二)超总概算的项目审批程序
确因自然不可抗力等因素,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造价超出已批复总概算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由区发改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总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超过10%或金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区政府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按要求开展指标、计划、支付和结转操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指标的录入、用款计划的下达和年终结转,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单位是资金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在金财系统申请用款计划,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区财政局3日内下达用款计划。
建设(项目)单位按以下原则向区财政局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用款计划:
(一)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
(二)年度内需支付的资金计划;
(三)工程前期费用(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勘探等)、物业和设备购置按合同价一次性申请;施工过程费用可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分期申请。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单位按合同(包括补充合同)进度拨款,上限拨款原则不超过合同价的85%。项目完成结(决)算审核后,建设(项目)单位可按结(决)算价拨付余款。
城中村补助项目开工后,区更新局可先根据施工合同拨付补助计划的3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补助计划的40%。剩余30%的补助计划待项目结(决)算审核后,一次性拨付给股份公司。
建设(项目)单位负责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和清退。施工合同之外独立实施协议采购的办公设备、自行采购的物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付款。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相关工程的专项验收。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并报《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规定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规定的部门或机构)审核,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适当增加30日。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应于40日内出具结算审核意见,特殊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30日。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在结算审核后20日内按要求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向规定的部门或机构提交决算审核资料,一个计划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编报决算,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适当增加10日。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应于25日内出具决算审核意见,特殊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15日。
竣工决算超总概算的,区财政局不得拨付超投资计划部分的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部门或机构出具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20日内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区财政局3日内批复。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项目)单位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城中村补助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由股份公司负责维护,工程档案由股份公司负责保存,工程项目的产权关系不变,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即项目完成。
第四十四条 所有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信息化项目)由区物业中心负责资产登记或备案登记。建设(项目)单位在财务决算批复后10日内向区物业中心申请办理物业资产及有关建设资料的移交(含资产帐务登记),建设(项目)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双方共同及时办理物业资产及资料的移交手续。符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单位配合区物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单位对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建工程存在报废资产的,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建设(项目)单位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区档案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终止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但未下达新开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佐证材料,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后转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后按以下权限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已下达新开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佐证材料,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后转区发改局办理。区发改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后按以下权限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若已下达前期计划或新开工计划且已发生费用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报规定的部门或机构申请项目决算审核,决算审核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若已下达前期计划或新开工计划但未发生任何费用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回收项目资金实施计划。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区人大全口径、全过程的“介入式”监督和审查。
第五十条 区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定期向区政府和区人大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各建设(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区发改局报送项目前期和建设进展情况。
区审计局对重大项目采取跟踪审计、决算审计等方式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重点对建设(项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工程标底管理制度建立和工程预算执行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的履职情况、咨询服务成果的质量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加大对工程标底编制、工程结算审核与招投标工作中重大错漏、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法追责。
区监察、财政、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政府投资监督职责。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区政协、社会各界、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适当位置公示。
第五十二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每年选择确定一批重大项目,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按期完成。
第五十三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政府投资稽察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重点稽察如下类型的项目:
(一)项目决算超过总概算的;
(二)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上级稽察机构和区政府要求稽察的项目。
政府投资稽察机构应当与监察、审计等其他项目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和联合稽察协作等机制。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具有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按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项目后评价结果报区政府供决策参考,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应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改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进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建设工期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五)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工程咨询、设计、评审或代建等单位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区发改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加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已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总概算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区政府确定的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单位和工程咨询、设计、评审、代建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工作时限从相关资料齐备并签收的次日起计算,申报事项工作时限从上一事项获得批复的次日起计算。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14〕7号)、《福田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进度实施若干措施》(福府办字〔2015〕4号)、《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福府办字〔2015〕5号)、《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若干措施》(福府办函〔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图
福府办规〔2017〕5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福田区金融科技发展的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关于促进福田区金融科技发展的扶持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七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5日
关于促进福田区金融科技发展的扶持措施(试行)
为落实《关于促进福田区金融科技快速健康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府办〔2017〕4号),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体系,营造优良的生态环境,推动实现“用五年时间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科技中心”的发展愿景。根据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特色,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总体思路
(一)实施专项扶持。加大扶持力度,计划未来5年累计安排5亿元的金融科技专项扶持资金,鼓励金融科技快速创新发展。
(二)培育种子力量。着重扶持培养各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针对初创型金融科技企业特点,重点突出补短板、降成本、控风险,政府适度前期扶持,后期市场化运行。
(三)建设蜂巢体系。通过建设金融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加速器等,批量培育,加快构建金融科技蜂巢生态体系。
二、建设金融科技研发核心区
(四)创新项目支持。设立“福田金融科技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年安排1000万元,其中200万元作为深圳市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的配套奖励,800万元作为“福田金融科技创新奖”的奖励支持,侧重于场景应用等因素。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执行。
(五)青年人才培训支持。开展金融科技青年人才培训计划,每年安排800万元,支持约1000个实习岗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执行。
(六)重点实验室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经区政府同意引进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给予运营费用支持,每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最高给予1000万元/年的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次装修办公用房的,按照装修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三、建设金融科技总部集聚区
(七)重点企业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经区政府同意的重点金融科技企业给予支持,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对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成份股中的上市公司,在福田区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以及经区政府同意,对金融科技集聚区建设有重大支撑作用的新设立或引入的金融科技公司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落户奖励;对未享受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的,按照3000元/套/月的标准给予5套人才住房租赁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支持政策期间所配租的人才住房不得转租。
2.对非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成份股中的上市公司,在福田区设立的金融科技类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给予一次性250万元落户奖励;对未享受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的,按照3000元/套/月的标准给予4套人才住房租赁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支持政策期间所配租的人才住房不得转租。
3.对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落户奖励;对未享受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的,按照3000元/套/月的标准给予3套人才住房租赁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支持政策期间所配租的人才住房不得转租。
4.经区政府同意支持的,对完善金融科技产业链有重要作用以及金融科技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未享受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的,按照3000元/套/月的标准给予2套人才住房租赁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支持政策期间所配租的人才住房不得转租。
(八)专项保险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投保相关责任保险的,经事前备案,按保费10%的额度,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四、建设金融科技企业孵化区
(九)蜂巢体系建设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经区政府同意设立的金融科技产业园、加速器、孵化器等,给予其运营机构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运营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五、建设金融科技创新政策试验区
(十)创新生态建设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金融科技产业创新生态建设支持。对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有利于金融科技产业生态建设创新政策研究的,经事前备案,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开展专题培训、主题论坛等活动的,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十一)强化配套服务支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向金融科技企业开放政府数据工作的改革探索;搭建金融科技项目路演平台,促进金融科技企业与辖区创投企业共同发展;推动福田区引导基金参与设立以金融科技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专项子基金,为辖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十二)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招才引智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六、相关政策链接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行业组织,可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福田区企业租赁办公用房支持办法(试行)》、《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及配套文件申请产业资金、产业空间、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七、其他
(十四)适用范围
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具有健全财务制度且注册登记、税收、统计指标关系隶属福田的金融科技企业及相关行业组织。
(十五)受理与审批程序
本扶持措施第二、三、四、五部分所支持的项目资金来源为福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资金,其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等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为区投融署。
(十六)限制与除外情形
1.同一企业(含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扶持措施不重复支持。
2.本扶持措施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
(十七)本扶持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由区投融署负责解释。
福府办规〔2017〕6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2日
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的操作流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市政、交通、能源、水务、环保、科技、医疗、健康、文化、体育、培训、旅游、养老、住房、城市更新等领域的新建、改建或存量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
第二条 PPP项目的实施方式:
(一)经营性项目。对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二)准经营性项目。对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三)非经营性项目。对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第三条 福田区PPP项目实施联席会议(简称“PPP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区PPP项目实施工作,审核PPP项目实施方案。PPP联席会议由分管投资的区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包括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环水局、物业管理中心、采购中心、规划国土委福田分局、交通运输委福田分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应本着“简捷高效、科学规范、兼容并包、创新务实”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区PPP模式规范健康发展。负责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审查PPP项目建议书,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查PPP项目实施方案,收集相关议题并提请召开PPP联席会议,批复PPP项目实施方案。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PPP项目的物有所值分析、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PPP项目对当前和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并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对PPP项目运营补贴和购买服务资金安排提出审核意见和纳入预算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和区采购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能做好PPP项目相关管理工作。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区环水局、区文体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PPP项目的申报、意向社会资本方接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合同签订和项目运营监管、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 PPP项目发起与入库
第四条 政府部门发起PPP项目方式:
(一)区发改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情况,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里筛选适宜PPP模式的项目。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直接向区发改局提请发起PPP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编制提纲详见附件2)。项目建议书编制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
第五条 社会资本方发起PPP项目方式:
支持社会资本方利用自有土地或创新商业模式发起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的PPP项目。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认为可按PPP模式实施的,及时出具书面意见,连同项目建议书报送区发改局。
第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建立PPP项目储备库。相关政府部门发起或社会资本方发起的PPP项目,报区发改局审核通过后纳入PPP项目储备库。区发改局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
第三章 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纳入PPP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论证、潜在社会资本方接洽、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考核、合作期满移交等项目准备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详见附件3)并报送区发改局。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可通过鼓励多家社会资本方提供项目实施建议方案,择优选择确定项目申报的最终方案。要重视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的,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九条 区发改局对PPP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形式审查后,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完成后,区发改局组织区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区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各自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如区财政局提出要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论证”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应积极配合。
PPP项目实施方案评估和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项目规划可行性、技术路线可实施性;
(二)投融资方案合理性;
(三)项目绩效产出标准要求合理性、政府和社会资本风险分配合理性;
(四)收费、价格的合理性;
(五)财政补贴方案可行性、项目财务效益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平衡情况等。
第十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评审未通过且认为不再采用PPP模式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提出明确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送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提出核查意见后报分管投资的区政府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若已发生费用的由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申请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第十一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评审通过后,区发改局将其提请PPP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区发改局形成会议纪要并批复PPP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实施方案是否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由联席会议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四章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选择与签约
第十二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PPP项目实施方案获批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PPP项目采购平台包括区采购中心和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涉及政府投资补助、直接政府投资且达限额以上的PPP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开展;其它的在区采购中心开展。
项目实施机构在社会资本方选择过程中,应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信誉状况等因素,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业绩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建谈判小组,必要时还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谈判支持。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选择确定后,项目实施机构可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发改投资〔2014〕2724号)或国家制定最新标准化文本,细化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项目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模式、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监督机制、绩效评估标准、信息披露、争议解决方案以及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核心条款。对于需移交的项目,项目合同应明确约定项目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等相关条款。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社会公示。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合同文本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投资方签署合同。
第五章 PPP项目实施与考核
第十四条 社会资本方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项目专业团队。
需要专门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合同签署时,项目公司应提供履约保函、购买保险以及相应保障措施等约定对项目实施进行保障。同时,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项目公司融资义务提供担保责任。
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按项目合同承担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完成社会资本方选择后,应指导配合社会资本方或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项目建设期间各项报批报建工作。
(一)社会资本投资类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社会投资项目,中标的社会资本方或设立的项目公司应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核准、备案的相关规定,由市或区核准、备案机关履行相关手续,并依程序开展后续项目报批报建工作。
(二)政府投资类项目。待社会资本方确定或项目公司设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会同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等工作。采用设计、建设和运营等联合体方式的项目,待PPP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正式移交至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由其开展后续工作。涉及存量项目转移(即基础建设已完成)或已完成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将相关前期工作成果移交给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由其开展后续工作。
建安工程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可按照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选择区建工局作为工程建设主体向区政府申请,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使用。
项目建设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依法组织建设的,项目实施机构应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区相关部门配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政府部门不得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
鼓励金融机构为我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开发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主动提前介入做好建设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等工作。鼓励我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运营主体依法依规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
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全程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应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在项目运营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应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依约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公共服务。PPP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制定政府、社会资本方和服务使用者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考核标准,对项目的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项目实施机构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运营进行绩效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项目实施机构按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区财政局向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运营绩效考核评估结果显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确实无法回收成本或绩效产出指标远远未达到预期的,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可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合同修订申请,待PPP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执行。
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项目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六章 PPP项目移交与评价
第二十条 PPP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承接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方案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手续,组织性能测算。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按照移交方案要求,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完整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承接机构,并办理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等法律手续。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承接机构有权要求社会资本方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在正常履约、项目绩效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因PPP项目期满需重新选择社会资本方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后续PPP项目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章 PPP项目实施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局将涉及政府投资补助或直接政府投资的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区财政局将合同约定的财政补贴等PPP项目支出分类纳入区政府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统筹考虑,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PPP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且项目实施机构确定后,项目实施机构可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向区发改局申请前期费用,用于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书编制等,前期费用不超100万元。社会资本方发起的PPP项目所产生的前期费用可由项目实施机构代为申请。
社会资本方发起的PPP项目,前期费用如已由社会资本方垫付的,可由项目实施机构代为申请。社会资本方确定后所产生的实施方案编制等服务费用,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对在合作期限内依靠项目自身运营难以实现合理收益的PPP项目,可按相关规定将广告、商铺、冠名等经营权配置给项目,弥补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具体配置方式在项目建议书或PPP项目实施方案中提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相关部门优选一批能力较强的专业咨询机构及专业人士,如法律、财务、咨询、工程等专业领域,组成PPP项目专家库,为PPP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纳入区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加强服务,在充分考虑法律适应性的基础上,适当创新工作方式。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阶段,以联合评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全力配合,简化办理手续,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优化办理程序,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避免重复性审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未征求潜在社会资本方意见;
(二)未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或者未向社会公示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
(三)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四)未按照规定与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项目合同;
(五)在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约定保证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六)未按照规定对社会资本方移交的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七)不履行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
(八)未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公司从事与实施合作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在项目实施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
(三)将项目的设施、土地使用权、项目收益权和融资款项用于实施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或者以上述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项目争议解决期间,擅自中断公共服务的提供;
(五)未妥善保管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与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组织修订本办法规定。《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深福发改〔2015〕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
2.《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
3.《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
附件1
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
附件2
《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提出背景、名称、类型(存量或新建、在建)、行业、地点、项目实施机构、工期进度计划、PPP运作方式、服务期限、成本核算、预算安排。
二、必要性分析
主要分析采用PPP项目与政府传统投资模式比较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负担,降低支出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创新、竞争、激发活力等。
三、可行性分析
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经济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具备的各种条件等。
四、建设内容与规模
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与规模等指标。
五、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完成项目的投资估算,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从项目投资回报、产出与绩效等方面进行初步经济效益分析。从项目影响力、公众接受度、社会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社会效益分析。
七、下阶段工作要求
下阶段工作意见和建议,需要的政策和支持。
附件3
《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
第一章 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公司股权情况、项目基本架构。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规划条件及土地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机构、实施进度及计划、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标准、项目定位、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项目技术路线。
(一)项目名称
介绍项目的名称。
(二)项目位置
介绍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
(三)规划条件及土地落实情况
介绍规划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并介绍项目用地落实情况。
(四)项目实施机构
介绍项目的实施机构名称、基本情况。
(五)实施进度及计划
介绍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计划安排。
(六)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标准
介绍项目提供的产品,并介绍产品的服务质量和标准。
(七)项目定位
介绍项目的功能定位。
(八)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介绍项目要达到的目标,并介绍项目运营后产生的积极意义。
(九)项目技术路线
介绍项目从前期概念阶段到落地实施阶段的路线。(采用路线图形式表述)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占地面积、建设内容和规模、经营期限、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投资回报率、资金来源。(采用表格形式表述)
三、项目基本架构
项目基本架构包括PPP合作基本结构、合作各方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机制。
(一)PPP合作基本结构
主要为合作各方在项目中承担的角色及任务。(以图形式表述)
(二)合作各方基本情况
主要客观正确表述项目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由项目公司负责的,应介绍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基本情况。由社会资本负责的,应介绍项目专业团队基本情况。
(三)风险分配机制
主要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详细阐述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的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融资、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最低需求和政治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不可抗力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第二章 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包括项目操作模式、运营期限及运营机制、履约责任、定价机制、服务对象及需求、成本控制、退出机制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一、项目操作模式
介绍项目具体采用的PPP操作模式。
二、运营期限及运营机制
介绍项目具体的运营期限、运营要求、运营监管、运营考核、日常运营维护及管理。
三、履约责任
介绍项目参与各方的职责、违约情形及违约处罚。
四、定价机制
介绍项目收费依据及定价由来。
五、服务对象及需求
介绍项目的服务对象及服务需求。
六、成本控制
介绍项目成本控制的方式及方法。
七、移交方案
介绍PPP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具体移交方案,主要包括:移交程序及形式、移交内容、移交标准和项目后期运作方式。
八、退出机制
介绍项目退出条件及方式。
第三章 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包括项目社会资本选择、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九、社会资本选择
主要说明社会资本的遴选方案。
十、项目投融资结构
主要包括总投资及构成、融资方案结构设计、股权结构、融资工作进展情况等。
十一、项目回报机制
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十二、相关配套安排
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政府的相关承诺和保障及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第四章 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包括授权关系、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十三、授权关系
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
十四、监管方式
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十五、监管措施
介绍项目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 财务方案
主要分析项目在各项本体条件下的投入产出分析,进行经济测算,确定合理经营期限、补偿机制。同时对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利弊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并分析项目运营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第六章 招标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招标采购应根据《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等。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第七章 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用于明确PPP项目的边界条件,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以及争议解决。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争议解决主要明确PPP项目各方在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采取何种方式处理。
实施方案报告格式要求
1.页面设置
基本页面为A4纸,纵向,页边距上下均为2.54cm,左右均为3.17cm;如遇特殊图表,页面可设为A4横向。
2.页眉页脚
页眉。字体为五号黑体,两端对齐,左侧为项目名称,右侧为章节标题,行间距为单倍行距,段前0行,段后0行。
页码。页码从目录页开始,位于页面底端,居中。目录页码为小写罗马字母(i ii iii …),五号字体;正文页码采用阿拉伯数字,五号字体。
3.目录
“目录”两字为二号黑体,居中,段前1.5行,段后1.5行。
目录显示三级标题,1.5倍行距,段前0行,段后0行。目录中一级标题中文字体为四号国标仿宋加粗,二级、三级标题中文字体为小四国标仿宋;目录中所有西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4.正文排版要求
序号。采用如下形式:第一章、一、(一)、1,、(1)、①……后续编号可采用英文字母。
一级标题。字体为三号黑体,居中,段前1.5行,段后1.5行,行间距为固定值25磅;
二级标题。字体为小三黑体,首行缩进2字符,段前0.5行,段后0.5行,行间距为固定值25磅;
三级、四级标题。字体为四号国标仿宋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段前0.5行,段后0.5行,行间距为定值25磅;
正文内容。中文字体为四号国标仿宋,西文字体为四号Times New Roman,首行缩进2字符,段前0.5行,段后0.5行,行间距为固定值25磅。
5.图表排版要求
文中图表及插图置于文中段落处,图表随文走,标明表序、表题,图序、图题。
图题。位于图片下方,字体为四号黑体,居中,行间距为固定值25磅;图片行距为单倍行距。
表格表题。字体为四号黑体,居中,行间距为固定值25磅。
表格内容。首行字体为小四黑体;其余中文字体为五号或小五国标仿宋,西文字体为五号或小五Times New Roman;表格行距均使用单倍行距;表格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
表格注释。中文字体为小五或六号国标仿宋,西文字体为小五或六号Times New Roman。
6.打印装订要求
文件应采用双面打印,左侧胶装,并刻录电子光盘。
福府办规〔2017〕7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产业用房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产业用房支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福田区产业用房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规〔2017〕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福田发展环境、降低企业营商成本,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辖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在辖区范围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2017年1月1日之后新迁入或新注册的企业,在我区租赁产业用房,首个会计年度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或月均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额超过30万元的,按照其该年度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20%予以产业用房租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租金总额,连续支持3年。
第四条 对已注册在福田的总部企业、上市公司、市一级分支机构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企业,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区租赁产业用房,当年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量超过300万元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增量的20%予以产业用房租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租金总额,连续支持3年。
第五条 对市政府、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国际高端创新资源,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广东省、深圳市“孔雀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及推动福田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企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产业用房租金支持。
第六条 对承租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或机构,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市场评估价或市场评估价对应的优惠价格收取租金,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再予以产业用房租金支持。对区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租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入驻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以及众创空间的企业或机构,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府办规〔2017〕8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福田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进一步规范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6〕80号)、《深圳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7〕4号)、《福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福府办〔20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遴选区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项目,是指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认定的、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项目:
(一)按我区总部认定相关办法认定为总部企业的;
(二)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
(三)对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
(四)区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类型。
除重点产业项目之外的项目为一般产业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及其职责】区政府成立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以下简称区遴选小组)。区遴选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产业部门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区委区府办(法制办)、区发改局、经促局、科创局、环水局、文产办、更新局、投融署、市规土委福田管理局。
区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承担区遴选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分管发展改革的区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区遴选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定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二)审定辖区内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意见;
(三)应报请市遴选小组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产业项目牵头部门】产业项目牵头部门是指受理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与实施细则。
产业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工业项目、交通运输及物流仓储类项目、商贸和服务业项目为区经促局;
(二)金融类项目为区投融署;
(三)高新科技类项目为区科创局;
(四)文化产业类项目为区文产办;
(五)其他项目按其所属类别及区政府工作分工确定。
第五条【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产业项目牵头部门负责拟定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进行竞买资格审查等。涉及建设用地供应的,由产业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市规土委福田管理局共同拟订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其中市规土委福田管理局负责明确供应用地的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期限、权利限制等。
区委区府办(区法制办)对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提出意见;区环水局对重点产业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区更新局对涉及城市更新事项的重点产业项目提出意见;市规土委福田管理局核查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并对重点产业项目可供选址区域、土地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等提出意见。项目遴选过程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各部门依据自身职能提出意见。
第三章 区级重点产业项目申报与遴选
第六条【项目申请与受理】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向产业项目牵头部门申请进行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受理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清单及内容由产业项目牵头部门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审查及征求意见】审查未通过的,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审查通过的,产业项目牵头部门组织拟定遴选方案草案,按职责分工征求区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就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征求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卫计局、城管局、公安分局、物业中心、意向用地所处街道、市交委福田局、福田供电局等单位意见,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
(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遴选方案审定】产业项目牵头部门根据各部门意见对遴选方案进行完善,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一并报区遴选小组办公室。区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遴选小组审定。
第九条【公示】经区遴选小组审定为符合要求的重点产业项目,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审定的遴选方案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以及福田政府在线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报区遴选小组审定。公示期满且无重大变更的,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应将确定的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送区遴选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备案】区遴选小组办公室应当将确定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获得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文件后,区遴选小组办公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并将备案结果报告区遴选小组;对于有异议的项目,将相关意见转产业项目牵头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遴选小组审定后,报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组织供应】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作为设置竞买资格条件及进行竞买资格审查的依据。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连同竞买资格条件一并转土地供应部门组织土地供应,并在建设用地供应公告期内,对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进行竞买资格审查。土地成交后,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负责后续监管工作。
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未经区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有关工作】 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过程中,用地意向在福田区的,在征求区政府对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意见和配合市有关部门拟订遴选方案草案时,由区相应产业牵头部门负责开展有关工作。
征求区政府对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意见时,由区相应产业牵头部门征求区遴选小组成员单位和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卫计局、城管局、公安分局、物业中心、市交委福田局、福田供电局等单位意见后,汇总报遴选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4日。
附件:遴选流程图
福府办规〔2017〕9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七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房屋租赁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出租屋内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包括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租的住宅、办公用房、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用于租赁的房屋。
第二章 一般安全管理
第三条 禁止出租人或受托管理人出租下列房屋: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四)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五)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
(六)以住宅形式出租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六平米的;
(七)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被改造用于居住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承租人不得租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定的出租条件的建筑物。
第四条 出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依法承担出租屋安全管理责任。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应当与受托管理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管理责任。
承租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承租居住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单位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人。
出租人、承租人根据各自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五条 出租人应履行下列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二)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等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
(三)依法须履行的其他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出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承租人应履行下列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的使用性质;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擅自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依法须履行的其他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第八条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出租屋安全管理制度。
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依法建立和落实出租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至少每月查验一次并做好书面记录,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出租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督促出租屋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出租屋当事人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三)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四)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
(五)制定出租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出租屋安全事故;
(六)依法须履行的其他出租屋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出租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出租屋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或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报居住登记及其他有关出租信息;
(三)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或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依法须履行的其他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责任:
(一)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提供本人及其他租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应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三)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管理人)处理,或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
(五)依法须履行的其他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一)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三)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四)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出租屋的公共部分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同一出租屋建筑由两个以上出租人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出租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中村管理单位、旧工业区管理单位以及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定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确定一名消防安全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组织建立适合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出租屋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消防队;
(七)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和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出租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住宅区和住宅类出租屋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二十一条 出租屋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
第二十二条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出租屋应按下列规定安装自动消防设施:
(一)用于居住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
(二)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应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三)除用于居住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应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第二十三条 用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直达室外以及直通天面的疏散楼梯和公共通道,应保持畅通,楼梯宽度不得少于0.9米;
(二)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三)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四)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房屋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房屋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火栓或者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五)厨房与房间之间应采用砖墙隔开,且厨房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六)须遵守的其他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疏散通道不畅、安全疏散设施不足,且无法增加疏散楼梯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及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出租屋,在建筑物的门窗开口及阳台等处应设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增加人员疏散设施。
第二十五条 出租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金属栅栏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保在任何时候均可以不借助任何工具从内部开启;门禁锁应采用断电时处于开锁状态的电磁吸合式门锁;疏散出口的门应为朝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户门为防火门的不得改装为非防火门。
第二十六条 出租屋中的“三小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经营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二)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的规定,并严禁使用聚氨酯、海绵、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
(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懂得使用灭火器,懂得在该场所逃生自救的知识;
(四)须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
(五)“小档口”确需住人的,住人区域须采用实体砖墙和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且开口部位设置简易水喷淋系统,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和独立式烟感报警器;
(六)“小作坊”应当设置封闭楼梯间、逃生出口和逃生软梯;应当配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警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住宿区域应设置简易水喷淋系统和独立式烟感报警器,且应采用实体砖墙和防火门与非住宿区域进行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七)“小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场所内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安装简易水喷淋系统或消防软管卷盘和独立式烟感报警器,配置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八)须遵守其他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章 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租屋内的燃气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和供用气合同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或与煤球炉、煤油炉、气化炉等明火灶具在同一个房间内使用;
(二)损坏、擅自拆除、改装燃气管道及设施;
(三)加热、摔、砸气瓶,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擅自拆卸钢瓶角阀等附件,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八)用气设备(灶具、热水器等)设置在卧室内;
(九)安装使用直排式或烟道式热水器;燃气引入管、立管敷设在卧室、卫生间内;
(十)钢瓶罐装燃气和管道燃气在同一出租屋内混合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出租屋燃气用户发现燃气器具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漏气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可要求其入户检查维修。
第二十九条 出租屋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工商业用户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安全用气管理工作。
出租人应当告知房屋居住人员安全用气常识。
第三十条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出租屋安全用电责任:
(一)出租屋的配电量应当与生活用电量相符;
(二)出租屋内开关箱配置应为:户内总开关采用具备漏电保护功能的微型断路器、分开关采用微型断路器,或者户内总开关采用微型断路器、分开关选择带漏电保护功能的微型断路器,所有开关规格应与其安装回路用电负荷匹配;
(三)电气线路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源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基材上;
(四)不得使用大功率用电加热器具;
(五)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六)不得在过道或室内给电瓶或电瓶车充电,或实施其他超负荷使用电器的行为;
(七)不得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八)不得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九)不得擅自迁移、更动、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十)不得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十一)出租超过二十年的老旧住宅建筑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对房屋的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依法须履行的其他出租屋用电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物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出租屋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一小时。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出租屋内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第六章 房屋及电梯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租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应当申请出租屋结构安全性能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
(二)改变房屋用途,将房屋作为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的;
(三)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影响房屋安全的;
(四)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房屋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影响房屋安全的;
(五)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出租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对被认定为危险房屋的出租屋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相应的处理危险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从事下列“房中房”建造行为:
(一)改变原建筑分隔及隔断,影响建筑楼梯和疏散逃生通道的安全畅通;
(二)加建、扩建房屋,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
(三)破坏户与户之间的隔墙以及户与公共走道、楼梯之间的隔墙。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从事下列出租屋违法建设、改造、装饰装修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四)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的;
(六)未经批准占用、改建或移装物业共用部位或设施设备的;
(七)未经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八)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出租屋实施装修装饰的,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承租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六条 出租屋电梯使用管理人依法作为出租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出租屋电梯使用管理人;
(二)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出租屋属于单一产权人的,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管理人;如出租屋属于多个产权人的,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人,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出租屋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和使用义务,保证出租屋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
(一)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作操作规范,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二)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电梯运行状态或工作参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遵守电梯检验的规定。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四)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五)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专用钥匙;
(六)安装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
(七)将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维护保养标志、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
(八)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九)电梯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十)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暂停电梯使用并将停用情况公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一)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未公布实施,或者未开展防火检查,未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出租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或者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出租屋消防重点单位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或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八)其他涉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处罚的。
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对出租人按照居住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二)利用出租屋容留、介绍卖淫未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而利用出租屋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人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承租人未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提供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五)发现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六)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或指定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应当安装而不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其他涉及出租屋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的。
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又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出租,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从事下列活动危害出租屋安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传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出租屋从事无照经营,或利用出租屋为违法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或将出租屋用于传销活动,利用出租屋为传销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出租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为利用出租屋从事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违法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三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按违法设备的数量每台处以三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未公示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以三万元罚款,其它情况处以一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三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四)其他涉及出租屋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
第四十一条 在出租屋内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市场监管、人居环境、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下列违法建设或其他危害出租屋安全情形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和外立面、违法搭建、改变住宅外立面以及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出租屋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涉及出租屋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的,依据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驻机构批准擅自拆除出租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对产权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涉及出租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依法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下列房屋租赁违法行为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租禁止出租房屋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按同地段指导租金标准计算;
(二)提供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六平方米的,按实际超出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三)其他违法出租行为,依法应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下列涉及出租屋房屋安全、燃气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房屋分割出租,且最小出租单位低于人均租住面积六平米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强制拆除;
(二)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占用、改建或移装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不按照要求使用燃气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出租屋内工商业用户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并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工作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其他涉及出租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依法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的。
第四十五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工商业出租屋的业主、受委托管理者、承租者及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出租屋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出租人、承租人未依法承担安全责任主体的相关赔偿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于应急救援的需要垫付相关赔偿款后,可以向出租人或承租人追偿垫付款,确保主体责任到位。
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皆为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条款规定,有关查处责任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情节、处罚方式、幅度等具体规定进行查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变更的,应当严格依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福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发展我区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市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粤府〔2016〕119号)和《深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深府函〔2016〕308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福田区打造高品质综合环境、建设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和新时期体育事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坚持民生幸福至上理念,强化“体育民生”意识,围绕“体育发展为了人民”的宗旨,让群众尽享民生净福利和体育发展成果,更加突出全民健身服务和群众性体育事业,以全民健身带动经济社会内涵式发展。
创新发展:坚持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创新公共体育服务举措, 广泛吸纳和借鉴国内外全民健身发展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元素和影响力的群众精品体育活动赛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
社会参与:在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实现全民健身服务多元化和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大力培育和支持行业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积极调动和激发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平台和资源优势,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依托社会、群众参与、覆盖面广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网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加快转变体育发展方式,更加突出全民健身服务,加快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便利化,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促进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切实提高广大市民的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福田区全面建设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使全区体育健身设施得到改善,体育健身组织更加健全,全民健身活动更加活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居民的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居民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健身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第一阶段(2016—2018年):全民健身的教育、经济和社会等功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普遍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明显增加,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全区人均体育用地面积达到2.8平方米。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到92%以上,具备开放条件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比例达到75%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每万人26名以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达到每万人0.4个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常住人口的45%以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达到合格水平以上的常住人口比例达到90%以上。
第二阶段(2019—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全健身过程的现代化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人民群众体质健康水平继续保持全国前列,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格局更加明晰。全区体育场地面积增加15万平方米以上,人均体育用地面积达到3平方米以上。各街道社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点覆盖率达到100%,全区普遍建成“百米健身圈”和“残健共融健身圈”,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到95%以上,具备开放条件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比例达到80%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每万人30名以上,上岗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达到每万人0.5个以上。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常住人口的60%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常住人口的46%以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达到合格水平以上的常住人口比例达到93%以上。
三、主要任务
通过实施“六个身边”工程:健全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组织、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设施、丰富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活动、支持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赛事、加强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指导、弘扬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文化,推广全民健身实现全民健康。
到2020年,全民健身场地、活动、组织、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全民健身长效机制不断健全,群众体育迈上新台阶,公共体育服务均衡覆盖,初步实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质量优质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健身指导科学化。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争当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排头兵,初步形成以制度创新、科技进步、素质提升为主导的福田特色体育发展模式,努力建成现代化一流体育强区。
(一)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做到全民健身全地域覆盖、全周期服务、全社会参与、全人群共享。
1.提高经常参加锻炼人数的比例。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居民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每周参加3次,每次半小时,锻炼强度为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46%以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水平以上人数比例超过95%,其中达到优良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35%以上,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不断提高。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鼓励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体育健身。辖区常住人口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水平以上人数比例超过93%。
2.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
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促进青少年学生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积极探索适应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指导学生有计划、有目的、有规律地开展体育锻炼,努力改善学生的身体形态和机能,提高运动能力,达到体质健康标准。广泛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在校学生每天(含周末)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特色学校建设,办好区级体育训练基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积极开展四点半课余体育锻炼,倡导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观念和生活理念。完善体教结合制度,搭建高水平运动队后备人才储备平台,加强青少年体育业余训练,努力为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服务。
3.更加重视老年人体育。
健全区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认真组织开展老年体育比赛和健身交流大会等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活动中心要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4.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发展。
充分发挥工会、行业体育协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推动职工体育的发展,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推动企业制订针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积极推广工间(前)操制度,开展体质测试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打造“寓工于体、寓工于乐”的积极氛围,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切实保障外来务工者的健身权益,进一步加大对外来务工者的人文关怀,创造条件满足外来务工者参与体育健身的需要。企业要加强企业体育骨干培养,保证外来务工者参与健身活动的必要时间,积极组织他们参与健身活动。各部门、各体育社会组织应加强与外来务工者集中的单位合作,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加大外来务工者集中区域(工业区、居住地)的全民健身设施投入,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外来工开放。承办好外来青工文体节相关项目,加强对他们的健身指导与服务。
5.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
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做好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全民助残健身示范点工作,以福康之家为基点组织开展残疾人个性化体育健身活动,并为无法外出残疾人提供上门指导服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残疾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二)通过构建和完善“百米健身圈”、“残健共融健身圈”等健身设施,继续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大力提升市民生活质量。
6.建设和完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加大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力度。
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建设市民身边简捷便利的公共体育设施,构建街道和社区两级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百米健身圈”,形成以街道、社区为核心,兼顾大型工业区、大型居民区等常住人口聚集功能区域,覆盖街道社区、工业区和休闲区等的公共体育服务网络,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的提高,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取得显著进展,公共体育设施布局更加均衡。
重点推进社区体育公园、篮球场、小型足球场、室外健身路径等场地设施的建设。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在公共体育场馆中安排残疾人健身专业场所,完善“残健共融健身圈”。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小型多样的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完善绿道网健身设施配套,合理设置绿道休闲体育驿站、生态体育活动站点,建设集体育、休闲、旅游于一体的绿道体育带。
建立健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财政补贴、保险、收费标准、安全管理规范、责任追究等制度,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向公众优惠或免费开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进一步扩大惠民开放时间和场地,向社会公示开放时段和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维护保养办法,加快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力度,加大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高公共体育场馆使用效率。
7.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完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保障机制,在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具备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非教学期间向社会开放,积极争取开放率达到80%以上,区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并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促进实现社会体育资源共享。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贴。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8.继续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公共体育设施和服务网络。
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要按照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对无群众健身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达标的社区,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利用政府储备闲置土地建设临时简易体育运动场所,根据深圳市下发的《利用政府储备闲置土地建设临时简易体育设施管理规定》,协调相关单位因地制宜建设临时简易体育设施,缓解群众健身设施不足的矛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公共体育设施和服务网络,人均公共体育用地面积达到3平方米以上,继续保持全市领先地位。
(三)培育、规范和健全各类型社会体育组织,大力发展社区体育,实现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全覆盖。
9.建设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体系,加强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区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以及相关人群体育协会,街道社区100%建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点、健身站点和健身队伍,实现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全覆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体育组织,积极创建各类体育俱乐部,形成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体系,确保经费投入和完善激励机制,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继续推进“福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点的建设,着重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素质和技能,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及时向基层提供健身指导服务,实现全区每万人拥有30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和培养一支由“兼(专)职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组成的复合型全民助残健身指导员队伍,坚持示范推广与日常健身指导相结合。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全区、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10.继续推动体育社团改革,增强体育社团的自我造血能力。
体育社团是承接政府体育职能转移的主体,是繁荣社会体育事业的重要有生力量,继续采取购买服务、委托培训、交办赛事活动等形式推动体育社团发展。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指导提升各类体育社团的综合能力,积极培育、扶持、孵化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群众欢迎的体育社团。对于参与面广、社会化程度高的项目,如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等社团,对于普及难度较大的小众项目如棒垒球、曲棍球、击剑、射击、射箭等社团,将结合项目特点推进特色化发展,拓展群众基础,从群众健身的需求供给加快体育社团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进程,推动体育社团自身建设。
11.以创建体育强区为主要抓手,大力发展社区体育。
各街道将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积极为社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推动各街道公共体育资源均衡布局,构建覆盖社区、工业区和大型居民住宅区的公共体育服务网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组织、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高体育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区体育组织和健身站点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体育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活动。
(四)打造全民健身活动品牌,鼓励传承和创新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积极推广相关赛事,扩大影响范围,不断丰富群众体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12.培育和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民健身活动赛事品牌。
大力推广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舞蹈、篮球、网球等项目,坚持举办经常性、传统性、品牌性的全民健身赛事,广泛开展公园体育、广场体育、社区体育、绿道体育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赛事,打造趣味运动荟(家庭型)、绿道四季行(季节性)、五球争霸赛(普及型)、健身大玩家(职工性)等一批赛事品牌,促进各类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均衡发展。定期组织举办全区群众体育比赛,按照淡化锦标、重在参与、勤俭办赛的原则,创新办赛模式。各街道要根据辖区实际,举办各类群众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活动,打造“一街一品”全民健身活动新特色,经常组织市民参加大型体育赛事,积极为辖区居民参与全民健身搭建平台。
13.拓展全民健身活动新领域,推广健康、有益、新兴的健身项目,推出适合不同人群、季节的体育健身新内容和新方法。
利用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全民健身活动月等时间节点,重点开展福田区“全民健身节”大型品牌活动,组织开展长跑、登山、健步走等全民健身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体育锻炼。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发挥各行业体育协会、各单项体育协会及群众性体育组织作用,创新体育健身理念,推出适合不同人群、季节的体育健身新内容,推动体育健身项目的新发展,提高活动的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
(五)积极探索“全民健身+”新模式,提高全民健身的科学化指导水平,大力弘扬全民健身文化。
14.利用“全民健身+物联网”,加强国民体质测定仪器物联网化和健康监测大数据开发利用,研究制订运动处方库和体育健身活动指南。
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手段,积极引入高新技术产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提高市民的科学健身意识和素养。完善和加强区国民体质监测和运动健身指导机构与队伍建设,扩大服务范围,坚持以市民体质整体提升为目标,加大国民体质测试力度,扩大测试人群和规模,深入机关、学校、社区开展免费体质测试,与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为广大职工、员工进行优惠测试与健康咨询服务,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争取实现全区体质合格水平以上人数超过93%。确保常年体质测定工作和运动健身指导覆盖至街道,定点至社区。建立福田区国民体质数据库,定期公布国民体质测定结果,推动体育健身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对群众体质水平和运动健身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科学研究,加大科学健身指导力度。完善相关信息发布制度,并纳入社会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形成体质监测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经常体育锻炼人数等指标的即时分析和运动健康效果综合评价,提高对全民健身活动的指导水平和全民健身设施安全监管的效能。
15.利用“全民健身+互联网”,重点推广“福田文体通”和“福田健身房”等系列惠民体育活动。
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体育信息化建设,搭建公共体育服务信息化平台,重点推出以“福田文体通”为代表的体育健身场馆、群体活动、科学健身指导等服务信息,推广“福田健身房”系列惠民体育活动,制作福田区公共体育设施分布图,提高全民健身活动的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使全民健身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16.利用“全民健身+文化”,形成以参与体育健身、拥有强健体魄为荣的个人发展理念和社会舆论氛围。
充分与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媒体合作,将体育文化宣传融入体育健身的全周期和全过程。开辟专题专栏,普及健身知识,宣传健身效果,提升个人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把体育健身素养作为个人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的重要能力,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辖区内形成爱锻炼、会锻炼、勤锻炼、争贡献、乐分享的良好风气。通过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活动月、重大体育赛事等各种体育活动,挖掘全民健身活动的文化内涵,宣传推广体育文化。讲述好福田区在全民健身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理念、故事、人物、标准、产品,发出福田体育声音,树立福田体育标杆,提升福田体育影响,发挥全民健身在推广福田文化、增强城市软实力方面的作用,为建设首善福田作出贡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要把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街道社区体育行政部门要突出以群众体育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协调,丰富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内容,制定公共体育服务措施,创新公共体育服务模式和方法,扩大公共体育服务的覆盖面,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加大本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区政府、街道办要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经费投入,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以及对群众基层体育组织活动的经费投入。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针对性地设计安排发展全民健身的工程项目,并纳入民生工程,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重点保障。
(三)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积极培育基层和民间体育社团,推动体育中介机构、非盈利组织、志愿者团体和各类体育企业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的社会化进程。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拓宽社会资本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事业投入。落实相关税收、财政、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加强信息服务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工作,推动体育健身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建立体育执法与监督体系,全面开展体育执法检查,切实保障体育组织和辖区居民的体育权益。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宣传,营造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办专栏,举办讲座,普及知识,提高市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尚。区“网、报、台”等主流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宣传普及全民健身活动。
五、组织实施
本实施计划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体育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施行。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保障措施。区文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深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和本实施计划推进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区政府和市文体旅游局报告,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全民健身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幸福的基础和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树立“大健康”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改革,强化保障,使健康政策融入全局、健康服务贯穿全程、健康福祉惠及全民,为建设健康中国作出不懈努力。
附件:福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标准
福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标准
福府办函〔2017〕30号
福府办函〔2017〕39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福田区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和健全防范、指挥、处置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常备不懈;进一步提高区教育系统应对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区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事故灾难按严重程度,从低至高可分为Ⅳ级—Ⅰ级。
1.3.1 一般事件(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其他则视情需要作为Ⅳ级事件对待。
(1)造成3人以下师生死亡;
(2)10人以下师生重伤;
(3)学校遭受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
1.3.2 较大事件(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其他则视情需要作为Ⅲ级事件对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师生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师生重伤;
(3)学校遭受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
1.3.3 重大事件(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其他则视情需要作为Ⅱ级事件对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师生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师生重伤;
(3)学校遭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
1.3.4 特别重大事件(I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其他则视情需要作为Ⅰ级事件对待。
(1)造成30人以上师生死亡;
(2)100人以上师生重伤;
(3)学校遭受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
1.3.5 本条1.3.1、1.3.2、1.3.3、1.3.4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校园火灾、交通事故、水面溺水、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涉恐涉暴、危险物品泄漏污染、水电煤气等能源供应故障,组织师生外出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以及校园周边、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突发安全事故等。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快速反应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事件的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1.5.2 预防为本,及时控制
立足于防范,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分析,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事件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1.5.3 分级负责,系统联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区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
1.5.4 临危不乱,安全有序
在现场处理中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要依照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10、120、119等报警求救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查找伤亡人员,同时依据一般性医学救助原则实施紧急救护。
1.5.5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无论发生何种事故突发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第一要务是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要立刻开展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工作,当抢救生命和抢救财产问题发生冲突时,要把抢救生命放在第一位;在布置和指挥救援工作时,要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避免发生二次事故;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抢险等活动。
1.5.6 加强保障,重在建设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与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及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支持,提高学校管理者和教职工安全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2 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2.1 校园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福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导下,设立福田区校园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本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的校园突发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工作。本指挥部成员由1名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和1名副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及成员单位主管应急工作负责同志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副区长担任,主持本指挥部全面工作;1位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办主任担任,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1名副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局长担任,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本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统战部(侨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行政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福田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信访局(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福田交通运输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交警福田大队、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电网深圳福田供电局、区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
当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指挥部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部成员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
2.1.1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校园突发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和修订校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建立校园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校园突发事故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3)统一领导全区范围内一般校园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4)启动和终止有关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处置发生在本行政辖区内较大以上校园突发事故;
(6)承办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2 校园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通信联络工作,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和各校园指定的联络员组成。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
(2)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发布或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发布关于校园事故处置、恢复等情况的相关信息;
(4)负责对校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其他与校园突发事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如及时更新应急通讯录等)。
2.3 校园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处置在校园事故中涉外相关事宜,并负责向市外办报送校园事故涉外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2.3.2 宣传部(文体局) 配合本指挥部做好校园突发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引导媒体客观报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并保存本指挥部所有工作人员在处理校园突发事故现场工作场景的影像资料光盘。
2.3.3 区委统战部(侨办)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处置在校园事故中涉港澳台相关事宜,并负责向市侨办报送校园事故涉港澳台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2.3.4 区民政局 负责协调落实对遭受事故伤害的困难人员进行社会救助工作。
2.3.5 区财政局 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预算中安排承担城市校园安全监管职责的资金,以保障校园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履职需求。
2.3.6 区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教育系统校园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实施预案(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灾后恢复、事故调查)、预案演练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大事故发生后,在组织救援时,应注意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事故处理。善后阶段要做好有关师生及家长的安抚慰问和心理辅导等相关工作,保持校园稳定。
2.3.7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组织校园突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治与伤员转移工作;负责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
2.3.8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负责协调市水务部门配合校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供水企业和排水运营单位抢修、恢复因事故受到影响的供水、排水设施。
2.3.9 福田公安分局 负责校园突发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调消防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2.3.10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配合本指挥部负责校园突发事故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工作。
2.3.11 区信访局(应急办) 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政府新闻办。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的批示、指示。
2.3.12 市交委福田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调在校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3.13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 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专家提出事故相关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方案。
2.3.14 交警福田大队、口岸大队 负责校园突发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组织受灾群众疏散等工作。
2.3.15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校园突发事故引发的一般火灾事故和协助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分清火灾事故责任,核定火灾损失,提出火灾事故处理意见。
2.3.16 广东电网深圳福田供电局 负责组织实施在校园突发事故中引发的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为校园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用电保障;组织相应范围内电力系统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3.17 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处置校园突发事故;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故发生;负责组织和协调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组成 本指挥部根据校园突发事故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指挥官、副指挥官,以及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指挥官由教育局局长担任,副指挥官分别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区政府新闻办主任、应急办值班领导、属地街道办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12个功能组,各功能组组长由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校园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调配抢险力量,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4.3 现场指挥官职责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官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
(2)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副指挥官协助指挥官协调现场内外应急力量和资源调度、新闻发布等工作,配合现场应急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公众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预防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促使学校健全防范机构、完善制度,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安全检查预防机制,在进入事故高发期前,以及开学、放假前后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事故多发、易发地区和管理薄弱学校,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加强学校管理者和全体教职工的安全工作能力建设;做好应对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应急设施、设备和经费落实。
3.2 预警
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校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工作机制,按季度、半年和年度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全面把握不同时期安全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地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学校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针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预警信息和工作要求,及时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和安排。
3.3 信息报送
3.3.1 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发生突发事件的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事故信息。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全面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延报。
(3)直报:一般突发事件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事件,必要时学校可越级上报。
(4)续报: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续报。
3.3.2 信息报送机制
(1)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发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将事件初步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
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在60分钟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委区政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要时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越级报送。
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破坏程度、伤亡人数、可控程度、发展趋势、事件的初步性质和事故可能原因等。
(2)过程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每天将事件发展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
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
过程报告内容:事件发展状态、控制情况、伤情变化、事故分析、性质判断、采取措施、下一步处置安排等。
(3)结果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
结果报告内容:处理结果、影响程度、责任追究、整改情况、公众及媒体各方面的反应等。
3.3.3 信息报送系统
(1)电话报送
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学校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进行信息初步报送,有条件的使用保密电话或加密传真。
(2)紧急文件报送
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要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于事故原因导致无条件上报书面材料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报书面材料。
3.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重大信息发布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4.1 学校的响应
事发学校按照本学校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将情况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具体应急措施请参考“5学校常见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4.2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响应
(1)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进入事发学校或事故现场,指挥事发学校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及时了解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对事故做出判断,共同制定、部署抢救方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保障人力、设备支援。监督专项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
(4)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5)认真、如实地做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统计工作,将事故灾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组汇报,提供关于事件信息对外公布的口径、时间方面的建议。
(6)会同区委宣传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和新闻管理工作,掌控网络信息,有力引导舆论,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发布统一口径的消息。
(7)对于造成校内师生严重伤亡和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尤其要组织力量做好师生的心理抚慰工作,稳定师生情绪,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8)总结事件的教训,推广事故处置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好表彰和惩处工作。
5 学校常见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学校发生各种突发事故后,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根据不同突发事故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1 火灾事故
5.1.1 报警、报告
学校一旦发生火险,应在第一时间扑救。如果火势失控,要指派专人向119、110报警,并告知发生火灾的位置、燃烧物种类、被困人员情况。立即启动学校火灾应急响应,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5.1.2 应对措施
(1)现场教师或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
第一个发现起火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是火灾现场第一目击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起火险。
在火险无法扑灭且有失控趋势时,立即撤离并以呼喊的方式向周围的人报告火警。
听到火警后所有人员应该立即进入紧急状态,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师生聚集场所的教师或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师生进行快速有序疏散。
听到火警但未在师生聚集地的教师或工作人员应迅速到达通道、楼梯间、通道口等重要地点进行疏散保护。
在火灾现场的负责人要统一指挥,果断命令距离火场最近的人员首先撤离,其余人员依次疏散。
将全体师生疏散到室外安全地点并立即清点人数。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指派专人断后清场,并确认人员全部撤出。
(2)校领导主要工作
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一部分人员(学校教职工)用灭火器、消防栓灭火;另一部分人抢搬较重要的物资和档案、材料等。当火势无法控制且可能威胁在场人员的安全时,要果断决定停止自行抢险救灾,命令所有人员撤离火场。
指派专人迎候消防员,并告知火灾位置、燃烧物种类、被困人员情况。
指派专人切断电源、气源,关闭供油设备。如果火灾发生在夜间,应坚持到人员全部撤离以后再切断电源为宜。
指派专人(校医、卫生教师)负责现场抢救,如发现有人受伤,马上实施常规救助,并立即通知急救中心救援。
5.1.3 善后工作
保护现场,配合消防、行政部门开展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整改方案,追查责任。
对受伤人员进行抚慰。
尽快组织力量修缮过火房间,重新配置教学设备。
恢复教育教学正常状态。
5.2 交通事故
5.2.1 报警、报告
现场人员立即报警(122、110),并向急救中心求救(120),以防延误救助时间。
学校领导如在现场要迅速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如不在现场,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迅速赶到现场。
5.2.2 应对措施
事故现场的领导或教师要维持现场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记录肇事车辆车牌号码,等待交管部门处理。有效控制肇事人,如发现肇事车辆已逃逸,可向事发现场的人员了解车辆号码、颜色、车型等信息,以便于交管部门调查。按要求放置警示标志,防止过往车辆造成二次事故。
如有伤员,应组织人员(校医、卫生教师)对重伤员进行抢救,嘱咐其他受伤人员在原地不动,等待专业人员救援,并以最快速度将全体事故人员送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发生漏诊。
学校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急救部门进行救护。
5.2.3 善后工作
通知家长到校(或医院),准备好接待室,接待家长。
组织教职工做好其他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在上级部门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协助交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伤亡学生家长抚慰、保险理赔等工作。
5.3 水面溺水事故
5.3.1 报警、报告
当得知发生溺水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学校要立刻拨打110和120,请求警务人员和医务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救助。在组织营救或拨打求助电话的同时,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5.3.2 应对措施
在现场的学校领导或教师要快速了解落水的准确地点与基本情况,迅速组织现场有经验的成年人开展救助工作,抢救落水者。
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与有关部门通力配合,迅速抢救。
当把溺水者打捞上岸后,应先清除口腔鼻孔里的淤泥,再进行抢救。对心跳、呼吸停止者,应及时进行心肺复苏术,尽快恢复其正常的心跳与呼吸。进行初步的现场救助后,应该快速将溺水者送医院进一步救治。
5.3.3 善后工作
联系溺水者家属,做好溺水者(如死亡)家属的抚慰工作,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进一步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临近湖面、水面的学校,应事先落实救援部门,配备专用救援设备。
5.4 拥挤踩踏事故
5.4.1 报警、报告
踩踏事故发生后,学校要立即启动拥挤踩踏事故应急响应,迅速拨打120、110,抢救受伤人员。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5.4.2 应对措施
学校要采用一切有效手段将学生尽快疏散到安全地点,禁止无关人员滞留现场,防止有人故意制造恐慌气氛,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在专业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学校应指派专人(校医、卫生教师)对伤员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为救治伤者赢得时间。
(1)大量出血不止的处置
受伤者伤及较大的动、静脉血管,流血不止时,必须立刻采取止血措施。常见的止血方法有加压包扎止血法和指压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即用干净、消毒的厚纱布覆盖在伤口,用手直接在敷料上施压,然后用绷带、三角巾缠绕住纱布,以便持续止血。按压止血法即用手指压住出血伤口的上方(近心端),阻断血流,达到止血目的。
(2)发生骨折的处置
发生骨折后,应设法固定骨折部位,防止发生位移。固定时应针对骨折部位采取不同的方式,可用木板、木棍加捆绑的方式固定骨折部位。受伤者发生骨折无大量出血,且事故发生地离医院较近时,可让受伤者原地不动,等待医生救助。
(3)呼吸与心跳停止的处置
对呼吸与心跳停止的伤者,应采取人工呼吸与胸外心脏按压的办法进行抢救,但实施人工心肺复苏救治者必须是接受过专门训练或掌握基本技能的人员。
5.4.3 善后工作
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特别是学生伤亡的情况。
清理校舍,整合学校资源,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组织人员到医院看望受伤学生,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治疗、康复和医疗费等敏感问题。
认真接待好家长,稳定家长情绪,做好伤亡者家属的抚慰工作,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消除事件对学生心理的负面影响。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教师在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的值班制度。
5.5 建筑物倒塌事故
5.5.1 报警、报告
当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等建筑物倒塌事故时,要根据灾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拨打120、110,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指挥救援工作。
5.5.2 应对措施
组织教师带领所在班级学生,在第一时间迅速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地带。
如来不及撤离,教师应组织学生迅速躲避到安全位置,等待时机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
迅速采取切断煤气、电源等有效措施,防止其它事故发生,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组织有救援能力的教职工开展有序的自救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及时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
5.5.3 善后工作
做好撤离到安全地带师生的安抚工作,稳定情绪,消除事故对他们造成的心理影响。
积极配合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保障临时教室的使用,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认真接待好家长,做好伤亡学生家长的抚慰、保险理赔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5.6 煤气中毒事故
5.6.1 报警、报告
当发现有学生煤气中毒后,立即启动校级应急响应,同时拨打110、120电话,迅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到位,开展抢救工作。
5.6.2 应对措施
救助人员到达现场后先关闭气源、开窗通气。不在煤气浓度过高的现场使用手机、开关电器,防止明火引发煤气爆炸。救助者在进入和撤离现场时,匍匐行动更安全。
迅速将中毒者转移到通风良好、空气新鲜的地方。根据中毒程度现场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对轻度中毒者可将其搀扶到空气新鲜的房间休息,首先要松解中毒学生的衣扣,清除口鼻分泌物,保持呼吸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吸氧;对中度以上中毒者(昏迷不醒者)立即手掐人中穴,同时呼救;对心跳呼吸微弱或已停止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按压,并迅速送往医院抢救。
5.6.3 善后工作
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事故最新情况。
在上级部门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伤亡学生的家长安抚工作,协助做好保险理赔等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
5.7 大型群体活动事故
5.7.1 报警、报告
在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中,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拨打110、120等紧急求救电话,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援救助。
5.7.2 应对措施
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责任人要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避免继发性事故发生。
学校和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部署,组织疏导、抢救伤病员。
如出现师生伤亡等情况,立即组织有救助能力人员实施现场基本救助,等待专业医疗救助人员的到来。
5.7.3 善后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和抚慰工作,消除事件对其心理的不良影响。
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大型群体活动专项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5.8 校园爆炸事故
5.8.1 报警、报告
学校发生爆炸事故后,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拨打110,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
5.8.2 应对措施
学校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秩序,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安全。
如果发现肇事者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在爆炸事故中应组织有救援能力的人员对受伤者进行现场救护,并拨打120或立刻以最快的方式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5.8.3 善后工作
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
配合有关部门排查受损建筑,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稳定家长情绪,组织人员到医院看望受伤师生,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治疗、康复和医疗费等敏感问题。
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消除事件对其心理的不良影响。
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完善门卫制度,增强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5.9 危险物品泄漏污染事故
5.9.1 报告
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物品泄露,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同时设置污染区。
5.9.2 应对措施
对有明确污染源的事故,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应启动学校相关应急响应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进行处置。
对不明污染源的事故,应配合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验,查明危险品类型,确定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的,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重大污染事故,学校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5.9.3 善后工作
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后续工作。
做好师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如实通报污染状况,消除家长、社会的心理恐慌。
5.10 后勤安全保障事故
5.10.1 报告
发生跑水、断电、燃气泄漏等重大事故时,立即拨打110,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请求当地有关专业部门支持。
5.10.2 应对措施
学校有关领导、负责同志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
必要时做好师生的疏散工作,保证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地方政府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10.3 善后工作
学校后勤部门要对校内重点场所以及供水、供电、供暖和通讯等关键设施做进一步全面细致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各种服务设施的安全运行。
5.11 校园周边安全事故
5.11.1 报警、报告
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后,学校要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联系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等获取安全保卫援助。
5.11.2 应对措施
加强门卫制度,防止一切可疑人员进入校园。
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区委区政府和公安部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师生员工情绪,维护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5.11.3 善后工作
再次全面检查校园周边环境,细致排查有可能影响到师生安全的各种因素,及时向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报告,提请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5.12 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5.12.1 报告
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接到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5.12.2 应对措施
本着控制事态发展、积极救人、努力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保持稳定的原则处理所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5.12.3 善后工作
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调查处理事故责任人。
尽快恢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具体生产工作情况,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5.13 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事故
5.13.1 报警、报告
组织师生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拨打110、120。
5.13.2 应对措施
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组织有能力的教师和学生积极开展自救工作。
学校领导应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消除恐慌,确保学校内部稳定。
5.13.3 善后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学生的理赔工作,慰问伤亡学生家属。
对于提出的合理要求,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对师生、家长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做好师生心理安抚工作,稳定师生情绪,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5.14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5.14.1 报警、报告
当发生疑似学生食物中毒时,学校立即启动校级应急响应,同时拨打110、120电话,2小时内向辖区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及死亡人数、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同时迅速开展救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治疗、早处理。
5.14.2 应对措施
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食品,或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组织人员对共同进餐的师生进行排查;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取样留验;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5.14.3 善后工作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5.15 校园伤害事件
5.15.1 保护师生安全
校园伤害事件即将或正在发生时,学校保安员要立即携带丁字棍、钢叉、防割手套等装备赶到现场,首先将侵害人与师生隔离防止伤亡扩大,然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歹徒。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保安控制侵害人,保护师生安全。
5.15.2 报警、报告
校园伤害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该按响一键报警装置,在保护师生安全的同时,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立即拨打110,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15.3 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处置
公安部门到现场后,学校要配合做好控制侵害人、现场勘查、搜寻物证等现场处置工作。
5.15.4 抢救、疏散
学校要控制好现场的秩序,组织有救援能力的人员对受伤者进行现场救护,协助120人员或立刻以最快的方式将受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尽快组织学校师生疏散到安全地方,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安全。
5.15.5 善后工作
稳定家长情绪,组织人员到医院看望受伤师生,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治疗、康复和医疗费等敏感问题。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消除事件对其心理的不良影响。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完善门卫制度,增强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根据受损情况,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6.2 社会救助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在事故中受伤的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或法律援助。
6.3 保险
区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学校及幼儿园做好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险的理赔工作。
6.4 调查评估
教育、安监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事件情况,决定是否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及时报区应急委、区政府。
6.5 恢复与重建
根据实际受损情况,及时制定重建恢复计划,开展后期修复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 物资保障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储备充足物资,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求。
7.3 资金保障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4 人员保障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响应,立即投入使用。
8 监督管理
8.1 应急演练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消防、防震、反恐等安全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8.2 宣传教育
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每年通过中国教育协会安全教育实验区福田区学校安全教育平台、主题班会、讲座、宣传册等形式,针对消防、交通、食品、反恐、防溺水、防踩踏、防地震等内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8.3 培训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定期对教师或行政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方面的培训。
8.4 责任与奖惩
对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中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增加绩效奖等,对不服从安排,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福府办函〔2017〕41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福田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福田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我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充分发挥我区医药储备作用,保证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及时有效供应,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区医药物资供应储备遵循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相结合,医疗卫生单位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深圳市卫生应急物资保障预案》(深卫计发〔2016〕27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适用范围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领导小组
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管理与监督。
组 长: 分管区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指挥工作。
副组长: 区卫生计生局局长,负责协助组长协调相关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工作。
成 员: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
(1)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需要将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
(3)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区医药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审批各职能部门动用医药物资储备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区医药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区医药物资储备年度计划;监督医疗卫生单位和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药物资价格稳定;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负责区医药物资供应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区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2.3 医药物资储备单位
医药物资储备以医疗卫生单位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主要职责:
(1)依照区卫生计生局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等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及时、有效的供应;
(2)执行区卫生计生局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保证储备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按计划数量在指定储备库内储备;
(3)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的质量;
(4)建立健全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标准
根据国家对突发事件的级别划分,结合我区医药储备应急管理工作的特点,将医药储备应急响应划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级。
3.2 分级响应程序
3.2.1 当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区卫生计生局根据需要紧急调集本辖区的医药储备,首先动用医疗卫生单位的医药储备,保证突发事件对医药储备品种的供应;
3.2.2 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动用医疗卫生单位和商业医药储备,不足部分由区卫生计生局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市或其他行政区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
3.2.3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紧急调集本区的医药储备,保证应对突发事件对医药储备品种的供应,同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市级医药储备不能满足突发事件时,可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偿调用的原则,对相邻地区之间医药储备进行调剂。
3.3 响应措施
3.3.1 各部门需要动用区医药储备时,需向区卫生计生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区卫生计生局下达调用通知单,由有关承储单位组织调运相应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
3.3.2 市或其他行政区需要调剂、调用我区医药物资储备时,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卫生计生局下达调用通知单,组织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的调用实施工作。货款由申请调用的单位负责支付。
3.3.3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区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区承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储备品种与数量调整准备工作。对于储备目录以外的品种应立即紧急组织国内外采购,保证突发事件的需求。
3.3.4 承担医药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接到区卫生计生局调用通知后,要确保急需医药用品24小时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单位,并对调用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的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3.3.5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接到区卫生计生局的调用通知,可按要求先发送急需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等。一周内按本预案补办有关手续。
3.3.6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时期,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单位,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4 应急保障
4.1 技术保障
区卫生计生局应组建医药物资储备专家队伍,定期组织专家研究分析医药供应和储备情况,对储备医药的品种、数量、规格及管理模式进行修订和调整。
4.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区医药物资供应储备的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4.3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检验检疫、铁路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药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医药物资的顺利运输和调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区政府印发,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6.2 各有关单位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6.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府办函〔2017〕52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福田区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福田区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14号)要求,提高我区应对大气污染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大气污染危害程度,保障辖区环境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府办〔2017〕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等。
(二)工作原则
1.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区政府成立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组织、协同、指挥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区有关部门按职能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2. 分级分区、注重成效。根据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将大气污染情况建立不同级别的污染等级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划分不同的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优化应急预警与响应流程,提高时效性。
3.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预报预警应急体系,对潜在污染做到“早预报、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福田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四)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结合深圳市空气质量状况,将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具体分级为:
Ⅲ级预警: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2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轻度污染或中度污染时,启动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时,启动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时,启动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五)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1. 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根据深圳市各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源分布情况,全市划分为两个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西部区、中东部区),福田区属于中东部区。
2. 分区执行要求。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机动车限行强制性措施全市执行;其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分区执行原则,依据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实施。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环水局的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水局局长和区应急办主任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区环水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办、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环水局、区城管局、区建工局、区综合执法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福田交警大队、区新闻办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应急响应流程图及各成员单位应急通讯联络员联系方式见附件1、2和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时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及时报应急指挥部。
(二)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根据深圳市发布的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督查区有关部门对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预警联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督导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区环水局负责组建。
三、应急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立即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以及按照对应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应急措施做好配合工作,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一)大气污染Ⅲ级预警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区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区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区住建局、环水局、建工局负责)。加大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区城管局负责)。
(二)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区教育局、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区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区住建局、环水局、建工局负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区环水局负责)。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大气污染达到Ⅱ级预警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责令停用(区环水局负责)。
(2)全天24小时在全市范围对柴油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按当天日期对应的车牌尾号(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限行。但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福田交警大队配合市有关部门实施)。
(3)除重大工程项目外,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区住建局、环水局、建工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对工地周边及扬尘污染严重道路增加洒水降尘作业两次;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区城管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5)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未规范有机废气排污口或无后处理设施的,停产或停业(区环水局负责)。
(三)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区教育局、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区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区住建局、环水局、建工局负责)。加大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涂料、油漆、溶剂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查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负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区环水局负责)。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大气污染达到I级预警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责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污染燃料的锅炉停用(区环水局负责)。
(2)全天24小时在全市范围对柴油车实施禁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单双号限行。但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福田交警大队配合市有关部门实施)。
(3)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区住建局、环水局、建工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以上;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区城管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5)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停产或停业(区环水局负责)。
(6)全区施工工地停止油漆喷涂和粉刷作业(区住建局、环水局、建工局负责)。
四、监督管理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依托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平台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降低大气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同时,确保大气污染预警应急信息的有效传达,提醒市民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
(二)加强应急培训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应急培训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各成员单位要普及大气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三)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急演练由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加强执法监督
区环水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福田交警大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应急预案的减排措施。
(五)加强监督考核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在应急行动期间加大对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的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问责。
五、应急保障
(一)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大气污染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
(二)落实经费保障
区财政对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三)落实区域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莞惠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协议》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六、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结合实施情况不定期修订。本预案由区环水局负责解释。
附件:1.福田区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表
2.福田区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流程图
3.福田区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应急联络员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