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7第5期(总第38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10-29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07-417249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第5期(总第38期)
目录
1、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私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福办发〔2007〕38号)
2、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办发〔2007〕39号)
3、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活动的通知(福办发〔2007〕40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福府办〔2007〕62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7〕63号)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私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7年7月31日)
福办发〔2007〕38号
近年来,我区各单位、各部门执行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个别单位的领导干部在执行离深请假报告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请假不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告,有的应书面请假却口头请假,有的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深,甚至发生了到境外赌博等违纪违法问题。为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深办发[2004]15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副科以上干部执行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离深请假报告形式
凡离开深圳到国内各地,时间不超过3天的,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深;时间在3天以上的,或因私前往港澳1天的(含当天往返)均应事先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深。其中出国(境)的,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须在出国(境)3天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深。
二、离深请假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区委书记外出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通过市委办公厅向市委书记请假报告,区长外出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请假报告;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等市管局级干部向区委书记请假报告;同时,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报告;副区长向区长请假报告;区政协副主席向区政协主席请假报告;区纪委常委向区纪委书记请假报告。
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区直机关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经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报区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区委书记外出不在本区,向主持区委工作的副书记请假报告;区长外出不在本区,向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请假报告。
区直机关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副职外出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区领导批准;科以下干部均按相应程序向所在单位一把手请假报告。区人大、区政协机关各部门领导外出由主持人大、政协工作的领导审批。
三、做好离深请假报告登记备案工作
请假要填写《福田区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单》(见附件),按程序审批后,正处以上干部请假单交区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副处以下干部请假单交所在单位办公室登记备案。回深后3天内,要向审批领导和登记备案部门销假。
四、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报告并经外出请假的最终审批领导批准同意(可电话请假)。
五、加强监督检查
区纪委要会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对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离深不请假报告、未经批准逾期返回的领导干部,予以严肃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出国(境)逾期不归的领导干部,按照违反有关出国(境)法律、法规处理。
六、加强责任追究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离深请假报告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执行请假报告制度的管理和监督。今后凡发生干部违反请假报告制度的,其直接领导要承担管理责任,向区纪委党廉室写出检讨。如因违纪外出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一经发现,除对其本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外,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也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问题,区纪委将一律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
附件:福田区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单(略)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
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7月30日)
福办发〔2007〕39号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的暂行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
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的暂行规定
为保持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加强我区党风廉政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金、礼物、礼券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三条 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对无法拒收的礼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礼品交由所在单位造册登记后,由单位上交区委党廉办,亦可个人直接上交到党廉办,党廉办经核实后进行登记并开具收据。
第四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不得用公款购买礼品用于赠送。公务来往中,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名义赠送的礼品,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 区直各单位、各部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之间赠送的礼品。公务来往中,外单位所赠送的有纪念意义的礼品,单位认为需保留的,报区委党廉办备案后,由本单位留存。
第六条 对已接受登记上缴的礼品,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接受的礼金、礼券一律上缴财政部门。对于上交的一些不可变现的购物卡,由财政局分发给残联或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二)贵重礼品,如黄金、珠宝制品、高级工艺品、烟酒、高级耐用品等,根据《关于成立深圳市烟草专卖品拍卖部的批复》(国烟专[1996]第13号)的精神,由财政部门委托指定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活动的通知
(2007年8月1日)
福办发〔2007〕4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各单位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考察活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有明确目的和具体内容的学习考察方案,严格禁止借学习考察之名变相旅游。
二、学习考察方案由组织单位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到多个分管领导的,由多个分管领导会签审批。各街道办事处外出学习考察,报区委专职副书记审批。学习考察方案要在活动开展之前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出境学习考察活动按外事工作方面的程序审批。
三、除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社会机构组织举办的培训、考察活动。上级单位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也要按程序审批和备案。
四、为节省开支、提高效率,考察活动可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旅行社代为安排交通、食宿等,旅行社要提供交通、食宿等活动的账务明细单。
五、境内考察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学习考察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在福田区政府网站上刊登,并择优在《福田调研》上发表,相关单位要积极将考察活动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在1个月内向市、区有关部门提交考察报告,并在有关会议上通报考察情况。
六、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规模和时间,原则上在境内的外出考察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得因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
七、因公出国考察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1]46号);
(二)因公出国(境)用汇须严格控制在经区财政局审批的用汇额度和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
(三)区领导因公出国(境)的费用在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专项预算经费中开支,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的费用在本部门经费中解决;
(四)办理报销时要出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批准书复印件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
八、区党廉办每年召开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对各单位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进行动态的分析和通报;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单位提请给予处分。
附件: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活动备案单(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年7月19日)
福府办〔2007〕62号
《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了有效处置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福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
根据我区已发和潜在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点和隐患点的分布、数量、规模、发展速度与危害程度,确定梅林街道与香蜜湖街道为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公众参与;资源整合、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第五条 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4个等级。不同的地质灾害等级对应我区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如下:
(一)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一般(Ⅳ)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较大(Ⅲ)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属于重大(Ⅱ)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特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福田区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 福田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统一协调福田区各方面资源参与各等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调查和处理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及协助调查和处理有人员伤亡的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
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规范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整合各项应急资源;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负责按照市国土与区建设部门针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点在其治理前所制定的预警和应急方案,组织预警和应急抢险;组织综合应急演习;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地质灾害的发生以及调查处理等情况。
(二) 福田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区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建设局局长、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府)办、发改局、贸工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城管局(三防办)、公安分局、安监局、建工局、应急指挥中心、福田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主任由区建设局局长担任。
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小型地质灾害;开展辖区内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辖区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地质灾害日常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并在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制定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专项预案;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专业机构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按规定向市国土房产局上报灾情;按规定提请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重点防范区的梅林、香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及负责辖区地质灾害日常工作;负责汛期、临灾前的巡查工作;建立辖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的监测网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地质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前兆和发生变化情况;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辖区内无人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开展辖区内有人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做好灾区人员的安置、疏散和灾情期值班工作;指导社区工作站开展基层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其他街道办应根据辖区地质灾害发育状况,负责制定上述的相应措施。
第八条 组织体系框架
(一)应急处置分工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区突发事件委员会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支持。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同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由区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副组长任副总指挥的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区建设局负责组织专家组,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决策依据。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执行上级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实施、指导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情确定应急行动方案,开展人员财产转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启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以下10个基本应急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区建设局、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相关单位、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工作等。
2、治安维护组。由福田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迅速组织警力对灾害发生地危险区和涉险范围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预防灾害发生后引发违法犯罪案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事件恢复过程中人员、物资安全和运输通畅等。
3、工程抢险组。由区建设局牵头,区城管、建工、水务、供电、通讯、燃气、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区义工联、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和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及医疗救治服务;开展灾害现场疫情监测、控制、消杀等卫生防疫工作。
5、信息报送组。由区委(府)办公室牵头,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实时记录灾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对灾害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发布新闻及统筹协调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7、物资保障组。由区贸工局牵头,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并根据现场指挥部或区建设局要求,组织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8、环境处理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卫生、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快速查明突发性地质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如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9、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区建设、监察、民政部门及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跟进调查灾害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10、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建设局、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参与。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组织灾后重建等。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组的参与单位。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组应根据需要,调动相关资源,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第三章 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
第九条 地质灾害的监测
(一)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建设和管理专业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指导、协助、监督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地质灾害巡查制度,有效地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连接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气象和汛情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和重点防范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要建立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制度,并要落实汛期巡查人员和值班人员的职责,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档案文件,发现险情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等单位汇报。
(三)区建设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组织专家对监测网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和指导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地区的监测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必要时协助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 预警预报
(一)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各环节中要依据自己的职责快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处置动态情况。信息报告要及时、真实、规范。属于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必须立即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尽快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二)区建设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从事地质灾害的预警研究工作,对本区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和临界特点进行研究,建立科学的预警支持系统,及时科学分析和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及有关单位报告分析结果。
(三)发现地质灾害前兆及发生灾情时,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报告险情、灾情信息。其它部门或者社区工作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转报。
(四)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及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五)区建设局要加强与气象部门、三防指挥部的联系,联合开展本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送达区应急指挥中心,提请区应急指挥中心、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准备工作。任何单位与个人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响应程序
(一)先期处置机制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的城管、民政、派出所、卫生及辖区社区工作站及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初步判定灾害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对于初步判定为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建设局报告。
(二)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当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和街道办事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将灾情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建设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区建设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
3、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灾情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赶赴现场,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等部门。
5、在应急过程中,区建设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判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情况,应立即快速作出综合分析。对确定属于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立即报告市国土房产局、区应急指挥中心,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三)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建设局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
2、区建设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建设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3、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要立即将灾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提请市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4、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
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区政府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四)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
2、区建设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批准后,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参与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提请启动《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市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区建设局应每24小时向市国土房产局报告一次,直至处置结束。
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区应急指挥中心提请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国务院、建设资源部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五)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立即向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建设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
2、区建设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批准后,由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参与国务院、省、市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3、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将灾情向省、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提请启动《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国务院、省、市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区建设局应每12小时向省、市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一次应急工作进度情况,直至处置结束。
第十二条 扩大应急
(一)因突发性地质灾害次生或者衍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二)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灾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我区相关单位、驻深部队、武警部队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三)如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灾情涉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广东省或者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省委、市委与省政府、市政府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并统一协调我区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结束
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相应级别宣布应急工作结束,并报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危险区,并予公告。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完毕后,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完毕后,区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中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完毕后,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处置的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其应急结束由当时的领导机构决定。
第五章 后期处理
第十四条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指导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和物资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按事发原因,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补偿能力的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根据事发地区自然环境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质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和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和专家组组成调查评估组。
(一) 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区政府。
(二)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保障措施。区政府及区财政局每年必须安排用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的费用。区建设局准备好保障现场抢险救灾人员自身安全用品和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的工具,制定保管制度,确保灾害发生时的紧急调用。
第十八条 区建设局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确保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专家组在现场进行灾情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为正确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供专业依据。
第十九条 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协调下,做好技术储备和保障工作,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应急信息系统,并依托科研机构、技术单位成立专家组,建立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区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直属分局组织力量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以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 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开发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将突发性地质灾害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关信息传输到市、区应急指挥中心。
第二十一条 区应急指挥中心应依据职能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对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实战能力要清楚。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区财政局要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需要。
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专业技术队伍对地质灾情预测情况安排所需的经费预算。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政府的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处置资金由灾害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预先支付,对于数额大、街道办事处无能力支付的,由区财政预先支付。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工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应急抢险工程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范区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社会动员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有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相关保障制度、社会各基层单位的作用以及动员前必要的准备工作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以及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 区建设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街道办事处亦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局要制定专项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助、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和各应急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重点防范区梅林、香蜜湖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结合辖区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予以公布。其它街道办事处亦要根据辖区地质灾害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应急处置等内容外,还要建立地质灾害防灾工作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明确值班和巡查人员、工作责任和工作内容,保证做到出现灾情能及时到位处理,执行灾情速报和汛期值班制度,发生地质灾害后要及时报告。要有详细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包括应急现场处理、警戒、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落实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险安置地点,以便及时组织疏散和安置受灾人员;预案还要明确负责抢险救灾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临时办公场所等。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必须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组织机构体系图(略)
2、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体系流程图(略)
3、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处置流程图(略)
4、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图(略)
5、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流程图(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
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7月31日)
福府办[2007]63号
福田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境外人员向福田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农业、海关、文化、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烟草专卖、酒类、盐务等承担打假工作职能的执法部门就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所作的检举、报告。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发生在福田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处罚对象,经查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被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在举报之前未被相关执法机关知晓;
(四)举报人不是负有打假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假冒方当事人、假冒伪劣产品申诉案件的投诉人。
第四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假冒商标、质量标志、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骗取打假举报奖金,严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打假举报奖金。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与执法机关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四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提供查办线索,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七条 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打假举报奖励金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对举报案件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实施,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奖励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查证属实后实施。奖励金额超过3千元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实施;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由案件的直接受理人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受理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举报案件的直接受理人交付举报奖金时,至少应有2人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须在见证人一栏签字。举报人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九条 举报人向区政府(打假办)举报的,并由区政府(打假办)组织查处且情况属实的,举报奖金在区财政部门核拨的打假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举报案件结案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须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受理机关及受理人、具体承办人、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公开或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各执法部门应建立打假办案经费的日常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秘密泄露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田区打假举报奖励办法》(福府[200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