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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7第8期(总第41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1-08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08-4170385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8(总第41)

 

目录

 

 

1、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办发〔200751号)

2、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办发〔200752号)

3、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办发〔200753号)

4、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办发〔200754号)

5、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办发〔200755号)

6、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办发〔200756号)

7、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办发〔200757号)

8、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办发〔200758号)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1023)

福办发〔200751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我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区经济发展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产业发展和引导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本部门对应的行业特点制定区经济发展资金部门实施细则。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制定并具体实施区政府各类扶持经济发展措施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部门实施细则是指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管理范围内,针对某一特定扶持方向、扶持产业、扶持对象等制订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部门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主要用于支持辖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总部经济、循环经济战略的商贸物流、金融业、高端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外贸出口、重点工业等项目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研发和推广,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困难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其中,除“十一五”期间对文化产业每年安排5000万元(含存量)进行支持外,区经济发展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不再按主管部门或按行业切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外贸出口发展资金、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结存资金和预留的总部经济专项资金、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二)区政府“十一五”期间,每年按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1.5%-3%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本专项资金借款回收部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福田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一律简称企业)均可申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本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分为有偿资助、无偿资助和贷款担保推荐服务,其中有偿资助指专项资金借款,无偿资助包括项目补贴(含各类补贴)、专项资助、贷款贴息、贷款贴保、担保风险补偿、配套资助、奖励等。各种资助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分别在本部门管理行业范围内,负责制定企业申报项目的评分标准;制定专家资格条件、审核专家报名并向区财政局推荐专家入库;受理企业申请,组织专家考察和初审申请企业;负责处理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区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负责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区审计局负责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组织区监察、财政部门,或代表三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分散受理、联席审核”的管理模式。

(一)各主管部门分别在本部门管理行业范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项目评分标准、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受理企业申请、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进行考察和初审等。

(二)设立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进行。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贸工局。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资助申请: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不受此条限制);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提出申请的前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新设立的总部企业除外)。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各主管部门自制,需含企业的银行账号等内容);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是对企业申请项目资助的基本要求,企业申请资助需具备的具体条件、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申请者为个人的,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助受到以下限制:

(一)企业根据自身所归企业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选择各主管部门中的一个主管部门申请资助,不得同时向多个主管部门申请。同一个主管部门针对不同行业有多个实施细则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个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企业享受专项资金资助不得超过三年。

(三)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四)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六)荣誉类奖励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除按照扶持总部企业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有具体项目的可根据项目对口情况享受其他部门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但同一项目已享受总部企业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的,不再享受其他部门实施细则规定的同种方式的资助。总部企业的具体项目在享受其他部门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时,需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的限制。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部门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将受理与否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贷款贴保、担保风险补偿、配套资助、奖励和其他资助对象、资助标准既定的各类补贴等资助方式,主管部门核实相关资料或再经有关部门确认,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审定,并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第345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助方式之外的资助项目(含借款、项目补贴、专项资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等),按照评审、审批、拨款三大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主管部门调研、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分管区领导评分、区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主管部门提初步资助意见、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联席会议审议、公示、联审委员会主任签批、公告、财政局拨款。

(一)评审。

1、对需要调研、专家评审和评分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考察企业的资质和项目的现状,核实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分(评分实行百分制,下同);

2、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初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各自进行评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

3、各主管部门将项目提交分管区领导评分。

4、主管部门将部门评分、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分管区领导评分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最后得分,其中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20%、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分管区领导的分值权重为20%

5、主管部门将评分情况等有关资料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得分运算进行复核。经区财政局复核有误的,进行纠正或退回主管部门重评;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标准,对项目提出初步资助意见,并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6、分管区领导参考主管部门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但分管区领导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分管区领导行使一票否决权时需做出特别说明。

(二)审批。

1、对分管区领导同意给予资助的项目,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并将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交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2、联审委员会根据主管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3、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联席会议的决策结果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呈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进入公告、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企业申请的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起公告。

5、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于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汇总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后交区财政局拨款。

(三)拨款。

1、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核算和监督工作。

2、区财政局拨款后,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退回或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各自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推荐因不涉及区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不需经过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上会程序,按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的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配合区财政部门进行专家库管理,并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经济发展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除贴保、奖励、担保风险补偿、贷款担保推荐外,区政府每年对企业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同一企业单次无偿资助达100万元(含本数)为必评项目,无偿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有偿资助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主管部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按照本条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于331日前上报给区审计局。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下达考评通知,并组织区监察、财政部门或代表三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区审计局需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办法和考评指标由区审计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审核时发现企业同时向两个(或以上)主管部门申请,或同时申请同一个主管部门的两个(或以上)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的,专项资金当次不予资助。对企业总部的扶持不受此条限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专项资金不再扶持。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对有偿使用的资金未经允许不按时还款或拒绝还款的,将取消乃至收回资助资金,同时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023)

福办发〔2007〕5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3日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区经济发展资金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区经济发展资金拟资助项目评审,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市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行业分类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分行业专家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更新,并可由区财政局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从市、区有关部门的人才库中吸收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所吸收入库专家需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时所需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区财政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本着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管理和对专家的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为专项资金资助评审提供专家资源;

(二)负责专家入库的聘用、考核和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负责处理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考核情况、评审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负责受理专家报名、核实专家资格条件,向区财政局推荐专家。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不断充实后备力量。

第十条  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非法干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四)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评审开始前一天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做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向被抽中的专家明确评审时间、地点、抽取单位联系人、使用单位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企业名称及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区财政局于评审当天向主管部门提供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建立专家的候补机制,每次抽取专家时需按主管部门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50%抽取候补专家。如出现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从其业务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管理、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管理、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需与区财政局签订《专家自律公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二)未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未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使用单位的(规定时间期限由区财政局每次根据评审开始时间临时确定);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贸工局公告资助项目之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八)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正;

(九)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拒不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对评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十一)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二)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不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第十九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区财政局如实反映,由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决定该专家是否继续参与评审活动。严重违规的,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每次评审结束后,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末根据主管部门每次反馈的情况,参考专家参与评审的次数等情况,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的结论,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当年未被抽取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不参与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家考核为“不称职”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财政局向其发出警告,责令纠正。责令改正后仍无明显好转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自愿退出专家库和被剔除出专家库的专家聘书由区财政局负责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专家自律公约

 

附件

专家自律公约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做到: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没有正当理由不无故拒绝;

二、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区财政局每次根据评审开始时间临时确定)通知抽取单位和使用单位;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不主动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联席会议审定资助项目之前,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应严格遵守评审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八、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在本专业范围内发表客观、公正的个人评审意见,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不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一、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专家签名:

200  年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

技术进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10月23日)

福办发〔2007〕5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3日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田区产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区政府对产业技术发展的引导和组织协调作用,提高产业的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精神,依据《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产业技术进步的主要方式为专项资助、贷款贴息、奖励,所需资金来源为区经济发展资金。其中,专项资助与贷款贴息资金以具体项目作为扶持对象,奖励资金以具体奖项或资格认定作为扶持对象。

第三条  区贸易工业局是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专家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四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为资金的决策机构。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席会议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贸易工业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进行,对区贸易工业局提交的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章  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的扶持内容与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的扶持范围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信息化建设及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助、贷款贴息向辖区重点企业倾斜,重点企业是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辖区经济有较大贡献或影响力的企业。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技术平台是指为行业内企业或相关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设备共用、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属于以下内容之一:

(一)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究开发与设计水平,实现创新过程智能化;

(二)改造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

(三)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系统化;

(四)改进信息系统,实现管理机制网络化;

(五)改变营销手段,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

(六)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流程改造。

第九条  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扶持范围仅限于信息化的应用企业。一般性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实施细则的扶持范围。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投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已有项目基础上改建、扩建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加品种,增设或更新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三)利用新技术,将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活动等。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是指企业为实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信息化建设或技术改造等项目所申请的银行贷款,所称利息是指银行贷款时间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一年(含一年)以内已支付的利息。

第十二条  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的扶持额度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含)的专项资助,或已支付贷款利息额度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含)的贷款贴息。

(二)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专项资助,或已支付贷款利息额度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贴息。

(三)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50%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的专项资助,或已支付贷款利息额度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贴息。

 

第三章  奖励的扶持内容与额度

 

第一节  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两种以上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按获奖最高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先后获得两种以上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若后获得的荣誉比已获得的荣誉级别高,按两个奖项奖金之间的差额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先后获得两种以上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若后获得的荣誉比已获得的荣誉级别低,不再给予奖励。

 

第二节  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在工业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产品技术和试验的技术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该机构必须通过国家或市有关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认定,在认定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的企业技术中心,其建设地点必须在福田区内。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在本实施细则中均统称为“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连续两年以上规范经营,按章纳税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的申请企业,除需满足第十九条的基本条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

(四)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实际纳税额(包括国、地两税;不包括关税)50万元以上;

(五)企业必须自筹资金完成第五条所列举的项目之一,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工程)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含)

(六)除第十条所列举项目实施地可以在深圳市范围内,其它项目的实施地必须在福田区范围内

(七)实施主体为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助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电子版);

(二)申请表(原件、电子版);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电子版);

(四)项目竣工报告(原件、电子版);

(五)上两个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原件);

(六)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一个月会计报表(原件);

(七)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国家、省或市对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项目投资额证明材料(如合同、凭证、票据等)(复印件);

(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电子版);

(二)申请表(原件、电子版);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电子版);

(四)项目竣工报告(原件、电子版);

(五)上两个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原件);

(六)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一个月会计报表(原件);

(七)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九)国家、省或市对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项目投资额证明材料(如合同、凭证、票据等)(复印件);

(十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电子版);

(二)申请表(原件、电子版);

(三)获奖或认定情况的文字材料(原件、电子版);

(四)国家、省或市相关获奖或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第二十五条 企业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后,向区贸易工业局申报。区贸易工业局收到企业材料后,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将受理与否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的申请企业受到以下限制:

(一)同一企业只能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一种资助方式的资助;

(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三)同一企业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不得超过三年。

(四)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六)申请企业或项目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款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的审核批准按照评审、审批两大程序进行,具体包括:区贸易工业局调研、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分管区领导审核评分、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区贸易工业局提初步意见、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审议、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公示、联审委员会主任签批、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一)评审。

1、区贸易工业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考察企业的资质和项目的现状,核实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按照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的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分(评分实行百分制,下同)。必要时区贸易工业局可邀请区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现场调研和评分。区贸易工业局和参与现场调研的其他区政府部门人员按照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的评分标准各自进行评分后计算出的平均分作为区贸易工业局的部门评分。

2、由区财政局在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家,由区贸易工业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项目绩效等进行评审。专家按照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的评分标准各自进行评分后计算出的平均分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由评审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须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必要时区贸易工业局可组织专家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调研。

3、区贸易工业局将项目提交分管区领导评分。

4、区贸易工业局本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分管区领导的分值权重(分别为20%、60%、20%)加权计算出项目最后得分。

5、区贸易工业局将评分情况等有关资料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得分运算进行复核。经区财政局复核有误的,进行纠正或退回区贸易工业局重评;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由区贸易工业局根据本实施细则二十九的扶持标准,对项目提出资助与否、资助额度多少的初步意见,并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

6、分管区领导参考区贸易工业局的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但分管区领导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低于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扶持的提出予以资助的意见,对高于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无必要扶持的提出不予资助的意见。

分管区领导行使一票否决时需做出特别说明。

(二)审批。

1、对分管区领导同意给予资助的项目,区贸易工业局将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和相关资料报区联审委员会审定。

2、区联审委员会根据区贸易工业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3、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席会议的决策结果于联席会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呈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联席会议确定的资助项目进入公告、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贸易工业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批资助项目一起公告。

5、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于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同时将联审委员会批件交区财政局拨款。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和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核算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扶持标准

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扶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标准提出扶持方案:

70-74分   拟扶持金额≤70%×可资助最高额度

75-79分   拟扶持金额≤80%×可资助最高额度

80-84分   拟扶持金额≤90%×可资助最高额度

85-100分  拟扶持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可资助最高额度为项目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计算的最高可扶持额度。

第三十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信息化建设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项目投资概算等情况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费用在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奖励的审核批准不需要经过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程序,由区贸易工业局审核企业材料后,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不予资助的项目,区贸易工业局应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的项目企业收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发放资金后,应在3个月内向区贸易工业局提交关于资金使用及项目绩效等内容的书面报告和能够反映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贸易工业局须做好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发放资金的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利对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资助资金,同时不再将该企业列入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的项目(奖励除外)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单次专项资助(或贷款贴息)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为必评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区贸易工业局于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按照本条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于3月31日前上报给区审计局。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的管理费用在区贸易工业局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用于项目调研、专家评审、项目专项审计等费用。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列明的事项,均按照《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贸易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福田区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5〕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申请表(略)

2、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评分表(略)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

扶持民营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办发〔2007〕5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3日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福田区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民营企业,是指依法在福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式是对辖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予以扶持,重点对开展总部经济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企业进行贷款担保推荐、贷款贴保、贷款贴息,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风险补偿。所需资金来源为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

第四条 福田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是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推荐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3-5人组成。

第六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为资金的决策机构。 联审委员会职责是对贷款贴息、贷款贴保、担保风险补偿金进行审核。联审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贸易工业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进行,对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的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七条 设立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考察小组,组长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企业服务部3名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企业申请贷款担保推荐、贷款贴保、贷款贴息的基本条件:

(一)在福田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深圳市与福田区产业政策,产品或服务有市场,信誉好且具有两年以上经营业绩的民营企业;

(三)对福田区的税收、就业等方面有贡献;

(四)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

(五)申请贷款贴保的企业为获得福田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推荐,并获得担保机构担保及银行放款的企业。

第九条 贷款担保推荐、贷款贴保、贷款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申请的资助标准:

(一)贷款担保推荐、贷款贴保、担保风险补偿金: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给合作的担保机构,按推荐并成功放款的担保贷款金额给予贷款企业1%的贷款贴保;按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推荐并成功放款的贷款担保金额给予担保机构2%风险补偿金补贴,担保机构独自承担贷款风险。

(二)贷款贴息:按申请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以贷款利息额的100%、80%、50%给予利息补贴,贷款贴息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第十条 对资助次数的限制:

(一)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资助;

(二)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三)同一单位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四)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五)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六)获得奖励方式资助的单位或项目不受以上限制;

(七)申请单位或项目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除外条款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认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完备,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回复或补齐补正的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担保推荐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推荐申请表(附件1);

(二)贷款担保推荐申请书;

(三)企业(项目、产品)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五)企业上两年度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两年度纳税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贴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民营企业贷款贴保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向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手续费发票;

(三)企业与协作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四)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五)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

(二)贷款贴息申请书,申请必须详细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贷款金额、申请贴息金额及项目发展前景分析等内容,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

(三)企业简介;

(四)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六)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七)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两年度纳税证明;

(八)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九)企业工商注册资料(包括股东构成等);

(十)银行贷款记录;

(十一)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奖励,各类证书,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十五条 贴息范围

银行贷款时间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受下列条件限制

(一)企业受本专项资金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

(二)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贷款担保推荐工作程序:

(一)考察。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派两名(含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形成考察意见,报贷款担保推荐领导小组审批。

(二)评审。贷款担保推荐领导小组根据申请资料及考察意见,对企业的贷款担保推荐申请进行评审和审批,辖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贷款担保推荐的审批;5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贷款担保推荐,由贷款担保推荐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后报分管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1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的,在前述程序的基础上再报区长审批;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推荐。按管理权限审批通过的,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向有关信用担保机构出具推荐函。

第十八条 贷款贴保、担保风险补偿金工作程序:

(一)审批。贷款贴保、担保风险补偿金的补贴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核实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联审委员会审批。

(二)拨款。区财政局根据贸工局汇总的项目审批相关资料拨款。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按辖区企业服务中心调研、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分管区领导评分、区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提初步意见、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联审委员会审议、公示、公告、拨款的程序进行。

(一)评审

1、项目评估

考察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详细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核实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五)。

2、专家评审

(1)辖区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对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含量及发展前景进行评审论证和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2)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对项目各自进行评分后计算出平均分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同时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评审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交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留存。

3、分管区领导审核

(1)辖区企业服务中心综合考察小组和专家意见,呈报分管区领导评分。

(2)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按考察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分管区领导的分值权重(分别为20%、60%、20%)加权计算出项目最后得分。

(3)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将评分情况等有关资料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得分运算进行复核。经区财政局复核有误的,进行纠正或退回辖区企业服务中心重评;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标准,对项目提出资助与否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意见,呈报分管区领导审核。

(4)分管区领导参考辖区企业服务中心的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对低于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扶持的可提出予以资助意见,对高于70分(含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无必要扶持的可提出不予资助的意见(分管区领导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并做出说明)。

4、扶持标准

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扶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标准提出扶持方案:

(1)70-79分   拟扶持金额≤可资助最高额度×50%;

(2)80-89分   拟扶持金额≤可资助最高额度×80%;

(3)90分以上  拟扶持金额≤可资助最高额度×100%。

申请贷款贴息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或80万元(就低不就高)。

(二)联席会议审批

1、对分管区领导同意资助的项目,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分管领导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联审委员会审批。

2、联审委员会根据辖区企业服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3、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会议结果于联审会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呈联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联审会议确定的资助项目进入公告、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起进行公告。

5、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于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予以公告,同时把项目申报审批的相关资料移交区财政局审核拨款,辖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通知企业。

(三)拨款

1、区财政局根据联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相关资料,向贷款贴息企业拨付资金。

2、区财政局拨款后,区贸工局将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退回或备份一分给辖区企业服务中心,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受理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进行统计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扶持项目(奖励除外)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单次贷款贴息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为必评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束后须将考评结果反馈给政府和责任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福田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4] 131号)、《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福府办[2005]6号)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推荐申请表(略)

2、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保申请表(略)

3、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4、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表(略)

5、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评分表(略)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

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办发〔2007〕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3日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辖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辖区内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方式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所需资金来源为区经济发展资金

第三条 区贸工局为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四条 设立“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库”,由财政局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被受理的企业项目进行评估。

第五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为资金的决策机构。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席会议由联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贸易工业局)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进行。对区贸工局提交的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章 资助方式和资助对象

 

第六条 资金资助采取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方式。

第七条 有偿使用方式的借款时限一般为一年。一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 无偿使用资金方式分以下三种: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辖区企业因开拓国际市场在深圳市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后,可以给予其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额度以内的贴息补助,一次贴息不超过50万元;

(二)因开拓国际市场所需,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举办的各种对外经贸交流、展览、展销活动的外贸出口企业可给予摊位补助或市场推广补助,一次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凡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一般贸易项目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并获得深圳市贸工局此项保费资助的企业,可给予实际支付保费10%的资助。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借款: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合理,经济效益好,上年度及本年度均有盈利;

(三)提出申请的前两年以上规范经营,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上年度出口规模200万美元或以上;

(五)申请借款金额不得大于申请企业的净资产;

(六)原则上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产品获国家专利、净资产规模较大等信誉较好的企业可提供经济实体的合法信用担保);

(七)无不良借款纪录。

第十条 用于发展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软件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以及用于开拓新兴市场、重点市场的可优先获得扶持;

第十一条 从事服务外包行业的可优先获得扶持;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奖励及荣誉称号,或入选驰名商标企业、名牌产品企业、福田区外贸出口前100强企业可优先获得扶持;

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无偿使用本项资金: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合理,经济效益好,上年度及本年度均有盈利;

(三)提出申请的前两年以上规范经营,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上年度出口规模达到200万美元。

第十四条 对资助次数的限制:

(一)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两种(含两种)以上资助方式;

(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三)同一企业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四)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六)获荣誉类奖励方式资助的企业或项目不受以上限制;

(七)申请企业或项目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除外条款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借款的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借款单位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年出口规模、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申请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资金筹措情况、还款保证和担保单位基本情况等);

2、填写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借款申请表(附件1);

3、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4、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5、国税与地税的纳税登记证和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金证明(复印件);

6、出口合同和国内购销合同(复印件);

7、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二)担保企业资料

1、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2、担保企业出具的担保函,并注明担保期限为两年(原件);

3、同意担保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4、国税与地税的纳税登记证和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金证明(复印件);

5、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贴息补助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年出口规模、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申请银行贷款的金额、用途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表(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贷款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证);

(四)国税与地税的纳税登记证和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金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

(六)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并在贷款合同复印件上盖企业公章(留两份复印件)、归还贷款的票据、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 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第十八条 申请参展补助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参加经贸活动项目的基本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表(表二);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费用凭证的真实性由专家审定。

第二十条 使用本项资金的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管理资金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贴保费的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情况简介,购买保险项目的运作情况等);

(二)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一般贸易项目一年期内保险单及获得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此项保费资助凭证(复印件)。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参展补助和补贴保费的企业只需要上交规定材料,材料完整、真实,经联席会议通过后即可获得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有偿使用资金和贷款贴息的企业审核批准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项目调研(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分管区领导评分、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贸工局提初步意见、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公示、联审委员会主任签批、公告。

(一)评审

1、区贸工局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考察企业的资质和财务的现状,核实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对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表,见附件3);

2、区贸工局根据区财政局选定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由区财政局在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对企业的现状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初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各自进行评分后计算出的平均分做为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

3、区贸工局将拟资助企业或项目提交分管区领导评分;

4、区贸工局将部门评分、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分管区领导评分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最后得分,其中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20%、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分管区领导的分值权重为20%。

5、区贸工局将评分情况等有关资料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得分运算进行复核。经区财政局复核有误的,进行纠正或退回区贸工局重评;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由贸工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扶持标准,对项目提出资助与否和资助额度多少的初步意见,并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

6、分管区领导参考区贸工局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但分管区领导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低于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扶持的提出予以资助意见,对高于70分(含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无必要扶持的提出不予资助的意见。

分管区领导行使一票否决权时需做出特别说明。

(二)审批。

1、对同意给予资助的项目,区贸工局形成资金安排初步方案上交联审委员会审议;

2、联审委员会根据本部门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申报项目的总体判断,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3、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席会议的决策结果于联席会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呈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联席会议确定的资助项目进入公告、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企业申请的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起公告;

5、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企业或项目于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汇总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后交区财政局拨款。

第二十四条 扶持标准

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扶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可参照如下比例提出相应扶助方案:

70-74分   拟扶持金额≤70%×可资助最高额度

75-79分   拟扶持金额≤80%×可资助最高额度

80-84分   拟扶持金额≤90%×可资助最高额度

85-100分  拟扶持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申请贷款贴息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或50万元(就低不就高)。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指银行贷款时间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核算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联合审议,对暂缓或不予资助的企业,由区贸工局将有关情况反馈予申请资金的企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借用有偿资金的企业如在合同规定期内还清借款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八条 有偿资金借款期限的计算,依据合同规定的期限以财政拨款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财政专户收到还款日为止。

第二十九条 外贸企业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和其它非主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区贸工局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企业延期只允许申请一次。

第三十条 企业向区贸工局递交申请延期还款的报告,区贸工局调查属实后,由区贸工局和有关专家提出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批,若同意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但借款延期应视情况从严掌握,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延期还款的企业须收取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时间从财政拨款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满半年期后必须向区贸工局提交本企业使用资金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若企业在获得借款期间有下列情况的,不能享受借款减免资金占用费待遇。

(一)出口企业当年违反国家外贸管理有关规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倒卖进出口配额指标和其它违法行为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的;

(三)不按要求按时报送会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的;

(四)拒绝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予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联席会议审核时发现企业同时向两个(或以上)主管部门或同一个主管部门的两个(或以上)行业实施细则办理科室申请的,本专项资金当次不予资助。企业受本专项资金资助连续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扶持。

第三十四条 有偿资金的管理费用在区贸易工业局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用于项目调研及专家评审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区贸工局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配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企业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同一企业单次无偿资助达100万元(含本数)为必评项目,无偿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有偿资助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三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核算和反映,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对有偿使用的资金未经允许不按时还款或拒绝还款的,将取消乃至收回资助资金,同时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区贸易工业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外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2004]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借款申请表(略)

2、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表(略)

3、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评分标准表(略)

4、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借款合同(略)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

文化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办发〔200756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1023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市委市政府“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福田区文化产业, 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专项资助五种方式对辖区文化产业进行扶持,所需资金来源于区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是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一)区文产办职责

1、负责制定本行业企业申报项目的评分标准;

2、编制申请资助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资助方式及额度等;受理辖区企业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初审、考察及专家评审;

3、负责资助企业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4、负责协调处理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5、制定本行业专家资格条件,受理专家报名,将材料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推荐,由区财政局决定录入专家库;

(二)区相关部门职责

1、财政局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管理;负责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专家的管理;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2、审计局职责

负责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组织区监察、财政部门或代表三个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3、监察局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1、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3、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4、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四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为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各主管部门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席会议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设在区贸易工业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进行。会议审议区文产办提交的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

第五条 在福田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特区文化产业门类确定)研发、生产、经营的企业,符合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均可申请资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

第七条 资助次数的限制:

(一)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两种资助方式;

(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同一企业享受本专项资金资助不得超过三年;

(三)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已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四)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五)获得奖励(荣誉类)的企业或项目不受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限制。

(六)申请单位或项目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除外条款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项目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专项资金项目补贴资助分为两大类:一是文化产业发展基础类;二是重点发展领域的重点环节发展类。

(一)文化产业发展基础类项目补贴标准

1、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贴。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或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2、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对文化产业新兴孵化基地、教学培训基地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3、创意培育和研发项目补贴。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创意设计大赛项目、创业大赛项目、相关论坛活动给予补贴,以奖项的奖金、论坛场租和专家评审及演讲嘉宾费用补贴为主。原则上,对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二)重点领域的重点环节发展类项目补贴标准

文化产业重点领域是指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演艺、音像制作、传媒出版、网络传播、教育培训、工艺美术、现代印刷、广告策划、文化中介、数字娱乐、文化休闲等;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品牌塑造和推广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产品国际营销环节等。

1、重点领域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项目应有利于推动我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20%以内,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2、会展参展项目补贴。本市会展项目和国内外参展项目补贴。本市会展项目补贴: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按其实际租用场租费用的25%给予主承办方补贴。每届会展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国内外参展项目补贴: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按实际场租费的50%补贴给参展单位。

提出申请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

第九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贷款用途应是从事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以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并且已获得银行项目贷款。

贴息的范围是提出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贴息最高期限不超过两年,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第十条 配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由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在国家、省、市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支付了投入经费,可向区文产办申请配套资助。申请配套资助的资金比例可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资助标准申请最高为11的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重点文化企业,或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企业申报前3年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5%的,以上一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2、鼓励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

对在深圳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出版发行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出版发行单位,按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出版发行年度实际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3、企业原创开发的电影作品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等,按其首年度内实际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4、获得国际奖项和国家、省市级评奖奖励的文化企业,可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专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活动专项资助。对有利于推动我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活动,资助办法和资助标准可一事一议,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由区文产办常年受理,区文产办根据申报表格要求进行材料初审,形式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包括网络电子回执)并入库登记;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助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介绍等);

(二)填写《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申请表》;

(三)申请企业证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四)企业上两个年度(已审计)会计报表、企业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主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个年度纳税证明(累计纳税额证明)。

(六)提交区统计局出具的按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证明;

(七)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第十五条 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

第五章  资金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核批准程序:文产办调研、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分管区领导评分、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文产办提出初步意见、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联席会议审议、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公示、联审委员会主任签批、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第十七条  文产办调研

区文产办负责组织实地调研,实地调研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实地调研评价内容:资助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与实地考察情况是否相符;项目单位的综合素质、项目具体进度程度;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归属等情况。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

区文产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初审(奖励、会展参展补贴除外),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产业属性;项目的创新性;项目的可行性;目标与任务的可实现性;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按照区文产办制定的评分标准各自进行评分后计算出平均分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综合评分,同时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必要时区文产办可组织专家参与对企业现场调研。

第十九条  举办会展或参展项目补贴、奖励资助不需专家评审,也不需评分,由区文产办核实相关资料或再经有关部门确认,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提交联审委员会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  分管区领导评分

区文产办将综合调研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分情况,提交分管区领导评分。

第二十一条  区文产办将部门评分、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分管区领导评分按照分值权重(分别为20%60%20%)加权计算出最后得分。

第二十二条  区文产办将评分情况等有关资料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得分运算进行复核。经区财政局复核有误的,进行纠正或退回区文产办重评;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由区文产办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扶持标准,对项目提出资助与否和资助额度多少的初步意见,并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分管区领导根据区文产办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但分管区领导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低于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扶持的提出予以资助意见,对高于70(70)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无必要扶持的提出不予资助的意见。

分管区领导行使一票否决权时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资助标准

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得分高于或等于70分的,可参照如下比例计算资助金额:

70-80  拟资助金额≤50%×可资助最高额度

81-90  拟资助金额≤80%×可资助最高额度

91-100  拟资助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其中,可资助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本细则对应条款实际应资助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申请贷款贴息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审议

对分管区领导同意资助的项目,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连同相关申请资料经区贸工局提交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联席会议。

联审委员会根据区文产办、专家咨询委员会、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示

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席会议的决策结果于联席会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呈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联席会议确定的资助项目进入公告、拨款程序。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产办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起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告

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于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汇总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后交区财政局拨款。

第二十八条  拨款

区财政局根据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和相关资料,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核算和监督工作。完成拨款程序的所有项目资料由区贸工局汇总整理后,移交区文产办归档保管。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每年及项目完成后向区文产办递交关于资金使用及项目绩效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全部用于与申请项目有关的专项支出。企业所获得的评奖项目、文化产业会展及企业参展和品牌推广等项目补贴应冲减相关费用。

(二)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当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未作规定的,按以下范围使用:

1、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2、项目开发: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中介费用;

3、直接与项目开发有关的人员费用及其它费用。

(三)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研发和新产品、新业务的拓展支出。

(四)企业所获得的贷款贴息资助应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三十条  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文产办,经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区财政局,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奖励除外)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单次资助达100万元(含本数)为必评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区文产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与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等行为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将永久取消其参与审核资格;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照《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田区政府于2006223日颁布的《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申请表(略)

2、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项目评分表(略)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

循环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办发〔2007〕5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3日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福田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为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所需资金来源为区经济发展资金。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为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四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为资金的决策机构。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席会议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设在区贸易工业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进行,对区发改局提交的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作出决策。

第五条  扶持重点:对循环经济产品进行研发、生产、投资的企业,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生态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孵化器)和生态社区建设、重点示范工程等。

第六条  扶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奖励的对象可是个人),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完成的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科研课题,或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经评估对辖区循环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按项目(课题)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二)牵头制定循环经济行业标准、技术标准或相关规范并被正式采纳的,或本企业的循环经济类工艺或技术标准成为国际、国家、省级技术标准(或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三)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为辖区企业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或组织我区单位(家庭、个人)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行动(活动),已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并有较大影响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完成的循环经济信息咨询系统、公共技术平台、技术检测中心、研发中心等,经专业机构评估对辖区循环经济发展有引导和推动作用并获得科技信息部门认证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五)企业以循环经济为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生产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产品,且产品的推广应用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和节约型社会的建设,给予产品推广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或给予已支付的贷款利息额度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贴息。

(六)社会力量兴办的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示范社区建设项目,或在科技园区(孵化器)、产业集聚基地、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中使用节能、节水、环保技术和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或给予已支付的贷款利息额度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贴息。

(七)经营生产符合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固体废物分类回收等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产品),或采用符合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或给予已支付的贷款利息额度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贴息。

(八)辖区内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示范项目的,区政府将参照市里有关标准,按市、区1:1的比例进行配套扶持(上级政府有明确要求配套扶持比例的按其规定执行),若未规定扶持标准的,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九)区政府认定应扶持的其他循环经济项目或单位,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第八条  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辖区内循环经济企业、项目或技术发明等,区政府将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连续两年以上规范经营,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条款之一;

(五)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六)项目产品(或服务)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并能产生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第十条  对于辖区内特别重要的循环经济项目或企业,若确需给予高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的,由区发改局提出补助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并报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联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对资助次数的限制:

(一)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一种资助方式的资助;

(二)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三)同一单位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四)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单位,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五)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六)获得荣誉类奖励方式资助的单位或项目不受以上限制;

(七)申请单位或项目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除外条款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申请缘由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概(预)算书;

(五)项目涉及的专利技术证书、权威部门检测报告、实际应用成果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资质或认定证书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上一年度依法纳税证明材料;

(七)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申请奖励的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需提供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相应的电子版(光盘),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单位(项目);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项目);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单位;

(四)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和受理。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区发改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发改局按规定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认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完备,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回复或补齐补正的通知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审核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项目调研(评估)、专家评审、分管区领导评分、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发改局提初步意见、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公示、公告、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调研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款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组织区贸工、科技、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对口情况确定)的工作人员,会同区财政局从专家库抽取的相关领域的专家(3名或以上)组成联合考察小组,到申请单位和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实地调研,详细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形成考察报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四)款的项目,可以不经现场调研,由区发改局根据评分标准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款的,区发改局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项目投资概算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

区发改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计算出总平均分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综合评分。

第十九条  分管区领导评分

区发改局综合考察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分情况,提交分管区领导评分。

第二十条 计算加权平均分

区发改局按考察组、专家评审组、分管区领导的分值权重(分别为20%、60%、20%)加权计算出项目最后得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

区发改局将评分情况等有关资料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得分运算进行复核。经区财政局复核有误的,进行纠正或退回区发改局重评;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由区发改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扶持标准提出资助与否和资助额度多少的初步意见,并提交分管区领审核。

第二十二条   分管区领导审核

分管区领导参考发改局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但分管区领导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低于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扶持的提出予以资助意见,对高于70分(含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无必要扶持的提出不予资助的意见。

分管区领导行使一票否决权时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二十三条  扶持标准

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扶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标准提出扶持方案:

70-79分   拟扶持金额≤50%×可资助最高额度

80-89分   拟扶持金额≤70%×可资助最高额度

90-100分  拟扶持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其中,符合第七条(一)、(二)、(三)、(四)款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50万元;符合第七条 (五)、(六)、(七)、(八)、(九)款的,申请项目补助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或100万元(就低不就高),申请贷款贴息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对该项目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或100万元(就低不就高)。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奖励条件的,经发改局认定属实后,可以直接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审议

对分管区领导同意资助的项目,区发改局形成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连同相关申请资料交区贸工局。由区贸工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作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示

联席会议的决策结果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呈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进入公告、拨款程序。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发改局负责调查核实,经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经认定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随下一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告

已通过公示的资助项目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于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进行公告,同时把项目申报审批的相关资料移交区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二十八条 拨款

区财政局按资金拨付程序向资助单位拨款,并做好资金核算和监督工作。完成拨款程序的所有项目资料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后(需留存区财政局的原件可另行复印备份),移交区发改局归档保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受委托参与评估的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与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永久取消其参与福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按照《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相应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核算和反映,定期向区发改局报送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挪作他用,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回已发放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发改局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配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扶持项目(奖励除外)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单次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达100万元(含本数)为必评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三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发改局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按职能分工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原《福田区发展循环经济资金扶持暂行办法》(福办发[2006]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表(略)

2、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评分表(略)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

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办发〔2007〕5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3日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和《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对总部经济的扶持是指在区经济发展资金内统筹使用,专门针对辖区总部企业实施的政策性资助。扶持方式为设立奖励、纳税贡献奖励、购租房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等,所需资金来源是区经济发展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按照《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及《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了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四条  区贸工局是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负责制定辖区总部企业申请资助的条件、考察标准;受理企业申请并组织考察和初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五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是资金的决策机构。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席会议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设在区贸易工业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进行,对区贸工局提交的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在福田辖区注册的企业均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对总部经济的扶持包括:

(一)奖励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的总部企业;

(二)奖励在福田区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

(三)奖励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增幅大的总部企业;

(四)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补贴;

(五)深圳市政府对我区总部企业有关奖励和补贴的配套扶持;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的总部企业,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汇总纳税的,奖励标准可提高到15%。

第九条  已在福田的总部企业改为汇总纳税方式的,改为汇总纳税的当年按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或同比增加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总部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上年30%以上的,按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增加部分的15%奖励企业。同一年度已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九条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条奖励。

第十一条  按照深圳市《关于加快深圳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获得深圳市有关奖励和补贴的辖区企业,区政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与配套扶持。

第十二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或资产总额超过25亿元的总部企业,在福田新建设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5年内分期给予补贴;在福田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租房补贴;新购置和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第一年按管理费的50%--100%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补贴的办公用房享受补贴期内不得对外租售。已获市、区政府发放同类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细则的购租房补贴政策。享受了购租房及物业管理费补贴的企业如合乎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十一条所规定的奖励和配套扶持。

第十四条  原则上,单个总部企业享受资助总额同一年度内不超过300万元。对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辖区经济有重要贡献、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的总部企业的资助额度可经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适当放宽。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对总部经济的扶持实行企业申请制。申请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  区贸工局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根据《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并给予企业明确答复。

第十七条  提出申请的企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根据《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被认定为总部企业或被商务部、省、市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无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十一条所规定的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该企业公章,原件查验);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以及企业分税种纳税的明细情况(分税种纳税明细如无法提供的,可以由区贸工局向税务部门查询;申请第十一条配套扶持的可免交此项材料);

(四)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配套扶持的应提交企业获得市政府奖励和补贴的证明文件;

(六)其他区贸工局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购租房及物业管理费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

(三)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有关补贴的房屋房产证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

(五)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申请购房补贴需要,原件查验);

(六)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申请租房补贴需要,原件查验);

(七)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尺寸和面积的购房或租房面积示意图;

(八)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申请物业管理费补贴需要,原件查验);

(九)其他区贸工局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 对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贸工局初审——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公示——联审委员会主任签批——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第二十一条 区贸工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安排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材料与实际是否相符。

第二十二条 区贸工局根据材料初审和现场调研结果,初步形成项目资助建议。

第二十三条  区贸工局将相关资料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分管区领导提出资助与否和资助额度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分管区领导同意资助的项目,区贸工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资助内容、资助额度规定,形成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提交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联席会议。对分管区领导不同意资助的项目,分管区领导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二十五条 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席会议的决策结果于联席会议后的2个工作日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呈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联席会议确定的资助项目进入公告、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企业申请的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起公告。

第二十七条  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于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汇总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和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拨付资金并作好核算和监督工作。完成拨款程序的项目资料由区贸工局做好归档保管工作,需留存区财政局的原件可另行复印备份。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三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诚实守信。对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的单位,将取消乃至收回资助资金,同时不再将该企业列入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如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贸工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区贸工局负责做好有关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按照《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上一年度的资助项目进行分类统计,按规定上报区审计局。

第三十四条 区贸工局配合区审计局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扶持项目(奖励和配套扶持除外)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单次无偿资助达100万元(含)的为必评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不定期随时抽取方式进行考评。

第三十五条  区贸工局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贸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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