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0年第7期(总第66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8-18 00:00来源 : 区委区政府办 信息索引号 : /2011-4165107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10第7期(总第66期)
1、中共福田区委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意见(福发〔2010〕16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福府办〔2010〕69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福府办〔2010〕70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0—2010年度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福府办〔2010〕71号)
5、调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中共福田区委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意见
(2010年12月13日)
福发〔2010〕16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深发[2010]8号),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造首善之区、幸福福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任务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化解劳资矛盾和冲突的主观能动性,全面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人性化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劳动者要自觉做到爱岗敬业、守法理性、进取向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履行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纠纷调处、公共服务职能;工会要当好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和“代表者”,敢于代表、善于代表职工的利益,充分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高我区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使辖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显著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劳动争议调处体系更加完善,企业民主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文化建设不断发展,广大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辖区企业普遍成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用工环境
1、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上全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福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专项规划,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建设。(区发改局牵头,区委区府办、区财政局、劳动局等单位配合)
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实施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引领和推动辖区经济高端化发展。支持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升自动化水平。(区贸工局牵头,区发改局、科技局、文产办、集体办、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3、积极推进城市更新规划及产业规划。加快“城中村”改造更新升级,进一步加强产业聚集带或片区的规划和改造,完善功能布局和环境配套,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区城改办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城管局、建工局、集体办、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4、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创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环境。改善治安环境,不断增强来深建设者的安全感;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格,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区公安分局、安监局牵头,区卫生局、城管局、劳动局、福田社保分局、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区维稳及综治办负责监督、考核)
(二)加强和谐劳动关系的预防体系建设
1、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普法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新劳动保障普法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教育实效。(区普法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劳动局、法院、总工会、各街道办等普法办成员单位配合)
2、强化预警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福田区重大劳资纠纷联合预防和处理办法》(福府办[2008]73号)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涉及经营者欠薪隐匿的群体性事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日常监管职能,依法对行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监管,牵头率先探索实施建筑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区劳动局牵头,区贸工局、科技局、建设局、文化局、文产办、安监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分局、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3、加强企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建设。加大企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组建力度,不断扩大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覆盖面,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组织保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好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区委组织部牵头,区民营党工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4、积极推行集体协商。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或集体合同,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劳资双方依法开展协商工作。工会要切实发挥表达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代言人”作用,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民主管理。(区总工会牵头,区劳动局、总商会、企业家协会、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5、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各协会等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监管和协调工作,引导会员企业规范用工,提高用工管理水平。鼓励律师事务所、职业培训机构等其他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参与我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区总商会牵头,区贸工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局、总工会、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区企业家协会、各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处置机制
1、加强劳动监察、仲裁效能建设。结合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工作,完善劳动监察“四级”监管体系。深化劳动监察敬告执法制度,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屡教不改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积极推进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探索实施“劳动仲裁评审员”制度,提高仲裁工作的公信力、专业化。进一步加强驻劳动仲裁委人民调解室机构和制度建设,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率。(区劳动局牵头,区司法局、人事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社保分局、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保政策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着力提高来深建设者参保率。(市社保福田分局牵头,区劳动局、总工会、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3、建立常态化劳资矛盾隐患排查机制。开展全区常态化劳资纠纷隐患大排查活动,重点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排查。区建设局要组织开展对建筑领域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建筑领域的违法分、转包行为。区贸工局、辖区企业服务中心、科技局摸排我区总部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且面临倒闭风险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及时将情况上报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工作小组处置。(各街道办牵头,区劳动局、贸工局、文化局、建设局、城管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辖区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配合)
4、完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司法联动严打欠薪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制订执法协作细则,强化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从严、从速打击欠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的威慑力。(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劳动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分局等单位配合)
5、积极推进三级调解网络建设。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实行劳资纠纷属地化三级调解的通知》(福府办[2009]89号)要求,尽快完善三级调解网络,形成全区劳资纠纷“大调解”格局。一是进一步完善区级调解网络。区劳动部门可探索建立由律师、社工组成的专业专职“双专”调解队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就近调解争议、受理仲裁立案。(区劳动局牵头,区司法局、总工会、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二是夯实街道调解网络。街道办事处要学习借鉴南山区“桃源模式”,在重点产业聚集带设立“和谐劳动关系服务站”,加强对产业聚集带区域内劳动关系的预防、指导、服务和调处。(各街道办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综治维稳办、信访办、人事局、司法局、总工会、劳动局等单位配合)三是加强社区调解网络。区司法局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有机衔接。(区司法局牵头,区劳动局、总工会、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6、健全企业内部协调机制。实施“531”计划,分类推动企业建立内部协调机制。以企业工会、党团组织为依托,指导辖区500人以上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300人以上企业推广宝安区新安“1+3”劳资恳谈协商机制,建立内部劳资对话平台;在100人以上企业着力推广和谐劳动关系指导员制度。(区总工会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劳动局、团区委、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7、强化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联动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福田区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联合处理方案》(福办发[2008]54号)规定的处置职责、程序、要求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妥善处理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区综治维稳办、司法局、劳动局、建设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8、健全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加强司法、工会、妇联等单位法律援助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区司法局牵头、区劳动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市场监管分局、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四)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的激励机制
1、完善职工激励机制。拓宽来深建设者入户渠道,适当扩大新生代来深建设者落户福田的比例。开展优秀来深建设者评选、技能大比武、创业典型评选等活动,对获得优异成绩并符合深圳市入户政策的给予落户福田奖励等措施。(区劳动局牵头,区发改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团区委、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2、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一是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以“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带头创建”、典型引路等方式,以区域共创、行业共创等模式,引导各类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区总工会牵头,区委宣传部、组织部、区人大办、政协办、劳动局、贸工局、科技局、文产办、团区委、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商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二是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等评比。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企业家,以及为改善用工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引导各类企业加强人文关怀、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区劳动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总工会、贸工局、科技局、文产办、团区委、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3、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约束机制。各有关单位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选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选择采购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及给予企业扶持或优惠政策时,应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建立违法用工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允许其参加我区的政府工程项目投标,不得列为政府采购的供货商,不得享受政府扶持或优惠政策,不能参加政府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评选。(区委区府办牵头,区纪委(监察局)、人大办、政协办、劳动局、贸工局、建设局、科技局、文产办、采购中心、财政局、安监局、城管局、总工会等单位配合)
4、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激励机制。增加来深建设者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创办、经营或管理的企业要成为推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带头人和示范者,率先垂范,主动消除企业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积极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人大办、政协办要对代表、委员所创办、经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情况进行调研,督促代表、委员不断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积极改善用工环境。(区人大办、政协办牵头,区委区府办、劳动局、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五)强化和谐劳动关系的关爱机制
1、实施关爱来深建设者“情暖工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来深建设者的良好氛围。实施关爱来深建设者,特别是新生代来深建设者的“情暖工程”,开展15项关爱新生代来深建设者的系列活动,为来深建设者营造公平、正义、温暖的社会环境。(具体活动安排及责任分工参照《福田区关爱新生代来深务工人员系列活动工作方案》)
2、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建立公平就业服务体系。筹建更方便求职者和企业的“就业一点通”信息网络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订单式培训,研究增设适合新生代来深建设者特点的培训项目。扩大创业指导帮扶,开展创业指导、创业跟踪服务,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此项工作由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3、改善来深建设者生活环境。一是进一步规范集体食堂建设和管理。加快工业区食堂规划建设,重点开展工业园区集体食堂联办试点工作,扶持小型企业联办集体食堂,鼓励大中型企业自办食堂,支持社会力量在企业集中区兴办集体食堂或快餐配送店。(市场监管福田分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贸工局、卫生局、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二是在来深建设者集中的产业园区,探索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配套建设集体宿舍。探索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探索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来深建设者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区建设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贸工局、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三是增加医疗网点。实施社康中心就诊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来深建设者医疗负担,杜绝乱收费现象,努力实现“两费”零增长。严厉打击“医托”和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区卫生局牵头,区社保分局、各街道等单位配合)四是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将来深建设者育龄妇女纳入我区生殖健康服务体系。(区计生局牵头,区民政局、财政局、团区委、妇联、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五是统筹解决来深建设者特别是来深建设者子女的教育问题。为符合就读条件的来深建设者子女提供更多的优质公办学位。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对招收来深建设者子女的民办学校按规定提供适当财政补贴。(区教育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配合。)
4、加强人文精神建设,完善救助体系。一是关注来深建设者心理健康。设立社区心理咨询服务窗口或心理救助室,并以工会为依托逐步建立企业内部职工心理健康帮扶渠道。(区卫生局牵头,区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二是丰富来深建设者文体生活。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向来深建设者优惠或免费开放;组织形式多样、涉及面广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满足来深建设者业余文体生活需求。(区文化局、体育局牵头,区发改局、城管局、总工会、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三是实施来深建设者“临时救助”计划、开展社工“一对一”帮扶等活动,为来深建设者提供及时救助。(区民政局牵头,总工会、团区委、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四是开展职工思想关怀活动。大力发挥党、团、工组织“大学校”作用,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加强新生代来深建设者的教育培训。探索建立职工培训政府补贴机制,引导职工有针对性地参加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区关爱办牵头,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劳动局、总工会、团区委、各街道办等单位配合)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福田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区长任双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各街道和各单位应成立相关机构,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跟踪、落实。领导小组下设预警机制工作小组和应急机制工作小组,负责预警和应急工作。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二)加大投入力度
加大资金投入,提供财政支持。根据我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仲裁、法律援助、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区财政局牵头,区司法局、劳动局、安监局、公安分局、社保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参加)
(三)建立工作责任制
各分管区领导是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牵头部门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成效列入相关部门、各街道领导班子业绩和单位综治维稳考核范围,定期考核。各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各项工作的专项方案,牵头抓好落实,并做好相关部门落实本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区纪委(监察局)、综治维稳办配合,各成员单位参加)
(四)强化督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应定期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通报区领导及相关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和工作季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各联络员每季度将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半年为周期,负责编制福田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报告,呈报区委区政府,发送相关单位。(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纪委监察局配合,各成员单位参加)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0年12月17日)
福府办〔2010〕69号
现将《福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项目及中标、成交金额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
(二)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及中标、成交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或由采购人邀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组织联合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体,项目验收主体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实施过程应不定期组织抽查工作,联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社会专业技术服务的方式,重点检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落实情况,及时通报联合检查结果。
集中采购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监督主体,负责监督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全过程,并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履约监督,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福田区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区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召开,由区发改、审计、建设、财政、监察、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参加,会议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与承办。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采购标准的制订及推行工作,加强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执行力度,成立履约监督检查考核小组,履行考核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履约验收工作的管理,从合同签订至验收结束施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反馈履约情况和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制定政府采购履约管理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的执行与监管。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代表区政府审议全区政府采购履约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采购人职责
第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核验备案手续。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承诺确定,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收到履约供应商的《项目完成通知书》后,应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验收合格的,由采购人支付检验费用;验收不合格的,由供应商双倍向采购人赔偿检验费用。
第十四条 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价款,并及时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人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第十六条 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第十七条 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采购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发现问题未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供应商职责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第二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
供应商对其提供的货物,应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的反映,应指定专人及时核实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机构协助做好检测、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政府采购物品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对重点政府采购物品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发现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约时,应要求供应商履约,并协助采购人按合同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发现采购人未按合同履约的,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六章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福田区财政局是负责福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监察、质量监督、工商、建设等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各自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为加强中标供应商合同履约及服务进行跟踪考核,鼓励和奖励政府采购业绩突出、服务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对弄虚作假、不遵守承诺的供应商进行制裁和处罚,从而规范供应商竞争行为,降低政府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质量,强化售后服务,切实维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更好地为政府采购工作服务的目的,特制定履约考核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约考核。(1)考核内容:①在工程类或货物类项目中所供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服务类项目的收费价格、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②在工程类或货物类项目中所供设备安装、调试、培训情况;服务类项目的培训与满意度情况;③供货或服务响应时间;④验收情况。(2)实施办法:中标供应商合同履约考核工作由每年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联合相关部门,整合深圳市专家库、审计、质检、工商部门以及社会上的中介公司、监理公司等资源,购买公共服务,加强采购完成履约项目的抽查,要求抽查率不低于10%。在项目验收时,考核小组根据中标供应商对合同履行情况和货物交付验收情况,客观、公正的填写考核意见。(3)考核标准:合同履约考核意见分为:A、满意B、基本满意C、不满意三个等级;四项考核内容考核意见全部满意,评定为“良好”;考核意见部分满意或基本满意,评定为为“合格”;任何一项考核不满意,评定为“差”。
第三十二条 服务考核。服务包括履约过程服务、售后服务及保修服务。(1)考核内容:①服务承诺响应的及时性;②所供设备或服务的质量及运行情况;③服务的措施和态度;④服务的技术和质量;⑤服务投诉或纠纷情况。(2)考核标准:服务考核内容①-④项考核意见分为:A、满意B、基本满意C、不满意三个等级;①-④项考核意见全部满意,无有效投诉和纠纷现象,评定为“良好”;基本满意,无有效投诉和纠纷现象,评定为“合格”;任何一项不满意或发生有效投诉或纠纷现象,评定为“差”。(3)实施办法:①中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或保修服务情况的考核工作主要由采购单位负责考核。采购单位每完成一个项目,对中标供应商服务情况客观、公正的填写《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服务意见反馈表》送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根据采购单位反馈的意见,结合服务考核内和考核办法,对中标供应商服务情况填写考核意见。②考核小组亦可平行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对中标供应商的服务情况不定期进行跟踪考核:上门走访;电话询问;随机性抽查;采购单位信息的反馈和投诉。
第三十三条 年终考核。每年12月月底之前,召开年度联席会议,总结一年来合同履约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进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目前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在我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采购的,其合同履约及验收按市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福田区政府采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表(略)
2、政府采购履约异常情况反馈表(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0年12月17日)
福府办〔2010〕70号
现将《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实施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简化采购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的履约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批准采用协议供应商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符合第四条所规定采购范围及限额内的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采购是指由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协议供应商。纳入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管理的采购范围及采购限额包括:
(一)施工类:单个工程项目审定概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200万元(不含200万)的修缮、土建装修装饰、运动场设施(包括人工草、跑道、篮球场PU)、园林绿化、地质灾害治理、建筑加固工程、拆除(包括广告、违建)等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工程);
(二)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50万元(不含50万),具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收费标准并按相应标准费率收取服务费的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小型建设工程服务类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工程);
(三)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批准采用协议供应商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应商是指由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与采购中心签订协议供应商采购协议,并根据协议条件在协议期内为各采购单位提供采购范围内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的定点待用的供应商。
第六条 协议供应商采购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中心将定期针对各专业类别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名录,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18个月。
第七条 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从相应专业类别的协议供应商名录中按本办法规定选取具体项目的承包商,名录中暂无相应专业类别协议供应商的除外。
第二章 协议供应商的资格与选择
第八条 协议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六)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各专业类别协议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中心与协议供应商签订“协议供应商采购协议”。
第十条 “协议供应商采购协议”应明确采购中心、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采购协议应包括适用范围、服务期限、履约保证金、项目发包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应商与采购中心签订采购协议后,在福田区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布协议供应商名单及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购项目承包商的确定和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类项目在申报给采购中心确定项目承包商前,采购单位应做到使工程项目具备如下条件:
(一)施工图纸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应严格按照规模、标准进行优化设计,避免因设计深度不足造成投资超计划。
(二)设计应按专业分类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必须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有相关设计人员的签字。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图纸还必须盖“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三)工程项目的预算由采购单位报区审计局进行工程预算(标底)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发包将主要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采购项目承包商确定后,采购中心向采购单位和项目承包商发出《采购通知书》,采购单位与承包商凭《采购通知书》、协议供应商采购协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协议供应商获得项目承包权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把采购合同报送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第四章 采购项目价格的管理和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的合同价格:
(一)修缮、土建装修装饰、运动场设施、园林绿化、地质灾害治理、建筑加固工程等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在区审计局审定预算(标底)的基础上,审定预算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下浮8%,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下浮10%作为合同价,合同中的项目单价以工程审定预算(标底)中各项目的综合单价作同比下浮。
采购单位在向区审计局送审项目时或在抽签定标前应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型号规格及质量等级。
(二)爆破与拆除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1)拆除费用需政府支出的工程项目:通过报价方式确定价低的协议供应商作为承包商。
(2)拆除工程为政府收入的工程项目:通过报价方式确定价高的协议供应商作为承包商。
(三)工程勘察测绘、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项目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按国家及/或地方行业收费标准计费规则计取费用后按相应标准费率下浮10%。最终结算价根据项目投资金额和中标下浮率计取实际收费作为实际合同价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凭《采购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等向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申请拨付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和拨付。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投资项目计划按采购项目进度分期拨付款项,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报区审计局决(结)算审计后按相关规定支付余款。
第五章 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工程中所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竣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尽量统一标准,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或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建项目管理小组,小组人员由采购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人员组成。管理小组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现场技术会议,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加强工程的控制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在计划资金内,避免项目超计划、超投资。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工人工资和设备材料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采购单位应组建验收小组(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以施工图纸、现行国家验收规范、行业标准,现场检验结果及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为依据。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建工局、采购中心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验收抽查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权威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或外包购买服务方式请社会专业力量协助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档案采购单位须按市、区档案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及归档。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与项目承包商应按采购中心要求定期或分批将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单、履约评价等资料),作为对协议供应商考核和统计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议供应商除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单位的监督。采购中心在福田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协议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成立由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建工局、采购中心等单位组成的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履约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采购中心,负责采购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采购单位负责对承包商服务质量进行验收和考评,填写《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表》(附件1),并报采购中心留档备案。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不按采购协议执行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及时填写《政府采购履约异常情况反馈表》(附件2)向采购中心反映或向区财政局投诉。
第二十九条 实行履约考核及红黄牌机制:一是履约考核:每年12月月底之前,召开年度联席会议,总结一年来合同履约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二是红黄牌机制:红牌一次则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黄牌累计两次记一次红牌,一次有效投诉记一次黄牌。有效投诉是指供应商被投诉违反采购协议或采购项目承包合同,经查证属实。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有违反协议供应商协议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财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若协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中心有权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单位并可视情况终止承包合同:
(一)所承担的工程任务,质量达不到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在服务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发包人业务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在服务有效期内,违约行为累计达到三次的;
(七)在服务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取消资质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或采购中心认为应该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被取消协议资格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加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协议供应商违约行为,采购中心将在福田区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协议供应商的权利。
(一)参与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发包分配;
(二)拒绝合同外的不合理和随意增减项目要求;
(三)获得相关工程资料;
(四)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得到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协议供应商的义务。
(一)被确定为采购项目的承包商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包该项目;
(二)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交付使用;
(三)按时向采购中心报送承包项目执行情况相关信息;
(四)严格履行投标服务承诺。
第三十六条 采购单位的权利。
(一)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等提出要求;
(二)监督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应尽的义务;
(三)按程序报批项目增减内容;
(四)出现纠纷或质量问题时,及时向采购中心和采购监督部门书面反映;
(五)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的义务。
(一)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履约过程的管理并及时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
(二)认真组织项目验收;
(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条款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0—2010年度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2010年12月21日)
福府办〔2010〕71号
自2000年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区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经过十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区法律援助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2003年9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施行以来,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更是取得了快速发展,区、街道两级法律援助网络基本完善,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拓宽,获得援助的困难群众不断增加,法律援助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年来,在推进我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扎实工作的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区政府决定授予区民政局等20个单位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授予徐安营等20名同志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扬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继续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向前发展。全区各有关单位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向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以他们为榜样,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强化群众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高度出发,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切实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建设“首善之区、幸福福田”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0年—2010年福田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单
附件
2000年—2010年福田区法律援助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单
一、先进集体(20个)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劳动局
区总工会
区妇女联合会
区残疾人联合会
区法律援助处
园岭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南园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福田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沙头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华富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
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
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
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
广东际通律师事务所
二、先进个人(20个)
徐安营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
赵永胜 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
李庆华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
黄亮和 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
谢晓初 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
杨丽华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陈 涛 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
李高荣 广东际通律师事务所
牛海明 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
郭志红 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
谷廷兰 区司法局
李井田 区总工会
张秀媛 区妇女联合会
吴国英 区残疾人联合会
秦卫国 区法律援助处
李 毅 区法律援助处
莫晚红 区法律援助处
黄伟民 梅林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向柱陈 莲花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邢 杰 福保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调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鉴于人员工作变动,区委、区政府于2010年11月23日(福字〔2010〕59号)决定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成员如下:
组 长:刘庆生
张青山
副组长:范鸣春
贺海涛
洪存伟
黄华强
成 员:邓向阳(区纪委(监察局))
胡星宏(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张红洲(区委组织部)
陈自元(区直属机关党工委)
冯流看(区发改局)
李吉南(区教育局)
陈亚凯(区民政局)
李健盛(区财政局)
王晓彬(区人事局)
杨子锋(区劳动局)
张学凡(区建设局)
赖莲凤(区文化局)
王跃平(区卫生局)
蔡转弯(区人口计生局)
范胜祥(区统计局)
胡敬东(区城市管理局)
段廷杰(福田公安分局)
陈明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
章海蓉(区总工会)
蓝海坡(团区委)
石佑君(区妇联)
李生伟(园岭街道办事处)
陈佳维(南园街道办事处)
刘炳强(福田街道办事处)
麦振新(沙头街道办事处)
吴 游(梅林街道办事处)
黄锡武(华富街道办事处)
杨 毅(香蜜湖街道办事处)
陈文清(莲花街道办事处)
曾湘建(华强北街道办事处)
刘柏廷(福保街道办事处)
王太连(福田工商分局)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蔡转弯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