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期(总第88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03-24 00:00来源 : 正义网 信息索引号 : /2014-415489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14年第1期
1、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发〔2014〕2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办〔2014〕1号)
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的精神,根据《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深发〔2013〕9号)的总体部署和福田区委六届十二次全会提出的在法治化道路上率先前行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全面实施为主线,通过专项行动的方式,立说立行,立竿见影,分阶段推进我区法治城区建设。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法治城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依法执政水平、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司法公信力、全社会法治意识和市民法律素养等有明显提升。
——依法执政水平明显增强。各级党组织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党委决策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更见成效。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界定合理,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规则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行政问责制度充分落实。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透明度,将信息公开作为促进依法办事的重要抓手。引入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和规则,树立法治刚性,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司法公开成效明显,司法效率切实提升,司法权威得到加强,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
——全社会法治意识和市民法律素养普遍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治文化氛围浓厚,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分阶段工作安排
分阶段、分专题推进法治城区建设。每一阶段的专项行动在本阶段见到成效,本阶段结束后要继续推进,形成长效机制。
(一)第一阶段(2014年3月—2014年6月)
集中开展6个专项行动:
1.开展深入推进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模范带领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结合当前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针对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别开展宪法等法律知识普及培训、行政法规培训,以及与专业岗位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展与职员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分级分类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测试,提升全体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开展依法办事自查自纠活动,各党政机关对照加快建设法治城区的要求查问题、找差距,及时整改。结合年度考核对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情况进行民主测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开展开门监督活动,充分利用多种渠道,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情况进行监督。〔牵头领导:杨湘宁,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编办),参与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普法办)〕
2.开展全面推进法规实施专项行动。全力配合市人大开展的法规梳理工作,查找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于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法规,加强法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帮助、督促法规实施单位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增强法规实施效果,并建立相应机制,使法规实施情况梳理常态化、制度化。健全人大代表监督法规实施的体制机制,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相统一,进一步树立法律的权威。〔牵头领导:任健,牵头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参与单位:区依法治区办、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区司法局(普法办)、区监察局等〕
3.开展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专项行动。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实行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相分离,建立受理、甄别和分类处理机制,完善审查办理机制,健全刚性终结及移交机制,加大依法惩处违法信访行为的力度,适时公开审理一批典型案件,加强宣传引导,把涉法涉诉信访处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真正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机统一。〔牵头领导:乔智,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参与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应急办)等〕
4.开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专项行动。按照市委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法院职能特点、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系,着重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面向社会的法官遴选机制,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前提下,打通法官与其他法律工作者的通道,吸纳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牵头领导:杨湘宁,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编办),参与单位:区委政法委、区人力资源局、区人民法院等〕
5.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以涉及民生执法的行政部门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曝光和处理一批负面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整顿行政执法作风,促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医患纠纷、破坏生态环境等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法严格处理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职能,切实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有案不立等问题,着力抓好信息共享平台和配套工作制度建设,确保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牵头领导:乔智,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参与单位: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区监察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6.开展市民法治素养大提升专项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法治城区建设工作,“开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地凝聚全社会的智慧,让法治城区建设的过程成为提高全体市民素质和遵法、守法能力的过程。积极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法律推广的先进经验,改革普法体制、加大普法投入、创新普法方式,大力提升市民的法律素养。结合市民文化大讲堂活动,邀请专家学者举办法制讲座。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大法制公益广告投放的力度,明确媒体开展法制公益宣传版面、时间的比例,在黄金时段播放普法宣传案例,进一步提升法制宣传的强度和频度;针对中小学生、来深建设者等普法重点对象制定专项普法措施,强化学校和企业知法、普法、守法的社会责任,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法制宣传的内容,通过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剖析鲜活生动的典型案例等,切实增强宣传的效果。〔牵头领导:孟漫,牵头单位:区司法局(普法办),参与单位: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依法治区办、区监察局、区信访局、各驻区新闻单位等〕
(二)第二阶段(2014年7月—12月)
第二阶段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要提前启动有关调研,并于2014年5月15日前向区依法治区办提交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牵头领导和具体内容,确保7月正式实施。
1.配合市人大开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专项行动。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通过媒体、网络公开征集立法选题。通过媒体、网络公开立法进程和立法资料,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对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建立分析采纳和反馈制度。(牵头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配合市政府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专项行动。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对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使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持统一。〔牵头单位: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3.开展政府信息透明度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推进财政预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通过政府公报、网络、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适时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建立政府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打通信息“孤岛”。(牵头单位: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4.开展政务诚信系统建设专项行动。贯彻中央、省、市全面开展社会诚信建设的总体思路, 探索建立并完善政务诚信系统。制定政务诚信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将政府掌握的执法、司法等信息录入政务诚信系统,与社会力量合作,发挥政务诚信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牵头单位:区社会工作委员会)
5.开展依法行政报告专项行动。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度、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区政府组成部门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牵头单位: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6.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专项行动。继续清理压减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权力运行,加强监督,提升效率,促进行政管理的精细化和政务服务的智能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市政府关于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的工作部署。继续总结城市综合执法经验,理顺城管等执法体制,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广综合窗口收文模式,逐步实现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一网办、一窗办、一站办”。〔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
7.开展创新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专项行动。积极稳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机制,全面完善以审判团队为载体的审判组织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模式,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审判,建立完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新模式。(牵头单位:区人民法院)
8.开展司法公开专项行动。利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完善可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庭审在线天天直播机制,依法探索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等诉讼活动的公开审查制度,以公开促公正。(牵头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三)第三阶段(2015年1月起)
第三阶段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要提前启动有关调研,并于2014年11月15日前向区依法治区办提交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牵头领导和具体内容,确保2015年1月正式实施。
1.开展党委、政府决策合法性审查专项行动。健全党委、政府决策机制,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以及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为抓手,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推进党委、政府决策的规范化、法治化。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等。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牵头单位: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2.开展加强人大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强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执行到位。积极探索区人大运用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切实提高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监督实效。探索人大代表履职的新方式,优化代表知识和年龄结构,完善对代表履职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职能力。(牵头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3.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严格执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监察,严肃查处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牵头单位:区监察局)
4.开展创新检察权运行机制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化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完善改革配套机制和运作规范,理顺对外协调机制。完善检察官选任招录、职业训练、任免惩戒制度;探索成立吸收社会人士参与的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探索建立全方位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牵头单位:区人民检察院)
5.开展强化诉讼监督专项行动。继续加大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环节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司法腐败案件,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全力推进新型诉讼监督模式建设,配合市人民检察院继续推进和完善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监督、刑罚执行及监管场所监督四大平台和相应的配套机制建设。(牵头单位:区人民检察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科学统筹,分阶段有序推进实施法治城区建设,努力为改革发展各项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各专项行动分别由一名区领导牵头,指导、组织、协调行动的开展。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责任人、具体方案和推进时间表,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各参与单位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各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理论研究。各涉法部门要加强对加快法治城区建设的制度和理论研究,重点研究与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在管理、法治方面的差距,结合地方实际拿出一批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强的研究成果,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牵头单位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上月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报送区依法治区办。区依法治区办统一汇总、评估进度后报告区委、市依法治市办。每个阶段结束后,区依法治区办要对本阶段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督促各牵头单位建立长效机制,并报告区委、市依法治市办。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跟踪督促检查,确保各专项行动按进度推进;对活动不开展、要求不落实、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督促整改,确保活动整体推进,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报道。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法治城区建设工作的目标、理念、思路、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党组织,区各团体党组织,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现将《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例会制度》、《〈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督查方案》、《深入推进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法规实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专项行动方案》、《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专项行动方案》、《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市民法治素养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例会制度
为贯彻落实《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第一阶段6个专项行动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工作例会制度。
区委常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吴晶同志为例会总召集人,负责召集两个层面的工作例会。例会参加领导和参加人员根据工作阶段及推进情况作相应调整。
一、领导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和统筹《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听取各牵头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一)参加人员
主 持 人:张 文(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参加领导:张青山(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乔 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杨湘宁(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吴 晶(区委常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 波(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任 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孟 漫(副区长)
胡 鹰(区人民法院院长)
孙爱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列席人员:罗 平(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全福(区依法治区办主任)
揭德才(区司法局局长)
蔡 晓(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二)例会安排
行动第一阶段拟自3月至7月,共召开5次领导例会,每月月初召开。
首次例会会议主要内容:区依法治区办就《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行动方案向各参与单位作总体汇报;各牵头单位汇报工作安排及进展;参会领导就相关问题作出工作安排。
第2—4次例会会议主要内容:区依法治区办汇报上月工作整体进展情况;各牵头单位汇报专项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查室通报督查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参会领导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第5次例会会议主要内容:区依法治区办作第一阶段行动工作总结,并部署开展第二阶段的各项工作;各牵头单位汇报第一阶段工作;督查室汇报第一阶段总体督查情况;参会领导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二、工作例会
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听取6个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推进部署各项具体工作,讨论研究重要事项,统筹安排牵头领导例会相关议程。
主 持 人:吴 晶(区委常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参加领导:任 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参加人员:张红洲(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罗 平(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晓彬(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编办主任)
赖 穗(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丽娟(区人大法工委主任)
王全福(区依法治区办主任)
揭德才(区司法局局长)
黄玉珠(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蔡 晓(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在区法制办设立秘书组,具体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督查方案
为确保《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顺利推行,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工作小组组成
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依法治区办组成联合督查工作小组,对《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督促检查。
二、督查工作时间
2014年3月至2015年底。
三、督查工作内容
1.《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及《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专项行动方案进度安排表》;
2.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领导例会(以下简称“领导例会”)和工作例会部署的事项。
四、督查工作分工
区依法治区办根据《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对各专项行动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每个事项的具体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形成《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专项行动方案进度安排表》;每月定期汇总实施情况(包括: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具体工作目标在时间节点完成情况、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相应任务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按照《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专项行动方案进度安排表》,对各项工作的进度进行评估后报告区委。同时,把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相应任务,且没有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合理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事项及其进展情况,通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根据《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对区依法治区办评估后提出的未按进度完成的事项进行督办;对领导例会和工作例会部署的事项进行督查。
五、督查工作机制
区依法治区办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相应任务,且没有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合理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事项及其进展情况,通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据此对未按进度推进事项的单位分别进行督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把督查结果形成专报,在领导例会上进行报告。此外,每月领导例会和工作例会部署的事项,以及区主要领导当月的相关批示,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督办后,合并专报中在下一次领导例会上进行报告。
六、督查工作方式
1.了解工作情况。及时全面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对进度滞后的事项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
2.开展明察暗访。适时针对具体事项进行明察暗访,核实相关工作的实际进展和成效。
3.进行督查调研。挖掘发现一些有前瞻性、代表性,或有借鉴推广意义的事项,深入开展督查调研,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工作建议。
七、实施督查问责
1.对不能按照进度完成任务的单位,督查工作小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督查工作小组在领导例会上向各位区领导报告。
2.存在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按进度完成任务情况的单位,督查工作小组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3.对提供虚假情况、瞒报的单位,督查工作小组责成其向区委写出书面检查。
深入推进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为深入推进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深入推进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促使各级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模范带领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二、时间安排
2014年3月—2014年6月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讲法活动
1.安排一次中心组学习活动。区理论中心组近期结合理论学习,安排一次法律知识专题学习,通过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中心组理论学习年度计划中,应保证有集中学法的内容。区各有关单位的学习活动计划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区委宣传部(区委讲师团)。(主办单位:区委宣传部)
2.“一把手”带头举办一次法律讲座。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带头在本单位开展一次普法讲课,围绕相关法律规定、如何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等内容开展讲学,带动各单位学法氛围的提升。区各有关单位“一把手”的讲课情况及课件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区委组织部。(主办单位:区委组织部)
(二)公职人员法律素养提升活动
3.指定一批必学、选学书目。包括《宪法》、《公务员法》、党内重要法规等基本法律法规及其释义,各单位可指定1—2本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释义书目。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主办单位:区依法治区办、区普法办)
4.撰写一篇学法心得。组织全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观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养成》等系列讲座视频,并要求提交一篇800到2000字的心得体会。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主办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区依法治区办、区普法办)
5.开展一次集中法制教育学习和测试。组织全区科级以下干部开展宪法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建设论述的网上学习和测试,要求各单位学习覆盖率和合格率达到100%。同时将法制教育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等党校主体班的培训内容,结合干部的职系职级特点、岗位需求和履职需要,对综合管理类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他类别公职人员分级分类开展法律知识培训。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主办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区依法治区办、区普法办)
(三)依法办事自查自纠和考评活动
6.开展依法办事自查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对照区委关于加快建设法治城区的具体要求,认真开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查活动,深入查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制定文件、决策、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法律程序、违背实质正义的情况。针对查找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区各有关单位的自查自纠书面报告于2014年5月15日前报区依法治区办。(主办单位:区依法治区办、区普法办)
7.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考评工作。结合年度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时,要将学法用法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在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评价中将依法办事作为重要指标进行测评,对测评数据进行专项分析,重点查找依法办事方面评价较低、依法行政水平不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2014年6月15日前完成。(主办单位:区委组织部)
(四)开展开门监督活动
8.利用多种渠道鼓励群众发挥监督作用。通过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对单位及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收集、梳理、反馈。2014年第一季度启动,5月15日前将活动情况报区委组织部。(主办单位:区各有关单位)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区各主办单位要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尽快行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区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动态及时上报。
全面推进法规实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为全面推进法规实施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加快建设法治城区”的总目标,以积极的态度全面推进法规实施专项行动。通过开展法规梳理和法规实施专项行动,查找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帮助法规实施单位解决相关问题;加强法规宣传工作,加大法规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增强法规实施效果,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相统一,维护法律权威,努力推进法治城区建设。
二、法规梳理
(一)法规梳理内容和范围
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规梳理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法规梳理方案》)的有关要求,配合市人大从法规总体实施情况、法规内容、法规操作性等方面对我市现行有效的且实施届满一年以上的153项法规进行梳理。
(二)责任单位
实施单位:按照《法规梳理方案》的要求,认真核对所实施法规的数量,按照要求对法规进行梳理,及时向对口联系的区人大各委、办沟通,报送梳理报告等。梳理报告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法规梳理方案》的要求,做好自身承担的法规梳理工作、有关协调工作和公文的收发等工作。
区人大法工委:按照《法规梳理方案》的要求,编制法规梳理工作方案,召集有关梳理协调会,做好自身承担的法规梳理工作,汇总分析综合法规梳理情况。
区人大其他各工委:按照《法规梳理方案》的要求,做好自身承担的法规梳理工作,汇总分析综合所联系法规实施单位的法规梳理情况,指导所联系法规实施单位的梳理工作。
(三)梳理程序
1.2013年11月底前,市人大各委、办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向法规实施单位发出开展法规梳理工作的通知,启动梳理工作。法规梳理涉及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等单位的,我区相关单位应及时报送有关实施情况;
2.2014年3月底前,市人大各委、办审核各自分工负责的法规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梳理报告,如发现涉及我区相关单位的报告有遗漏、内容不全、不明确等问题的,我区相关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补报。
三、法规实施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要求
在2012年度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工作基础上,市人大与市政府及有关法规实施单位沟通后,选择六项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的法规,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引导广大市民自觉守法,推动法规有效实施。我区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同步开展专项行动。
(二)专项行动安排
1.《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牵头单位: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法规实施单位:区城管局
实施时间:2014年3月
实施措施:开展“文明养犬进社区”活动,深入社区进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组织人大代表参与法规宣传和普及,组织社区居民讨论有关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开展全区查处烈性禁养犬行动、流浪无主犬只收容救助行动、养犬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2.《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牵头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法规实施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西部交通运输局
实施时间:2014年3月
实施措施:区政府督促相关部门于2014年6月15日前制定出有关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4年下半年开展对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牵头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侨工委
法规实施单位:区卫计局
实施时间:2014年3月
实施措施:组织人大代表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视察、检查;发挥区人大的积极作用,通过社区联络站等平台,普及条例,使普法工作走向基层,走向民众;邀请新闻媒体对条例的实施情况作系列报道,进一步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4.《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牵头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侨工委
法规实施单位:区环保水务局
实施时间:2014年4月
实施措施: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查找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组织召开法规实施协调会,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贯彻实施;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实施办法,建章立制,确保该项制度贯彻落实。
5.《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牵头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法规实施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福田大队
实施时间:2014年5月
实施措施:市政府将于2014年6月30日前出台与条例配套的既有建筑物消防技术规范及限制使用令实施办法,区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执行限制使用令;市公安消防支队福田大队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大使”制度的相关工作;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4年下半年开展有关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6.《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牵头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法规实施单位:区文明办、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等
实施时间:2014年6月
实施措施:组织人大代表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视察、检查,听取有关单位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到辖区基层单位、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等深入开展普法工作。
(三)有关准备工作
1.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教科文卫侨工委(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根据专项行动安排和法规项目,确定法规实施具体专项行动内容,制定具体方案,并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衔接做好有关宣传工作,于每月15日前开展专项行动。
2.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联系媒体,做好相关宣传协调工作。以区人大网站为主要宣传载体,同时根据法规宣传需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途径,对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3.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专项行动的同时,积极督促法规实施单位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推动法规有效实施。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思路和目标
(一)改革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依据,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保护合法信访、打击违法信访,真正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为我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改革目标
一是改变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多头登记、受理、交办、督办的做法,由公检法司等部门依法处理。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受理、不统计、不交办、不通报。
二是改变以往集中交办、以行政力量启动司法程序、用非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问题的做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三是努力消除社会上“信访不信法”的不良倾向,解决司法裁决“终审不终”的问题,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是完善公检法司等部门涉法涉诉信访受理、审查、纠错、终结、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有错必纠,坚决维护公正裁决。
五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移交机制,落实终结移交后的教育、化解、帮扶、劝返责任。
六是健全依法惩处违法信访行为工作机制,严格依法打击缠访、闹访、串访、极端访等违法信访行为。
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组织领导
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依托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由区委政法委牵头成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专项行动小组,协调区信访局(应急办)、区政法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
三、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
(一)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离机制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在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案件程序中或程序终结后,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处理程序、结果或其他事项不满,采用书信、电邮、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进行的信访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积极引导信访人到信访事项对口政法机关依法解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应将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直接转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公检法司等部门对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信访部门转来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及时接收、认真办理。
2014年6月底前,出台相应工作机制,启动分离工作。〔牵头单位:区信访局(应急办)、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纪委、区政法各部门〕
(二)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的“诉”、“访”分离机制
公检法司各部门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区分涉法涉诉信访的“诉”与“访”,制定“诉”与“访”分离的操作细则。涉法涉诉信访人在法律程序内提出的诉求,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属于“诉”;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法律程序外的问题,或所提诉求的法定程序已经终结的,属于“访”。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的“诉”和“访”分离机制,需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接访人员对信访问题所涉及的法律业务要熟悉,及时判断出该问题可以导入的相关处理程序;二是政法机关内部业务部门要及时掌握相关的信访问题,快捷有效地将符合条件的信访事项导入法定程序。
2014年6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区政法各部门)
(三)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分类、审查办理机制
政法机关应制定完善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分类和审查办理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将程序中的案件导入法定程序;将错案瑕疵案导入纠错补正程序;将已穷尽法律程序的案件导入政法机关内部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将因涉法事由导致信访人生活困难的案件导入司法救助程序。属于“访”的事项,坚持有限审查原则,严格办理流程,严把接访、审查等环节。切实解决好入口不顺、门槛过高、时限过长、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内部立案信访机构在信访申诉办理过程中的统筹协调作用,赋予立案信访机构跟踪督办职能和向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建议的职能。发挥内部业务部门的专业审查优势,重点审查信访申诉事项是否有法律依据,申诉诉求是否合理,申诉诉求所涉案件是否存在错误或瑕疵。对再审申请、抗诉申请、复议申请等,要建立更加严密的案件复查制度,严把证据关,依法公正作出结论。
2014年6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区政法各部门)
(四)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司法救助制度
2012年4月,区财政局、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已共同制定了《福田区信访稳定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福信发〔2012〕1号),初步建立了区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要严格救助范围。对于因刑事案件丧失破案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不到位、民事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确已造成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要及时给予救助。司法救助坚持专款专用、一次性救助和小额救助等原则,重点解决被救助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体现国家关怀的抚慰性和救济性。各部门在使用救助资金时,必须坚持与当事人达成息诉罢访协议后再发放救助金,没有息诉罢访的一律不得发放救助资金。区政法各部门要将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息诉罢访情况每季度形成专门报告报区委政法委。
2014年6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区信访局(应急办)、区财政局、区政法各部门〕
(五)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刚性终结申报机制
对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过错查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工作到位、实际困难帮扶救助到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政法机关予以信访结案。信访人仍无理缠访的,由区政法各部门按照上级政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分别逐级向省级政法机关申报终结。经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以最终生效的法律结论作为信访终结结论,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案件依法终结后,即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程序退出,政法机关不再处理。
省级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后,原办案单位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函告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和其他政法机关。终结决定可在有关信访场所公布,影响较大的无理访案件,可将案件事实、政法机关的处理情况和信访人的不合理要求,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2014年6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区政法各部门)
(六)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移交机制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终结后,案件退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程序。对于信访人在案件终结后仍不息诉罢访且反复缠访闹访的,政法机关应全面整理案件处理情况、终结情况、信访人准确信息资料、后续处理建议等,形成正式移交报告,予以分类移交:
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外省或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的,由区政法各部门逐级向省级政法机关呈报移交报告,由省级政法机关报省委政法委,再由省委政法委与外省或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相关部门衔接移交。
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其他区的,由区政法各部门向市直政法各部门呈报移交报告,将拟移交案件报市委政法委和市信访局备案后,在市委政法委和市信访局监督指导下,由市直政法各部门向相应的区正式移交。
2014年6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应急办),责任单位:区政法各部门〕
(七)建立后续化解帮扶劝返工作机制
我区对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区或接受上级移交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统筹协调督促基层组织、民政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落实针对信访人的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区政法部门应配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信访人确有实际生活困难的,应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对于坚持信访的信访人,要切实做好教育疏导。
涉法涉诉信访人进京上访,由驻京工作组配合中央相关国家机关和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负责信访人的接返工作。接返后,视案件终结与否等具体情况分类衔接处理。属于未终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由相应政法机关接访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属于已终结移交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由接受移交的区落实后续教育化解帮扶工作。涉法涉诉信访人赴省上访的,按照广东省联席会议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处理。接返进京赴省信访人的职责单位为信访事权单位。
2014年6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区信访局(应急办),责任单位:区政法各部门〕
(八)完善涉法涉诉信访评议和责任查究机制
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评议体系,以信访规范化建设、工作作风、工作秩序、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能否得到有效解决为重点,督促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自觉预防、主动化解信访问题。区政法各部门要落实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倒查制,制定和完善责任追究工作规范,明确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和整改措施,将责任追究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司法环节、岗位和人员。
2014年6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区政法各部门)
(九)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共享平台
市委政法委依托全市政法网的建设,建立全市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共享平台。我区政法各部门应及时将重点案件、缠访闹访重复访案件、提请协调案件、司法救助案件、终结案件、移交案件等信息录入共享平台,切实解决党委政法委与政法机关之间、政法机关之间、政法机关与联席会议办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信息共享不能、多头处理、标准不一等问题。
2014年6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区政法各部门、区信访局(应急办)〕
(十)健全依法惩处违法信访行为工作机制
福田公安分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严格依法打击缠访、闹访、串访、极端访等违法信访行为。其他政法机关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并做好后续衔接配合工作。区法院和检察院应按照司法警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相关工作细则,强化司法警察在制止违法信访、维护信访秩序、维护司法工作秩序等方面的职能,实现司法警察与公安机关的有效对接和联动。
政法机关要深入研究各类违法信访行为的特征、危害性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积极探索扩大拘役刑的适用范围、提升教育矫治效果,进一步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确保依法及时准确地处置违法信访行为。
2014年3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
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宣传引导
积极引入法律援助,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加大对民事、刑事案件申诉新程序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内容的宣传力度。全区政法部门要结合司法公开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具体内容,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申诉。
新闻媒体要引导舆论,多做正面宣传,把政法机关依法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报道出去,把便民利民的措施公布出去,把依法打击违法信访的案例宣传出去,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自觉接受、尊重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决,共同营造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良好氛围。
宣传引导工作贯穿于专项行动全过程。(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普法办、区政法各部门)
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
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法院职能特点、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强化职业保障和监督,全面打造精英化、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为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和权威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全市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着重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实行法官职级制度、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法官考核监督机制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司法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适时推行改革。﹝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编办),参与单位: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等﹞
二、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
探索建立开放的法官遴选机制,打通法官与其他法律工作者的通道,吸纳更多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以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改革现有法院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根据法院工作人员的不同类别(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实施不同的招聘办法。继续完善从本院法官助理中选任法官,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前提下,探索建立面向社会从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遴选法官制度,拿出区法院部分法官职位面向社会遴选,总结第一批遴选的做法经验,完善遴选办法,每年定期组织遴选。﹝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编办),参与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力资源局等﹞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推动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项改革事项的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积极跟进改革进展情况。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能和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推进改革进程。各单位要根据方案的要求,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位,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到实处。
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为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规划土地监察、环保、城管等涉及民生的部门和领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曝光和处理一批弹性执法、不文明执法、选择性执法的负面典型,促进全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职能,切实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有案不立等问题,深挖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推进全区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由区监察局牵头)
1.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全区具有行政执法事权的区属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通过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查处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文明执法、选择性执法等典型问题,通报和曝光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同时从执法主体、程序、时限、扣押物品、自由裁量等方面查找不足,及时整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执法工作程序,细化内部职责权限,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区各执法部门负责,2014年3月底前完成)
2.对环保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典型环境问题开展倒查追责,深挖细查突发环境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保证责任追究落实到位。落实《深圳市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治污保洁工程约谈制度》,选择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因整治工作不力,被挂牌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决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约谈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对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中存在问题严格监督检查和追究责任。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新建抢建严重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属街道办落实查违责任。规范土地管理。对查违工作中不履职以及不正确履职的部门及个人,尤其对直接参与、包庇纵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有案不移的,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4.强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依托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采取值机检查、调卷核查与案卷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行政处罚电子监察数据核查和案卷评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规范等。核查结论及评查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对重大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启动行政问责。(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区法制办负责,全年推进)
(二)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检查(由区委政法委牵头)
1.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升级完善。构建我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平台功能,增强用户体验,确保全区“两法衔接”案件的办理过程全面纳入监督;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发“双打”案件个性化子系统;狠抓《深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规定》的落实,推动公安机关内部归口管理平台,加强平台运用和操作的培训和指导,做到严格按照规定录入和反馈案件信息。(此项工作由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参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
2.加强检察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充分履行检察职责和行政监察职能;建立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联动监督工作机制,通过联合检查、线索移送、办案协作、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力度。每年组成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组,对相关部门“两法衔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改进,限期反馈,适时复查。(此项工作由区人民检察院、区监察局负责,全年推进)
3.加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全区“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区相关工作;提升固化联合监督检查行动模式,形成“两法衔接”工作轮动效应;健全案件咨询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进程中形成工作沟通、协调常态化;实行定期培训制度,强化执法办案人员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此项工作由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参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3月15日前完成,其他工作全年推进)
4.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积极探索案件数据自动提取与推送,分步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行政执法数据系统互联互通。近期,通过开通授权用户,共享案件办理信息;远期,系统之间对接互联,实现案件的执法主体、程序、时限、裁量等行政执法要素与立案、批捕、起诉、判决等刑事司法信息自动推送。(此项工作由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开通授权账户2014年3月15日前完成,其他工作全年推进)
5.加强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监督。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分析研判,对监督检查以及平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拖延推诿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直接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此项工作由区委政法委、区“平安”办、区人民检察院、区监察局负责,全年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一把手”直接负责,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制定落实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抽调骨干力量具体承担行政执法情况梳理和整改工作。“两法衔接”各相关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会议,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工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两法衔接”工作。
(二)强化检查整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目标要求和工作任务安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权行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责任追究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认真检查,做好内部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区人民检察院要与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选取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活动,加强民生保护。
(三)加强宣传报道。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官方微博、设点宣传、公益广告、图片展览等形式及时宣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两法衔接”的重要意义、主要部署、阶段成果、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提升党委、政府依法保障民生的社会认知度,为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完善“两法衔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严格监督问责。区委政法委、区监察局将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的,拒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民法治素养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福田区加快建设法治城区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为深入推进市民法治素养大提升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中国的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区委关于加快建设法治城区的部署,通过开展市民法治素养大提升专项行动,探索完善长效普法宣传工作机制,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推动形成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促进市民的法律素质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同步,与现代文明相协调。
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开展“普法志愿者在行动”主题活动
1.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广大市民争当普法志愿者,提高市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主体意识,以自觉行为感染带动身边的人,成为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的一员。以法律从业人员为骨干,推动志愿者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开展义务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区普法办、团区委,参与单位:各普法职责单位,时间安排:2014年3月启动,长期推进)
(二)推进各媒体落实公益法制宣传社会责任
2.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依法治市办的统筹协调下,明确各媒体开展法制宣传类公益广告年度发布版面、时间的总量,协调投放。(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普法办,时间安排: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本地报刊、电台、电视台、移动视讯开辟普法专栏、节目,不断提高专栏、节目的质量。(牵头单位:驻区各新闻单位,时间安排:2014年6月底前完成各专题、节目、平台建立)
4.推进网络、楼宇内部及电梯、户外LED屏、手机短信、地铁灯箱等各种媒介落实公益普法责任,传播法治理念。(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科技创新局、市交通运输委西部运输局等,时间安排:2014年6月底前实现覆盖各媒介,逐步增强各媒介公益普法力度)
5.依托“法治深圳网”、普法微博微信,发挥微平台作用,传递最新法治动态,发布法律小百科知识,结合热门话题开展案件讨论、法律点评等,提高公众对法治建设的参与度和关注度。(牵头单位:区普法办、区依法治区办,参与单位:全区各单位,时间安排:2014年3月启动,持续推进。)
6.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制作与市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制宣传用语,加强宣传推广。(牵头单位:区普法办,参与单位:各普法职责单位,时间安排:2014年3月启动,持续推进)
(三)策划创作系列普法文化产品
7.策划创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梦·与法同行”系列普法公益广告。(牵头单位:区普法办,时间安排:2014年6月前完成)
8.调动文艺创作团体,创作高质量的法制类漫画、动画、歌曲、小品、相声等各种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产品。(牵头单位:区文体局, 时间安排:2014年6月底前创作出一批法治文化产品,长期推进此项工作。)
(四)开展典型案例普法
9.收集整理法治建设各领域的典型案例,并加以点评、警示,明确法律依据和违法后果,联合媒体制作成专题视频节目、广播节目等各类普法作品,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体上刊播,以鲜活生动的案例,引导市民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弘扬法治理念。〔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普法办,参与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应急办)、区监察局等, 时间安排:2014年3月启动,持续推进〕
(五)开展“守法讲文明”系列青少年法制教育
10.面向全区各学校开展法治作品创作大赛,征集到的优秀作品在全区教育网站和学校展播。(牵头单位:区教育局, 时间安排:2014年6月前完成)
11.面向全区中小学生开展“守法讲文明”主题教育。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通过思品课、主题班会、升旗仪式、法制副校长讲座等形式,引导青少年树立规则意识,养成文明守法的行为习惯,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牵头单位:区教育局,时间安排:2014年6月前完成)
12.开展全区中小学法制公开课例大赛,提高教师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能力。(牵头单位:区教育局,时间安排: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开展“春风送暖与法同行”来深建设者法制宣传教育
13.结合流动人口的特点和法律需求,编印《福田区流动人口安居特区法律指南》、法制漫画、宣传折页等宣传资料,放置在辖区内的口岸服务大厅、汽车站候车大厅等公共场所,方便市民自取,为流动人口提供在福田区入户、居住、经营的法律指引。〔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西部运输局、区卫计局、区人力资源局、区租赁局(出租办)、区妇联、区总工会等,时间安排:2014年6月前完成〕
14.以居住地为重点,面向出租房户和辖区流动人口开展房屋租赁、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禁毒、文明市民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西部运输局、区卫计局、区人力资源局、区普法办、区租赁局(出租办)、区总工会、区妇联等,时间安排:2014年6月前完成〕
15.将法制宣传与维权服务结合,以建筑工地、大型工业区为重点,对工人开展职业技术、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局,时间安排:2014年6月前完成)
(七)加强普法经费投入
16.根据专项行动的工作需要,加大普法经费投入,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时间安排:2014年6月底前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是各普法职责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推进福田加快建设法治城区的重要内容。各牵头单位应根据各自的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月度进度安排表,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二是各单位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重点需求开展法制宣传与服务。科学确定法制宣传内容,力求通俗易懂、简单明了,不仅要明确禁止性行为,更要明确法律依据和违法后果,切实增强宣传的有效性。
三是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提升宣传效果,提高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影响力。
四是各牵头单位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月工作任务实施情况报送区依法治区办。
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规范机动车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服务活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列入“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项目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是指列入“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项目,利用政府或企业待规划的闲置土地资源临时设置,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的停车场所,包括的士码头。
的士码头:是指列入“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项目,首先满足的士司机就餐停放,剩余车位可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
货运车辆公共临时停车场:是指列入“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项目,专门供大型客车、货车停放的停车场所,该类停车场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区政府指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
就餐时段:是指的士司机需要就餐的时段。
第四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属地管理、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确保城市交通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规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委一局)负责本区闲置国有储备土地的选址,审批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用地事宜。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本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福田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负责会同市规土委一局、辖区街道办等有关单位,积极寻找各种闲置土地资源,提供可用于建设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地块信息,供区住建局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统筹,协调街道执法队对拟建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用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清理。
福田区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街道办)负责配合区住建局对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监管工作。
福田交警大队或口岸交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负责配合办理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并负责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周边区域违章停车的行政管理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内餐饮场所的食品许可及监管工作。
第六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必须按照区住建局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并在项目建设前就拟建停车场的具体情况向周边居民公示。
第七条 对过往已经建好使用的停车场,属于国有土地的,应当纳入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范畴,实行统一监管;其他土地性质和投资形式的停车场,愿意按照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模式经营管理的,根据需要并经区政府同意,可以纳入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统一监管。
第三章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设立
第八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申请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携带由福田区住建局出具的“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项目证明,向市交警局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并按照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监控设施。
第十一条 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第四章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分类:
A类停车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出地并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
B类停车场:政府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
C类停车场:政府出地,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
D类停车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
E类停车场:其他类型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的产生方式:
B类停车场的管理单位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C类停车场的投资和管理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的士码头停车时段的安排要以满足的士司机用餐为主,每日8∶00—14∶00时间段不允许的士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其他时段允许其他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
第十五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标志、开放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限、监督电话、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保证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监控设施正常使用;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 做好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八)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识;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按规定填报停车场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十一)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二)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在办理完毕上述登记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区住建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管理制度;
(四)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管理期间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维修费用、人员工资等运营费用均由停车场的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除经区政府确定为免费停车场外,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收取基本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的士码头收费标准:的士车辆就餐时段第1小时停车不收费,1小时后收费上限5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全天停车最高收费为10元;的士车辆其他时段停车及其他社会车辆收费标准按其他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其他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前半小时内停车不收费,半小时后收费上限5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全天停车最高收费为10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