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2期(总第89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07-24 00:00来源 : 正义网 信息索引号 : /2014-4154877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14年第2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4〕3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2014年6月17日)
福府办〔2014〕3号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3〕7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企业工作效率,为企业排忧解难,优化辖区环境,推动辖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政府服务经济力度
(一)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建立有效的牵头与协办机制、首问责任制。企业服务工作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信息交流平台。
(二)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对我区年度的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重大洽谈项目,由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对项目建设、引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个协调、明确责任,切实加快项目推进进度。
(三)加大财政统筹和扶持力度。区政府逐步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支持对辖区经济贡献突出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四)建立企业分类服务制度。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建立分类服务制度;区领导定期带队下企业,研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进,并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加以解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并督促落实;对落实推进不力的,区督查室进行跟踪督办,区监察局根据规定予以问责。
(五)建立政策评估与反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定期召开经济运行形势分析会;加强对经济政策措施的动态跟踪和绩效评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活动,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活用好用足政策。
二、加快完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
(六)实施“服务经济”主导战略。加快构建以楼宇经济为载体,以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引领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七)强化总部经济优势地位。实施“区域总部聚集行动”和“上市公司总部扎根行动”,推进“内源总部发展壮大计划”,巩固总部经济优势地位。对列入市区引进的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八)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对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服务外包业、专业服务业、商贸会展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给予支持。
(九)提升楼宇经济发展质量。巩固高端楼宇,优化中端楼宇,提升低端楼宇,注重发展特色楼宇,拓宽城区发展空间,提高辖区经济容积率。鼓励产业集聚,推广楼宇单一产权模式。搭建楼宇信息平台,完善楼宇精细化管理的技术手段。对商务楼宇的主要业主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套服务企业;商务楼宇的行业协会组织;新建、改建楼宇的开发企业给予支持。
三、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十)加快推动自主创新。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推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加大高科技产业园区、产学研资合作基地、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专利技术转化平台建设。
(十一)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打造自主品牌,鼓励和支持企业宣传推广自主品牌。对实施生产工艺改造、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获得国家认定的技术或服务平台给予扶持。
(十二)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培育引进以创新为动力、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兴产业。对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供应链企业、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支持。
(十三)加速发展文化产业。不断深化“文化+科技”、“文化+市场”、“文化+品牌”、“文化+总部”、“文化+金融”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提升文化产业内涵和品牌影响力,拓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空间,打造文化创意先锋城区和国际创意文化产业中心。
四、提升外溢型经济发展水平
(十四)构建“总部+分支、研发+制造、营运+配送、中心+网络”的外溢型发展模式。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配置资源,不断增强向珠三角乃至全国的辐射力。
(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组团或自行参加国内各类展会推介活动。充分发挥境外展会的平台作用,促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市区政府主办的年度重点境外展览的展位费、布展费、人员差旅费予以相应资助。对在海外新设符合条件的福田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给予相应支持。
五、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十六)完善城区产业布局。高标准打造环CBD高端产业带,推动中央商务区(CBD)向中央活力区(CAZ)转型升级。建立辖区产业空间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发布。
(十七)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推进岗厦河园片区、泰然工业园、天安数码城、福田燃机电厂、原赛格日立工业区及下沙村、下梅林等重点更新项目建设;推动上步片区、八卦岭片区、金地沙头片区等区域更新改造。
(十八)促进产业空间向周边地区延伸。支持引导辖区企业将总部、研发、结算、销售等高端环节留在福田,生产环节向深汕特别合作区和福和产业园等园区转移,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九)创新融资支持方式。支持企业上市直接融资,鼓励发行“公司债”、“集合债”等适合中小企业的新型债务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福田区企业提供各种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专业机构、社团组织面向辖区企业开展扶持企业上市、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等培训和交流活动。
(二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出口企业给予贴息、贴保等扶持,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
(二十一)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政策引导、项目推荐等方面的桥梁作用,搭建银企合作平台。
七、加大选商引智力度
(二十二)加大福田投资环境推介力度。广泛开展境内外重大经贸及推介活动,加大在主流媒体宣传福田营商环境的力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到福田投资。
(二十三)积极探索选商引智新模式。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对承办由区政府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推介活动、招才引智活动的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给予支持。
八、优化辖区投资环境,提高综合服务效率
(二十四)鼓励多渠道改善公共配套服务。对投资建设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商务楼宇公用设施更新改造给予支持。完善中央商务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的供餐、配餐、公共停车环境,“十二五”期间新增10000个停车位;每年在商务楼宇集中片区重点安排一批功能提升工程、市容环境美化项目,提升和完善的城市配套功能。
(二十五)加大人才引进、人才住房、教育、医疗等配套服务力度。“十二五”期间,力争全区在人才住房、教育资源、医疗服务等方面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服务力度。为辖区企业提供人才住房;新增优质学位;增加区内各级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床位;优化福田区特别保健中心配置,为辖区企业人才提供就医保健优质服务。
九、执行原则
(二十六)执行原则。措施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项实施细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福田区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的目标愿景,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综合优势,推动产业持续高端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资金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创新分项、文化产业分项、绿色发展分项、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统筹分项。统筹分项用于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其他各分项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等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审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负责确定各分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各分项资金。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联席会。
第四条 经区政府审定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等,也可在产业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产业资金预算总规模及各分项资金预算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产业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产业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区联审会备案。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是各分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等,并负责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产业资金情况反馈给联审会办公室。
2.负责本部门分项资金绩效评价,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监察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负责产业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负责专家库管理和确认专业机构评审资格。
2.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法》规定对产业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区统计局。配合各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4.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服务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项目受理、报批、公示等相关工作,并根据各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
第七条 产业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在福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可申请(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以及福田户籍的个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区政府决定予以支持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可不受注册地限制。
第九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近3年内企业开始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
第十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第十一条 除外情形
(一)对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支持金额可不受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纳税总额的限制。
(二)一次性认定奖励、落户奖励、知识产权奖励、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园区房租支持、标准化战略支持、文博会分会场和文博会专项活动支持、能源审计费用和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不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限制。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
(三)其它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除外情形。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分项资金额度;资金规模不足的,年度中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对申报项目、申报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当年受理公告中发布。审批过程中对支持金额进行调整的,需保证调整依据、标准的一致性,相关依据、标准和操作流程需报联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为事后支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按照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包括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交由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专业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区财政局复核得分计算→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分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四)归档。联审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不得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一条 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效益目标,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对产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下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区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及企业的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价范围: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标准化战略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项资金的绩效,以及支持企业的绩效。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与各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各产业发展规划(计划);
(三)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四)企业申请资料、验收报告、资金使用计划和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
(二)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周期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分别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周期性综合评价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年度评价内容
年度评价是指每年在基于对受支持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普遍了解的基础上,对产业资金在各产业领域的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
各主管部门根据产业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报表中指标(见当年公布),分别对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标准化战略等分项产业资金支持产业(领域)的整体情况进行总体说明和分行业说明,形成分项资金年度分析报告,区财政局综合各主管部门的分析资料,结合本区年度内GDP、GDP能耗、财政、税收、国内外贸易等宏观经济情况,形成产业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周期性综合评价内容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周期性综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周期性重点企业评价相结合、政策综合评价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
(一)周期性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参照第七条中的年度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内容,对各分项产业资金三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
(二)重点企业评价:由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协商,选取各产业(领域)若干重点项目,对重点企业的支持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三)问卷调查: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产业资金支持的产业(领域)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四)政策综合评价:综合以上三部分评价内容,结合全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福田区经济状况分析,全面评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时效性、针对性、效益性;同时,检查相关部门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区财政局汇总以上评价和调查结果,形成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统计局、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可以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评价工作。
(二)区统计局: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协助提供本区经济统计数据。
(三)产业资金各主管部门:按照区财政局统一要求提供本部门主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指标统计数据;开展分项资金评价分析工作。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问卷调查工作,并配合各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企业数据。
第十一条 受扶持企业必须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不按时提交相关数据资料、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将取消或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经评价效益突出、龙头带动效用明显,对辖区经济社会效益贡献大的,产业资金将优先支持;资金使用效益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社会经济贡献不大的项目等,产业资金今后不再支持。
第十三条 年度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区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对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作为调整产业资金政策、改进产业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评价过程中发现扶持企业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违纪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按管理职责提交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下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库(下称专家库),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拟支持项目评审,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市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行业分类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分行业专家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更新,并可由区财政局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从市、区有关部门的人才库中吸收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所吸收入库专家需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时所需专家组成员,由区财政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本着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管理和对专家的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为专项资金支持评审提供专家资源;
(二)负责专家入库的聘用、考核和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负责处理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考核情况、评审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负责受理专家报名、核实专家资格条件,向区财政局推荐专家。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不断充实后备力量。
第十条 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非法干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四)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评审开始前一天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做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向被抽中的专家明确评审时间、地点、抽取单位联系人、使用单位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企业名称及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区财政局于评审当天向主管部门提供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建立专家的候补机制,每次抽取专家时需按主管部门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50%抽取候补专家。如出现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从其业务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管理、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管理、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需与区财政局签订《专家自律公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二)未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未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使用单位的;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主管部门公告支持项目之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八)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正;
(九)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拒不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对评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十一)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二)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不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第十九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区财政局如实反映,由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决定该专家是否继续参与评审活动。严重违规的,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每次评审结束后,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末根据主管部门每次反馈的情况,参考专家参与评审的次数等情况,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的结论,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当年未被抽取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不参与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家考核为“不称职”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财政局向其发出警告,责令纠正。责令改正后仍无明显好转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自愿退出专家库和被剔除出专家库的专家聘书由区财政局负责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附件:专家自律公约
附件:
专家自律公约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做到: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没有正当理由不无故拒绝;
二、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抽取单位和使用单位;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不主动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联席会议审定支持项目之前,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应严格遵守评审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八、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在本专业范围内发表客观、公正的个人评审意见,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不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一、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专家签名:
20 年 月 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四)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五)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500万元;
(六)满足以下两个指标之一:
1.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2.年产值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金融法人机构、公共领域市级机构、市(区)重点引进企业贡献突出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市(区)重点引进企业可参照该公司或母公司上一年度相关数据。
第五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最低10万元、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落户奖励
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落户福田后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最高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
1. 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2. 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50万元;
3. 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本款落户奖励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纳税总额限制。
(三)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于2011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其中:
(1)上一年度在福田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按2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2)上一年度在福田纳税5000万元以下,属于金融、高新技术、文化、服装、供应链等福田区鼓励发展重点行业的,按15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3)其他情况均按1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1)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2)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
(四)财政贡献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最高可按其上年度相对前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增量的10%,或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五)总部培育奖励
2014年1月1日起,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六)楼宇经济服务支持
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享受相关支持措施:
1.对经认定的产业园区;
2.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拥有福田区认定总部企业超过2家、纳税超1亿元的商务楼宇;
3.上年度在福田纳税额超1亿元且投资对楼宇实施更新改造的企业。
支持措施:
1. 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对楼宇停车场、电梯、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实施更新改造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 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新建或扩建员工食堂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本款楼宇经济支持项目中的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限制。
第六条 限制性条款
(一)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在享受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促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六)本实施细则中,除总部培育奖励外,均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受理与审批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三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吸引优秀项目落户,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商贸旅游业
第四条 支持类别
(一)商业网点落户支持
1.对经事先备案的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设立区域中心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经事先备案的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开设高端精品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对经事先备案的国际、国内一线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连锁经营奖励
1.对2012年1月1日后获评上一年度“全国连锁百强”的连锁商贸旅游企业,可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2.对2012年1月1日后获评上一年度“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连锁商贸旅游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3.对总部注册在福田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认定奖励
1.总部在福田区的商业企业,其福田区分店于2012年1月1日后,获得“金鼎百货店”称号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2.对2012年1月1日后获评定或仍在评定有效期内的“绿色旅游饭店”,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四)商业增长奖励
1.增长奖励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范围,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批发企业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全年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3个百分点再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以区统计局半年统计数据为准。获奖励企业上半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上述年度销售额(营业额)标准的50%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每家企业奖励全年应获奖励金额的50%。
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年可申报奖励两次,若两次都达到奖励标准,则下半年补齐全年应获奖励金额,但两次奖金之和不超过该企业全年应获奖励金额。
2.产销分离奖励
对产销一体的工业企业将销售活动分离,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或分公司,并纳入我区商业统计的,每家新设立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电商销售奖励
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并纳入我区商业统计的,每家新设立且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节第(二)款第1.2项和第(三)款均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二节 专业服务业
第五条 支持类别
具备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展公司、资产评估、保险公估等专业服务机构,上年度在福田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本节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三节 现代物流业和服务外包业
第六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可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可给予以下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于2011年1月1日后,新入驻我区的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本节第(一)款、第(二)款第1项均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四节 现代农业
第七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
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农业企业,且认定项目在有效期内的,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1.于2012年1月1日后获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2.于2013年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3.于2013年1月1日后获香港渔农署颁发供港农产品证明或仍在有效期内的农业企业。
(二)农产品可溯源支持
对建立农产品可溯源体系的农业企业和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可给予以下支持:
1.对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系统的农业企业,经事先备案,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对实行农产品可溯源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事先备案,按企业年销售量,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可连续支持三年。
(三)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于2013年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可连续支持三年。
(四) 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
对2013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企业,经事先备案,按生产规模,每年给予最高80万元的支持,可连续支持三年。
本节第(一)款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本节所涉及的相关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纳税总额。
第五节 招商引资
第八条 支持类别
(一)新项目落户支持
1.新项目落户奖励
对经事先备案,2013年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区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以及被列入市区重点引进的项目,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新落户的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租用办公用房支持
新落户的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二)引进项目奖励
对负责推动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楼宇业主单位、中介机构,经事先备案,可依引进企业投资福田区的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招商引资宣传支持
楼宇业主单位、中介机构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或列入区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的,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本节第(一)款第1.2项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限制;本节第(一)、(二)款均不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的限制。
第六节 企业开拓市场
第九条 支持类别
(一)保费支持
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二)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承办专项经费支持。
2.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的支持。
3.对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依据《区政府组团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经费申请操作指引》执行。
本节不受“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和“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的限制。
第七节 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支持类别
(一)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工业财政贡献奖励
对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上年度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且在福田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10%,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三)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深圳市信息化支持的企业,可按其获得市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四)产业园区支持
对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对口产业转移承接地投资产业项目,或在福田区建设特色产业园的辖区企业,经事先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五)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六)平台支持
对2012年1月1日后规模以上企业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经事先备案,可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本节第(二)款、第(五)款均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八节 综合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类别
贷款贴息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50%,最高50万元的贴息支持: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福田区纳税总额5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
2.上年度出口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3.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4.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
本节第(一)款第2项不受“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和“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的限制。本节相关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纳税总额。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偷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促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落户奖励、荣誉类奖励、企业开拓市场、外贸企业贷款贴息和保费支持除外)。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六)以下支持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奖励类(荣誉类奖励、一次性认定奖励、配套奖励、落户奖励、财政贡献奖)、购置办公用房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受理与审批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八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完善支持福田金融业和企业上市政策体系,巩固提升福田金融中心区地位,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支持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福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含直投)、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金融租赁、融资租赁、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等。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在福田区的市一级非独立法人机构。
(三)注册在福田区的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对象包括:
1.融资性担保、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造币、金融押运、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专业法人机构;
2.获批准成立的金融市场要素平台;
3.提供专用技术设备、信息技术应用、公共平台服务、业务流程优化、专业人才培训等金融外包服务企业;
4.在有关部门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
5.获市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申请单位应经营稳定,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模式属国内外首创或填补行业、区域空白、市场潜力巨大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注册在福田区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五)区政府支持发展的金融产业园区的投资方、入驻企业。
(六)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
第五条 支持类别
(一)落户奖励
对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最高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
1.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2.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3.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的,奖励150万元;
4.银行、证券公司等市一级分支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5.获得深圳市一级落户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3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金融服务机构支持
金融服务机构于2014年1月1日后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最高可按上级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每年度最高30万元。
(三)内设机构纳税奖励
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四)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1)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对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
(2)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总部,对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
(3)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金融服务机构,对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
(五)银行信贷支持
设立“福田优企优贷增信资金”,实施“优企优贷”计划,选取合作银行,为福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优惠方案。
1.对参与计划并信守优惠承诺、完成认领信贷额度的合作银行,给予实际完成融资额1%以内,最高200万支持;
2.对参与计划并信守优惠承诺的担保公司,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3.对参与计划并信守优惠承诺的评级机构等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4.对参与计划并按时还款的企业,给予贷款总额3%以内、最高50万元的贴息支持。
(六)创新融资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定向私募债、增信私募债、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按实际完成融资规模1%以内,给予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完成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2.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福田区的企业或项目,2013年1月1日后退出的,按其退出后形成区财政贡献部分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小微金融培训支持
支持村镇银行等面向小微金融、社区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开展专职员工业务培训,最高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最高20万元。
(八)金融产业园区支持
1.园区建设支持
对区政府支持发展的金融产业园区,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的园区建设支持。
2.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支持发展的金融产业园区的企业,可分别按照最高25元/㎡/月、20元/㎡/月、15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500㎡。
(九)企业上市(挂牌)支持
1.完成上市辅导奖励
2011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福田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
2.境内上市奖励
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1)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20万元;
(2)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80万元。
3.境外上市奖励
以福田企业为主体,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挂牌上市的(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最高奖励80万元。
4.新三板挂牌奖励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偷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二)申请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和上市支持的企业需书面承诺自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五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八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
第九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促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六)本实施细则中,除银行信贷支持(贴息)、创新融资支持、小微金融培训支持、金融产业园区支持外,均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审核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经济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区发改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支持重点:循环经济、节能环保、新能源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及产品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以及实施园区、社区生态化改造和建设等。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两年;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符合绿色发展要求,属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原则上在福田辖区内实施(研发推广类和成果运用类项目除外)。
第七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支持
1.研发推广类:研发创新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的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循环利用等产品、技术和设备,且推广成效显著(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已投入资金的3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专业服务类:具有相关资质或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为辖区提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专业服务,已取得显著效益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以上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3.绿色应用类: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且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投资兴建生态产业园区、生态居住区,或对旧园区、居住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建成后,按绿色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
4.合同能源类: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且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
5.成果运用类: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技术成果,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且已具备实际运用的条件和意向,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以上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三)实行核准制的费用支持
6.绿色贷款贴息支持
(1)符合本条款研发推广、绿色应用、合同能源、成果运用四类支持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以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从事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保、循环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的企业,已获得银行产业发展贷款,可给予自上年度1月1日以来,累计12个月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
同一企业一年只能申请绿色贴息支持一次。
7. 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民办非企业组织,为辖区各行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碳核查等技术服务,或者受政府部门委托在辖区开展绿色发展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核定的实际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8.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万元。
9.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辖区企业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广东省认定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且已通过审核验收,按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8万元(不得与市里同一项目支持重复申请)。
以上第6.8.9项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第7项不受此限制。
(四)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
10. 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类奖励的辖区单位或项目,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按1∶1),单项不超过200万元。
11.专项奖励。对在绿色发展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绿色建筑:由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进行评估认证,或获得深圳市认证,按授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5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30万元、国家一星级(深圳银级)10万元。取得两种认证的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5万元、区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由市、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已获市相应奖励的按本条款第10项予以配套奖励,不重复支持)。
(4)节水示范单位:企业、园区、社区采取节水和减排措施,成效显著,获得节水示范称号,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5)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绿色发展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同时符合配套奖励和专项奖励规定的项目(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
奖励支持项目不受纳税限制。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
(一)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绿色贷款贴息支持除外;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申请绿色发展支持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不受此限制:
1.申请本实施细则能源管理费用支持、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以及奖励支持的项目;
2.申请本实施细则的评审制或核准制的项目支持(第七条第一、二款),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超过1500万元或已认定为总部企业,且历年支持累计总额未达600万元。
(三)其他限制和除外规定按《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产业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申请,根据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为事后支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十四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按照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包括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交由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专业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区财政局复核得分计算→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分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资金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不得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效益目标,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分项。
第三条 重点支持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十大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企业。
第四条 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下称区文产办)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福田区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及在福田区民管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六)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第七条 除外条款
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园区房租支持以及奖励类中的文化企业政府奖、创意作品天工奖、财政贡献奖励、获奖奖励、创意设计奖励、认定奖励不受《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支持,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以及奖励类中的文化企业政府奖、创意作品天工奖、播出奖励、获奖奖励、创意设计奖励、认定奖励不受企业在福田纳税总额的限制。
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核准类项目
(一)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改造资金支持。
(二)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专项活动,每个分会场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支持,获优秀分会场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支持,获优秀分会场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支持,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每个专项活动支持20万元。
(三)重要大赛、论坛等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协会承办区政府委托的重要课题调研和文化活动,按区政府确定的经费给予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协会主办经区政府同意的大赛、论坛、展演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费用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在该活动支出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超过三年而确需继续支持的重要活动,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联审会审定。
(四)房租支持:2012年1月1日起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支持,按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每月25元、20元、15元,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支持标准,采用事后报销制,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
(五)贷款贴息支持: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文化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该企业支付利息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配套支持
1.对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给予所获得资金的最高50%配套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给予配套支持,支持标准为已获得支持经费的50%,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已获得经费的50%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七)奖励
1.文化企业政府奖、创意作品天工奖奖励:设立福田区文化企业政府奖、优秀创意作品天工奖,每两年举办一届,对获得政府奖的文化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对获得优秀创意作品天工奖的作品分等级予以奖励,最高等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园区(基地)运营奖励
(1)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年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以1亿元为基数(同一基数内不重复奖励),每增加1个基数,叠加奖励8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个园区(基地)累计奖励达到300万元后不再奖励。
(2)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企业每引进区外一家上市企业总部,或在园区(基地)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园区(基地)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企业每引进一家境外文化企业,首三年对其进行核准,当在福田区年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时,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区外文化企业,首三年对其进行核准,当在福田区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财政贡献奖励: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文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以1000万元纳税总额为基数(同一基数内不重复奖励),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奖励达到300万元后不再奖励。
4.影视动漫、创意设计类奖励
(1)播出奖励: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获准在院线放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获奖奖励: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宣传福田元素奖励:影视公司拍摄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以上(1)—(3)项,同一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4)商业演出奖励:具有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企业,其原创节目进行商业演出,在国内一年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5)创意设计奖励:对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文化企业,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或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5.认定奖励:对2014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70万、50万、30万元奖励(已获得本细则建设改造资金支持的当年不再奖励);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对2014年1月1日后新认定为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文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2014年1月1日后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文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评审类项目
1.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20万元的具备产业化和市场推广条件的原创研发项目,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创意设计项目,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年度支持企业的数量和额度受当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分项规模限制。区文产办有权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支持比例和额度。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核准制。区文产办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提交联审会审定。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区文产办核准(根据项目情况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审核)→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四条 评审制。必须经区文产办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区文产办现场调研并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区财政局复核→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一)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区文产办的分值权重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60%。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二)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不得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区文产办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效益目标,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区文产办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下称区科创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均为核准制项目,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科技金融项目
第四条 科技金融项目支持
(一)科技金融信贷支持。为福田辖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分担风险,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年度预算中预留部分资金作为风险代偿金预存在提供贷款的银行,帮助企业获得贷款支持。科技金融信贷分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和“科技加速贷”。
1.科技孵化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贷款。申报条件:
(1)在福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2)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为两年(有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已经获得专利、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取得相关生产及服务批准;
(4)在福田区纳税总额或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增长13%(含)以上,或前两年纳税总额或营业收入平均增长13%(含)以上。
2.科技成长贷和科技加速贷。符合科技成长贷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贷款;符合科技加速贷条件的企业可申请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贷款。申报条件:
(1)在福田区注册两年以上(有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科技加速贷的企业应在福田区注册三年以上(含三年);
(2)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软件企业;
(3)在福田区纳税总额或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或前两年纳税总额或营业收入平均增长10%(含)以上。
区科创局对获得2014年“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和“科技加速贷”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次年获贷款企业在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如需续借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到担保机构和上年贷款银行处办理有关的续借手续。
(二)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对上一年获得本条第(一)款“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或“科技加速贷”支持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获贷款企业在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按照贷款本金4%/年的标准给予支持。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对于在福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非公开上市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在银行取得贷款所产生的中介费用(包含评估费、担保费等)和银行利息进行支持。
支持额度:企业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后,按不超过实际所发生中介费用的50%且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对申请企业进行支持;按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对申请企业进行利息支持。对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该项(一)(二)(三)款支持额度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影响。该项支持不受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二节 其他项目
第五条 企业引进奖励
引进具备一定规模、创新能力强、纳税能力强的高成长科技企业,在福田区注册后,第一个或第二个会计年度纳税高于1000万元并且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落户奖励;第一个或第二个会计年度纳税高于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区外引进的科技型企业,往年曾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在福田区经营一年以上的,国家级给予300万元,省级给予200万元,市级给予100万元支持;区外引进的科技型企业,往年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计划”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并在福田区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50万元支持。
该项支持不受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六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配套支持,配套支持标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配套30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配套200万元,市级重点实验室配套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配套支持,配套支持标准为国家认定的配套支持300万元,省认定的配套支持200万元,市认定的配套支持100万元。以上配套金额均不超过国家、省、市认定支持金额。
该项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第七条 科技计划配套支持
对在上一年度列入国家及广东省科技、企业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并获得无偿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国家、省、市支持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列入计划的,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60万元。已获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支持的项目,或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或省多项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请。
配套支持的计划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深圳市技术转移支持项目以及其他区政府认为应予配套的计划。
该项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第八条 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按国家、省、市奖金的50%支持,且不超过30万元。
该项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该项支持不受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计划”或深圳市“孔雀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在福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在福田完成注册和税务登记后给予5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企业注册满一年并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创新活动的,给予100万元的研发支持,并按所获上级计划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
该项(一)(二)款支持额度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影响。
第十条 互联网重点项目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或广东省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支持的企业按国家或广东省支持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获得支持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该项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支持
对主营业务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及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企业,给予其上一年度平台实际投资总额50%的支持,且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企业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已经实施,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
(三)取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年检。
该项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奖励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对上一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福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
(二)中国专利奖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给予中国专利奖奖励,每项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0万元,每项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25万元。一家企业的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奖励。对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上一年度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授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奖励: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奖励: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奖励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奖励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3.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奖励: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每个著作权奖励600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奖励: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2000元。
该项(一)(二)(三)款支持额度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影响。该项支持不受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对区政府同意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在福田区完成注册和税务登记后给予50万元的落户支持;
2.企业注册满一年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高端服务,给予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实际纳税额的20%的知识产权高端服务奖励支持;
3.落户福田区的可给予其办公场地房租支持,按每年2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最多连续支持24个月,且不超过企业当年交纳的租金总额。
上述第2.3点合计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奖励。对在福田区注册并获得上一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奖励。对在福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对所代理的权利人为非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非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元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100—200件(含100件)的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每递增100件,增加10万元的额外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3.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的奖励。
上述1.2.3点奖励总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该项(一)(二)(三)款支持额度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的纳税总额影响。该项支持第(三)款不受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十四条 科技园区管理奖励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认定或省、市支持的福田辖区各类科技园区给予相应奖励,国家级认定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享受省级、市级支持的园区按照省级、市级支持额度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其中省级、市级支持额度以获取的最高额度计算,不叠加累计。
(二)对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园区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评分,根据调查评分结果给予园区管理机构最高30万元的奖励。
该项支持第(二)款不受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该项支持额度不受单位上年度在福田的纳税总额影响。
第十五条 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
对获得国家认定或省、市、区支持的各类科技园区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作予以一次性支持。申报项目需事先在区科创局备案,并经区政府同意,根据新建、改扩建面积及投资总额给予支持。
园区新建面积20000(含20000)平方米以上或改扩建面积15000(含15000)平方米以上给予投资总额30%的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性科技园区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符合条件的综合性科技园区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新建面积10000(含10000)—20000平方米或改扩建面积5000(含5000)—15000平方米给予投资总额25%的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性科技园区最高支持不超过150万元,符合条件的综合性科技园区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区政府现有支持的科技园区统计项目投资总额需从2013年以后(含2013年)起计。
申请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须在福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支持的项目最长可在申报时的前十个年度内开工建设,申报时已完成全面建设并获得相关资质,企业入驻达90%以上,并有专业的园区管理机构运营一年以上;
(三)申请本项目奖励的园区要求必须单一产权,有70%的面积用于科技企业入驻,入园企业达20家以上,入驻企业中科技企业比例达到70%以上。
该项支持额度不受单位上年度在福田的纳税总额影响。
第十六条 科技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支持对象为注册在福田区并入驻在福田区的深圳市特色科技园、区政府支持的专业科技产业园的科技企业、技术服务类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以及为所在科技园区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最多只能申请享受其中一类房租支持。
(一)孵化类企业房租支持。入园前注册时间不满24个月,且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入园6个月以上,不超过48个月的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孵化类企业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按照每年2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聚集类企业房租支持。经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科技类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最多连续支持三年。聚集类企业根据其在福田的纳税总额,按比例给予支持。支持比例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年度预算总量控制,最高不超过其在福田区纳税的10%,且不超过企业交纳的租金总额。
(三)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房租支持。对参加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由深圳市政府主办)获奖的个人或团队在福田区创办的企业,落户福田的可给予其办公场地房租支持,按每年2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且不超过企业当年交纳的租金总额。
(四)为科技园区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给予其设立在园区内的食堂20元/平方米/月的支持,连续支持三年,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对事先在科创局备案的,外引的纳税能力强,在福田纳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落户的租赁面积,以每年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2000平方米,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在福田纳税额的10%,最多连续支持三年。
该项(一)(三)(四)款支持不受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影响。该项(一)(二)(三)(四)(五)款支持不受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企业按区科创局当年编制的申请指南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各项支持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及申报要求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区科创局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产业发展需要,调整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实行公平公开、择优支持。
第十八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第十九条 除外情形
(一)对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支持金额可不受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纳税总额的限制。
(二)本细则各项目规定的除外情形。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 受理与审批流程
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按照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区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辖区企业或组织质量提升和管理创新,推动辖区企业或组织导入并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下称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是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
对获得福田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支持。
第五条 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奖励
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评审(达450分)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产业资金需由企业直接申请办理,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材料递交联审会办公室窗口。
第七条 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获区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大奖、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奖励的有关证明文件。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记录的;
(四)近三年在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严重问题的;
(五)有违法违纪、偷逃税行为,或有重大不良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六)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应支持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送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受理与审批流程:由主管部门按照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区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福田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辖区企业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即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分项的主管部门。区产业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资金来源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
第三条 凡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依照本细则向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产业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一节 评审类项目
第四条 对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支持的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第五条 对已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
(一)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二)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三)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第六条 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予以支持的条件: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实质性工作成果(颁布、执行联盟标准等)。
第七条 对已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第二节 核准类项目
第八条 对已完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获得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第九条 对已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第十条 对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示范单位)认定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第三章 支持标准和额度
第十一条 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额度
(一)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二)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三)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四)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额度
(一)国际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二)国家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三)行业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四)广东省地方标准: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万元的支持;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
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三条 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支持额度: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80万元。
第十四条 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支持额度: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支持;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
参与技术标准文件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额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每证支持5千元,每个企业总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认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支持额度: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认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和2万元的支持。每个企业从A类到4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支持应扣除低类别的支持,总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项目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业,可分别给予12万元、5万元、5万元的支持。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总额超出当年可安排的产业资金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总额的,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资金规模限制和企业申请情况,按照扶优扶强、比例分配等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报送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许可证明、资质证明或等级证明文件;
(四)最近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二条 按第四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成立全国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按第五条、第七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已发布的标准文本;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
第二十四条 按照第六条、第十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相关部门下达正式批准成立的文件,申请认定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的还需要提供通过考核验收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区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资金由区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与核准,并报区联审会审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申请项目不同,实行不同的审批方式。评审制、核准制的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不得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八条 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效益目标,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福田高端发展和转型升级进程中带动作用,激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联系企业和服务产业发展的活力,提升政府运用市场规则机制服务经济、推动社会经济有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行业协会支持项目的审定机构,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行业协会支持项目的统筹协调,各产业部门负责相关项目备案和审核。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的统筹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地在福田辖区,服务产业发展有较强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园区商会和联谊会等社会组织(下称协会);
(二)组织架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活动开展计划性强,会员认可度高;
(三)对福田社会、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或所开展活动对福田的产业集聚、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导向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支持。根据《福田区行业协会奖励办法》,对被评为“活力金奖”的协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对被评为“活力奖”的协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支持。
第六条 展会支持。举办经备案由区政府联合主办或承办的专业展会或博览会,给予协会在场租、展位、宣传、运输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以下,最高5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公共平台支持。经区政府备案,由协会自主建设的对改善行业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作用突出并有利于提高行业自我服务能力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及信息化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课题研究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对协会承担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制订、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等课题及有重大影响的专项研究活动,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单项活动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三章 限制和除外情形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协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有关资金支持的,不再支持。
(三)对产业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支持金额可不受该协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协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协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资金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申请,根据协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协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协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为事后支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十四条 审批流程
主管部门按照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协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协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相关政府部门分别对协会注册情况和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对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地已搬离福田区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协会,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四)归档。联审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协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受支持协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内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协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协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