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7第3期(总第36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4-24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09-4168497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第3期(总第36期)
目录
1、中共福田区委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办会、办文、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意见(福发〔2007〕4号)
2、中共福田区委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福田区改革计划》的通知(福发〔2007〕5号)
3、中共福田区委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福发〔2007〕6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福府〔2007〕26号)
中共福田区委 福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办会、办文、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意见
(2007年4月30日)
福发〔2007〕4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会风文风、精简文件,提高行政效率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办会要求
1、制定会议计划
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一年只开一次。由各部门于每年5月、11月前上报会议计划,经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区领导批准后,于6月、12月底下达会议计划。被列入计划的会议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整合和统筹安排。确实需要召开的各类年度工作会、总结会、表彰会原则上合并召开。
2、提高会议效率
提请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先行审核协调,并由议题负责单位于会前3天送交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凡未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一律不上会。一个议题只上一次同类型的会。会议以决策拍板为主,不做过多的讨论和论证。
工作会议不得攀比规格和排场,不能以主要领导是否出席作为衡量会议是否重要的依据。传达上级精神原则上只下发书面材料,重点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除区委全会、区政府全会外,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超过1.5小时;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超过1小时。
3、压缩会议规模
严格执行周三“无会日”制度。周一、周二原则上不召开有区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严格限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范围、人数。
4、简化会议议程
区内会议不介绍出席的区领导职务。凡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可以自行处理的,不提请区主要领导协调或会议审议。
按照“谁分管、谁出席、谁讲话”的原则,部门性工作会议不安排区主要领导出席,只由区分管领导出席并讲话。
5、控制讲话时间
领导讲话篇幅原则上实行“1-5-10”制,即除区委区政府重大活动以外,礼仪性讲话控制在1页纸以内,部门工作会议讲话控制在5页纸以内,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大型会议控制在10页纸以内。部门代表发言不超过5分钟。一般性会议不安排两位以上领导作内容重复的讲话。提倡即席讲话和站立讲话。
6、会议材料起草
区委全会、区政府全会和区委常委会的领导讲话、纪要等会议材料由主办部门负责起草。
部门工作会议的区领导讲话材料由各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其中主要领导讲话须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前4天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审核。
会后区主要领导的讲话由主办部门负责录音整理然后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发文。
7、创新办会形式
会议尽可能采取幻灯片配合发言,会后材料尽可能在内网上发布。
充分利用覆盖全区的应急指挥系统以及内部局域网络,探索和推广电视电话和视频会议的形式。
各类揭牌剪彩仪式尽量使用电子化方式。
8、会议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全区性重要会议,主要突出会议精神,突出集体领导,对领导个人的报道保持严谨、适度、得体。
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全区性大会需要进行全面报道外,其他会议一般只发消息性报道。
会议材料由区委宣传部把关统一对外发布。
部门工作会议和区领导主持的调研会、协调会,不作宣传报道。
二、规范办文程序
9、公文草拟程序
需要就专项工作以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提出发文的部门负责草拟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公文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主办单位送相关部门会签。
就全区综合性工作以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或指定的部门负责草拟公文。
10、公文审核、签发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部门草拟的以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有关区领导签发。
11、加快公文运转
转请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的公文,急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普通件应在4个工作日内反馈。个别涉及复杂问题难以按上述期限反馈意见的公文,承办单位应在反馈期限内说明情况,由来文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适当延期。
12、减少发文数量
对上级文件中相关政策已经明确、能按照上级文件执行的,不重复行文,不转发。普发性公文,除主办和相关发纸性文件单位外,在区协同办公系统上发布。已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的,除涉及总体性决策性的会议纪要以区委区政府办名义印发外,其他工作过程中的会议纪要一律以工作机构或牵头单位名义印发。区领导就分管工作开展的调研、召开的会议,由分管的部门自行编发会议纪要。
13、控制文件篇幅
各部门、各单位向区委报文时,要对文件篇幅严格把关。拟以区委和区委区政府形式发布的重大决策性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其他文件一般不超过2000字,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报上级的报告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调研报告一般控制在4000字以内。
14、上行文办理单位
以单位、部门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的公文,统一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受理,不得以单位、部门名义直接给区领导报送公文。除区领导直接交办的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对越级报送或多头主送的公文,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15、上行文办理程序
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除计划、立项、经费事项外),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非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的上行文需经分管(联系)单位审核并以其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
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等内容的文件统一送区编办办理。
16、公文发文单位
凡活动、迎检、专项行动等方案一般不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
凡已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的,以该机构名义发文,没有成立工作机构的,以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名义发文。
17、公文的规范性
报送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须先经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凡内容、形式、程序不符合公文要求的,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18、精简刊物简报
日常性工作一般不发工作简报,未经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批准注册内部刊号的,不得擅发内部刊物或工作简报。确需反映工作信息的,通过《福田信息》刊发。已形成工作经验或调研成果的,通过《福田调研》刊发。
三、规范办事规则
19、政务活动申报
各单位需邀请区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必须经请示分管区领导同意后,于上一个星期的周四之前,在区协同办公系统网上填写《区领导政务活动预安排申报表》,上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各单位和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和其他公务活动,如需请区主要领导参加的,应通过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区领导发出邀请。
20、活动通知发放
经审核批准的公务活动,由主承办单位负责拟写公务活动通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活动2个工作日前通过区协同办公系统网传送给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经区领导同意后发至各有关单位;主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参加领导和人员并做好其他活动准备工作。
21、政务活动组织
政务活动由主承办单位负责做好现场组织工作,并根据需要做好记录、录音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2、规范请示程序
各单位请示事项应遵循“逐级进行”原则,需向区主要领导请示有关事项的,应先向分管区领导汇报并取得同意,如无特殊和突发性情况,一般不得越级请示。
23、工作情况汇报
一般性的专项工作情况,均向分管区领导汇报。
重要工作情况或成果、经验,经分管区领导认为有必要以会议形式向区主要领导汇报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上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区主要领导直接交办的工作任务,应说明情况并于汇报前一个工作日上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安排。
24、调研组织安排
需区领导参加的工作调研及检查,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收集汇总并统筹安排,经有关领导审定批准后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包括时间地点、材料准备、现场安排、后勤保障等,若以会议形式进行的则按办会规则办理)。
25、简化调研程序
一般性的专项工作检查和调研,原则上只安排分管区领导参加,不要求受检单位领导全部出席和在门口迎接,可由单位分管负责人陪同并做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现场或会场不加摆花卉及水果,调研结束后不安排用餐。
26、迎检前期准备
接到上级部门有关检查通知后,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内容同24条)。
27、陪同人员及材料准备
单项工作上级检查一般由分管区领导及受检单位负责人陪同,分管区领导做工作汇报,受检单位负责草拟汇报发言并做好实地检查准备。
重要工作检查或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检查,由区主要领导及分管区领导、有关单位负责人陪同,区主要领导的汇报发言由受检有关单位草拟并提前一周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审核。
28、接待来访单位
外地友好来访,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来访单位及目的确定并通知接待单位。接待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做好接待准备并派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接待工作。
29、领导出席接待
来访单位实地考察及参观一般不安排区主要领导陪同,接待来访单位的公务宴请,经审批可由分管该项业务的区领导参加。重要公务宴请需邀请区主要领导参加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上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安排。
30、加强督促检查
承办单位在公文反馈时限、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时限到期未反馈的,由发文单位或会议组织单位催办,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两次催办仍未回复且无正当理由的,移交区政府督查室督办;两次督办未按要求回复的,移送区监察局问责。
由区监察局对区委区政府各部门每年的公文、会议的情况,以及公文和会议交办事项按时完成的情况进行监察,并作为考察各部门行政效能的依据之一。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工作不落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中共福田区委 福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7年福田区改革计划》的通知
(2007年4月30日)
福发〔2007〕5号
为贯彻落实区第五届党代会、区委五届二次全会和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2007年改革工作,现就组织实施《福田区2007年改革工作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改革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制定落实《福田区2007年改革工作计划》的具体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对列入2007年改革计划的改革项目,各牵头单位要制订详尽的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参加改革的相关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改革方案进行论证后组织实施,并报区体改办备案。各参加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一致,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每项改革都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对改革的重要环节把关负责,要制订科学的改革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核批准、组织实施和总结评估等工作,切实提高改革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改革项目取得预期效果。
(二)各单位每半年要向区体改办通报改革进展情况,有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三)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履行统筹协调、检查督促的职责,强化对重要改革的宏观指导,并加大对改革计划完成情况检查督办的力度。对改革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及时通报,区委、区政府督查机构进行督查,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改革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
2007年福田区改革计划
一、2007年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
2007年我区改革的总体要求:以“环境立区”战略为中心,突出服务管理和民生福利两个重点,完善“公共服务、城市安全管理、社区服务”三大体系,力争在制约我区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的改革创新取得突破。
二、2007年我区主要改革工作
(一)建立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不断提高党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必须通过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党和政府的决策水平。参照市委市政府做法,我区要成立福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我区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以及对我区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决策机制,确保我区重大决策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规范政府运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施“阳光政务”工程,打造阳光政府。
此项工作由许德森同志负责,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
(二)完善区公共服务管理体系
在去年完成调研的基础上,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年内基本将体系框架完全建立起来,为明年全面实施做好准备,努力构建“服务型、责任型”政府。今年重点要做好以下改革工作: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创建“电子政务试点区”;推进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信访管理、政令督办等政府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建设,对部分性质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使用,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先试点后全面铺开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此项工作由杜玲同志负责,区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牵头。
(三)完善城市安全管理体系
在去年完成调研的基础上,完善城市安全管理体系,年内基本将体系框架完全建立起来,为明年全面实施做好准备。今年重点要做好以下改革工作:整合行政资源,构建管理科学、责任清晰、运行高效、成本合理的福田区现代化公共安全体系架构;加强全区的安全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系统建设,实现公安、城管、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等城市安全管理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构建我区安全电子监控系统平台;积极创建国际安全新社区,确保辖区范围内的交通、消防、工作场所、家居、老年人、儿童、学校、公共场所、体育运动、涉水、社会治安、防灾减灾与环境安全等12个安全项目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
此项工作由侯建潮、罗荣才同志负责,区维稳综治办、区安监局、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
(四)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在去年完成调研的基础上,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年内基本将体系框架完全建立起来,为明年全面实施做好准备。今年重点要做好以下改革工作:继续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一站多居”社区管理改革模式;进一步完善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功能的社区呼叫中心建设,打造区、街道、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平台;继续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鼓励企业和中介组织开展社区服务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社区协管员队伍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探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标准化、均衡化发展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疗服务水平。
此项工作由周树凯、夏炀、周运昌同志负责,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牵头。
(五)完善劳动就业服务平台
按照民生净福利的要求,建立“六大”机制,包括组织机制、服务机制、促进机制、援助机制、培训机制、信息机制,出台《福田区建设劳动就业服务平台工作方案》,构建和完善“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劳动就业服务平台。要确保达到以下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100%实现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再就业;实现有就业愿望的辖区就业困难人员90%就业再就业;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免费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务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此项工作由周运昌同志负责,区劳动局牵头。
(六)完善社会救助平台
按照民生净福利的要求,进一步创新机制、整合行政资源,出台《福田区建设社会救助平台工作方案》,提高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水平。创新救助机制,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意识明确、部门整体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工作机制运行顺畅、协调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的社会救助平台。还要进一步整合区总工会、区残联、区团委、区妇联、区义工联、区红十字会等组织的社会救助资源,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
此项工作由周运昌同志负责,区民政局牵头。
(七)完善社会保障平台
按照民生净福利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出台《福田区建设社会保障平台工作方案》,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以政府为主导,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力争实现辖区社会保障全覆盖,为辖区劳动者提供完整全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障,使广大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补偿、困难有救济的全面社会保障平台。要确保达到以下目标: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达到96.5%;劳务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增长率达到10%;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增长率达到13%。
此项工作由周运昌同志负责,深圳市社保基金福田管理处牵头。
(八)深化街道办事处内部资源整合
借鉴、推广香蜜湖街道办事处将内部行政资源整合为“城市管理中心、安全保障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的“3+1”板块模式的改革做法,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创新运作机制,通过改革,达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效果。
此项工作由周树凯同志负责,各街道办事处牵头。
(九)深化城中村物业转型
按照《福田区委福田区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中村出租物业转型的意见》和《福田区城中村出租物业转型若干规定》,全力推进城中村物业转型工作。进一步打击黄赌毒,清理非法娱乐场所,为优化人口结构和产业结构腾出空间;着手规划,通过改造城中村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为转型营造良好、方便、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引进大批正当从业人员入住城中村。建立城中村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社会文明、环境整治、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城中村深度城市化、全方位融入社会文明环境中。
此项工作由侯建潮、罗荣才、杜玲、贺海涛、周运昌同志负责,福田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贸工局牵头。
(十)出台促进我区高端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全面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我区发展高端服务业的相关配套政策。重点要出台扶持总部经济发展配套政策,大力扶持以高端服务业为主的总部经济。要大力推动城中村旧工业区的功能置换,拓展高端服务业发展空间,为打造华强北电子一条街、田面设计之都、沙尾工艺品广场、中心区总部经济群等高端服务产业提供空间和资源。
此项工作由贺海涛同志负责,区贸工局牵头。
(十一)创新政府绩效评估制度
全面推进“行政绩效年”建设。按照《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导书(试行)》,出台《福田区政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将民生净福利指标作为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增强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和效率意识。并制订区政府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按先试点后逐步全面推开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进绩效评估制度,初步建立行政绩效考核机制。
此项工作由朱军、洪存伟同志负责,区委区府办公室和区监察局牵头。
中共福田区委 福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
(2007年4月30日)
福发〔2007〕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有关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区委、区政府决定,以政府信息公开为重点,进一步在全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预防腐败,全力打造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实施“环境立区”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
近年来,我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完善了体制机制,形成了相关制度,扩大了公开范围,搭建了公开平台,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部分领导对政务公开不够重视,推进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部分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不规范,程序不严格,机制不完善;部分窗口单位服务流程烦琐,办事公开工作质量不高,企业和群众不满意;电子政务覆盖面不广,信息资源共享困难,平台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日益加快、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政务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一定要切实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努力把全区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政务公开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和谐福田”、“效益福田”建设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目标要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要与“电子政务试点区”创建工作相结合,要与“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建设相促进,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达到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顺畅,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的目的。到2008年,全区实现100%的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可在网上查询,100%的行政审批项目可在网上申请及查询结果,100%的政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电子监察范围,5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和拓展政务公开内容
要逐步深化政务公开,真正实现从部分公开到全面公开、从结果公开到过程公开、从静态公开到动态公开、从分散公开到集中公开的转变。
要进一步明确公开主体。政务公开主要涉及到三方面,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把职能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
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对现有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凡是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公开,不能打折扣。尤其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做到问题公开、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一切重大政务,特别是人员录用、工程立项、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信息,涉及到“人、财、物”的都必须及时公开。
要不断扩大公开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根据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努力使政务公开覆盖到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和各个环节。要重点抓好区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的政务公开工作,特别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户籍管理、交通出行、规税缴纳等公共服务公开方面。同时,要大力推动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实行服务公开,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时限、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此外,还要积极推进企务公开、村务公开,最大限度控制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各类矛盾和纠纷,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四、进一步丰富和创新政务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工作要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和便于监督的原则,根据不同政务工作的内容、性质、对象、要求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在我区原有的公开形式基础上,要努力创新政务公开形式,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政务公开方式。
要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五、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要健全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在主动公开的基础上,深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公开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 ,保证政务公开经常化、规范化,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逐步形成一套便利、实用、有约束力、群众满意的监督机制。
要健全政务公开评估制度。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核检查,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建设、行风评议考核的范围,并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对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扬;对执行得不好的要督促其及时改正,并通报批评。
要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对工作不力或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和领导的责任。
要完善政务公开配套制度。一是备案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都要制定公开目录经过事前审核,确保公开事项准确无误差,并留存备查。凡本部门、本单位公开的内容,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一把手都要严格审查,在制定的表格上签字。不予公开的要经保密机关审核,确保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安全。二是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在决定和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之前,应当将初步方案公布于众,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三是听证制度。对重大决策、规划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六、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和群众关注程度高,工作难度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调整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区政府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各街道和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区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努力,在全区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区长是全区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街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及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要加强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主动公开政务办理情况,及时宣传报道政务公开的好典型、好经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政务公开舆论氛围。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的政务公开教育活动,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福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2007年4月30日)
福府〔2007〕26号
《福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都是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公正便民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区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区政府以及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五)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职责权限以及办事的内容、时限、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第九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有关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向其公开该单位除主动公开以外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区政府保密局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审核。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依本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还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电子信息屏、告示牌、通知书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福田政府在线”(域名:www.szft.gov.cn)上及时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构建相应的业务网站(页),并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属主动公开目录内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及时全面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应持有效证件,向相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对申请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接受申请的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通过电子邮件予以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的,收到申请的单位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所需时间不受规定期限限制。
第十八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违反规定以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明确责任。
第四章 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应当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报告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单位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总体统计情况;
(二)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局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可以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区监察局或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委托权威中介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及时公布考核和评估结果,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更新情况和公众的反映等。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监察局会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不按规定的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
(四)对本单位所公开信息的内容未按规定更新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对于监督检察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国家机密的;
(八)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九)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拒绝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