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8第5期(总第47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4-24 00:00来源 : 福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09-4170249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第5期(总第47期)
目录
1、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福办发〔2008〕37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08〕69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创建节水型城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福府办〔2008〕70号)
4、深圳市福田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5、成立福田区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及外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2008年7月25日)
福办发〔2008〕37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
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深圳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267号,以下简称《267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和《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办发[2007]5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辖区内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方式为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所需资金来源为区经济发展资金。
第三条 区贸工局为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四条 专家评审工作按《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为资金的决策机构,按《办法》和的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章 资助方式、额度和对象
第六条 资金资助采取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七条 有偿资助的方式为借款。一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时限一般为一年。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 无偿资助的方式分以下六种:
(一)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资助。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辖区企业因开拓国际市场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资助项目包括:
1、贷款贴息。
因开拓国际市场在深圳市银行贷款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可给予其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额度以内的贴息资助;对使用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可给予其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30%的贴息资助;贴息资助额度为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或50万元(就低不就高)。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指银行贷款时间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2、参展资助。
因开拓国际市场所需,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举办的各种对外经贸交流、展览、展销活动的企业,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展位费资助;对参加深圳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的企业,可给予展位费30%的资助,每家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3、保费资助。
对出口到传统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可给予实际支付保费10%的资助;对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可给予实际支付保费15%的资助。
4、担保费资助。
对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获得我市有关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给予实际支付担保费25%的资助。
5、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计划培训的,可给予实际支付培训费30%的资助。
6、服务外包认证费资助。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获得CMMI/CMM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以及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的,可给予实际支付认证费20%的资助。
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的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其它企业可享受的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企业可享受的国家、省、市和区政府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在企业该项目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
(二)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助。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辖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项目包括:
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助。
对经批准在境外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合法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实业性境外投资企业,给予每家2、5万元的前期费用资助。
2、对外承包业务资助。
对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给予资助。营业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承包业务企业,可相应每年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
(三)奖励。
1、对获得商务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被商务部评为“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凡在福田辖区内建设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或服务外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区政府对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专项资助。
(五)对国家、市政府认可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入园企业,区政府给予政策配套的专项资助。
(六)凡市政府出台扶持外经贸发展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新政策,本《实施细则》将根据新政策和福田区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可以享受的无偿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的实际纳税总额。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有偿资助: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合理,上年度及本年度均有盈利;
(三)上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或以上;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100万美元或以上;
(四)申请借款金额不得大于申请企业的净资产;
(五)申请借款企业必须提供经福田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担保。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无偿资助: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合理,上年度及本年度均有盈利;
(三)上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或以上;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100万美元或以上;申请第八条第(二)、(三)、(四)、(五)款资助的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优先获得扶持:
(一)出口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
(二)开拓出口新兴市场、重点市场;
(三)获得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福田区外贸出口100强;
(五)服务外包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外包企业”是指经过国家或市有关部门认定,在我区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三条 对资助次数的限制:
(一)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两种(含两种)以上资助方式;
(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三)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四)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五)获奖励方式资助的企业或总部企业不受以上限制。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借款的企业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年出口规模、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申请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资金筹措情况、还款保证和担保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三)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国税与地税的纳税登记证和福田区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出口合同和国内购销合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七)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外汇管理局服务外包收入或结汇证明)(复印件);
(八)通过福田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借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借款企业、担保单位与区贸工局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前,需提交借款企业与担保单位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
(九)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资助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年出口规模、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及申请资助的各项费用金额、用途、使用绩效、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情况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无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国税与地税的纳税登记证和福田区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外汇管理局服务外包收入或结汇证明)(复印件);
(七)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企业需同时提交贷款证、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归还贷款的票据、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八)获得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认定和资助的相关批准文件、合法凭证(复印件);
(九)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助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运作情况、获得各级政府资助及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无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国税与地税的纳税登记证和福田区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获得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资助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六)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获奖项目基本情况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无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商务部的认定证明文件或证书,获得市奖励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合法凭证(复印件);
(五)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服务外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入园企业等项目资助的企业按照区贸工局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使用本项资金的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管理资金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 对申请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资助、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助和奖励的企业只需要上交规定材料,材料完整、真实,经联席会议通过后即可获得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有偿资助、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服务外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入园企业等项目资助的企业审核批准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项目调研(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分管区领导评分、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贸工局提初步意见、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公示、联审委员会主任签批、公告。
(一)评审
1、区贸工局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考察企业的资质和财务的现状,核实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对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表,见附件3);
2、区贸工局根据区财政局选定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企业的现状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初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各自进行评分后计算出的平均分做为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
3、区贸工局将拟资助企业或项目提交分管区领导评分;
4、区贸工局将部门评分、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分管区领导评分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最后得分,其中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20%、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分管区领导的分值权重为20%。
5、区贸工局将评分情况等有关资料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得分运算进行复核。经区财政局复核有误的,进行纠正或退回区贸工局重评;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由贸工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扶持标准,对项目提出资助与否和资助额度多少的初步意见,并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
6、分管区领导参考区贸工局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但分管区领导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低于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扶持的提出予以资助意见,对高于70分(含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无必要扶持的提出不予资助的意见。
分管区领导行使一票否决权时需做出特别说明。
(二)审批。
1、对同意给予资助的项目,区贸工局形成资金安排初步方案上交联审委员会审议;
2、联审委员会根据本部门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申报项目的总体判断,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3、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席会议的决策结果于联席会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呈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联席会议确定的资助项目进入公告、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企业申请的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起公告;
5、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企业或项目于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汇总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后交区财政局拨款。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有偿资助、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服务外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入园企业等项目资助的企业,执行以下扶持标准。
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扶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可参照如下比例提出相应扶助方案:
70-74分 拟扶持金额≤70%×可资助最高额度
75-79分 拟扶持金额≤80%×可资助最高额度
80-84分 拟扶持金额≤90%×可资助最高额度
85-100分 拟扶持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核算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联合审议,对暂缓或不予资助的企业,由区贸工局将有关情况反馈予申请资金的企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偿资助期限的计算,依据合同规定的期限以财政拨款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财政专户收到还款日为止。
第二十六条 有偿资助的企业如在合同规定期内还清借款免收资金占用费。逾期还款的企业须按合同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时间从财政拨款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时间按逾期天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偿资助的企业如在合同规定期内不能还款的,由其担保单位按合同规定还清借款;逾期不能还款的,由其担保单位按合同规定还清借款、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时间从财政拨款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时间按逾期天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有偿资助的企业满半年期后必须向区贸工局提交本企业使用资金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若企业在获得有偿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的,不能享受借款减免资金占用费待遇。
(一)出口企业当年违反国家外贸管理有关规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倒卖进出口配额指标和其它违法行为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的;
(三)不按要求按时报送会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的;
(四)拒绝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予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条 联席会议审核时发现企业同时向两个(或以上)主管部门或同一个主管部门的两个(或以上)行业实施细则办理科室申请的,本《实施细则》当次不予资助。企业受本《实施细则》资助连续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本《实施细则》不再扶持。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金管理费用在区贸工局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用于项目调研及专家评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区贸工局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配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企业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同一企业单次无偿资助达100万元(含本数)为必评项目,无偿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有偿资助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三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核算和反映,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对有偿资助的资金未经允许不按时还款或拒绝还款的,将取消乃至收回资助资金,同时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区贸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办发[2007]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偿资助申请表
2、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无偿资助申请表
3、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评分表
4、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借款合同
附件1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偿资助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情况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码 | ||||||||||||||||||||||||||||
地 址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注册时间 | 年 月 日 | |||||||||||||||||||||||||||
企业性质 | 所属行业 |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传真 | 手 机 | |||||||||||||||||||||||||||
联 系 人 | 电话 | 传真 | 手 机 | |||||||||||||||||||||||||||
上年度主要 经济指标 | 企业总收入 | 万元 | 企业纳税总额 | 万元 | ||||||||||||||||||||||||||
企业净利润 | 万元 | 企业出口总额或离岸服务外包收入 | 万美元 | |||||||||||||||||||||||||||
企业纳税情况 | 本年度 | 万元 | 上年度 | 万元 | ||||||||||||||||||||||||||
外贸情况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件号 (服务外包企业可不填) | |||||||||||||||||||||||||||||
最新备案日期 | ||||||||||||||||||||||||||||||
主要出口产品 | ||||||||||||||||||||||||||||||
出口贸易方式(一般、加工、其它) | ||||||||||||||||||||||||||||||
企业资信情况 | 现总资产 | 万元 | 现净资产 | 万元 | ||||||||||||||||||||||||||
银行评级 | 海关分类(服务外包企业可不填) | |||||||||||||||||||||||||||||
申 请 借 款 理 由 及 金 额 | ||||||||||||||||||||||||||||||
担保企业情况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码 | ||||||||||||||||||||||||||||
地 址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注册时间 | 年 月 日 | |||||||||||||||||||||||||||
企业性质 | 所属行业 |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信用等级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传 真 | 手 机 | |||||||||||||||||||||||||||
联 系 人 | 电话 | 传 真 | 手 机 | |||||||||||||||||||||||||||
近年度主要 经济指标 | 企业总收入 | 万元 | 现担保资金总额 | 万元 | ||||||||||||||||||||||||||
企业净利润 | 万元 | 企业纳税总额 | 万元 | |||||||||||||||||||||||||||
申报企业声明 |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以上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部门填写 | ||||||||||||||||||||||||||||||
职能部门 初审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专 家 签 名: 年 月 日 | |||||||||||||||||||||||||||||
评分情况 | 职能部门 (权重20%) | 专家咨询委员会 (权重60%) | 分管区领导 (权重20%) | 加权 总分 | 财政局 复核分 | |||||||||||||||||||||||||
原始分 | 加权分 | 原始平均分 | 加权分 | 原始分 | 加权分 | |||||||||||||||||||||||||
考标准 | 分值范围 | 资助比例 | 企业得分 | 可资助最高额度(万元) | 拟扶持金额(万元) | |||||||||||||||||||||||||
<70 | 不予资助 | |||||||||||||||||||||||||||||
70-74 | 70% | |||||||||||||||||||||||||||||
75-79 | 80% | |||||||||||||||||||||||||||||
80-84 | 90% | |||||||||||||||||||||||||||||
85-100 | 100% | |||||||||||||||||||||||||||||
分 管 区 领 导 审 核 意 见 | 资助意见 | □同意资助 万元; □不同意资助 | ||||||||||||||||||||||||||||
特别说明 | ||||||||||||||||||||||||||||||
填表说明: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据实录入填报资料,用A4纸双面打印,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附件2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无偿资助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情况 | 单位名称 | 法人代码 | |||||||||||||||||||||||||||||||||||||
地 址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注册时间 | 年 月 日 | ||||||||||||||||||||||||||||||||||||
单位性质 | 所属行业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银行评级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传真 | 手 机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手 机 | ||||||||||||||||||||||||||||||||||||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 企业总收入 | 万元 | 企业纳税总额 | 万元 | |||||||||||||||||||||||||||||||||||
企业净利润 | 万元 | 企业出口总额或离岸服务外包收入 | 万美元 | ||||||||||||||||||||||||||||||||||||
外贸情况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件号(服务外包企业可不填) | ||||||||||||||||||||||||||||||||||||||
最新备案日期 | |||||||||||||||||||||||||||||||||||||||
海关分类(服务外包企业可不填) | |||||||||||||||||||||||||||||||||||||||
现总资产 | 万元 | 现净资产 | 万元 |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
申 请 资 金 扶 持 的 方 式 | □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资助 | □ 贷款贴息 | □银行 贷款 | 贷款金额 | 万元 | 贷款合同编号 | |||||||||||||||||||||||||||||||||
贷款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应付利息 | 万元 | 企业实际支付利息 | 万元 | ||||||||||||||||||||||||||||||||||||
申请贴息资助金额 | 万元 | ||||||||||||||||||||||||||||||||||||||
□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 | 贷款金额 | 万元 | 贷款合同编号 | ||||||||||||||||||||||||||||||||||||
贷款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应付利息 | 万元 | 企业实际支付利息 | 万元 | ||||||||||||||||||||||||||||||||||||
获得市政府贴息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贴息资助金额 | 万元 | ||||||||||||||||||||||||||||||||||||||
□参展资助 | □国家、省、市、区政府 展会 | 展览名称 | 举办单位 | ||||||||||||||||||||||||||||||||||||
展览时间 | 展位数 | ||||||||||||||||||||||||||||||||||||||
展览地点 | |||||||||||||||||||||||||||||||||||||||
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 | 万元 | ||||||||||||||||||||||||||||||||||||||
获得市政府参展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参展资助金额 | |||||||||||||||||||||||||||||||||||||||
□深圳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会 | 展览名称 | 举办单位 | |||||||||||||||||||||||||||||||||||||
展览时间 | 展位数 | ||||||||||||||||||||||||||||||||||||||
展览地点 | |||||||||||||||||||||||||||||||||||||||
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 | 万元 | ||||||||||||||||||||||||||||||||||||||
获得市政府参展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参展资助金额 | 万元 | ||||||||||||||||||||||||||||||||||||||
□保费资助 | 投保机构名称 | ||||||||||||||||||||||||||||||||||||||
企业实际支付保费金额 | 万元 | ||||||||||||||||||||||||||||||||||||||
获得市政府保费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保费资助金额 | 万元 | ||||||||||||||||||||||||||||||||||||||
□担保费资助 | 担保机构名称 | ||||||||||||||||||||||||||||||||||||||
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金额 | 万元 | ||||||||||||||||||||||||||||||||||||||
获得市政府担保费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担保费资助金额 | 万元 | ||||||||||||||||||||||||||||||||||||||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 | 人才培训课程名称 | ||||||||||||||||||||||||||||||||||||||
培训机构名称 | |||||||||||||||||||||||||||||||||||||||
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 | 万元 | 参加培训人数 | 人 | ||||||||||||||||||||||||||||||||||||
获得市政府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培训资助金额 | 万元 | ||||||||||||||||||||||||||||||||||||||
□服务外包认证费资助 | 资质认证名称 | ||||||||||||||||||||||||||||||||||||||
企业实际支付认证费 | 万元 | ||||||||||||||||||||||||||||||||||||||
获得市政府服务外包认证费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认证费用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资助总额 | 万元 | ||||||||||||||||||||||||||||||||||||||
□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助 |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助 | 境外投资国别(地区) | |||||||||||||||||||||||||||||||||||||
境外投资方式 | □境外加工贸易 | □境外资源开发 | |||||||||||||||||||||||||||||||||||||
□境外收购实业性境外投资企业 | □其它 | ||||||||||||||||||||||||||||||||||||||
申请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助金额 | 万元 | ||||||||||||||||||||||||||||||||||||||
□对外承包业务资助 | 对外承包业务方式 | □对外承包工程 | □对外设计咨询 | ||||||||||||||||||||||||||||||||||||
□对外劳务合作 | □其它 | ||||||||||||||||||||||||||||||||||||||
年营业额(万美元) | □500以上 | □1000以上 | □5000以上 | ||||||||||||||||||||||||||||||||||||
申请对外承包业务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助总额 | 万元 | ||||||||||||||||||||||||||||||||||||||
申 请 资 金 扶 持 的 方 式 | □ 奖励 | 商务部奖项(认定)名称 | □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 | 获得商务部专项资助日期 | |||||||||||||||||||||||||||||||||||
获得商务部专项资助金额 | 万元 | ||||||||||||||||||||||||||||||||||||||
获得市政府配套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奖励金额 | 万元 | ||||||||||||||||||||||||||||||||||||||
□中国出口名牌 | 获奖日期 | ||||||||||||||||||||||||||||||||||||||
获得市政府奖励金额 | 万元 | ||||||||||||||||||||||||||||||||||||||
申请奖励金额 | 万元 | ||||||||||||||||||||||||||||||||||||||
申请奖励总额 | 万元 | ||||||||||||||||||||||||||||||||||||||
□服务外包专项资助 | □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助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
投资总额 | 万元 | ||||||||||||||||||||||||||||||||||||||
企业实际投资金额 | 万元 | ||||||||||||||||||||||||||||||||||||||
获得市政府专项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专项资助金额 | 万元 | ||||||||||||||||||||||||||||||||||||||
□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项资助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
设备购置费用 | 万元 | ||||||||||||||||||||||||||||||||||||||
运营费用 | 万元 | ||||||||||||||||||||||||||||||||||||||
获得市政府专项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专项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助总额 | 万元 | ||||||||||||||||||||||||||||||||||||||
□境外经济合作区专项资助 | □境外经济合作区投资项目专项资助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
投资总额 | 万元 | ||||||||||||||||||||||||||||||||||||||
企业实际投资金额 | 万元 | ||||||||||||||||||||||||||||||||||||||
获得市政府专项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专项资助金额 | 万元 | ||||||||||||||||||||||||||||||||||||||
□境外经济合作区入园企业专项资助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
投资总额 | 万元 | ||||||||||||||||||||||||||||||||||||||
企业实际投资金额 | 万元 | ||||||||||||||||||||||||||||||||||||||
获得市政府专项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专项资助金额 | 万元 | ||||||||||||||||||||||||||||||||||||||
申请境外经济合作区专项资助总额 | 万元 | ||||||||||||||||||||||||||||||||||||||
申报企业声明 |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以上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批部门填写 | |||||||||||||||||||||||||||||||||||||||
职能部门 初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专家评审意见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
评分情况 | 职能部门 (权重20%) | 专家咨询委员会 (权重60%) | 分管区领导 (权重20%) | 加权得分 | 财政局复核分 | ||||||||||||||||||||||||||||||||||
原始分 | 加权分 | 原始平均分 | 加权分 | 原始分 | 加权分 | ||||||||||||||||||||||||||||||||||
参考标准 | 分值范围 | 资助比例 | 企业得分 | 可资助最高额度 (万元) | 拟扶持金额 (万元) | ||||||||||||||||||||||||||||||||||
<70 | 不予资助 | ||||||||||||||||||||||||||||||||||||||
70-74 | 70% | ||||||||||||||||||||||||||||||||||||||
75-80 | 80% | ||||||||||||||||||||||||||||||||||||||
81-84 | 90% | ||||||||||||||||||||||||||||||||||||||
85-100 | 100% | ||||||||||||||||||||||||||||||||||||||
分管区领导 审核意见 | 资助意见 | □同意资助 万元 ; □不同意资助 | |||||||||||||||||||||||||||||||||||||
特别说明 | |||||||||||||||||||||||||||||||||||||||
填表说明: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据实录入填报资料,用A4纸双面打印,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附件3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评分表
被评企业: 项目名称: | |||||||
序 号 | 指标 名称 | 计算公式/评价内容 | 标准值 | 标准分 | 企业指标 | 评分标准说明 | 评分 |
1 | 资产负债率 |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 65% | 10 | 65%(含)以下为满分,每上升2.5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 ||
2 | 主营业务利润率 |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 8% | 10 | 8%(含)以上为满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
3 |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净资产×100% | 6% | 10 | 6%(含)以上为10分,每下降1%扣2.5分,扣完为止。 | ||
4 | 净现金流量 | 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之和 | 正值 | 10 | 正值以上为满分,0或负为0分。 | ||
5 | 外贸出口/服务外包 | 上年度出口额或离岸服务外包收入 | 20 | 1.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下为0分,200万美元为14分,每上升200万美元多1分,1400万美元或以上为20分。 2.离岸服务外包收入100万美元以下为0分,100万美元为14分,每上升100万美元多1分,700万美元或以上为20分。 | |||
6 | 海关 分类 | 管理类别评定标准:AA,A,B,C | 10 | 被海关评定适用AA和A类管理的企业10分,B类管理企业6分,C类或以下为0分。服务外包企业均为满分。 | |||
7 | 市场竞争力 | 行业地位、技术领先性 | 5 | 获得各类资质认证的5分。 | |||
8 | 品 牌 | 品牌、专利 | 10 | 入选驰名商标或优秀品牌的企业国家级10分,省级9分,市级8分。 | |||
9 | 政府支持度 | 是否符合深圳市和福田区的产业政策 | 5 | 符合产业政策的3.5分,属于重点支持行业的5分。 | |||
10 | 社会 贡献 | 税收 | 10 | 纳税50万元以下5分,每下降10万元扣1分;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7分;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8分;200万元以上为10分。 | |||
11 | 总评分 | 100 | |||||
12 | 评分人角色:□职能部门(部门名称: )□专家 □分管区领导 | ||||||
评分人(签名): 评分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评分标准为职能部门和专家评审适用,分管区领导可只在总评分栏打总分。
附件4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
开拓国际市场
借款合同
编号:
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借 款 合 同
甲方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所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福田区政府大楼26楼
邮 政 编 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乙方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所在地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第一章 借款用途 期限 占用费计算方法
乙方因辖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营需要,特向甲方申请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借款,甲方经审查,为支持乙方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与乙方发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借款业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合同的借款为: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短期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乙方只能用于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借款金额为(大写)
,借款币种为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凭借款合同及《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审批表》到区财政局办理有关划款手续。
第五条 借款本金一经划出,该笔借款即已生息。即甲方按乙方已经承借的金额计算占用费。
第六条 占用费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资金利率执行。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甲方有权从规定的调整利率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占用费。
第七条 借款占用费计算从划款日起按照实际天数计收,乙方在偿还借款本金时,应将占用费随本还清,如企业提前或按时还款则免收占用费。
第八条 除非满足下列先决条件,否则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乙方须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妥与借款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若甲方要求还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等。
2、若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物,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办妥抵押物的公证及/或登记等法律手续;若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担保单位,则必须出具担保单位董事会决议或最高权力机构同意为该笔借款担保的决议书。
3、未发生本合同所列之任一违约事件。
第九条 无论本合同和/或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乙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第十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若逾期偿还则需另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借款到期日向甲方按时足额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占用费,若乙方提前或按期归还借款,甲方则免收乙方借款的占用费。
第二章 担 保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说明:
(一)担保范围
1、借款本金
2、借款占用费
3、违约金
4、其他,包括不限于本《借款合同》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各种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二)担保方式为: 。
1、由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
2、由 (抵押人)提供 (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抵押合同编号 。
3、由 (出质人)提供 (质物)的质押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质押合同编号 。
第十三条 担保人应就具体担保事项提供相应的担保决议等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次借款行为是经乙方有权决策机构(或人)决定或授权的(附委托书),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董事会或其最高权力机构有关同意本次借款的决议书。
第十六条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财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将不为其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或以乙方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影响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之要求,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积极配合甲方的调查和审查。
3、乙方应当自觉接受甲方或区财政局、审计局对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借款使用情况的跟踪调查、了解及监督。
4、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按季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等)。
5、乙方应当按本合同之约定主动清偿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及占用费,于本合同所约定的还本日将应付本金及占用费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福田区财政局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专项账户。若提前或按时还款的企业则免收占用费。
6、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审计的费用。
7、乙方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投资、分立、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应先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占用费,如需提前或按时还款则免收占用费。
8、乙方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9、乙方在借款期间如发生乙方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10、如本合同项下借款须经有关政府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此借款项目相关的资料。
2、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委托审计部门对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3、乙方逃避甲方监督、信誉不好、拖欠借款本金及占用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或担保单位发出提前偿还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借款的书面通知,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追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占用费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划放借款。
2、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资料及情况保密,但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的,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和资金占用费,并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大写)计算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其他财务报表的,或者拒绝接受甲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资金占用费,并根据违约使用的天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大写)计收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套用借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资金占用费,并对乙方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的天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大写)计收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者不履行其在担保合同中所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而使甲方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有权按担保合同中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息的,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材料,并与甲方协商达成有关本合同的履行的修改协议。否则,甲方有权视作借款到期,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占用费。乙方在延迟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后,如发生不可抗力,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办妥与本合同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并于第二章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八章 附 件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内附担保单位的担保决议或担保合同、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有效文书。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担保单位 份,区财政局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担保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
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
福府办〔2008〕69号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支持福田辖区企业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做优,实现快速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8号)和《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办发〔2007〕5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扶持辖区企业上市的资金从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安排,由福田区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区贸工局)负责受理相关的资助申请。
本实施细则所扶持的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在福田区注册登记且登记的业务范围具有举办企业投融资活动服务内容的社团组织。
企业在上市辅导阶段或上市后,应及时向区贸工局提请登记备案,以便制定资助资金计划。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政府资助之日起,五年内不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注册地迁离福田区。
第二章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企业分阶段申请以下资助:
(一)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资助100万元。
(二)已获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资助120万元。
对采取并购、借壳等资本运作方式完成上市公司重组,且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福田区的,给予迁入的上市公司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国内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境外募集资金的50%以上或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返程投资给在福田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给予该福田区企业1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由符合条件的社团组织承办的且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福田区拟上市企业股权融资项目路演活动给予资助;同一社团组织同一年度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企业申请资助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基本材料包括:
(一)福田区扶持企业上市资助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对本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五条的承诺书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由福田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原件。
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能够证明已受理该企业申报上市资料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正式挂牌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资助时,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以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申请企业应提供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境外上市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以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申请企业应提供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控股方或特殊目的公司已正式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提供中文翻译件)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出具的批文复印件;
(三)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的增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社会团体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资助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路演活动工作方案批件;
(三)社会团体关于项目路演活动举办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由福田区政府认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其项目路演活动费用的财务审核报告。
以上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光盘);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四章审核与批准
区贸工局负责对企业或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的资助方案,按《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或未获批准的,由区贸工局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获得资助的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贸工局备案。
申报企业或单位必须保证所有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已获得资助的企业,如违背承诺,须全额退回资助资金。
区贸工局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如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触及法律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区贸易工业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
创建节水型城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
福府办〔2008〕70号
现将《福田区创建节水型城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创建节水型城区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快我区节水型城区创建步伐,确保主要创建指标达标,依照《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专项行动方案》(深府办[2008]54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开展旨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普及节水器具的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清理整治浪费用水型设施,力争2009年底前全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在单位用户和家庭用户中普及节水型器具,力争2008年底前全区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专项行动
1、工作任务。凡年度总用水量在5000—5000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均应按照《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CJ40—1999)、《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CJ42—1999)等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认真核查各自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情况,并将核查情况报区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2009年底前,上述类型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须达到广东省用水定额的标准,即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达到95%以上,蒸汽冷凝水回收率达到60%以上。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均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技术改造。取得突出成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资助。区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抽查上述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情况,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技术改造情况进行验收。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通过整改验收的工业企业,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对企业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其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情况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
2、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成立区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贸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贸工、水务、发改、财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建设、统计、环保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贸工局,具体负责该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其中,区贸工局负责行动方案的宣传、协调和实施,制定鼓励节水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提供辖区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加大各项节水管理和处罚力度,督促有关企业开展此项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受理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扶持申请,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资助。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行动的活动经费和资助资金。区统计局负责对全区年用水总量在5000—5000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水量及重复利用率等数据进行统计,形成报表。区环保局负责对不合格用户进行环保查处。区发改、水务、建设等部门依职责对建设项目的用水严格把关,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省、市标准的建设项目,依照规定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进度安排。2008年10月底前,核查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情况。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督促不合格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2009年10月至12月,验收复查并进行总结。
(二)节水器具普及达标专项行动
1、工作任务。在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用水器具,凡使用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铸铁螺旋升降式截止阀、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等已被淘汰的用水器具(具体技术特征由区水务局另文公布)的单位用户,应在2008年10月底前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水务主管部门核减30%—60%的用水计划,不予受理增加用水计划申请。单位用户用水器具达不到节水型器具标准要求的,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逾期不改正的,区水务主管部门对使用不合格节水器具的单位用户,根据浪费用水情况,核减用水计划的20%—60%。鼓励、引导和教育家庭用户使用节水型器具或采取节水措施。用水器具改造经费可按有关规定在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
2、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成立区节水器具普及达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建设、水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贸工、财政、教育、卫生、城管、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负责该项行动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区建设局负责制定使用节水器具的鼓励政策;落实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用于用水器具改造的政策措施,引导、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整改;组织节水器具普及验收等工作。区水务局负责制定节水器具改造总体目标、技术要求和方法等,及时发布《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组织供水企业对用水器具现状进行调查和汇总,及时向区节水器具普及达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情况。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行动经费。区贸工局负责督促各旅游景点、酒店、招待所、旅馆、工业企业等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改造。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各中小学、幼儿园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改造。区卫生局负责督促医院等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改造。区城管局负责督促道路景观、公园、公厕及垃圾站等管理单位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改造。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各政府办公大楼、写字楼、商场及娱乐休闲场所等单位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改造;督促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公共场所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整改,配合区建设局宣传发动、引导辖区家庭用户使用节水型器具或采取节水措施。福田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销售商。福田质监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已明令淘汰产品和不合格节水产品的企业。
3、进度安排。2008年8月底前,宣传动员,督促各单位用户完成用水器具统计、节水器具改造方案制订。2008年9月至10月,对用水器具整改工作进行督察,确保节水器具普及率达标。2008年11月至12月,完成验收和统计汇总。
三、保障措施
(一)简化工作程序
上述两个专项行动在区创建节水型城区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项行动分别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应根据本方案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报区创建节水型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鉴于专项行动时间紧迫,为提高办事效率,单位用户办理与专项行动有关的审批业务,均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
(二)落实工作经费
单位用户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等需要申请政府资金补助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区发改局申请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所需创建工作经费可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安排。
(三)加大考核力度
区发改局对于达不到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的单位用户,近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的申请。区环保局加大对不合格用户的环保查处力度。区水务局对达不到有关节水要求的单位用户,相应核减其不合理的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的,其超用部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警示或者加价收费。
深圳市福田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福田区统计局
(2008年7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2006年全国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辖区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集体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业劳动力、农业生产经营户的人员结构、农业生产经营户居住生活条件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福田区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约80人,填报普查表100张。通过普查,掌握了福田区有关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福田区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了数据质量检查,并评估普查数据质量;深圳市农业普查办公室随机抽选福田区2个普查区的基础数据,对普查表的抄录、填报、识别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抽查结果显示,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经深圳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福田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福田区统计局现将福田区农业普查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福田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全区6个街道,共划分7个普查小区进行调查。共调查农业生产经营户29户,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单位16个。
农业生产经营户中,农业生产经营家庭户有28户,集体户有1户。采集人口信息72人,其中农业生产经营家庭户人口68人,集体户人口4人。
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单位中,多产业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16个。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福田区农业从业人员207人。按性别分,男性占61.6%,女性占38.9%;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4.3%,31-40岁占23.9%,41-50岁占45.7%,51岁以上占26.1%;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2.8%,小学占33.4%,初中占48.6%,高中占8.3%,大专及以上占6.9%。
表一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类 别 | 单位 | 福田区 |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 | 人 | 207 |
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 ||
男 | % | 61.1 |
女 | % | 38.9 |
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 ||
20岁以下 | % | 4.3 |
21-30岁 | % | 0 |
31-40岁 | % | 23.9 |
41-50岁 | % | 45.7 |
51岁以上 | % | 26.1 |
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 ||
文盲 | % | 2.8 |
小学 | % | 33.4 |
初中 | % | 48.6 |
高中 | % | 8.3 |
大专及以上 | % | 6.9 |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福田区共有农业技术人员11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5人、3人和3人。
四、主要农业机械及设施
2006年末,福田区共有农用运输车9辆,排灌动力机械7台,节水灌溉机械4台。
2006年末,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8.9%。
2006年末,福田区大棚面积5亩。在温室和大棚中主要作物种植面积为园艺苗木,共11亩。
五、农业生产经营常住户生活条件
2006年末,福田区农业生产经营常住户17户,常住户中88.2%拥有住宅,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48.2平方米。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15户,占88.2%。其中,居住平房的2户,占11.8 %;居住楼房的2户,占11.8 %;居住其他类型住房(居住在临时简易房等)的13户,占76.5%。居住住宅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3户,占17.7%;砖混结构的1户,占5.9 %;其他结构的13户,占76.5%。
表二 常住户住宅面积与构成
类 别 | 单位 | 福田区 |
户均拥有住宅面积 | 平方米 | 48.2 |
按拥有住宅数量分的住户构成 | ||
拥有1处住宅 | % | 88.2 |
没有住宅 | % | 11.8 |
按住宅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 ||
楼房 | % | 11.8 |
平房 | % | 11.8 |
其他 | % | 76.5 |
按住宅结构分的住户构成 | ||
钢筋混凝土 | % | 17.7 |
砖混 | % | 5.9 |
其他 | % | 76.5 |
常住户中,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住户1户,占5.9%。使用管道水的住户5户,占29.4%;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的5户,占29.4 %;饮用水为浅井水的11户,占64.7%;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的1户,占5.9 %。
表三 饮用水情况
单位:%
类 别 | 福田区 |
获取饮用水困难住户的比重 | 5.9 |
使用管道水住户的比重 | 29.4 |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构成 | 100 |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 29.4 |
深井水 | 0 |
浅井水 | 64.7 |
江河湖水 | 0 |
池塘水 | 0 |
雨 水 | 0 |
其他水 | 5.9 |
常住户中,农业生产经营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11户,占64.7 %;主要使用柴草的5户,占29.4 %;主要使用煤的1户,占5.9%。
表四 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
类 别 | 福田区 |
柴草 | 29.4 |
煤 | 5.9 |
煤气、天然气 | 64.7 |
沼气 | 0 |
其他 | 0 |
常住户中,使用水冲式厕所的4户,占23.5%;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13户,占76.5 %。
常住户中,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11.76台、固定电话11.76部、手机135.29部、电脑11.76台、生活用汽车11.76辆、用本户电脑上网5.88户。
表五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类 别 | 单位 | 福田区 |
彩电 | 台/百户 | 111.76 |
固定电话 | 部/百户 | 11.76 |
手机 | 部/百户 | 135.29 |
电脑 | 台/百户 | 11.76 |
摩托车 | 辆/百户 | 0 |
生活用汽车 | 辆/百户 | 11.76 |
用本户电脑上网户数 | 户/百户 | 5.88 |
六、农业生产经营常住户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农业生产经营常住户劳动力资源总量48人。其中男性25人,占52.1%;女性23人,占47.9%。常住户劳动力资源总量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46人,占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5.8%。
按年龄分,20岁以下3人,占6.3%;31-40岁12人,占25%;41-50岁21人,占43.8%;51岁以上12人,占25%。
按文化程度分,文盲2人,占4.2%;小学文化程度25人,占52.1%;初中文化程度18人,占37.5%;高中文化程度3人,占6.3%。
表六 农业生产经营户劳动力资源总量及分类
单位:人
福田区 | |
劳动力资源总量 | 48 |
按性别分 | |
男性 | 25 |
女性 | 23 |
按年龄分 | |
20岁以下 | 3 |
21-30岁 | 0 |
31-40岁 | 12 |
41-50岁 | 21 |
51岁以上 | 12 |
按文化程度分 | |
文盲 | 2 |
小学 | 25 |
初中 | 18 |
高中 | 3 |
大专及以上 | 0 |
常住户中,农业生产经营户从业人员47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的有46人,占97.9%;从事第三产业的有1人,占2.1%。
注: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福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2.有农业生产活动的街道:是指有农用地并且有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街道。
3.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包括深圳行政区划内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4.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5.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拖拉机、排灌动力机械、节水灌溉机械、农用运输车、远洋捕捞渔用机动船、近海及内陆用机动船。
排灌动力机械:指用于农用排灌作业的配套动力机械,包括电动机和柴油机。
节水灌溉机械:指能进行喷滴管灌作业的机械,包括微灌、喷灌、滴灌等机械。
6.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7.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8.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9.拥有住宅面积:指农业生产经营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包括深圳市以外的住宅建筑面积。
10.居住在自有住宅的户:是指2006年末居住在自己拥有的住宅中(不包括深圳市以外的住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
11.农业生产经营户常住户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业生产经营户常住户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成立福田区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及
外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福田区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及外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快我区工会组织建设步伐,区政府于2008年7月23日(福字〔2008〕30号)决定,成立福田区世界500强等跨国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侯建潮
副组长:杨庆芳
成 员:张红洲(区委组织部)
陈亚凯(区委宣传部)
许才华(区委统战部)
朱世平(区贸工局)
廖吉安(区科技局)
杨子锋(区劳动局)
邓芬(区华管办)
赵天利(区辖企服务中心)
章海蓉(区总工会)
李生伟(园岭街道办事处)
陈佳维(南园街道办事处)
刘炳强(福田街道办事处)
麦振新(沙头街道办事处)
赖莲凤(梅林街道办事处)
黄锡武(华富街道办事处)
曾湘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
陈文清(莲花街道办事处)
林穗平(福田工商分局)
李东(福田社保分局)
王勋(福田地税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总工会组宣部,办公室主任由章海蓉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