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0年第6期(总第65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9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10-4165912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10第6期(总第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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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10〕44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公益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10〕45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园区(孵化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10〕46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10〕47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0〕54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
(2010年8月20日)
福府办〔2010〕44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以及《福田区争当“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标兵区”重点行动计划》(福发[2010]10号),为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实施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对《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进行修改,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发展资金即原“科技三项费用”,是为福田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及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或社会团体进行科学研究提供支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有关机构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分为“发展资助”、“重点资助”和“专项资助”三大类。
“专项资助”包括:知识产权资助、政府举办的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及配套资助、科技园区资助、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等。
第五条 科技园区资助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园区(孵化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实施。
第六条 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实施。
第七条 除区卫生系统和区教育系统公益性科研项目外,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公益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实施。
第八条 以上第五至第七条所述暂行规定中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金额
第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请“发展资助”和“重点资助”。除科技园区建设资助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享受科技发展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一节 发展资助
第十条 “发展资助”扶持对象为成长性好、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小科技型企业。申请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经认定并有效年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软件企业;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并且在福田区纳税超过100万元。
对于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发展资助”给予优先资助。
第十一条 “发展资助”额度:根据以下指标,对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按企业得分多少确定资助金额,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分值 |
1 | 在福田区实际纳税总额 | 30分 |
2 | 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率 | 20分 |
3 | 销售收入增长率 | 20分 |
4 | 净利润增长率 | 20分 |
5 | 总资产增长率 | 10分 |
6 | 总 分 | 100分 |
以上企业经营数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资料以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核定数据为准。
第二节 重点资助
第十二条 “重点资助”扶持科技创新重点企业以及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凡申请“重点资助”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超过200万元;
(二)在福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时间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从事生物、新能源、互联网、节能低碳以及与科技密切相关的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技术研发和生产的初创型企业。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或2项软件著作权。
第十三条 “重点资助”采用评审制。对辖区企业开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
第十四条 “重点资助”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条件的,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条件的,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三节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第十五条 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800万元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对以下内容进行资助。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知识产权中介代理机构;
(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中国专利奖获奖专利;
(四)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资助;
(五)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资助对象为在福田区注册的拥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外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独立法人科技企业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专利申请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如下:
(一)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补贴: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贴3000元;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贴15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补贴:
1、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上一年度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25000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上一年度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3、在上一年度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一次性补贴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对上一年度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每个软件著作权一次性补贴500元。
第十七条 所资助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每件补贴代理费2000元。同一中介机构同一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上一年度国家、省或市认定的在福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个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获奖专利最高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是指在福田区注册的从事国内外发明专利转化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根据机构的投入规模及专利转化率给予补贴,机构初创期(注册时间不满24个月)资助金额不超过机构投入资金的50%,最高给予50万的一次性资助;机构发展期根据其专利转化成果,经专家评审给予适当资助,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
对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的资助,每年不超过3个,每个机构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且资助累计额不超过150万。
(一)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资助条件:
1、注册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机构,注册时间满一年以上;
2、配备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3、具有基本的专利数据信息库或可靠的国内外专利信息来源渠道,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情报分析人员。
(二)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资助内容:
1、软、硬件购置费和平台更新维护费;
2、专利检索费、专家咨询费;
3、上述费用之外与承担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评审程序。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委托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标准另行制定),最后报区经审会审批。
第二十条 每年知识产权培训费用总额度50万,主要用于资助下列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资助采取事前审批立项,事后报销方式实施。
(一)辖区内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根据辖区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
(二)辖区内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在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教育活动;
(三)辖区内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举办的国家、省、市及福田区重大知识产权公益性活动。
第四节 创新创业大赛专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参加市政府及职能部门或区政府举办的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胜者,以及在福田区所实施的优胜项目或新创办企业,每年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福田辖区注册的获奖企业,按大赛组委会发放的奖金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大赛初创项目组奖项的团队,在获奖结果公布后一年内(以公布日期为准),在福田区注册成立公司实施获奖项目的,并且获奖团队第一人是该公司股东,公司自愿定期接受区政府考核的,可获以下补贴:
(一)大赛初创项目组获奖团队在福田区创办企业实施获奖项目的,经企业申请,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创办费资助。
(二)前款所指创办企业,可优先入驻福田区政府资助的科技园区,且入住头两年可获得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全额房租补贴,第三年可获得50%房租补贴。
(三)如获奖企业不申请入驻科技园区,自行在福田辖区内租用其他办公场地,则落户后前两年可获得每年不超过12万元的房租补贴,第三年减半补贴,不超过6万元。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资助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方式。集中受理的具体日期以福田科技信息网或媒体发布的通知为准。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科技发展资金审批程序一般为:企业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区统计部门审核(仅“发展资助”)→(中介审核)→(专家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分管副区长批准上会→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设置了专家评审环节的审批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区政府专家库内选取专家,委托其承担项目评审工作。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从市政府专家库或其他专家库选取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受以下条件限制
(一)企业根据自身所归企业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选择向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的各主管部门中的一个主管部门申请资助,不得同时向多个主管部门申请。同一个主管部门针对不同行业有多个实施细则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个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二)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八条 除外条款
(一)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已享受或拟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贴保、贴息、知识产权资助和参加会展展位费四类资助的,可同时申请区经济发展资金相关部门实施细则和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但享受区政府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在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50%,且不超过300万元。
(二)总部企业和完成上市辅导及上市的企业,除分别按照扶持总部企业实施细则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有具体项目的可根据项目对口情况享受其他部门实施细则和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三)获得区政府荣誉类奖励的企业不受第二十七条的限制。
1、配套奖励视同区政府荣誉奖励。本条款中区政府荣誉类奖励指由区政府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区政府荣誉类奖励,不受第二十七条的限制。
2、保增长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各部门实施细则中所设置的“增长奖励”,是对企业资助的一种具体方式,不属于荣誉类奖励,执行中要受第二十七条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拨付款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监察、财政等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上一年度已完成的扶持项目按区政府的规定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统计和录入工作,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获得资助企业须承诺,愿意按照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基本经营数据或产业调研材料。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区政府认定范围内随机抽取会计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企业有关经营数据的审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福府办[2009]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公益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
(2010年8月20日)
福府办〔2010〕45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公益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公益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
(2010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的管理,激励创新,促进辖区科技进步,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要求和《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稿)》,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是指以公益性为目的,旨在推动辖区科技进步的有关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类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资助经费为无偿资助,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福田区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条件:
(一)在福田辖区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单位;
(二)具备开展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客观条件和管理制度;
(三)有开展项目研究所必须的研发队伍,项目负责人是技术骨干;
(四)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配套经费等支撑条件。
由福田区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委托的,以福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为研究内容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其项目申请单位可以不受注册地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专业研究机构以及相关技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提交《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申请书》及申报材料。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原则上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不清晰,以及联合申报的项目也可直接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初审。
第八条 项目审批程序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科技主管部门
审核→专家评审→分管副区长批准→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受理初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公益性、真实性、科学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 请项目签署意见后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专家评审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项目比较集中的专业领域的项目评审可以委托区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区政府专家库内选取专家,委托其承担项目评审工作。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从市政府专家库或其他专家库选取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回避本人或直系亲属为项目主要成员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评审。评审专家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复制、泄露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建议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提请分管副区长批准后报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审定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部门立项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组织结题或组织评议等,并将情况报区科技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组织结题或组织评议等直接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向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资料、专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宣传、展示项目研究成果,推进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已执行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49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园区(孵化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
(2010年8月20日)
福府办〔2010〕46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园区(孵化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园区(孵化器)实施细则
(2010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拓展科技产业发展空间,孵化初创企业、聚集优质企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稿)》的规定,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03〕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对象为:
(一)在福田辖区的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福田区政府批准设立、挂牌的专业科技产业园;通过认定的国家、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机构。
(二)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在上述园区、孵化器的科技企业、技术服务类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内容包括“园区企业房租补贴”、“园区管理机构资助”和“专业科技园区建设资助”。
本实施细则资助所需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年度计划中列支,受区科技发展资金年度计划总额限制。
第二章 园区企业房租补贴
第四条 “园区企业房租补贴”按孵化类企业、聚集类企业、留学生创业企业、商务秘书企业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企业分类安排。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享受其中一类房租补贴。
第五条 申请“园区企业房租补贴”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和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等;
(二)从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服务的科技企业;
(三)从事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工业设计、创意设计、动漫设计等)、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以及信息增值服务的技术服务类企业。
第六条 入园前注册时间不满24个月,且入园不超过36个月的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孵化类企业补贴。孵化类企业补贴最多三年,第一年2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15元/平方米/月,第三年1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七条 经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等科技类企业可以申请聚集类企业补贴。聚集类企业根据其在福田的纳税总额,按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比例由科技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最高不超过其在福田区纳税的10%,且不超过企业交纳的租金总额。
第八条 留学归国人员在福田区创办的科技企业,优先入驻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并给予其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场地的一年期全额房租补贴。
第九条 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对于入驻区政府资助的科技园区或孵化器的商务秘书企业,两年内给予其不超过100平方米办公场地的全额房租补贴,第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
第十条 参加市政府及职能部门或区政府举办的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个人或团队在福田区创办企业,优先入驻区政府给予补贴的科技园区和孵化器,两年内给予其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场地的全额房租补贴,第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若企业不申请入驻园区,在园区外租房,补贴标准为落户后前两年每年不超过12万元,第三年减半,不超过6万元。
第十一条 符合园区企业房租补贴的企业,申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科技园区(孵化器)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三)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四)缴纳房租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有助于说明企业资质和服务水平的其它证明文件:
1、孵化类企业提供其有关项目介绍、经营内容、情况等材料。
2、聚集类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等证书,以及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证明。
3、留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留学生资格证明。
4、商务秘书企业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文件。
5、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提供大赛获奖证明。
6、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提供材料,园区管理机构汇总,统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考察)——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批——公示。
第三章 园区管理机构资助
第十三条 对国家级科技园、深圳市特色工业产业园和福田区政府批准设立、挂牌的专业科技产业园,给予园区管理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管理机构每年最高2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机构资助经费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推广、培训交流、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管理顾问等专业服务。根据管理机构对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种类和服务数量、质量、实际效果等进行考核,分等级给予资助。考核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申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福田区园区管理机构资助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四)土地证、房产证或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入驻企业名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助于说明企业资质和运营状况的其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各种认证证书等);
(七)有助于说明园区资质和服务水平的其它证明文件;
(八)福田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说明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园区管理机构申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批——公示。
第四章 专业园区建设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或旧厂房改造等方式,兴建专业科技园区。对福田区政府批准设立、挂牌的专业科技园,或深圳市认定的特色工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园区建设资助,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总额的40%。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用于专业科技园区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包括:
(一)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会议室和产品展示厅的设备、设施购置费及改造装修费用;
(二)为促进园区节能减排,在原排污处理系统基础上,为特定行业需求而安装的公共节能减排和特别排污处理系统建设改造费用;
(三)为提升园区整体形象,突出产业特色而制作的园区整体形象标识和外立面改造费用;
(四)为提高园区安全生产等级,针对行业特点,在原普通输配电设施基础上,对园区内公共输配电设施升级改造费用;
(五)为提升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及建设公共服务项目要求而建设公共食堂及公共教育培训场所购入的设备以及装修费用;
(六)为提升园区信息化水平而对园区内计算机专用线、局域网和园区公共网站进行建设的相关硬件设施费用,以及园区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升级费用。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前一个年度、当年或后一年内开工实施,并在获区政府批准后一年内完工的项目。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园区业主单位或运营机构,申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专业科技园区建设资助申请书》;
(二)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设立批文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提交)或财务决算报告(事业单位提交)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区政府关于批准设立专业科技产业园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或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申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批——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专业科技园区建设资助可分一次或两次拨付:区政府批准前完工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和专项审计后一次性拨款;区政府批准后完工的项目,分2次拨款,项目开工完成工程量50%、业主付款50%后,拨付资助款的50%,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和专项审计后拨付资助款的50%。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资助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稿)》(福府办〔2009〕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
(2010年8月20日)
福府办〔2010〕47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细则
(2010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订稿),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开放式、专业化的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资助。
资助用于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投入、环境建设、技术人员培训以及运行补贴等。
第三条 资助范围: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通信、装备制造业、智能交通、智能电网及数字医疗、创新资源共享等重点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四条 对国家部委及所属的研究院所在福田设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最多三年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该平台实际总投入的20%。
对区政府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二年的资助,其中对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资助金额可提高到150万。对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金额不超过该平台总投入的30%。
每年资助平台数量受区科技发展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五条 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本资助:
(一)能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保障;
(二)熟悉所从事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已通过相关机构的质量认证或许可认证;
(三)执行政府相关规划,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组建项目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科技创新有促进和支撑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提供科技信息、科学数据、实验动物及仪器设备等各类科技资源共享;提供试验验证、检测测试、开发设计等开放性研发支持服务;提供技能培训、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运行后,能够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500万元以上的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并统一管理、开放使用;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固定从事科研或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申请书》;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行情况报告》。运行报告应包括运行总体状况、开放共享制度建设情况、对外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等情况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入支出等情况;
(三)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设立批文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五)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须验原件);
(六)多个依托单位联合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应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七)以提供委托研究服务为主的平台,须提供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依托单位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七条 本资助审批程序为:企业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中介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批→公示。
第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福田区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员平台资助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稿)》(福府办〔2009〕5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0年9月29日)
福府办〔2010〕54号
现将《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深民函〔2010〕648号)、《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以简称《管理规定》)(深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保障福田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为重点,实施“老有所助、分类助养”,满足本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由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在社区内为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内容根据老人的需求设立,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是指居家老人向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养老服务后,政府采取某种形式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
第五条 本区对具有福田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体老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需深圳市、区直属医院的诊断证明。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办理程序和监管
第六条 申请程序。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的老人,本人或其亲友可到老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所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且真实可靠: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区级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三)60岁以上的“三无”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四)60岁以上享受低保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五)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第七条 核准程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实行核准备案制,即社区工作站初审,街道办事处核准,报区民政局备案。
(一)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工作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对同意补助的,发给《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发放和管理
(一)补助的形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的形式发放给老人。
(二)消费券的发放。各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向老人发放与补助同等面值的消费券,老人需当季用完消费券,本季度内没有用完消费券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实际使用额度给予补助。
(三)消费券的使用。老人向经区民政局或区民政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消费券不能跨季度使用,超出消费券票面金额的由老人用现金支付。
(四)消费券的回收。消费券使用完毕或因故终止,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回收保存,进行造册登记并履行有关签名手续。
(五)消费券的监管
1、老人或办理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或骗取消费券或将消费券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实,由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责令老人返还已被骗取或已挪用的补助金额,取消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资格,再申请该类补助不予受理,并对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2、区民政局负责本区消费券的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费券的发放、兑换、结算和回收工作。
3、社区工作站每季度统计本社区消费券的实际使用额,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汇总,报区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消费券的依据。
4、为了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和了解服务的质量,社区工作站每季度要派员电话或上门回访服务机构、老人,并抽查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本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查看消费券是否当季用完、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每季度的回访或抽查老人数不少于本辖区补助总人数的5%以上,并作书面回访记录。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服务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工作质量。
5、市、区民政局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区财政专项拨款。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其开支使用按《深圳市福田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二)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及相关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的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其开支使用由区民政局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使用。
第五章 定点服务机构及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类型
(一)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二)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三)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四)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确认
定点服务机构的确认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符合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区民政局或区民政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在每年5月、11月组织申请进行审核、评估、核准。经评估核准后,区民政局或区民政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成为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区民政局列出本区内定点服务机构名册,由社区工作站通过服务指南予以公布,或通过媒体、网站等将名册予以公布,供补助对象选择。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为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定点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与区民政局或区民政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项目、价格等提供足量的服务,接受服务的老人在补助金额范围内使用消费券结算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并定期向老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兑换消费券。服务过程中如与老人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服务人员要热情提供服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完成后如实在老人所持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上登记服务内容、时间、费用金额等,并签名确认,然后向老人收取服务费用等额的消费券。严禁无服务、假服务收取消费券的行为。
第十四条 消费券结算
消费券结算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定点服务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10日前与老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结算上一季度消费券,结算需提供《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消费券、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合法有效的结算票据以及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非本辖区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本辖区消费券结算时,还应当向老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提供老人经常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对于超过结算期限的消费券,视为定点服务机构放弃结算,对这部分消费券不再进行结算。定点服务机构如未能提供结算所需资料,各街道办事处应拒绝与其结算。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
定点服务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各种管理制度,有序开展服务,实现服务、监管制度化。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入进行核算;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开展员工的业务培训,执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服务监管,保证服务质量等。
第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取消
定点服务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等规定的,区民政局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对多次受处罚的定点服务机构,依规定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区民政局定期组织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后未能达标的,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被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在两年内提出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福田区民政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深圳市有关社区居家养老的规定及本细则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实施细则》(福民〔2006〕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