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4期(总第91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01-29 00:00来源 : 法制频道 信息索引号 : /2015-4154651
《政府公报》第四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府〔2014〕35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福田区转变政府职能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福府办〔2014〕11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福府办〔2014〕12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府办〔2014〕13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4年12月31日)
福府〔2014〕35号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六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田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区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需要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第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审计(重点为预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重点为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含信息化项目中的机房建安工程),或虽未达到200万元但区政府指定审计的项目,由区审计局对项目进行预算审计。审计内容为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列入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设备、信息化项目,区审计局不进行预算审计,直接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且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区审计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计。审定的预算价不得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概算或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中的工程费用。
按规定不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审计。
第六条 总投资在4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虽未达到40万元但区政府指定审计的项目,由区审计局对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审计内容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 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4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区审计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可依据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是否报送结算审计。
第八条 由发改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内容为项目决算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计取的准确性,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等。
不涉及其他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进行决算审计,财政部门根据结算审计结果办理财务决算批复。
第九条 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涉及民生的重要项目,由区审计局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绩效审计。审计内容为项目投资决策、施工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等。
第十条 区审计局定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预选供应商,建设单位委托预选供应商进行审计时,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而产生的费用,列入相关工程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可依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年度审计任务等情况,调整确定审计限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中涉及的小微工程建设项目,需另行明确审计范围和方式的,由相关部门与区审计局商定后,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指引,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因地质、水文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内容,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建设单位核定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并且按有关法规或合同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不得超出概(预)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
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建设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建设单位核定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严格管理。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在发生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并于5日内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
第十六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因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原合同价5%或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其中由前期部门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前需经前期部门确认。未超过原合同价5%或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第十七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因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未超过原合同价10%的,或虽超过原合同10%但金额未达4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超过原合同价10%且金额达4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政府投资计划(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或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审批后5日内报区审计局备案。由区前期部门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备案前需经前期部门确认。
单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变更前通知区审计局参加现场见证。
由建设单位组织询价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的,必须在5日内将询价结果报区审计局审核备案。
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定价结算时不予认定。逾期补签或需现场见证而未见证的签证无效。
第二十条 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向区审计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说明。包括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原因、责任划分等;
(二)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的影视资料、设计变更图纸等其它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意见;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项目预算书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三)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劳动保险计价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资料和报送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审计类型准备相关资料,一次性报送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接受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类的补充资料,对于未提供资料的工程内容,审计不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同一计划中如包含多个单项合同,建设单位可单独将已完成的单项合同报区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同一计划项目必须全部完成结算后,一次性报送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并报送区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15日。
建设单位收到区审计局结算审计报告起30日内,完成财务决算编报并送区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在进行项目审计时,需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核实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予以配合。
第五章 审计要求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预算审计应当在收齐资料起30日内完成,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结算审计应当在收齐资料起45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工程决算审计应当在收齐资料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视情可将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协助审计。委托审计项目审计结果须经区审计局复核确认,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预算和结算不得委托同一家机构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实施的审计事项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审计质量,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区审计局每年应对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区审计局应当向区政府报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提供虚假资料的;
违反招标有关规定的;
项目突破概算或财政预算的;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施工管理中存在渎职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规定审批的;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审计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以及设计、监理、中介机构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
施工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
勘察、设计单位存在过错造成损失或投资失控的;
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不履行职责的;
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审定金额误差超过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区政府多支付工程及相关费用的,区审计局应当予以纠正并责成有关建设单位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工作时限起始时间在相关资料齐备并签收的次日起计算。本规定所称“日”指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福府〔2003〕10号)、《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福府办〔2006〕103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福田区转变政府职能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2014年11月26日)
福府办〔2014〕11号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现决定取消、暂时“冰冻”和转移一批政府职能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取消的事项,原单位应当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不得借故拖延,搞变相审批。
二、对于暂时“冰冻”的职能事项(即有法定依据但年办理量极少甚至为零的事项),原单位应当自发布之日起暂停对外实施。若出现相应的办事需求,相关单位可即时“解冻”,依申请予以办理。
三、对于可转移的职能事项,原单位要努力培育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在业务管理、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社会力量愿意承接、能够承接、有效承接。
各相关单位对上述取消、暂时“冰冻”、转移的职能事项,要及时跟进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编办反映。
附件:福田区转变政府职能事项目录(第一批)
附件
福田区转变政府职能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转变方式 |
1 | 档案局 | 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暂时“冰冻” |
2 | 编 办 |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 取消 |
3 | 文体局 | 市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取消 |
4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 暂时“冰冻” | |
5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 暂时“冰冻” | |
6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暂时“冰冻” | |
7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暂时“冰冻” | |
8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 | 暂时“冰冻” | |
9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修缮审批 | 暂时“冰冻” | |
10 |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 暂时“冰冻” | |
11 | 申请设立博物馆审批 | 暂时“冰冻” | |
12 | 申请核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 暂时“冰冻” | |
13 | 社会体育指导员三级技术称号审批 | 转移 | |
14 | 裁判员技术等级三级称号审批 | 转移 | |
15 | 运动员技术等级三级称号审批 | 转移 | |
16 | 出版物批发企业或其他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度核检工作 | 转移 | |
17 | 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检工作 | 转移 | |
18 | 民宗局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 | 暂时“冰冻” |
19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拟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 | 暂时“冰冻” | |
20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拟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 | 暂时“冰冻” | |
21 | 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暂时“冰冻” | |
22 |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暂时“冰冻” | |
23 |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审核 | 暂时“冰冻” | |
24 |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暂时“冰冻” | |
25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初审 | 暂时“冰冻” | |
26 | 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 暂时“冰冻” | |
27 | 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 | 暂时“冰冻” | |
28 | 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举办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暂时“冰冻” | |
29 | 经促局 | 亿元楼宇业主奖 | 取消 |
30 | 亿元楼宇物管奖 | 取消 | |
31 | 楼宇统计奖 | 取消 | |
32 | 统一经营奖(对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支持) | 取消 | |
33 | 对福田区商务楼宇协会的活动专项支持 | 取消 | |
34 | 城市更新项目支持(核准制项目) | 取消 | |
35 | 对获得“达标百货店”称号的商业企业奖励支持(核准制项目) | 取消 | |
36 | 经促局 | 福田区金融创新奖设立(评审制项目) | 取消 |
37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 暂时“冰冻” | |
38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 暂时“冰冻” | |
39 | 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 | 暂时“冰冻” | |
40 | 水产种苗许可 | 暂时“冰冻” | |
41 | 科创局 | 技术攻关支持(评审制项目) | 取消 |
42 | 三新研发支持(评审制项目) | 取消 | |
43 |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评审制项目) | 取消 | |
44 | 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评审制项目) | 取消 | |
45 | 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评审制项目) | 取消 | |
46 | 软科学研究项目支持(评审制项目) | 取消 | |
47 | 海内外高层次团队产业化支持(评审制项目) | 取消 | |
48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取消 |
49 |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 取消 | |
50 |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取消 | |
51 | 公益捐款的接收、清点及管理工作 | 转移 | |
52 |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 转移 | |
53 | 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转移 | |
54 | 实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转移 | |
55 | 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 | 转移 | |
56 | 司法局 | 律师资格、执业档案调取审核 | 取消 |
57 | 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变更备案 | 取消 | |
58 | 财政局 | 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 | 转移 |
59 | 会计从业资格调出登记 | 转移 | |
60 |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档案信息变更 | 转移 | |
61 | 会计从业资格证补发 | 转移 | |
62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增加培训项目 | 暂时“冰冻” |
63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 暂时“冰冻” | |
64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 | 暂时“冰冻” | |
65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变更办学场地 | 暂时“冰冻” | |
66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变更举办者 | 暂时“冰冻” | |
67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变更办学层次 | 暂时“冰冻” | |
68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暂时“冰冻”办学 | 暂时“冰冻” | |
69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恢复办学 | 暂时“冰冻” | |
70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 | 暂时“冰冻” | |
71 |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核准(初审)(教育系统中初级除外) | 暂时“冰冻” | |
72 | 福田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核准 | 暂时“冰冻” | |
73 |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 暂时“冰冻” | |
74 | 失业人员随岗培训补贴 | 暂时“冰冻” | |
75 | 失业人员定向培训补贴 | 暂时“冰冻” | |
76 | 职业介绍补贴 | 暂时“冰冻” | |
77 | 临近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暂时“冰冻” | |
78 | 住建局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申请审核 | 取消 |
79 | 干部办理调、离职手续完备表 | 取消 | |
80 | 住建局 | 政策性住房申请查档(住房产权属区住建局) | 取消 |
81 | 福田区临时建筑方案审批(批复) | 暂时“冰冻” | |
82 | 福田区临时建筑申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 | 暂时“冰冻” | |
83 | 福田区临时建筑规划验收 | 暂时“冰冻” | |
84 | 福田区临时建筑申请延期 | 暂时“冰冻” | |
85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暂时“冰冻” | |
86 | 新建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许可 | 暂时“冰冻” | |
87 | 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 | 暂时“冰冻” | |
88 | 安居房建档(企业住房建档) | 暂时“冰冻” | |
89 |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 转移 | |
90 | 卫计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转移 |
91 | 护士执业注册 | 转移 | |
92 | 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 转移 | |
93 | 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 转移 | |
94 | 护士注销注册 | 转移 | |
95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 转移 | |
96 | 环水局 | 环评机构考核评审 | 转移 |
97 | 排污许可证年审 | 转移 | |
98 | 洗车场用水节水设施审批业务 | 暂时“冰冻” | |
99 |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 | 暂时“冰冻” | |
100 | 统计局 |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工作 | 转移 |
101 | 城管局 |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 暂时“冰冻” |
102 |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 暂时“冰冻” | |
103 |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暂时“冰冻” | |
104 | 林木采伐许可 | 暂时“冰冻” | |
105 | 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暂时“冰冻” | |
106 |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 暂时“冰冻” | |
107 | 因特殊情况在禁猎区狩猎审批 | 暂时“冰冻” | |
108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暂时“冰冻” | |
109 |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跨区设立的除外) | 暂时“冰冻” | |
110 | 安监局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暂时“冰冻” |
11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 暂时“冰冻” | |
112 | 办理“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 | 暂时“冰冻” | |
113 | 办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 暂时“冰冻” | |
114 | 租赁局 | 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 | 取消 |
115 | 应急办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 暂时“冰冻” |
116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 暂时“冰冻” | |
117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暂时“冰冻” | |
118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二阶段——初步设计审查 | 转移 | |
119 | 文产办 | 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评审制项目) | 取消 |
120 | 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文化服务型企业或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制造型文化企业,在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重点环节发展(评审制项目) | 取消 | |
121 | 文产办 | 支持区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取消 |
122 | 支持文化企业设立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评审制项目) | 取消 | |
123 | 支持其他有利于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评审制项目) | 取消 | |
124 | 获得国际和国家、省、市政府职能部门奖项的文化企业和个人(核准制项目) | 取消 | |
125 | 残 联 | 家庭开展寄养服务补贴 | 暂时“冰冻” |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014年12月22日)
福府办〔2014〕12号
经区政府六届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对《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涉及奖励性资金使用要求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企业获得的“一次性认定奖励、落户奖励、财政贡献奖励、商业增长奖励、内设机构纳税奖励”支持资金,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用于对企业有重要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特此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4年12月22日)
福府办〔2014〕13号
《福田区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六届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56号)精神,为了促进辖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
(一)建立企业服务标准。以需求为导向,梳理服务链条、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划清政府与市场服务界限,为小微企业打造公平正义健康发展生态环境。
(二)畅通企业联系渠道。扩大区领导挂点服务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小微企业的作用,收集意见建议、掌握基本动态。
(三)实施梯度培育模式。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需求制定阶梯式扶持措施,形成支持孵化型、成长型、上市型企业的梯度培育模式,支持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
(四)建立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强化资源和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化办公水平,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推送、业务办理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五)开辟专业服务聚集区。运用社会化手段,形成涵盖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检测、咨询、税务财务等领域的一站式专业服务聚集区。
二、创新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六)设立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与专业机构合作设立按市场化机制运作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推动支持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七)拓宽融资渠道。通过贷款贴息、贴保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质押、商业保理、典当、供应链融资等服务。
(八)完善贷款风险补偿。积极探索通过与银行合作设立风险代偿金的方式,支持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孵化贷”、“成长贷”、
“加速贷”。
三、发挥产业资金的引导作用
(九)提高产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比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0%,并做好使用绩效的动态监测工作,确保产业资金发挥应有作用。
(十)优化支持小微企业项目。立足小微企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在创新金融支持、园区房租支持、文化创意支持、绿色发展支持等支持项目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支持类别和项目。
四、强化小微企业人才支持
(十一)多层次培训人才。依托群体组织、行业协会,制订实施系统的人才培训方案,面向不同层次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提供专业的培训服务。
(十二)多角度服务人才。不断创新方法为小微企业引进人才搭建平台,扩大小微企业参与人才住房配售、配租、货币化补贴等适用范围,动员各种资源丰富企业白领文化生活增强福田价值认同。
五、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加大对技术创新、产业研发、检验检测等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支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省、市技术创新政策支持。
(十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形成企业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做好面向小微企业的专利辅导、代理等服务。
(十五)打造创客空间。营造创新创意氛围,为原创研发项目推广和创客群体交流搭建平台,提升中心区的创新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
六、加大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支持
(十六)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制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七、扶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十七)加大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有针对性安排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的展会活动,并加大对参加境内外重点综合性展会和专业性展会的资助力度,积极做好协助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等便利于开拓市场的服务工作。
(十八)扩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八、激发行业协会服务小微企业的活力
(十九)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反映小微企业需求、做好政策宣讲、规范行业行为等工作。
(二十)提升行业协会服务能级。通过对行业协会实行协会定级奖励、公共平台建设支持、课题研究支持、展会支持等扶持项目,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服务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引领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九、培育小微企业融资上市
(二十一)加强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发挥深交所“中小企业之家”整合服务资源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展开包括上市、培训、信息交流、研究、展示、商务活动等内容的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并对完成上市和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二)推动企业并购重组和集约化发展。发挥辖区总部经济的优势,鼓励上市公司对其产业链关联的小微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拓展融资渠道,做大做强。
十、完善小微企业产业空间支持
(二十三)发挥产业园区的集聚功能。通过改造旧工业区、闲置产房、商务楼宇、创业园区,形成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的小微企业聚集基地。
(二十四)产业园区房租支持。对入驻经认定的科技和文化产业园区的孵化类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房租支持。
(二十五)建立产业空间信息对接平台。梳理辖区产业空间资源,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做好空间对接和政策配套服务。
十一、附则
(二十六)本措施所适用的小微企业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二十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服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