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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2期(总第95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1-12 00:00来源 : 法制频道 信息索引号 : /2017-4154004

  2016年《政府公报》第二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雷火针疗法》《剪纸(袁氏)》入选福田区第六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通知(福府〔2016〕27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6〕5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6〕1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行政权责清单及其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6〕2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6〕3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6〕4号)

  7、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6〕5号)

  8、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6〕6号)

  9、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6〕7号)

  10、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6〕8号)

  1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规〔2016〕1号)

  12、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福府规〔2016〕2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雷火针疗法》《剪纸(袁氏)》入选福田区第六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通知

  (2016年11月2日)

  福府〔2016〕2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文社图函〔2006〕1389号)的有关规定,经申报、非遗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区政府决定将《雷火针疗法》、《剪纸(袁氏)》列入我区第六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现予以公布。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实现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科学规划,妥善处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深入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附件:福田区第六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名单

福田区第六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名单

序号

编号

类别

项目名称

传承人姓名

保护单位

1

Ⅸ—1

传统

医药

《雷火针疗法》

罗正中

深圳市福田区罗正中中医针灸诊所

2

Ⅶ—1

民间美术

《剪纸(袁氏)》

袁曼君

深圳市希思特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2016年9月8日)

  福府办〔2016〕5号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5〕11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企业工作效率,为企业排忧解难,优化辖区环境,推动辖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政府服务经济力度

  (一)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建立有效的牵头与协办机制、首问责任制。企业服务工作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信息交流平台。

  (二)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对我区年度的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重大洽谈项目,由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对项目建设、引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个协调、明确责任,切实加快项目推进进度。

  (三)加大财政统筹和扶持力度。区政府逐步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支持对辖区经济贡献突出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四)建立企业分类服务制度。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建立分类服务制度;区领导定期带队下企业,研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进,并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加以解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并督促落实;对落实推进不力的,区督查室进行跟踪督办,区监察局根据规定予以问责。

  (五)建立政策评估与反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定期召开经济运行形势分析会;加强对经济政策措施的动态跟踪和绩效评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活动,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活用好用足政策。

  二、加快完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

  (六)实施“服务经济”主导战略。加快构建以楼宇经济为载体,以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引领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七)强化总部经济优势地位。实施“区域总部聚集行动”和“上市公司总部扎根行动”,推进“内源总部发展壮大计划”,巩固总部经济优势地位。对列入市区引进的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八)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对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服务外包业、专业服务业、商贸会展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给予支持。

  (九)提升楼宇经济发展质量。巩固高端楼宇,优化中端楼宇,提升低端楼宇,注重发展特色楼宇,拓宽城区发展空间,提高辖区经济容积率。鼓励产业集聚,推广楼宇单一产权模式。搭建楼宇信息平台,完善楼宇精细化管理的技术手段。对商务楼宇的主要业主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套服务企业;商务楼宇的行业协会组织;新建、改建楼宇的开发企业给予支持。

  三、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十)加快推动自主创新。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推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加大高科技产业园区、产学研资合作基地、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专利技术转化平台建设。

  (十一)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打造自主品牌,鼓励和支持企业宣传推广自主品牌。对实施生产工艺改造、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获得国家认定的技术或服务平台给予扶持。

  (十二)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培育引进以创新为动力、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兴产业。对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供应链企业、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支持。

  (十三)加速发展文化产业。不断深化“文化+科技”、“文化+市场”、“文化+品牌”、“文化+总部”、“文化+金融”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提升文化产业内涵和品牌影响力,拓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空间,打造文化创意先锋城区和国际创意文化产业中心。

  四、提升外溢型经济发展水平

  (十四)构建“总部+分支、研发+制造、营运+配送、中心+网络”的外溢型发展模式。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配置资源,不断增强向珠三角乃至全国的辐射力。

  (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组团或自行参加国内各类展会推介活动。充分发挥境外展会的平台作用,促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市区政府主办的年度重点境外展览的展位费、布展费、人员差旅费予以相应资助。对在海外新设符合条件的福田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给予相应支持。

  五、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十六)完善城区产业布局。高标准打造环CBD高端产业带,推动中央商务区(CBD)向中央活力区(CAZ)转型升级。建立辖区产业空间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发布。

  (十七)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推进岗厦河园片区、泰然工业园、天安数码城、福田燃机电厂、原赛格日立工业区及下沙村、下梅林等重点更新项目建设;推动上步片区、八卦岭片区、金地沙头片区等区域更新改造。

  (十八)促进产业空间向周边地区延伸。支持引导辖区企业将总部、研发、结算、销售等高端环节留在福田,生产环节向深汕特别合作区和福和产业园等园区转移,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九)创新融资支持方式。支持企业上市直接融资,鼓励发行“公司债”、“集合债”等适合中小企业的新型债务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福田区企业提供各种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专业机构、社团组织面向辖区企业开展扶持企业上市、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等培训和交流活动。

  (二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出口企业给予贴息、贴保等扶持,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 

  (二十一)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政策引导、项目推荐等方面的桥梁作用,搭建银企合作平台。

  七、加大选商引智力度

  (二十二)加大福田投资环境推介力度。广泛开展境内外重大经贸及推介活动,加大在主流媒体宣传福田营商环境的力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到福田投资。

  (二十三)积极探索选商引智新模式。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对承办由区政府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推介活动、招才引智活动的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给予支持。

  八、优化辖区投资环境,提高综合服务效率

  (二十四)鼓励多渠道改善公共配套服务。对投资建设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商务楼宇公用设施更新改造给予支持。完善中央商务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的供餐、配餐、公共停车环境,新增10000个停车位;每年在商务楼宇集中片区重点安排一批功能提升工程、市容环境美化项目,提升和完善的城市配套功能。

  (二十五)加大人才引进、人才住房、教育、医疗等配套服务力度。力争全区在人才住房、教育资源、医疗服务等方面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服务力度。为辖区企业提供人才住房;新增优质学位;增加区内各级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床位;优化福田区特别保健中心配置,为辖区企业人才提供就医保健优质服务。

  九、执行原则

  (二十六)执行原则。措施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项实施细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福田区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的目标愿景,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招商引资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综合优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资金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招商引资分项、科技创新分项、文化产业分项、绿色发展分项、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行业协会分项。各分项分别由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企服中心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等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企服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设在区企服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分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各分项资金,负责对授权采用简易程序办理、专责小组会议审批的资金进行监管,审议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未涵盖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总部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产业、绿色发展、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行业协会6个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和各主管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

  第四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二)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资金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三)联审会负责对超出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事项、专责小组提请审议的事项、其他联审会认为应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

  第五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产业资金预算总规模及各分项资金预算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分项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分项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联审会。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分项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分项资金指标调剂到企服中心,由企服中心负责资金拨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是各分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并负责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产业资金情况反馈给联审办。

  2.各主管部门是各分项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分项资金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负责。

  3.负责本部门分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统计局、监察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2.区统计局:配合各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服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在福田区注册、登记的符合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及与产业资金关联的辖区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以及福田户籍的个人,均可申请本资金支持。区政府认定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可不受注册地限制。

  第八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开始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申请受理的项目当年予以办结。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支持除外。

  (三)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适用于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企业,此类贷款贴息项目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10万元,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四)招商引资项目之外,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福田区年度纳税额1亿元以上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受支持年限限制的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具体项目在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列明。

  (六)其它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除外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未涵盖的事项,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窗口受理;产业行业协会建议并经主管部门核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辖区企业,报请专责小组组长签批后由窗口受理,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在组织召开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沟通协调,会议纪要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并充分体现会议议定事项。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为: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下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区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及企业的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价范围: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标准化战略、行业协会、招商引资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项资金的绩效,以及支持企业的绩效。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

  (二)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组织协调,由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统计局、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统筹、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和周期性周期评价方案,报批后执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评价工作。

  (二)区统计局:按照各部门要求协助提供本区经济统计数据。

  (三)产业资金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结合各分项资金实际情况,制定分项资金绩效实施方案,开展分项资金评价分析工作。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问卷调查工作,并配合各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企业数据。

  第七条  受扶持企业必须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不按时提交相关数据资料、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周期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分别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周期性综合评价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年度评价内容

  年度评价是指每年在基于对受支持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普遍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产业资金在各产业领域的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形成分项资金年度分析报告后,提交区财政局汇总。

  第十条 周期性综合评价内容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周期性综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周期性重点企业评价相结合、政策综合评价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

  (一)周期性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在年度产业总体评价内容的基础上,对各分项产业资金三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

  (二)重点企业评价:由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协商,选取各产业(领域)若干重点项目,对重点企业的支持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具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问卷调查: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产业资金支持的产业(领域)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四)政策综合评价:综合以上三部分评价内容,结合全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福田区经济状况分析,全面评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时效性、针对性、效益性;同时,检查相关部门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经评价效益突出、龙头带动效用明显,对辖区经济社会效益贡献大的,产业资金将优先支持;资金使用效益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社会经济贡献不大的项目等,产业资金今后不再支持。

  第十二条  年度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产业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作为调整产业资金政策、改进产业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过程中发现扶持企业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违纪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按管理职责提交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下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库(下称专家库),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拟支持项目评审,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市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第五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四)配合做好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遵守以下事项:

  (一)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及时主动提出回避;

  (二)从接到评审通知到审定项目之前,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

  (三)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专家评审工作的关系,不得无故请假;

  (四)对评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评审会结束后所有材料交回。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评审项目需求,选取专家,成立专家小组。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劳务费,由区财政局按照市相关规定制定统一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从其业务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四)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500万元;

  2. 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000万元,属于专门专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或获认定的上一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全国连锁百强”商贸旅游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市级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直接视同福田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相关支持。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总部功能提升支持、总部综合配套支持的项目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中,总部经营奖励与总部功能提升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内同时享受。

  (三)办公用房在享受购房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总部认定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总部经营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 总部培育奖励

  2016年1月1日起,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度最高50万元。

  第十条 总部功能提升支持

  (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2015年1月1日后实施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实际生产、研发等核心环节均在福田的,其2015年1月1日后实施的总部功能创新性提升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总部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十二条 总部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总部综合配套支持

  (一)支持条件(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经认定的产业园区;

  2.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商务楼宇;

  3.上年度纳税额超1亿元且投资对楼宇实施更新改造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1. 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对楼宇停车场、电梯、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实施更新改造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 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新建或扩建员工食堂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总部培育奖励。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总部认定奖励、总部经营奖励、总部功能提升支持、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总部租赁办公用房支持、总部综合配套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八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吸引优秀项目落户,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福田区; 

  (二)组织架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无偷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第五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本实施细则中,信息化支持项目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中,各项目可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的限制。

  (三)本实施细则中,产业园区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的限制。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二节  商贸旅游业

  第六条  支持类别

  (一)网点落户支持

  1.经事先备案,对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设立区域中心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经事先备案,对国际、国内一线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可同时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对“全国连锁百强”和“深圳连锁50强”企业,总部注册在福田区,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总部注册在福田区,在福田区外新开设连锁门店,或总部在深圳市(福田区外),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连锁经营奖励

  1.对2015年1月1日后获评上一年度“全国连锁百强”的连锁商贸旅游企业,可给予最高50万元认定奖励。

  2.对2015年1月1日后获评上一年度“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连锁商贸旅游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认定奖励。

  3.对总部注册在福田区的品牌连锁商超、酒店、餐饮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认定奖励

  对2015年1月1日后获评定且仍在评定有效期内的“绿色旅游饭店”,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四)商业增长奖励

  1.增长奖励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范围的,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增长率,给予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产销分离奖励

  对产销一体的工业企业将销售活动分离,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并纳入我区商业统计的,每家新设立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电商销售奖励

  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并纳入我区商业统计的,每家新设立且年商品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专业服务业

  第七条  支持类别

  (一)经营奖励

  对提供法律服务、财税服务、金融中介、咨询服务、评估服务、质检技术服务、会展服务等专业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经营业绩突出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营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三)人才培训支持

  由辖区专业服务龙头机构举办或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培训内容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和职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经事先备案,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三节 现代物流业和服务贸易业

  第八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企业,可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企业,可给予购置办公用房支持:于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第四节 现代农业

  第九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

  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农业企业,且认定项目在有效期内的,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1.于2015年1月1日后通过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2.于2015年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3.于2015年1月1日后获中国香港渔农署颁发供港农产品证明或仍在有效期内的农业企业。

  (二)农产品可溯源支持

  对建立农产品可溯源体系的农业企业和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可给予以下支持:

  1.对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系统的农业企业,经事先备案,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对实行农产品可溯源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事先备案,按企业年销售量,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三)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2015年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四)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

  对于2015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企业,经事先备案,按生产规模,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可每年连续给予支持。

  本节所涉及的相关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纳税总额。

  第五节  企业开拓市场

  第十条 支持类别

  (一)保费支持

  1.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海外投资保险: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二)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的支持。

  3.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第六节  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支持类别

  (一)工业经营奖励

  鼓励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对产业基础良好,成长潜力大的工业企业,根据其对区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深圳市信息化支持的企业,可按其获得市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四)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五)产业园区支持

  对福田区政府支持发展的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或在对口产业转移承接地投资产业项目,经事先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六)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支持发展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

  (七)公共平台支持

  经事先备案,对2015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七节 综合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类别

  贷款贴息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50%,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1.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5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

  2.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3.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

  本节相关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纳税总额。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七条 审批流程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全国连锁百强认定奖励、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认定奖励、绿色旅游饭店认定奖励、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奖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奖励、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奖励、现代农业认定奖励。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网点落户支持、连锁经营奖励第3项(对总部注册在福田区的品牌连锁商超、酒店、餐饮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商业增长奖励(增长奖励、产销分离奖励、电商销售奖励)、经营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培训支持、农产品可溯源支持、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保费支持、重点经贸活动支持、工业经营奖励、技术改造支持、信息化支持、配套奖励、产业园区支持、园区企业房租支持、公共平台支持、贷款贴息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八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完善支持福田金融业和企业上市政策体系,打造福田现代金融产业高地,巩固提升福田金融中心区地位,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支持的对象: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注册在福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含专业子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等。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在福田区的市一级非独立法人机构。

  (三)注册在福田区的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对象包括:

  1.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造币、金融押运、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专业法人机构;

  2.获批准成立的金融市场要素平台;

  3.提供专用技术设备、信息技术应用、公共平台服务、业务流程优化、专业人才培训等的金融外包服务企业;

  4.获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创新金融企业。

  申请单位应经营稳定,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模式属国内外首创或填补行业、区域空白、市场潜力巨大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五)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

  (六)完成创新融资服务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七)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完成境内或境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第五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创新平台项目支持、品牌宣传支持、综合服务支持项目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办公用房在享受购房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金融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于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七条  创新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定向私募债、增信私募债、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

  (一)对成功完成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二)对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按实际完成融资规模1%以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小微金融服务支持

  对当年贷款余额同比增长且符合监管指标要求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上年度每季度末对福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平均值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金融项目创新支持

  (一)金融创新奖励。对获得上一年度深圳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按获奖额度给予30%的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创新平台项目支持。对金融服务机构研发,2015年1月1日后实施的创新服务平台项目,经专项审计后,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创新项目配套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于2015年1月1日后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最高可按上级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每年度最高50万元。

  第十条  资产扩张奖励

  金融机构总部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管理资产规模增长等项目符合市政府有关奖励标准的,可给予市级奖励标准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内设机构奖励

  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品牌宣传支持

  对重点金融机构、重点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高端金融专题活动、宣传推介等,经事先备案和专项审计后,可按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综合服务支持

  (一)高端培训支持。由行业组织与专业金融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对辖区金融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和职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高端专业培训,经事先备案和专项审计后,可给予最高每人培训费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培训费支持。

  (二)行业服务支持。对经区政府批准,由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组织自筹费用建设,具有重大产业支持作用的行业综合服务平台,经事先备案和专项审计后,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支持

  (一)完成上市辅导奖励

  2015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福田企业,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

  (二)境内上市奖励

  对2015年1月1日后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

  1.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20万元;

  2.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80万元。

  (三)境外上市奖励

  以福田企业为主体,在中国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挂牌上市的(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最高奖励80万元。

  (四)新三板挂牌奖励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金融创新奖励、内设机构奖励。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金融购置办公用房支持、创新融资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支持、创新平台项目支持、创新项目配套支持、资产扩张奖励、品牌宣传支持、综合服务支持、完成上市辅导奖励、境内上市奖励、境外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九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一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绿色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经济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支持方式为股权投资配套支持、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认证支持,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区发改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支持重点:支持我区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绿色环保及新能源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一年;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符合绿色发展要求,属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在2015年1月1日以后。

  第七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绿色应用类、专业服务类、绿色贷款贴息支持项目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取得上述三类支持三年累计超过600万元企业不能再申请上述项目支持)。

  (二)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本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本实施细则中单个项目累计获得各级财政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四)本实施细则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绿色贷款贴息支持除外。

  (五)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种类型绿色贷款贴息。

  (六)本实施细则中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企业可不受注册地和纳税地在福田的限制。

  (七)本实施细则涉及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额含该企业的税收减免和退税。股权投资配套支持的初创期企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行业组织费用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项目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限制。

  (八)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股权投资配套支持

  对从2015年1月1日后获得深圳市政府和福田区政府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或上述引导基金成立子基金投资的从事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的辖区企业,按所获基金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引导基金公司投资的拟落户福田区的企业,1年内完成福田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给予所获基金投资额的5%支持,第二年再给予5%支持。初创期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成长期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由出资的引导基金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同一阶段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支持。

  (二)项目支持

  1.研发推广类:研发创新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的节能低碳环保、清洁能源、循环利用等产品、技术和设备,取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按不超过实际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支持上限为国家级认证100万元,省级认证50万元,市级认证30万元。(具体认证目录当年公布)。

  2.绿色应用类:在辖区内,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投资兴建生态产业园区、生态居住区,或对旧园区、居住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建设绿色数据中心、绿色供应链、能源互联网等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的,建成后,按绿色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

  3.专业服务类: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承包等方式对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且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改造完成后,按实际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给予支持,支持上限为:在福田区内实施的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30%、最高200万元;在福田区以外实施纳税在我区的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承包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最高50万元。

  (三)费用支持

  1.绿色贷款贴息支持

  (1)符合本条款研发推广、绿色应用、合同能源支持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以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从事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保、循环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产业发展、日常生产经营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给予自上年度1月1日以来,累计12个月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三个年度。

  2. 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民办非企业组织,为辖区各行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碳核查等技术服务,或者受政府部门委托在辖区开展绿色发展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费用支持,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5万元。

  (四)认证支持

  1. 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类奖励的辖区单位或项目,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按1∶1),单项不超过100万元。

  2.专项奖励。对在绿色发展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绿色建筑:由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进行评估认证,或获得深圳市认证,按授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5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30万元、国家一星级(深圳银级)10万元。取得两种认证的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5万元、区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由市、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3万元奖励(不得与市里同一项目支持重复申请)。

  (4)节水示范单位:企业、园区、社区采取节水和减排措施,成效显著,获得节水示范称号,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5)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绿色发展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同时符合配套奖励和专项奖励规定的项目(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

  (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

  1.公共充电桩建设: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对其充电桩投入参照市补贴标准按1∶1配套给予资金支持;

  2.供配电配套设施建设:由企业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快充站,对连接公共环网柜至充电设备的电缆及相关供配电设施,投资额超30万元,按该项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

  单个快充站点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各级财政支持累计不超过该站点总投入的50%。

  3.由辖区停车场业主或管理单位自主建设的对公众开放的充电设施(含慢充桩),经验收通过,按充电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物业小区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辖区经营性停车场(不含政府物业停车场)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由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运营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给停车场业主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本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全部为核准制。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 绿色建筑、 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 、清洁生产、节水示范单位、其它奖励类。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股权投资配套支持、研发推广类、绿色应用类、专业服务类、绿色贷款贴息支持、行业组织费用支持、能源管理费用支持、配套奖励、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四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有关政策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三条 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时尚产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企业及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下称区文产办)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工商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六)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第七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配套支持、原创研发项目、创意设计项目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中,产业园建设支持、产业园运营支持、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产业园上市培育支持、产业园认定支持、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贷款贴息(小微文化企业)、电视台首播支持、院线放映票房支持、获奖支持、宣传福田元素支持、商业演出支持、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企业资质认定支持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限制。

  (三)申报单位只能申请配套支持、原创研发项目、创意设计项目的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核准类项目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1.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费用,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2.产业园运营支持:对福田区年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的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给予8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纳税总额为底数,并以1亿元纳税额为基数(同一基数内不重复支持),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8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对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每引进区外一家上市企业总部给予100万元支持;每引进一家境外文化企业,首三年对其进行考核,当其在福田区年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时,给予运营企业80万元支持;每引进一家区外文化企业,首三年对其进行考核,当其在福田区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运营企业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

  4.产业园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5.产业园认定支持:对2015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

  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专项活动。

  1.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

  2.每个专项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三)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备案认可大赛、论坛、展演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费用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在该活动支出的50%以内,经区政府批准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房租支持

  入驻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聚集区的文化企业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每月25元、20元、15元,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支持标准,支持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采用事后报销制,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

  (五)配套支持

  1.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给予所获得资金的最高50%配套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给予配套支持,支持标准为已获得支持经费的50%,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已获得经费的50%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六)贷款贴息支持

  对文化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1.对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文化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支持不超过10万元,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2.对非小微文化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该企业支付利息的5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创新融资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市、区政府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或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投资的辖区文化企业,按所获基金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初创期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成长期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由出资的引导基金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成长期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

  (八)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1.电视台首播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2.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给予支持,票房收入在2亿元以下、2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支持,票房以全国电影票房综合信息系统或中国电影集团结算统计数据为依据。 

  3.获奖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4.宣传福田元素支持:支持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5.商业演出支持:支持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同一剧目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九)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十)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1.对2015年1月1日后新认定为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装饰、园林景观、广告等创意设计类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2.对2015年1月1日后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九条 评审类项目

  (一)原创研发项目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20万元的文化企业,支持其具备产业化和市场推广条件的原创研发项目,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创意设计项目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文化企业,支持其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创意设计项目,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申报单位申请,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年度支持申报单位的数量和额度受当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分项规模限制。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四条 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一)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文产办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文博会分会场支持、房租支持、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二)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文产办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产业园运营支持、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产业园上市培育支持、产业园认定支持、文博会专项活动支持、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配套支持、贷款贴息支持、创新融资支持、电视台首播支持、院线放映票房支持、获奖支持(影视动漫演艺类)、宣传福田元素支持、商业演出支持、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三)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文产办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产业园建设支持。

  第十五条 评审制。必须经区文产办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包括:企服中心统一受理→文产办现场调研并评分→专家评审打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财政局复核→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原创研发项目、创意设计项目。

  (一)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区文产办的分值权重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60%。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二)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申报单位注册情况和申报单位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申报单位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的审定机构,区科技创新局(下称区科创局)负责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的备案和审核。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福田辖区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合法登记且在福田辖区实际运作,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五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众创空间房租支持、众创活动支持、创客微活动支持、众创大赛支持、众创空间配套支持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中,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高成长支持、电子商务活动支持、众创空间房租支持、众创活动支持、创客微活动支持、众创大赛支持、众创空间配套支持、科技园区管理奖励、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房租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限制。

  (三)本实施细则中,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科技金融

  第六条  科技金融信贷支持

  科技金融信贷分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三类,区政府对其中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通过承担贷款本金20%风险的方式使辖区中小科技企业以较低的门槛获得融资贷款。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政府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

  (一)科技孵化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申报条件:

  1.在福田区注册、企业成立时间为两年以上(含两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2.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取得相关生产及服务批准。

  (二)科技成长贷。符合科技成长贷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申报条件:

  1.在福田区注册两年以上(有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2.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软件企业;

  3.企业上一年盈利或近两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正。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在福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

  第七条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一)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对已获得 “科技孵化贷”或“科技成长贷”支持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获贷款企业在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分两种情况贴息:

  1.自2016年起通过区科创局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获得的贷款在还清贷款本息后,“科技成长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5%/年的贴息,“科技孵化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5.5%/年的贴息

  2.自2016年起不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直接从区科创局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在还清贷款本息后,“科技成长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3%/年的贴息,“科技孵化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3.5%/年的贴息。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自2016年起通过区科创局备案银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获贷款企业在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本金的6%对申请企业进行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支持。

  第八条  科技金融信贷合作银行奖励

  对已办理 “科技孵化贷”或“科技成长贷”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上一年科技金融信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科技加速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排名,总额超过1亿元并且排名前三名的银行可以按先后名次获得8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科技保险支持

  鼓励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通过购买科技保险的方式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主营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和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五大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贷款并于上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支持。

  上述第七、第十条仅能申请其中一条,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节 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项奖励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对上一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福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

  (二)中国专利奖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给予中国专利奖奖励,每项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0万元,每项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25万元。一家企业的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贯标认证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贯标认证奖励,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四)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奖励。对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上一年度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授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国内(包括中国香港、台湾、澳门)专利奖励: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奖励: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奖励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奖励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3.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奖励: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每个著作权奖励600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奖励: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一)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奖励。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给予其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在福田区开办分公司的机构,给予其分公司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

  (二)落户奖励。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新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上一年度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其一次性2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奖励。对在福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对所代理的权利人为非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非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元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100—200件(含100件)的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每递增100件,增加10万元的额外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3.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的奖励。

  上述1.2.3点奖励总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贯标辅导服务奖励。在福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10万元/家的奖励。

  第三节  配套与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配套支持

  对在上一年度列入国家及广东省科技、企业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并获得无偿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国家、省、市支持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列入计划的,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支持的项目,或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或省多项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请。

  配套支持的计划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深圳市技术转移支持项目。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按国家、省、市奖金的50%支持,且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国高企业认定奖励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15万元;对上年度经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科技小巨人奖励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并且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含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创新载体配套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给予配套奖励。以市科创委公布的“深圳市创新载体名单”为准,国家级300万元,省级200万元、市级100万元。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十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

  (一)对上一年度经广东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第一档次(国际领先)奖励300万元;第二档次(国内顶尖、国际先进)奖励200万元;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经深圳市“孔雀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团队第一类(国际领先)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三类(国内先进)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满足上述(一)、(二)款条件的同一项目团队,仅可申请其中一款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节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支持

  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分档次给予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万元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的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80万元的支持;5000万元(含)以上1亿以下,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二十条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成立三年以上的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或广东省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支持的企业按国家或广东省支持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获得多个项目支持的可累计,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仅能申请其中一条,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奖励

  对获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档次予以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给予8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级和省级奖励只能选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由辖区内企业、社会团体等机构在福田举办的面向国内或国际的电子商务交流、研讨、宣传等活动,按场租的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2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五节  创客支持

  第二十四条  众创空间房租支持

  对注册在福田区,并在福田辖区内开办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房租支持,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众创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由辖区内企业、社会团体等机构在福田举办的面向国内或国际的创客文化交流、研讨、宣传等活动,按实际发生场租费的8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2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创客微活动支持

  对于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且注册地位于福田区的众创空间组织的创客研讨活动给予支持,按实际活动发生场次给予1000元/次的资金支持,每个众创空间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众创大赛支持

  支持行业内社会团体、企业等各类机构举办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大赛举办费用支持。以赛事的奖金、场租以及专家(贵宾)的交通、住宿、酬金等为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不超过上述费用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机构一年内仅可申请一次支持。

  第二十八条  众创空间配套支持

  支持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研发场所和研发设备等软硬件资源,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对获得市级支持的创客空间按照市级支持额度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节  孵化器项目

  第二十九条 科技园区管理奖励

  对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园区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评分,根据调查评分结果给予园区管理机构相应的奖励。评分结果90(含90)分以上的,给予园区管理机构50万元的奖励;80(含80)-90分,给予园区管理机构30万元的奖励;70(含70)-80分,给予园区管理机构15万元的奖励;70分以下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  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或旧厂房改造等方式,兴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科技园区。对获得国家认定或省、市支持的福田科技园区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作予以一次性支持。申报项目需经区政府备案认可,可给予项目投资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园区建设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三十一条  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房租支持

  支持对象为注册并入驻福田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科技企业。企业入园前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房租支持

  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房租支持。经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科技类企业,上一年度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聚集类企业支持。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700平方米。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单位或个人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三十四条 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五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申请,根据申请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送区科创局审核。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三十六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中国专利奖奖励、贯标认证奖励、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奖励、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奖励、专利代理机构落户奖励、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奖励、贯标辅导服务奖励、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国高企业认定奖励、创新载体配套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配套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奖励、众创空间配套支持。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科技金融信贷合作银行奖励、科技保险支持、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科技小巨人奖励、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支持、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高成长支持、电子商务活动支持、众创空间房租支持、众创活动支持、创客微活动支持、众创大赛支持、科技园区管理奖励、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房租支持、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房租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三十八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四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

  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辖区企业或组织质量提升和管理创新,推动辖区企业或组织导入并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是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

  对获得福田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支持。

  第五条 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奖励

  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评审(达450分)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七条 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获区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大奖、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奖励的有关证明文件。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记录的;

  (四)近三年在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严重问题的;

  (五)有违法违纪、偷逃税行为,或有重大不良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六)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应支持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送市场监管福田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二)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审批流程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区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配套、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奖励。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四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深圳标准建设,促进福田高端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标准化战略分项资金的审定机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即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标准化战略分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三条  凡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依照本细则向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一节 评定制

  第四条  对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支持的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第五条  对已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

  (一)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二)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三)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第六条  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予以支持的条件:须依法依规成立,运行良好并取得实质性工作成果(颁布、执行联盟标准等)。

  第七条  对已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第二节  核准制

  第八条  对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示范单位)认定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第九条  对已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第十条  对已完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获得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深圳标准认证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已获得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标准认证证书》。

  第三章 支持标准和额度

  第十二条  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额度

  (一)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二)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三)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5万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四)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额度

  (一)国际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二)国家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三)行业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四)广东省地方标准: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万元的支持;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

  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支持额度:按标准联盟成立后出台联党盟标准、团体标准的数量和质量等工作成果,及标准联盟的经济、社会影响力评估等因素,分阶段予以补助,累计支持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支持额度: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支持;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

  参与技术标准文件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项目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业,可分别给予30万、15万、1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七条  认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支持额度: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认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和2万元的支持。每个企业从A类到4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支持应扣除低类别的支持,总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额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每证支持5仟元,每个企业总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  获得深圳标准认证支持额度:企业产品或服务获得《深圳标准认证证书》的,每证支持1万元,每个企业总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总额超出当年可安排的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项总额的,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资金规模限制和企业申请情况,按照扶优扶强、比例分配等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第二十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单位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报送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三)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许可证明、资质证明文件;

  (四)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按第四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成立全国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按第五条、第七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正本。

  第二十七条  按照第八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相关部门下达正式批准成立的文件、通过考核验收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区标准化战略分项资金由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定与核准,并报区联审会授权部门审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全部项目不受支持年限、纳税额度等规定的限制,同一单位或组织年度内享受本细则项目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十条  根据申请项目不同,实行不同的审批方式。评定制项目采用专责小组会审批程序办理,核准制项目采用简易程序办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或不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三十二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和专业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相关评定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福田高端发展和转型升级进程中带动作用,激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联系企业和服务产业发展的活力,提升政府运用市场规则机制服务经济、推动社会经济有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行业协会支持项目的审定机构,区企服中心负责行业协会支持项目的备案和审核。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业协会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在福田辖区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下称协会),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行业协会; 

  (二)组织架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活动开展计划性强,会员认可度高;

  (三)对福田社会、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或所开展活动对福田的产业集聚、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导向带动作用。

  第五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本实施细则所有支持项目不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所有支持项目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的限制。

  (三)同一协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综合支持。根据行业协会的规范性、行业影响力、福田贡献、专业服务满意度等情况,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评定后,分档次予以支持,综合支持的行业协会数量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0家,每家行业协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展会支持。经区政府备案,举办以福田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专业展会或博览会,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给予协会在场租、展位、宣传、运输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以下,最高5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信息化支持。协会建有给企业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品牌服务等网络信息化综合平台,项目完成并正常投入使用,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投入的50%以下,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支持。

  第九条  公共平台支持。经区政府备案,由协会自主建设的有利于提高行业自我服务能力水平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50%以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协会给予配套支持,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引入战略合作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对负责推动引进战略合作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一家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研究支持。经区政府事先备案,对协会承担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制定、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等课题及有重大影响的专项研究活动,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单项活动最高20万元支持。全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协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三条 协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行业协会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协会申请和各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协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六条 审批流程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2.专责小组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综合支持、展会支持、信息化支持、公共平台支持及配套支持、引入战略合作支持、专项研究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七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协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九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协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受支持协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协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协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引智引才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大型优质项目落户,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的业务管理部门,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各产业部门分别实施。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对新引进大型项目的扶持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由区经促局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福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国有企业、大型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国有企业、大型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在福田区新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

  (三)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申请的项目。

  (四)对开展招商引资引进大型项目的以商引商企业、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

  第六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本实施细则所有支持项目不受《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限制,其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享受购房或租房支持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落户奖励

  对2015年后市(区)重点引进的大型项目,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项目,其落户支持可通过与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第八条  办公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新引进的大型项目,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新引进的大型项目,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以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基础,参考市场价,三年内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三)装修办公用房支持

  新引进的大型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引进项目支持

  对负责推动引进大型项目的以商引商企业、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经事先备案并被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  招商引资宣传支持

  对负责推动引进大型项目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或列入区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的,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配套支持

  对市重点引进落户福田的项目,按深圳市支持额度,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两种办理程序:

  1.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装修办公用房支持)、引进项目支持 、招商引资宣传支持 、配套支持。

  2.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装修办公用房支持)。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经联审会和专责小组会批准的资金项目,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7月21日)

  福府办规〔2016〕1号

  《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电梯安全使用状况,落实建设“平安福田、幸福福田”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改造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是指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对使用年限长、故障率高、运行状况差的老旧电梯进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以达到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

  第四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期分批、用户主导、政府鼓励”的原则,采用“谁受益谁出资、政府适当补助”,即“物业自筹一部分、业主分摊一部分、政府补助一部分”的筹资办法。

  第五条 成立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成员单位为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承担,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行资金补助。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根据专项扶持资金额度,制定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按照政府采购服务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专业电梯服务机构,该机构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申报更新改造的老旧电梯进行现场安全评估、更新改造方案评审、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的电梯安全评估报告、评审报告、验收报告。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在福田辖区公共使用的老旧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新改造:

  (一)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

  (二)制造厂家已经退出市场或同型号设备已停止生产的;

  (三)使用10年以上,且调速方式、控制方式落后,能耗高、噪音大,或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件技术落后、磨损老化严重的。

  第九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可凭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向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申请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旧梯更新:给予更新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旧梯改造:给予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重大修理:给予重大修理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费用包括设备拆除费、购置费、安装费、改造费、重大修理费及委托电梯服务机构的安全评估、方案评审和项目验收费用。

  第三章 更新改造及资金补助流程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电梯使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提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

  (二)资金承诺书;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服务机构对申请补助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缴纳相应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电梯服务机构根据《电梯安全评估规程》(SZDB/Z117—2014)对申请补助的电梯进行现场安全评估,并在完成现场安全评估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对每台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工作,负责提供安全的安全评估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负责安全评估现场的安全管理,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编制本单位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更新改造内容、施工单位、更新改造工程造价、施工进度等。

  第十五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需经业主大会或单元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由电梯使用单位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经征求住户过半数同意后,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完成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后,可向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提出方案评审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评审申请表;

  (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施工安全承诺书;

  (四)居民小区需提供业主大会或单元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接到方案评审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委托电梯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十九条 电梯服务机构接到评审委托后,应尽快对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电梯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实施。

  评审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应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通过评审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电梯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评审的方案组织施工,并依法履行施工前书面告知义务,积极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设备报停、注销、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更新改造工作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向电梯服务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验收申请表;

  (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电梯服务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电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出具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电梯使用单位向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提出补助资金发放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报告;

  (三)相关财务凭证;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发放申请经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审核合格后,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按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委托电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安全评估、方案评审、项目验收产生的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先行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列入工程款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金补助资格,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一)电梯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验收过程中,对电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三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更新改造工作无法完成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电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确保电梯更新改造质量,防止非法设备流入。

  第二十八条 电梯服务机构应对其出具的电梯安全评估报告、评审报告、验收报告结论负责,禁止从事推荐或销售电梯产品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完毕后,应当建立和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以提高电梯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十一条 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应当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档案,档案包括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实施方案、评审报告、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资金补助发放情况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审计部门应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出现利用虚假申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行政权责清单及其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9月5日)

  福府办规〔2016〕2号

  《福田区行政权责清单及其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行政权责清单及其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权责清单管理体系,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促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根据《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职权的清理、运行和协调,权责清单的编制、运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务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等10类,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维稳、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职权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服务事项,是指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等6类事项。

  第三条  权责清单是指实施部门编制的本部门行政职权的实施要素汇总,主要包括职权事项目录、职权事项登记表、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行政职权事项登记表应明确实施部门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时,重复适用的各项要素,包括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办理对象、相关职责要求、救济渠道等内容。行政许可等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职权事项,还应包括申请材料、办理条件、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情况等信息;行政处罚等政府主动行使的职权,还应包括违法情形或处理行为。 

  职权运行流程图应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审查、批准、办结等各环节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等。

  第四条  行政权责清单公布的信息是政府部门对外实施管理服务的基准信息,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各类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对外发布的权责事项信息应与行政权责清单保持一致,实现数据同源、同步发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信息行使行政职权,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实施和办理。

  第二章  权责清单的编制和审核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制定权责清单的格式及指引,并根据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适时调整格式及指引。

  各实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方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格式及指引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进行及时调整,定期优化完善行政权责清单。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职权事项,因特殊原因未编制权责清单的,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但应及时编制权责清单并报审。

  第六条  实施部门应将编制的权责清单书面报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职权类型及清单审核的职责分工,将部门报审材料分送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机构编制部门。

  区机构编制部门综合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形成最终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实施部门。

  第七条  为方便权责清单的后续管理和运用,依托全市权责清单管理系统(目前为区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库系统,以下简称区事项编码库系统),对权责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实施部门根据已审核确定的权责事项,在管理系统中填报清单信息并提请审核。

  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系统分别审核后,由区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实时更新“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等各类公开信息;属于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的,由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照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要求审核后注册发布。

  权责清单实行编码管理,每一职权事项对应唯一的编码。除保密事项外,权责清单必须纳入区事项编码库系统统一管理、动态调整。

  第八条  权责清单的各责任主体分工如下:

  (一)各实施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定期对“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发布的行政权责信息和网上办事大厅的对应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根据实施依据及实施情况,及时提出职权事项的新增、变更、取消、转移的申请;承担行政职权的受理、办理。

  (二)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区法制部门、财政部门清理权责清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负责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核及动态管理;组织并推动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及时修改完善权责清单;根据行政权责清单,合理调整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

  (三)区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3类权责清单事项的审核及动态管理;指导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开展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负责行政权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权力运行法制监督及提出事项调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修订的建议等工作。

  (四)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征收类权责清单事项的审核及动态管理。

  (五)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的增加、调整、取消,提升权责清单使用的智能化和便利性,负责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的信息发布。

  (六)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权责事项进行电子监察,定期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对行政权责清单公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七)区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权责清单运行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做好涉及权责清单各类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各实施部门应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负责统筹区事项编码库系统使用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部门事项编码库系统工作人员做好事项的动态更新、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做到系统数据与实际办理情况一致;

  (二)督促本部门事项编码库系统工作人员根据事项及其要素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网上办事大厅、政府网站等载体中权责事项信息;

  (三)收集和处理社会各界对本部门权责清单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统筹协调的事宜。

  第三章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

  第十条  权责清单根据设定依据变化、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因素进行及时调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启动权责清单的增加、取消、“冰冻”、转移、委托、变更等调整程序:

  (一)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调整职权事项的,或职权事项的实施依据被废止或修订的;

  (二)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取消、转移、下放本级政府部门职能,我区需对应取消、转移或需要我区承接落实的;

  (三)实施依据未变,但事项本身或者实施要素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要求,或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或我区无相关业务,多年未发生的;

  (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事项的名称、类别、法定时限、救济渠道、咨询电话、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职权信息登记表有关要素进行调整的;职权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已取消实施的职权事项,因工作需要,需要恢复实施的;

  (六)因政府部门的职能发生变更需要调整的;

  (七)其他需要调整权责清单情形的。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调整条件的,实施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一个月内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的申请,说明调整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调整事项的申请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调整事项为涉及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的,应征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意见;涉及行政执法类事项或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征求区法制部门意见;涉及廉政风险防范问题的,应征求区监察部门意见。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实施部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后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审定。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收到实施部门申请5个工作日内明确审查意见。

  审核不通过的事项,由提出不通过理由的部门退回实施部门补正或办结。

  第十二条  涉及增加部门权力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事项,相关部门在申请调整前,应事先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并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5日。申请调整的材料内容应包括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相关审核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审核通过后,报实施部门分管区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审核通过的新增事项,实施部门应当2个工作日内在区事项编码库系统完成录入上报工作。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但仅涉及职权事项名称、职权事项登记表或职权运行流程图部分内容变更的,实施部门直接在区事项编码库系统中修改,并报审。

  区机构编制、法制、财政部门根据审核职责分工,在区事项编码库系统中审核,由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网上办事大厅同步更新,由区信息部门在福田政府在线权责清单栏目同步更新。

  第十四条  实施部门发现漏报事项、漏报内容、错报内容的,应及时纠正,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修改权责清单。

  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取消、下放、转移事项的承接落实,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调整,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各实施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权责清单的优化及运用

  第十五条  实施部门应按照上级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按照高效、便民、透明原则,着力推进行政许可等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职权事项的流程优化,减少工作环节,压缩服务时限,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区机构编制部门和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明确“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标准和步骤,并加强对各实施部门的指导督促;各实施部门为“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建立电子证照库、允许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重复使用等措施,不断扩大“零时限、零收费、零距离、零材料”事项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应当标准化。实施部门应当定期优化重组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证件、时限、收费、咨询等行政审批要素,再造审批流程,细化量化行政审批裁量权;应当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公开规范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决定等环节,统一文书格式,以标准化促规范化。

  第十七条  实施部门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一个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向政务服务科室集中、政务服务科室向区或街道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其他内设机构不得行使行政审批服务职能。

  政务服务科室应主动及时向监管执法科室推送、公开审批服务结果,后者主动及时向前者推送监管执法结果,及时反映发现的问题。监管科室应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并为政务服务科室提供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支撑。

  因保密等特殊情况不宜集中办理的事项,实施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权责清单事项应当依托统一的权责事项网络平台运行,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不断优化完善。

  区权责事项统一网络平台应当以权责清单事项库为数据源,实现各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全程记录、规范高效。

  第十九条  取消的行政职权应从权责清单中删除,实施部门不得再予实施,但应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部门对本部门内所负责的监管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内容、细化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职责全覆盖,并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针对监管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断探索完善监管措施。

  对于转移、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实施部门应及时办理转移或委托交接手续,并加强对承接社会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与监管。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法制部门、督查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加强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部门擅自增加职权事项、自行更改职权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职权事项等各类违法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区机构编制部门、监察部门将权责清单事项及其运行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强化电子监察手段的运用,对未按照本办法制定清单,或者未按照清单信息实施行政职权的,及时纠正并予以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实施部门应切实加强审批服务的内部工作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除涉密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审批服务办理过程和结果均要公开。区监察部门对审批服务工作加强监督,对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职权事项的清单信息及实施情况向实施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的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及时纠正权责清单事项动态调整的不当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办)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10月21日)

  福府办规〔2016〕3号

  现将《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全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福田区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福田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托养中心,是指在福田区投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或集中居住、综合性照料服务的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颐康之家等。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照中心”)是指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服务的设施。

  老年人颐康之家(以下简称“颐康之家”)指在“日照中心”原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许可的提供集中居住、日间照料、医养结合、居家养老等综合性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托养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福田区户籍老年人,有条件的可适当为非福田户籍常住老年人提供服务。

  日照中心主要服务内容是:膳食供应、护理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交通接送和短期托养等服务。

  颐康之家作为养老机构在提供日照中心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参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四条 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区政府提供房源并装修且配备相应设备,由运营机构自主运营(以下简称“一类中心”);二是区政府提供房源,由运营机构自主投资装修经营(以下简称“二类中心”);三是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在福田辖区运营的(以下简称“三类中心”)。

  第五条  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在依法保障被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有质量、个性化的服务。

  “因地制宜”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开拓房源与整合资源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建设托养中心。

  “社会运营”原则。建立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营机制,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事业。

  “公益服务”原则。“托养中心”应本着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实行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

  “可持续发展”原则。以社区需求为导向,循序渐进,按需配置,优化资源,降低成本,走社会化养老之路。 

  “特殊群体优先”原则。福田区户籍的“三无”老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三属五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乡干部)、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老年人和经卫计部门认定的失独、残独老人,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日照中心的设置参照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受房源约束的社区,可在社区服务中心内开设小型“托老所”。

  第七条  颐康之家在日照中心的基础上,参照住建部、发改委批准发布的《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进行建设。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托养中心建设场地:

  (一)政府物业。

  (二)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

  (三)特殊情况下,可购置、租赁其他物业。

  第九条  托养中心的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二)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三)临近医疗机构、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四)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条  托养中心原则上设在建筑物首层,有独立的出入口,使用全区统一标识。确有需要设置在第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应配备垂直电梯或无障碍坡道,设置楼层的相关规定应按照住建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常住人口规模,设立若干片区托养中心。建筑规模参照表1确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设置床位不少于15张。

  表1  托养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参考表

类  别

片区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

床位数(张)

A类

30000-50000

2000

65

B类

15000-29999

1500

45

C类

10000-14999

1000

30

D类

9999

600

15

  注:表中所列床位数参照《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每床所需面积30.53㎡计算。

  第十二条 日照中心各功能区域面积参照表2确定,颐康之家各功能区域面积参照表3确定,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表2  日照中心功能区域面积指标参考表

功能区域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生活服务区

40

保健康复区

16

娱乐区

16

辅助功能区

28

合计

100

  表3  颐康之家功能区域面积指标参考表

用房类型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老年人用房

入住服务用房

2

生活用房

56

卫生保健用房

6

康复用房

5

娱乐用房

4

社会工作用房

5

行政办公用房

5

附属用房

17

合计

100

  注: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算。

  第十三条  日照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相关设备(具体参照表4配置),颐康之家应根据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要求,在日照中心已有设备的基础上配置各类养护设备(具体参照表5配置)。

  表4  日照中心基本功能设备配置参考表

设备种类

基本设备

生活服务

护理床、洗澡专用椅凳、轮椅、呼叫器

保健康复

按摩床(椅);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

娱乐

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书画室

安防

监控设备、定位设备、摄录像机、消防设施

无障碍

楼道扶手、无障碍坡道、垂直电梯

  注:表中所列设备为参考配置,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配置基本功能设备。

  表5  颐康之家基本功能养护设备配置参考表

设备种类

基本养护设备

生活护理设备

气垫床、电加热保温餐车

医疗设备

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

康复设备

物理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

安防设备

呼叫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交通工具

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

  注:1.表中所列设备为参考配置,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配置基本功能设备。

  2.颐康之家应在日照中心已有设备的基础上配置各类养护设备。

  第三章  实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托养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托养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五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指导及审核各街道办事处购置或租赁托养中心场地,购置物业产权须登记在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名下。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托养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托养中心的建设、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托养中心运营机构资助项目审核和拨付工作,协调处理托养中心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

  托养中心场地购置、租赁、装修改造及设备购置,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区政府申报政府投资立项计划,场地租赁经费和物业管理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属于政府物业的装修改造及设备购置,应向区政府提交《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及年审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将区属医疗资源引入托养中心,联合区民政部门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负责对与托养中心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和托养中心内设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评估考核。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提供生活服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服务,运营机构在开展日间照料主要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可创新开展居家服务、社区饭堂、紧急救援等个性化服务。服务规范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省、市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须与入托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当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协议所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发生变动时,须及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必要时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运营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确保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安全、卫生。

  第二十一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入托评估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第二十二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与所在社区社康中心等医疗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定期身体检查、采集健康信息、建立健康档案、设计健康方案、慢性病跟踪干预等服务。

  托养中心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当由专业康复师为行动不便、轻中度失智失能及术后恢复的老年人提供肢体、观察力、记忆力、语言等康复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在开展相关活动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类中心”和“二类中心”的运营机构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类中心”的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的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一类中心”和“二类中心”的运营机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遴选产生。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内“一类中心”、“二类中心”的建设情况,与运营机构签订具体服务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运营机构须在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合同后3个月内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以及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厨师、安全管理员等人员。

  托养中心管理成员中有卫生技术职称和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以上的成员至少1名,行政管理人员占总职工数的比重应当不超过15%。

  运营机构配备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专业技能继续教育,可优先聘用福田辖区户籍失业下岗人员。

  养老护理员应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持证上岗,且持证率不得低于90%。护理员与入托老人比例宜为:与自理老人1∶10,与介助老人1∶6,与介护老人1∶3。

  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特种设备作业、餐饮服务等相关证书,并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机构的人员工资和服务设施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和设备维护等运营费用由运营机构承担。

  运营机构应按床位数为老年人购买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该项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全额资助并列入年度预算。

  运营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的财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托养中心”的公益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托养中心的正常运作,运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有偿服务,需要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养老福利机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予以公示。确因物价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运营机构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新的收费标准需予以公示,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可使用居家养老消费券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运营机构须公开与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和综合性照料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证照、地理交通信息、床位信息、基本设施设备信息、工作人员信息、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日常照护服务项目描述、服务投诉途径和处理程序信息。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须建立老年人的服务信息档案,并随老年人状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保护老年人隐私。

  第三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六十日前,向托养中心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督促运营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并确定新的运营机构。

  第六章  监督评估与资助

  第三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托养中心运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八条  区民政局对托养中心的督导及年度评估考核工作可以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年度评估考核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展,评估考核结果于次年第一季度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运营机构每季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运营情况报告,向区民政局于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交本年度上半年运营情况报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交本年度全年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运营方案。

  第四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对运营机构提供的服务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规范运营、运营成效、发展规划、主管部门评价、年度运营方案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评估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评估指标详见附件2)。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成员由行业专家、会计师、律师组成,成员与被评估机构有业务往来或在其任职的应当规避。

  第四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托养中心运营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通过官方网站等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第四十三条  托养中心资助项目分为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特殊群体服务资助、床位资助五类。运营机构需在正式开展服务后,方可提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

  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床位资助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对开业运营的“二类中心”、“三类中心”运营机构,按场地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差别化建设经费资助。建设经费是指“二类中心”、“三类中心”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设备购置的费用。

  (一)建筑面积为600㎡(不含600㎡)以下的最高资助金额为30万元;建筑面积为600㎡-1000㎡(不含1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1500㎡(不含1500㎡)的,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建筑面积为1500㎡-2000㎡(不含2000㎡)的,最高资助金额150万元;建筑面积为2000㎡以上的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运营机构提出建设经费资助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自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原件; 

  6.装修工程、购置设备正式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结合区民政局年度综合评估结果,按场地面积每年给予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年度运营资助。优秀的以最高标准全额资助,良好的以最高标准的80%资助,合格的以最高标准的60%资助,对评估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予资助。年度运营宗旨主要用于运营机构日常运营的开支,包括护理员等工作人员工资、入住老人膳食、医疗机构合作费用等。

  (一)建筑面积为600㎡(不含600㎡)以下的,最高资助金额为10万元,建筑面积为600㎡-1000㎡(不含1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2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2000㎡(不含2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40万元,建筑面积为2000㎡以上的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由星光老人之家升级改造的托养中心不在此资助范围。

  (二)运营机构提出年度运营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即表明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对自行租赁场所或使用自有物业建设托养中心的三类中心运营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资助。

  (一)对运营机构的资助标准按当年《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公布的指导租金的70%执行。场地物业为租赁物业且实际租金低于指导租金,则按实际租金70%进行资助。

  (二)运营机构提出场地租金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对为福田区户籍的“三无”老人、低收入家庭老人、“三属五老”、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老年人及失独、残独老人提供集中托养和照料服务的托养中心运营机构给予特殊群体服务资助。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月,以实际服务老人数量计算。

  (一)运营机构提出特殊群体服务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老人户口本复印件和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社区工作站出具的“三无”老人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低保边缘、优抚对象证明;

  6.卫计部门出具的失独、残独老人证明;

  7.签约老人服务记录本复印件(验原件);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综合照料服务的颐康之家运营机构给予床位资助。

  (一)运营机构收住福田区户籍老人,入住满三个月人员实际使用的床位数,按每床每月资助150元的标准执行。

  (二)运营机构提出床位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运营机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老人户口本复印件和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5.签约老人服务记录本复印件(验原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对颐康之家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所需经费由区民政局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特殊群体服务资助、床位资助所需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安排。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资格的申请予以审批,其中年度运营资助申请应结合区民政局年度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审批。街道办事处将资助经费拨付至运营机构,并与运营机构签订资助协议,有关资助情况及发放情况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运营机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提交全部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街道办事处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运营机构。

  第五十二条  在福田区建设、运营托养中心的运营机构,除了以上资助外,如符合《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2号)、《深圳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有关规定,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资助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运营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据具体项目服务合同,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资助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年度评估基本合格的。

  第五十五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据具体项目服务合同,责令整改并暂停其享受资助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托养中心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二)在申请资助、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五)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未作好服务对象安置方案的;

  (六)擅自挪用政府资助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八)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第五十六条  运营机构因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终止合同、存在上述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行为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而被取消托养中心项目运营资格的,已享受的政府资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追缴方式和金额应在具体项目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十七条  运营机构须加强对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提供财务报表,每年12 月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

  第五十八条  运营机构要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和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管部门对违反资助资金使用规定的运营机构要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入住老年人享有如人身财产安全权、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等。运营机构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及时周到的服务,防止老年人意外伤害。因服务不当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运营机构负有赔偿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福府办〔2015〕5号)自行废止。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取消托养中心运营机构运营资格的,不包括“三类中心”。

  附件:1.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

  2.福田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3.福田区社区老年人颐康之家评估指标体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6年11月14日)

  福府办规〔2016〕4号

  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3〕6号)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中村的环卫爱卫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对股份合作公司所辖城中村公共区域爱卫环卫作业实行由区财政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城中村爱卫环卫业务纳入市政管理范畴,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服务供应商。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是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爱卫环卫补助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支持额度及申请与拨付方法

  第四条 城中村清扫保洁、城中村“四害”消杀及城中村垃圾中转站专业化管理,由区财政实行全额投入,并按照核定的单价标准执行。区财政投入的环卫经费负责范围是城中村公共区域。依据《福田区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工作方案》中“谁受益,谁出钱;谁收钱,谁负责”的原则,城中村居民生活垃圾,包括私人楼房、公司办公楼房和门店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如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收运的,所在股份公司须参照深圳市城管局同期环卫作业参考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 环卫作业年度经费根据外包合同期限,在现合同期内的,每年10月份由各街道办事处报区城管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纳入各街道办事处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由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包合同方;遇有合同期满需要重新招投标的,则按新招标的价格由区城管局与财政局审核新的经费标准后,由区财政局适时进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包合同方。爱卫作业经费每年10月份由区城管局汇总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城管局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包合同方。

  第六条 爱卫环卫补助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城中村“四害”消杀、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卫设施设备更新、员工培训、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环卫突击行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城管局制定辖区城中村环卫作业检查考核标准,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对于不认真履行环卫管理职能,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责成有关公司进行整改;股份公司根据福田区城中村道路清扫保洁监督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对在日常作业中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在市容环境综合考核中被扣分,或市、区领导点名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实行扣分扣款机制,由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处罚数额,在当月区财政保障的业务经费中扣除。对连续三个月或年度质量检查平均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下作业标段的外包单位,严格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第八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应支持爱卫环卫外包单位工作,主动积极参与爱卫环卫作业质量日常监督,保证辖区内的爱卫环卫质量良好。

  第九条 为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浪费,提高使用效益,在补助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区城市管理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

  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安全水平,提升安全专项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区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股份合作公司扶持的项目包括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或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公共安全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管理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牵头负责。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四条 提升福田区各城中村消防安全水平,对城中村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安全进行资金扶持,包括各城中村消防应急分队人员工资经费、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经费、队员服装经费、队伍培训考核经费、业务补充经费等经费扶持。

  第五条 壮大应急消防队伍救援力量,根据消防救援工作需要和所承担的消防巡查救援任务,在原基础上每队增加6个人的经费,以保证城中村内24小时全天候有足够消防人员值守,进一步提升城中村消防安全防范水平。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六条 应急分队队员必须持证上岗,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对队员进行上岗考核,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发放上岗证书,上岗证书作为核拨人员工资经费的依据。

  第七条 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对各股份合作公司递交的消防应急队相关补助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拨付费用。

  第八条 其他安全支出补助、突发应急扶持项目的申请由各股份合作公司向所在街道办提出,街道办签署意见后报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牵头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经费补助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年度预算核拨至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并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按照半年一次的惯例下拨各股份合作公司。

  第十一条 区财政逐年增加辖区14家股份合作公司(渔农股份合作公司除外)消防安全专项补助经费,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消防应急队队员工资经费,参照区四级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

  (二)各消防应急队消防设备维护保养经费,消防设备包括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及消防器材装备。

  (三)各消防应急队服装和年度培训考核经费。

  (四)各消防应急队值班室办公设备经费。

  (五)业务补充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补充消防器材、队员服装、更新消防车等。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集体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和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等部门将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主要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一)针对核拨各股份合作公司队员工资补助、消防设备维修保养经费,各股份合作公司要每月上报队员编制表和工资发放表,每季度上报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和油料使用等经费使用情况。

  (二)针对购买工作服装经费,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根据需要每年分两次给各消防应急分队按标准配备工作服装。

  (三)针对各消防应急队年度培训考核经费,按照年度训练大纲,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制定年度训练、培训、考核方案及经费明细,所需经费下拨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专款专用,由大队开展日常训练、培训及考核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各股份合作公司下拨部分训练经费。

  (四)对未按要求落实40%工资经费补助的股份合作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福田区消防应急队管理规定》及《福田区消防应急队设备及装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股份合作公司义务

  第十三条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要求,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建设消防车库以解决消防车及器材存放问题,并解决消防队员值班、居住问题。

  第十四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保留原40%的消防应急队人员工资经费补助基数,用于提高消防应急队队员的工资待遇,降低人员的流动性,稳定队伍的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审计管理规定,补助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财政资金中的城中村拆除重建项目的返拨地价和城市更新改造的返拨地价为主要来源,根据不同项目的预算,按照政府出资100%、49%和40%的比例,用于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根据辖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经综合平衡后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内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供配电管线及设备、道路、电气管线及设备、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城中村内的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治安、安防监控、交通、公共消防设施、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区政府对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 

  (一)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二)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三)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区政府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和楼宇内管道由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共同出资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9%。 

  (四)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0%。 

  (五)城中村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由区政府统一协调,制定统一政策后,使用专项资金予以解决,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由政府100%出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和规范,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接受补助超过50%(含50%)的,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低于50%的,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实际需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已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已编制项目预(概)算。 

  (五)建设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可充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六)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七)建设单位接受区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批及核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项目统筹

  股份合作公司每年10月底前向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求,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根据城中村实际建设需求和规划要求,经综合平衡汇总后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

  (二)提出申请

  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身财力,制定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并向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股份合作公司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责任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图。

  5.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7.项目规划许可(已取得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的,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须由区城改办进行规划审核)。

  8.给排水、供配电及消防设施项目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治安监控项目需提交区公安分局的审核意见。

  9.同意接受监管承诺书。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项目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转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办理。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各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区城改办。

  (二)投资审核

  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将项目审核资料送区价格站进行工程预算造价审核,项目完成预算审核后,由股份合作公司将审核资料(一式三份)及工程图纸一并送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不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说明理由。

  (三)申报立项

  对完成预算审核的项目,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连同以下资料一并转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

  1.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设方案。

  3.经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4.施工图。

  5.申请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7.规划许可或规划审核意见。

  8.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9.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予以立项并下达计划。 

  (四)项目招标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拨付资金

  1.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2.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决算由区审计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决算造价。审定决算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不再增加补助,未达计划总投资的,按审定决算造价核减补助金额。补助款进行相应调整后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给股份合作公司。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拨付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证明。

  (三)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相关付款凭据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水电类项目必要时可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 

  (六)项目审计报告。

  (七)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接受区政府补助建成项目,在国家征收、征用,拆迁改造以及产权转让时,该项目由拨付资金出资建设所对应的权益归区政府所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管。 

  (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接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在区财政设立专户,由区发改、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征得其批准。 

  (六)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在有关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款项支付以及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由股份合作公司将专项资金使用结果报区政府。

  (八)建设单位应在区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并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做好资产入帐手续。

  第十三条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每年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凡不按政府规定程序运作的项目,区政府一律不予资金支持。对违规建设、瞒骗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股份合作公司领导的责任,区政府有权要求股份合作公司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区政府对辖区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

  持续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引导股份合作公司依据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推动物业经济由低端向高端转型升级多元发展,以提升股份合作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借鉴省、区相关政策文件,并结合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扶持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物管经济、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引进或培育人才等。

  第三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发展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在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中安排。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对股份合作公司需扶持的项目、事项等进行初审及汇总,在第四季度上报区政府审定,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扶持计划。

  第二章 资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上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公司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事件;

  (二)公司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六条 对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支持内容

  (一)对股份合作公司将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新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特色产业园及其他优质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公司因园区改造造成的租金损失(按改造前租赁合同计算)50%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扶持鼓励区属单个和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单独、联合以及参股的形式,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园区或深圳市福田辖区以外地区投资异地发展产业园区项目(包括新建、收购等)。对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投资的具备成长性高、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园区,按照股份合作公司的投资额、投资占比,采取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主要扶持项目包括:

  1.在异地投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在异地投资的农业项目,如农、林、牧、渔等农业园区。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在深汕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园区投资异地发展产业园项目,按股份合作公司所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每年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异地产业园区(不含深汕合作区、福和产业园)发展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资金总额每年控制存量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发展的同一产业园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扶持资助。扶持资助方法如下:

  1.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投资的异地产业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支持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

  2.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投资的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包括一千万元)的异地产业园区,给予资金扶持。

  (1)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设扶持资金计算方法:

  某股份合作公司当年获得的资金扶持金额=〔(2000万元-区财政当年贷款贴息总额)÷2÷∑(股份合作公司当年扶持发展项目投资额×相应扶持系数)〕×相应扶持系数×某股份合作公司扶持发展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区财政当年贷款贴息总额)÷2÷∑(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筑面积×相应扶持系数)〕×相应扶持系数×某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园区建筑面积。

  (2)扶持系数:

  ①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达到一亿元以上(包括一亿元),其扶持系数为5;

  ②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在一亿元以下,其扶持系数为4;

  ③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达到一亿元以上(包括一亿元),其扶持系数为4;

  ④多个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投资的异地发展产业园项目,其扶持系数为4;

  ⑤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工业园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在一亿元以下,其扶持系数为3;

  ⑥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资农、林、牧、渔等农业项目,其扶持系数为3;

  ⑦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内投资的工业园区,由工业用途转型升级为商业或住宅用途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扶持系数为2;

  ⑧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产业园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其扶持系数为1。

  (五)对于产业园区发展中遇到的产业规划、人才紧缺、园区管理、项目投资、招商引进等问题,给予业务指导。

  第七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管经济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开展社区物业管理达到一定管理规模的,给予资金扶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经营实体达到以下管理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管理住宅20万平方米、厂房5万平方米的,给予资金扶持10万元;

  2.管理住宅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资金扶持20万元;

  3.管理住宅30万平方米以上、厂房8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

  (三)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在经营管理中为扩大业务范围而进行资金投入,一次性给予投资额30%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自主兴办实业,且累计投资(截至申请之日)100万元以上,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对于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通过自办或参股的方式,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投资且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三)对于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股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含铁路、公路、生活垃圾或污水处理点、学校、老人照料中心、学生午托中心、图书馆等)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四)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转移出来的公共及便民服务项目,对于股份合作公司通过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等形式,参与社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老人照料中心、学生午托中心、图书馆等相关管理服务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各类大型企业,参照《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6〕5号)相关扶持标准,一次性给予该股份合作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二)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每新开一店(含配送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扶持资助40万元;经营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扶持资助60万元;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扶持资助80万元;经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扶持资助100万元。

  (三)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新建星级酒店,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引进新建四星级酒店,扶持资助200万元;引进新建五星级酒店的,扶持资助3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

  (一)在没有政府物业的城中村,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有偿提供自有物业作为社区工作站的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00平方米,情况特殊可控制不超过1500平方米;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价格以政府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价为参照依据,结合地段、楼层、功能作适当调整。

  (二)鼓励股份合作公司主动无偿提供自有物业作为社区文化、体育、关爱老人小孩等活动场所。对于主动无偿提供自有物业的股份合作公司,参照《福田区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府办﹝2011﹞48号)中对社区配套物业面积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该公司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发挥在社区治理服务中的独特作用,积极配合与参与区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在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的开支,由区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实后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或培育人才

  (一)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用人才且该员工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1)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2万元;(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5万元。每名人才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二)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用职业经理人实施企业经营管理的,且该职业经理人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该公司每名职业经理人每年10万元的工资资助,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大专或本科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全额学费资助。

  (四)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聘请财务或法律专业咨询机构的,每年分别各给予10万元,累计各不超过三年的咨询资助。

  (五)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职业培训,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层、中层干部、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多层次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支持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加快经济发展

  (一)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具体名单每三年认定一次。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规模,拟定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认定标准,并提出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建议名单交区集体委审定。

  (二)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社保缴费给予扶持;范围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标准参照深圳市社保政策最低缴费基数执行;人数通过公司自报—街道审核—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等程序核定后报区集体委审定。

  (三)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启动资金扶持,扶持资金金额为该股份合作公司项目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支持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五)对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辖区内产业项目及相关配套社区服务项目,由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优先承接建设,优先吸收项目所在地的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村民就业。

  第十三条 支持受生态限制影响股份合作公司扩宽发展空间

  (一)位于生态控制线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在生态控制线外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不含住宅,下同)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20%以上40%以下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20%或购置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40%以上60%以下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25%或购置费用的8%,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

  3.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60%以上80%以下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30%或购置费用的1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

  4.股份合作公司红线地面积有80%以上在生态控制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经费的40%或购置费用的14%,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它

  (一)股份合作公司经区政府确定为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单位的,由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工作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一次性给予考核达标公司50万元改革试点工作经费资助。

  (二)股份合作公司按公司章程及相关条例开展换届离任审计、资产评估,或区政府要求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等,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于第一季度起受理。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扶持项目申报原则上应提交以下材料(扶持内容章节中已规定相关程序的项目除外):

  (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有关资质、合同、证明等材料;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对公司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章 审批及拨付

  第十八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后,联合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及扶持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实地审查工作。经实地审查后,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经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及扶持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及扶持资金经审议通过后,纳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将款项拨付给提出申请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序、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获得的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以虚假项目骗取扶持资金等事项,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财政局应及时依法追回已核拨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下一年度享受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联同区财政局对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支持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就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同时抄送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审计局。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发展资金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股份合作公司已经开展的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园区经济、物管经济、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等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

  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其他部门按《意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对股份合作公司协助做好城中村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支持额度与分配方法

  第四条 每年从区财政给予15家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费用支出补助总计3400万元。补助金额视财政状况可以酌情调整。

  第五条 具体分配方法。

  (一)对已基本完成旧村改造的渔农股份合作公司给予社会治安费用支出补助110万元。

  (二)其余14家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治安补助金额根据各股份合作公司所承担的社会治安工作量,运用因素加权平均计算法则,按照社会管理人口、占地面积、治安费用支出、股民人数等四项指标,分别实行45%、30%、15%、10%加权平均法计算各公司应补助的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司补助金额=区下拨资金总额×45%× +区下拨资金总额×30%×+区下拨资金总额×15%×+区下拨资金总额×10%×

  (三)社会管理人口、占地面积数据的内涵及数据提供要求

  1.社会管理人口:指城中村范围内股份合作公司管理的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常住)之和。户籍人口由福田公安分局提供;外来人口(常住)由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出租办)提供。

  2.占地面积:指股份合作公司原城中村范围内红线地或蓝线地面积,其中不包括城中村外因政府征地划拨的红线地面积。该数据由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提供。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社会治安补助资金所需书面材料:

  (一)由股份合作公司提供书面材料

  1.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并出具意见的社区治安状况汇报(包括社区发案率、社区民众满意度等);

  2.社会治安费用报告(包括上年度社会治安管理费用实际支出明细、上年度社会治安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本年度社会治安管理费用计划支出、公司当年从事社会治安工作人员花名册等内容)。

  (二)由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范围内占地面积数据。

  (三)由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出租办)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外来人口(常住)数据。

  (四)由福田公安分局提供书面材料

  城中村范围内户籍人口。

  第七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对该资金申请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审查。

  第四章 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股份合作公司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计算方法,形成当年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第九条 当年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区财政部门递交拨付计划,并按照规定拨款至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用途。

  (一)社会治安方面直接经费支出,包括相关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有关工作费用等。

  (二)社会治安方面设备、装备等技防投入费用。

  (三)社会治安方面人员培训费用。

  (四)社会治安方面的宣传教育费用。

  (五)社区治安突击行动、重大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各股份合作公司本身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不可从补助资金中支出;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应首先制定详细的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接受补助资金的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在福田公安分局、区综治办、相关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加强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能,保证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形势良好。对于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造成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比上年明显下降的公司,在下年审核该公司的补助资金申请时,将酌情核减,并责成有关公司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浪费,提高使用效益,在补助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进行动态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十四条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

  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田区深埋绿化地(含骨灰楼,以下简称深埋绿化地)维护管理,全面推进福田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事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该细则适用于扶持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深埋绿化地是指将辖区历史旧坟迁移至指定区域深埋并植树绿化的用地。深埋绿化地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包括盘山道路、停车场、山体护坡、护栏石阶、地块绿化、排水系统、骨灰楼、引导标识等。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陈旧老化、安全隐患等进行排查整治;发现有破损、残缺或者其他妨碍公共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时,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障碍,保持深埋绿化地公共配套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深埋绿化地管理制度,并在显眼位置镶嵌公开,严禁私刻亡者姓名及相关资料等标识墓碑,严禁违规修建或扩建原有深埋绿化地,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封建迷信设施,严格限定骨灰墓穴最大面积(1平方米),并梯度填埋绿化,绿化率要达到90%以上。

  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在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安葬、私自迁坟、破坏深埋绿化地植被或公共配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项目划分

  第六条 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超过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的,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予以资助。

  第七条 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以下的,由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资料,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核,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补助资金在区民政局年度殡葬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属于区民政部门年度殡葬工作预算经费列支的,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申请项目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埋绿化地管理补助

  1.申请表;

  2.申请项目资金预算支出明细表(聘请人员、水电费、绿化消杀维护等相关费用明细)。

  该项目经街道办、民政局核实有关费用且经审批后,由民政局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款项的40%。

  (二)绿化维护补助

  1.申请表;

  2.深埋绿化地红线图,并圈出需要维护面积所在位置;

  3.绿化地损毁处佐证材料(现场图片或视频材料)。

  该项目经街道办、民政局核实有关费用且经审批后,区民政局参照城管部门一级公园绿地管养指导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款项的49%。

  (三)工程项目补助

  1.申请表;

  2.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责任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等;

  3.经专业机构确认费用的工程造价资料;

  4.施工图。

  该项目经街道办、民政局核实有关费用且经审批后,区民政局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款项的49%。

  (四)其他补助

  1.申请表;

  2.有关资料。

  该项目经街道办、民政局核实有关费用且经审批后,区民政局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实申请款项的40%。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拟办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证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呈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民政局为区深埋绿化地维护管理监管部门,负责对部门年度殡葬工作预算经费核拨,在有关街道办事处配合下,对股份合作公司维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股份合作公司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与区民政局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使用事项、完成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同时接受区民政局监督。项目完成后,股份合作公司需在款项拨付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结项书。

  股份合作公司应对深埋绿化地维护管理,维护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纳入区、街道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在区殡葬事业发展目标年度考核中被扣分并影响街道整体成绩者,由相关街道责成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进行整改。对违规使用、瞒骗补助资金等行为,区民政局负责追回已拨付股份合作公司的补助资金。有上述违规行为的股份合作公司,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区民政局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区福田区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审查,同时抄送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12月15日)

  福府办规〔2016〕5号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各项具体决策事项。

  第三条〔公众参与〕本办法所称的公众参与,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实施主体〕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由决策起草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民生工程项目,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项目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实施方式〕决策起草部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进行。

  公众可就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就拟决策事项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以公示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实施内容〕邀请公众参与决策应当提供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实施要求〕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征求意见对象。

  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问卷调查〕以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措施科学设计问卷内容和形式,同时根据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第九条〔座谈方式〕以座谈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可以根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内容和参会人员的特点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条〔听证方式〕依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组织听证的,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备选方案〕重大民生项目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项目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备选方案可以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或者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公示。

  备选方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时间自公示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二条〔公示事项〕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方式,对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四)决策起草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公示报告〕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意见处理〕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的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分析并采纳合理意见。有关意见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听取意见情况报告。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3日内完成对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听取意见〕决策方案修改后内容变动较大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听取意见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决策起草部门未如实将听取意见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导致决策失误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12月15日)

  福府办规〔2016〕6号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各项具体决策事项。

  第三条〔专家论证〕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论证,是指通过常年聘请或临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但决策事项涉及应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政府认为不适宜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实施主体〕区发展研究中心建立福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整合本地区智力资源形成咨询论证网络,为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提供有效支撑服务。

  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里挑选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咨询论证事项要求特殊的,可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一)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由7名以上(含7名)的单数专家组成;涉及面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11名以上(含11名)单数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二)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应当根据咨询论证事项所涉及的专业从专家库的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挑选专家;

  (三)咨询论证事项涉及多个不同专业领域的,应当按专业领域分别组成多个专家小组进行咨询论证。

  (四)专家小组成员协商推选或者由咨询论证组织机构指定一名专家担任组长。

  第五条〔专家资质〕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或者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论证内容〕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内容开展工作: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对策;

  (六)决策草案是否可行及修改建议;

  (七)决策实施后的落实及监督评价办法;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七条〔论证方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可采用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出具论证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论证程序〕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相关材料;

  (四)组织咨询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专家小组组长负责咨询论证会议的主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的撰写工作,并由专家签名确认;其余专家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不在意见书上签名,但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 已签名专家也可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    

  第九条〔履行职责〕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保守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未经咨询单位授权,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申请回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一)委员或其亲属在与咨询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决策起草部门应就回避事宜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结果负责〕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实行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12月15日)

  福府办规〔2016〕7号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法性审查〕本办法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必须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方案的内容、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必须经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三条〔审查主体〕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条〔前置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请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科室(法制专员)、法律顾问应当参与本部门的行政决策事项,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请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完成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本部门合法性初审等决策程序,并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提供完成上述决策程序的书面材料。

  第五条〔送审时间〕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可在下列时段前15日,提请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后正式上报区政府之前;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之前。

  第六条〔送审材料〕承办单位提起合法性审查,应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加盖部门公章的提请审查的申请文件(含区领导批示材料、具体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二)被审查事项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等);

  (三)汇总的调研和论证资料(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前置法律审查意见、相关部门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等);

  (四)与被审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 

  (五)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材料补正〕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先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限期补正。承办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承办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可参照公文办理程序做退文处理。

  第八条〔审查内容〕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进行,并可以对审查事项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提出意见。

  区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四)是否存在决策程序不合法;

  (五)是否与本单位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

  (六)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

  第九条〔审查形式〕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形式,对情况复杂或者法制机构认为必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需要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进行法律论证。

  第十条〔不予审查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送审的重大决策事项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做退件处理,不予审查: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科室(法制专员)、法律顾问在合法性初审中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未被采纳,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二)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决策过程中提出的相关法律意见未被采纳,承办单位未作出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审查时限〕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因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审查意见〕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适当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理由、依据,并可以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只供区政府内部使用,提请审查的承办单位不得向外泄漏,并不得将其作为承办单位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十三条〔意见处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方案作相应修改后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保密责任〕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相关资料、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审查责任〕区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未将重大决策事项报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室)进行法律审查,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利法律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做出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行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12月23日)

  福府办规〔2016〕8号

  《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  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建设筹集及管辖的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产业人才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是指由区政府筹集面向我区企业和社会组织配租,再由其提供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使用的住房。

  第四条〔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统筹全区人才住房配租工作,包括房源筹集、配额管理、汇总审批、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本系统的配租条件拟定、资格审核以及房源分配,协助做好申报系统的配备及监督,并协助区住建局做好签订租赁合同、信息变更、清退住房等相关工作。

  受理方式分为集中审批和空置递补两种,采取集中审批方式受理的,由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再根据职责范围分派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复核;采取空置递补方式受理的,由指定行业主管部门或区住建局组织配租。

  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察局)两个部门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要求,同时对人才住房租赁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房源筹集〕人才住房房源纳入本区住房保障系统统一管理,筹集渠道包括:

  (一)区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或商品住宅项目搭配建设的住房;

  (三)区政府依法收回、租赁、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自行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资金来源〕人才住房筹集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区政府出租或者出售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申请主体〕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执业地,下同)和税务登记地在福田; 

  (二)承诺5年内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不迁出福田;

  (三)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承租条件;

  经区政府特批同意定向配租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第八条〔个人承租条件〕人才住房承租单位应当面向本单位职工自行组织配租,且实际承租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承租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

  (二)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或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 

  (三)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

  (四)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领取任何形式的租房货币补贴(廉租补贴除外),且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单位所提供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

  (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或是企业认可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殊人才,可不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限制。

  第九条〔配租流程〕采取集中受理方式开展的福田区人才住房租赁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统筹配额。区住建局筹集一定数量房源后,会同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比例拟定各行业的房源配额,形成配额方案;

  (二)拟定条件。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拟定所辖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租赁申请条件,并明确受理方式、认定标准等内容,由区住建局汇总后形成配租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三)发布通告。配租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住建局根据配租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人才住房申请受理通告,明确申请条件、区位分布、户型面积、受理程序及时限等有关信息;

  (四)受理申请。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对照通告中明确的本行业人才住房申请条件,按配租方案要求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告知原因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五)审核分配。通告明确的受理期限届满后,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配额范围内自行组织资格审核及房源分配,并形成拟配租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名录;

  (六)审议名录。区住建局汇总区各主管部门拟配租企业和社会组织名录后,上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七)公示实施。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拟配租企业和社会组织名录应当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局通知名录内企业和社会组织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对人才住房有特殊需求的,有关单位可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事项另行提请。

  第十条〔配租期限和价格〕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由承租单位按照区住建局确定的价格统一缴交住房租金。合同到期后仍符合配租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申请按原标准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单位配租〕企业和社会组织根据本办法承租人才住房后自拟标准程序,面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承租单位应将本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建局备案。

  第十二条〔信息备案〕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查验实际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并在接到符合配租条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承租人身份证、在职证明、房产证明等资料报送区住建局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视为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实际承租人离职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承租单位应当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住建局报送变更信息。区行业主管部门获知实际承租人信息发生变更也应及时报区住建局。

  承租人才住房期间,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另行购买自有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签订买卖或租赁合同后15日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并退租,同时由其所在单位向区住建局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视为弄虚作假,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报各主管部门,取消该单位人才住房配租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续租管理〕承租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仍需承租人才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90天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60天内汇总审核后向区住建局提出续租申请,并按照本办法提交相关材料,符合届时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且续签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第十五条〔退租管理〕人才住房租赁期届满后不再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当自合同期届满之日起,提前90天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60天内汇总审核后向区住建局提出退租申请。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单位变更注册地,搬离福田区或破产等原因不符合本办法规定配租条件的,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和区住建局,并立即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承租单位因情况变更、退租、租赁期满但未续租等情况出现空置房源的,按空置递补方式受理,由区住建局安排组织递补配租,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区住建局应当汇总全区产业人才住房的数量、位置以及分配情况,并每年在区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区住建局牵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统一受理人才住房配租过程及租赁期内的投诉和举报。经查实,申请单位和个人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进行处罚。

  区住建局应当会同区各主管部门对已配租住房的实际租住情况(包括实际承租人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责令承租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各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区住建局清退住房。

  人才住房的承租单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移送区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协助监管〕承租人才住房期间,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管理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主体变更或实际承租人信息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配租条件行为赋有协助监管责任。如承租企业和社会组织发生变更注册地,搬离福田区或破产等行为,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区住建局并协助清退住房。

  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建立承租单位信息年审机制,加强承租单位与实际承租人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文本〕租赁合同等相关文本由区住建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12月8日)

  福府规〔2016〕1号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七届 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福田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和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局。

  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以及分管经济、产业、城市更新工作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法制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区物业管理中心、区建筑工务局、区城市更新局、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区投资推广署、街道办事处、市交委福田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

  第三条 区城市更新局是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实施意见》规定的职权,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城市更新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相关职责,并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一)区法制办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促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负责牵头组织区科技创新局、区投资推广署等产业相关单位对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研究并出具产业规划意见。

  (四)区教育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区物业管理中心的授权用途使用公共配套设施。

  (五)区科技创新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区经促局对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研究并出具产业规划意见。

  (六)区民政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区物业管理中心的授权用途使用公共配套设施。

  (七)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决定》、《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职权。

  (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区物业管理中心的授权用途使用公共配套设施。

  (九)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称“区环水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和水务等环节进行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

  (十)区城市管理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区物业管理中心的授权用途使用公共配套设施。

  (十一)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十二)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对接市级部门加快审批进程。

  (十三)区物业管理中心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社区配套物业及政府产业发展预留用房的物业类型、面积大小、空间位置等予以审核,并进行产权接收。

  (十四)区建筑工务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由区政府实施建设的项目进行项目立项和办理完用地手续后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由区政府实施建设的代建项目的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五)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区经促局对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研究并出具产业规划意见。

  (十六)区投资推广署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区经促局对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研究并出具产业规划意见。

  (十七)街道办事处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处理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及信访维稳工作;协助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旧住宅区类城市更新项目组织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前期工作。

  (十八)市交委福田交通运输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对接市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九)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第四条 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的事项,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市级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五条 区政府可以通过采用预选供应商的方式,引进专业机构和人员,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 辖区城市更新项目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规定外,结合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和城市更新统筹片区,综合考虑福田区城市发展、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产业升级等因素确定容积率。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保密规定进行信息、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将相关档案报送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归档。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

  第九条 申报主体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提供相关资料供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第十条 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报表格;

  (四)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

  (五)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六)土地和建筑物权属材料; 

  (七) 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规划成果;

  (八)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提交产业专项规划方案和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九)近期现状照片;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地产权利证书;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供土地、建筑物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

  (四)土地、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纸;

  (五)涉及土地征(转)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由申报主体完善材料后另行申报。

  初审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及建议。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开展各部门意见征集和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的同时,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公示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更新单元更新意愿公告、更新意愿汇总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图。

  公示地点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项目所在街道办、主管部门办公场所、主管部门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

  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开展下阶段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土地整备情况、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现状建筑面积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用地清退等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完成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公示及土地、建筑物核查等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告知申报主体。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需要修改完善的,申报主体修改完善后再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收到经修改完善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区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经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街道办、主管部门办公场所、主管部门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对计划草案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街道办、主管部门办公场所、主管部门网站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自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和规划草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告知申报主体处理完善。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对计划进行公告,同时函告申报主体,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待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由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同时函告申报主体,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备案;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同时函告申报主体,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公告的,依照规定程序将更新单元规划纳入“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三章 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实施方案应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的单一主体可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第二十二条 单一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的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存在申请资料不全、权属不清或权利受限制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街道办、主管部门办公场所、主管部门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或者异议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应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实施主体资格,在明确监管协议全部条款后,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环水局、项目属地街道办等部门。

  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后,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主管部门以资金监管、出具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意见、项目审批等方式在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工程建设、预售、规划验收等环节,对项目内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回迁房屋等实施监管。

  (五)实施主体应提供专项监管保证资金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保证改造范围内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回迁房屋如期建设实施。监管资金金额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回迁房屋等的建设成本,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六)涉及产业项目的,应符合产业规划方案要求。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区住建局负责监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工作。实施主体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进行拆除前,应当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并向区住建局及属地街道办报备。未经报备,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上述部门依法处理。

  建筑物拆除工作应符合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实施主体在拆除前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并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引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在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拆除完毕后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物拆除确认,并向市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完成房地产证注销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五)更新单元实施方案;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报区领导小组审批。符合条件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不符合条件的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应自取得《建设用地方案图》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贡献用地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实施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三)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六)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八)用地方案图;

  (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审批不同意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 实施主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地价测算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征、收、转地补偿协议;

  (五)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贡献用地移交确认表;

  (七)规划批复及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经备案的实施方案;

  (八)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环保、水务、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价测算,出具地价缴款通知单。实施主体按规定缴纳相应款项后,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及管理要求;

  (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三)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四)涉及产业项目的,应符合产业规划方案要求,并列明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

  (五)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征收标准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

  第三十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附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专项规划批复、改造监管协议;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

  (六)环保、人防、文物保护、水务、轨道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的概算批复;

  (八)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

  (九)测绘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的测绘报告;

  (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属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微波通道、气象探测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涉及公共配套移交的项目,需取得移交单位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十一)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

  (十二)建筑总平面图、包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的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涉及核增建筑,应提供核增建筑专篇;

  (十三)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设计合同; 

  (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审批不同意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向区住建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诺书;

  (三)身份证明材料;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桩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3.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石方、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

  (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八)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九)项目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

  (十)消防监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合格);属于消防设计备案范畴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未抽中”或“抽中合格”);不属于消防行政许可范畴的项目,可由消防监管部门提供说明;

  (十一)参保登记证明、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区住建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的,由区住建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

  涉及消防审批的,属于区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受理范围内的,在业务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属于市公安局消防监管局受理范围的项目,由区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负责协调加速完成审批事项。为了确保工程项目能够快速完成审批,避免设计、施工反复修改影响审批进度,建设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在设计阶段聘请第三方审图机构进行图纸审核并出具证明文件,在施工阶段聘请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进行监理。对因降低设计、施工标准造成审批事项不合格,影响更新项目进度的,视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并将追究情况抄送建筑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行可持续发展,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发展立体绿化、屋顶花园等绿色节能型建筑。

  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具备开工条件,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定期跟踪并将情况函告区综合执法局,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巡查,如有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五章 规划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造监管协议;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

  (七)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测绘报告、竣工测量和竣工测绘图纸及电子文件;

  (八)涉及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应提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九)按照相关约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需提交移交协议书;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告知区环水局、区综合执法局、属地街道办,后续由上述部门依据单位职能跟进监管。

  第四十一条 实施主体向区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文件;

  6.消防监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属于消防验收备案范畴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未抽中”或“抽中合格”);

  7.市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文件;

  8.住建部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合格文件;

  9.规划验收合格文件和环保验收合格文件;

  10.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市政公用工程

  1.深圳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6.环保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包含环保内容的,申报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7.消防监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包含消防验收的,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8.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涉及电梯的,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9.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市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文件;

  1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住建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地产预售审批部门,并明确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申请预售。

  第四十三条 更新项目涉及产业空间的,由区产业部门对其产业规划落地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更新项目涉及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由区物业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社区配套等公共服务管理用房的配建、移交进行监管。

  第四十四条 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存在违建行为的,由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并通知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可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一)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

  (二)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更新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核事项。需公示和专家评审、论证的,公示、公示意见处理、专家评审、论证时间不计入办文时限;需上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上报审批时间不计入办文时限。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深圳市福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办法》(福府〔2012〕7号)、《福田区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6年12月15日)

  福府规〔2016〕2号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七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区委或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请区委或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后,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决策原则和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高效的决策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程序。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本部门合法性初查、风险评估可同步进行,完成上述程序后再提请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职能分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各街道办、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具体范围〕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福田区深化改革、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资金扶持等全局性的体制改革、创新等重大决策的制定;

  (二)福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制定、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事项;

  (三)财政预算的编制和重大调整;

  (四)区委区政府每年确定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体育、就业、住房、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更新、政府物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的制定和调整;

  (五)区政府全额投资且由区政府建设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的确定,包括以区政府为主立项的投资项目和区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项目等;

  (六)区级国企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的确定;

  (七)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各职能部门对承办的具体决策事项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存在疑问的,由各部门形成拟办意见后,报请分管区领导决定。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能和工作实际,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含听证事项目录),并按计划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可按季度进行调整补充,实施动态管理。各职能部门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情况纳入法治政府绩效考核。

  第七条〔例外规定〕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区政府人事任免;

  (二)区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起草

  第八条〔决策提起〕区长或者副区长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启动决策起草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作出决策的,报请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启动决策起草程序。

  第九条〔决策起草〕决策方案一般由决策起草部门依职权自行拟定。涉及专业领域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方案,但决策起草部门需对该决策方案负责。

  决策方案应当包含决策背景、决策依据、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实施主体、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的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需要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需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起草时限、内部征求意见、部门合法性初审〕决策起草部门初步完成方案起草后,需由本部门法制科室或法制专员进行合法性初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初审通过的,报送拟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并做进一步修订。

  第十一条〔决策立项〕决策方案起草完成后,由决策起草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本规定所称的公众参与,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条件、程序等,按照《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参与方式〕决策起草部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进行。

  公众可就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就拟决策事项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以公示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草案公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区政府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公开专栏、现场展示等形式进行公示。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需同步在福田政府在线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内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公示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决策起草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民意调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采用现场征集、电话访谈、上门走访、问卷调查或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座谈方式〕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提前送达与会代表。

  第十八条〔听证方式〕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

  (二)有关各方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应当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汇总反馈〕决策起草部门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应当及时完成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反馈工作。

  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并相应修改决策方案;对公众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众意见汇总及其采纳情况,应当在福田政府在线公示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向公众反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本规定所称的专家论证,是指通过常年聘请或临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论证方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可采用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出具论证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咨询论证专家库〕区发展研究中心建立福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区主管部门应整合本地区智力资源形成咨询论证网络,为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提供有效支撑服务。

  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里选取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咨询论证事项要求特殊的,可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三条〔专家论证小组〕专家咨询论证采用专家咨询论证会形式的,应当由论证组织部门选定专家组成论证专家小组,专家的选定应当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专业均衡性,同时应当实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论证内容〕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内容开展工作: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对策;

  (六)决策草案是否可行及修改建议;

  (七)决策实施后的落实及监督评价办法;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论证结果〕专家论证需出具由专家签名或认可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或报告。

  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相应修改决策方案;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反馈。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或政策对风险评估事项、范围及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除上述规定事项外的其他拟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由决策起草部门依职权决定或报请分管区领导决定。

  第二十七条〔评估主体〕风险评估由决策起草部门组织开展。决策起草部门可自行作出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但决策起草部门需对该评估负责。

  第二十八条〔评估内容〕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风险评估工作一般针对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利益相关人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决策起草部门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后,应当撰写风险评估报告。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是否在权限范围内拟定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方案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方案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经过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制约因素,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时机是否成熟,利益相关人的接受程度如何,实施后是否会引发不稳定因素。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方案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和预防、化解的处置预案。

  (五)程序性评估。决策起草部门是否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评估结果〕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修改决策方案,充分揭示拟决策事项的各类风险及其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风险防范预案。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本规定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区政府作出重大决策之前,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

  第三十二条〔审查分工〕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区政府审议之前,须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各街道办、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由其法制科室或者法制专员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审查材料〕决策起草部门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起审查的公函、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相关背景材料;

  (三)征求区各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已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五)本部门法制科室或法制专员提供的法律审查意见。

  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备的, 决策起草部门应补齐后再行报送。

  第三十四条〔审查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区政府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四)是否存在决策程序不合法;

  (五)是否与本单位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六)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法律专家论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决策事项,区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三十六条〔审查时限及结果〕法制机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因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

  合法性审查完成后,决策起草部门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决策起草机关需对决策方案作进一步论证。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决策主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其内容和相关职责权限,分别报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副区长)工作会议、经法定程序成立的专项领导小组、区政府工作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决策材料〕决策起草部门需在会前向会议承办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决策方案及其起草说明;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方案的有关附件,主要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相关材料等;    

  (五)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决策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

  报请其他决策主体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各自的决策规则办理;暂未制定决策规则的,可参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决策决定〕集体讨论会议上,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参会的最高行政首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等决定。 

  第四十一条〔不予通过〕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会最高行政首长应当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决策档案〕会议承办部门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会议记录应当妥为保存、备查。

  会议承办部门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根据会议记录起草完成会议纪要及会签,并按相关议事规则报参加会议的最高行政首长签发。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三条〔决策督办〕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经区政府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在会议作出决定后立即组织承办和落实。具体办理要求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决策监察〕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参照适用〕由区委组成部门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区政府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实施细则〕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及本规定制定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

  区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及本规定制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区政府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议事决策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规、上级政策和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机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解释主体〕本规定由福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实行期限〕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实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组织修订本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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