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9第5期(总第54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7-03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09-4168435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第5期(总第54期)

  目    录

  1、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0936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0938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0939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更新改造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0940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福府办〔200942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高端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0943号)

  7、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0944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

  2009618

  福府办〔200936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扶持辖区企业发展,并加强对我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区经济发展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产业发展和引导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本部门对应的行业特点制定区经济发展资金部门实施细则。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制定并具体实施区政府各类扶持经济发展措施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部门实施细则是指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管理范围内,针对某一特定扶持方向、扶持产业、扶持对象等制订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部门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主要用于支持辖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符合“1+3”经济架构和循环经济发展方向的商贸物流、金融业、高端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重点工业等项目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研发和推广,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困难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其中,除“十一五”期间对文化产业每年安排5000万元(含存量)进行支持外,区经济发展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不再按主管部门或按行业切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外贸出口发展资金、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结存资金和预留的总部经济专项资金、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二)区政府“十一五”期间,每年按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1.5%-3%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本专项资金借款回收部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福田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一律简称企业)均可申请。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本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分为有偿资助、无偿资助和贷款担保推荐服务,其中有偿资助指专项资金借款,无偿资助包括专项资助、贷款贴息、贷款贴保、担保风险补偿、配套资助、奖励等。各种资助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分别在本部门管理行业范围内,负责制定企业申报项目的评分标准;制定专家资格条件、审核专家入库申请并向区财政局推荐专家入库;受理企业申请,组织考察和初审申请企业;将申请和资助企业的数据录入区经济发展资金数据平台;处理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区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负责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确认中介机构评审资格,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区审计局负责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组织区监察、财政部门,或代表三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分散受理、联席审核”的管理模式。

  (一)各主管部门分别在本部门管理行业范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项目评分标准、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受理企业申请、组织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考察和初审等。

  (二)设立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进行。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贸工局。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资助申请: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担保机构、经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的非法人企业不受此条限制);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提出申请的前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新设立的总部企业除外)。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各主管部门自制,需含企业的银行账号等内容);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是对企业申请项目资助的基本要求,企业申请资助需具备的具体条件、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申请者为个人的,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助受到以下限制:

  (一)企业根据自身所归企业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选择各主管部门中的一个主管部门申请资助,不得同时向多个主管部门申请。同一个主管部门针对不同行业有多个实施细则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个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企业享受专项资金资助不得超过三年。

  (三)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四)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除外条款

  (一)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已享受或拟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贴保、贴息、知识产权资助和参加会展展位费四类资助的,可同时申请区政府其他部门实施细则和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但享受区政府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在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50%,且不超过300万元。

  (二)总部企业和完成上市辅导及上市的企业,除分别按照扶持总部企业实施细则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有具体项目的可根据项目对口情况享受其他部门实施细则和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三)获得区政府荣誉类奖励的企业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部门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将受理与否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贷款贴保、担保风险补偿、配套资助、奖励和其他资助对象、资助标准既定的各类补助等资助方式,主管部门核实相关资料或再经有关部门确认,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审定,并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第(3)、(4)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助方式之外的资助项目(含借款、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等),按照评审、审批、拨款三大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主管部门调研、统计局核实、专家组评审、区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联席会议审议、公示、公告、财政局拨款。

  (一)评审

  1、对需要调研、专家评审和评分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考察企业的资质和项目的现状,核实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分(评分实行百分制,下同),并将企业名单提交区统计局核实有关数据。

  2、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初审,专家组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各自进行评分。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作为专家组评分。

  3、评审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进行审计或评估的,可在区政府确认的中介机构中随机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4、主管部门将部门评分、专家组评分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最后得分,其中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

  5、主管部门将评分情况等有关资料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得分运算进行复核。经区财政局复核有误的,进行纠正或退回主管部门重评;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

  6、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项目和资助额度。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但分管区领导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分管区领导行使一票否决权时需做出特别说明。

  (二)审批

  1、主管部门将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交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2、联审委员会根据主管部门、专家、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3、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联席会议的决策结果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项目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汇总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企业申请的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起公告。

  (三)拨款

  1、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核算和监督工作。

  2、区财政局拨款后,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退回或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各自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推荐因不涉及区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不需经过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上会程序,按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区经济发展资金数据平台资料录入、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配合区财政部门进行专家库管理,并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经济发展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除贴保、奖励、担保风险补偿、贷款担保推荐外,区政府每年对企业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同一企业单次无偿资助达100万元(含本数)为必评项目,无偿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有偿资助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主管部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按照本条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于331日前上报给区审计局。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下达考评通知,并组织区监察、财政部门或代表三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区审计局需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办法和考评指标由区审计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审核时发现企业同时向两个(或以上)主管部门申请,或同时申请同一个主管部门的两个(或以上)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的,专项资金只资助一个主管部门的申请。本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受此条限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专项资金不再扶持。由审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供绩效审计名单,作为不再扶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对有偿使用的资金未经允许不按时还款或拒绝还款的,将取消乃至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将该企业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实行,至20101231止。原《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办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

  2009618

  福府办〔200938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区经济发展资金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拟资助项目评审,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市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行业分类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分行业专家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更新,并可由区财政局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从市、区有关部门的人才库中吸收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所吸收入库专家需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时所需专家组成员,由区财政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本着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管理和对专家的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为专项资金资助评审提供专家资源;

  (二)负责专家入库的聘用、考核和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负责处理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考核情况、评审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负责受理专家报名、核实专家资格条件,向区财政局推荐专家。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不断充实后备力量。

  第十条    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非法干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四)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评审开始前一天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做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向被抽中的专家明确评审时间、地点、抽取单位联系人、使用单位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企业名称及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区财政局于评审当天向主管部门提供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建立专家的候补机制,每次抽取专家时需按主管部门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50%抽取候补专家。如出现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从其业务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管理、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管理、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需与区财政局签订《专家自律公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二)未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未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使用单位的(规定时间期限由区财政局每次根据评审开始时间临时确定);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贸工局公告资助项目之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八)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正;

  (九)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拒不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对评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十一)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二)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不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第十九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区财政局如实反映,由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决定该专家是否继续参与评审活动。严重违规的,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每次评审结束后,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末根据主管部门每次反馈的情况,参考专家参与评审的次数等情况,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的结论,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当年未被抽取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不参与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家考核为“不称职”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财政局向其发出警告,责令纠正。责令改正后仍无明显好转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自愿退出专家库和被剔除出专家库的专家聘书由区财政局负责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实行,至20101231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福办发[2007]5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家自律公约

  附件

  专家自律公约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做到: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没有正当理由不无故拒绝;

  二、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区财政局每次根据评审开始时间临时确定)通知抽取单位和使用单位;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不主动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联席会议审定资助项目之前,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应严格遵守评审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八、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在本专业范围内发表客观、公正的个人评审意见,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不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一、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专家签名:  

  20  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

  2009618

  福府办〔200939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总部经济的发展,鼓励优势企业扎根福田,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深府办[2008]95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深府办[2008]96号)、《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和《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获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区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和福田区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总部企业认定和总部企业的扶持。总部企业的认定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综合评估、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总部企业的扶持是指对已获得认定的辖区总部企业实施的资助。

  第四条    福田区贸工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一节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

  第六条    福田区总部企业分为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大类。

  第七条    申请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

  (二)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三)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700万元;

  (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

  (二)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三)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400万元;

  (四)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凡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福田辖区企业,视同福田区认定总部企业。凡属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优先认定。

  第二节  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隶属关系证明);

  (四)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下属控股公司合并计算的应附福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最近年度财务报告;

  (六)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七)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上述材料第(一)、(四)、(五)款收原件,其它可收复印件、验原件,并全部提供电子版(光盘)。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节  认定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表及上述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初步审核:区贸工局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向工商、税务、租赁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

  (三)联审委员会审批:对区贸工局提交的前期评审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最终审批意见。

  (四)社会公示: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证实,即报联审委员会取消对该企业的认定。

  (五)认定结果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总部企业,通过福田政府在线正式对外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三章  总部企业扶持

  第一节  扶持对象和方式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福田区总部企业享受本章节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总部经济的扶持方式包括: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区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奖励,并对其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用给予补助;

  (二)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对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给予奖励;

  (四)对总部企业在福田区汇总纳税给予奖励;

  (五)对获得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奖励的福田区总部企业给予配套奖励;

  (六)其他经福田区政府批准的对总部企业的补助或奖励。

  第十五条    以申报日期为界,在福田区注册经营不满24个月或迁入福田区不满24个月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视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企业。本区原有企业通过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机制形成的新企业,若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不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

  第二节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十六条    认定奖励。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后35个月内可申请50万元的认定奖励。

  第十七条    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总部企业,可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在福田区年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0%的总部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福田区年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与上年持平或增长的总部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此项奖励根据区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每年度分上、下半年分别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财政贡献奖励。

  (一)已获第十六条认定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同时申请追加奖励,奖励数额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的20%核定

  (二)已获第十六条认定奖励的总部企业,纳税额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增量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汇总纳税奖励。已获认定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福田区实行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纳税额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如下办公用房补助:

  (一)在福田区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每年支付20%

  (二)在福田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30%给予房租补助。

  (三)在福田区新购置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其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全额补助。

  以上享受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深府办[2008]96号)相关规定,享受深圳市新设立奖励的福田区总部企业,最高按市政府奖励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申请上述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同一年度内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节  企业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总部经济扶持的企业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企业法人签署的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本章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规定奖励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本企业纳税证明原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福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提供税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三)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本章第二十一条所规定奖励的,还应提供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新设立奖励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本章第二十条(一)所规定资助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针对本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的承诺书原件;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本章第二十条(二)所规定资助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

  (二)针对本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的承诺书原件。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请本章第二十条(三)所规定资助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资助房屋的房屋购置合同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房屋面积的文件;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三)针对本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的承诺书原件。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刻录光盘);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

  第四节  资金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    对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申请的审核,按《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区贸工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视需要安排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根据《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规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各项资金扶持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区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若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区贸工局备案。区贸工局需在区政府专项资金数据库平台管理系统内,将相应总部企业的有关资料及时录入和进行更新。

  第三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区统计局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依照原《深圳市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福府办[2007]10号文)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的视同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贸工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091120101231。原《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福府[2007]7号)、《深圳市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福府办[2007]10号)、《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福办发[2007]58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更新改造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

  2009618

  福府办〔200940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更新改造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更新改造实施细则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产业高端化,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精神,依据《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 18号)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田区贸工局是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更新改造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企业扶持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额度

  第三条    扶持更新改造方式:专项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助扶持范围:福田辖区内实施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一)企业信息化项目

  1、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信息化项目属于以下内容之一,且仅限于信息化应用企业。

  1)改造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

  2)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系统化;

  3)改进信息系统,实现管理机制网络化;

  4)改变营销手段,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

  2、资助额度:按信息化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以内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更新改造项目

  1、更新改造项目是指企业新投产或投产一年以上,在已有项目基础上改建、扩建的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扩大生产规模,新投资添置生产设备或建设生产场地;

  2)增加品种,增设或更新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4)利用新技术,将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活动等。

  2、资助额度:项目已投入资金50%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对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实施的且通过深圳市或福田区有关部门备案的更新改造项目,资助最高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扶持范围

  1、对落户福田区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落户福田区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加快推进福田“环CBD高端产业带”的“四旧”改造项目,纳入2009-2010年启动的“环CBD高端产业带”升级改造项目所编制的产业规划和空间规划,通过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或原则批准后,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规划编制费资助。

  3、增长奖励: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工业企业(不含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经统计部门数据核实,一年分两次给予增长奖励。奖励标准:上半年工业产值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含),或工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持平或增长的,根据工业产值大小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全年工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含),或者工业产值达到1亿元且同比持平或增长的,若已获得上半年奖励,可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若未获得上半年奖励,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其他奖励或认定的企业,区政府参照所获奖项或认定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条件:专项资助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若满足本条第(五)款给予优先扶持;奖励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一)(二)款。

  (一)福田辖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单位(本实施细则统称“企业”,从事公用事业服务的可为非独立法人);

  (二)注册两年以上,依法经营和纳税;

  (三)上一年度在福田区实际纳税额50万元以上(从事公用事业服务的不受限制);

  (四)项目必须完工并经专项审计,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工程)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含);

  (五)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材料(需编制目录、A4装订,提供电子版光盘,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一)基本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表;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上一个月会计报表(原件);

  4、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专项资助附加材料:

  1、区政府认定专业机构提供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2、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不含增长奖励)附加材料:

  1、经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或原则批准的产业规划或空间规划(原件);

  2、区政府认定专业机构提供的规划编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相关评审意见、会议纪要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国家、省或市相关获奖、认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项仅限规划编制费资助需要提供)

  第八条   企业备齐材料后,向区贸工局服务窗口申报;增长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集中受理;其他申请常年受理。

  第九条    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两种(含两种)以上资助方式。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助程序:企业申请→贸工局初审→统计局核实→现场调研和专家评审→财政局复核评分→贸工局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分管区领导审核→区联席会议审批。其中:

  (一)贸工局和专家需按标准评分,权重分别为40%60%;专家需出具评审报告。

  (二)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扶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标准提出扶持方案:

  70-74   拟扶持金额≤70%×可资助最高额度

  75-79   拟扶持金额≤80%×可资助最高额度

  80-84   拟扶持金额≤90%×可资助最高额度

  85-100 拟扶持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企业申请→统计局核实(仅限增长奖励)→贸工局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分管区领导审核→区联审会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贸工局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配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扶持项目(奖励除外)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其他管理和监督职责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贸工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11日起实行,至20101231止。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更新改造申请表

  2、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更新改造评分表

  附件1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更新改造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填写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其中外资(含港澳台)比例

          %

  单位性质


  开户银行


  信用等级


  账 户 名


  公司网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电话和手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和手机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和手机


  员工总数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      人;研究人员      人;管理人员    

  近三年

  主要经济指标

       年度

  营业收入

  工业总产值

  (仅限工业企业填)

  净利润

  福田纳税额

  (国、地税)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今年1-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主要产品(或服务)

  1

  占营业收入比例

      %

  2

      %

  3

      %

  主要经认证资格、资质、证书及称号等

  (可附页)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专项资助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起止期

      月  至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电话和手机


  项目年新增经济效益

  营业收入

  净利润

  纳税额(国、地税)

  万元

  万元

  万元

  项目投资

  总额

  万元

  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

  万元

  资金

  来源

  自有资金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万元

  □奖  

  奖项(或认定)名称


  颁发机构


  颁发日期


  有效期


  项目、奖项或认证简述(可附页):

  申 请 扶 持 方 式

  □专项资助

  本单位拟申请专项资助扶持金额

  万元

  □奖   

  申请奖励的

  奖项(或认定)

  已获得奖励额

  万元

  其中:国家级

  万元

  省 级

  万元

  市 级

  万元

  本单位拟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申 报 单 位 申 明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以上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审批部门填写

  职能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报告另附页

  专家签名:

                                                                               

  评分

  情况

  职能部门(权重40%)

  专家咨询委员会(权重60%)

  加权总分

  财政局

  复核分

  原始平均分

  加权分

  原始平均分

  加权分







  参考

  标准

  分值

  范围

  资助比例

  企业得分

  可资助最高额度(万元)

  拟扶持金额(万元)

  <70

  不予资助




  70-74

  70%




  75-79

  80%




  80-84

  90%




  85-100

  100%




  分管区

  领导审

  核意见

  资助

  意见

  同意资助          万元             不同意资助

  特别

  说明

  签名:                        

  填表说明: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据实录入填报资料,用A4纸双面打印,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注册资本单位采用万元,并填写实际币种,其它金额单位采用万元人民币。

  附件2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更新改造评分表

  被评单位:                              项目名称:

  

序号

  指标名称

  分值

  打分标准说明

  评分

  1

  注册资本和营业收入

  10

  得分=(注册资本/50+营业收入/300)/2+6,当得分大于10分时,取10分。营业收入指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

   

  2

  税收贡献

  14

  得分=(纳税额/50)+6,当得分大于14分时,取14分。纳税额指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实际纳税额(包括国、地两税;不包括关税)。

   

  3

  经营管理

  8

  基础分为5分,可由评分者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主观判断评分。可加分为3分:企业通过ISO9001认证的,加1分;通过ISO14001认证的,加1分;通过SA8000认证的,加1分。以上分数可以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8分。

   

  4

  发展前景

  8

  基础分为5分,可由评分者对企业发展前景的主观判断评分。可加分为3分:属于重点发展类行业的,加3分;属于鼓励发展类行业的,加2分;属于允许发展类行业的,加1分。以上分数可以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8分。

   

  5

  企业荣誉

  10

  根据企业获得的荣誉给分。国家级荣誉称号,可得10分;省级荣誉称号的,可得8分;市级荣誉称号,可得6分;区级荣誉称号,可得4分。可以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6

  项目总投资(万元)

  10

  得分=(项目总投资/50)+6,当得分大于10分时,取10分。

   

  7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10

  得分=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5+5.5,当得分大于10分时,取10分。

   

  8

  项目可行性和重要性

  10

  基础分为7分,可由评分者对项目可行性和重要性的主观判断评分。可加分为3分:项目经过国家备案,加3分;项目经过省级备案,加2分;项目经过市级备案,加1分;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认证,加3分;项目获得省级奖项或认证,加2分;项目获得市级奖项或认证,加1分。以上分数可以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且奖项或认证须在有效期内。

   

  9

  项目先进性

  10

  基础分为7分,可由评分者对项目先进性的主观判断评分。可加分为3分:项目获得“发明专利”的,加2分;项目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加1分;项目获得“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采标的,加2分;项目获得“行业标准”采标的,加1分;企业获得“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认定的,加1分;企业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加1分;产品进入“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加1分。以上分数可以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且知识产权或资格认定须在有效期内。

   

  10

  项目效益

  10

  基础分为7分,可由评分者对实施项目所取得效益的主观判断评分。可加分为3分: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或以上的,加1分;企业纳税同比增长5%或以上的,加1分;企业净利润同比增长3%或以上的,加1分;企业节能达到10%或以上的,加1分;企业降耗达到10%或以上的,加1分;企业减少排污的,加1分。以上分数可以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总评分

  100

   

   

  评分人角色

  □职能部门                   □专家

  评分人(签名):                                           评分日期: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

  2009618

  福府办〔200942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福田辖区企业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做优,实现快速发展,依据《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府办[2006]128号)、《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和《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田区贸工局负责受理企业扶持申请。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扶持申请的审批机构,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扶持的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在福田区注册登记且登记的业务范围具有举办企业投融资活动服务内容的社团组织;

  (三)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第四条    企业在上市辅导阶段或上市后,应及时向区贸工局提请登记备案,以便制定资助资金计划。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政府资助之日起,五年内不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注册地迁离福田区。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企业分阶段申请以下资助:

  (一)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资助100万元。

  (二)已获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资助120万元。

  第七条   对采取并购、借壳等资本运作方式完成上市公司重组,且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福田区的,给予迁入的上市公司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国内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境外募集资金的50%以上或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返程投资给在福田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给予该福田区企业1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由符合条件的社团组织承办的且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福田区拟上市企业股权融资项目路演活动给予资助;同一社团组织同一年度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企业申请资助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基本材料包括:

  (一)福田区扶持企业上市资助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对本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五条的承诺书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由福田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能够证明已受理该企业申报上市资料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正式挂牌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以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申请企业应提供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境外上市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以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申请企业应提供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控股方或特殊目的公司已正式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提供中文翻译件)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出具的批文复印件;

  (三)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的增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资助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路演活动工作方案批件;

  (三)社会团体关于项目路演活动举办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由福田区政府认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其项目路演活动费用的财务审核报告。

  第十六条    以上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光盘);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区贸工局负责对企业或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统计局核实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按《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贸工局备案。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或单位必须保证所有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已获得资助的企业,如违背承诺,须全额退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区贸工局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如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触及法律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20081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区贸易工业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091120101231。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福府办[2008]69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高端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618

  福府办〔200943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高端服务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高端服务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促进福田区高端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和《福田区关于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福府办[2007]12号)精神,依据《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及《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端服务业是指现代商贸业、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服务外包业、专业服务业等。

  第三条    福田区贸工局、福田区科技局是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高端服务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企业扶持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各类扶持实行自愿申请、集中受理、中介审核或专家评审、职能部门审核、联席会议审批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扶持标准和额度

  第一节  对现代商贸业的扶持内容

  第五条    总部在福田区且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商业企业,其福田辖区分店获得“金鼎百货店”荣誉称号的,给予该商业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批发零售企业,根据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一年分两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上半年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5%(含),或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0%(含)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全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5%(含),或零售额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0%(含),若已获得上半年奖励的,可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未获得上半年奖励的,可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二节  对信息服务业的扶持内容

  第七条    重点支持网络信息服务业,以及传统的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产业。申请扶持的企业须注册及税务登记在福田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

  第八条    申请扶持的网络信息服务业企业除满足第七条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年检。

  (二)主要从事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移动网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基于通信网络、有助于提升传统产业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信息服务业务。

  (三)向福田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以下资助(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集中评审,从中择优扶持):

  (一)房租资助。给予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房租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用资助。给予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50%的资助,最高20万元。

  (三)宣传推广资助。给予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宣传推广费用50%的资助,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年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5%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除给予第九条资助外,根据其营业收入不同,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年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最高奖励4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从事信用、认证、支付等电子商务支撑技术研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开展相关应用服务和推广并具有独特商业模式的企业,给予其年度研发投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条和第九条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年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5%的计算机服务业企业和软件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营业收入不同,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年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本条和第九条不得同时享受。本条奖励根据区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每年度分上、下半年分别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第三节  对服务外包业和现代物流业的扶持内容

  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企业指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物流企业指经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

  第十四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享受以下扶持:

  (一)对被国家、省、市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或被深圳市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贷款贴息。企业在深圳市各商业银行贷款,可给予其贷款期内已支付贷款利息额度以内的贴息资助,最高50万元;对使用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可给予其贷款期内已支付贷款利息30%以内的贴息资助,最高50万元。

  (三)人才培训资助。服务外包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计划培训的企业,可按深圳市政府实际资助额的25%予以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10万元。

  (四)认证费资助。企业当年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可给予实际支付认证费20%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20万元。

  (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或以上、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物流企业,上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可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已获得上半年奖励的,可再给予5万元奖励,未获得上半年奖励的,可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节  对专业服务业的扶持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具备相关资质或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会展公司等专业服务的各类单位,在福田区年纳税总额50万元或以上,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或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于承办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重点会展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从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全额申请会展承办专项经费,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积极推动引进高端服务业企业落户福田的中介机构,依引进企业投资福田的情况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另行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三)服务质量优良、取得行业内或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资质认定,或得到本专业领域的公认评价和表彰;

  (四)经营管理活动位于产业链高端,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低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等高端特征明显,有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报送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或申请表原件(写明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依据、最近经营管理情况等);

  (二)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社团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许可证明、资质证明或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最近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一次性奖励单位除外);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一次性奖励单位除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款奖励的,需经统计部门审核在地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请第九条,第十四条(二)、(三)、(四)款资助还需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资助还需提供:专项财务审核报告原件。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申请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光盘;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二十四条    现代商贸业、服务外包业、现代物流业、专业服务业的主管部门为区贸工局,信息服务业的主管部门为区科技局。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福田政府在线”发布集中受理公告和申请指南。

  第二十五条    受理及审批的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优先扶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资助资金、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五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扶持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和专业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相关评审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项目受理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区贸工局书面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贸工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11日起实行,至20101231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618

  福府办〔200944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福田区金融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的精神,依据《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及《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金融机构包括:

  (一)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福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营业地址在福田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其它金融机构:指上述两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信贷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创业投资公司等金融服务法人机构;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在福田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

  第三条    福田区贸工局是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金融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企业扶持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对在福田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3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150万元;5亿元以下的,奖励120万元。

  (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银行、证券、保险类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25万元。

  (三)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获得奖励的其它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市奖励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

  第五条    对经国家和省、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福田区初创期或发展中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根据其每年实际完成投资总额(需经由区政府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给予10%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福田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参股金融机构、拟上市企业和福田初创期或发展中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经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批准同意,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六条    对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或深圳市主管部门许可参与市再担保体系、创业投资基金、小额信贷试点等创新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其每年为福田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和业务量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单位条件:

  (一)营业地址在福田区;

  (二)具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国家政策未规定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区贸工局提出申请,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应在营业执照下发日之起的12个月内提出落户奖励申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阐明提出申请的理由依据、单位基本情况、行业资质说明、最近经营管理情况、在福田区开展相关业务情况等,需加盖公章);

  (二) 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

  (三)申请第四条落户奖励的单位,如已获得市政府落户奖励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第五条资助的创投企业,应提供完成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第六条资助的企业应提供金融监管部门或深圳市主管部门许可开展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所有申请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光盘;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十一条    受理及审批按《办法》执行。

  区贸工局在初审基础上,安排由区政府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金融业扶持的单位不再享受区科技发展资金和区经济发展资金其他种类的扶持,具体按照《办法》限制和除外条款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资助资金、追究法律责任,同时5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扶持范围。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专业审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相关审计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如发生营业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贸工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贸工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11日起实行,至20101231止。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