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9第2期(总第51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4-24 00:00来源 : 福田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09-4169809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2009第2期(总第51期)
目录
1、中共福田区委关于印发《福田区建设管理法治示范城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福发〔2009〕2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田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福府〔2009〕12号)
3、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福办发〔2009〕10号)
4、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促进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福办发〔2009〕11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福府办〔2009〕11号)
中共福田区委关于印发《福田区建设管理法治示范城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年3月9日)
福发〔2009〕2号
《福田区建设管理法治示范城区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建设管理法治示范城区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实施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若干意见》,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管理法治的示范城区,制定本意见。
一、努力建设管理法治的示范城区
(一)建设管理法治示范城区是福田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区的新使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深圳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和持续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新形势下,中央和省对深圳高度重视,要求深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努力将福田建设成为管理法治的示范城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举措,是市委对中心城区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是福田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平安和谐城区的新探索。建设管理法治示范城区,对保障福田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区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设管理法治示范城区的目标和原则。目标: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发展民主政治,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权力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努力建设“政治民主、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管理规范、司法公正”的管理法治城区,促进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动员全区各方面的力量,实现共建共管;二是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原则,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区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党和政府的各项决策必须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四是坚持服务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制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为我区建设现代化的中心城区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五是坚持突出福田特色的原则,努力建设法治文明首善之区,为充分发挥中心区的城市功能,为驻区各机关单位和全区人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党对管理法治的领导
(三)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坚持每年组织专题法制讲座,党校的干部培训要强化法律知识内容,新任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法律考试,各级党组织每年应有计划地组织党员进行法律学习。完善科学规范的权力运作制度,加强决策程序、执行方式、监督制约等各个环节的法治化,确保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依法完善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程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努力引进法律、经济、管理等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支与产业高端、管理法治、服务完善、平安和谐的现代化中心城区需要相适应的干部队伍。
(四)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各国家机关和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依法治区的合力,共同推进管理法治城区建设。出台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支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贯彻落实《中共福田区委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建设。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发挥司法在管理法治建设中的特殊功能。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领导,发挥其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前咨询、协商与议事制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健全居民自治的违法纠错机制,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发挥其对福田产业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公民法律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履行义务,培养守法自律公民。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整合普法资源,提高普法成效。
三、加强行政管理法治化
(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界定政府职能,率先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转变。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自主创新型企业、高端产业等新型业态经济发展。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和运用政府指导、行政合同等间接管理、动态管理手段,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优化。依法规范市场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构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对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分级自主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区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决策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的行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因决策失误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要依法给予处分。
(八)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紧密结合福田中心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政府管理中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制度保障。重点完善有关资金投入、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高端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格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和程序,未经听取意见、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备案机关发现问题的,坚决予以纠正。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理顺综合执法与部门行政执法的关系,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完善区各职能部门与街道执法队之间的衔接、协调机制,健全执法案件移交制度,规范街道执法队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流程。制订《福田区行政执法指引》,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规范和制度设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实现执法程序各流程在内网上办理。在政府外网公开各执法部门办案程序、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相关案件处理结果。积极推进实施《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规定》,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幅度,制定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基准,尽量实行定额处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创新行政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按照“依法、理性、规范、和谐”的要求,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下,积极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管理手段,构建刚柔手段并济、注重社会效果、有助社会和谐的行政执法机制。
(十)健全行政救济机制。建立严格的行政投诉受理、处理、终结的程序规范。构建区—街道—社区三级信访责任体系,切实推进“法治信访”。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解决机制建设,落实“一岗双责”。全面实施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联动工作,依托基层司法所和社区工作站的调解职能,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在全市各区中率先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制,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和引咎辞职制度。
(十一)提升政府信息化管理水平。大力推进政府“阳光工程”,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构建政府施政、执法、管理、服务网上运行机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促进政府管理的公开、便民、高效。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增加政府信息透明度。规范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完善、整合信息公开的渠道并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推进以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为重点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健全网上审批系统。推动市区行政审批系统链接,根据市区两级不同的职责范围,设定不同的访问权限,逐步实现市区两级联动审批。完善电子监察网络平台,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监督。
四、加强司法管理法治化
(十二)强化司法职能作用。司法机关要找准履行司法职能为“环境立区”发展战略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促进中心城区的和谐稳定。要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和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发展和金融安全的案件,依法规范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高端产业和创新型城区建设。紧紧围绕维护良好治安环境的主要职能,依法惩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大局,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健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执行方法,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十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按照司法职权行使的规律优化司法机关的权力结构和人员、机构配置,保障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高效行使司法权。加强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执行权和诉讼监督权之间的协调,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职责分明、互相制约的司法工作机制。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加强司法辅助人员的合理配置,完善有利于各类人员各尽其能的身份明确、职责清晰、管理严格、配置合理的人事体系,明确规定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职权之间的配合制约。优化司法机关内设机构间的分工,建立以审判权、检察权为核心的业务、政务、队伍三位一体管理机制,提高机构整体运作效能,推动司法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十四)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按照及时便民的原则,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诉讼参与人及时、快捷了解法院、检察院工作动态。拓宽群众参与司法的领域和途径,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推行“审判开放日”、“检察开放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法院、检察院有关场所,为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司法程序、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提供畅通的渠道。选择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人大代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现场听取人大代表意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十五)建立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完善繁简分流的工作机制,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速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深化检察官前移侦查一线机制,加强侦查监督与指引,增强打击犯罪合力。推行刑事检察专业化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电子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推进司法机关案件网上流转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动态的案件管理系统,对司法机关办案全流程进行全程监督、动态管理,形成资源共享的常态化机制,节约诉讼资源,方便群众诉讼。建立健全诉讼期限跟踪管理制度、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对超期案件的处罚制度等,通过对司法工作的流程监控、实体监督、问题预警、综合分析和质量评估,实现对司法流程的宏观管理。
五、推进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十六)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依法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和改进对计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将监督权与选举、罢免等权力结合起来,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评议。进一步抓好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权威。引导和发挥好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作用。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将办理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项目。
(十七)进一步加强政协和民主监督。建立重要事项决策前协商制度,对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文件、辖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充分听取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支持政协围绕全区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采用政情通报会、专题议政会、社区议事会、委员视察、提案、民意调查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完善政协提案、建议案办理机制,将办理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项目。
(十八)进一步完善“一府两院”内部监督。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重点围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对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实行绩效管理评估制度。完善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完善司法机关案件质量管理监督机制,实行办案情况通报、案件质量评析和错案追究制度。深化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
(十九)进一步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快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建立信息维护和更新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开工作信息,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司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依照规定进行的采访。对舆论监督报道反映的问题,涉及单位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二十)建立健全管理法治工作考评机制。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若干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安排全区管理法治工作的考评,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法院、区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若干意见》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对各单位管理法治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核。通过定期自我考评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推动福田建设管理法治示范城区目标顺利实现。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田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2009年3月25日)
福府〔2009〕12号
为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效率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区政府根据《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我区除政府内部审批和登记以外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清理后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有合法依据且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并根据《若干规定》逐项制定实施办法、公布施行,实现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法定化、标准化和公开化。对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不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取消。取消后的事项,区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进行审批和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并及时处理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若干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服务缺位。对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区政府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
此次清理结果公布后,我区非行政许可和登记事项需要增加、取消或作其他调整的,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办理。
附件:深圳市福田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
附件
深圳市福田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
福田区22个部门共上报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事项126项(合并处理后数)。经清理,共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76项,取消9项(含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和行政许可),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其他类事项41项。
序号 | 部门 | 总数(项) | 保留的审批或登记(项) | 取消(项) | 其他事项(项) |
1 | 发展和改革局 | 4 | 2 | 1 | 1 |
2 | 贸易工业局 | 2 | 1 | 1 | 0 |
3 | 教育局 | 12 | 5 | 1 | 6 |
4 | 科学技术局 | 1 | 1 | 0 | 0 |
5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7 | 7 | 0 | 0 |
6 | 民政局 | 10 | 8 | 2 | 0 |
7 | 司法局 | 2 | 2 | 0 | 0 |
8 | 财政局 | 5 | 4 | 1 | 0 |
9 | 人事局 | 6 | 6 | 0 | 0 |
10 | 劳动局 | 13 | 11 | 0 | 2 |
11 | 建设局 | 13 | 6 | 0 | 7 |
12 | 文化局 | 18 | 1 | 0 | 17 |
13 | 卫生局 | 3 | 1 | 0 | 2 |
14 |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11 | 8 | 1 | 2 |
15 | 环境保护局 | 2 | 2 | 0 | 0 |
16 | 统计局 | 1 | 0 | 0 | 1 |
17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 | 1 | 0 | 0 |
18 | 城市管理局(水务局) | 3 | 2 | 0 | 1 |
19 | 台湾事务办公室 | 1 | 0 | 1 | 0 |
20 | 体育局 | 7 | 4 | 1 | 2 |
21 | 档案局 | 2 | 2 | 0 | 0 |
22 | 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 | 2 | 2 | 0 | 0 |
总计 | 22 | 126 | 76 | 9 | 41 |
1、区发展和改革局
部门共上报4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
序号 | 审批或登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 注 |
1 | 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初审) | 市 | |
2 | 入户指标卡核发 | 市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取消原因 | 取消后处理办法 |
1 | 投资许可证(初审) | 无法律依据 | 依法直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 |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理办法 |
1 | 社会投资项目审核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2、区贸易工业局
部门共上报2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审批 | 省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取消原因 | 取消后处理办法 |
1 |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 | 无法律依据 |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0项)
3、区教育局
部门共上报12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6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外籍学生在区学校就读申请审核(初审) | 国家 | |
2 | 台湾学生就读区学校学位安排 | 省 | |
3 | 区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核准 | 国家 | |
4 | 区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备案 | 市 | |
5 | 区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考评 | 市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取消原因 | 取消后处理办法 |
1 |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等级评估 | 省教育厅文件废止 | 不再评估 |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理办法 |
1 | 义务教育毕业证书验核 | 属一般服务事项 |
2 | 区民办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 | 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
3 | 区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资格核准 | 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
4 | 区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学校地址、办学范围核准 | 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
5 | 区民办学校、幼儿园名称变更、类别、层次审批 | 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
6 | 区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资格备案 | 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
4、区科学技术局
部门共上报1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使用 | 国家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0项)
5、区民族宗教局
部门共上报7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7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新建审批 | 国家 | |
2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 国家 | |
3 |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 国家 | |
4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核(初审) | 国家 | |
5 |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一次接受50万元以下) | 省 | |
6 | 区一级宗教团体的申请筹备设立(初审) | 省 | |
7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初审) | 国家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0项)
6、区民政局
部门共上报10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8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2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 国家 | |
2 | 享受伤残抚恤待遇的伤残评定(初审) | 国家 | |
3 | 收养登记 | 国家 | |
4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国家 | |
5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 国家 | |
6 | 结婚登记(含国内居民结婚登记和涉外结婚登记) | 国家 | |
7 | 离婚登记(含国内居民离婚登记和涉外离婚登记) | 国家 | |
8 | 撤销婚姻 | 国家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取消原因 | 取消后处理办法 |
1 | 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 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 | 直接向福田区民 间组织管理办公 室申请 |
2 | 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变更初审 | 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 | 直接向福田区民 间组织管理办公 室申请 |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0项)
7、区司法局
部门共上报2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法律援助审批 | 国家 | 由法律援助机构实施 |
2 |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 国家 | 由法律援助机构实施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0项)
8、区财政局
部门共上报5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4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 国家 | |
2 | 非贸易非经营用汇数额核定(初审) | 国家 | |
3 | 非公开采购方式审批 | 国家 | |
4 | 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初审) | 国家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取消原因 | 取消后处理办法 |
1 |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使用 | 可通过预算进行管理 | 纳入预算管理 |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0项)
9、区人事局
部门共上报6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6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5项)
序号 | 审批或登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 注 |
1 | 区内干部调动 | 国家 | |
2 | 教育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核准 | 国家 | |
3 | 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核准 | 省 | |
4 | 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核准(初审) | 国家 | |
5 |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核准 | 国家 | |
6 | 留学人员学期创业资助审批(初审) | 市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0项)
10、区劳动局
部门共上报13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1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1项)
序号 | 审批或登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 注 |
1 | 特殊工时审批 | 国家 | |
2 |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初审) | 市 | |
3 | 就业困难及再就业优惠核准 | 国家 | |
4 |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 国家 | |
5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 | 市 | |
6 | 灵活就业人员和临近退休人员失业社保费补贴 | 市 | |
7 | 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推荐失业人员服务的奖励 | 市 | |
8 | 失业及待业人员培训补贴 | 市 | |
9 | 失业人员技能鉴定费用补贴 | 市 | |
10 | 培训基地培训费用补贴 | 市 | |
11 | 市外招调工 | 市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理办法 |
1 | 户籍人员就业登记 | 一般服务事项,根据相对人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理 |
2 | 户籍人员失业登记 | 一般服务事项,根据相对人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理 |
11、区建设局
部门共上报13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6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7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6项)
序号 | 审批或登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 注 |
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国家 | |
2 |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国家 | |
3 |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 市 | |
4 |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 市 | |
5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 市 | |
6 |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 | 市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理办法 |
1 | 墙改保证金退款 | 属一般服务事项,根据相对人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 |
2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 | 属一般服务事项,根据相对人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 |
3 |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 属一般服务事项,根据相对人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 |
4 | 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见证人登记 | 属一般服务事项,根据相对人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 |
5 | 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 属一般服务事项,根据相对人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 |
6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 属一般服务事项,根据相对人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 |
7 | 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 | 属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处理 |
12、区文化局
部门共上报18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7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
序号 | 审批或登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 注 |
1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带内新建建筑物(初审) | 国家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1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理办法 |
1 | 社会文化团体成立及变更审核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文化类)成立及变更审核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3 | 设立、变更歌舞娱乐场所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4 | 变更游艺娱乐场所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5 | 设立、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6 | 设立、变更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单位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7 | 设立、变更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8 |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9 | 设立、变更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理办法 |
10 | 设立、变更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11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12 | 复印、打印、影印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 | 属一般服务事项,根据相对人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理 |
13 | 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14 | 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属事后备案 |
15 | 演出场所备案 | 属事后备案 |
16 | 个体演员备案 | 属事后备案 |
17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属事后备案 |
13、区卫生局
部门共上报3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
序号 | 审批或登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 注 |
1 | 区医学重点(特色)学科建设 | 区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理办法 |
1 | 义诊活动备案 | 属一般服务事项,根据相对人要求及有关规定处理 |
2 | 区卫生科研项目审核 | 属一般服务事项,根据相对人要求及有关规定处理 |
14、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部门共上报11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8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初审) | 国家 | |
2 | 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 省 | |
3 | 市区劳动局招调工过程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 市 | |
4 | 区人事局调干过程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 市 | |
5 | 投资入户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 市 | |
6 | 为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拟终止14周以上妊娠的育龄妇女出具《深圳市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书》 | 市 | |
7 | 为户籍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省 | |
8 | 为拟收养子女人员出具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 市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取消原因 | 取消后处理办法 |
1 | 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 不属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 归于卫生局核发 |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理办法 |
1 |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 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
2 |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 | 按粤人口计生(2005)37号文标准审核 |
15、区环保局
部门共上报2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污染源排放申报登记 | 国家 | |
2 | 排污费缓缴审批 | 市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0项)
16、区统计局
部门共上报1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理办法 |
1 | 统计从业资格审核(初审) | 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17、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部门共上报1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一、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国家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0项)
18、区城市管理局(水务局)
部门共上报3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1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区餐厨垃圾申报备案 | 市 | |
2 | 单位计划用水审批或登记备案 | 市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理办法 |
1 | 取水许可 | 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19、区台湾事务办公室
部门共上报1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取消原因 | 取消后处理办法 |
1 |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确认 | 原法律依据废止 | 不再进行确认 |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0项)
20、区体育局
部门共上报7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4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审批 | 国家 | |
2 | 三级运动员等级审批 | 国家 | |
3 | 三级裁判员等级审批 | 国家 | |
4 | 二级以上(含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等级审核(初审) | 国家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取消原因 | 取消后处理办法 |
1 | 国际性和全国性体育竞赛审核 | 实际由市体育局审批 | 由市体育局审批 |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理办法 |
1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2 | 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 | 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实施 |
21、区档案局
部门共上报2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备案 | 国家 | |
2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国家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0项)
22、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
部门共上报2项,经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0项。
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审定 | 市 | |
2 | 城中村改造扶持资金使用审批 | 市 |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0项)
三、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0项)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9年3月13日)
福办发〔2009〕10号
《福田区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产业高端、管理法治、服务完善、平安和谐”的现代化中心城区,着力建立管理科学、运行畅顺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克服和解决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的重大瓶颈问题,全方位提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大综管”格局,实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全方位管理
(一)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各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和农村集体股份公司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各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区、街两级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专题会议不少于一次,研究和解决事关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协作机制。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区级由综治办牵头,各街道、区级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辖区驻深办、集体股份公司等单位参加,每半年一次;街道联席会议由街道综治办牵头,街道有关部门、辖区单位参加,每季度一次;社区联席会议由社区工作站牵头召开,社区警务室、物业管理处等单位参加,每月一次。联席会议的重点是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与服务的阶段性工作中的问题,并逐级向上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夯实社区综合协管体制的微观基础。加强队伍管理,严把协管员的进入关。进一步理顺和固化协管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建立以街道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协管员量化考核管理体系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两级督察考核制度。持续开展对协管员应知应会及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打造一支队伍稳定、敬岗爱业、训练有素、专业水平较高的职业化管理队伍,确保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基础工作落实到位。
(四)全面推行量化考核责任制。建立对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各类量化指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过程、全要素考核奖惩机制,细化考核的方式和内容。每年由区政府与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签订量化考核责任书,各街道和相关责任部门要相应建立对社区工作站及协管员量化考核制度,各级责任制考核都要做到量化考核,奖惩分明,刚性兑现。
(五)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隐患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快研发全区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隐患信息反馈系统,年内实现各类隐患信息处置的实时通报和电子文档月报,实现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手机短信实时提醒业务,实现各街道及职能部门电子显示屏幕的业务公示;建立对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全区统一的隐患信息分类、报送、处置、监管平台和绩效考核机制,由区及街道负责统筹两级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实时公示;区监察局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职情况定期通报,并报区委组织部进行动态考察备案,将阳光理政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提升各类隐患的处置执行力。着力克服和解决各类在安全及社会隐患信息处置中互相推诿、敷衍塞责等问题。制定和出台《福田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隐患信息通报反馈实施办法》,理顺流程、固化责任、透明操作、有效监管,使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切实做到责任分明、履职到位、运行高效,从而有力提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水平。
(七)全面落实居住证人口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居住证办理的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市有关规范流动人口居住地房屋编码及完成率、准确率的有关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职、通力合作,确保实现居住证办理覆盖辖区流动人口90%以上的工作目标。
(八)充分发挥企业自治与社会自治的作用。将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制度纳入全区年度目标管理体系,依据市里的有关法规,制定和形成街道及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加大宣传、执法和处置力度,在全区范围内不断培育和强化业主依法对流动人口的申报意识,发挥社会自治、企业自治和出租人自治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的作用,逐步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
(九)着力加强城中村出租屋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继续推进城中村“旅业式”、“物业式”长效管理,全面落实楼管员制度,做到常抓不懈,常抓常新。相关部门要做出规划,分个实施,对全区城中村实行统一的“门控”系统管理。加大出租屋安全宣传,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的出租屋治安及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持续开展清除“黄赌毒”及各类危害社会治安、扰乱市场秩序和邪恶黑势力等各类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做到年有规划、季有行动、月有报表,做到每半年上一个新台阶,每年进一大步,确保辖区社会治安的报警率、破案率、执结率持续走在全市前面。
二、建立“大联通”机制,实施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全过程动态管理
(十)积极探索“同乡村”科学化管理与服务的有效方式。通过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平台和社区信息平台,摸清和掌握全区“同乡村”中同地(市)、同县(乡)500人以上规模的外来人员的居住及从业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相关部门要主动为辖区内诚实劳动、守法经营的流动人员提供服务,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整体提升流动人口对福田区政府的认同感,努力培养他们的家园意识。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同乡村机制试点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建立和完善“同乡村”预警机制,相关街道和股份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其从事非正当职业且形成较大规模的群体,实施坚决的分解工作,尽最大可能消除其负面影响。
(十一)建立与流动人口流出地的信息互动与定期交换机制。通过两地政府与民间多元化、常态化的信息沟通与互动,及时发现和有效排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不断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秩序。密切与流出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信息交流机制,最大限度压减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员流入我区,并依法实施对此类人员的跟踪管理,掌握其在内地及我区的活动规律。
(十二)建立街道办与各省驻深办的沟通机制。各街道办要密切与各省、市、县驻深办人员的沟通和联系,积极邀请他们参加维稳综治工作情况分析会,实现信息互通,共同促进同乡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三)建立千人规模以上同乡代表联谊机制。各街道每年要举办一次与驻深办、千人规模以上的同乡人代表的联谊会,以活动为载体,增进与外来流动人口的融合度,及时把握重大信息,实施动态管理与服务。
三、构筑“大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保障和权益保障
(十四)健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网络。不断优化街道租赁所的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推行并实施“一站式”服务,打造一流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全面实行税费收缴电子货币化管理,为当事人提供安全、快捷的缴款服务;全面建立和进一步优化质量保证体系,统一管理标识和服务标准,为创业者提供文明快捷的办事窗口。各租赁所要积极主动为辖区合法经营企业创造多元化的优质服务,提高为民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十五)切实解决基层服务窗口的瓶颈问题。分批解决各街道综管所服务窗口办公场地紧缺的问题,确保行政服务办事窗口和日常业务开展的场地需要;通过持续的法制化和专业化培训,全面提升租赁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实施全区租赁系统所长定期交流和租赁业务重要岗位的定期轮岗交换制度,努力营造管理层干净干事的环境;从全区层面调剂并解决租赁所业务量与人员编制匹配问题,整体提升租赁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十六)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的各项政策。要充分利用区人力资源中心及街道劳动保障平台,免费为外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并确保每年流动人口的参保率不断提升;落实人口管理1+5文件精神,确保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率达到法规政策的规定要求;加大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流动人口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和提供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达到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流动人口的司法救济和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及一切可能的公共场所,加大力度做好对外来人口相关法规、办事指引及安全提醒等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创造条件为外来创业者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全方位体现政府的服务功能。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在中心区的社会管理中占有十分突出和重要的地位,是区委区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措施安排。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务必统一到上述原则和思路上来,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全面开创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的新局面。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促进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年3月16日)
福办发〔2009〕11号
《福田区促进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促进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福田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建效益福田、和谐福田、生态福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扶持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可持续发展,加快壮大发展集体经济
(一)近几年来,福田区按照“两优化一提升”整体思路,实施城中村改造、综合整治和物业出租转型经营取得了显著成效,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及其股东们是最大的受益者。为了进一步帮助集体股份合作公司解决人才缺乏、规划滞后、产业升级难及城中村问题,一方面要靠其自身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开发人才、开拓经营、加强管理,积极推动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区政府继续加大对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规划引导、智力支持、制度完善、产业升级及资金扶持,进一步解决其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不断促进其向效益型、和谐型、生态型的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发挥区集体经济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智力扶持作用。采取专项课题、专家小组、专项经费、专题研究的办法,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公司治理结构、企业制度完善、产业结构优化、产权制度改革、项目投资策划、企业规划制定等项目,提高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决策水平(区集体办负责落实)。
二、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带动作用,推动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1、水、电、管网等设施补助;2、环境综合整治投资(区城改办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集体办配合)。
(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的资金项目:1、消防安全经费补助(区安监局负责落实);2、环境卫生经费补助(区城管办负责落实);3、社会治安经费补助;4、人才培训费用;5、专家咨询费用(以上3项由区集体办负责落实);6、物业管理经费补助(区集体办牵头,区建设局配合);7、优化人口协税奖励(区租赁局负责落实)。
三、统筹制定城中村改造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引导发展循环经济
(五)继续强力积极推进实施《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城中村综合整治规划》,在2009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规划的全覆盖(区城改办负责落实)。
(六)结合福田区完善总部经济及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1+3”经济结构、环CBD高端产业带的发展战略与各公司的产业及地域特点,统筹制定全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各企业科学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经济(区集体办牵头,区发改局、贸工局、文化局、文产办配合)。
四、提升城中村环境,带动产业优化升级
(七)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尤其要有优良环境的支持。按照区政府审批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市、区政府共扶持7.5亿元资金,大力推进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1、对村内道路(包括巷道)进行整治;2、对村内给水、排水、污水进行整治;3、对村内消防设施和监控系统进行整治;4、对村内电力、照明、电讯等进行整治;5、对村内建筑立面进行整治;6、对村内环境绿化、文体设施进行整治。促进城市产业结构的提升和空间布局的优化,推动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从“新型生态社区建设资金”中给予扶持(区建设局牵头,区城改办配合)。
(八)继续加强科学扶持、有效扶持,以政府扶持带动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投入。按照《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依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以下除符合城市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外的其余项目给予资金补助:1、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设施、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2、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3、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区政府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道和楼宇内管道由有关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共同出资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4、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0%(区城改办牵头,区建设局配合)。
五、优化城中村人口,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九)扶持集体股份合作公司以大企业团队承租客户置换个体零星的承租客户,以职业人口置换部分无业人口,以正当职业人口置换灰色职业人口,以高中级就业人才置换低素质无业流动人口,以长期居住人口置换部分临时暂住人口。按照上缴租赁税的10%给予协税奖励(区租赁局牵头,各街道办配合)。
六、积极推进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社会职能剥离,减轻企业社会负担
(十)对于已完成城中村改造、综合整治和出租物业转型经营的集体股份合作公司,逐步将其“清无”及清理乱摆卖、环境卫生、社会治安、消防及安全生产、人口及出租屋管理、计划生育、民政养老、社区文体等社会职能工作,分别剥离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办牵头,区相关单位配合)。
(十一)在社会职能工作剥离前,不断加大集体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社会治安管理费用补助,减轻其社会管理服务负担(区集体办负责落实)。今后,将视区的财力情况,不断加大对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资金补助力度。
七、用专业化科学管理促进人才引进,规范制度化科学决策
(十二)不断促进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扶持其加大引进中高级人才的力度,逐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参照“福田区大学生实习计划”,资助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吸纳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专业人才进入管理层工作(区人事局牵头,区集体办配合)。同时,帮助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完善内部制度及内设机构,实现经营决策的专业化、制度化、科学化(区集体办牵头,区法制办配合)。
八、采取多种措施促进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经济产业化发展
(十三)用固定资产物业优化升级带动产业优化升级。通过扶持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城中村改造、综合整治和出租物业转型经营,提升固定资产物业质量及价值,提高物业出租率和租金收入,促进物业经济本身优化升级。对于按照区政府规划标准实现出租物业转型经营的物业,给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登记,并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种证照(区租赁局负责落实)。
(十四)引进高新技术、高中端服务业、高中端创意业、高中档商贸酒店业,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扶持集体股份合作公司逐步实现用高新技术产业置换部分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用生产性现代服务业置换部分低端传统落后产业,用高端服务业置换低档出租屋娱乐业,用高中档商贸、酒店业置换部分小摊贩小门店。给予集体固定资产物业的工业园区、连锁酒店及品牌商场企业按照福田区“1+3”扶持资金办法给予扶持(区集体办负责落实)。
(十五)提高股东及员工素质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扶持集体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及其子女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学历水平、职称水平及整体素质。继续免费订单式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培训持证上岗人才;参照对物业管理中级以上职称人才的补助,资助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集体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及其子女员工(区集体办负责落实)。
(十六)向产业深度和广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扶持集体股份合作公司逐步跳出城中村地域及单一物业经济的双重局限,通过专家团队策划理财等办法,一方面走出去向回报稳定、风险较低的产业投资深化发展,给予规划设计、“七通一平”、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等产业投资补助(区集体办负责落实);另一方面向参股金融业、上市公司资本投资深化发展,根据企业投资资金额度给予适当比例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区贸工局牵头,区集体办配合)。
(十七)扶持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利用集体物业兴办连锁的、大型的、有安全保障的网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区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对于打击黑网吧彻底且有合格集体物业的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给予网吧许可证,规范网吧经营管理,服务城中村居住人口(区文化局牵头,区集体办、租赁局配合)。
(十八)成立或升级物业管理公司,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扶持股份公司成立或升级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城中村物业规范化管理职能,对改造整治和转型后的集体物业及村民物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小区车辆刷卡出入管理。同时,在条件成熟的小区推行租住人口旅业式管理,把集体物业及村民出租物业与承接的社会物业统一整合起来,使个人无序管理向物业管理有偿服务转变,促进宜商、宜工、宜居的产业经济发展,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继续资助集体股份合作公司聘请的甲级物业管理顾问单位,成立或升级物业管理公司,帮助其对城中村实行全覆盖管理(区建设局负责落实);对于股份合作公司取得三级(或三级暂定)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给予5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人员补助(区集体办负责落实);为鼓励城中村物业公司规范运作,对已实行独立核算并已管理村民物业收取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参照《关于开展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并引入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6]40号)的补贴标准给予补助,以减轻股份公司实施物业经营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资金压力(区建设局牵头,区租赁局、集体办配合)。
九、本文件从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三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9年3月16日)
福府办〔2009〕11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深圳市福田区应对环境危机的能力,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福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 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在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各环节,把公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依法管理、预防为主。环境应急管理强调依法办事,在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各环节,实施长效依法监控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控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3)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建立污染预警及控制的快速反应机制,进行必要的物质储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控制事态。
(4)属地管理、分级控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事发企业、所在街道办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前期处置,同时强调部门、街道办、企业间的密切配合与支持。
(5)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通过平时一系列的预防、演练,持续提高应急意识与技能,确保事发时能高效发挥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报警、违法举报等工作;事发时,公众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有组织地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应急行动。
1.4 事件分级
按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影响程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事件级别的数量界定中,“以上”为含本数,“以下”为不含本数。
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主要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4.2 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属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污染事件。
1.4.3 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纠纷,使事发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4 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社区或企业间群体性纠纷;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区领导认定应作为一般级别处置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5 主要环境风险分析
福田区南邻香港,是深圳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环境安全的敏感点多而广,有效应对辖区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福田区面临可能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水体污染事故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区内饮用水源及其他地表水水质恶化;近海海域受陆源或船舶溢油污染;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的消防水将污染因子直接排入受纳水体;危险废物失控流入水体,引进污染;工业废水超标排放。
(2)大气污染事故
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挥发性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失控(如大面积泄漏)引起大气污染;企业大量超标排放工业废气,引起局部大气污染。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危及生态环境安全事件;
(4)放射性物质失控引发的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污染事件;
(5)其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福田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辐射事件、海洋污染事件分别按《深圳市处置辐射事件应急预案》、《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2.1.2 福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是福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专业应急机构。总指挥由主管环境安全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委宣传部,各街道办事处,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贸工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等单位组成。
2.1.3 福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组织制定(修订)福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全面负责应对处置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全力配合上级处置Ⅰ、Ⅱ、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快速查明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及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物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统一指挥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各种力量;部署福田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主导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等。
2.1.4 福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福田区环境保护局。
2.1.5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环境安全专家组(名单见附表一),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及事件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2.1.6 发生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自动转为现场指挥部。
2.2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为提高应急工作效率,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具体的应急响应职责见下表:
各部门应急响应职责一览表
部 门 | 应急响应职责 |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 | 组织、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环境污染可能扩散至境外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根据上级指示处理相关事宜。 |
各街道办事处 | 负责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指挥相关人员到达事发现场,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
区环保局 | 负责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并训练应急队伍;做好应急环境监测;为污染预防、污染物处置、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
区安监局 | 督促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协调、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对已取得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共同抓好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将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通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环保局。 |
区公安分局 | 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及安置区域实施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技术和信息支持。 |
消防大队 | 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实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搜救被困人员;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组织现场洗消。 |
交警大队 | 负责制定辖区内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
区卫生局 | 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
区贸工局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负责制定交通工具调用方案。 |
区财政局 | 负责对全区应急资金的安排,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
区民政局 | 负责协调处理死难人员的善后事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
区委宣传部 | 负责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
区监察局 | 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渎职行为实施责任倒查和追究。 |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1.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区环境信息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环境风险源的普查,掌握全区环境风险源的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对纳入市、区两级重点监管的排污企业,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并制订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对各主要环境风险源实施重点监控。
3.1.3 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3.1.4 按多点响应、就近救助的原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必要的环境污染应急物资储备,以提高应急能力。
3.1.5 辖区内的市管企业、区管企业、重大危险源所属企业均应结合实际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以提高快速应急反应能力。
3.1.6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强调实用性、针对性,着重明确以下内容:
(1)职责划分;
(2)预防措施;
(3)应急准备,包括物资、技术、人才的储备;
(4)信息报送;
(5)响应行动;
(6)事件调查处理。
3.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有环境风险评价专篇对项目可能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应急措施。
3.2 预警
3.2.1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可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
蓝色(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黄色(Ⅲ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橙色(Ⅱ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红色(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2.2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初步确定事件的级别后,立即向市环保局、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发布预警建议。
3.2.3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程序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接报
4.1.1 接事发单位、市民报告
4.1.1.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事发单位和环境监管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得谎报、瞒报。福田区环境应急相关电话见附表二。
4.1.1.2 区应急指挥中心或区环保局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后,应尽可能准确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名称、事件原因、主要污染物、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
4.1.1.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根据专家意见对事件的性质、规模做出初步判断,必要时通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先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污染源调查、控制、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活动。
4.1.1.4 根据来自事发现场的基本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确定事件级别,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市环保局。
4.1.1.5 区应急指挥中心视情况通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4.1.1.6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专家组成员集中待命。
4.1.2 接环境监测部门的报告
4.1.2.1 区环境监测站在常规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
4.1.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专家组成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组成调查组对数据异常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形成结论,必要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市环保局。
4.1.2.3 经调查确认环境污染事件已发生或有明显发生趋势时,区应急指挥中心通知事发区街道办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进行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前期处置工作,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行为。
4.1.2.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反馈的信息初步确定事件级别,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市环保局。
4.1.2.5 区应急指挥中心视情况通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2 信息报送时限和方式
4.2.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各级环境污染事件时,区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后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4.2.2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应急响应过程中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书面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事发地群众中造成不利社会影响。
初报采用电话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电话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及采取的应急措施、事件的处置进展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主要报告事件的原因、应急响应过程、主要教训,参加处置工作的部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概况等。
4.2.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依据《深圳市涉外(港、澳、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属地管理
5.1.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上报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全力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5.1.2 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5.1.2.1 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市环保局。
5.1.2.2 区应急指挥中心视需要,通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到事发现场开展工作。
5.1.2.3 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自动转为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指挥工作。
5.1.2.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应急监测人员、专家组等到现场开展工作,必要时提请市环保局提供支援。
5.1.2.5 事发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立即到现场协同工作。
5.2 响应程序
5.2.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事发后即时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行动。
5.2.2 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分别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区环保局报告判断结果。
5.2.3 区应急指挥中心、区环保局对报送的信息应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判断。
5.2.3.1 判断为一般(Ⅳ级)级别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由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5.2.3.2 判断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经报请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市环保局。区各有关单位在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领导下全力配合上级开展处置工作。
5.2.4 各应急专业队伍在接到区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
5.2.5 现场指挥部重点对如何控制污染危险源、划分警戒区域、人员是否需要疏散、应急物资调拨、新闻发布等做出决策或提出建议。现场指挥部应每两小时向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5.3 处置措施
5.3.1 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按《深圳市处置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3.2 近海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按深圳市海事局《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5.3.3 常见危险化学品泄漏、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方法见《福田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5.4 应急监测
5.4.1 区环保局负责一般(Ⅳ级)级别事发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做好其他高级别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
5.4.2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预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制定现场监测方案。专业监测人员根据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
5.4.3 事发初期,应按照尽量多布点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点位。
5.4.4 根据监测结果,现场指挥部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组咨询或讨论的方式,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现场指挥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事发地街道办会同区民政局在事发地安全警界区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必须的生活物资。
5.5.3 环境应急过程中人员常见急救措施见《福田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5.6 扩大应急
5.6.1 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一般级别事件有向较大级别事件的发展趋势时,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负责按相关程序启动高级别预案。
5.6.2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指挥、协调其他部门参与应急工作。
5.7 应急结束
5.7.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原因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现场指挥部确认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提出终止应急申请,经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终止应急行动。
5.7.3 应急结束的其它工作
(1)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2)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人员有序撤离。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1.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责成责任单位予以落实。
6.1.2 应急监测人员继续监测事件现场和评价污染状况,直至基本恢复。必要时,对人群和动植物的中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6.1.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评价的依据:应急过程记录、各应急单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过程的其它应急信息、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评价的主要结论包括: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人员的出动是否及时;应急保障物质是否充分、有效;应急单位、人员之间的协作是否高效;应急处置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公众的反映如何;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主要不足及需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评价报告应在30天内报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应急指挥中心。
6.2 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
6.2.1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区环保局协助上级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应急指挥中心。
6.2.2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由区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应急响应过程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技术支持
7.1.1 主要污染物的快速监测
针对福田区环境风险源的分布及特点,由区环保局选定一定数量的污染危害大,能真实反映污染现状的污染因子作为监测对象,明确监测方法,装备监测仪器,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制定应急监测方案,以保证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通过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等快速反应行动,获得真实的监测数据,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援。
7.1.2主要污染物的现场处置
针对福田区环境风险源的分布及特点,结合国内外环境治理最新技术,区环保局选定一到两家能承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任务的抢险单位。抢险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配备应急物资及技术人员,制定主要污染物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报环保局备案。
7.2 应急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
7.2.1 区属各责任部门结合各自的应急职能,在现有装备基础上适当增加应急物资,并负责对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
7.2.2 区环保局根据需要向区财政局申请应急专项资金,确保专项应急物资及时到位和管理。
7.2.3区环保局根据辖区内主要环境污染物及危险化学品种类、规模和性质,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提供贮存场所及对应急物资的贮存管理。
7.3 通信保障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通讯系统包括事件报警、应急指挥、应急信息发布三部分。
7.3.1 事件报警电话为12369。
7.3.2 应急指挥系统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的办公室有线电话、手机和对讲机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与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
7.3.3 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及通信车辆组成,公众信息由区委宣传部或授权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应急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贸工局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需要,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人员救护车辆由卫生部门提供),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运输车辆的调度由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
7.5 医疗保障
区卫生局指定承担应急救护的医院,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疗物质,保证受环境污染事件伤害的群众及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受伤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7.6 培训与演练
7.6.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1-2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7.6.2 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模拟综合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各部门应急准备的充分性,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福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必要时进行修订、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福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福田区环境安全专家组名单
姓 名 | 单位 | 电话 | 专业类型 |
刘德全 | 深圳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 13828719080 | 大气环境 |
曾贤贵 | 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 | 13715280348 | 水环境 |
黄小武 | 深圳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 | 13590391559 | 危险化学品 |
附表二
相关应急电话一览表
单位或应急内容 | 联系电话 |
区环保局值班电话 | 12369、81611342 |
市环保局值班电话 | 12369、82105745 |
福田消防大队 | 119 |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 122 |
急救电话 | 120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值班电话 | 82917555 |
福田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 82912345 |
海事局24小时值班电话 | 12395 |
深圳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 82003399 |
广东省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电话 | 020-87710848 |
广东省环保局值班室电话 | 020-87532295 |
国家环保总局值班室电话 | 010-67119686 010-66151780 |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电话 | 0532—3889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