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期(总第96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7-21 00:00来源 : 法制频道 信息索引号 : /2017-4153745
2017年《政府公报》第一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印发《福田区关于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府规〔2017〕1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规〔2017〕2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1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2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3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4号)
7、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福田区金融科技快速健康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福府办〔2017〕4号)
8、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福府办〔2017〕7号)
9、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福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福府办函〔2017〕32号)
10、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福府办函〔2017〕33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印发《福田区关于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年1月4日)
福府规〔2017〕1号
《福田区关于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关于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为打造首善之区新标杆、加快建成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提供人才保障,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深府〔2016〕81号)及《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的获奖情况,对福田区获得创新人才奖的获奖人员给予配套资金奖励。
第三条 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每年配套资金发放一次,对符合条件的获奖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编办)负责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局的职责是:
(一)制定配套资金实施办法;
(二)根据市、区创新人才奖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
(三)协调市主管部门获取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四)编制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第六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指导并协助配套资金测算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按规定审核、批复配套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三)按规定办理配套资金指标下达及拨付;
(四)监督管理配套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配套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的职责是:
(一)根据配套资金年度方案制定、发布申报指南并积极发动企业申报;
(二)负责配套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奖励发放工作,对申报人员及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发放标准适用的准确性等内容负责;
(三)原则上在区年度方案公布后一个季度内完成配套资金的发放;
(四)做好企业及获奖人员的意见收集和反馈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审核关、发放关,做到谁审核谁发放谁负责,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配套资金:
(一)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二)所在单位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配套资金申报指南应明确配套资金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符合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申报条件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对申请企业及个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区企业服务中心按既定规范流程办理,拨付配套资金。
第五章 发放标准及经费
第十四条 发放标准根据获奖人员上年度对我区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
第十五条 区财政根据创新人才奖的获奖情况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
资金规模可根据创新人才奖的获奖情况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管理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申报,按照规定发放配套资金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已经获取配套资金的,对配套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配套资金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取消该申报人5年内申报资格,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创新人才奖配套资金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6月2日)
福府规〔2017〕2号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区政府批准设立,主要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不包括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短期临时项目和长期固定项目支出应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不列为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总协调,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或撤销申请,协助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的合规性,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及有效监督等。
(二)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申请,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三)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区监察部门负责执纪问责,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涉及专项资金监督的重大问题,各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数量和规模。原则上一个部门只设立一个专项,不得下设“子专项”;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的专项资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减或实行零增长。原则上属于部门事权的固定长期支出项目或临时短期支出项目应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部署,符合我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明确设立期限。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明确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专项资金额度、具体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绩效目标等。
(五)加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根据使用发展需要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一年一定”,不固化安排。具体资金安排涉及跨年度的,应明确安排期限,原则上不得长于所属专项资金的设立期限。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必须具备充分的实施条件。
(六)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新设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与现有专项资金存在交叉的,应对新设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进行合理设置,体现侧重,避免多头、重复投入。
第七条 严格专项资金设立。所有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或要求。
当年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新的增加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政策和措施,确需设立的,应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说明或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填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见附件1),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一并送区财政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设立专项资金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上应在每年上半年提出下一年度的新设立专项资金申请。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评估,对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和理由、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咨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区政府批准设立后,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及时制订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方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监督评价、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颁布实施。已设立的专项资金调整绩效目标、用途范围等事项的,应及时修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清理退出。实行专项资金到期退出制度,确需延续安排的,要提前一年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应定期进行清理、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部门在征求区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专项资金审批依据已作调整,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结余的,或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差,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三)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太小且使用效益低下,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
(四)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撤销。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政策目标,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确定年度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的说明等,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后,与部门预算同期报区财政部门汇总。未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不予列入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汇总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年度总体使用计划后,一并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必须在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前提下,负责本单位预算执行,并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直接负责。
第十六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和办公经费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区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计划指的是在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至用款单位的具体执行项目及额度等内容。
第十九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支出必须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严格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规范预算变更,区业务主管部门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强跟踪监控、厘清存量、分类处理。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本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工作,建立台账制度,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加大对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对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含无形资产,下同)产权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项目,该项目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采购。
关于民办非企业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发布通知。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制定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通过政府网站、专项资金网络申报管理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和省市区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条件。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投资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明确清晰、科学合理。
(三)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或变相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四)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申报流程。申请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过申报平台进行申报,如实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提交纸质申报资料(同时提供电子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报受理。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申报平台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申报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区财政部门应指导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第二十七条 申报审核。专项资金审批应按集体研究原则,建立内部制衡机制或横向并联审批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一)专项资金信息发布、受理审核、立项管理和监督应由不相容的工作岗位人员负责,要在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并由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监督。
(二)重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须组织合规性可行性论证,建立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引入专家评审,并保证专家咨询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报项目需经领导小组、管委会、联审会或评委会等集体研究,横向并联审批的,依照其规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属于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应由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和年度部门预算已安排的项目,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场化、多元化原则,探索建立“市场发现、市场甄别、市场决策、市场评价”的专项资金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改进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具体分配安排方式应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
(一)支持经济发展、面向生产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应引入竞争性分配方式,原则上按照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方式使用。
(二)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管委会、联审会、评委会集体研究的方式分配。
(三)支持民生事业发展、面向个人的专项资金,应明确分配标准、人数等,按规定标准分配。
(四)支持项目中涉及会议费、接待费、用车经费、出国(境)费用、办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庆典、研讨会、论坛、晚会、展览、纪念会、首发首映开幕式等节庆活动支出的,应细化开支标准及方式,严格控制开支。
(五)属基建投资的项目,按照基建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专项资金网络申报管理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三十三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税法规、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情况;
(三)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拨付情况;
(五)专项资金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以及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每年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范围要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独立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区监察部门;按规定将审计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反馈区财政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区审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重点审计的范围一般要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
区财政部门和区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区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监督驻在部门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一)区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区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跨年度支出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中期绩效自评。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进行监控,向区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绩效监控情况。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区业务主管部门应责成资金使用单位整改。
(三)专项资金存续期内,区业务主管部门最晚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对专项资金进行中期绩效评价。
(四)专项资金存续期满后2个月内,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期终绩效评价,将评价报告报区财政部门。确需延续安排的,要提前一年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办理。
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工作重点,结合区业务主管部门的评价结果,抽查不低于10%的项目进行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实施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并汇总形成绩效评价专题报告报区政府。绩效评价报告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五)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评价所需材料;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区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申报单位,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做出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等相应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四)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的,区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十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各具体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附件:1.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表
附件1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 单位编码 | ||
专项资金名称 | 设立年限 | ||
申报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
设立依据 | 设立资金 总额 | ||
专项资金设立原因及背景 | |||
年限内每年资金安排计划 | |||
专项转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 | |||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 |||
部门审核意见 | |||
区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附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主管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参与管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专项资金相关的主要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本情况:专项资金名称、性质、使用单位及范围、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绩效目标;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背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收益范围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政策,是否属于各类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二)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必要性。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事业性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三)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可行性。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析,包括绩效指标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的持久性分析。
(四)专项资金实施风险与不确定性。实施存在的主要分先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一)人员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及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使用单位及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使用范围的熟识情况。
(二)资金条件。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基础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目标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四)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专项资金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
附件3
××年区级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表
单位:万元
专项资金名称 | |
主管部门 | |
上年预算额度 | |
预算计划额度 | |
政策依据 | |
绩效目标 | |
主要用途 | |
扶持对象 | |
资金分配方式 | |
支出进度计划 | |
对比上年变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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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2月15日)
福府办规〔2017〕1号
《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 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的规范管理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产业用房资源引领、聚合、扶持产业作用,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用房,是指区政府根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产业用房需求,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项目配建、购置和统租等方式筹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发改局、经促局、科创局、财政局(国资委)、物业管理中心、更新局、文产办、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为成员单位的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政府产业用房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促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审定政府产业用房筹集(含建设、购买、统租及无偿接管)、租售价格、准入与配置标准、租金优惠政策、调剂退出机制等重大事项;审定配置方案和入驻、清退企业(机构)名单;协调解决政府产业用房筹集、租售和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履行职责,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可根据会议议题,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会;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牵头准备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起草并印发联席会议纪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做好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包括各种报告材料的督查督办;指导、监督检查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政府产业用房原则上只用于出租,优先用于解决大型企业总部、行业排名前列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的落户需求。如确有出售必要,须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管产业的企业(机构)入驻审核推荐、租金优惠政策、考核评估及监督清退等具体实施细则。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产业用房的租赁管理。
第二章 入驻条件与配置标准
第六条 入驻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
(一)金融业、现代物流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商贸及其他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
(二)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海洋经济、军工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四)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五)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他企业(机构)。
第七条 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区产业发展导向,制订主管产业领域企业的入驻条件和产业用房配置标准。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制定行业协会的入驻条件和产业用房配置标准。
第八条 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所管辖政府产业用房的专项运营方案,制定特色化选商与产业用房配置标准、租金优惠政策、调剂退出机制,明确税收强度等要求。
第九条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优质企业(机构),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和产业用房配置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区外重点引进企业(机构)。
第三章 信息管理及配置流程
第十条 建立政府产业用房供需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政府产业用房房源等信息,受理企业(机构)入驻申请,对政府产业用房供需、使用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区各有关部门应将政府产业用房相关信息统一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审核后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信息提供分工如下:
(一)产业主管部门提供产业用房的入驻条件与配置标准、租金优惠政策等信息;
(二)财政局(国资委)提供建购的产业用房及全资控股企业所属产业用房信息;
(三)物业管理中心提供政府产业用房的供给、企业(机构)入驻实时信息;
(四)更新局提供辖区政府产业用房规划、建设等信息;
(五)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信息平台,提供收集的企业(机构)入驻申报信息;
(六)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产业用房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产业用房的配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机构)通过产业主管部门、招商引资网和信息平台查询政府产业用房的分布情况、入驻条件、租金优惠政策等信息,选择目标政府产业用房,按要求向企业服务中心提交入驻申请。
(二)企业服务中心对信息平台的企业(机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性初审,将合格申请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匹配后交产业主管部门对接核实。
(三)产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复审合格企业(机构)提出产业用房配置建议,将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退回不合格申请并说明原因。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审议产业用房配置事项。
(五)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用房配置事项,由企业服务中心通过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租赁手续,并由企业服务中心通过信息平台发布租赁结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相应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第四章 租赁管理与租金优惠
第十三条 政府产业用房租赁不纳入公开招标,原则上按当年市场评估价格向企业(机构)配租,符合租金优惠政策的企业(机构)可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政府产业用房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第十四条 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机构)的税收贡献率等指标制定具体的租金优惠政策。入驻企业(机构)按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租金优惠政策执行。重点企业确有必要超出此范围的,须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一)对符合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租金优惠政策的入驻企业(机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
(二)对暂不符合租金优惠政策的入驻企业(机构),先按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待考核符合租金优惠政策后,报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给予租金优惠;
(三)其它入驻企业(机构)按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企业(机构)租用政府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承租企业(机构)需续租产业用房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相应的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续租,续租期一般为2年。
第十六条 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享受政府产业用房租金优惠政策的企业(机构),在优惠期内,不得同时享受区产业发展资金系列政策对租赁办公用房的支持。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机构)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按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五章 运营管理及入驻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分为委托运营机构管理和直接管理。运营机构管理的政府产业用房,由物业管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营机构并与运营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运营机构再与入驻企业签订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直接管理的政府产业用房,由物业管理中心与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入驻的企业(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中心凭书面通知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驻手续。
企业(机构)入驻通知事项应包括企业(机构)名称、关联企业、产业类别、租赁面积、租赁位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优惠、免租装修期及办理时限、考核主管部门、审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已批准入驻的企业(机构),经物业管理中心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驻手续,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取消该企业(机构)当年政府产业用房租赁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产业用房限定为承租企业自用,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原使用功能。
经联席会议同意,承租企业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企业可入驻政府产业用房,但承租企业不得与关联企业签订任何物业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承租企业擅自转租、分租政府产业用房。
应由入驻企业(机构)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停车费等应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缴交。区物业管理中心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
第六章 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管产业领域企业(机构)的考核管理制度,与主管产业领域的入驻企业(机构)签订考核退出协议并按年度审查。经审查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由产业主管部门报联席会议后通知物业管理中心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检查监督入驻企业(机构)履行租赁合同情况。入驻企业(机构)如有转租、分租、改变原使用功能,或拖欠租金,以及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的,经物业管理中心警告未在30日内整改的,由物业管理中心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机构)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机构)入驻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五年内不得申请产业用房和享受其它专项扶持资金政策。
第二十六条 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政府产业用房的管理、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此前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7年3月31日)
福府办规〔2017〕2号
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6〕4号)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中村的环卫爱卫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对股份合作公司所辖城中村公共区域爱卫环卫作业实行由区财政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城中村爱卫环卫业务纳入市政管理范畴,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服务供应商。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是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支持额度及申请与拨付方法
第四条 城中村清扫保洁、城中村“四害”消杀及城中村垃圾中转站专业化管理,由区财政实行全额投入,并按照核定的单价标准执行。区财政投入的环卫经费负责范围是城中村公共区域。依据《福田区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工作方案》中“谁受益,谁出钱;谁收钱,谁负责”的原则,城中村居民生活垃圾,包括私人楼房、公司办公楼房和门店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如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收运的,所在股份公司须参照深圳市城管局同期环卫作业参考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 环卫作业年度经费根据外包合同期限,在现合同期内的,每年10月份由各街道办事处报区城管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纳入各街道办事处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由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包合同方;遇有合同期满需要重新招投标的,则按新招标的价格由区城管局与财政局审核新的经费标准后,由区财政局适时进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包合同方。爱卫作业经费每年10月份由区城管局汇总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城管局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包合同方。
第六条 爱卫环卫补助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城中村“四害”消杀、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卫设施设备更新、员工培训、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环卫突击行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城管局制定辖区城中村环卫作业检查考核标准,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对于不认真履行环卫管理职能,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责成有关公司进行整改;股份公司根据福田区城中村道路清扫保洁监督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对在日常作业中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在市容环境综合考核中被扣分,或市、区领导点名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实行扣分扣款机制,由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处罚数额,在当月区财政保障的业务经费中扣除。对连续三个月或年度质量检查平均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下作业标段的外包单位,严格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第八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应支持爱卫环卫外包单位工作,主动积极参与爱卫环卫作业质量日常监督,保证辖区内的爱卫环卫质量良好。
第九条 为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浪费,提高使用效益,在补助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区城市管理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
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安全水平,提升安全专项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区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股份合作公司扶持的项目包括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或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公共安全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管理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四条 提升福田区各城中村消防安全水平,对城中村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安全进行资金扶持,包括各城中村消防应急分队人员工资经费、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经费、队员服装经费、队伍培训考核经费、业务补充经费等经费扶持。
第五条 壮大应急消防队伍救援力量,根据消防救援工作需要和所承担的消防巡查救援任务,在原基础上每队增加6个人的经费,以保证城中村内24小时全天候有足够消防人员值守,进一步提升城中村消防安全防范水平。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六条 应急分队队员必须持证上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队员进行上岗考核,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上岗证书,上岗证书作为核拨人员工资经费的依据。
第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股份合作公司递交的消防应急队相关补助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拨付费用。
第八条 其他安全支出补助、突发应急扶持项目的申请由各股份合作公司向所在街道办提出,街道办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经费补助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年度预算核拨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半年一次的惯例下拨各股份合作公司。
第十一条 区财政逐年增加辖区14家股份合作公司(渔农股份合作公司除外)消防安全专项补助经费,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消防应急队队员工资经费,参照区四级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
(二)各消防应急队消防设备维护保养经费,消防设备包括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及消防器材装备。
(三)各消防应急队服装和年度培训考核经费。
(四)各消防应急队值班室办公设备经费。
(五)业务补充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补充消防器材、队员服装、更新消防车等。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集体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主要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一)针对核拨各股份合作公司队员工资补助、消防设备维修保养经费,各股份合作公司要每月上报队员编制表和工资发放表,每季度上报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和油料使用等经费使用情况。
(二)针对购买工作服装经费,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每年分两次给各消防应急分队按标准配备工作服装。
(三)针对各消防应急队年度培训考核经费,按照年度训练大纲,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年度训练、培训、考核方案及经费明细,根据需要可委托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福田区大队代为开展训练、培训、考核,所需经费下拨大队专款专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各股份合作公司下拨部分训练经费。
(四)对未按要求落实40%工资经费补助的股份合作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福田区消防应急队管理规定》及《福田区消防应急队设备及装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股份合作公司义务
第十三条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要求,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建设消防车库以解决消防车及器材存放问题,并解决消防队员值班、居住问题。
第十四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保留原40%的消防应急队人员工资经费补助基数,用于提高消防应急队队员的工资待遇,降低人员的流动性,稳定队伍的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审计管理规定,补助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财政资金中的城中村拆除重建项目的返拨地价和城市更新改造的返拨地价为主要来源,根据不同项目的预算,按照政府出资100%、49%和40%的比例,用于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根据辖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经综合平衡后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内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供配电管线及设备、道路、电气管线及设备、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城中村内的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治安、安防监控、交通、公共消防设施、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区政府对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
(一)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二)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三)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区政府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和楼宇内管道由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共同出资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9%。
(四)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0%。
(五)城中村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由区政府统一协调,制定统一政策后,使用专项资金予以解决,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由政府100%出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和规范,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接受补助超过50%(含50%)的,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低于50%的,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实际需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已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已编制项目预(概)算。
(五)建设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可充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六)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七)建设单位接受区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批及核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项目统筹
股份合作公司每年10月底前向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求,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根据城中村实际建设需求和规划要求,经综合平衡汇总后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
(二)提出申请
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身财力,制定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并向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股份合作公司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责任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图。
5.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7.项目规划许可(已取得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的,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须由区城改办进行规划审核)。
8.给排水、供配电及消防设施项目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治安监控项目需提交区公安分局的审核意见。
9.同意接受监管承诺书。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项目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转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办理。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各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区城改办。
(二)投资审核
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将项目审核资料送区价格站进行工程预算造价审核,项目完成预算审核后,由股份合作公司将审核资料(一式三份)及工程图纸一并送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不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说明理由。
(三)申报立项
对完成预算审核的项目,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连同以下资料一并转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
1.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设方案。
3.经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4.施工图。
5.申请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7.规划许可或规划审核意见。
8.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9.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予以立项并下达计划。
(四)项目招标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拨付资金
1.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2.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决算由区审计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决算造价。审定决算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不再增加补助,未达计划总投资的,按审定决算造价核减补助金额。补助款进行相应调整后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给股份合作公司。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拨付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证明。
(三)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相关付款凭据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水电类项目必要时可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
(六)项目审计报告。
(七)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接受区政府补助建成项目,在国家征收、征用,拆迁改造以及产权转让时,该项目由拨付资金出资建设所对应的权益归区政府所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管。
(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接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在区财政设立专户,由区发改、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征得其批准。
(六)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在有关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款项支付以及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由股份合作公司将专项资金使用结果报区政府。
(八)建设单位应在区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并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做好资产入帐手续。
第十三条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每年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凡不按政府规定程序运作的项目,区政府一律不予资金支持。对违规建设、瞒骗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股份合作公司领导的责任,区政府有权要求股份合作公司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区政府对辖区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
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引导股份合作公司依据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推动物业经济由低端向高端转型升级多元发展,以提升股份合作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借鉴省、区相关政策文件,并结合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扶持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物管经济、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引进或培育人才等。
第三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发展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在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中安排。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对股份合作公司需扶持的项目、事项等进行初审及汇总,在第四季度上报区政府审定,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扶持计划。
第二章 资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上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公司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事件;
(二)公司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六条 对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支持内容
(一)对股份合作公司将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新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特色产业园及其他优质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公司因园区改造造成的租金损失(按改造前租赁合同计算)50%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扶持鼓励区属单个和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单独、联合以及参股的形式,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园区或深圳市福田辖区以外地区投资异地发展产业园区项目(包括新建、收购等)。对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投资的具备成长性高、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园区,按照股份合作公司的投资额、投资占比,采取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主要扶持项目包括:
1.在异地投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在异地投资的农业项目,如农、林、牧、渔等农业园区。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在深汕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园区投资异地发展产业园项目,按股份合作公司所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每年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异地产业园区(不含深汕合作区、福和产业园)发展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资金总额每年控制存量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发展的同一产业园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扶持资助。扶持资助方法如下:
1.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投资的异地产业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支持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
2.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投资的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包括一千万元)的异地产业园区,给予资金扶持。
(1)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设扶持资金计算方法:
某股份合作公司当年获得的资金扶持金额=〔(2000万元-区财政当年贷款贴息总额)÷2÷∑(股份合作公司当年扶持发展项目投资额×相应扶持系数)〕×相应扶持系数×某股份合作公司扶持发展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区财政当年贷款贴息总额)÷2÷∑(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筑面积×相应扶持系数)〕×相应扶持系数×某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筑面积。
(2)扶持系数:
①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达到一亿元以上(包括一亿元),其扶持系数为5;
②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在一亿元以下,其扶持系数为4;
③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达到一亿元以上(包括一亿元),其扶持系数为4;
④多个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投资的异地发展产业园项目,其扶持系数为4;
⑤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在一亿元以下,其扶持系数为3;
⑥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农、林、牧、渔等农业项目,其扶持系数为3;
⑦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工业园区,由工业用途转型升级为商业或住宅用途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扶持系数为2;
⑧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产业园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其扶持系数为1。
(五)对于产业园区发展中遇到的产业规划、人才紧缺、园区管理、项目投资、招商引进等问题,给予业务指导。
第七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管经济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开展社区物业管理达到一定管理规模的,给予资金扶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经营实体达到以下管理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管理住宅20万平方米、厂房5万平方米的,给予资金扶持10万元;
2.管理住宅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资金扶持20万元;
3.管理住宅30万平方米以上、厂房8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
(三)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在经营管理中为扩大业务范围而进行资金投入,一次性给予投资额30%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自主兴办实业,且累计投资(截至申请之日)100万元以上,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对于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通过自办或参股的方式,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投资且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三)对于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股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含铁路、公路、生活垃圾或污水处理点、学校、老人照料中心、学生午托中心、图书馆等)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四)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转移出来的公共及便民服务项目,对于股份合作公司通过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等形式,参与社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老人照料中心、学生午托中心、图书馆等相关管理服务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各类大型企业,参照《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6〕5号)相关扶持标准,一次性给予该股份合作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二)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每新开一店(含配送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扶持资助40万元;经营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扶持资助60万元;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扶持资助80万元;经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扶持资助100万元。
(三)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新建星级酒店,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引进新建四星级酒店,扶持资助200万元;引进新建五星级酒店的,扶持资助3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
(一)在没有政府物业的城中村,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有偿提供自有物业作为社区工作站的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00平方米,情况特殊可控制不超过1500平方米;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价格以政府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价为参照依据,结合地段、楼层、功能作适当调整。
(二)鼓励股份合作公司主动无偿提供自有物业作为社区文化、体育、关爱老人小孩等活动场所。对于主动无偿提供自有物业的股份合作公司,参照《福田区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府办﹝2011﹞48号)中对社区配套物业面积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该公司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发挥在社区治理服务中的独特作用,积极配合与参与区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在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的开支,由区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实后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或培育人才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用人才且该员工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1)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2万元;(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5万元。每名人才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二)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用职业经理人实施企业经营管理的,且该职业经理人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该公司每名职业经理人每年10万元的工资资助,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大专或本科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全额学费资助。
(四)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请财务或法律专业咨询机构的,每年分别各给予10万元,累计各不超过三年的咨询资助。
(五)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职业培训,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层、中层干部、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多层次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支持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加快经济发展
(一)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具体名单每三年认定一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规模,拟定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认定标准,并提出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建议名单交区集体委审定。
(二)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社保缴费给予扶持;范围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标准参照深圳市社保政策最低缴费基数执行;人数通过公司自报—街道审核—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等程序核定后报区集体委审定。
(三)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启动资金扶持,扶持资金金额为该股份合作公司项目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支持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五)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辖区内产业项目及相关配套社区服务项目,由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优先承接建设,优先吸收项目所在地的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村民就业。
第十三条 支持受生态限制影响股份合作公司扩宽发展空间
(一)位于生态控制线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在生态控制线外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不含住宅,下同)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20%以上40%以下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20%或购置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40%以上60%以下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25%或购置费用的8%,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
3.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60%以上80%以下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30%或购置费用的1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
4.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80%以上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40%或购置费用的14%,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它
(一)股份合作公司经区政府确定为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单位的,由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工作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一次性给予考核达标公司50万元改革试点工作经费资助。
(二)股份合作公司按公司章程及相关条例开展换届离任审计、资产评估,或区政府要求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等,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于第一季度起受理。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扶持项目申报原则上应提交以下材料(扶持内容章节中已规定相关程序的项目除外):
(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有关资质、合同、证明等材料;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对公司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章 审批及拨付
第十八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后,联合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及扶持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实地审查工作。经实地审查后,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经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及扶持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及扶持资金经审议通过后,纳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将款项拨付给提出申请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序、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获得的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以虚假项目骗取扶持资金等事项,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财政局应及时依法追回已核拨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下一年度享受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联同区财政局对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支持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就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同时抄送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审计局。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发展资金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股份合作公司已经开展的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物管经济、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等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
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其他部门按《意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对股份合作公司协助做好城中村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支持额度与分配方法
第四条 每年从区财政给予15家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费用支出补助总计3400万元。补助金额视财政状况可以酌情调整。
第五条 具体分配方法。
(一)对已基本完成旧村改造的渔农股份合作公司给予社会治安费用支出补助110万元。
(二)其余14家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治安补助金额根据各股份合作公司所承担的社会治安工作量,运用因素加权平均计算法则,按照社会管理人口、占地面积、治安费用支出、股民人数等四项指标,分别实行45%、30%、15%、10%加权平均法计算各公司应补助的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司补助金额=区下拨资金总额×45%× +区下拨资金总额×30%×+区下拨资金总额×15%×+区下拨资金总额×10%×
(三)社会管理人口、占地面积数据的内涵及数据提供要求
1.社会管理人口:指城中村范围内股份合作公司管理的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常住)之和。户籍人口由福田公安分局提供;外来人口(常住)由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出租办)提供。
2.占地面积:指股份合作公司原城中村范围内红线地或蓝线地面积,其中不包括城中村外因政府征地划拨的红线地面积。该数据由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提供。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社会治安补助资金所需书面材料:
(一)由股份合作公司提供书面材料
1.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并出具意见的社区治安状况汇报(包括社区发案率、社区民众满意度等);
2.社会治安费用报告(包括上年度社会治安管理费用实际支出明细、上年度社会治安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本年度社会治安管理费用计划支出、公司当年从事社会治安工作人员花名册等内容)。
(二)由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范围内占地面积数据。
(三)由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出租办)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外来人口(常住)数据。
(四)由福田公安分局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范围内户籍人口。
第七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对该资金申请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审查。
第四章 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股份合作公司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计算方法,形成当年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第九条 当年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区财政部门递交拨付计划,并按照规定拨款至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用途。
(一)社会治安方面直接经费支出,包括相关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有关工作费用等。
(二)社会治安方面设备、装备等技防投入费用。
(三)社会治安方面人员培训费用。
(四)社会治安方面的宣传教育费用。
(五)社区治安突击行动、重大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各股份合作公司本身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不可从补助资金中支出;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应首先制定详细的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接受补助资金的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在福田公安分局、区综治办、相关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加强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能,保证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形势良好。对于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造成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比上年明显下降的公司,在下年审核该公司的补助资金申请时,将酌情核减,并责成有关公司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浪费,提高使用效益,在补助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十四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
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田区深埋绿化地(含骨灰楼,以下简称深埋绿化地)维护管理,全面推进福田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事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该细则适用于扶持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深埋绿化地是指将辖区历史旧坟迁移至指定区域深埋并植树绿化的用地。深埋绿化地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包括盘山道路、停车场、山体护坡、护栏石阶、地块绿化、排水系统、骨灰楼、引导标识等。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陈旧老化、安全隐患等进行排查整治;发现有破损、残缺或者其他妨碍公共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时,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障碍,保持深埋绿化地公共配套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深埋绿化地管理制度,并在显眼位置镶嵌公开,严禁私刻亡者姓名及相关资料等标识墓碑,严禁违规修建或扩建原有深埋绿化地,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封建迷信设施,严格限定骨灰墓穴最大面积(1平方米),并梯度填埋绿化,绿化率要达到90%以上。
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在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安葬、私自迁坟、破坏深埋绿化地植被或公共配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项目划分
第六条 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超过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的,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予以资助。
第七条 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以下的,由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资料,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核,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补助资金在区民政局年度殡葬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属于区民政部门年度殡葬工作预算经费列支的,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申请项目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埋绿化地管理补助
1.申请表;
2.申请项目资金预算支出明细表(聘请人员、水电费、绿化消杀维护等相关费用明细)。
该项目经街道办、民政局核实有关费用且经审批后,由民政局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款项的40%。
(二)绿化维护补助
1.申请表;
2.深埋绿化地红线图,并圈出需要维护面积所在位置;
3.绿化地损毁处佐证材料(现场图片或视频材料)。
该项目经街道办、民政局核实有关费用且经审批后,区民政局参照城管部门一级公园绿地管养指导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款项的49%。
(三)工程项目补助
1.申请表;
2.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责任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等;
3.经专业机构确认费用的工程造价资料;
4.施工图。
该项目经街道办、民政局核实有关费用且经审批后,区民政局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款项的49%。
(四)其他补助
1.申请表;
2.有关资料。
该项目经街道办、民政局核实有关费用且经审批后,区民政局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申请款项的40%。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拟办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证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呈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民政局为区深埋绿化地维护管理监管部门,负责对部门年度殡葬工作预算经费核拨,在有关街道办事处配合下,对股份合作公司维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股份合作公司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与区民政局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使用事项、完成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同时接受区民政局监督。项目完成后,股份合作公司需在款项拨付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结项书。
股份合作公司应对深埋绿化地维护管理,维护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纳入区、街道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在区殡葬事业发展目标年度考核中被扣分并影响街道整体成绩者,由相关街道责成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进行整改。对违规使用、瞒骗补助资金等行为,区民政局负责追回已拨付股份合作公司的补助资金。有上述违规行为的股份合作公司,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区民政局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区福田区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审查,同时抄送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2017年5月24日)
福府办规〔2017〕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及上市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6〕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一流国际中心城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等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调剂等管理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受理、审核批准等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纪委(监察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 “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纪委派驻组和联审办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
第四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二)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三)联审会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一事一议”事项主要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专责小组提请审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资金拨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并负责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产业资金情况反馈给联审办。
2.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负责。
3.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统计局、纪委(监察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2.区统计局: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并符合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组织及个人,可依条件申请本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审核程序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在福田年度经济贡献1亿元以上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的事项,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窗口受理; 产业行业协会建议并经主管部门核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辖区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受理意见,报请专责小组组长签批后由窗口受理,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在组织召开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沟通协调,会议纪要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公示。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相关企业资料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下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区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及企业的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组织协调,由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统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统筹、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方案,报联审会领导批准后执行;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评价工作。
(二)区统计局:按照各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提供享受政策支持企业的经济统计数据。
(三)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产业资金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分析工作。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问卷调查工作,并配合各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企业数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周期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分别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周期性综合评价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价内容
年度评价是指每年在基于对受支持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普遍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产业资金在各产业领域的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形成产业资金年度分析报告后,提交区财政局汇总。
第二十二条 周期性综合评价内容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周期性综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周期性重点企业评价相结合、政策综合评价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
(一)周期性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参照第二十一条中的年度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内容,对各产业资金三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
(二)重点企业评价:由各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协商,选取各产业(领域)若干重点项目,对重点企业的支持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具体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问卷调查: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产业资金支持的产业(领域)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四)政策综合评价:综合以上三部分评价内容,结合全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福田区经济状况分析,全面评价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时效性、针对性、效益性;同时,检查相关部门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评价效益突出、龙头带动效用明显,对辖区经济社会效益贡献大的项目,产业资金将优先支持;资金使用效益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社会经济贡献不大的项目,取消该扶持项目。
第二十四条 年度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产业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作为调整产业资金政策、改进产业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受支持企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等非正常的经营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单次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范围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原则与分工〕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署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相关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专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制定各产业实施细则。
第三条 〔适用政策〕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人才住房等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区配套〕新落户我区的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包括以下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现代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拟迁入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落户支持〕对新落户企业(机构),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2000万元。
第七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八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九条 〔办公用房装修支持〕
(一)落户装修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500万元。
(二)特装支持
对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按条件给予特装支持,最高5000元/平方米。
第十条 〔搬迁安置支持〕
(一)搬迁支持
对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临时安置支持
对新迁入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招才引智支持〕对新引进的、“孔雀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团队,按条件给予招才引智支持,最高500万元。对新引进的“福田英才荟”人才的支持,按《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及配套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可按《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规〔2016〕8号)申请租赁政府人才住房;新落户企业(机构)自行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人才住房支持,最高5000元/套/月、40万元/年,3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
第十三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给予以下支持:
(一)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在展会、论坛、峰会等活动中积极配合我区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的,按条件给予推介活动支持,最高100万元/年。
(二)目标项目引进支持
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的,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最高300万元/年。
第十四条 〔招商顾问支持〕建立招商顾问制度。对区政府同意聘请的招商顾问颁发聘书,聘期一年,按条件给予招商顾问支持,最高20万元/年/人。
第十五条 〔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条件给予最高50%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项目、关键项目、紧缺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搬迁安置、人才住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除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外,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第十八条 〔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拟落户企业(机构),向区相关产业部门提出落户政策支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商洽沟通。相关产业部门牵头成立招商小组积极与拟落户企业(机构)洽谈。招商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和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提出落户政策支持建议,按程序报请审议。
(三)审批决策。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审议批准招商小组提出的落户政策支持建议。
(四)政策兑现。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同意的落户政策条款内容逐条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联席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及上市企业发展
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上市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一)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截至上一年度年底,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不少于1500万元;
(2)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且属于专业服务业、外贸综合服务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
(3)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且获认定的上一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全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50强”商贸旅游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专业服务业、商贸旅游业、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市级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直接视同福田区总部企业,可同时申请市区总部企业相关支持项目。
(二)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完成境内或境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标准,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依条件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经营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支持,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对符合此项规定的企业,其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予以相应支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名。单个企业的支持对象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五条 〔总部培育支持〕2017年1月1日起,上年度经济贡献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六条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七条 〔企业上市、挂牌支持〕
1.完成上市辅导支持。对2016年1月1日后,上市申请材料获有关审批机构正式受理的福田企业,给予120万元支持。
2.境内上市支持。对2016年1月1日后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120万元支持。
3.境外上市支持。对福田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中国香港主板、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的,给予120万元支持。
4.新三板挂牌支持。对进入新三板的福田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
第八条 〔上市公司购房支持〕对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最高10%,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 〔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企业上市、挂牌支持、上市公司购房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
第十一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和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部署精神,促进福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新项目支持〕
(一)落户支持
对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经认定投产后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经营支持
对新注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支持,但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工业经营支持〕
(一)工业百强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工业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其对区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军民融合支持〕
(一)军民融合认定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军民融合经营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根据其签订的生产研发项目合作协议给予支持,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工业厂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福田辖区内租赁自用厂房开展生产制造的,可按其年度厂房实际租金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七条 〔质量提升支持〕
(一)工业投资支持
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二)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企业对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进行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三)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
对获得认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认定的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九条 〔园区支持〕在辖区内建设的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经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公共平台支持〕对2016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公共服务平台,经备案,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一条 〔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除园区支持、公共平台支持外,本政策各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十五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促进福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落户支持〕
(一)网点落户支持
1.设立区域中心支持
经备案,对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设立区域中心,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开设旗舰店、专卖店支持
经备案,对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可同时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对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等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一线品牌旗舰店的,给予特装支持,由项目单位提请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3.开设连锁门店支持
对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或“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在福田区外(深圳市内)新开设连锁门店,相应支持标准减半执行。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二)产销分离支持
对产销一体的工业企业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对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可按销售额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电商销售落户支持
对网络商品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福田区落户并纳入本区商业统计,可按实缴注册资本、网络商品销售额,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认定支持〕
(一)连锁商业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或“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认定支持。
(二)专业服务业百强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中国100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专业服务法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三)旅游企业认定支持
1.旅行社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二十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认定支持。
2.“绿色饭店”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的“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四)商贸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企业,可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
(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认定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
第五条 〔经营支持〕
(一)品牌连锁支持
对品牌连锁商超、酒店、餐饮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商业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此条款不受第二条条款限制。
(三)电商销售运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交易平台企业,可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四)专业服务业经营支持
对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法律、财税、评估、会展、质检技术、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长率,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营支持。
(五)旅游企业经营支持
1.旅行社入境经营支持
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营支持。
2.酒店入境经营支持
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1万人次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营支持。
3.酒店营收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范围,上年度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营支持。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
(二)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及上年度进出口额超百亿人民币的外贸企业。
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七条 〔人才培训支持〕由辖区专业服务龙头机构举办或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培训内容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和职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经备案,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质量提升支持〕
(一)商贸企业提升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扶持
对大型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和商贸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平台和先进设备提升经营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个项目。
(二)农产品可溯源、冷链体系、基地建设支持
1.农产品可溯源支持
对新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系统的农业企业,经备案,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已建成系统,并已实行农产品可溯源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备案,按年销售量,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2.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2016年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3.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
对2016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企业,经备案,按生产规模,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可每年连续给予支持。
第九条 〔开拓市场支持〕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支持
1.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2.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配套支持
对获得上级为实现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的各类参与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25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保费支持
1.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海外投资保险支持
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承办单位支持
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参展企业支持
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3.区政府组团的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第十条 〔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区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认可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
第十一条 〔公共平台支持〕经备案,对2016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1.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福田区总部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属于商贸旅游、专业服务业、农业、外贸综合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等重点领域的企业;
3.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4.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各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电商销售落户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商业增长支持项目与酒店营收经营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内同时享受;农产品可溯源、冷链体系、基地建设、贷款贴息支持项目涉及企业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经济贡献。
第十五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打造福田现代金融产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按经济贡献规模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于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分三年给予合计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对新落户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累计不超过600万元,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四)装修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装修费用3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装修费用30%,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五)搬迁安置支持
1.搬迁支持。对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搬迁费用支持;对新迁入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搬迁费用支持。
2.临时安置支持。对新落户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六)招才引智支持。对新引进的、“孔雀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团队,按条件给予招才引智支持,最高500万元。对新引进的“福田英才荟”人才的支持,按《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及配套文件执行。
(七)人才住房支持。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可按《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规〔2016〕8号)申请租赁政府人才住房;自行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人才住房支持,最高5000元/套/月、40万元/年,3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
第四条 〔金融机构购房支持〕对持牌金融机构总部,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的最高10%,分三年支付,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五条 〔增资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财富管理等金融企业总部,2016年1月1日后增加实收资本金的,按相应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增资支持。
第六条 〔并购重组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等金融企业总部,2016年1月1日后并购重组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福田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2016年1月1日后,按照“一带一路”倡议,并购重组海外金融企业,经事前备案,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海外培育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等金融企业总部,2016年1月1日后,按照“一带一路”倡议,在海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经事前备案的,每新增1家,可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金融租赁支持〕对为我区企业年度提供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其当年为我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贷款风险补偿〕对辖区银行向深圳市银行业协会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通过审核的,给予最高20%的配套补偿。
第十条 〔专项保险支持〕
(一)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责任险的,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金融服务机构配套支持〕
(一)对辖区金融服务机构所主持的重大项目于2016年1月1日后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分别按照支持金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配套支持。
(二)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获国家、省、市级嘉奖的,经核准,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20、1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债券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服务,成功完成融资的,对融资企业,给予融资规模年化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按实际完成融资规模1%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内设机构支持〕对跨地区汇总经济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经营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专题活动支持〕对重点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重点金融楼宇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重点金融楼宇的楼宇标识等进行更新改造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标的企业支持〕对区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辖区企业,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及子基金投资的辖区企业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项目、紧缺项目及关键项目,其落户、总部办公用地、办公用房、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各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
第十九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新落户项目支持〕对区重点引进的科技项目,给予相应支持。
(一)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最高2000万元。
(二)办公用房支持
1.办公用房购置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2.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租赁区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3.办公用房装修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500万元。
(三)搬迁费用支持
对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搬迁费支持,最高300万元。
对新迁入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按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四)人才住房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可按《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租用政府人才住房;自行租赁社会物业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住房支持,最高3000元/套/月、3年累计不超过108万元。
(五)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项目的,按条件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最高300万元/年。
第四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以上年度公布的“深圳市创新载体名单”为准,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获得市里立项支持或经专家评审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500万元支持。
(三)团队支持。对上年度团队按第一档次(国际领先)、第二档次(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团队支持。对上年度“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按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
同时满足上述(一)、(二)、(三)、(四)款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款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五)R&D投入支持
辖区企业经核定的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20万元。
(二)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在地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60万元;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三)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支持。
(四)新兴产业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成立三年以上,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并从事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五大未来产业,以及福田区重点发展的金融科技、大数据等产业,同时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3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支持。
第六条 〔促进绿色发展支持〕
对辖区企业(机构)运用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的,依条件给予支持。
(一)绿色项目支持
对辖区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节能环保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快充站外部供电线缆及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辖区经营性停车场(非政府物业)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停车场业主支持。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四)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依条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五)节能环保示范支持
对辖区企业获得绿色建筑、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节水示范单位等节能环保领域荣誉奖项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
对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支持。
第七条 〔项目配套支持〕
(一)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配套
对获得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立项支持的企业或研究机构,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项目特别重大的,按本政策第十一条的“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三)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其获得奖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30万元。
(四)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
(五)创客服务平台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
(六)科技园区配套
福田辖区科技园区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
(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企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知识产权支持〕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
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二)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中国专利金奖一次性支持50万元,每项中国专利优秀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贯标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四)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国内(包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专利支持: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5000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2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支持: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支持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个人申请PCT年度支持不超过5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五)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代理机构设立支持
对2015年起在福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代理服务支持
按代理机构的代理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4.贯标辅导服务支持
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10万元/家的支持。
(六)标准化支持
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5万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2.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2)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上述(1)、(2)点支持总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一)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孵化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科技成长贷。符合科技成长贷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3.科技助力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4.知识产权质押贷。对于在福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50%对申请企业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017年申请上述1、2、3、4款贷款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款贴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上述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承担贷款本金20%的风险。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风险代偿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继续向有关主体追偿,并对产生风险企业进行处理。
(二)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从事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未来产业或金融科技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一年期贷款并于本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第(一)、(二)款仅能申请其中一款,不得重复申请。
(三)科技保险支持
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一)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3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园区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
对认定的科技园区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园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六)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的经济发展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园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700平方米予以支持。
(七)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第三条“新落户项目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
第十三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与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时尚产业、动漫游戏、影视演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高端工艺美术、文化软件、数字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文化设备、文化旅游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落户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在福田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六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七条 〔办公用房装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搬迁安置支持〕
(一)搬迁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文化企业,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临时安置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文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文化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支持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区外重点文化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对所引进企业首三年进行考核,当其在福田区当年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企业引进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影视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入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时尚产业展示、发布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时尚产业展示、发布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三)产业园运营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亿元的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给予8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总额为底数,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专项活动。
(一)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
(二)每个专项活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园区房租支持〕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每月25元、20元、15元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以下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支持额度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含)以上的文化企业,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经济贡献限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已获得资金的50%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文化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20万元以下的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文化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50%,不受经济贡献限制,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二十条 〔经济贡献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文化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1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5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亿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2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2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一)电视台首播支持。对福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支持。
(二)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福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给予支持,票房收入在2亿元以下、2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支持。
(三)获奖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四)宣传福田元素支持。支持福田文化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50万元支持。
(五)发行剧目支持。支持福田文化企业发行原创剧目、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同一作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支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商业演出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开展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对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日本优良设计大奖[日本G-Mark设计奖(Good Design Award)]、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中国广告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文化企业,每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综合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文化产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发展
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大力推进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重点支持属于建筑装饰行业中的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软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灯光照明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引进支持〕对引进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新落户我区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经区政府认可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落户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在福田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在福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八条 〔办公用房装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建筑装饰设计企业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搬迁安置支持〕
(一)搬迁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临时安置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一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行业权威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建筑装饰设计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每年设立总额为5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金池,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拓展海外市场支持〕对上一年度在海外获得合同实际成交总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经济贡献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1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5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亿元(含)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2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2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设计师奖励〕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达5000万元(含)——1亿元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年给予5名设计师奖励,每人20万元。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年给予10名设计师奖励,每人20万元。
第十六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新认定为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评审类项目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的原创研发和创意设计项目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为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综合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发挥产业行业协会在福田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或实际主体运营地在福田辖区,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财务制度,且对福田的产业集聚、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导向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下称“行业协会”)。
第三条 〔引入项目落户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对成功引进重点企业或约定项目、国家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协会,按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全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经区政府备案,对成功引进重点企业或约定项目、国家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协会关键自然人,按引进一家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全年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四条 〔运营奖励〕根据行业协会的规范性、行业影响力、福田贡献、专业服务满意度等情况,每两年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评定,分别按照30、20、10万元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技术平台支持〕对协会建成给企业提供搜索引擎、品牌推广等信息化综合网络平台,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以下,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对协会主导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工具性检测、公共信息系统、行业数据监测等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50%以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对协会主导建设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六条 〔专项活动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对在本区主办、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高峰研讨会或重大研究项目的协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对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展会或博览会的协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以下,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对开展本区重点行业数据统计并完成行业发展动态与趋势分析调研报告的协会,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七条 〔特殊项目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对新设立、筹办或引进的,对本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行业协会,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对引进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的协会或协会关键自然人,其引入落户奖励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支持同一协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引入项目落户支持、技术平台配套支持不受同一协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九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6月6日)
福府办规〔2017〕4号
《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七届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和区委七届第二十七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利用市场化组织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力量,厘清权责、合理分工、廉洁高效、合作共赢,切实提高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全过程中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二条 拟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代建方案,并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单位选择方式、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合同计价和监督方式、工程保险方式等内容。
第三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为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其中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代建项目可低于3000万元。
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利润(奖励金)等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其中,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如需突破应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具体比例或金额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代建费用为零的代建项目,相关单位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可以直接委托实施,具体委托单位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
(1)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2)市、区重点开发区域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3)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且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4)应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企业愿意承担总投资额占比51%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5)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也可将相关服务事项按政府采购程序产生。具体形式由委托单位在代建方案中明确。相关服务事项费用可先按暂定价,以总概算批复为准。相关服务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需具备资质或要求的从其规定。工程监理可由委托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产生。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应依法招标。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保险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保费的具体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保费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
引入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由保险单位委托,对保险单位负责,相关费用由保险单位承担,纳入工程质量保险费用中。
第六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 选择及合同订立
第七条 代建方案确定后,由委托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的选择、合同签订及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公开招标是选择代建单位的主要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由委托单位提出,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区建筑工务局通过政府采购建立并管理代建单位预选库,预选库办法另行制定。委托单位可从代建单位预选库中直接选取代建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
(2)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专业力量,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应明确实际参与代建项目的首席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责任人,且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3)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代建单位黑名单,能提供不低于总概算10%的履约保函;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单位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咨询,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第十二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应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并明确牵头责任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就代建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中的合作方中出现一方或多方被禁入市场、吊销证照等行为的,应及时按政府采购程序另行选择替代。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通过政府采购建立并管理保险单位预选库,预选库办法另行制定。保险单位由委托单位从保险单位预选库中选择并签订合同,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由保险单位采购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达到50亿;
(2)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3)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4)具有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经验。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的质量和工期目标、代建费用的约定、设计变更程序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代建合同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激励制度,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以总概算为限额。工程决算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同时满足未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和工程质量优良等条件的,代建单位应获得利润(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中约定;如果决算较总概算节余超过总概算的10%以上,代建单位会同委托单位提出额外奖励方案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等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及工程费用超支的,超出部分无需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编制代建方案;
(2)负责监督代建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3)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建设和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4)负责确认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等文件;
(5)负责建设资金申请、划拨和监督,定期向区发改局和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监督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7)协助代建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申报项目结决算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
(8)配合做好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9)负责组织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10)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代建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对代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
(2)负责落实主要专业负责人员的配备,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地、规划、建设和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
(3)负责组织代建项目向政府部门报建报批相关文件的编制,其中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等文件需经委托单位确认后方可申报,其余文件可直接申报;
(4)负责组织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的招标,负责代建项目的服务事项、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的合同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5)负责开设项目资金监管账户,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管理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6)配合保险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7)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8)负责申报项目结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程序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9)代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银行监管,在缺陷责任期内行使建设单位的相关权责;
(10)协助委托单位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11)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保险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选择、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的职责履行;
(2)建立便捷的理赔程序,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在约定时限内进行核定和理赔;
(3)对相关责任方实施代位追偿;
(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提出项目前期意向报区政府批准后编制代建方案,代建方案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单位按照代建方案选择代建单位并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履约保函,具体比例和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预先设定;项目建议书批复(视同立项的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30天内,委托单位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被保险人为委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投保后20天内,保险单位选择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从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开始参与,在施工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每次检查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并提交保险单位和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对质量问题认定存在争议的,会同保险单位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或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各政府部门应予以认可并加快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报委托单位审核后按程序向区发改局申请资金计划下达和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资金到位后及时划拨到代建单位开设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并对代建单位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相关资金在监管银行账户中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在全部设计文件完成后编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并及时提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审核确认后,与代建单位签订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作为代建合同的附属协议。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保险单位、代建单位提交最终检查报告。明确发现质量问题的,代建单位应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经保险单位确认完成整改后,代建单位方可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历次检查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代建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完整检查报告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完成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代建单位申报决算时,应将代建利润(奖励金)和额外奖励纳入。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完成资产移交后,委托单位应及时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至代建项目银行监管账户由代建单位代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处置。
在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应及时安排相关责任方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相关责任方未履行维修责任的,应按合同约定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应按合同约定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同时负责组织维修。缺陷责任期满,相关责任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的,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从缺陷责任期满后开始起计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委托单位直接向保险单位报案,保险单位应先行按照合同约定理赔,并自行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第三十二条 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代建工作结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代建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代建合同应约定明确的退出机制、相应的处罚赔偿条款和确保代建项目继续实施的替代机制。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任何一方不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代建合同履约过程中,代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代建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代建单位和保险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尽到职业责任而给委托单位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应当依法终止代建合同的履行,并向社会曝光。委托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建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代建合同义务,保证代建项目的持续性。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依法提请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福府办〔2005〕70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福田区金融科技快速健康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7年3月14日)
福府办〔2017〕4号
《关于促进福田区金融科技快速健康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七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促进福田区金融科技快速健康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金融业“十三五”规划》、《深圳市福田区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抢抓金融科技发展机遇,推动福田金融核心区建设,实现福田金融业创新发展、提质升级,打造现代金融产业高地,助力深圳打造全球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全球金融科技加速发展的重要机遇,将金融科技作为福田打造现代金融产业高地的重要突破口,以更具前瞻性的视野、更富包容性的态度、更有创新性的举措大力推进,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深圳建设一流现代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基本原则,积极营造适合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条件和环境,推动科技手段从金融服务、渠道、产品、风控等领域全面深化金融产业变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全面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在福田快速、健康、创新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在五年内将福田区打造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科技中心,成为国内金融科技研发核心区、总部聚集区、企业孵化区、创新政策试验区,建设智能算法、资讯数据、智库培训、信披监管、融资路演、沙箱标准和争议解决七大服务平台,构建充满活力的蜂巢生态体系,充分发挥国家金融科技的试验田、示范田和高产田作用。
二、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业态
(三)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科技加快升级金融基础设施。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龙头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云等方式输出IT能力,服务有需要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完成自身业务信息系统的云端化,提升金融系统基础设施对最新信息技术成果的运用水平。
(四)支持银行业运用金融科技优化业务流程。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等身份验证技术和二维码、近场支付等支付技术提升开户和支付效率,运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物联网等技术优化联合贷款对账、票据、信用证等业务流程,运用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技术优化终端用户体验,运用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等技术加强风险控制。
(五)支持证券业运用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充分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开展交易撮合、登记结算和信息披露等业务创新。着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信息共享,提升中小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管理业务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透明度。重点扶持发展智能投顾行业,拓展个性化的财富管理业务。
(六)支持保险业运用金融科技积极开展业务创新。鼓励保险公司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基于用户生活和产品使用习惯的创新保险产品。鼓励相互制保险公司运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实现小微企业、建筑工程、生命健康等特定场景下的创新应用。鼓励保险行业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欺诈检测效能。
(七)鼓励新兴金融科技业态创新。鼓励辖区新兴金融业态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业务创新并防控风险。鼓励供应链金融企业探索运用物联网和智能合约技术提升运行效率;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租赁资产登记信息共享等难题;鼓励P2P网贷企业、要素交易平台、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等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信用评级、债权登记等业务流程。支持有关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争取央行数字货币试点。
(八)鼓励运用金融科技创造社会价值。鼓励运用金融科技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鼓励深圳证券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碳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认证机构等优化升级绿色金融全流程服务体系。鼓励建设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的绿色资产开发和绿色债券审核及交易平台。鼓励开展国际合作,参与绿色金融国际标准制定。推动金融科技手段在社会和公益金融领域的应用,鼓励公益捐赠、慈善信托、社会影响力投资和公益创投机构开展创新实践、优化信用体系,并深化教育、医疗、社区、养老等领域的公益金融国际合作。
三、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扶持力度
(九)吸引集聚金融科技企业。规划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引导金融科技企业集聚发展。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程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科技”、“金融信息”等字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根据其业务规模、客户流量、税收贡献及产业联动效应等综合情况,参照市、区相关产业政策予以支持。
(十)大力支持金融科技重大项目。积极对接市创新驱动战略各专项计划,争取金融科技、数字货币等基础研究机构、实验室、服务平台等落户福田。支持在福田建设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立金融科技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前沿技术攻关,开展金融科技专题培训项目和e-learning平台建设。支持建立辖区金融科技创新项目与深圳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高效衔接机制。
(十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探索设立金融科技专项产业引导基金,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孵化器,加大对重点金融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吸引集聚技术先进、特色突出、经营规范的金融科技企业在福田注册落户。探索设立金融科技海外并购基金,积极搭建境外金融科技项目信息平台,大力引进国际先进的金融科技企业和创新项目。
(十二)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多渠道融资。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金融科技创新项目加以培育。促进金融科技企业和境内外风险资本对接。支持金融科技企业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挂牌融资。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运用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进行融资,拓宽资金渠道。支持银行、小贷公司等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贷款。
(十三)大力培养引进金融科技人才。综合运用政府组团招聘、网络招聘、市场招聘、定向猎取等方式引进金融科技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鼓励金融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和科研机构招收金融科技博士后、组建研究智囊机构等,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研究并进行人才储备。打造猎头和人才交流平台,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优化金融科技公司治理。金融科技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我区认定条件的,可按《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享受我区关于人才引进、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建立实习基地并予以相应的补贴。
(十四)支持发展金融科技行业组织。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在福田区举办专题研讨、培训、论坛等活动,建设产业合作社群服务平台,组织会员研发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行业标准,推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具体场景的实际应用。
四、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发展环境
(十五)稳步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依据相关的信息安全规定,探索在合理范围内向金融科技企业开放政府信息,进一步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与发展。联合福田区各部门统筹规划,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协调厘清各部门数据管理及共享的义务与权利,依托区政府整合区级数据建立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联合行业协会规范数据标准,提升政府数据共享标准化程度。探索组建金融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金融科技企业信用及规范运作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十六)优化金融科技配套服务体系。加强信息安全、大数据储存、金融云和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会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高端化发展,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十七)加大金融科技宣传推广力度。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与国内外知名媒体和财经信息平台战略合作,全面推进福田金融科技的品牌宣传。支持联合伦敦、硅谷、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境外金融科技中心,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科技论坛。引导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积极参加金融博览会、融资洽谈会等活动。支持有关协会开展评比,针对金融科技创新人才与项目设立金融科技创新奖。
五、建立金融科技风险防控体系
(十八)发挥金融科技行业组织自律功能。鼓励金融科技领域各类行业组织制定发布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强化金融科技市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金融科技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九)加强金融科技信息安全。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的监管活动、制定监管细则和信息安全标准,引导金融科技企业提升信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和泄露客户信息。
(二十)加强金融科技风险防控。加大对金融科技的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及处置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支付结算和非法证券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金融科技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约束,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充分发挥纠纷调解机构作用,加快推进金融科技纠纷处理、争议协调、法律咨询、消费者维权等制度建设。鼓励有关机构研究金融科技风险缓释机制并开发相关产品。积极申请市场管理和金融监管部门在福田探索金融科技联合监管,稳妥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发展。
(二十一)加强金融科技投资者风险教育。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体系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提升全社会对金融科技的认知度和风险防范意识。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金融科技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建立由区经促局、科创局、发展研究中心、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等组成的福田金融科技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聘请行业专家组建金融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推动福田金融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和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分管金融的区领导牵头,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
(二十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金融科技企业可按规定申报我区相关产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和奖励,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会同区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的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等工作。金融科技人才补贴按照“福田英才荟”计划操作。
(二十四)推进落实重点项目。制定年度金融科技专项规划,明确福田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实施重点项目责任制和评估机制,确保落实推进。
(二十五)加强市、区金融科技政策联动。发挥市区金融科技政策配套叠加效应。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2017年6月29日)
福府办〔2017〕7号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22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做好政策解读的总体思路
做好“策前引导”。政策发布前,要善于运用媒体,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与社会和市场充分有效沟通,增进各方对政策出台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共识,为后续政策发布和落实打下良好基础。
做好“策中解读”。政策发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渠道资源,及时公布政府的权威正解,并注重换位思考,采取切实有效的解读方法,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
做好“策后跟踪”。政策发布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社会和市场重点关切,以及可能出现的误解误读,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解读,主动、及时、持续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解读的范围和责任
(一)政策解读的范围。主要围绕涉及我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重大决定和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重大变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财政预算的编制和重大调整,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公共交通和环境保护等民生重大事项,区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区级国企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等方面的政策开展解读。
政策解读的具体范围是:
1.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性文件。
2.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印发或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性文件。
3.其他需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二)政策解读的责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工作。以区政府直属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区政府直属单位联合发文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单位配合。
政策性文件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敢于担当,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参加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要着重发挥单位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社会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切实增强解读效果。
三、规范优化政策解读的流程和形式
(一)政策解读的流程。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单位报送代拟稿时应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区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以区政府直属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区政府办公室在报签政策性文件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策性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也一并提请审议。解读材料原则上与政策性文件同步公开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一般包括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二)政策解读的形式。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性文件起草单位可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区性重大民生问题的政策措施,应以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同时借助新闻媒体、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商业网站等传播渠道,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不断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抓好政策信息的解读发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四、建立健全政策解读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政策解读工作有新局面、新突破。
(二)提升业务水平。区政务公开、法制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做法。
(三)强化绩效评估。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政策解读工作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解读的方式方法。政策解读评估结果要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福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2017年6月29日)
福府办函〔2017〕32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和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政务公开的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重点;协调各部门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悦华
副 组 长:陈国龙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成 员:余 杰 区委组织部(编办)
谢 希 区委宣传部(文体局)
黄海林 区应急办
韦家伟 区发展和改革局
谢家年 区经促局
陈元发 区教育局
高卫民 区科创局
白容华 区民政局
刘 平 区司法局
黄富兴 区财政局(国资委)
钟思宏 区人力资源局
杜旭斌 区住房建设局
刘敬文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刘振华 区审计局
柳东虹 区环保水务局
彭 葵 区统计局
陈仲亮 区城市管理局
黄 为 区综合执法局
刘凤飞 福田公安分局
王植凯 区安监局
高新辉 区信息中心
刘民安 区政务服务中心
邹春林 区法制办
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务公开的科级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承担,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四、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政务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参与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7年7月3日)
福府办函〔2017〕33号
《福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区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福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
工作任务 | 具体要求 | 牵头落实单位 |
一、加强预期引导 | 1.密切跟踪市区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科学合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宏观政策的解读。 | 区发改局 |
2.按月公开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对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动解释说明。 | 区财政局 | |
3.以网站为主渠道,以宣讲会为载体,面向重点群体宣传国家、省、市、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扩大知晓度和影响力。 | 区人力资源局 | |
4.及时发布统计数据,发布各类主要经济指标数据,时刻关注统计舆情,加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 区统计局 | |
5.适时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2017年度组织开展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 | 区审计局 | |
二、推进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信息公开 | 1.适时调整更新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两个目录清单,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区发改局 |
2.围绕中央、省、市新出台的减税等政策措施,做好在门户网站集中发布、利用新媒体主动推送、加强政策宣讲等工作,帮助市场主体将政策用好、用足。 | 区财政局 | |
3.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有关降费政策文件,集中展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让政府收费项目一目了然。及时公开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等各项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让更多市场主体知晓政策、享受实惠。 | ||
三、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公开 | 主动公开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项目名单,按月公开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包括总体完成投资情况、开工投产情况等。 | 区发改局 |
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 | 1.依法及时公开PPP政策文件、推介项目信息。 | 区发改局 |
2.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部署要求,做好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录入PPP项目信息。 | 区财政局 | |
五、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 1.根据行政职权事项取消、转移、下放、承接等情况,动态调整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公布2017年版通用目录。 | 区委组织部(编办) |
2.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区有关部门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公开工作。 | ||
3.在政府网站及时公布权责清单调整情况、2016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自评情况以及2017年度重大决策听证目录。 | ||
4.清理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已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清单。原文件在政府网站发布的,各单位应当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明确标注已废止或已失效;原文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各单位应当在文件废止或宣布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政府网站管理机构在原文件更改标注。 | 各部门 | |
5.将公布和标注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纳入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 | 区政府办公室 (法制办) | |
6.完善事项目录管理系统,支撑事项标准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整合、归类、优化管理工作,建立事项联系。 | 区政府办公室 (政务服务中心) | |
7.配合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统一申办受理平台的升级建设,将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入口和出口全部整合到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并与部门审批系统无缝对接,变多网受理为一网受理。 | ||
六、推进国资国企信息公开 | 1.做好国有产权交易、增资扩股项目的信息披露和结果公示工作。 | 区财政局 (国资委) |
2.公开区属国企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时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等情况。 | ||
3.根据证券监管规则,对区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本运作事项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 ||
4.公开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行业盈利等情况。 | ||
5.公开区属企业负责人重大变动、年度薪酬信息。 | ||
6.公开区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点工作情况,指导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 ||
七、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信息公开 | 1.配合省农业厅做好有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 | 区经促局 |
2.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公开力度,加强农业支持补贴政策宣传。 | ||
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信息公开 | 1.加大税制改革、财政改革等政策措施、操作办法、改革进展及成效公开力度,密切跟踪舆情反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 区财政局 |
2.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16号)文件精神,强化公开责任,扩大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方式,依法保密审查。 | ||
九、推进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工作信息公开 | 1.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福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五年规划》并加强解读工作。 | 区发改局 |
2.及时向社会发布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及有关信息。 | 区科创局 | |
十、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信息公开 |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信息公开。 | 区财政局 (国资委) |
十一、推进消费升级工作信息公开 | 及时发布福田区消费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 区统计局、经促局 |
十二、推进扶贫脱贫和社会救助信息公开 | 1.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扶贫政策文件和开展解读。 | 区经促局 |
2.按照省建设扶贫大数据库相关要求,配合市经信委完成我区相关工作任务。 | ||
3.做好社会救助信息信息公开。 | 区民政局 | |
十三、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1.定期公开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公开我区环境政策措施,环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尤其是出现重污染天气、重大环境事故时,立即开展调查并及时公布治理措施、进展、成效,主动回应市民和媒体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 | 区环水局 |
2.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 ||
3.依法公开重特大或环境敏感突发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结果等信息。 | ||
十四、推进教育卫生领域信息公开 | 1.推进区属学校财务信息公开。 | 区教育局 |
2、推进义务教育入学招生政策公开,制定义务教育招生积分入学办法,做到积分标准、积分结果,学位安排“三公开”,同时公示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片区、招生程序、招生结果、新生名单、咨询投诉电话,并在各区教育网站、微博、微信上公开。 | ||
3.推进卫生计生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 区卫计局 | |
4.推进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违规违纪问题处理结果公开机制,做好违规违纪典型问题处理结果通报工作,加强警示教育。 | ||
十五、围绕防范金融风险推进公开 | 1.落实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密切关注相关舆情,针对误导和不实信息,客观及时发声,解疑释惑。 | 区财政局 |
2.密切关注企业投资负债等方面的国内外舆情,注重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开展有理有据的回应,防止风险预期自我实现。 | 区发改局、投融署 | |
十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公开我区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及任务完成情况。 | 区住建局 |
十七、围绕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公开 | 1.完善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 | 区安监局 |
2.强化重大风险隐患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重大风险隐患信息公开工作。 | ||
3.继续做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公开工作。 | ||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行政许可相关信息,设置专栏方便群众查询。 | ||
十八、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 | 1.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各环节,不断完善主动公开目录,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 | 区政府办公室、 各部门 |
2.推动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向社会公开。 | 各部门 | |
十九、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公开 | 1.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的文件规定,加强策前、策中、策后的解读工作,明确政策解读的范围、方式、流程、责任主体等,做到重要政策出台前有吹风引导、发布时有权威正解、执行中有评估纠偏。 | 区政府办公室 |
2.升级区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栏目,丰富回应内容,提升回应效果。 | ||
3.做好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提升政民互动水平。 | 区委宣传部 | |
二十、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 1.加强基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用好管好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 | 各部门 |
2.做好全区政府网站日常监督、季度抽查和绩效考评。 | 区政府办公室 | |
3.推进政府公报同步上网和历史公报数字化。 | ||
4.及时办理网民给政府网站留言。 | 各部门 | |
5配合建设完善深圳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有计划、有批次的开放各类政府数据资源。 | 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各部门 | |
二十一、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 | 1.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业务培训,提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依法办理水平。 | 区政府办公室 |
2.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数据分析,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意见。对公众申请相对较为集中、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到主动公开。 | 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