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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3期(总第77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7-26 00:00来源 : 区委区政府办 信息索引号 : /2012-4156648

  《政府公报》第三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府〔2012〕7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提供优质高效行政服务的若干意见(福府〔2012〕10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府办〔2012〕15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12〕16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12〕17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2〕18号)

  7、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2〕19号)

  8、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2〕20号)

  9、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2〕21号)

  10、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2〕22号)

  11、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2〕23号)

  1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2〕24号)

  1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长质量奖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2〕25号)

  14、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流程图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年4月13日)

  福府〔2012〕7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规范和明确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申报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用以指导我区拆除重建类项目城市更新工作。

  第二条  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福田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区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福田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辖区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征集及核实业主意愿,负责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所引发的信访、投诉,做好辖区社会管理工作。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工作相关职责。

  第三条  城市更新工作应坚持依法依程序,快速有效,产业升级,结构优化为第一原则。

  第二章 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程序

  第四条  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分为三类:

  (一)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应按《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审查。

  (二)旧住宅区改造类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形:

  1、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计划已报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且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本办法将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汇总审查后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

  2、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后,旧住宅区需拆除重建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1)区政府认为确需拆除重建的旧住宅区项目,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出改造意向,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牵头,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征集及核实业主意愿,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完善资料,请示区政府后申报。

  (2)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辖区业主意愿,提出项目改造意向,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同意后,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集及核实业主意愿,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完善资料,请示区政府后申报。

  (三)除本条第(一)、第(二)项以外的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如工业区、城中村改造等项目,申报主体应向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指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申报,如涉及产业升级等重大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五条  区委区政府认为确需推进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委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专项研究决定。

  第六条  申报主体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指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将相关申报材料转以下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分别就各自职责内容,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回复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是否明显不符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是否属国家、省、市限制发展的高耗能产业,或者是否存在土地利用效益低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提出意见。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根据申报更新单元产业发展现状、产业用房使用功能和区域整体规划,结合企业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对更新单元改造提出意见。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内现状建筑物是否存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的房屋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实施综合整治的情况提供意见。改造后含住宅的更新单元,还应就保障性住房配建责任提出意见。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内现状建筑物是否存在环境污染严重,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情形;申报更新单元内现状建筑物是否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提出意见。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实施综合整治的情况提出意见。

  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内现状建筑物是否存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情形提出意见。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内是否存在违法建筑以及该建筑是否已按相关规定登记台账、接受处理等提出意见。

  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更新单元范围和拟拆除范围的合理性;更新单元社会治安现状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信访投诉量大、内部矛盾大等不利于维稳的因素等提出意见。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应就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建筑物权属及片区法定图则、上层次规划等情况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机构意见。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征求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八条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在职能范围内对更新单元的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是否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是否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申报更新单元是否存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按照《实施细则》等规定是否落实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三)更新单元内现状建设情况核查;

  (四)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性审查;

  (五)更新单元改造时序合理性审查。

  第九条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应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申报指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地块编号、房屋编号、权利主体、更新意愿等内容进行核查,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改造意愿达成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材料应包括更新单元改造意愿公告、更新意愿汇总表、更新单元范围图、建筑信息图,公示地点包括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福田政府在线或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部门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应做好公示期间的咨询解释工作。公示完毕,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应对公示意见进行书面汇总整理。

  第十条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和改造意愿达成情况,按照《申报指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报更新单元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汇报方案提请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

  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不同意申报的更新单元,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应当2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申报的更新单元,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章 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及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申报主体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信息的核查、汇总工作。

  (一)非旧住宅区项目,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应提前介入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工作。

  (二)旧住宅区项目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组织开展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和申报。

  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完成后,由计划申报主体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审批(旧住宅区项目单元规划编制完成后,需由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后方可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牵头以联席会议的方式提前介入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协调工作。

  在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申报主体编制单元规划过程中,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应牵头相关单位对更新单元的规划、产业发展总体方向,分期实施安排,政府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公共配套、服务管理用房配建等内容进行协调。在申报主体正式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申报单元规划以前,各相关职能单位须将意见书面反馈给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

  第十三条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收到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正式的征求意见函时,应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在收到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转来征求意见的单元规划后,1个工作日内转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住房和建设局、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征求意见;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单元规划的初审。

  (二)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初审后2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单元规划审查联席会议,会议上各参会单位须向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反馈书面意见。

  1、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从资源、能源利用是否符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土地利用效益是否合理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2、区经济促进局主要从产业发展定位、规划定位与项目衔接、区域功能合理分工、公共服务平台配置、政府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及产权移交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3、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从保障性住房配建、产权移交责任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4、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中心城区未来发展需求,综合考虑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的社区配套物业及政府产业发展预留用房在规划方案、物业类型、面积大小、空间位置、产权归属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5、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从市政基础设施、社区公共配套、政府公共服务管理用房配建、产权移交责任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6、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主要从改造总体规划及方向、分期实施安排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汇总整理其他各单位的意见。

  (三)联席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整理各参会单位的意见后,将审查意见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

  (四)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批准后, 2个工作日内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将最终意见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

  第四章 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确定程序

  第十四条  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政府组织更新单元范围内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所有改造项目在完成计划立项、规划审批等程序后,都必须进入实施主体确认程序,方可推进后续工作。更新单元内需确认实施主体的项目,由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权利主体,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向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一)非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参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确认实施主体资格。

  由于城中村存在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申请确认实施主体资格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二)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形:

  1、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已列入更新单元计划需确认实施主体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或者申报资料已报至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且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旧住宅区项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予以处理:

  由计划申报主体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供资料,确认项目实施主体。

  2、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后需确认实施主体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

  区政府应当在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前,须完成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同时,搬迁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存在查封情况的,应完成解封手续;搬迁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存在抵押情况的,应征得抵押权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出实施主体资格确定申请,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二)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符合确认条件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对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认申请人为项目实施主体的,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部门。

  第五章 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监管应与单元规划紧密结合,重点落实区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性住房、社区配套等公共服务管理用房的配建、移交等责任。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与实施主体签订更新单元范围内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加强监管协议的限制性条款、保障措施(如处罚、进入非诚信系统、取消实施主体资格、禁止参与辖区其他城市更新项目等),以便改造单位积极有效推进项目实施。

  监管协议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预售及规划验收前,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如监管协议完成情况良好、搬迁补偿安置已落实,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出具书面意见;否则,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就监管协议未履行或搬迁补偿安置未落实的具体情况作出说明,且督促实施主体改进。

  第二十条  监管协议履行情况,依以下程序核实:

  (一)实施主体提交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实施主体单位公章):

  1、实施主体出具的监管协议履行情况的说明文件(附必要的照片,相关报建、施工的证明文件等);

  2、实施主体申请人身份文件,含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委托书等;

  3、市政配套设施移交部门的意见;

  4、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收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三)监管协议履行完成情况经核实,且请示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后,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监管协议履行情况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搬迁范围内建筑物回迁安置责任等履行情况,依以下程序核实:

  (一)实施主体提交如下资料(均需加盖实施主体单位公章):

  1、实施主体申请人身份文件,含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委托书等;

  2、搬迁档案备案文件;

  3、房屋回迁接受安置协议书;

  4、付清临时安置补助费证明;

  5、回迁安置总表;

  6、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收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三)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完成情况经核实,且请示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后,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搬迁补偿安置履行情况意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更新相关问题的咨询与投诉,确保受城市更新项目影响的居民能够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城市更新过程中的意见,并做好相关信访维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流程图

  2、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流程图

  3、实施主体确认流程图

  附件1


   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流程图

  

 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流程图

  

  

  

 

 

 

 

 

 

 

 

 

 

 

 

 

 

 

 

 

 

 

 

 

 

 

 

 

 

 

 

 


  附件3

  实施主体确认流程图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提供优质高效行政服务的若干意见

  (2012年4月18日)

  福府〔2012〕10号

  瞄准国际新标杆,把握历史新机遇,迎接时代新挑战,实现福田发展的新跨越,努力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是新一届政府光荣而神圣的使命。为完成这一使命,必须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政府廉政勤政优政,建立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绩效政府和廉洁政府。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至上,把人民群众的呼声、需求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认同、满意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标准,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优化行政服务,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服务品质,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建设“首善之区、幸福福田”提供强大动力,创造优良政务环境。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一年快速推进,二年基本到位,三年深化提高”的要求,建成具有福田特色的民主科学、依法有序的政府决策机制,公正透明、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机制,文明规范、运转协调的行政执法机制,执行有力、监督到位的行政责任体系,政府各项工作实现精细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管理,公职人员素质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机关作风明显改进,行政效能明显提升,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福田区更加具有中心城区核心竞争力和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软实力。

  二、主要工作

  (一)完善政府决策机制

  1、建立决策规则,完善决策程序。

  修订完善《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建立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法律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加强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前瞻性研究,区政府重在对规划、政策、标准、程序的研究决策,常规性工作按既定规矩办,政府只对非常规性的个案上会讨论决定。实行分级自主决策,实现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先应征询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通过网络问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立深入了解民意的决策信息支持系统,提高政府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

  2、规范决策行为,确保依法决策。

  坚持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把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作为重大决策过程的必经环节,确保政府依法决策、民主决策。

  3、创新决策制度,确保科学决策。

  建立政府顾问制度。聘请专家、学者组建智囊团,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引入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一些部门专项决策中试行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开性。

  4、建立反馈机制,及时纠偏完善。

  建立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充分利用专业人才或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以民意调查、抽样检查、跟踪检查、评估审查等方式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获取对政府决策偏差的反馈信息,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二)优化政府行政服务

  5、强化投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管理、项目储备和项目快速推进机制以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的全过程监管,以及政府采购的全程监管。建立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实现投资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和网上监察。

  6、提升审批效能,推行网上审批。

  健全行政审批改革领导机构,积极开展第五轮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行审批“四减”,即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减材料,推行“并联”审批,全面梳理、规范审批流程,实行行政审批编码管理,推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积极推进网上虚拟服务大厅建设,推广无纸化审批和网上申报工作,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强力推进“一站式”网上审批工作。

  7、健全服务体系,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服务体系,服务事项进一步下沉到街道和社区,梳理和执行即来即办事项,提高现场办结率。推行行政服务“两集中”,即单位所有的行政服务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科室,并全部进入服务大厅(窗口)集中办理,切实提高效能。区、街道服务大厅实现“五化”,即政务公开化、审批标准化、操作流程化、管理制度化、考核常态化。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便民服务事项,实行100%上网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事项公开、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及权力流程图公开;对新增事项,实行先上网公开,再接受办理。

  8、深化电子政务,建设电子政府。

  加强对各部门自有业务系统的改造和整合,力争实现与区级电子政务平台的数据和信息共享,打造“一网打尽”的电子政务和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全区网上办公,重点强化区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应用,促进政府内部办文办会提速、提效,最终实现向电子政府的转变。

  9、强化阳光服务,深化政务公开。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实行强制公开;《条例》规定范围以外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对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回复制度。在《福田政府在线》,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政府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行政执法、财政预算执行、专项支持资金审批管理使用等重点领域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10、强化网络问政,拓展民意渠道。

  发挥《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的《网络问政》栏目功能,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梳理意见、建议,属于各部门职能的由各部门确定的网络联系员负责接办并在网上回复;属区委区政府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建议,由区委区府办提请区领导审示;区政府各单位出台新政策、增加审批及服务事项前,必须在该栏目挂网征求意见,根据公众需求不断改善政府各项工作,树立政府良好的公众形象。试行政务微博,拓宽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

  11、强化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增长。

  成立区服务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加强服务企业的协调指导。建立区领导挂点重点企业制度,定期研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成立区企业服务中心,为辖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立绿色通道,为重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开展投资环境政策的咨询服务,协助解决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产业空间、人才住房、子女就学、就医保健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出台产业支持政策,帮助辖区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完善高端商务楼宇、产业园区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加强周边商业、文体设施建设,强化周边治安管理,营造便利、健康、安全的投资生产生活环境。建立协调解决劳资纠纷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仲裁机构、商会、协会的作用,帮助企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三)规范行政执法

  12、编制执法指引,规范行政执法。

  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编制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理顺执法权限,明确执法依据,细化执法标准,明确执法时限,规范执法程序,并通过《福田政府在线》向社会公布。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

  13、规范处罚行为,促进公正执法。

  推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试点工作,完善行政处罚实施标准,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处罚行为,确保同案同罚、公平公正。

  14、健全反馈制度,完善救济机制。

  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征求意见反馈制度、申诉制度及备案审查制度,完善执法效果反馈及申诉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机制;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探索建立市民群众参与行政复议案件陪审、参审制度,提高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效率和处理结果的公信力;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启动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机制,明确追责情形,建立行政败诉责任追究制度。

  (四)健全行政责任体系

  15、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权责一致。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职能部门和街道事权,实现社会管理重心下移,理顺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职能分工,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管理真空等问题。建立区政府领导、职能单位领导、职能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四级责任体系,推行岗位职责规范制度,做到用权有规则、有痕迹,形成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权责相等、层级分明、依法用权、终身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实现无缝对接责任链条,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规程,使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16、整合监督资源,完善监督体系。

  建立区政务督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督查、监察联动机制,推行专责小组、督查专员制度,增强监督力度,提升政府执行力,保证区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专门监督与行政层级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除强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法制、督查等部门监督职能外,要进一步发挥好政府部门、街道一级的内部监督职能,加强内部自查自纠,及时督促整改,推动工作落实。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及社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17、完善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根据中央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市里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我区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规范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强化对政令落实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

  (五)强化政府绩效管理

  18、拓展评估范围,实现全员管理。

  全面推进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建立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系统,进一步扩大政府绩效评估范围,覆盖全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探索对承担政府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等进行绩效试点评估,开展对公职人员个人的绩效量化考核,逐步建立对政府、部门与公职人员绩效管理三级联动机制,实现绩效管理对机关和个人的全覆盖,全面提升机关工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19、强化绩效审计,降低行政成本。

  每年审计部门要对政府重大开支、重要项目、专项资金、专项任务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实行绩效审计。加快建设区财政资金预算与执行审计评价系统(金审工程),运用该系统强化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实时审计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实现部门预算与执行审计常态化,有效降低行政成本。

  20、强化结果运用,发挥导向功能。

  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探索将评估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行政问责和奖惩等挂钩,做到奖优罚劣,发挥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六)建设廉洁政府

  21、坚持教育先行,筑牢思想防线。

  积极推进廉洁城区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开展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探索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措施,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坚持一般教育与特色教育相结合,日常教育与主题教育相结合,培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22、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勤政。

  试点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公车改革及“三公”消费向社会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的长效机制。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23、加大办案力度,严惩腐败分子。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违纪违法,就一查到底、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迁就。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保护干部的关系,既要严肃查处腐败分子,也要保护廉洁干事、敢于担当的公职人员,努力营造想干事、敢干事、会干事、不出事的良好氛围。

  24、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政府形象。

  出台作风建设文件和行政问责规定,突出整治公职人员“散、庸、混、骄、虚”等问题,切实加强政风建设。坚持“两个务必”,反对铺张浪费。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文山会海”问题。继续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扎实开展政风行风监测、民主评议、明察暗访等工作,搞好“民意直通车”活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各单位由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将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列入年度主要工作,结合实际分阶段合理制定工作目标、计划和实施进度表,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协调,落实好各个工作环节,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查室要将政府自身建设所涉及的工作纳入督查的重要内容,落实任务,加强督办,保证任务完成。绩效办要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区绩效评估。对不执行、执行不力的单位或个人启动责任倒查追究。

  附件:2012年度福田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完成的重点工作

  附件

  2012年度福田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完成的重点工作

  序号

  工作任务

  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1

  落实行政审批“四减一并加上网”。

  行政审批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减材料,推行“并联”审批,对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便民服务事项,实行100%上网公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监督。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服务体系,服务事项进一步下沉到街道和社区,梳理和执行即来即办事项,提高现场办结率。区、街道服务大厅实现“五化”管理。

  区委区府办

  区信息中心

  2

  推进全区网上办公。

  原则上除密件外,必须利用区机关协同办公系统等平台进行网上传文、办公,提高办文、办事效率,加强内部监督。

  区委区府办

  区信息中心

  3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完成对区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项目、重点资金使用、重要执法情况等重要信息的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区委区府办

  区信息中心

  4

  建立区领导挂点重点企业制度、建立绿色通道。

  定期研究、及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重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区经促局

  5

  健全责任体系。

  建立区政府领导、区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层级分明的责任体系和岗位职责规范,使区、职能部门的每项工作责任在每个层面都能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对不履行职责、不完全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启动责任倒查追究。

  区委区府办

  区监察局

  6

  建立区政务督查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市、区重大工作督办检查电子平台,实时动态全过程监督、检查。

  区督查室

  区信息中心

  7

  建立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快速推进机制。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受理、项目储备和项目快速推进机制,建立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投资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并与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实现网上监察。

  区发改局

  区信息中心

  8

  深化绩效评估工作。

  建立完善对全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试点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评估指标,建立绩效考核评估电子系统,加强绩效评估结果运用,把绩效评估结果列入对单位和个人的评优、评先等的考核指标中

  区绩效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2年4月20日)

  福府办〔2012〕15号

  现将《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企业工作效率,为企业排忧解难,优化辖区环境,推动辖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政府服务经济力度

  (一)加强对优化环境优化服务工作统筹领导。成立福田区服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专司对辖区企业的综合服务工作。

  (二)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建立有效的牵头与协办机制、首问责任制。企业服务工作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信息交流平台。

  (三)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对我区年度的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重大洽谈项目,由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对项目建设、引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个协调、明确责任,切实加快项目推进进度。

  (四)加大财政统筹和扶持力度。区政府逐步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支持对辖区经济贡献突出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五)建立企业分类服务制度。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建立分类服务制度;区领导定期带队下企业,研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进,并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加以解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并督促落实;对落实推进不力的,区督查室进行跟踪督办,区监察局根据规定予以问责。

  (六)建立政策评估与反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定期召开经济运行形势分析会;加强对经济政策措施的动态跟踪和绩效评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活动,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活用好用足政策。

  二、加快完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

  (七)实施“服务经济”主导战略。加快构建以楼宇经济为载体,以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引领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八)强化总部经济优势地位。实施“区域总部聚集行动”和“上市公司总部扎根行动”,推进“内源总部发展壮大计划”,巩固总部经济优势地位。对列入市区引进的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九)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对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服务外包业、专业服务业、商贸会展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给予支持。

  (十)提升楼宇经济发展质量。巩固高端楼宇,优化中端楼宇,提升低端楼宇,注重发展特色楼宇,拓宽城区发展空间,提高辖区经济容积率。鼓励产业集聚,推广楼宇单一产权模式。搭建楼宇信息平台,完善楼宇精细化管理的技术手段。对商务楼宇的主要业主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套服务企业;商务楼宇的行业协会组织;新建、改建楼宇的开发企业给予支持。

  三、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十一)加快推动自主创新。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推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加大高科技产业园区、产学研资合作基地、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专利技术转化平台建设。

  (十二)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打造自主品牌,鼓励和支持企业宣传推广自主品牌。对实施生产工艺改造、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获得国家认定的技术或服务平台给予扶持

  (十三)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培育引进以创新为动力、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兴产业。对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供应链企业、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支持。

  (十四)加速发展文化产业。不断深化“文化+科技”、“文化+市场”、“文化+品牌”、“文化+总部”、“文化+金融”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提升文化产业内涵和品牌影响力,拓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空间,打造文化创意先锋城区和国际创意文化产业中心。

  四、提升外溢型经济发展水平

  (十五)构建“总部+分支、研发+制造、营运+配送、中心+网络”的外溢型发展模式。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配置资源,不断增强向珠三角乃至全国的辐射力。

  (十六)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组团或自行参加国内各类展会推介活动。充分发挥境外展会的平台作用,促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市区政府主办的年度重点境外展览的展位费、布展费、人员差旅费予以相应资助。对在海外新设符合条件的福田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给予相应支持。

  五、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十七)完善城区产业布局。高标准打造环CBD高端产业带,推动中央商务区(CBD)向中央活力区(CAZ)转型升级。建立辖区产业空间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发布。

  (十八)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推进岗厦河园片区、泰然工业园、天安数码城、福田燃机电厂、原赛格日立工业区及下沙村、下梅林等重点更新项目建设;推动上步片区、八卦岭片区、金地沙头片区等区域更新改造。

  (十九)促进产业空间向周边地区延伸。支持引导辖区企业将总部、研发、结算、销售等高端环节留在福田,生产环节向深汕特别合作区和福和产业园等园区转移,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创新融资支持方式。支持企业上市直接融资,鼓励发行“公司债”、“集合债”等适合中小企业的新型债务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福田区企业提供各种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专业机构、社团组织面向辖区企业开展扶持企业上市、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等培训和交流活动。

  (二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出口企业给予贴息、贴保等扶持,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 

  (二十二)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政策引导、项目推荐等方面的桥梁作用,搭建银企合作平台。    七、加大选商引智力度

  (二十三)加大福田投资环境推介力度。广泛开展境内外重大经贸及推介活动,加大在主流媒体宣传福田营商环境的力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到福田投资。

  (二十四)积极探索选商引智新模式。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对承办由区政府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推介活动、招才引智活动的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给予支持。

  八、优化辖区投资环境,提高综合服务效率

  (二十五)鼓励多渠道改善公共配套服务。对投资建设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商务楼宇公用设施更新改造,给予支持。完善中央商务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的供餐、配餐、公共停车环境,“十二五”期间新增10000个停车位;每年在商务楼宇集中片区重点安排一批功能提升工程、市容环境美化项目,提升和完善的城市配套功能。

  (二十六)加大人才引进、人才住房、教育、医疗等配套服务力度。“十二五”期间,力争全区在人才住房、教育资源、医疗服务等方面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服务力度。为辖区企业提供人才住房;新增优质学位;增加区内各级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床位;优化福田区特别保健中心配置,为辖区企业人才提供就医保健优质服务。

  九、执行原则

  (二十七)执行原则。措施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福田区产业扶持资金各项实施细则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4月20日)

  福府办〔2012〕16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构成。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统筹分项。

  第三条  各分项资金用途和主管部门。

  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各主管部门主管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发展。统筹分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政府决策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项目和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或者在各分项资金不足时,调剂到各分项资金中使用。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部门产业分项资金支持方案、决定统筹分项资金和其它各分项资金的调剂安排。

  联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统计、监察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确认中介机构评审资格;建立银行监管制度;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区审计局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考评。区统计部门配合。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下统称企业)申请支持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和有关公告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即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和文博会分会场经费支持除外。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认定奖励、落户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

  (四)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分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费用支持、项目支持、奖励三种类别。各项支持的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对资金支持方向的突出需求确定。

  (二)各种支持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支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为准。

  (三)各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三种支持方式所占的资金比重,但所需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分项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主管部门根据支持方式的具体内容不同,分核准制和评审制进行审核。

  核准制支持方式的设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作为评审制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席会议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分管区领导可一票否决主管部门的资金安排方案,但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审计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项目支持类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需收集曾支持企业受支持当年、前一年、后一年度的财务数据等资料,为审计部门绩效考评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受支持两次以上,经考评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确保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9〕36号)、《关于区经济发展资金荣誉类奖励适用除外条款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府办〔2009〕84号)、《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发展资金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福府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4月20日)

  福府办〔2012〕17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拟支持项目评审,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市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行业分类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分行业专家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更新,并可由区财政局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从市、区有关部门的人才库中吸收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所吸收入库专家需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时所需专家组成员,由区财政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本着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管理和对专家的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为专项资金支持评审提供专家资源;

  (二)负责专家入库的聘用、考核和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负责处理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考核情况、评审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负责受理专家报名、核实专家资格条件,向区财政局推荐专家。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不断充实后备力量。

  第十条  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非法干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四)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评审开始前一天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做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向被抽中的专家明确评审时间、地点、抽取单位联系人、使用单位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企业名称及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区财政局于评审当天向主管部门提供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建立专家的候补机制,每次抽取专家时需按主管部门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50%抽取候补专家。如出现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从其业务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管理、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管理、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需与区财政局签订《专家自律公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二)未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未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使用单位的;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主管部门公告支持项目之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八)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正;

  (九)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拒不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对评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十一)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二)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不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第十九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区财政局如实反映,由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决定该专家是否继续参与评审活动。严重违规的,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每次评审结束后,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末根据主管部门每次反馈的情况,参考专家参与评审的次数等情况,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的结论,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当年未被抽取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不参与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家考核为“不称职”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财政局向其发出警告,责令纠正。责令改正后仍无明显好转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自愿退出专家库和被剔除出专家库的专家聘书由区财政局负责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福府办 [200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家自律公约

  附件

  专家自律公约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做到: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没有正当理由不无故拒绝;

  二、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抽取单位和使用单位;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不主动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联席会议审定支持项目之前,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应严格遵守评审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八、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在本专业范围内发表客观、公正的个人评审意见,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不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一、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专家签名:    

  20年   月   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年4月20日)

  福府办〔2012〕18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福田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支持的主要方式为项目支持和荣誉奖励,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节能分项。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支持重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产品研发推广、技术创新型企业,生态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孵化器)和生态社区建设,应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及产品实施综合改造,以及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工程等。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且满两年;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条款之一;

  (四)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课题类和研发推广类项目除外;

  (五)申报项目符合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要求,且已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第七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支持

  1、课题类: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取得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成果,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服务类: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为辖区提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服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研发推广类:研发创新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利用和废弃物回收再造等产品,且推广应用成效显著,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给予产品研发推广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4、园区建设类:社会力量兴办的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示范社区建设项目,或在产业集聚基地、园区(孵化器)、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中使用节能、节水、循环利用、环保等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5、应用类:应用符合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实施建设和改造,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新型能源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6、合同能源类:经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二)实行核准制的荣誉奖励支持

  7、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类奖励的辖区内单位和项目,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按1∶1),奖励金额单项不超过200万元。

  8、专项奖励。对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绿色建筑:由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进行评估认证,按授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分别给予三星级50万元、二星级30万元、一星级20万元奖励。

  (2)低碳园区、低碳楼宇: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奖励。

  (3)循环经济综合示范项目: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审取得示范项目称号,按评审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奖励。

  (4)清洁生产:由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由上级政府部门审核通过的按其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5)节水示范单位:企业、园区、社区采取节水和减排措施,成效显著,获得节水示范称号,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6)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循环经济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可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再符合更高级别的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同时符合配套奖励和专项奖励规定的项目(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

  (一)同一单位同一实施地点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二)其他限制和除外规定按《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项目支持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申请缘由等);

  (二)福田区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申请表(项目支持类);

  (三)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等);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以下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建议书);

  (五)项目涉及的专利技术证书、权威部门检测报告、实际应用成果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资质证明或认定证书等;

  (六)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最近两年依法纳税证明、财务报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除课题类和服务类项目支持外,应提供可证明项目已投入资金的相关合同与近三年有效票据,同时附项目投入清单,二者应相符;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荣誉奖励支持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申请表(奖励类);

  (二)有效证照: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三)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符合第七条第7款需提供奖励资金已拨付的相关证明:奖励资金划拨通知、银行收款单等。

  (五)符合第七条第8款需提供专项奖励的文件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重复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单位(项目);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项目);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单位;

  (四)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责任管理单位认为不应支持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区政府专项资金网申报,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完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送区发改局。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项目,按照《办法》规定的评审制程序进行,主要包括:现场调研、专家评审、财政局复核、发改局提出支持方案、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审批。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从专家库抽取的相关领域专家(3名或以上)组成联合考察小组开展实地调研,并进行评审和打分。特殊情况下,区发改局可根据需要,委托区政府确认的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第十四条  评审项目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参照以下比例给予支持:

  70≤加权得分﹤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加权得分﹤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加权得分﹤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其中,可支持最高额度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项目,可由区主管部门统一通知获奖企业按第十条提供相关材料,区发改局根据奖励类别和等级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发改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发改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已获支持的将收回支持资金,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和专业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相关评审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受支持两次以上,经考评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福府办〔2009〕47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年4月20日)

  福府办〔2012〕19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支持实行申请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福田区;

  (四)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五)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成长型总部不少于500万元,综合型总部不少于800万元;

  (六)年度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市级机构可不受条件(四)限制;凡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

  第五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二)落户奖励。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经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财政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按其上年度相对前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增量的15%,或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的15%给予奖励。对因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等一次性额外收入对区财政贡献增量特别大的,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四)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五)纳税亿元企业奖。对福田区年度纳税亿元以上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特别奖励,具体方案报联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六条  限制性条款:

  (一)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鼓励总部企业将支持资金定向用于改善总部经营环境和对福田区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升级改造。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在享受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济促进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  审核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经济促进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区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福府办〔2011〕60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年4月20日)

  福府办〔2012〕20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金融业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福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在福田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第五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落户奖励: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最高奖励300万元;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获得深圳市政府落户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30%配套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三)对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为辖区企业提供集合短期融资债券、集合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融资产品服务的承销商,可给予其在福田完成融资规模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实施评审制的支持:

  设立福田区金融服务奖,每年一次,由各金融行业协会推荐,根据推荐单位在福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业务量和创新程度等进行专家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和荣誉鼓励。

  第七条  国家实施试点管理、由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经事先备案,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节  企业上市

  第八条  支持类别:

  (一)2011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福田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2011年1月1日后获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福田企业,最高奖励120万元。

  (三)支持专业机构面向辖区企业开展支持企业上市、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的培训和项目对接活动;支持国家级的资本市场建设、资本运作交流合作活动和项目落户福田,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支持。本款支持项目需事先备案。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三节 现代物流业和服务外包业

  第九条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四节 专业服务业

  第十条  支持类别:

  (一)具备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展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50万元或以上,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或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二)对推动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法人企业或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落户福田的中介机构,经事先备案,依引进企业投资福田的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五节 商贸旅游业

  第十一条  支持类别:

  (一)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拥有自主品牌的知名企业,举办产品展销和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展销和推介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二)对经事先备案的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设立区域中心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经事先备案的国际、国内一线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及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开设高端精品店的,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对经事先备案、2012年1月1日后获得国际、国内一线品牌商品的区域总代理、总经销商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每个总代理(总经销)品牌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对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2012年1月1日后获评全国连锁百强的连锁商贸企业,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总部注册在福田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2年1月1日后获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销售业绩好、有实力、讲信誉、守法经营的商户进驻,对纳入区政府重点支持计划的,可给予年度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六节 企业开拓市场

  第十二条  支持类型:

  (一)保费支持: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给予其实际支付保费40%的支持,最高50万元。

  (二)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展会和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承办专项经费支持。

  2、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展位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参展费用的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七节 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三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技术改造支持。鼓励规模以上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信息化支持。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深圳市信息化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市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城市更新支持。城市更新项目获得审批部门批准,经专项审计后,按项目规划编制费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实施评审制的支持:

  (一)鼓励辖区企业向深汕特别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深圳或福田对口产业转移承接地有序转移生产环节。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鼓励辖区企业投资建设异地产业园或产业基地,经事先备案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第八节 综合支持

  第十五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规模以上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可按其年度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贴息支持。

  (二)贷款贴保。对规模以上企业获得深圳市各银行贷款,经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担保的,可按成功放款的担保贷款金额给予贷款企业和担保公司各1%、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保支持。

  (三)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四)对园区业主单位和园区运营机构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申报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可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园区建设支持。 

  (五)对经事先备案新落户福田区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第十六条  实施评审制的支持:

  对经事先备案在福田区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偷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三)申请上市支持、落户奖励及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需书面承诺自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

  (四)《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五)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经济促进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席会议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审核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经济促进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福府办〔2009〕40号)、《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福府办〔2009〕42号)、《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福府办〔2009〕44号)、《福田区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试行)》(福府办〔2011〕58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年4月20日)

  福府办〔2012〕21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楼宇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单位及楼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规划及建筑许可证,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二)楼宇年度在福田区合计纳税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楼宇除外;

  (三)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之一;

  (四)申请单位在福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无偷逃税等违法乱纪行为。

  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单位,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巨大或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经事先备案,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支持类别:

  (一)亿元楼宇业主奖。对同业集聚度高、年度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单一业主商务楼宇,给予业主单位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申请单位和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楼宇上年度在福田区合计纳税额超过1亿元;

  2、申请企业应为符合上述条件楼宇的单一业主。

  (二)亿元楼宇物管奖。对年度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该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申请单位和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楼宇上年度在福田区合计纳税额超过1亿元;

  2、申请企业应具备物业服务资质。

  (三)楼宇统计奖。对指定楼宇联络员,积极配合完成楼宇信息备案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评优奖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引进项目奖。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经事先备案并被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可对负责引进的业主单位,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统一经营奖。对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业主单位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六)更新改造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楼宇公共设施投资实施更新改造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使用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可给予30%的配套支持。

  (七)升级改造配套支持。对通信、供电、供气、供水等企业主动投资实施重点商务楼宇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相关设施扩容升级改造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八)停车改造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资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设置立体车位和停车引导系统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九)员工餐厅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资新建、改建员工餐厅或公共用餐场所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公益性餐饮服务的,经事先备案,可参照执行。

  (十)工作餐服务配套支持。对为商务楼宇提供餐饮配送服务的公共配餐中心和受业主单位委托为楼内企业提供工作餐服务的品牌餐饮企业,经事先备案,可给予该品牌餐饮企业和公共配餐中心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年最高120万元租金支持。

  (十一)招商引资宣传支持。对新建、改建商务楼宇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重点引进总部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经事先备案列入区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的,可按实际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十二)协会活动专项支持。支持成立“福田区商务楼宇协会”,对其依托或联合优秀机构,建立公共平台,开展调研、培训、政策宣讲、业务交流和各种联谊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单项活动最高30万元的专项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六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济促进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九条  审核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经济促进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到2014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区扶持发展楼宇经济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福府办〔2011〕59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年4月20日)

  福府办〔2012〕22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资金,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评审制项目

  第四条  技术攻关支持。对辖区科技创新企业开展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的,以及互联网、物联网技术与民生建设相结合并对辖区民生建设有重大贡献或重大突破的项目,或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经评审给予“技术攻关支持”。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营业收入增长率近两年平均不低于25%,实际已投入资金3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其它未尽事项,另行提请。技术攻关支持资金按项目进度分节点拨付。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三)所申请项目符合福田区主导产业方向。

  第五条  三新研发支持。辖区企业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通过评审给予“三新研发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支持一个项目,支持额度不高于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支持。对于主营业务从事第三方支付、跨境外贸及行业平台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企业,经专家评审,对于其中优秀企业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平台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

  (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已经实施,网上交易活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对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优秀科技企业,根据企业成长性和技术创新能力,给予“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额的50%,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的50%,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对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优秀科技企业,申请企业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

  2、企业在福田区纳税满一年以上,并且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超过200万元。属于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及节能减排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超过100万元;

  3、对已授权发明专利(授权时间不超过3年)并实施产业化的项目。

  (二)对主营业务从事互联网应用服务与应用技术开发且拥有ICP、ISP或IDC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企业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福田区注册以及纳税满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

  3、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60%以上;

  4、取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年检。

  第八条  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对从事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减排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研发、生产及科技服务的小型或微型科技企业,通过评审给予“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以及纳税满一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三) 至少拥有1项与所申请支持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产品登记证)。

  第九条  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

  (一)区政府通过与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研究院所共同出资联合举办事业单位的模式,支持和吸引国家重大创新资源落户福田,具体支持方式由区政府与合作方协议约定,所需资金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年度预算中安排。

  (二)对大学、科研院所和国家部委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等在福田设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最多三年的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该平台实际总投入的20%。

  (三)对区政府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两年的支持,其中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支持金额可提高到150万。对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该平台总投入的30%。

  第十条  科技园区建设及管理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或旧厂房改造等方式,兴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科技园区;鼓励运行良好的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

  (一)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科技园区(孵化器)及区政府批准设立、挂牌的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园区建设支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总额的40%。

  (二)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科技园区(孵化器)及区政府批准设立、挂牌的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的园区管理机构,运行良好效益显著并经考核优秀的,可分等级给予奖励,每年每个园区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公益性科研项目支持。对以公益性为目的,旨在推动辖区科技进步的有关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类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通过评审给予“公益性科研项目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辖区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单位;由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以福田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为研究内容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其项目申请单位可以不受注册地在福田区的限制;

  (二)具备开展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客观条件和管理制度;有开展项目研究所必须的研发队伍,项目负责人是技术骨干;

  (三)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配套经费等支撑条件。

  第二节  核准制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配套支持。对在上一年度列入国家及广东省科技、企业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并获得无偿支持的企业给予“科技计划配套支持”。 凡申请企业必须在福田区注册以及纳税满一年以上。配套支持标准为国家及广东省支持经费的50%,且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列入计划的,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支持的项目,或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或省多项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请。

  配套支持的计划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以及其他区政府认为应予配套的计划。

  第十三条  科技园区企业房租支持。支持对象为注册在福田并入驻在福田区的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经区政府批准设立挂牌的专业科技产业园的科技企业、技术服务类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以及为所在科技园区(孵化器)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

  “园区企业房租支持”按孵化类企业、聚集类企业、留学生创业企业、商务秘书企业和为科技园区(孵化器)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分类安排。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享受其中一类房租支持。企业若在申请支持前已经迁出科技园区,但目前注册地仍在福田辖区内,可申报其入驻期间的房租支持。

  (一)入园前注册时间不满24个月,且入园不超过36个月的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孵化类企业支持。孵化类企业支持最多三年,第一年2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15元/平方米/月,第三年10元/平方米/月,支持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经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等科技类企业可以申请聚集类企业支持。聚集类企业根据其在福田的纳税总额,按比例给予支持。支持比例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年度预算总量控制,最高不超过其在福田区纳税的10%,且不超过企业交纳的租金总额。

  (三)留学归国人员在福田区创办科技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留学归国人员出资(含技术入股)不少于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的,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或孵化器的给予其办公场地两年期全额房租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四)对参加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由深圳市政府主办)获奖的个人或团队在福田区创办的企业,优先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或孵化器,两年内给予其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场地的全额房租支持,第三年给予50%的房租支持。若企业在园区外租房的,支持标准为落户后前两年每年12万元,第三年减半6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交纳的租金总额。

  (五)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注册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对于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或孵化器的商务秘书企业,两年内给予其不超过50平方米办公场地的全额房租支持,第三年给予50%的房租支持。

  (六)对为科技园区(孵化器)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给予其设立在园区内的经营场所20元/平方米/月的支持,支持期最长三年,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科技奖励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技术奖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省、市发放奖金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参加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由深圳市政府主办)的优胜者给予“创新创业大赛配套支持”。对福田区获奖企业或落户福田的创业团队,按大赛组委会发放的奖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

  (三)专利奖励配套: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分别给予每项获奖专利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额度为广东省奖励额度的50%,每项获奖专利奖励额度分别为50万元和25万元;对上一年度国家、省或市认定的在福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深圳市配套比例为1∶1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的对象为在福田区注册的拥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软件著作权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

  (一)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奖励:

  1、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上一年度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上一年度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3、在上一年度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奖励:对上一年度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每个软件著作权一次性奖励600元。

  (四)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奖励: 

  1、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植物新品种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每件奖励3000元; 

  2、国外植物新品种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每件奖励1万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2000元。

  (五)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奖励:对象为在福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

  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每件奖励2000元;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非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非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每件奖励500元。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龙头企业认定支持。对由区政府上一年度认定的福田区技术创新龙头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企业按区科创局当年编制的申请指南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各项支持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及申报要求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区科创局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产业发展需要,调整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实行公平公开、择优支持。

  第十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况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扶持。

  (二)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扶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和文博会分会场经费支持除外。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认定奖励、落户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

  (四)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各分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  审批流程。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席会议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必须经区科创局调研和专家评审。区科创局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区科创局(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区财政局复核→区科创局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评审项目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本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区科创局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区科创局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创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科创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区科创局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区科创局。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审计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项目支持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五条  区科创局负责对本部门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需收集曾支持企业受支持当年、前一年、后一年度的财务数据等资料,为审计部门绩效考评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受支持两次以上,经考评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稿》(福府办〔2011〕8号)、《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科技研发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9号)、《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稿)》(福府办〔2011〕10号)、《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园区(孵化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稿)》(福府办〔2011〕11号)、《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稿)》(福府办〔2011〕12号)、《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实施细则(试行)》(福府办〔2011〕15号)、《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公益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福府办〔2010〕45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年4月20日)

  福府办〔2012〕23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分项。

  第三条 重点支持属于《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十大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四条  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福田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福田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

  (七)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

  第七条  评审制项目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支持额度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支持额度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文化企业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创意设计项目,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四)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文化企业在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重点环节发展,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区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其他有利于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核准制项目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协会主办或承办经区政府或区文产办认定的创意设计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奖项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评审及演讲嘉宾费用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控制在该项目总支出的50%以内,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政府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额度控制在该届活动总支出的50%以内,每个分会场每届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承办专项活动的单位每届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新入驻区政府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支持,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支持标准,采用事后报销制,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

  (四)支持我区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各协会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支持额度控制在该项目总支出的50%以内,单项活动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获得国际和国家、省、市政府职能部门奖项的文化企业和个人,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影视公司拍摄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福田宣传效果的原创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和影院上线播出,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七)设立福田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创意设计奖,每两年举办一届,对获得政府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获得创意设计奖的作品分等级予以奖励,最高等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八)对文化服务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增长率 10%以上,给予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实际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5%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九)配套支持:对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经对其实际投入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论证后,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送区文产办。具体受理截止日期及申报材料以区文产办发布的《文化产业分项资金申请指南》为准。年度支持企业的数量和额度受当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分项规模限制。区文产办有权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支持额度。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  评审制。必须经区文产办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包括:受理→区文产办现场调研并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一)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区文产办的分值权重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60%。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二)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第十一条  核准制。区文产办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受理→区文产办核准(根据项目情况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审核)→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产办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文产办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区文产办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主管部门。

  项目支持类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

  第十七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福府办[2009]46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年4月20日)

  福府办〔2012〕24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辖区企业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即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分项的主管部门。区产业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专项资金来源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分项。

  第三条 凡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依照本细则向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评审制

  1、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

  2、标准研制项目;

  3、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

  4、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

  5、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

  (二)核准制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支持的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二)对已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

  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3、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三)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予以支持的条件: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详细工作计划。

  (四)对已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五)对已完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获得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六)对已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七)申请区重大标准化项目支持的,必须事先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提交实质性工作报告。

  第三章 支持标准和额度

  第六条 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额度:

  (一)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二)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三)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第七条 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额度:

  (一)国际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二)国家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三)行业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四)广东省地方标准: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万元的支持;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

  (五)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八条 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支持额度: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80万元。

  第九条 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支持额度: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支持;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额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每证支持5000元,每个企业总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支持额度: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认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支持。每个企业从A类到4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支持应扣除低类别的支持,总支持额度不超过8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总额超出当年可安排的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项总额的,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资金规模限制和企业申请情况,按照扶优扶强、比例分配等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报送如下基本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报告或申请表原件(写明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依据、最近经营管理情况等);

  (二)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许可证明、资质证明或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最近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一次性支持单位除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按第六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成立全国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七条 按第七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八条 申请区标准化战略分项资金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与核准,并报区联席会议审定批准。

  第十九条 根据申请项目不同,实行不同的审批方式。评审制、核准制的程序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该企业永久剔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和专业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相关评审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项目受理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支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福府办[2010]19号)、《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发展资金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福府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长质量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年4月20日)

  福府办〔2012〕25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区长质量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区长质量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企业和组织持续提高管理现代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共同推进全区质量效益型经济的发展,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福府办〔2010〕31号)和《福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是福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组织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是区长质量奖奖励资金的审批机构。

  第三条 福田区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福田区区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区质量兴区办)。

  第五条  专家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福田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推行机构,有3名以上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其经营收入、实现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福田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纪录和社会声誉;

  (五)需认同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程序及其他各项规则,同意接受本办法的约束。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九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须高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5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福田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秘书处可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组建多个行业评审组,并指定组长,各评审组必须有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公示名单。

  第十七条  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的企业或组织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拟奖名单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质疑。秘书处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后,应重新组建评审组(原评审组成员不再参加)针对投诉、质疑的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报告。复评报告提交专家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由专家评委会作出复评决定。

  专家评委会所作出的复评决定,是终局决定,提出质疑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再对复评决定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福田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区长质量奖奖牌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区政府分别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80万元。奖励经费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荣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同步给予人民币8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奖牌只能由福田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区长质量奖奖牌。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

  秘书处邀请区监察局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奖牌,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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