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9第9期(总第58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12-09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09-4168122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第9期(总第58期)
目录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府〔2009〕44号)
2、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各街道应急指挥中心的通知(福办发〔2009〕39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9〕45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9〕80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二○○九年度森林防火工作预案》的通知(福府办〔2009〕81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经济发展资金荣誉类奖励执行中适用除外条款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福府办〔2009〕84号)
7、成立福田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8、成立福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促进以创业
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年9月18日)
福府〔2009〕44号
《福田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确定“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深府[2009]1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扶持生存型、发展型和资本型创业,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等着手,逐步建立和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新格局,实现就业工作的重点从“输血型”的扶持就业向“造血型”的扩大就业、带动就业转变。
二、目标任务
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使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明显增强,至2010年底,完成对全区有创业愿望人员、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等人员创业(意识)培训10000人次;全区新征集评估推介微小型创业项目100个;新增自主创业、自谋职业600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3000人。同时,树立一批成功创业典型,创建创业园区和创业基地,创建一批创业实训基地和创业示范点,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将我区建设成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示范城区,为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作出努力。
三、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一)加强创业引导。采取积极的创业引导政策,重点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国留学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开展创业和带动就业。(责任单位:区劳动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放宽市场准入。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等条件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应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适当放宽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居失业人员等人员创业的注册登记条件。(责任单位:福田工商分局)
(三)落实税费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减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福田工商分局、福田国税局、福田地税局、保税区地税局)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我区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扩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落实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加强贷后跟踪服务和管理,完善贷款担保模式和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回收率。(责任单位:区劳动局、财政局)
(五)加强创业人员社会保障。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创业后可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金,一次性领取。辖区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及残疾人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支付。对因创业失败而处于失业状态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区劳动局、福田社保分局)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其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8000元限额的扶持。对我区登记的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岗位并与我市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执行。(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区财政局、福田工商分局、福田国税局、福田地税局、保税区地税局)
四、加大培育力度,发展创业载体
(一)建设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发展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完善园区管理运营模式及相关配套政策体系,为辖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户籍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复员退役军人等人员,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跟踪管理等多功能、一体化和专业化创业服务。同时,在专业化市场或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地,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挖掘和培养认定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建立再就业基地、灵活就业基地、培训基地和创业基地多种功能相结合的模式,发挥再就业基地多种功能。(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区建工局、福田工商分局、福田地税局、各街道办事处、团区委、区妇联)
(二)落实创业载体政策扶持。对经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给予公共设施补贴、创业者场租补贴、创业代理服务补贴等优惠政策。创业人员进入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园区后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及服务的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按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给予场租补贴,场租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区财政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配合落实)
五、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鼓励创业培训。加强统筹规划,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网络体系。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参与创业培训,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开展创业培训。拓宽培训覆盖范围,培训对象从以失业人员为主逐步扩大到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所有劳动者,强化培训效果,保障培训质量。(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创业实训,引进教学模拟平台。引进模拟技术软件平台,通过模拟ERP、电子商务、现代营销、企业运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创业模拟项目,开展虚拟公司模拟培训,为有志创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训机会,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创业能力,提高开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责任单位: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规划、社会中介组织参与)
(三)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在岗劳动者等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根据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扶持重点人群,形成创业特色
(一)开展集体股份公司青年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启航计划”。举办各类就业观念培训班、就业创业指导班、就业形势分析班和国家就业政策讲解班,帮助股份公司青年转变等靠思想,积极参与社会就业创业;实施创业培训计划,全面提升股份公司青年的创业能力。积极推荐青年到大学生见习基地提高职业技能,并给予见习补贴。开展创业助推服务,根据市、区的应届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依托创业实训基地和技能培训创业园等实体,为有意于创业的集体股份公司青年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创业项目实践、专家咨询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场地补贴等助推帮扶服务及政策。(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团区委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集体股份公司和社会培训机构配合开展)
(二)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见习培训。通过开展见习推介会等多种形式,鼓励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和福田新成长劳动力,提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贴,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区财政局)
(三)加强外来建设者创业服务。开展调研工作,准确了解外来建设者在创业培训、自主创业方面的情况。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外来建设者创业保障,探索鼓励外来建设者创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宣传,营造创业氛围,促进外来建设者参加创业培训和积极创业;重点普及创业知识,举办创业意识班、创业大讲堂、创业技能培训和创业项目推介展示会等;开展外来建设者创业助推服务,为有意于创业的外来建设者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创业项目实践、专家咨询指导等助推帮扶服务及政策,促使一批来深建设者在深圳成功实现创业。(责任单位:区劳动局牵头,区人事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七、健全服务体系,强化创业服务
(一)健全服务组织。全面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创业指导服务网络体系,开展综合服务,提供创业培训申请、创业项目查询、专家咨询服务、创业见习安排和后续支持等服务项目。各级创业服务机构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区人事局、区劳动局)
(二)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创业信息法规政策、产业目录、创业项目、创业培训机构等信息,组建创业者联谊会,为创业者提供信息交流平台。按“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探索建立社会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延伸专业化创业服务,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开展项目推介、创业辅导、融资担保、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项目。探索创业服务外包模式,对经招、投标承担项目征集、推介孵化、咨询讲座、网站服务等工作的中介组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有效成果。建立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对创业人员开展专场咨询、“门诊式”咨询、网上咨询等,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和指导服务。购买中介服务的标准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劳动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三)开展创业项目服务。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搞好服务,注重效果”的原则,配合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创业项目资源库和网站,广泛开发、征集社会各界的创业项目。项目的开发、收集、评估、发布、推介和跟踪等由中介机构按市场化的模式运作。通过建立网站和举办创业论坛、展示会、博览会、交流会、联谊会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搭建信息对接平台和交易平台。项目提供者与创业者按市场原则自主交易,风险自行承担。创业项目每被创业者采纳并成功实施的,政府给予项目提供机构或个人一定的创业项目使用服务费,按其吸纳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居失业人员就业的情况,给予项目提供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劳动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改善管理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改善管理服务,积极鼓励创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办法。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切实解决创业者办理手续部门多、周期长和程序复杂等问题。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责任单位:区劳动局、福田工商分局、福田国税局、福田地税局、保税区地税局)
(五)提供劳动保障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劳动保障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代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区总工会)
八、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标纳入全区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和考核,并逐步将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协调负责全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统筹管理等工作。加强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把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责任单位: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局)
(二)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改、贸工、科技信息、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社保、税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和配合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综合合力,联手推进促进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推动各条战线促进创业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资金投入。区政府按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和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要求,加强资金投入,配合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或转移支付的模式。对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孵化基地、培训基地、实训基地、见习基地等给予资金支持;对税费补贴、贷款贴息、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和奖励等给予资金支持;对创业咨询、创业项目、创业代理等社会化创业服务给予资金支持。保证人员经费、基础设施和工作经费的资金投入,完善区、街道和社区促进创业的三级工作体系。扶持各类人员创业的各项资金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局)
(四)营造创业氛围。鼓励各类人群投身创业,加强创业理念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一批成功创业典型,开辟一批创业栏目,发表一批研究成果,推出一批深度报道,积极营造创业氛围,拓广宣传创业理念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全社会树立“想创业、敢创业、善创业、创大业”的创业理念。(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劳动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各街道应急指挥中心的通知
(2009年9月28日)
福办发〔2009〕39号
为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领导,提高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街道现有机构编制内,整合街道各类应急资源,建立街道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指挥街道应急管理工作。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别兼任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副主任。各街道明确2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建设。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关“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模式的建设要求和《2009年深圳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指导、协调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工作网络和业务工作;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遇紧急情况迅速赶赴场所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设立社区值班网络,健全值班制度。
二、加强预案体系建设。各街道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常发、易发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单项预案。各社区结合本社区现状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简易的单项预案,形成覆盖全面、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
三、加强预测预警和社会矛盾、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完善街道、社区预测预警排查机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统计报送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排查制度,对群体性事件,重要危险源和隐患进行重点定期排查,对不同季节和时间段侧重排查。紧抓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分析预警、靠前处置等环节,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工作。
四、加强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各街道组织编制辖区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建立应急事件处置专家网络,定期听取专家意见;建立与区各职能部门和各专业机构的工作联系网络;制定街道应急专用物资保障方案和应急装备、器材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 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实现平灾(战)的有效结合。各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布点,将辖区内有一定规模的空地、公园、街心花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或学校操场等作为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突发重大灾害时可作为避难、避险使用的场所,以保障发生紧急情况时的人员紧急疏散。
六、加强应急指挥和各类应急事件信息的分析和研判、防止次级灾害发生;规范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紧急事件信息;做好政务值守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上级机关有关应急指挥工作指令,快速响应本街道应急事件。
七、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习、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急工作能力。各街道要结合工作实际,相应组织应急演练活动,以检验各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战效能。
八、加强应急宣传教育工作。编印不同门类应急知识和专项预案知识,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应急常识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全民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计划生育
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9年9月30日)
福府办〔2009〕45号
现将《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精神,解决福田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实际困难,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和深圳市人口计生局《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通知》(深人口计生[2009]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助对象:福田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为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疾达到三级以上)。
第三条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25元的扶助金,夫妻合计每月45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的扶助金,夫妻合计每月36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第四条 申请部门: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夫妻双方的户籍同在福田区但不在同一街道的,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凡本人认为符合扶助对象条件的需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需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需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残疾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免冠(1寸)近照3张。申请人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个人账户。
申请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第六条 资格确认:
(一)初审。社区工作站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据扶助对象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报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二)审核。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接到社区工作站的初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实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区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街道报来的《申请表》和《登记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四)告知。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接到区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批结果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对象结果。
第七条 资金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口计生局审批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和扶助金额安排经费,由区人口计生局直接将扶助金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从审批当月开始发放。
第八条 变更和终止。扶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社区工作站应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见附件4),逐级上报。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调整扶助金标准,重新申请审批;对发生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包括伤残等级降低),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第九条 根据省“就高不就低”原则,对既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又属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的,只享受“就高”一种扶助或奖励。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 扶助对象户籍在福田区内迁移的,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不用重新审批。外地户籍迁入我区的,从迁入之日起,按我区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不依时办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为杜绝出现扶助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扶助金的情形,社区工作站人员每半年要与扶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人口计生部门有权取消其扶助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扶助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未经审批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三级以下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四)扶助对象户籍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扶助金的。
第十四条 时间要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统计时间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08年10月1日,扶助对象年龄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界限的,从2008年10月起开始计发扶助金。
第十五条 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区人口计生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填报《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联合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福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
2、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
3、____年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统计表
4、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技能培训
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9月18日)
福府办〔2009〕80号
现将《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步伐,规范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创业园区)管理,培育微小型企业,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深府[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园区是指以促进自主创业为目的,经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由福田区劳动局(以下简称区劳动局)在福田区景田北设立的技能培训创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创业园区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创业园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创业人才的培训基地、创业要素的聚集地、创业产业的发源地、创业企业的栖息地。
第五条 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创业场所、提供市场开发、开发客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为驻园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服务,落实各级政府扶持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三)吸引中介机构入驻,或与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为园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
(四)建立创业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创业信息和市场资讯;
(五)组织园区企业开展各种交流、推动合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六)根据园区企业发展需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引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七)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坚持诚信创业;引导创业企业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做强做大。
(八)维护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发现和树立创业典型,推动辖区创业氛围的形成。
第六条 创业园区享受国家、省、市及福田区扶持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成立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作为创业园区主管机构,负责创业园区的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下设“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园区管理中心)负责创业园区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园区的物业管理、创业社会化代理服务等辅助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委托园区辅助运营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条 园区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设计,完善园区创业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受园区管委会委托,负责申请入园企业的项目初审及出入园认定;
(三)组建园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对入驻企业进行“一对一”、“一企一策”的全程个性化指导;
(四)建立完整的创业服务体系,对入驻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不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五)组织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园区创业服务工作;
(六)负责对园区的户内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七)负责制定园区辅助运营机构考核体系,对其日常辅助运营管理进行考核监督;
(八)负责审核园区企业和创业者各类创业补贴的申请;
(九)对园区创业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奖励,引导、鼓励和促进驻园企业做大做强;
(十)委托第三方组织对园区辅助运营机构每年定期开展项目运营审计并向园区管委会提供报告。
第十一条 园区辅助运营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责
(一)物业管理:受产权单位委托,与入园创业企业或创业者签订租赁协议;负责园区的物业管理,包括代收场地租金、水电费,园区的安全保卫、水电管网、网络通讯、小区绿化以及公共设施的管理与服务。
(二)创业服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代理注册、财务记账、融资担保、“一企一策”创业辅导、全程跟踪扶持、产业信息和产业技术信息等个性化创业服务;其他日常辅助运营管理服务。
第三章 入驻与迁出
第十二条 入驻创业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福田辖区户籍的创业者创办的企业,如属合伙创业的,其中福田户籍人员总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0%;经专家评审认为创业项目带动就业效果较明显的非福田户籍创业者创办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福田区创业园区的孵化场地内;
(三)属新注册的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园区时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且注册资金不超过50万人民币;
(四)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所从事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区产业政策或产业方向。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园区审核流程
(一)园区管理中心对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项目资料及商业计划书等资料进行初审;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创业项目资料及商业计划书等资料进行集中评议、答辩考核;
(三)园区管委会审定批准,发给《准许进入园区创业批准书》;
(四)创业者与园区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管理
(一)入园企业应经过项目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入园;
(二)入园企业完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入园企业的管理成果、科研成果归企业所有;
(四)入园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自行承担入园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五)入园企业在园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六)入园企业每家只能租赁一个创业单元;
(七)入园企业房租参照政府物业租赁指导价格标准收取;
(八)入园企业有偿使用园区内会议室、洽谈室、多功能报告厅、培训教室、项目展示厅等园区公共设施。
第四章 鼓励和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的创业者符合市、区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场租补贴。
第十六条 成立园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整合社会资源,按照“个人自愿、专家志愿”的原则,为园区创业者提供自主创业所需要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持,提供“一对一”、“一企一策”的专家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开展创业园区所需要的项目推介、创业辅导、融资担保、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为鼓励、引导和促进园区创业企业做大做强,激发创业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活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园区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为园区企业提供招聘人才、人事代理、职称评定、档案托管以及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管理中心应对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及创业服务等辅助运营机构进行监督、考核,促进服务的成效。
第二十一条 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及创业服务等辅助运营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园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入园资格、户外广告、标识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取利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
二○○九年度森林防火工作预案》的通知
(2009年9月18日)
福府办〔2009〕81号
现将《福田区二○○九年度森林防火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二○○九年度森林防火工作预案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扑救”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严格控制森林火灾受害率,落实防火工作的各项责任,有组织地对山火进行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森林防火工作预案。
一、组织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区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级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有关指示,部署年度森林防火工作,制订各项防火措施,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防火工作。
(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城管局局长、公安局福田分局分管副局长、区武装部部长
成员: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局、区机关事务局、区安监局、区应急指挥中心、福田街道办事处、梅林街道办事处、华富街道办事处、香蜜湖街道办事处、区莲花街道办、福田消防大队、武警七支队三大队、区农林水办公室。
(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局江宁担任,成员由区农林水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地址:福田区上梅林梅坳八路福田区城市管理局一楼。电话:82918509,传真:82918459。)
(三)森林防火领导小组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我区范围内的笔架山公园、莲花山公园、梅林公园、皇岗双拥公园、滨海公园、园博园等单位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并在辖区街道办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管理线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分工
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要求,遇有山火时,各就各位,各司其职。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负责领导、部署和指挥全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区城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部署和指挥全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公安局福田分局分管副局长:负责组织、指挥公安队伍进行扑火、维护火灾现场的秩序和灾后起火原因的调查工作。
区武装部部长:负责扑火队伍的组织、调动和指挥工作。
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受理市民群众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投诉与建议。
区财政局:负责森林防火经费的核拨工作。
区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调动、指挥防火用车和后勤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调查、灾后慰问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动、指挥卫生医疗队伍对森林火灾伤员实施抢险救护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武警七支队三大队:负责组织、调动、指挥武警七支队三大队指战员进行扑火救灾工作。
福田消防大队:负责组织、调动、指挥消防局福田消防队消防员进行扑火救灾工作。
梅林街道办事处:负责梅林街道办事处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华富街道办事处:负责华富街道办事处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香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香蜜湖街道办事处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莲花街道办事处:负责莲花街道办事处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福田街道办事处:负责福田街道办事处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协助总指挥做好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做好资料搜集及全区情况综合上报工作。
区农林水办公室主任:负责林政、林地管理及防火值班、防火物资储备。
三、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责任区内的划分及其职责
(一)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责任区的划分
详见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书》
(二)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1、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要提高防火意识,克服麻痹思想,树立常备不懈、有备无患的思想。在遇到山火时,积极组织队伍及时进行扑救。
2、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要教育群众提高对防火重要性的认识,随时做好扑火的准备工作,认真落实防火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3、一旦发生山火,迅速组织好灭火队伍,全力以赴,投入灭火工作。
四、扑火救灾队伍的组织、责任人
(一)突击抢险队伍的组织、责任人
区森林消防突击队180人,由区武装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突击抢险队负责人:区武装部部长。
(二)医疗救护队伍的组织、责任人
由区卫生局牵头,从区属医院中组织医疗救护队,担任医疗救护工作。
医疗救护队伍负责人:区卫生局分管领导。
五、防火用车及防火灭火物资器材的准备
(一)防火用车
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共同组织吉普车15台、人货车3台、大巴3台,作为领导用车、值班用车及运送防火物资和打火人员用车,做到随要随到。此项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防火器材
由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组织储备好一定的防火物资及器材:灭火机5台、背式水箱126个、油锯17个、灭火弹48个、水鞋10双、防火靴25双、打火把760把、防火衣55套、防火靴6双,存放在防火物资专用仓库,由区森防办负责保管。
(三)防火物资
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要储备一定的防火物资,并预备本小组应急用车和运送物资用车各2-3台,遇到有山火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
六、值班制度及通讯联络
(一)建立健全防火值班制度。每年森林防火高危期(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区防火办公室和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一旦发生山火,及时组织人员上山打火,并及时报告区防火办及指挥部领导。
(二)确保通讯畅通。在森林防火特别期,各防火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必须保持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24小时开通,确保一旦发生山火能及时取得联系。
七、森林火灾的扑救要求
(一)凡是出现山火的地方,必须有领导干部现场指挥,其他干部应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决不能玩忽职守,真正做到有人指挥,有队伍扑火,有物资保证,有总结汇报。
(二)扑救山火必须讲求科学,严禁动员老、病、残、孕妇,中小学生及未经扑火技能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外来民工参加扑火,确保扑火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按《福田区部队、民兵抢险救灾行动方案》实施,具体由区武装部负责。
附件:福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经济发展
资金荣誉类奖励执行中适用除外条款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009年10月20日)
福府办〔2009〕84号
现将《区经济发展资金荣誉类奖励执行中适用除外条款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经济发展资金荣誉类奖励执行中
适用除外条款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明确区经济发展资金“区政府荣誉类奖励”的含义,便于理解和执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区经济发展资金评审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配套奖励视同区政府荣誉类奖励。《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福府办[2009]36号,下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获得区政府荣誉类奖励的企业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本条款中区政府荣誉类奖励指由区政府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区政府荣誉类奖励,不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限制。
第二条 保增长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各部门实施细则中所设置的“增长奖励”,是对企业资助的一种具体方式,不属于荣誉类奖励,执行中要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限制。
第三条 执行中其他未尽事项,以当次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决议为准。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对不明事项的决议,可作为今后执行的指导意见。
成立福田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及全国、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区委区政府于2009年9月16日(福字〔2009〕24号)决定,成立福田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朱 军
副组长:贺海涛
成 员:邓向阳(区纪委(监察局))
冯流看(区发展和改革局)
张尊众(区贸易工业局)
朱东波(区科学技术局)
李健盛(区财政局)
张学凡(区建设局)
罗希德(区审计局)
廖吉安(区环境保护局)
胡敬东(区城市管理局)
欧子奇(福田公安分局)
刘 军(区建筑工务局)
郭鹏生(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
陈建文(区政府采购中心)
李育忠(区检察院)
王太连(福田工商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邓向阳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区纪委(监察局)。
领导小组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治理的重点和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分工,结合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制订具体落实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日常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成立福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福田区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的意见》(福办发〔2009〕10号),区委区政府于2009年9月28日(福字〔2009〕33号)决定,成立福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青山
副组长:范鸣春
黄华强
成 员:邓向阳(区纪委(监察局))
何建佳(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綦文生(区委政法委)
王文福(区维稳及综治办)
陈明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
冯流看(区发改局)
李吉南(区教育局)
李健盛(区财政局)
王晓彬(区人事局)
杨子锋(区劳动局)
张学凡(区建设局)
赖莲凤(区文化局)
王跃平(区卫生局)
蔡转弯(区计生局)
廖吉安(区环保局)
胡敬东(区城管局)
段廷杰(福田公安分局)
陈慧明(区安监局)
蓝海坡(团区委)
王太连(福田工商分局)
李生伟(园岭街道办事处)
陈佳维(南园街道办事处)
刘炳强(福田街道办事处)
麦振新(沙头街道办事处)
吴 游(梅林街道办事处)
黄锡武(华富街道办事处)
杨 毅(香蜜湖街道办事处)
陈文清(莲花街道办事处)
曾湘建(华强北街道办事处)
刘柏廷(福保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职务变动,由接任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明达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