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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6期(总第72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1-10 00:00来源 : 区委区政府办 信息索引号 : /2012-4164349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11第6期(总第72)

  1、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11〕57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11〕58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扶持发展楼宇经济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11〕59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11〕60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2011年11月9日)

  福府办〔2011〕57号

  现将《福田区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

  (修订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深圳质量”建设,实施“服务经济”主导战略,加快构建以楼宇经济为载体,以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引领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新一轮经济大发展,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的精神,制定本措施。 

  一、主要目标

  (一)服务业

  服务业增加值在2010年1636.06亿元的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达到2480亿元,年均增长8.68%,占GDP比重90%以上。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2010年1177.54亿元的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达到1930亿元,年均增长10.39%,占GDP比重由64.25%增至70%以上。

  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在2010年1180.87亿元的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达到1860亿元,年均增长9.51%,占服务业比重75%以上。

  (二)楼宇经济

  到2015年,力争在2010年基础上,新增500万平方米商务办公用房,为辖区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提供2700万平方米以上产业发展空间,高端楼宇内聚集的企业税收占辖区税收总额80%以上。

  到2015年,亿元税收商务楼宇在2010年50栋基础上,达到70栋;其中10亿元税收商务楼宇力争达到10栋以上。 

  (三)总部经济

  总部企业增加值在2010年577亿元的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长12%,占GDP比重35%以上。

  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法人企业,在2010年127家的基础上,年均增加4-5家。

  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在2010年238家的基础上,年均增加30家。 

  二、扶持范围

  (一)现代服务业扶持范围

  1、重点发展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服务外包业、专业服务业、商贸会展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 

  2、重点鼓励和支持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落户、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公共平台建设等。

  (二)楼宇经济扶持范围

  1、商务楼宇的主要业主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套服务企业;

  2、商务楼宇的行业协会组织;

  3、新建、改建楼宇的开发企业。

  (三)总部经济扶持范围

  1、世界500强投资企业;

  2、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

  3、上市公司;

  4、重点行业领军骨干企业。

  三、资金规模

  “十二五”期间,区财政逐年加大服务经济的扶持力度,重点加大宜商宜居环境的建设,在2010年20亿元的基础上,实现年均增速与财政收入增速同步,力争到2015年达到30亿元。其中,直接用于支持服务经济发展的资金,在2010年3.5亿元的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达到6亿元,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其他用于公共设施配套、人才住房等宜商宜居环境的建设。

  四、重点扶持内容

  (一)鼓励拓展服务经济产业空间

  1、对投资兴建现代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区的单位,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2、对实施只租不售、统一经营的商务楼宇业主单位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依据政府产业规划开展服务经济定向招商引资

  3、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商务楼宇,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4、对重点法人金融机构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5、对新建、改建商务楼宇面向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开展定向招商的,经事先审核备案,可给予业主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6、对引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和总部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经事先审核备案,可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标准可提高。

  (三)鼓励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扎根福田

  7、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认定奖励。

  8、对纳税额高的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财政贡献奖励。

  9、对同业集聚度高、纳税额高的商务楼宇单一产权业主单位,可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纳税额特别突出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其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10、对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信息化项目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11、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可给予最高220万元的奖励。

  12、对为福田区企业提供各种创新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13、对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14、对总部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国内外重点经贸活动的,可给予展位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参展费支持。

  (六)鼓励多渠道改善公共配套服务

  15、对投资建设现代服务业专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16、完善中央商务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的供餐、配餐、公共停车环境,“十二五”期间新增5000个停车位;对实施商务楼宇公用设施更新改造的投资主体,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17、每年在商务楼宇集中片区重点安排一批功能提升工程、市容环境美化项目,提升和完善的城市配套功能。

  (七)加大人才引进、人才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配套服务力度

  18、加快人才住房建设进度,“十二五”期间,为辖区企业提供8000到10000套人才住房;每年向服务经济优秀企业提供900套人才住房。

  19、“十二五”期间,新增5000个优质学位;向服务经济优秀企业高端人才的子女提供福田区优质学位。

  20、“十二五”期间,辖区公办医院、民办医院力争增加5000个床位;设立福田区特别保健中心,为服务经济优秀企业的高端人才提供就医保健优质服务。

  21、“十二五”期间,每个街道力争建一到两间老年托养中心。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福田区服务(楼宇、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财政和经济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服务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贯彻落实本措施和“领导小组”做出的各项决定,协调、督促各成员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二)制定实施细则,由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措施制定并公布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服务经济发展。支持成立福田区商务楼宇协会、总部企业家俱乐部等相关社团组织,开展调研、培训、政策宣讲、业务交流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增强企业素质、行业凝聚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快城市更新步伐,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福田区高端商务楼宇的新建或改建进程,推动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集聚的载体建设。

  (二)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政府服务。建立政府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部门会诊式、协同服务,加强政府全方位配套服务建设与保障。

  (三)加强统计监测,建立评估评价体系。建立服务经济、楼宇经济统计体系和信息平台,考评有关部门促进服务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

  (四)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强公共绿地建设、楼面维护、道路改造、畅通地面交通、地下交通以及商务楼宇之间的楼际交通等环境更新。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福田区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福府办〔2011〕37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2011年11月9日)

  福府办〔2011〕58号

  现将《福田区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田区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修订稿)》(以下简称《措施》)和《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实施细则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各类扶持资金实行自愿申请、集中受理、委托专业机构评审、职能部门审核、联审委员会审批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综合扶持内容

  第四条 对新落户本区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报经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新建或旧厂房改造等方式,兴建现代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区。对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可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园区建设支持。

  第六条 园区业主单位和园区运营机构须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设资助申报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并得到区经济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福田建立现代服务业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在福田设立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二节 对现代物流业和服务外包业的扶持内容

  第八条 重点支持现代物流供应链和服务外包产业。企业可同时申请以下支持:

  (一)认定奖励。对被国家、省、市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贷款贴息。企业在深圳市各商业银行贷款,可按其年度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贴息支持。

  (三)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三节 对专业服务业的扶持内容

  第九条 对于具备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展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50万元或以上,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或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推动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法人企业或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落户福田的中介机构,依引进企业投资福田的情况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四节 对商贸会展业的扶持内容

  第十一条 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拥有自主品牌的知名企业,举办产品展示和推介活动,活动方案事前经区政府审核备案,可给予最高8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国际、国内一线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展会和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一)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承办专项经费支持。

  (二)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展位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参展费用的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偷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三)服务质量优良、取得行业内或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资质认定,或得到本专业领域的公认评价和表彰;

  (四)经营管理活动位于产业链高端,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低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等高端产业特征明显,有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十五条 申请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

  (二)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许可证明、资质证明或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设资助和现代服务业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和专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项目投资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受理及审批的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福田区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试行)》(福府办〔2011〕38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扶持发展楼宇经济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2011年11月9日)

  福府办〔2011〕59号

  现将《福田区扶持发展楼宇经济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扶持发展楼宇经济实施细则(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田区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修订稿)》(以下简称《措施》)和《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田区服务(楼宇、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区楼宇办”)是区楼宇经济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区经济促进局是本实施细则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其他部门按《措施》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申请扶持政策的商务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二)楼宇上年度在福田区的合计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

  (三)出租房屋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商务楼宇业主单位应在福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拥有本细则第三条所述条件的楼宇1万平方米以上产权;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物业管理资质。

  第五条 未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商务楼宇主要业主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经“领导小组”认定,可比照执行。

  第六条 鼓励业主单位衔接政府产业规划。引进总部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办公面积达到楼宇可租售面积80%以上的商务楼宇,可对负责引进的业主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了列入深圳市或福田区重点引进计划目标企业的,可对负责引进的业主单位,按引进一家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建且自用率60%以上的总部办公楼,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业主单位发展特色商务楼宇。对楼宇同业集聚度高、年度楼宇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商务楼宇,给予单一业主单位最高150万元的奖励;纳税额特别突出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商务楼宇实施统一经营。对新开发商务楼宇只租不售的,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多业主共同聘请专业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统一招商管理的,可给予该经营管理公司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楼宇年度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该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最高50万元的奖励;年度纳税额特别突出的,给予该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高资质水平。对注册在我区,为我区商务楼宇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法人企业,新获得国家物业管理一级资质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楼宇信息备案和数据统计工作。对指定楼宇联络员,积极配合“区楼宇办”完成楼宇信息备案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评优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商务楼宇实施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楼宇公共设施投资实施更新改造的,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对使用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对供水、供电、通信等企业主动投资,实施商务楼宇相关设施扩容升级改造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解决楼宇公共停车难问题。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资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设置立体车位等,增加楼宇公共停车位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多渠道解决商务楼宇人员就餐难问题。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资新建、改建员工餐厅或公共用餐场所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60万元的支持;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品牌餐饮企业为楼内企业提供工作餐服务的,可给予该品牌餐饮企业3年内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租金支持,补贴面积最高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支持新建、改建商务楼宇重点引进总部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支持与国内外知名物管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合作,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上述项目和活动需事先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支持成立“福田区商务楼宇协会”。支持依托或联合优秀机构,建立公共平台,开展调研、培训、政策宣讲、业务交流和各种联谊活动,经事先审核备案,给予单项活动最高50万元的专项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政策的商务楼宇应向“区楼宇办”备案,备案手续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办理备案的材料如下:

  (一)《福田区商务楼宇情况备案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商务楼宇服务的物业管理协议书;

  (三)房屋产权相关证明;

  (四)办理单位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五)商务楼宇及入驻企业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奖励由“区楼宇办”协调税务等部门统合相关数据后,提出奖励方案。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获奖楼宇业主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区楼宇办”报备楼宇及企业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规定外,申请其他扶持的基本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或申请表原件;

  (二)相关证照复印件。申请单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第六条引进总部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奖励的,还需提供:

  (一)申请单位对有关楼宇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新引进企业的购房或租赁合同;

  (三)引进企业列入深圳市或福田区重点引进计划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新入驻企业的基本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第八条统一经营奖励的,还需提供单一业主单位产权情况证明文件或多业主单位对统一经营的授权许可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提高资质奖励的,还需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新获得有关资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第十二、十三条更新改造和公共停车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有关工程的审批文件;

  (二)区政府认定专业机构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第十四条公共就餐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有关场地的租赁合同或使用面积证明文件;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受理及审批的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奖励资金,获奖单位可用于奖励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福田区扶持发展楼宇经济实施细则(试行)》(福府办〔2011〕39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2011年11月9日)

  福府办〔2011〕60号

  现将《福田区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田区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修订稿)》(以下简称《措施》)和《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获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区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和福田区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请的审批机构。区经济促进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其他部门按《措施》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四条 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及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职能型总部;中国500强、民营企业百强的区域总部;金融业、高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新能源、生物医药、互联网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实行申请制。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承诺自获得总部经济资助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我区;

  (四)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五)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六)年度在福田区纳税不少于1000万元。

  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市级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条件限制;凡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可申请直接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

  第七条 落户奖励。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经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八条 认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第九条 财政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按其上年度相对前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增量的20%,或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的2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办公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以上享受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支持的办公用房在享受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依据本实施细则所获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和突出贡献员工。

  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三条 申请落户奖励的,还需提供列入市、区重点引进总部企业计划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认定奖励的,还需提供:

  (一)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原件。

  第十五条 申请财政贡献奖励的,还需提供:

  (一)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原件。

  第十六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八条 受理及审批的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福田区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试行)》(福府办〔201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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