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7期(总第73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2-09 00:00来源 : 区委区政府办 信息索引号 : /2012-4164243
《政府公报》第七期
1、福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计划生育行政服务规范》的通知(福卫人发〔2011〕96号)
2、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的通知(福卫人发〔2011〕132号)
福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计划生育行政服务规范》的通知
(2011年7月18日)
福卫人发〔2011〕96号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服务工作体系,优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效能。现将制定的《福田区计划生育行政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田区计划生育行政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服务工作体系,优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效能。按照以人为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优化办事程序,统一区、街道、社区三级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坚持优质服务原则。体现便民利民,规范区、街道、社区三级行政服务窗口制度,强化服务意识。
(三)坚持廉洁自律准则。加强日常检查监督,提升工作作风,树立计生服务良好形象。
二、行政服务项目
(一)区级计划生育行政服务项目
1、行政许可项目
(1)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2)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2、行政审核项目
(1)为生育二孩(含双胞胎)调工(调干)人员、投资入户人员、积分入户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审批《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3)《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备案。
(4)审核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并报市审批。
(5)审批《阻止政策外生育奖励》。
(6)《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备案。
(7)审核并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
(8)审核并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9)对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审核和申报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
(11)计划生育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12)社区计划生育《荣誉证书》审批。
(13)为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施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14)福田区低保人员生殖健康普查治疗费补助审批。
(二)街道计划生育行政服务项目
1、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审批。
2、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项目:
(1)为生育(怀孕)一孩调工(调干)人员、投资入户人员、积分入户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为市外随迁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3)为拟生育二孩人员出具孕期检查《计划生育证明》。
(4)为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流动人口办理少儿医保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5)为政策外怀孕和符合一孩生育政策怀孕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6)为新生儿出生入户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7)为新生入学、转学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8)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9)为报考公务员、雇员和事业编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10)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11)为户籍人口办理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3、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4、审批并发放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金。
5、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6、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审批并发放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
8、审核并报区级审批项目:
(1)对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施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人员,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级审批。
(2)审查《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加具意见后报区级审批。
(3)审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资料,加具意见后报区级审批。
(4)审查阻止政策外生育奖励资料,加具意见后报区级审批。
(5)审查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后再报区级审查。
(6)审查“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资料,加具意见后报区级审批。
(7)审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资料,加具意见后报区级审批。
(8)审查社区计划生育《荣誉证书》资料,加具意见后报区级审批。
(9)审查福田区“低保”人员生殖健康普查治疗费补助。
(三)社区计划生育行政服务项目
1、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项目
(1)为拟生育一孩人员出具孕期检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办理少儿医保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为户籍已婚育龄人员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3、为流出到广东省外深圳户籍女性(20-49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申报阻止政策外生育奖励资料。
6、初审后报街道审核项目。
(1)受理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审批资料,初审后加具意见报街道审核。
(2)受理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资料,初审后加具意见报街道审核。
(3)受理申请《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审批资料,初审后加具意见报街道审核。
(4)受理申请《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资料,初审后加具意见报街道审核。
(5)受理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资料,初审后加具意见报街道审核。
(6)受理申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料,初审后加具意见报街道审核。
(7)受理申请《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资料,初审后加具意见报街道审核。
(8)受理申请《“低保”人员生殖健康普查治疗费补助》资料,初审后加具意见报街道审核。
(9)受理申请社区计划生育《荣誉证书》资料,初审后加具意见报街道审核。
三、基本工作程序
(一)区级办事工作程序
1、行政许可项目
(1)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办事程序,见附件1。
(2)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办事程序,见附件2。
2、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项目
(1)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调工(调干)计生审核办事程序,见附件3。
(2)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投资入户计生审核办事程序,见附件4。
(3)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积分入户计生审核办事程序,见附件5。
(4)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施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计生审核办事程序,见附件6。
3、审批《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办事程序,见附件7-1和7-2。
4、《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备案程序,见附件8、9、10、11。
5、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见附件12。
6、阻止政策外生育奖励审批程序,见附件13。
7、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备案程序,见附件14、15。
8、审核并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程序,见附件16。
9、审核并上报退休年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办事程序见附件17、18。
10、对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见附件19。
11、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初审)程序。见附件20。
12、计划生育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程序,见附件21。
13、社区计划生育《荣誉证书》审批程序,见附件 22。
14、福田区低保人员生殖健康普查治疗费补助审批程序,见附件23。
(二)街道级办事工作程序
1、行政审批项目
(1)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审批程序,见附件8、9、10、11。
2、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项目
(1)生育(或怀孕)一孩人员招调工(调干)计生审核程序,见附件24。
(2)生育(或怀孕)一孩人员投资入户计生审核程序,见附件25。
(3)生育(或怀孕)一孩人员军转干部入户计生审核程序,见附件26。
(4)生育(或怀孕)一孩人员积分入户计生审核程序,见附件27。
(5)夫妻双方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子女,现家庭未再生育办理调工、调干、投资入户、军转干部入户、积分入户计生审核程序,参照附件24-27。
(6)生育第一胎子女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后补办结婚证的调工、调干、投资入户、积分入户计生审核程序,参照附件24-27,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7)拟生育二孩户籍人口孕期检查计生审查程序,见附件28。
(8)拟生育二孩流动人口孕期检查计生审查程序,见附件29。
(9)有二个以上孩子的流动人口办理少儿医保计生审查程序,见附件30。
(10)政策外怀孕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计生审查程序,见附件31。
(11)符合一孩生育政策怀孕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计生审查程序,见附件32。
(12)新生儿出生入户计生审查程序,见附件33、34、35、36。
(13)市外随迁人员计生审核程序,见附件37、38、39。
(14)非深圳户籍子女的家庭,新生入学、转学计生审查程序,见附件40、41。
(15)户籍人口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计生审核程序,见附件42。
(16)户籍人口公务员、雇员和事业编人员招考计生审查程序,见附件43。
(17)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计生审查程序,见附件44。
(18)户籍人口办理个人人事档案委托计生审查程序,见附件45。
3、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见附件46。
4、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施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计生审查后报区级审批程序,见附件6。
5、办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计生审查后报区级审批程序,见附件7-1和7-2。
6、审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资料并报区级审批程序,见附件1。
7、审查《阻止政策外生育奖励》并报区级审批程序,见附件13。
8、审批并发放《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金》程序,见附件14、15。
9、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见附件47。
10、审查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并报区级审查程序,见附件12。
1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查并报区级审批程序,见附件16。
12、退休年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复审并上报程序,见附件17、18。
13、审批并发放《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程序,见附件48。
14、“低保”人员生殖健康普查治疗费补助程序,见附件23。
15、复审社区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程序,见附件22。
16、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程序,见附件61。
(三)社区级办事工作程序
1、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项目
(1)拟生育一孩的人员孕期检查计生审查程序,见附件49。
(2)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办理少儿医保计生审查程序,见附件50。
2、户籍已婚育龄人员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办事程序,见附件51、52、53、54、55。
3、户籍人口未婚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见附件56。
4、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见附件57。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程序,见附件58、59、60。
6、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初审程序,见附件8、9、10、11。
7、初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见附件47。
8、初审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并报街道审查程序,见附件12。
9、初审《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程序,见附件7-1和7-2。
10、初审《阻止政策外生育奖励》并报街道复审程序,见附件13。
11、初审并上报《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金》程序,见附件14、15。
12、初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程序,见附件16。
13、初审《退休年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见附件17、18。
14、初审《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程序,见附件48。
15、初审《福田区“低保”人员生殖健康普查治疗费补助》程序,见附件23。
16、初审社区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程序,见附件22。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人口计生行政服务窗口负责人制度。区、街道一级要指定一名正式在编人员担任窗口负责人,社区工作站分管计生副站长兼窗口负责人。
(二)各级行政服务窗口要摆放“独生子女”优先指示牌,简化独生子女办事程序。
(三)街道计生科和社区工作站领取和发放空白《计划生育证明》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确保每一份证明有处可查。
(四)窗口受理计生审核材料时,严格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执行,认真审核,并遵守办证时限,严禁随意增加和减少办证材料,如需进一步核实的按程序报街道计生科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窗口打印《计划生育证明》,严格按照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打印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的通知》(深人口计生〔2008〕70号)执行,规范打印内容。
(六)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必须经两人以上签名,其中一人必须为窗口负责人。
(七)加强《计划生育证明》印章管理,发放到社区工作站的《计划生育证明》必须预先加盖街道计生科印章。
(八)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原件后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材料装订存档时按证明号排序,每份档案上注明证明号,废置证明要加盖“废置证明章”,一并存档,保证证明号连续。归档要求每50份为一册,每册按顺序号附一份电脑打印的明细表。
(九)窗口工作人员要着正装,佩戴工作牌,文明用语,礼貌接待,同一事项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十)在计生行政服务中, 严禁索取、收受服务对象钱财。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或违反窗口纪律的事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群众有效投诉的案件数列入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一)本规范由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田区〈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范》(福人口计生〔2010〕10 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程序
2、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程序
3、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招工、调工计生审核办理程序
4、生育二孩(含双胞胎)投资入户人员计生审核办理程序
5、生育二孩(含双胞胎)积分入户人员计生审核办理程序
6、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程序
7、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8、第一个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
的再生育申请程序
9、再婚夫妇的再生育申请程序
10、患有不孕症收养后再生育申请程序
11、独生子女夫妇的再生育申请程序
12、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3、阻止政策外生育奖励审批程序
14、办理深圳户籍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程序
15、办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手术奖励
补助程序
16、深圳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申领程序
17、深圳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申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程序
18、深圳户籍历史遗留退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申领程序
19、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20、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初审)程序
21、计划生育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22、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办理程序
23、福田区低保人员生殖健康普查治疗费补助审批程序
24、生育(或怀孕)一孩人员招调工(调干)计生审核程序
25、生育(或怀孕)一孩人员投资入户计生审核程序
26、生育(或怀孕)一孩人员军转干部入户计生审核程序
27、生育(或怀孕)一孩人员积分入户计生审核程序
28、拟生育二孩户籍人口孕期检查计生审查程序
29、拟生育二孩流动人口孕期检查计生审查程序
30、有二个以上孩子的流动人口办理少儿医保计生审查程序
31、政策外怀孕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计生审查程序
32、符合一孩生育政策怀孕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计生
审查程序
33、深圳户籍人口生育一孩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34、深圳户籍人口生育二孩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
序
35、政策外生育人员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36、夫妻一方户口在深圳市外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37、已婚未生育人员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38、已生育一孩人员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39、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程序
40、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程序
41、父母深圳户籍,子女非深圳户籍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计
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42、户籍人口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计生审核程
序
43、户籍人口公务员、雇员和事业编人员招考计生审查程序
44、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计
生审查程序
45、户籍人口办理个人人事档案委托计生审查程序
46、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47、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48、发放《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程序
49、拟生育一孩的户籍人口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
的办理程序
50、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办理少儿医保计生审查程序
5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52、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
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53、深圳户籍离异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54、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未婚收
养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55、深圳户籍丧偶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56、户籍人口未婚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57、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58、广东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程序
59、广东省外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60、广东省内流动人口未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
验程序
61、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程序
附件1
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程序
事项名称 | 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付款。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办理程序 | 1.被征收人员持规定材料到户籍地街道计生科。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政策的,在《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字盖章,留一份《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和其他材料的复印件。不符合政策的注明原因。 |
提供材料 | 1. 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街道征收部门已初审盖章); 2. 征收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 当事人提出分期付款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 4. 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30天 |
办理地点 |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82918362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
注意事项 |
|
附件2
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程序
事项名称 | 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符合再生育规定申请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办理程序 | 1.当事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办理地点办理。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政策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 2.全家户口本; 3.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4.《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办证窗口(行政服务大厅9、10号)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下午13∶00到17∶00 |
联系电话 | 82978044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注意事项 |
|
附件3
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招工、调工计生审核办理程序
事项名称 | 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招工、调工计生审核办理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招调工生育二孩(含双胞胎)需要办理计生审核人员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迁户人员持规定材料到拟入户地区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力资源局); 4. 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6.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孩子目测; |
|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办证窗口(行政服务大厅9、10号)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上午9∶00到12∶00 下午13∶00到17∶00 双胞胎目测时间:周五上午 |
联系电话 | 82978044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注意事项 | 1.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生育双胞胎无生育证的,需提交女方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二级证明。 2.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再生育无审批表的,需提交双方户籍地三级证明。 3.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市卫人委再答复。 |
附件4
生育二孩(含双胞胎)投资入户人员计生审核办理程序
事项名称 | 投资入户人员(已生育二孩或双胞胎)计生审核办理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投资入户人员(已生育二孩)人员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迁户人员持规定材料到拟入户地区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户籍地村(居)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 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6.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 |
| 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孩子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办证窗口(行政服务大厅9、10号)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上午9∶00到12∶00 下午13∶00到17∶00 |
联系电话 | 82978044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注意事项 | 1.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生育双胞胎无生育证的,需提交女方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二级证明。 2.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再生育无审批表的,需提交双方户籍地三级证明。 3.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市卫人委再答复。 |
附件5
生育二孩(含双胞胎)积分入户人员计生审核办理程序
事项名称 | 积分入户人员(已生育二孩或双胞胎)计生审核办理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积分入户人员(已生育二孩)人员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3.积分入户以当年政策性文件为准 |
办理程序 | 1.迁户人员持规定材料到拟入户地区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力资源局); 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6.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 |
| 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孩子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办证窗口(行政服务大厅9、10号)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上午9∶00到12∶00 下午13∶00到17∶00 |
联系电话 | 82978044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注意事项 | 1.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生育双胞胎无生育证的,需提交女方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二级证明。 2.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再生育无审批表的,需提交双方户籍地三级证明。 3.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市卫人委再答复。 |
附件6
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标题 | 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经批准再生育怀孕的育龄妇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关于规范统一〈深圳市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试行)》(深人口计生〔2006〕106号) |
办理程序 | 1.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拟终止14周以上妊娠者,持规定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 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即时对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申请人自行将材料送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进行审核。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作出审批意见,对事实清楚,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签发《计划生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向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反馈。 |
申请条件 | 满20周岁以上,无紧急情况,拟终止14周以上妊娠,经批准再生育怀孕 |
提供材料 | 1.身份证; 2.广东省户籍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外户籍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因医学需要要求终止妊娠的,需提交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4.《深圳市终止妊娠手术申请表》(可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免费领取或网上下载); 5.生育证和《再生育一胎审批表》。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和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街道和区)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深圳市终止妊娠手术申请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7
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7-1)
标题 | 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事项名称 | 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拟收养子女的女性或夫妻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48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及规定材料交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现居住地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反馈街道计生机构; 4.对经区人口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
申请条件 | 拟收养子女的女性或夫妻 |
提供材料 | 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
办理时限 | 承诺件:13个工作日(社区工作站3个工作日,街道计生机构5个工作日,区人口计生局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区人口计生局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注意事项 | 如有特殊情况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再答复。 |
男性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7-2)
标题 | 男性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事项名称 | 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拟收养子女的男性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48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到户籍地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及规定材料交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户籍地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材料齐全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户籍地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区卫生人口计生局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反馈街道计生机构; 4.对经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
申请条件 | 拟收养子女的男性 |
提供材料 | 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簿,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
办理时限 | 承诺件:13个工作日(社区工作站3个工作日,街道计生机构5个工作日,区人口计生局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区人口计生局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注意事项 | 如有特殊情况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再答复。 |
附件8
第一个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的再生育申请程序
标题 | 第一个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的再生育申请 |
事项名称 | 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 |
办事人类别 | 第一个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拟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4份; 2.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社区工作站、村(居)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街道计生机构。街道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4.社区工作站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登记盖章后与《申请表》一起发给申请人。 |
申请条件 | 第一个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拟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妇 |
提供材料 | 1 、夫妻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机构提出生育申请; 2.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原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或户籍注销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妇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证、身份证; 3.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
办理时限 | 约48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9
再婚夫妇的再生育申请程序
标题 | 再婚夫妇的再生育申请 |
事项名称 | 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 |
办事人类别 | 再婚家庭,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女方户籍地工作站领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4份; 2.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社区工作站、村(居)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街道计生机构。街道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4.社区工作站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登记盖章后与《申请表》一起发给申请人。 |
申请条件 | 再婚家庭,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 |
提供材料 | 1.夫妻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机构提出生育申请; 2.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妇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证、身份证; 3.属再婚的一方另需提交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判决)书;原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或户籍注销证明。 4.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
办理时限 | 约48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注意事项 | 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答复街道计生科。 |
附件10
患有不孕症收养后再生育申请程序
标题 | 患有不孕症收养后再生育申请 |
事项名称 | 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 |
办事人类别 | 患有不孕症收养后,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女方户籍地工作站领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4份; 2.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社区工作站、村(居)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街道计生机构。街道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4.社区工作站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登记盖章后与《申请表》一起发给申请人。 |
申请条件 | 患有不孕症收养后,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 |
提供材料 | 1.夫妻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机构提出生育申请; 2.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原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或户籍注销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妇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身份证; 3.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不孕症鉴定书。 |
办理时限 | 约48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注意事项 | 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答复街道计生科。 |
附件11
独生子女夫妇的再生育申请程序
标题 | 独生子女夫妇的再生育申请 |
事项名称 | 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 |
办事人类别 |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女方户籍地工作站领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4份; 2.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社区工作站、村(居)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街道计生机构。街道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字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4.社区工作站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登记盖章后与《申请表》一起发给申请人。 |
申请条件 |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 |
提供材料 | 1.夫妻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机构提出生育申请; 2.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女方近期妇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身份证; 3.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应有独生子女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
办理时限 | 约48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注意事项 | 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答复街道计生科。 |
附件12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标题 |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
事项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办事人类别 |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拟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妇。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印发〈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5〕3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意见》(深人口计生〔2009〕53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的材料及复印件一套到女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申请领取《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3份;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妇如实填写《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有单位的由单位加具意见,并到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进行初审,社区工作站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查,签署意见; 3.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双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进行审核。镇、街道计生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送至女方户籍地区人口计生局; 4.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后签署意见,介绍申请者到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进行医学检查和鉴定; 5.指定单位作出医学鉴定结论后将申请者材料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鉴定医院医务科公章或医学鉴定专用章,通知申请者将材料送至市民中心办证大厅卫生和人口计生窗口; 6.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在每年3.6.9.12.月1-15日内接收申报材料; 7.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组织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每年3.6.9.12月20日前后面见患儿,进行鉴定,对已完成医学检查的申请者作出鉴定结论; 8、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
申请条件 |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拟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妇。 |
提供材料 | 1.申请人夫妇双方及患儿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近三个月的孕情检查报告单(上述材料查验原件的同时提交复印件一套)。 2.申请人属于人户分离的,要提交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育龄妇女信息表。 3.有关病史资料、相关检查资料、2个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上述材料提交原件,鉴定后存档,不退还申请人,请自行复印留底)。 4.《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免费领取。 |
办理时限 | 按照规定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部门,区卫人和人口计生局,市卫人委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13
阻止政策外生育奖励审批程序
标题 | 申请阻止政策外生育奖励程序 |
事项名称 | 申请阻止政策外生育奖励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印发《福田区阻止政策外生育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6〕48号) 2.《关于印发<福田区阻止政策外生育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福计生〔2007〕44号) |
办理程序 | (一)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发现政策外怀孕对象后,立即向街道办事处计生科报告。 (二)街道办事处计生科根据情况报告,立即进行上户核实该政策外怀孕夫妇是否有超生意愿,对确有超生意愿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予以出具《政策外妊娠证明书》。 (三)政策外怀孕对象安全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齐有关材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批准后,街道办事处发放奖励金。 |
申请条件 | 申报奖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及时发现管理责任范围内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中有超生意愿的政策外怀孕对象; (二)说服政策外怀孕对象主动签字同意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三)终止妊娠手术在妊娠27周以内安全顺利施行; (四)政策外怀孕夫妇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工作人员; |
提供材料 | 1.《政策外妊娠证明书》,对妊娠14周以下的夫妇,街道办事处计生科还需提交指派专人上户核实政策外怀孕夫妇是否有超生意愿的情况记录。 2.《福田区阻止政策外生育奖励审批表》(一式二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院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办理时限 | 承诺件:5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福田区阻止政策外生育奖励审批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14
办理深圳户籍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程序
标题 | 办理深圳户籍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 |
事项名称 | 落实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办理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深圳户籍人口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印发〈福田区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6〕49号) 2.《关于印发<福田区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福计生〔2007〕43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奖励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2.社区工作站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发放奖金或补助金。 |
申请条件 | 现居住在福田区的深圳户籍人口,而且本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于2006年4月以后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 |
提供材料 | 1.户籍人口提供有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2.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证明,取环后再上环的还需出具取环诊断证明; 3.本人身份证。 |
办理时限 | 承诺件:5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福田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奖励补助审批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15
办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程序
标题 | 办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 |
事项名称 | 落实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办理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流动人口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印发〈福田区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6〕49号) 2.《关于印发<福田区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福计生〔2007〕43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奖励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2.社区工作站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发放奖金或补助金。 |
申请条件 | 连续居住福田区半年以上流动人口,而且本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于2006年4月以后落实避孕节育手术 |
提供材料 | 1.本省户籍人口提供有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本省以外人口提供户籍地办理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证明,取环后再上环的还需出具取环诊断证明; 3.本人身份证。 |
办理时限 | 承诺件:5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福田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奖励补助审批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16
深圳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申领程序
事项名称 | 深圳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申领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福田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为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疾达到三级以上)。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关于印发《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9〕45号) |
办理程序 | (一)初审。社区工作站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据扶助对象标准,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 ,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报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二) 审核。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接到社区工作站的初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实情况 ,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三)确认。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接到街道报来的《申请表》和《登记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四)告知。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接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的审批结果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对象结果。 |
提供材料 | 1.《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需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需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残疾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免冠(1寸)近照3张。申请人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个人账户。 申请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夫妻双方的户籍同在福田区但不在同一街道的,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 |
注意事项 | 每月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直接将扶助金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独生子女死亡的,每月225元;独生子女伤、病残的,每月180元,发放时间从审批当月开始发放。 |
附件17
深圳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申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程序
(2009年1月1日及以后)
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申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1.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2009年1月1日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加发过5%退休金且未享受过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补助。 2.达到年龄的前2个月即可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转发市卫人委关于落实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福人口计生组办〔2011〕5 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
提供材料 | 申请人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深圳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变更)表》(申请表A)(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1寸)近照3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 3.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⑴2008年12月31日(含)前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有单位人员另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未落实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书面证明材料;⑵再婚的,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前配偶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未再生育的情况证明或前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包括子女)情况证明;⑶离异的,需提供前配偶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未再生育的情况证明或前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包括子女)情况证明;⑷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户籍在2009年1月1日(含)以后从市外迁入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和迁出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奖励的书面证明;⑸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⑹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⑺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账号。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20077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深圳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变更)表》 |
注意事项 | 1.奖励金需经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科、区人口计生部门三级确认,资料齐全的确认期限为30个工作日。在接受申请、确认完成及开始发放奖励金时均有手机短信告知,请申请人准确填写移动电话。 2.确认通过后,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需就近到街道社保部门采集指纹信息。每年应在出生月份前一个月到就近街道或社区的社保部门进行指纹验证,否则将停发奖励金。 3.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金额为每人每月160元。 |
附件18
深圳户籍历史遗留退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申领程序
(2009年1月1日以前)
事项名称 | 历史遗留退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申领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1.深圳户籍,2008年12月31日(含)前退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未加发过5%退休金且未领取过退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2.机关事业单位、市(区)国有企业的向本单位申请,其他人员向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转发市卫人委关于落实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福人口计生组办〔2011〕5 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
提供材料 | 申请人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深圳市落实历史遗留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1寸)近照3张,退休证。 3.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⑴有单位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未落实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书面证明材料;⑵再婚或离异的,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⑶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⑷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账号;⑸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⑹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
办理时限 | 2012年3月前发放完毕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20077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权利义务 | 请申办人提供个人真实资料。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深圳市落实历史遗留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 |
注意事项 |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人员,奖励补助标准为退休时单位所在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无子女人员,奖励补助标准为退休时单位所在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奖励补助金在2012年3月前发放完毕。 |
附件19
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事项名称 | 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案件 |
事项类型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办理依据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办理程序 | 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过了60日向福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期,或三个月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仍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区卫生和扣计划生育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提供材料 | 1.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复印件; 2.被征收人社会抚养费案件整套卷宗复印件; 3.强制执行申请书; 4.案件开庭时,相关街道征收工作人员应带齐案件原件及工作证原件,按时到庭参加旁听,并随时接受质询。 |
办理时限 | 30天 |
办理地点 |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82918362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
注意事项 |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款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附件20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初审)程序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初审)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街道办事处以上工作人员,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达十五年或工龄三十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国家计生委《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国计生人字〔1989〕63号) |
办理程序 | 1.所报审批表需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单位公章,县级人口计生局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秘书处审核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审批。对符合条件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人员于第二年5月由省人口计生委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料,退回原报送单位。 2.材料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
提供材料 | 1.填写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本人大一寸正面免冠近照两张一起送审。 2.非计生系统的计生专职干部申报时,要出具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现有人数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2.证明该专职人员从事计生工作时间; 3.当年任命计生专职人员通知或聘书(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按照规定 |
办理地点 |
|
办理方式 | 现场收件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批表 |
注意事项 |
|
附件21
计划生育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计划生育兼职工作人员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关于界定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79号); |
办理程序 | (一)符合享受计划生育专兼职岗位津贴的人员由单位分别向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核准;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取回核准表格。 |
提供材料 | (一)专职人员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说明申请核准事项的单位公函; 2.市、区编制部门关于单位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复; 3.申报人员的编制名册; 4.本单位下发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专兼职人员核准表》(3份)。 (二)设立兼职人员的单位需提供: 1.说明申请核准事项的单位公函; 2.申报人员的编制名册; 3.本单位关于计划生育兼职人员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专兼职人员核准表》3份。 |
办理时限 | 按照规定 |
办理地点 |
|
办理方式 | 现场收件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权利义务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专兼职人员核准表》 |
注意事项 |
|
附件22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办理程序
事项名称 |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办理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社区工作站正式编制(职工)、在社区工作站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分管计划生育的副站长和计划生育专干),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0年的现职现岗人员。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关于颁发福田区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福办发〔2011〕17号) |
办理程序 |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填写福田区从事人口计生专职有关人员领取《计划生育荣誉证书》报批表,所在社区工作站负责初审,街道办事处负责复审,最后报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审批。 |
提供材料 | 1.福田区从事人口计生专职有关人员领取《计划生育荣誉证书》报批表 2.街道办事处组宣科任职证明 |
办理时限 | 按照规定 |
办理地点 |
|
办理方式 | 现场收件 |
办理时间 | 每年年终统计一次,次年三月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励金 |
联系电话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福田区从事人口计生专职有关人员领取《计划生育荣誉证书》报批表 |
注意事项 |
|
附件23
福田区低保人员生殖健康普查治疗费补助审批程序
事项名称 | 福田区低保人员生殖健康普查治疗费补助审批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实行计划生育的; 2.具有福田区户籍的; 3.属于 “低保”对象; 4.经生殖健康普查发现患有生殖系统疾病需住院治疗的。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关于做好福田区“低保”人员生殖健康普查治疗费补助工作的通知》(福府办〔2005〕60 号) |
办理程序 | 1、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2、 所在社区工作站负责初审,街道办事处负责复审,街道社会事务科加具意见后,报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审批。 |
提供材料 | 1.《福田区低保人员生殖健康普查治疗费补助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3.《低保证》; 4.住院治疗病历。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0208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权利义务 | 请申办人提供个人真实资料。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福田区低保人员生殖健康普查治疗费补助审批表 |
注意事项 |
|
附件24
生育(或怀孕)一孩人员招调工(调干)计生审核程序
标题 | 已怀孕或已生育一孩人员招调工(调干)计生审核 |
事项名称 | 招调工、调干人员计生审核 |
办事人类别 | 已怀孕或已生育一孩人员招调工(调干)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迁户人员持规定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后仍未补办结婚证的、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的、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证的(女方为广东省户籍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的除外),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迁户人员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注意事项 | 1.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无一孩生育证的,需提交女方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二级证明。 2.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再生育无审批表的,需提交双方户籍地三级证明。 3.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答复街道计生科。 |
附件25
生育(或怀孕)一孩人员投资入户计生审核程序
标题 | 已怀孕或已生育一孩人员投资入户计生审核 |
事项名称 | 投资入户计生审核 |
办事人类别 | 已怀孕或已生育一孩人员投资入户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迁户人员持规定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后仍未补办结婚证的、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的、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户籍地村(居)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证的(女方为广东省户籍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的除外),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迁户人员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注意事项 | 1.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无一孩生育证的,需提交女方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二级证明。 2.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再生育无审批表的,需提交双方户籍地三级证明。 3.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答复街道计生科。 |
附件26
生育(或怀孕)一孩人员军转干部入户计生审核程序
标题 | 已怀孕或已生育一孩人员军转干部入户计生审核 |
事项名称 | 军转干部计生审核 |
办事人类别 | 已怀孕或已生育一孩人员军转干部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迁户人员持规定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后仍未补办结婚证的、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的、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军转干部人员部队政治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证的(女方为广东省户籍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的除外),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迁户人员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注意事项 | 1.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无一孩生育证的,需提交女方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二级证明。 2.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再生育无审批表的,需提交双方户籍地三级证明。 3.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答复街道计生科。 |
附件27
生育(或怀孕)一孩人员积分入户计生审核程序
标题 | 已怀孕或已生育一孩人员积分入户计生审核 |
事项名称 | 积分入户计生审核 |
办事人类别 | 已怀孕或已生育一孩人员积分入户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迁户人员持规定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后仍未补办结婚证的、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的、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处理完毕满5年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证的(女方为广东省户籍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的除外),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迁户人员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注意事项 | 1.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无一孩生育证的,需提交女方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二级证明。 2.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再生育无审批表的,需提交双方户籍地三级证明。 3.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答复街道计生科。 |
附件28
拟生育二孩户籍人口孕期检查计生审查程序
标题 | 拟生育二孩的户籍人口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事项名称 | 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拟生育二孩的户籍人口中办理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3.《关于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和接生前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人口计生〔2007〕46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凭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批准生育二孩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孕期保健《计划生育证明》。 2.办事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如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原件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拟生育二孩的户籍人口,办理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批准再生育一胎登记的服务证及再生育一胎的审批表;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注意事项 | 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答复街道计生科。 |
附件29
拟生育二孩流动人口孕期检查计生审查程序
标题 | 拟生育二孩的流动人口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事项名称 | 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拟生育二孩的流动人口中办理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3.《关于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和接生前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人口计生〔2007〕46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拟生育二孩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2.办事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如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原件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拟生育二孩的流动人口,办理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符合政策怀孕的证明材料。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30
有二个以上孩子的流动人口办理少儿医保计生审查程序
标题 | 有二个以上孩子的流动人口办理少儿医保计生审查程序 |
事项名称 | 少儿医保 |
办事人类别 | 有二个以上孩子的流动人口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3.《关于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和接生前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人口计生〔2007〕46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收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有二个以上孩子的流动人口办理少儿医保 |
提供材料 | 1.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他人员提供全家户口本;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节育证明。49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节育措施证明,以及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对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可提供与户籍地计生部门签订的知情选择合同; 4.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街道(受理二孩以上)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附件31
政策外怀孕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计生审查程序
标题 | 不符合生育政策怀孕后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不符合生育政策怀孕的育龄妇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关于规范统一〈深圳市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试行)》(深人口计生〔2006〕106号) |
办理程序 | 1.不符合生育政策怀孕者,持规定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现居住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事实清楚的,即时进行办理,签发《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满20周岁以上,无紧急情况,拟终止14周以上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怀孕 |
提供材料 | 1.身份证; 2.广东省户籍已婚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内户籍未婚的及广东省外户籍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原籍计生部门核发的“婚育证明”;深圳市户籍未婚的还需提供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纪录”证明。 3.因医学需要要求终止妊娠的,需提交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4.《深圳市终止妊娠手术申请表》(可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免费领取或网上下载)。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深圳市终止妊娠手术申请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32
符合一孩生育政策怀孕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计生审查程序
标题 | 符合一孩生育政策怀孕后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符合一孩生育政策怀孕的育龄妇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关于规范统一〈深圳市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试行)》(深人口计生〔2006〕106号) |
办理程序 | 1.符合一孩生育政策怀孕后拟终止14周以上妊娠者,持规定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对资料齐全、事实清楚、符合条件的,即时进行办理,签发《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满20周岁以上,无紧急情况,拟终止14周以上妊娠,符合一孩生育政策怀孕 |
提供材料 | 1.身份证; 2.广东省户籍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外户籍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因医学需要要求终止妊娠的,需提交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4.《深圳市终止妊娠手术申请表》(可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免费领取或网上下载)。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深圳市终止妊娠手术申请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33
深圳户籍人口生育一孩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标题 | 深圳户籍人口生育一孩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
办事人类别 | 深圳户籍人口生育一孩办理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带齐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收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深圳户籍生育一孩办理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的,提供女方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注意事项 | 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答复街道计生科。 |
附件34
深圳户籍人口生育二孩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标题 | 深圳户籍人口生育二孩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
办事人类别 | 深圳户籍人口生育二孩办理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带齐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收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深圳户籍生育二孩办理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再生育证明材料。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6.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的,提供女方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注意事项 | 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答复街道计生科。 |
附件35
政策外生育人员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标题 | 政策外生育人员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
办事人类别 | 政策外生育人员办理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带齐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收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政策外生育人员办理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征收票据; 6.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的,提供女方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注意事项 | 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答复街道计生科。 |
附件36
夫妻一方户口在深圳市外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标题 | 夫妻一方户口在深圳市外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
办事人类别 | 夫妻一方户口在深圳市外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带齐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收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深圳市外户籍人员办理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6.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再生育证明材料。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7.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的,提供女方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注意事项 | 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计生科报区卫人局,区卫人局请示市卫人委后答复街道计生科。 |
附件37
已婚未生育人员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标题 | 已婚未生育人员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
办事人类别 | 已婚未育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原件做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已婚未育人员,随迁入户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属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拟迁入地的街道计生服务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38
已生育一孩人员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标题 | 已生育一孩人员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
事项名称 | 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
办事人类别 | 已生育一孩人员、随迁入户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原件做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已生育一孩人员,随迁入户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属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且女方户口在深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如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还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拟迁入地的街道计生服务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附件39
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标题 | 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
办事人类别 | 生育二孩人员(含双胞胎),随迁入户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原件做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已生育二孩人员(含双胞胎),随迁入户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属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再生育证明材料。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4.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拟迁入地的街道计生服务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附件40
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标题 | 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流动人口中需要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做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他人员提供全家户口本;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节育证明。49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节育措施证明,以及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对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可提供与户籍地计生部门签订的知情选择合同; 4.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附件41
父母深圳户籍,子女非深圳户籍新生入园、入学、转学
《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标题 | 父母深圳户籍,子女非深圳户籍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事项名称 | 入园、入学、转学《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父母深圳户籍,子女非深圳户籍需要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做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户籍地办理的,并查验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节育证明。49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节育措施证明,以及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对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可提供与户籍地计生部门签订的知情选择合同; 4.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附件42
户籍人口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计生审核程序
标题 | 户籍人口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户籍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户籍人口中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 2、 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做进一步核实。 3、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户籍人口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提供材料 |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节育证明。49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孩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附件43
户籍人口公务员、雇员和事业编人员招考计生审查程序
标题 | 户籍人口办理公务员、雇员和事业编人员招考需要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户籍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户籍人口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做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户籍人口公务员招考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提供材料 |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节育证明。49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附件44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计生审查程序
标题 |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 2、 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做进一步核实。 3、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流动人口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提供材料 |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节育证明。49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节育措施证明,以及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对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可提供与户籍地计生部门签订的知情选择合同; 4.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附件45
户籍人口办理个人人事档案委托计生审查程序
标题 | 户籍人口办理个人人事档案委托需要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户籍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户籍人口中个人人事档案委托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做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户籍人口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提供材料 |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节育证明。49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46
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事项名称 | 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
办事人类别 | 违法生育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理依据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办理程序 | 1.当事人持规定材料到户籍地街道计生科办理。 2.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做询问笔录。 3.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4.当事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5.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6.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
提供材料 |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全家户口本; 3.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4.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
办理时限 | 30天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街道计生科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20077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注意事项 |
|
附件47
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标题 |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
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
办事人类别 |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深计生〔2003〕49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3份,填写后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 2.申请人将《申请表》及规定材料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或村(居)委初审; 3.申请人持初审通过的《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材料齐全时,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4.对符合条件的,街道计生机构即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材料原件退还当事人。 |
申请条件 |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
提供材料 | 1.《计划生育服务证》(小孩满半周以上,属查环查孕对象的,需加盖3个月以内的查环查孕章或提交查环查孕证明) 2.全家户口簿 3.小孩一寸照片2张; 4.收养的须提供《收养证》。 |
办理时限 | 按照规定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服务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48
发放《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程序
标题 | 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申领程序 |
事项名称 | 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申领 |
办事人类别 | 无业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深计生〔2003〕49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做进一步核实。 3.社区工作站初审后签署意见报街道计生科审批; 4.对符合条件的,街道计生机构发放保健费。 |
申请条件 | 无业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
提供材料 | 1.《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审批表》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无业证件。 |
办理时限 | 按照规定 |
办理地点 |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服务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审批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49
拟生育一孩的户籍人口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标题 | 拟生育一孩的户籍人口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事项名称 | 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拟生育一孩的户籍人口中办理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人员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3.《关于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和接生前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人口计生〔2007〕46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一孩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孕期保健“计划生育证明”。 2.办事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如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原件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拟生育一孩的户籍人口,办理孕期检查、接生《计划生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一胎生育登记《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50
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办理少儿医保计生审查程序
标题 | 非深圳市户籍的少年儿童(独生子女)办理少儿医保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事项名称 | 少儿医保 |
办事人类别 | 非深圳市户籍的少年儿童(独生子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收复印件退原件。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提供材料 | 1.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他人员提供全家户口本;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节育证明。49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节育措施证明,以及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对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可提供与户籍地计生部门签订的知情选择合同; 4.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受理独生子女)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51
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标题 | 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 2.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
申请条件 | 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和审批表或再生育证明材料; (2)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对办证人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社区工作站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在办理服务证时应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由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打印育龄妇女信息卡后传真给户籍地社区 |
网上下载表格 | “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
附件52
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妇女
《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标题 | 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深圳,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深圳生育第一孩的育龄妇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 2.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
申请条件 | 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妇女 |
提供材料 |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和审批表或再生育证明材料; (2)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⑶ 1年内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证明。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网上下载表格 | “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53
深圳户籍离异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标题 | 深圳户籍离异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深圳户籍离异育龄妇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 2.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
申请条件 | 深圳户籍,离异育龄妇女 |
提供材料 | 1.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2.全家户口本; 3.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和审批表或再生育证明材料; (2)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网上下载表格 | “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54
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未婚收养的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标题 | 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 2.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
申请条件 | 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 |
提供材料 | 1.全家户口本; 2.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3.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2)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网上下载表格 | “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55
深圳户籍丧偶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标题 | 深圳户籍丧偶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深圳户籍丧偶的育龄妇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 2.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
申请条件 | 深圳户籍丧偶的育龄妇女 |
提供材料 | 1.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和审批表或再生育证明材料; (2)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果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办理地点 |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网上下载表格 | “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56
户籍人口未婚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标题 | 户籍人口未婚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户籍人口未婚女性去深圳市外的地方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街道计生机构。 3.街道计生机构应接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户籍人口中未婚人员去深圳市以外的地方 |
提供材料 | 1.全家户口簿; 2.一寸照片1张。 |
办理时限 | 承诺件: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服务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57
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标题 | 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
办事人类别 | 户籍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去广东省以外的地方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街道计生机构。 3.街道计生机构应接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申请条件 | 户籍人口中已婚人员 |
提供材料 | 1.全家户口簿; 2.父母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 3.一寸照片1张;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近三个月的查环查孕单。 |
办理时限 | 承诺件: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服务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58
广东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程序
标题 | 广东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 |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计生证件的查验 |
办事人类别 | 20-49周岁的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0〕5号) |
办理程序 | 1.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查验。 2.对查验合格的,加盖核验章。 3.持证人的婚育、避孕节育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
申请条件 | 20-49周岁的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须持《计划生育服务证》 |
提供材料 | 1.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已婚育龄妇女近期妇检证明; 4.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5.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59
广东省外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标题 | 广东省外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 |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计生证件的查验 |
办事人类别 | 20-49周岁的广东省外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含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2号) |
办理程序 | 1.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查验。 2.对查验合格的,加盖核验章。 3.持证人的婚育、避孕节育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
申请条件 | 20-49周岁的广东省外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已婚育龄妇女近期妇检证明; 4.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5.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60
广东省内流动人口未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标题 | 广东省内流动人口未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 |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计生证件的查验 |
办事人类别 | 20-49周岁的广东省内户籍流动人口未婚育龄妇女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0〕5号) |
办理程序 | 1.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查验。 2.对查验合格的,加盖核验章。 3.持证人的婚育、避孕节育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
申请条件 | 20-49周岁的广东省内户籍流动人口未婚育龄妇女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提供材料 | 1.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注意事项 |
|
权利义务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附件61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程序
标题 |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程序 |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
办事人类别 | 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依据 |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0〕5号) |
办理程序 | 1.流动人口持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填写一式两份的《省外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 3.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接到核实请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的,书面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出具同意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文本。 4.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记录栏内注明“经核,符合政策生育壹孩,予以登记”,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网络化协作模块打印纸质材料;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流动人口孕产妇接受医疗机构孕检和分娩前查验。证明材料不全或有误、户籍地未回复同意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服务登记的,暂缓办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5.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做好《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存档的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交一套给社区工作站; |
申请条件 | 1.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 2.夫妻双方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我市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后者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记录时间为准)。 |
提供材料 |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 2.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3.孕检证明或围产期保健手册。 |
办理时限 | 按照规定 |
办理地点 |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
联系电话 | 园岭街道:25320030 南园街道:83652661 福田街道:83838276 沙头街道:82046452 梅林街道:83318535 华富街道:83254733 香蜜湖街道:83709392 莲花街道:83079098 华强北街道:82586860 福保街道:83839303 |
注意事项 |
|
网上下载表格 | 《省外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的通知
(2011年9月30日)
福卫人发〔2011〕132号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卫生人口计生技术服务体系,整合卫生人口计生资源,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现将《福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
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 整合人口计生、卫生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公益性质,强化政府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和投入。
(三)坚持突出特色,以育龄群众为重点,积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四)坚持把握重点,创新和完善管理服务机制,顺应人民群众需求,依法开展服务,全面开展队伍职业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人口计生、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着力打造以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区妇幼保健院、区级综合医院为龙头,街道人口计生服务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为基础,人口计生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基层人口计生卫生公共服务平台。
(二)健全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联动、信息共享、高效运转的人口计生卫生公共服务网络。
(三)以“整合资源、强化职能、突出服务、群众满意”为目标,实行基层人口计生、卫生服务一体化,为辖区居民提供更全面、更方便、更优质的品牌化服务。
三、服务机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八类公共服务。
区属两类两级机构,经行政许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类: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和街道人口计生服务站。
二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区妇幼保健院、区属设产科的综合医院和社康中心。
四、基本职责
(一)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职责
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是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和指导中心,承担本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为各街道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流动服务车的作用,加强巡回服务和指导,接收街道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转诊。
1.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及时提供指导和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 主要开展(1)放置宫内节育器;(2)取出宫内节育器;(3)输卵(精)管结扎术;(4)人工终止妊娠术。
2.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开展生殖普查、宫颈癌筛查、男性生殖保健咨询、服务。为青少年提供青春健康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3.积极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向育龄群众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优生筛查、均衡营养、高危人群指导及跟踪随访等工作。主要开展出生缺陷7项筛查:风疹病毒、弓形虫、巨细胞病毒、地中海贫血、G—6PD缺乏症、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
4.积极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人口国情知识,宣传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及咨询服务。
5.开展经常性服务,为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免费环情孕情医学检查和随访服务,保证避孕效果,指导安全避孕,避免意外妊娠。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及诊治。
6.确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持证发放药具。由专人负责药具的领取、保管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各项业务数据。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免费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制度。
7.基本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文书电子档案,随访服务纳入计算机管理,中心服务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化。
8.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项技能、服务常规、药具发放、知识更新的强化培训和指导。
9.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种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档案。
10.负责全区《深圳市节育手术证》和《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领取、发放、信息统计和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
11.负责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申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
(二)街道人口计生服务站职责
街道人口计生服务站是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主体,承担本辖区内宣传教育、环情孕情检测、优生指导、药具发放、生殖保健、咨询随访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负责对社区一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和指导。
1.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
2.为育龄群众提供开展生殖保健宣传,配合区级机构开展筛查,主要开展妇科检查、白带常规,乳腺检查、子宫、附件B超。为青少年提供青春健康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3.积极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向育龄群众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均衡营养等工作。主要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宣传、教育。
4.积极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人口国情知识,宣传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及咨询服务。
5.开展经常性服务,为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免费环情孕情医学检查和随访服务,保证避孕效果,指导安全避孕,避免意外妊娠。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及诊治。
6.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种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档案。
7.确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持证发放药具。由专人负责药具的领取、保管、发放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各项业务数据。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免费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制度。
8.对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兼职服务人员进行药具发放、服务常规、知识更新的强化培训和指导。
9.基本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文书电子档案,逐步实现服务管理信息化。
(三)区妇幼保健院职责
1.区婚前医学检查的指定单位,为辖区户籍人口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包括常规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特殊辅助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及指导等。
2.开展女性生殖道感染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业务。
3.开展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工作,对筛查资料妥善保管。
4.开展优生咨询、健康教育指导、优生优育筛查等孕前保健服务。开展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技术、婴儿保健等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5.实施计划生育四项手术(上取环、人流、结扎、引产),执行各项手术常规,对生育期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及指导。
(四)区属设产科的综合医院职责
1.开展女性生殖道感染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业务。
2.开展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工作,对筛查资料妥善保管。
3.开展优生咨询、健康教育指导、优生优育筛查等孕前保健服务。开展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技术、婴儿保健等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4.实施计划生育四项手术(上取环、人流、结扎、引产),执行各项手术常规,对生育期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及指导。
(五)社康中心职责
1.开展健康教育,提供生殖疾病、优生优育及避孕节育等咨询指导服务。
2.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3.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妇科检查、白带常规、子宫及双附件B超、乳腺检查)。
4.有条件的社康中心可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行政许可开展终止10周内早期妊娠手术、上环、取环手术及环情孕情检测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准入条件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申请条件:(1)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A、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B、基本设备: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辅助诊断设备、实验室检验设备、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C、技术人员40名,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职称的检验专业人员和中级职称的影像专业人员,高级职称占总技术人员15%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A、业务用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B、基本设备: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诊断及检验设备、治疗及其他设备、避孕药具专柜、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C、技术人员5名,其中医生2名、护士1名、检验人员1名、影像人员1名,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职称或两名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所需材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3)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4)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5)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原件1份);(6)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7)设备清单(原件1份);(8)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原件1份);
3.办理程序:(1) 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持上述材料到市卫人委办事窗口申请; (2)市卫人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3)由市卫人委审批、发证。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在领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1.申请条件:(1)申请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申请项目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医学影像、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和优生咨询服务等。A、具有大专(含)以上医学相关学历;B、取得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执业注册地点与从业地点一致;C、具有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2)申请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医技、护理类技术服务人员,申请项目包括:B超查环查孕、医学检验、优生实验筛查、药学、护理等。A、具有中专(含)以上相关专业学历;B、具有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C、申请B超查环查孕项目,还应具备:取得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执业注册地点与从业地点一致;或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且执业注册地点与从业地点一致,执业注册在有效期内。D、申请护理项目,还应具备: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且执业注册地点与从业地点一致,执业注册在有效期内。
2.所需材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2)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4)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5)《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成绩单》(原件1份);
3.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参加培训、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2)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出具全市统一的考试成绩通知单;(3)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向市计生中心医疗部提交申请人的有关材料;(4)市计生中心进行资格审核报市卫人委;(5)市卫人委批复,并给合格者颁发相关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三)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
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1.申请条件:(1)取得《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方面的要求;(3)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符合《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4)申请开展早期终止妊娠手术的,应符合《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2.所需材料:(1)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办理程序:(1)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审核;(3)母婴保健技术专家实地考察与评议;(4)对审查合格的机构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四)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执业许可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但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1.申请条件:(1)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2)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3)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中相关人员的要求;(4)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2.所需资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原件1份);(2)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4)《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1份)。
3.办理程序:(1)考核;(2)申请:持《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深圳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3)审核发证: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服务流程
(一)计划生育手术流程(包括输卵(精)管结扎术、负压吸宫术、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输卵管通液术、皮下埋植剂放置术):
1.查验育龄群众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深圳市福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凭证”及“二代身份证”,并收取“深圳市福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凭证”原件;输卵(精)管结扎术、宫内节育器放置术、皮下埋植剂放置术,应收取“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与病历一同存档;
2.相关科室检查;
3.不宜手术者建议到相关科室治疗,适宜手术者签知情同意书,到手术室手术;
4.出具《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二)X光检查流程(上环者和输卵管银夹结扎术者方可检查):
1.查验育龄群众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深圳市福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凭证”及“二代身份证”,并收取“深圳市福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凭证”原件;
2.X光检查;
3.出具《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三)孕情环情B超检查流程:
1.查验育龄群众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深圳市福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凭证”及“二代身份证”,并收取“深圳市福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凭证”原件;
2.B超检查;
3.出具《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生殖健康普查流程:
1.查验育龄群众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福田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生殖健康免费普查卡”及“二代身份证”,并收取“福田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生殖健康免费普查卡”原件;
2.体检办公室领取“福田区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卡”;
3.B超、乳腺、妇科、化验等科室做相应的检查;
4.体检完毕,体检办收回“福田区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卡”;
5.出具体检报告单。
(五)出生缺陷筛查流程:
1.查验辖区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福田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免费筛查卡”及“二代身份证”,并收取“福田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免费筛查卡”原件;
2.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建立筛查档案,与夫妇双方签署“出生缺陷筛查知情同意书”,开具地中海贫血、G—6PD缺乏症、风疹病毒(限于未孕育龄妇女)免费筛查检测单;孕14—19周妇女同时开具“出生缺陷筛查申请单”;未孕者,医生必须告知当事人待怀孕14—19周到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开具“出生缺陷筛查申请单”。
3.抽血室抽血,检验科进行相应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4.检验结果咨询,必要情况下随访;
5.孕14—19周妇女持“出生缺陷筛查申请单”到区妇幼保健院检查(唐氏综合征及神经管畸形筛查)。
(六)免费药具发放流程:
1.深圳市药具站按年度避孕药具需求计划量分配到福田区药具站;
2.福田区药具站按《深圳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规范》的要求办理出入库登记,再按各街道年度避孕药具需求计划分配到各街道人口计生服务站(计生科);
3.各街道人口计生服务站(计生科)按有关要求办理出入库登记,分配到各社区工作站;
4.各社区工作站按有关要求办理出入库登记,把免费药具发放给育龄群众、免费发放点、社康中心、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
5.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各街道人口计生服务站、各社区工作站和医疗保健机构都设有免费发放点,便于育龄群众随时领取。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流程:
1.所需资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原件1份);(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3)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原件1份));
2.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持上述资料到市卫人委办事窗口申请;
3.市卫人委组织专家组技术审查;
4.由市卫人委审批、发证。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项目变更流程:
1.所需资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1份);(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
2.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持上述资料到市卫人委办事窗口申请;
3.市卫人委组织专家组技术审查;
4.由市卫人委审批、发证。
(九)《深圳市节育手术证》发放流程:
1.所需资料:(1)《深圳市节育手术证》申请表(原件1份);(2)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首次领取单位还需提交管理制度和发证流程;(3)经办人身份证;
2.施术单位持上述资料到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申请;
3.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核对材料,填写《深圳市节育手术证领用登记表》、发放空白《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十)《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发放流程:
1.所需资料:(1)单位证明;(2)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首次领取单位还需提交管理制度和发证流程;(3)经办人身份证;
2.各街道人口计生服务站、区妇保院、区属设产科的综合医院(社康中心由各医院负责统一领取)持上述资料到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申请;
3.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核对材料,发放空白《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七、经费结算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坚持公益性质、依法服务。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经费由本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中直接支付;各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服务经费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由各街道计生科定期到各医疗保健机构按服务量进行结算。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手术、孕情、环情监测经费,由各街道计生科定期到各医疗保健机构核收由社区工作站发出的《深圳市福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凭证》,按服务量与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结算,结算标准按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收费标准结算。
(二)生殖健康普查、出生缺陷筛查经费按《关于印发〈福田区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工作方案〉、〈福田区出生缺陷筛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标准结算。
生殖健康普查各医疗保健定点单位的经费,由街道计生科到各医疗保健机构按服务量结算,其中经费的20%由街道计生科在人口计生经费中直接支付,80%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支付(街道计生科负责把发票送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报销);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生殖健康普查费用全部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支付。
出生缺陷筛查经费,其中地中海贫血、G—6PD缺乏症、风疹病毒三项筛查费用由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在本单位经费中支付;唐氏综合征和神经管畸形两项筛查费用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支付(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负责到区妇幼保健院结账并把发票送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报销)。
(三)各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计划生育手术和孕情、环情监测经费由各单位在人口计生经费中直接支付。
八、监督管理
(一)机构的监督管理
1.区卫生人口计生局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准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须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的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3.严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整体或部分出租、承包。严禁接受挂靠,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到相关技术服务岗位从事技术服务工作。
4.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5.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和服务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管理
1.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为计划生育证件的具体管理单位,不得向不具备资质的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发放空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擅自出借各类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证明。禁止在空白证明上盖章。
3.出具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4.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检查、手术前应核实服务对象的身份证,输卵(精)管结扎术、宫内节育器放置术、皮下埋植剂放置术还应留身份证存档备查。
5.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
(1)《深圳市节育手术证》:女扎应填写“输卵管结扎术”;男扎应填写“输精管结扎术”;上环应填写“宫内节育器放置术”;皮埋应填写“皮下埋植剂放置术”。
(2)《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加盖“宫内无环,未见孕囊”、“宫内有环,未见孕囊”、“宫内环下移,未见孕囊”、“宫内妊娠X周”、“早早孕,HCG阳性”、“其它”六个检查结果之一字样的全市统一印章(见附件1)。
6.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使用全市统一规格的印章。
《深圳市节育手术证》印章使用统一规格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专用章”,印章的规格见附件(2),并在照片下缘盖骑缝章。
7.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各类证明存根。输卵管结扎术和输精管结扎术证明存根为永久保存,皮下埋植剂放置术证明、《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保存期为5年,宫内节育器放置术证明存根保存期为3年。
8.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要采取不定期的形式,对全区开展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个单位一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区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将组织一次抽查。
九、附则
(一)本规范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双查”检查结果印章规格
2、印章规格描述
附件1
内容暂缺
附件2
印章规格描述
形状:椭圆形,宽4.5厘米,高3.0厘米,边缘宽1毫米。
字体:宋体,字高5.8毫米。
字体排列:第一行:单位名称(为施术单位名称),如(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字样,缘上方边缘、弧型均匀对称整齐排列。第二行:(计划生育证明)字样,中间下方整齐横列。第三行:(专用章)字样,置(计划生育证明)下整齐排列。
附“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图样:
20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