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9第6期(总第55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7-16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09-4168417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第6期(总第55期)
目录
1、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09〕45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09〕46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09〕47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09〕48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09〕49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资助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09〕50号)
7、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府办〔2009〕51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
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
(2009年6月18日)
福府办〔2009〕45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实施细则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确保辖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加大对福田区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民营企业,是指依法在福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式是对辖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予以扶持,重点对开展总部经济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企业进行贷款担保推荐、贷款贴保、贷款贴息、会展项目补贴、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风险补偿。
第四条 福田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是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企业扶持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成立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推荐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贷款贴息考察小组(以下简称考察小组)。领导小组和考察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3-5人组成。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贷款担保推荐、贷款贴保、贷款贴息、会展项目补贴的基本条件:
(一)在福田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深圳市与福田区产业政策,产品或服务有市场,信誉好且具有两年以上经营业绩的民营企业;
(三)对福田区的税收、就业等方面有贡献;
(四)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五)申请贷款贴保的企业为获得福田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推荐,并获得担保机构担保及银行放款;
(六)申请会展项目补贴中企业展位费补贴的企业范围为除外贸出口企业和文化企业外的辖区民营企业;
第七条 贷款担保推荐、贷款贴保、贷款贴息、会展项目补贴、展位费补贴、担保风险补偿的资助标准:
(一)贷款担保推荐、贷款贴保、担保风险补偿金: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给合作的担保机构,按推荐并成功放款的担保贷款金额给予贷款企业1%的贷款贴保,其中对辖区高新技术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贷款贴保率为2%;按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推荐并成功放款的贷款担保金额给予担保机构2%风险补偿金补贴,其中对通过免抵押快速融资方式为辖区高新技术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3%的担保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担保机构独自承担贷款风险。
合作的担保机构包括:
1、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深圳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4、深圳市中科创担保有限公司
5、天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6、深圳市金融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7、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8、其它经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
(二)贷款贴息:对辖区企业在银行(含国家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生的利息,按申请企业的评分结果,分别给与贷款利息额100%、80%、50%的利息补贴,贷款贴息每年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贴息范围:银行贷款时间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三)会展项目补贴:
1、承办会展项目补贴。承办区政府批准或主办的国内外重点会展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从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全额申请会展承办专项经费,工作方案应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企业展位费补贴。对由国家、省、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或经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委托行业组织牵头开展的国内外展会展位费进行补贴,按参展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八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两种以上(含两种)资助方式,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照《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认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完备,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回复或补齐补正的通知。
第十条 申请贷款担保推荐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推荐申请表(附件1);
(二)贷款担保推荐申请书;
(三)企业(项目、产品)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五)企业上两年度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两年度纳税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保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向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手续费发票;
(三)企业与协作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四)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五)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
(二)贷款贴息申请书,申请必须详细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贷款金额、申请贴息金额及项目发展前景分析等内容,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三)企业简介;
(四)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六)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七)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两年度纳税证明;
(八)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九)企业工商注册资料(包括股东构成等);
(十)银行贷款记录;
(十一)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奖励,各类证书,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展位费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展位费补贴申请表(附件5);
(二)展位费补贴申请书,申请必须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展位费、申请展位费补贴金额;
(三)申请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地址、法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两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签订的参展合同(复印件);
(七)企业缴纳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八)政府部门的参展批文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不予资助:
(一)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但未按规定向市、区统计局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
(二)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向市、区统计局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推荐工作程序:
(一)考察。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派两名(含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形成考察意见,报贷款担保推荐领导小组审批。
(二)评审。贷款担保推荐领导小组根据申请资料及考察情况,对企业的贷款担保推荐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权限如下:
1、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推荐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贷款担保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2、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推荐,由贷款担保推荐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
3、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推荐,由贷款担保推荐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4、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推荐,在前述程序的基础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推荐。按管理权限审批通过的,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向有关信用担保机构出具推荐函。
第十七条 贷款贴保、担保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会展项目补贴、展位费补贴工作程序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其中贷款贴息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扶持标准为:
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项目不予扶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标准提出扶持方案:
(1)70-79分 拟扶持金额≤可资助最高额度×50%;
(2)80-89分 拟扶持金额≤可资助最高额度×80%;
(3)90分以上 拟扶持金额≤可资助最高额度×100%。
申请贷款贴息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或80万元(就低不就高)。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受理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扶持项目(奖励除外)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福田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条 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实施细则》(福办发[2007]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推荐申请表
2、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保申请表
3、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4、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表
5、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展位费补贴申请表
6、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评分表
附件1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推荐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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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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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职务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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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职务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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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类 | □ 高新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 □ 高新技术项目 □其他 | 行业 类型 |
| 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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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纳税情况(可附页) | 万元 万元 | 近两年度销售(营业)收入 | 万元 万元 | 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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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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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担保金额 | 万元 | 贷款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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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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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审批(审核)意见 | 金 额 | 万元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区领导审批(审核)意见 | 金 额 | 万元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常务副区长审批(审核)意见 | 金 额 | 万元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区长审批 意 见 | 金 额 | 万元 |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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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保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
| 注册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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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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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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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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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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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编号 |
| 贷款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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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担保金额 万元 | 银行贷款金额 万元 | |||||||
福田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推荐金额 万元 | 支付贷款担保手续费 万元 | |||||||
呈报单位申明 | 本公司声明:以上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推 荐 金 额 | 万元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区领导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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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 请 单 位 填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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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 单位名称 |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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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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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法人代表 |
| 法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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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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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 职工总人数 |
| 其中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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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 账户名称 |
| 基本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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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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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 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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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 纳税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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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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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资格、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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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 企业负债总额 |
| 企业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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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 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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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 存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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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 |
| 固定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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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贷款余额 |
| 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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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短期贷款余额 |
| 短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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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 主营业务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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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
| 净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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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项目简述(项目及所属行业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和创新性、产业化市场前景,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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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 项目投资总额 |
| 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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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金额 |
| 贷款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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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 应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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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贴息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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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 | 本公司声明:以上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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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填写 | |||||||
职能部门初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专家评 审意见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
评分情况 | 职能部门 (权重40%) | 专家咨询委员会 (权重60%) | 加权总分 | 财政局复核分 | |||
原始分 | 加权分 | 原始平均分 | 加权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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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 | 分值范围 | 资助比例 | 企业得分 | 可资助最高额度 (万元) | 拟扶持金额 (万元) | ||
〈70 | 不予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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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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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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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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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区 领导审 核意见 | 资助 意见 | □同意资助 万元 ; □不同意资助 | |||||
特别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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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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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申请企业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据实录入填报资料,用A4纸双面打印,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附件4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注册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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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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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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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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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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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推荐金额 万元 | 担保机构担保金额 万元 | ||||||||
银行贷款金额 万元 | 实际结算金额 万元 | ||||||||
申请风险补偿金金额: 仟万 百万 十万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辖区企业服务 中心初审意见 | 应付风险补偿金 | 万元 | |||||||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 |||||||||
分管区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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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展位费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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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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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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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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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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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名称 |
| 举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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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时间 |
| 展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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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总费用 |
| 实际支付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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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申明 | 本公司声明:以上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辖区企业服务 中心初审意见 | 补 助 金 额 | 万元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区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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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申请企业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据实录入填报资料,用A4纸打印,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附件6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评分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分值 | 评分标准说明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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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纳入常规统计报表 | 5 | 纳入市、区统计局常规报表的企业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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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5 | 5%(含)以上为满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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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润增长率 | 5 | 利润增长率5%以上(含)以上为满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上期亏损本期盈利为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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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 税 | 20 | 以在福田区纳税50万元为1分,每上升10万元增加1分,满20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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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产业性质 | 10 | 属区重点扶持的行业得10分,属鼓励发展或重点培育的其他行业得5-9分,不属上述情况,但符合市、区产业政策,根据其行业发展前景打分,不高于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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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理水平 | 10 | 班子领导才能、开拓创新意识、市场拓展能力、技术研发水平、团结协作、财务管理、企业文化、质量、技术、信息管理等,每项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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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场竞争力 | 15 | 技术领先性、质量认证、企业前景分析(处于成长、成熟、衰退期)、市场占有率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处地位,每项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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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项目可行性 | 10 | 项目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完善、资金落实到位、企业配套软硬件条件具备,每项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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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创新能力 | 15 | 发展前景好且独具创新10-15分;发展前景较好且创新性较强5-9分;创新性一般4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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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履行社会职责 | 5 | 社会效益好,热心参与社会工作及公益活动5分;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及公益活动4分;能够参与社会工作及公益活动3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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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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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人角色 | □职能部门(部门名称: ) □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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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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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评分标准为职能部门和专家评审适用,分管区领导可只在总评分栏打总分。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
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
(2009年6月18日)
福府办〔2009〕46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市委市政府“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福田区文化产业, 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根据《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采取常规统计报表企业奖励、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奖励、专项资助五种方式对辖区文化产业进行扶持。
第三条 福田区文产办是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企业扶持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在福田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新闻出版、影视演艺、创意设计与广告策划、动漫和游戏、新媒体服务、现代印刷、高端工艺美术产业等)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福田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获得国际奖项和国家、省、市评奖奖励的文化企业和个人;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五)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优先扶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
(二)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
(三)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六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两种以上(含两种)资助方式;
(二)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照《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企业的奖励。文化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在福田实现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6%以上、税收增长10%以上,给予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资助,原则上最高100万元(含本数)。文化产品销售企业,在福田实现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15%以上、税收增长10%以上,给予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资助,最高100万元(含本数)。
第八条 项目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专项资金项目补贴资助分为两大类:一是文化产业发展基础类;二是重点发展领域的重点环节发展类。
(一)文化产业发展基础类项目补贴标准
1、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贴。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或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区文产办认定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含本数)。
2、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赛事活动项目的补贴。经区文产办认定的创意设计大赛项目、创业大赛项目、相关论坛等活动给予补贴,以奖项的奖金、场租和专家评审及演讲嘉宾费用补贴为主。对每个项目的补贴最高50万元(含本数)。
(二)重点领域的重点环节发展类项目补贴标准
文化产业重点领域是指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演艺、音像制作、传媒出版、网络传播、工艺美术、现代印刷、广告策划、数字娱乐等;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品牌塑造和推广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等。
1、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可申请项目启动资金,所申请的原创研发项目应当先经区文产办立项。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
2、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可申请资助,原创研发成果需经区文产办认定。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申请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企业,按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出版发行年度实际收入的5%-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
3、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企业,可申请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其他项目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4、会展参展项目补贴。
(1)承办本市会展项目补贴: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按其实际展位费的50%给予主承办方补贴,每届会展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2)参加国内外参展项目补贴:参加由国家、省、市政府牵头组织或经区文产办批准委托行业组织牵头开展的国内外展会的参展企业,按实际展位费的50%补贴给参展单位,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3)承办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重点会展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全额申请会展承办专项经费,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配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辖区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在国家、省、市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支付了投入经费,可向区文产办申请配套资助。配套资助的金额可以参照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第十条 获得国际奖项和国家、省、市评奖奖励的文化企业和个人,可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含本数)。
第十一条 专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活动专项资助。对有利于推动我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活动,资助办法和资助标准可一事一议,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由区文产办常年受理,区文产办根据申报表格要求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包括网络电子回执)并入库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助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介绍等);
(二)填写《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申请表》;
(三)申请企业证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四)企业上两个年度(已审计)会计报表、企业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主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个年度纳税证明(累计纳税额证明);
(六)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第十四条 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
第五章 资金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补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核批准程序按照《办法》执行,包括文产办调研、专家组评审、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文产办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联席会议审批等。
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得分高于或等于70分的,可参照如下比例计算资助金额:
70-80分 拟资助金额≤50%×可资助最高额度
81-90分 拟资助金额≤80%×可资助最高额度
91-100分 拟资助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可资助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本细则对应条款实际应资助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第十六条 举办会展或参展项目补贴、奖励、配套资助,由区文产办核实相关资料或再经有关部门确认,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提交联审委员会联席会议。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每年及项目完成后向区文产办递交关于资金使用及项目绩效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全部用于与申请项目有关的专项支出。企业所获得的评奖项目、文化产业会展及企业参展和品牌推广等项目补贴应冲减相关费用。
(二)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当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未作规定的,按以下范围使用:
1、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2、项目开发: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中介费用;
3、直接与项目开发有关的人员费用及其它费用。
(三)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研发和新产品、新业务的拓展支出。
第十八条 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文产办,经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区财政局,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奖励除外)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区文产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与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等行为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将永久取消其参与审核资格;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福办发〔2007〕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申请表
2、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项目评分表
附件1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填写 | ||||||||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 行业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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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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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注册资金 |
| 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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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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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资格证书等 |
|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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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 纳税金额 |
| 上年度销 售增长率 |
| 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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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办公电话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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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开户行 |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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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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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总额 |
| 现已投入金额 | 万元 | |||||
项目简述:(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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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资助 方式 | □项目补贴 □专项资助 | 申请资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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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资助 | 上级资助金额 |
| 申请配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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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奖励标准 |
| 申请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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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声明 | 本公司声明以上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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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填写 | |||||||
职能部门初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专家评审意见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
评分情况 | 职能部门(权重40%) | 专家咨询委员会 (权重60%) | 加权平均分 | 财政局 复核分 | |||
原始分 | 加权分 | 原始平均分 | 加权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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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 标准
| 分值范围 | 对应可资助比例 | 企业得分 | 可资助最高额度 (万元) | 拟资助金额 (万元) | ||
<70分 | 不予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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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8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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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分—90分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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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分—100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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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区领导审 核意见 | 资助意见 | □同意资助 万元; □不同意资助 | |||||
特 别 说 明 |
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据实录入填报资料,用A4纸双面打印,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附件2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项目评分表
被评单位: 项目名称:
序号 | 指标 名称 | 分值 | 打分标准说明 | 评分 |
1 | 资产 负债率 | 10 |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标准值为70%(含)以下10分,每上升2.5个%点扣1分,扣完为止。 [企业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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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 收入 | 10 | 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得4分,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含)以上6分,300万元(含)以上得7分,400万元(含)以上得8分,500万元(含)以上得10分。 [企业指标: ] |
|
3 | 企业 成长能力 | 10 | 销售增长率(本年销售增长额/上年销售额×100%) 或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增长额/上年利润×100%); 标准值为6%(含)以上为满分,每下降1个点扣1分,负增长为0分,上期亏损本期盈利为3分。 [企业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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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 情况 | 10 | 20万以下得3分;20万(含)-50万得5分;50万(含)-100万得8分;100万(含)以上得10分。 [企业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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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业 地位 | 10 | 文化产业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得7分; 辖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得8分; 市重点文化企业、基地、园区得9分; 国家、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得10分。只取其中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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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的 创新性 | 10 | 项目具有创新性或独特性得5分; 项目在本行业领域有先进性或竞争地位得3分; 项目完成后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产业链有较大影响得2分。累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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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的 可行性 | 10 | 项目有可操作性得5分; 项目在市场应用前景好得5分。累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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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报送统计 报表 | 5 | 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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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管理 水平 | 10 |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得5分; 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得3分; 员工素质高、有团结向上积极性得2分。 (可用递减方式对每项内容较好、一般和较差作出评分,累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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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 效益 | 5 | 社会效益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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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发展 前景 | 10 | 发展前景良好,能够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得5分;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民生福利水平得3分; 对循环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得2分;累计计分。 (可用递减方式对每项内容较好、一般和较差作出评分,累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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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总评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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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评分人 角色 | □ 职能部门(部门名称: ) □ 专家 | ||
评分人(签名): 评分日期: 年 月 日 |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
(2009年6月18日)
福府办〔2009〕47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福田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意见》(福发〔2008〕18号)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为项目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区发改局为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企业扶持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扶持重点:循环经济产品研发、生产、投资的企业,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生态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孵化器)和生态社区建设、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工程等。
第五条 扶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奖励的对象可为个人),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取得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循环经济技术研发成果,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为辖区企业提供的循环经济服务,已产生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二)研发和生产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固体废物分类回收等循环经济类产品,且产品推广应用成效显著,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给予产品推广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三)社会力量兴办的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示范社区建设项目,或在科技园区(孵化器)、产业集聚基地、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中使用节能、节水、环保技术和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四)应用符合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创新和改造,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五)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辖区内循环经济类企业和项目,或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并取得相应配套扶持的,区政府将参照所获奖项(或扶持)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适当配套奖励(或扶持)。
第七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连续两年以上规范经营,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条款之一;
(五)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六)项目产品(或服务)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并能产生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第八条 对于辖区内特别重要的循环经济项目或企业,若确需给予高于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的,由区发改局提出补助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并报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联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
(一)同一单位同类项目不得享受本实施细则两种以上资助方式;
(二)其他资助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申请缘由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概(预)算书;
(五)项目涉及的专利技术证书、权威部门检测报告、实际应用成果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资质或认定证书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最近两年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财务报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申请项目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与项目投资直接相关的合同与票据(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申请奖励的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需提供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相应的电子版(光盘),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单位(项目);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项目);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单位;
(四)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二条 申请和受理。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区发改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发改局按规定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认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完备,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回复或补齐补正的通知。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审核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项目调研(评估)、职能部门评分、专家评审、财政局复核得分、发改局提出扶持方案、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审批。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四)款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组织区贸工、科技、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对口情况确定),会同区财政局从专家库抽取的相关领域专家(3名或以上)组成联合考察小组,到申请单位和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实地调研,特殊情况时,区发改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政府确认的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项目投资概算等情况进行评估。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款的项目,可以不经实地调研,由区发改局根据其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提出奖励(或扶持)初步方案,直接提交区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 对需要评分的项目,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参照以下比例给予资助:
70-79分 拟扶持金额≤50%×可资助最高额度
80-89分 拟扶持金额≤70%×可资助最高额度
90-100分 拟扶持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其中,符合第六条(一)款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50万元;符合第六条(二)、(三)、(四)款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或100万元(就低不就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受委托参与评估的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与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永久取消其参与福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按照《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相应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于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挪作他用,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回已发放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发改局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配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扶持项目(奖励除外)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发改局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按职能分工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福办发[200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表
2、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评分表
附件1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填写 | ||||||||||||||||
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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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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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法人代表 |
| 法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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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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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 近两年平均利润增长率 |
| 近两年纳税总额 | 万元 | |||||||||||
开户行名称 |
| 账户名称 |
| 基本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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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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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 公司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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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证的资格、资质、证书及称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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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当前建设 阶段 |
| 项目建设 起止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
投资总额 | 万元 | 现已投入金额 | 万元 | |||||||||||||
项目简述(基本情况,所采用的循环经济技术或工艺,产生的环境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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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扶持的方式 | □无偿资助 | 申请资金扶持金额(大写) | 万元 | |||||||||||||
□奖 励 | 已获得循环经济类奖励 | □国际级 万元(人民币/美元) | □省级 万元 | |||||||||||||
□国家级 万元 | □市级 万元 | |||||||||||||||
申报 单位 申明 |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以上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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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填写 | ||||||
职能部门初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专家评 审意见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
评分情况 | 职能部门(权重40%) | 专家评审组(权重60%) | 加权总分 | 财政局复核分 | ||
原始分 | 加权分 | 原始平均分 | 加权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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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标准 | 分值范围 | 资助比例 | 企业得分 | 可资助最高额度 (万元) | 拟扶持金额 (万元) | |
<70 | 不予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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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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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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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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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区 领导审核意见 | 资助意见 | □ 同意资助 万元; □ 不同意资助 | ||||
特 别 说 明
|
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据实录入填报资料,用A4纸双面打印,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附件2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评分表
(循环经济生产类)
被评单位: 项目名称:
序号 | 指标名称 | 分值 | 打分标准说明 | 评分 |
1 | 在循环经济领域的综合成效 | 20 | 主营业务属循环经济重点领域,在“3R”(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及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且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得20分;属循环经济重点领域,取得一定成效,且行业发展前景较好得16-19分;属循环经济领域,取得一定成效,有发展前景得11-15分;属循环经济领域,成效不太显著,10分以下;主营业务不属于循环经济领域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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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循环经济效益 | 15 | 根据项目对辖区带来的环境效益(7分)、社会效益(5分)和经济效益(3分)评分。项目对辖区循环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在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排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方面有显著成效,带来显著的综合效益得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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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循环经济技术含量及创新性 | 15 | 项目采用自有循环经济技术并取得国家专利得满分;采用在国内外具技术领先的循环经济成熟技术13-14分;采用自有循环经济技术虽未取得国家专利,但通过国家(或行业)的认证,在全市具有显著创新性,技术或工艺水平较高11-12分;有一定创新性,技术含量一般9-10分;技术含量较低、创新性不强得8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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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循环经济 示范作用 | 12 | 被评为国家、省、市或区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得满分;未评为示范项目,但在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3R等方面具有显著示范作用且推广意义较大10-12分;一般8-10分;较小8分以下;无示范作用和推广意见得0分。 |
|
5 | 项目实施情况 | 5 | 项目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完善、资金落实到位、具备配套硬件条件、软件环境完善,每项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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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发展速度与成长性 | 10 | 上两年平均利润增长率占5分(达10%及以上得5分,每少2个百分点减1分),企业未来发展前景预期占5分(前景佳4-5分,一般2-4,较差0-2) |
|
7 | 财务状况与 纳税情况 | 10 | 属纳税双百企业得满分。纳税情况占6分(累计两年纳税超过600万得6分,每减少100万减1分);财务状况占4分(考察上年财务指标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财会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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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管理水平 | 8 | 对班子领导才能、开拓创新意识、市场拓展能力、技术研发水平、团队协作等内容进行评分,视被评单位性质可有所侧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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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场占有率 | 5 | 主营业务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前十名得满分,市场占有率较高得3-4分,市场占有率较低得3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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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总评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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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评分人角色 | □职能部门(部门名称: ) □专家 | ||
评分人(签名): 评分日期: 年 月 日 |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评分表
(循环经济应用类)
被评单位: 项目名称:
序号 | 指标名称 | 分值 | 打分标准说明 | 评分 |
1 |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成效 | 20 | 本指标根据项目实施后的资源节约成效进行分类评分,申请企业如存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一律得零分。 1、节水类项目:节水规模大于100吨/天或节水率达20%或重复用水率达80%以上或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国家标准10%以上得满分,节水率低于5%得零分; 2、节电类项目:节电率达30%或电耗水平低于本行业(本领域)平均水平的20%或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总电耗的10%以上得满分,节电率低于5%或电耗水平高于本行业(本领域)平均水平得零分,其它节能类项目参照执行; 3、节材类项目:原材料消耗水平低于本行业 (本领域) 平均水平的20%或可再生材料(含废弃物、工业废渣)利用率达到10%以上得满分,原材料消耗水平高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平均水平的得零分; 4、清洁生产类项目: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率以及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100%、全部使用清洁能源生产,建立清洁生产的有效机制,且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后能耗、物耗或排污量下降20%以上得满分; 5、回收再利用类项目:废弃物回收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且得到充分利用,或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得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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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循环经济 效益 | 15 | 根据项目对辖区带来的环境效益(7分)、社会效益(5分)和经济效益(3分)评分。项目对辖区循环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在本行业循环经济方面发挥良好表率作用,带来显著的综合效益得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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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循环经济技术含量及创新性 | 15 | 项目采用自有循环经济技术并取得国家专利得满分;采用在国内外具技术领先的循环经济成熟技术13-14分;采用自有循环经济技术虽未取得国家专利,但通过国家(或行业)的认证,在全市具有显著创新性,技术或工艺水平较高11-12分;有一定创新性,技术含量一般9-10分;技术含量较低、创新性不强得8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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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循环经济 示范作用 | 12 | 被评为国家、省、市或区级示范项目得满分;未评为示范项目,但在节能减排、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确有显著示范作用且推广意义较大10-12分;一般8-10分;较小8分以下;无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得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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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实施情况 | 5 | 项目实施方案完善(1分)、资金落实到位(2分)、企业配套软硬件条件完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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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发展速度与成长性 | 10 | 上两年平均利润增长率占5分(达10%及以上得5分,每少2个百分点减1分),企业未来发展前景预期占5分(前景佳4-5分,一般2-4,较差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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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务状况与 纳税情况 | 10 | 属纳税双百企业得满分。纳税情况占6分(累计两年纳税超过300万得6分,每减少50万减1分);财务状况占4分(考察上年财务指标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财会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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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管理水平 | 8 | 对班子领导才能、开拓创新意识、市场拓展能力、技术研发水平、团队协作等内容进行评分,视被评单位性质可有所侧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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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场占有率 | 5 | 主营业务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前十名得满分,市场占有率较高得3-4分,市场占有率较低得3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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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总评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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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评分人角色 | □职能部门(部门名称: ) □专家 | ||
评分人(签名): 评分日期: 年 月 日 |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评分表
(循环经济研究课题类)
被评单位: 项目名称:
序号 | 指标名称 | 分值 | 打分标准说明 | 评分 |
1 | 研究机构的研发能力和水平 | 20 | 取得一级(甲级或国家级)研究或咨询机构资质或认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是核心技术,在循环经济方面有丰富的研究经验,且参与课题人员技术力量强18-20分;二级(乙级或省部级)资质或认证,在循环经济方面有一定的研究经验,且参与课题人员技术力量较强,15-17分;取得市级相关资质或认证,且参与课题人员技术力量较高11-16分;无相关资质或经验,根据参与课题人员的技术实力打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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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课题在循环经济领域的重要性 | 30 | 研究课题属循环经济关键领域,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有极其重要影响,且实用性强,得25-30分;属循环经济重要领域,对循环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得18-25分;符合市、区循环经济政策,对辖区循环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不高于7分;不符合市、区循环经济政策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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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成果对辖区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 50 | 研究成果对福田循环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得40-50分,有一定作用30-40分,有作用但不明显30分以下;基本没实际作用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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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总评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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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评分人角色: | □职能部门(部门名称: ) □专家 | ||
评分人(签名): 评分日期: 年 月 日 |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
(2009年6月18日)
福府办〔2009〕48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及《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发展资金即原“科技三项费用”,是为福田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及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或社会团体进行科学研究提供支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有关机构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分为“发展资助”、“重点资助”和“专项资助”三大类。其中“专项资助”包括:标准和知识产权资助、科技园区房租补贴、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政府举办的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及配套资助等。
第五条 科技园区房租补贴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资助暂行规定》实施。
第六条 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按《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第七条 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暂行规定》实施。
第八条 以上第五至第七条所述暂行规定中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九条 “发展资助”是对辖区科技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开发及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综合资助。“发展资助”对象包括:
(一)2007年以后经深圳市科信局年审或重新认定的,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深圳市科信局认定并有效年审的,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
(三)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科技企业。
第十条 “重点资助”对象包括:福田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助”对象包括: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二)拥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外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在福田区注册的科技企业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
(三)科技园区房租补贴、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等的资助对象按第五至第七条所列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
(四)政府主办的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及配套资助对象为大赛获奖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 对于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优先资助。
第三章 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享受科技发展资金的“发展资助”和“专项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重点资助”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无偿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一节 发展资助
第十四条 “发展资助”额度: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实现的销售收入及增长率(同比)、上一年度利润及增长率(同比),以及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缴纳的税收及增长率(同比)等数据进行综合评分,按企业得分多少在最高限额内确定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实际纳税总额。本条所指的以上企业经营数据以统计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核定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发展资助”综合评分为百分制,评分指标及分值如下,具体评分细则根据企业统计类别不同另行制定。企业统计类别以统计部门的分类为准,分为“工业”、“信息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三大类。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分值 |
1 | 在福田区实现的销售收入 | 30分 |
2 | 在福田区实现的销售收入增长率 | 30分 |
3 | 在福田区实际纳税总额 | 15分 |
4 | 在福田区实际纳税总额增长率 | 15分 |
5 | 利润 | 5分 |
6 | 利润增长率 | 5分 |
7 | 总 分 | 100分 |
第二节 重点资助
第十六条 “重点资助”采用评审制。对辖区企业开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重点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且不突破第十三条限制。
第三节 专项资助
第十七条 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800万元知识产权资助资金,资助内容包括:企业技术标准研制、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中介代理机构。知识产权资助采用审核制。
第十八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对象为:负责起草或参加起草高新技术领域类技术标准且所起草标准在上一年度已正式颁布实施的企业。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额度为: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30万元、行业标准15万元。同一标准只补贴一次。同一标准的两家或两家以上起草企业同时提出申请补贴时,负责起草单位可获得补贴总额的70%,其他参加起草单位均分剩余30%补贴。若申请者中无负责起草单位,则所有提出申请的企业均分全部补贴。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如下:
(一)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补贴:对上一年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贴3000元;对上一年度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贴1500元。
(二)国外专利补贴:对于上一年度取得专利证书的国外发明专利,按不同授权国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1、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25000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3、在上一年度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一次性补贴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对上一年度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每个软件著作权一次性补贴500元。
第二十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发明专利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给予资助。同一中介机构同一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1)所代理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补贴代理费500元;
(2)所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每件补贴代理费1000元;
(3)若所代理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则按以上标准的150%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以福田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依托的高新技术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政府组织专家审核或验收合格,两年内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参加市政府及职能部门或区政府举办的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胜者在福田区所实施的优胜项目或新创办企业,每年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给予专项支持。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资助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方式。集中受理的具体日期以福田科技信息网或媒体发布的通知为准。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二十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审批程序一般为:企业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区统计部门审核→(中介审核)→(专家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分管副区长批准上会→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未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所申报的经营数据由会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对设置了专家评审环节的审批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区政府专家库内选取专家,委托其承担项目评审工作。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从市政府专家库或其他专家库选取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可以同时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各分项资金,但受资助总额不得超过第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但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中总部经济资助或奖励、上市资助、贴保贴息资助的企业不受此条限制。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企业或个人拨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监察、财政等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上一年度已完成的扶持项目按区政府的规定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统计和录入工作,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区政府认定范围内随机抽取会计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企业有关经营数据的审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2007]6号)及《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福府办[2008]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
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
(2009年6月18日)
福府办〔2009〕49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的管理,激励创新,促进辖区科技进步,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要求和《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区公益性科研项目是指以公益性为目的,旨在推动辖区科技进步的有关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类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遵循“平等竞争,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管理”的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机构及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区公益类科研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资助经费为无偿资助,由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福田区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区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指南和申报要求,并公开发布,引导项目申请。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是在福田辖区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单位或机关单位,具备开展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客观条件和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是技术骨干,有项目所需的研发队伍。
(三)项目申请单位承诺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配套经费等支撑条件。
第七条 鼓励不同技术领域的单位联合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及准备申报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书原则上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无行业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不清晰、行业主管部门交叉或联合申报的项目也可直接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初审。
第十条 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主管部门初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分管副区长审定的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继续评审: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有关规定;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四) 申请经费超出区公益性项目资助能力;
第十一条 受理初审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公益性、真实性、科学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查,研究内容相同或类似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项目签署意见后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是指由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项目比较集中的专业领域的项目评审可以委托区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有关专家库中挑选。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回避本人或直系亲属为项目主要成员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为保护项目申请者的合法权益,项目申请者可提出保密要求。参加评审的专家和有关人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和旁听制度。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事业。
第十八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的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评审专家组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建议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照项目资助指南,确定建议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报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公益性科研项目审定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部门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组织结题或组织评议等,并将情况报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按要求组织结题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向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资料、专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宣传、展示项目研究成果,推进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已执行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抄袭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区科技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福府[2003]5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对科技发展资金未规定部分,适用《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资助暂行规定
(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
(2009年6月18日)
福府办〔2009〕50号
现将《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资助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资助暂行规定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及《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2006)、《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03〕6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资助对象为:
(一)福田辖区的“科技园区(孵化器)、软件园、工业设计园区(孵化器)、电子商务园区等”(以下简称“科技园区(孵化器)”);
(二)入驻以上园区的科技企业、技术服务类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创新型企业。
通过对入驻企业提供房租补贴,以及对园区管理机构进行重点资助,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初创企业、聚集优质企业。
第三条 第二条所指的各类园区须经福田区政府认定为“福田区政府资助科技园区”,方可享受有关房租补贴及重点资助政策。房租补贴及资助经费总额每年不超过600万元,在区科技发展资金年度计划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条件与资助额度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园区(孵化器)”是指以促进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目标,聚集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研发、产品设计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并为企业提供研发场地、公共办公设施,以及直接或间接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人才交流、技术培训、公共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 申请受资助资格的科技园区(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三)管理规范,具有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园区(孵化器)有相对集中的建筑群和明确的边界,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申请者对其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且作为科技园区(孵化器)的使用期限不少于10年;
(五)园区(孵化器)设有为入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专业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管理人员中的理工类和人文类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
(六)进驻园区(孵化器)的企业2/3以上属于第二条第二款范畴,其中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2/3。
第六条 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其注册地址及实际运营地必须在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和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
(二)经区科技局认定的,从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服务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软件企业;
(三)经区科技局认定的,从事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工业设计、创意设计、动漫设计等)、投融资、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以及信息增值服务的技术服务类企业。
第七条 对入园企业的房租补贴分为孵化类补贴与聚集类补贴两种,均采用事后报销制,对上一年度的房租按标准进行补贴。
第八条 孵化类补贴企业是指注册时间不满36个月的企业,超过36个月的企业不再属于该资助范围。
符合孵化类补贴条件的企业,自园区认定为“福田区政府资助科技园区”之日起,给予2年房租补贴。补贴额度按年度分为每平方米每月20元(第一年)、15元(第二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九条 聚集类企业是指经国家及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该类企业入驻园区(孵化器)后,可享受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第十条 孵化类企业若在3年孵化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认定,则可提出申请变更补贴类型;若没能获得认定,则停止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对不同规模的科技园区(孵化器),房租补贴总额按以下原则封顶:
(一)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米,年资助总额120万元封顶;
(二)总建筑面积3—10万平米,年资助总额300万元封顶;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米,年资助总额400万元封顶;
(四)若同一科技园区(孵化器)的房租补贴计算总额超过以上规定,则按每家企业的实际补贴面积等比例缩减其房租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 对于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的重点资助经费,根据其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资助额度,但每两年累计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重点资助的科技园区(孵化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为入住企业提供投资的服务,且投资额度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具有为入住企业提供融资的服务,且每年度融资额度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具有可为入住企业提供洽谈、培训、小型会议的公共服务的场地和设施,且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具有为入住企业提供宽带服务的接入设施;
(五)有为入住企业常年提供法律、税务、财务、人才、培训、市场推广、技术研发服务的专业合作机构,且每年至少为入住企业提供5(场)次以上的服务;
(六)有不少于2家为入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支撑的常年专业合作机构,且每年至少为入住企业提供5次以上的服务;
(七)每年至少为入住企业提供2次以上的境内外参展机会,并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章 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资助条件的科技园区(孵化器)可向福田区科技局提出受助资格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受助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土地证、房产证或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五)科技园区(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入驻企业名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助于说明企业资质和运营状况的其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各种认证证书等);
(七)有助于说明科技园区(孵化器)资质和服务水平的其它证明文件;
(八)福田区科技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说明资料。
第十五条 获得受助资格科技园区(孵化器)内符合受助条件的入驻企业每年第一季度申请上一年度的房租补贴,由园区管理机构汇总各企业申请,统一向福田区科技局申报,审批程序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获得受助资格科技园区(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可向区科技局申请重点资助经费,用于改善科技园区(孵化器)的软硬件环境或管理队伍建设。具体申请和审批程序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福田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科技园区(孵化器)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科技园区(孵化器),报区政府批准获得受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受助资格的科技园区(孵化器),区科技局与其签订资助合同,并授予 “福田区政府资助科技园区(孵化器)”证书。若出现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生产经营事故或连续两年没有达到考核指标的科技园区(孵化器),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九条 科技园区(孵化器)每年第一季度须向福田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科技园区(孵化器)上年度总结报告;
(二)科技园区(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科技园区(孵化器)上年度入驻企业情况报表》;
(四)福田区科技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福田区政府每年对受资助科技园区(孵化器)进行一次审核,决定是否继续对其进行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资助暂行办法》(福府办[2008]17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资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年6月18日)
福府办〔2009〕51号
现将《福田区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文件精神及《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和《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重点支持IC、互联网、手机、移动终端、生化分析与检测、材料分析与测试、工业设计、安防、环保等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 对于经区政府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两年内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主要资助设备和软件投入、环境建设以及技术人员培训等。资助采取事后报销制。
第四条 获得本规定资助的福田区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入驻区政府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物业。
第五条 申请本项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熟悉所从事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能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和运作的主要保障条件;
(三)执行政府相关规划,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对外提供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实验设备资源共享,开展开放性测试服务;建立、完善资源共享开放机制;提供技能培训,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正式运行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500万元以上,并统一管理、开放使用;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固定从事科研或专业服务人员10人以上。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福田科技局业务网站下载填报《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申请书》;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行情况报告。运行报告应包括运行总体状况、开放共享制度建设情况、对外提供服务情况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入支出等情况;
(三)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设立批文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五)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验原件);
(六)多个依托单位联合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应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以提供委托研究服务为主的平台,须提供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依托单位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七条 本资助审批程序为:企业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中介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区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批。
第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福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对科技发展资金未涉及部分,适用《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