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0年第2期(总第61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8-13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10-4167717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10第2期(总第61期)
目录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福田区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福府〔2010〕6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0〕10号)
3、福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
4、成立福田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5、成立福田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福田区第二批区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2010年3月5日)
福府〔2010〕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文社图函〔2006〕1389号)的有关规定,经接受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和复核,现批准将《下沙龙舞》列入我区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予以公布。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实现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街道办、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科学规划,妥善处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深入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附件:福田区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附件
福田区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序号 |
类别 |
编号 |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1 |
民间舞蹈 |
Ⅲ—1 |
下沙龙舞 |
深圳市沙头下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公共安全
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0年3月17日)
福府办〔2010〕10号
《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安全隐患信息,增强人民群众安全管理参与意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查处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企业、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场所存在下列事项的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违规安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情形,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生产安全隐患;
(三)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四)学校、医院、餐饮、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五)“三小”场所、“三合一”、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不齐全或部分消防设施失效、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及供电设施、线路安全隐患;
(六)举办大型文化娱乐活动未向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七)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行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以及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八)烟花爆竹、民爆、危化品等高危行业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非法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营运、校巴车辆未经检验合格或带病营运的情形,或营运车辆存在超速、超载违法行为;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载客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第三条 福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接受辖区的举报,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公共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采用电话方式进行。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电话:82917555。
第五条 公共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实行实名制,匿名举报概不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通讯联系方式,以便查证情况、反馈意见及奖励领取。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以举报为名对单位或个人进行诬告陷害。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共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的受理人员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和记录,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区安委办登记举报材料(附件1),并根据隐患所属的管辖区域或者根据隐患的性质进行信息分类,转送至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分类转送时限为隐患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
(二)由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对受理举报事项的隐患信息进行核实和反馈,经核实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在查处过程中涉及隐患线索移交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区安委办;
(三)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核实受理举报事项的隐患信息属实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接到举报事项的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结合举报内容的详实性、现场查证隐患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及整改难度,对举报事项进行“一般”、“较大”、“重大”的等级初步认定,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查处结果、隐患等级初步认定等情况书面反馈区安委办(附件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四)区安委办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整改的举报事项进行督办;
(五)区安委办应及时将相关街道办、职能部门的反馈处理结果归档,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受理举报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统计工作,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对各街道办、部门核查隐患情况属实并初步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需报区安委办领导审核,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安全隐患”事项由区安监局及时组织案审委成员提出意见后,再报区领导审核,确定隐患所属等级(附件3)。
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九条 安全隐患举报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区安委办按照隐患等级的最终认定,应当对首次举报人予以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金标准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容易引发一般事故的隐患,或者隐患的整改难度较小,能够在发现后十天内完成整改的隐患;经查实,每宗给予100元奖励;
(二)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容易引发较大事故,并且隐患的整改难度较大,不能够在发现后十天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或者容易引发重大以上的事故,且整改所需时间超过十天,但少于三十天的隐患;经查实,每宗给予300元奖励;
(三)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并且隐患较为复杂、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跨区域,自身难以排除,不能够在发现后三十天内完成整改的隐患;经查实,每宗给予5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举报受理机构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奖励实行每季度核发一次的方式(附件4),由区安委办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开展举报奖励核发工作,通知受奖励的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中下旬完成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区安委办提供个人账户,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安委办领取奖励金,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奖励金,逾期未提供账户信息或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款项返回奖励金专款,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在各自的辖区及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指各街道办及教育、劳动、建设、文化、卫生、环保、城管、公安、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警、消防等辖区市直机构。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各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依法予以核查,认真查处,督促隐患整改,落实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奖励规定:
(一)市应急办“12350”转我区受理的举报事项;
(二)对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
(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受害者的投诉。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0日区政府印发的《福田区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方法》(福府办〔200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受理登记表
2、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反馈函
3、福田区举报事项“重大”隐患核定处理表
4、福田区20 年第 季度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金核发清单
附件1
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受理登记表
来电人 |
|
来电时间 |
20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
记录人 |
|
举报内容 |
|
||
接听方式 |
□人工接听 |
|
□录音记录 |
被举报隐患场所类别 |
□工业企业 |
|
□学校、幼儿园、午托班 |
□商贸企业 |
□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
||
□交通运输企业 |
□公共服务场所 |
||
□工程建筑施工场所 |
□饮食服务场所 |
||
□其他场所(请注明): |
|||
是否属于“三小”场所: |
□是 |
□否 |
|
属于:□小档口 |
□小作坊 |
□小娱乐场所 |
|
举报隐患类别 |
□火灾或爆炸隐患 |
□辐射伤害隐患 |
|
□中毒和窒息隐患 |
□触电隐患 |
||
□地质灾害隐患 |
□坠落隐患 |
||
□坍塌隐患 |
□机械伤害隐患 |
||
□化学伤害隐患 |
□交通安全隐患 |
||
□其他隐患(请注明): |
附件2
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反馈函
来件函号 |
|
|||
隐患登记号 |
|
|||
核实查处单位 |
|
|||
调查核实结果 |
□情况不属实 |
□不在本单位管辖范围 |
□情况属实 |
|
初步认定结果(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填写) |
□一般安全隐患 |
□较大安全隐患 |
□重大安全隐患 |
|
采取措施及 查处完成情况
|
情况说明: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3
福田区举报事项“重大”隐患核定处理表
举报事项办理情况 |
隐患登记号 |
||
举报内容 |
|||
办理情况 |
|||
初步认定结果 |
隐患等级初步认定 |
□重大安全隐患 |
|
是否涉及安全生产领域 |
□是 |
□否 |
|
最终认定结果 |
区安监局意见(涉及安全生产时填写) |
(公章) 年 月 日 20 |
|
区领导审核意见 |
(公章) 20 年 月 日 |
说明:1、对各街道办、部门核查隐患情况属实并初步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举报事项,需报区安委办领导审核;事项如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先由区安监局加意见后,再由区安委办报领导审核。
2、该举报事项经区领导最终审核认定为“重大隐患”等级后,区安委办依据《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附件4
福田区20 年第 季度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金核发清单
填表单位(公章): 制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序号 |
隐患登记号 |
举报人 |
联系电话 |
隐患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通知时间/最迟领取时间 |
签收人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领导审批: 复核人: 制表人:
福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福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田区统计局
(2009年4月2日)
根据福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全区各行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工业
(一)企业单位数
2008年末全区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866个,比2004年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减少47.2%。其中,国有企业9个,占1.0%;私营企业556个,占64.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30个,占15.0%;外商投资企业85个,占9.8%;其余类型企业86个,占9.9%(详见表1)。
表1 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
|
登记注册类型 |
企业法人(个) |
合计 |
866 |
内资企业 |
651 |
国有企业 |
9 |
股份合作企业 |
1 |
联营企业 |
9 |
有限责任公司 |
54 |
股份有限公司 |
13 |
私营企业 |
556 |
其他企业 |
9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30 |
外商投资企业 |
85 |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制造业860个,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个,分别占99.3%和0.7%(详见表2)。
表2 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
|
行业 |
企业法人(个) |
合计 |
866 |
制造业 |
86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3 |
食品制造业 |
6 |
饮料制造业 |
2 |
纺织业 |
9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91 |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
1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 |
家具制造业 |
2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22 |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
228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3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2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医药制造业 |
5 |
塑料制品业 |
9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1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2 |
金属制品业 |
13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9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46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72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92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44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31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6 |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
2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1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3 |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财务情况
2008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法人单位资产合计576.24亿元;负债合计286.74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289.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9.8%,其中制造业为54.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27.5%。
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1105.97亿元。其中,制造业占98.0%,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2.0%。主营业务收入超过百亿元的行业仅有1个: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利润总额32.38亿元。其中,制造业占94.7%,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5.3%(详见表3)。
表3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行业 |
资产总计 |
负债合计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主营业务收入 |
利润总额 |
总计 |
576.24 |
286.74 |
289.50 |
1105.97 |
32.38 |
制造业 |
479.86 |
260.21 |
219.65 |
1083.69 |
30.67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3.99 |
3.85 |
0.14 |
0.88 |
-0.14 |
食品制造业 |
5.01 |
2.48 |
2.53 |
3.82 |
0.35 |
饮料制造业 |
0.17 |
0.04 |
0.13 |
0.07 |
-0.01 |
纺织业 |
7.45 |
3.77 |
3.68 |
9.46 |
0.31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17.17 |
8.71 |
8.46 |
16.95 |
2.29 |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
19.70 |
12.29 |
7.41 |
14.52 |
0.43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0.19 |
0.16 |
0.04 |
0.83 |
0.01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1.48 |
0.49 |
0.99 |
1.95 |
0.19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33.44 |
14.13 |
19.31 |
27.27 |
0.72 |
医药制造业 |
5.40 |
1.92 |
3.48 |
5.62 |
0.80 |
塑料制品业 |
3.22 |
1.34 |
1.88 |
8.15 |
0.1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1.54 |
7.62 |
3.92 |
5.11 |
0.25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0.09 |
0.02 |
0.07 |
0.09 |
0.00 |
金属制品业 |
3.89 |
2.05 |
1.84 |
4.07 |
0.38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69 |
0.46 |
1.23 |
1.65 |
0.0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2.91 |
1.53 |
1.38 |
2.81 |
0.34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0.92 |
0.46 |
0.46 |
1.09 |
0.12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18.32 |
9.33 |
8.98 |
19.44 |
1.25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11.71 |
175.38 |
136.33 |
883.34 |
20.36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24.71 |
8.48 |
16.23 |
67.34 |
2.6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6.86 |
5.70 |
1.16 |
9.23 |
0.24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6.38 |
26.53 |
69.85 |
22.28 |
1.71 |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
20.13 |
14.98 |
5.15 |
6.14 |
0.29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76.25 |
11.55 |
64.70 |
16.14 |
1.42 |
(三)企业科技活动
2008年末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3]的企业有66个,占23.4%;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企业有33个,占11.7%。在大中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所占比重为45.5%,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企业所占比重为34.1%。
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科技活动人员4145人,企业投入的科技活动经费为9.38亿元,其中,代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较快增长,2008年为7.53亿元,2004—2008年间平均年增长速度为18.1%;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的投入强度[4]为0.68%,高于2004年0.52%的水平。2008年大中型工业企业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7.15亿元,投入强度为0.72%,高于2004年0.55%的水平。
分行业看,2008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超过亿元的行业有1个: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投入强度超过1%的行业有4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详见表4)。
表4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情况
行业 |
经费投入(亿元) |
投入强度(%) |
总计 |
7.53 |
0.68 |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
0.10 |
0.66 |
医药制造业 |
0.08 |
1.45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07 |
1.32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0.03 |
1.03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0.26 |
1.33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6.92 |
0.78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0.05 |
0.08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0.02 |
0.15 |
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新产品[5]产值536.24亿元,新产品产值占同口径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45.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申请量为339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17件,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重为34.5%,比2004年增加6.3个百分点。
二、建筑业
(一)企业单位数
2008年末全区共有建筑业法人企业单位725个。其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42个,占5.8%;集体企业5个,占0.7%;私营企业448个,占61.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9个,占2.6%;外商投资企业7个,占1.0%(详见表5)。
表5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
登记注册类型 |
企业法人(个) |
总计 |
725 |
内资企业 |
699 |
国有企业 |
37 |
集体企业 |
5 |
联营企业 |
9 |
有限责任公司 |
167 |
股份有限公司 |
23 |
私营企业 |
448 |
其他企业 |
1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9 |
外商投资企业 |
7 |
(二)建筑业总产值
2008年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占26.1%;建筑安装业占35.2%;建筑装饰业占32.4%;其他建筑业占6.3%。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的建筑业总产值568.53亿元。其中,资质内企业[6]531.54亿元,资质外企业完成36.99亿元。
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的建筑业总产值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占51.1%;建筑安装业占13.3%;建筑装饰业占34.6%;其他建筑业占1.0%(详见表6)。
表6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和建筑业总产值的行业分布
单位:个、亿元
行业 |
合计 |
|||||
资质内企业 |
资质外企业 |
|||||
单位数 |
建筑业总产值 |
单位数 |
建筑业总产值 |
单位数 |
建筑业总产值 |
|
总计 |
725 |
568.53 |
432 |
531.54 |
293 |
36.99 |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
189 |
290.44 |
119 |
279.41 |
70 |
11.03 |
建筑安装业 |
255 |
75.46 |
146 |
55.21 |
109 |
20.25 |
建筑装饰业 |
235 |
196.99 |
135 |
192.34 |
100 |
4.65 |
其他建筑业 |
46 |
5.64 |
32 |
4.58 |
14 |
1.06 |
(三)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价值
2008年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7]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229.08万平方米,房屋建筑竣工面积1005.24万平方米,竣工价值125.22亿元。按用途分的房屋建筑完成情况详见表7。
表7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
用途 |
房屋建筑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
竣工房屋价值(亿元) |
合计 |
1005.23 |
125.22 |
厂房、仓库 |
182.44 |
18.67 |
住宅 |
663.51 |
82.72 |
办公用房 |
46.81 |
6.84 |
批发和零售用房 |
4.37 |
0.74 |
住宿和餐饮用房 |
35.41 |
3.57 |
居民服务业用房 |
3.16 |
0.44 |
教育用房 |
4.61 |
0.74 |
文化、体育和娱乐用房 |
16.87 |
3.11 |
卫生医疗用房 |
10.42 |
2.60 |
科研用房 |
14.36 |
1.36 |
其他用房 |
23.28 |
4.43 |
(四)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财务情况
2008年末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的资产合计为387.06亿元,负债合计为256.24亿元,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30.8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6.2%。
2008年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工程结算收入544.07亿元,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占53.7%,建筑安装业占10.2%,建筑装饰业占35.3%,其他建筑业占0.8%;利润总额14.53亿元,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占37.7%,建筑安装业占14.7%,建筑装饰业占46.1%,其他建筑业占1.5%(详见表8)。
表8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行业 |
资产合计 |
负债合计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工程结算收入 |
利润总额 |
总计 |
387.06 |
256.24 |
130.82 |
544.07 |
14.53 |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
246.79 |
174.64 |
72.14 |
292.06 |
5.48 |
建筑安装业 |
55.14 |
28.80 |
26.34 |
55.19 |
2.14 |
建筑装饰业 |
74.14 |
46.48 |
27.66 |
192.23 |
6.70 |
其他建筑业 |
10.99 |
6.32 |
4.68 |
4.59 |
0.21 |
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委区政府2008年末全区共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924个。
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中,交通运输业[8]占80.9%,仓储业占12.4%,邮政业占6.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239.00亿元,比2004年增加1.45倍。其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分别占63.8%、25.5%和10.7%。法人单位营业利润16.23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占74.4%(详见表9)。
表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分行业财务情况 |
|||
行业 |
企业法人单位数(个) |
营业收入合计(亿元) |
营业利润合计(亿元) |
总计 |
924 |
239.00 |
16.23 |
道路运输业 |
191 |
36.02 |
8.84 |
城市公共交通业 |
23 |
30.21 |
-8.94 |
水上运输业 |
14 |
34.21 |
11.86 |
航空运输业 |
5 |
1.30 |
0.33 |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
514 |
50.70 |
-0.02 |
仓储业 |
115 |
60.93 |
3.35 |
邮政业 |
62 |
25.63 |
0.81 |
四、批发和零售业
(一)企业单位数和财务情况
2008年末全区共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12834个,比2004年增长34.8%。其中,批发业10360个,零售业2474个,分别占80.7%和19.3%。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904.05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95.3%。
2008年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3346.81亿元,比2004年增长1.17倍。其中,批发业2721.51亿元,零售业625.30亿元,分别比2004年增长1.08倍和1.63倍(详见表10)。
表10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分行业财务情况 |
|||
行业 |
企业法人单位数(个) |
资产合计(亿元) |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亿元) |
总计 |
12834 |
1904.05 |
3346.81 |
批发业 |
10360 |
1520.03 |
2721.51 |
农畜产品批发 |
34 |
2.99 |
5.23 |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
315 |
126.39 |
192.74 |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 |
967 |
118.48 |
280.70 |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
496 |
58.17 |
99.97 |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
155 |
36.69 |
53.72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907 |
376.81 |
757.86 |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 |
6954 |
610.13 |
1151.00 |
贸易经纪与代理 |
394 |
178.32 |
169.86 |
其他批发 |
138 |
12.05 |
10.44 |
零售业 |
2474 |
384.02 |
625.30 |
综合零售 |
78 |
96.81 |
145.91 |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 |
126 |
21.90 |
16.47 |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 |
389 |
42.33 |
41.05 |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 |
271 |
9.66 |
9.77 |
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
69 |
6.03 |
8.21 |
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专门零售 |
171 |
64.98 |
264.03 |
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 |
955 |
98.06 |
104.88 |
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专门零售 |
265 |
7.42 |
8.30 |
无店铺及其他零售 |
150 |
36.83 |
26.68 |
(二)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2008年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56个,占0.4%;私营企业10881个,占84.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62个,占4.4%;外商投资企业287个,占2.2%(详见表11)。
表11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法人单位数 |
|
登记注册类型 |
单位数(个) |
总计 |
12834 |
内资企业 |
11985 |
国有企业 |
56 |
集体企业 |
6 |
股份合作企业 |
11 |
联营企业 |
63 |
有限责任公司 |
796 |
股份有限公司 |
121 |
私营企业 |
10881 |
其他企业 |
51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562 |
外商投资企业 |
287 |
五、住宿和餐饮业
(一)企业单位数和财务情况
2008年末全区共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592个,比2004年增长55.4%。其中,住宿业175个,餐饮业417个,分别占29.6%和70.4%。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为70.47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68.3%。
2008年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74.63亿元,比2004年增长85.9%。其中,住宿业27.88亿元,餐饮业46.75亿元,分别比2004年增长2.06倍和50.7%(详见表12)。
表12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财务情况 |
|||
行业 |
企业法人单位数(个) |
资产合计(亿元) |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亿元) |
总计 |
592 |
70.47 |
74.63 |
住宿业 |
175 |
45.45 |
27.88 |
旅游饭店 |
60 |
32.52 |
18.97 |
一般旅馆 |
108 |
12.60 |
8.73 |
其他住宿服务 |
7 |
0.33 |
0.18 |
餐饮业 |
417 |
25.02 |
46.75 |
正餐服务 |
311 |
14.06 |
29.44 |
快餐服务 |
45 |
7.77 |
13.81 |
饮料及冷饮服务 |
46 |
1.12 |
1.49 |
其他餐饮服务 |
15 |
2.08 |
2.01 |
(二)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2008年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19个,占3.2%;私营企业408个,占68.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4个,占5.7%;外商投资企业共36个,占6.1%(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数 |
|
登记注册类型 |
单位数(个) |
总计 |
592 |
内资企业 |
522 |
国有企业 |
19 |
集体企业 |
4 |
股份合作企业 |
1 |
联营企业 |
3 |
有限责任公司 |
53 |
股份有限公司 |
12 |
私营企业 |
408 |
其他企业 |
22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34 |
外商投资企业 |
36 |
六、房地产业
2008年末全区共有房地产业企业1284个。其中,房地产开发业248个,物业管理企业353个,中介服务业232个,其他房地产451个。
2008年房地产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391.36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业304.85亿元,物业管理企业49.93亿元,中介服务业13.67亿元,其他房地产24.91亿元。
实收资本494.76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业314.95亿元,物业管理企业22.32亿元,中介服务业15.33亿元,其他房地产142.16亿元。
营业利润58.46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业54.59亿元,物业管理企业1.94亿元,中介服务业-0.40亿元,其他房地产2.33亿元(详见表14)。
表14 房地产企业情况 |
||||
行业 |
企业法人单位数(个) |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亿元) |
营业利润合计(亿元) |
实收资本合计(亿元) |
总计 |
1284 |
391.36 |
58.46 |
494.76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48 |
302.85 |
54.59 |
314.95 |
物业管理 |
353 |
49.93 |
1.94 |
22.32 |
房地产中介服务 |
232 |
13.67 |
-0.40 |
15.33 |
其他房地产活动 |
451 |
24.91 |
2.33 |
142.16 |
七、其他第三产业
(一)其他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情况
2008年末全区共有从事其他第三产业[9]的企业法人单位数9447个,比2004年末增加3491个。
其他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不含金融业,下同)7381.03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2.64倍。
2008年营业收入1026.67亿元,比2004年增长3.04倍;营业利润319.45亿元。在主营业务收入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商务服务业所占比重分别为34.8%和43.6%,两个行业合计占78.4%。营业利润中,上述两个行业分别占34.7%和61.2%,合计占95.9%(详见表15)。
表15 其他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财务情况 |
||||
行业 |
企业法人单位数(个) |
资产总计(亿元) |
营业收入(亿元) |
营业利润(亿元) |
总计 |
9447 |
7381.03 |
1026.67 |
319.45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1374 |
509.60 |
357.70 |
110.94 |
金融业 |
239 |
- |
-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240 |
5741.38 |
447.68 |
195.59 |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2337 |
947.26 |
134.45 |
7.7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92 |
27.01 |
19.82 |
1.92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712 |
28.37 |
14.40 |
0.01 |
教育 |
231 |
18.41 |
11.44 |
-0.43 |
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业 |
37 |
8.41 |
7.82 |
-0.0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85 |
100.59 |
33.36 |
3.75 |
(二)行政事业和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情况
2008年末其他第三产业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数1059个,比2004年末增加181个。
2008年末其他第三产业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234.52亿元,全年收入合计210.12亿元,全年支出(费用)合计193.84亿元(详见表16)。
表16 行政事业和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收入和支出 |
||||
行业 |
单位数(个) |
固定资产原价(亿元) |
本年收入合计(亿元) |
本年支出(或费用)合计(亿元) |
合计 |
1059 |
234.52 |
210.12 |
193.84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5 |
0.22 |
0.57 |
0.55 |
金融业 |
4 |
3.42 |
2.96 |
1.29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1 |
3.03 |
4.67 |
4.79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43 |
4.37 |
4.39 |
3.83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1 |
10.03 |
5.55 |
5.52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10 |
0.06 |
0.06 |
0.07 |
教育 |
197 |
31.83 |
24.29 |
24.65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50 |
30.87 |
35.89 |
35.6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59 |
8.65 |
3.99 |
4.09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629 |
142.04 |
127.75 |
113.37 |
注释:
[1] 所有者权益合计: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即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
[3]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是指有组织地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并有相应经费支出的企业。
[4]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是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5]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开发研制,但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投产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6]资质内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0001年第87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0000]00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资质外建筑业企业指虽然没有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实际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
[7]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是指具有专业承包资质,可以承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不包括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8]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9]其他第三产业: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成立福田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和上级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福田区政府于2010年3月17日(福字〔2010〕10号)决定,成立福田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区人口普查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贺海涛
副组长:刘义军(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范胜祥(区统计局)
陈雪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段廷杰(福田公安分局)
王全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 员:李雷鸣(区委宣传部)
吴国锻(区监察局)
刘明聪(区发展和改革局)
刘粤生(区教育局)
潘晓敏(区民政局)
曾彦端(区司法局)
张 红(区财政局)
彭 珊(区人事局(编办))
梁中原(区劳动局)
侯帼豪(区卫生局)
韩东晖(区统计局)
黄远康(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
刘 平(区人口管理办公室)
杨尚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
刘忠波(区人民武装部)
粟 杰(园岭街道办事处)
黄秀琼(南园街道办事处)
林 雄(福田街道办事处)
林志平(沙头街道办事处)
郭 超(梅林街道办事处)
莫亚泉(华富街道办事处)
何 景(香蜜湖街道办事处)
陈 斌(莲花街道办事处)
冯向阳(华强北街道办事处)
邓堂华(福保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普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
成立福田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餐厨垃圾处理是一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改善区内生态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福田区政府于2010年4月13日(福字〔2010〕18号)决定,成立福田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黄华强
副组长:胡敬东(区城管局)
成 员:列慧妍(区发改局)
王小平(区贸工局)
刘粤生(区教育局)
张 红(区财政局)
黄河清(区卫生局)
郭智胜(区环保局)
余家斌(区城管局)
黄小平(区城管局)
柯 勇(福田公安分局)
柯 军(园岭街道办事处)
雷筱文(南园街道办事处)
陈仲亮(福田街道办事处)
古庆泉(沙头街道办事处)
陈春峰(梅林街道办事处)
叶汉辉(华富街道办事处)
杨 波(香蜜湖街道办事处)
张 桦(莲花街道办事处)
冯向阳(华强北街道办事处)
刘汉新(福保街道办事处)
莫志明(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
梁建生(福田交警大队)
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余家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贸工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福田公安分局、福田工商分局抽调一名负责人组成。同时,办公室成立日常管理工作小组和综合执法工作小组,其中余家斌同志兼任日常管理工作小组组长,成员为区贸工局、区教育局抽调人员;黄小平同志兼任综合执法工作小组组长,成员为区卫生局、区环保局、福田公安分局、市场监管福田分局抽调人员(联系人:钟东巨,电话:8315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