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4第5期(总第9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03-30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06-4186797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2004第5期(总第9期)
2004年5月20日
目录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2004]34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福府办[2004]25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4]38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4]39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关于从辖区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交通协管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府办[2004]43号)
6、成立福田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
7、调整福田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28日)
福府〔2004〕34号
《深圳市福田区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要求和《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指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批准,为促进我区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再就业资金由深圳市福田区劳动局(下称区劳动局)、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下称区财政局)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在每年年终前由区劳动局负责当年资金结算和编制下一年再就业资金用款计划,经区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年度结余的再就业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再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三)利息收入;
(四)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再就业资金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托底安置补贴支出;
(二)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社会补贴(但个人应缴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三)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支出;
(四)对录用35岁以上(含35岁)户籍失业人员的各类经济组织给予安置奖励;
(五)对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六)再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支出;
(七)再就业宣传费用支出;
(八)失业人员再就业招聘会支出;
(九)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的专项设备补贴支出;
(十)经区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再就业其他方面的支出。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 在年度预算内的再就业资金支出按年度预算执行,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由区劳动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区劳动局安排再就业资金支出时,应当按照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规定以及用款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审定金额划转到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深圳市福田区再就业资金收入专户”,区劳动局应当在区会计核算中心开设“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对再就业资金的收支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再就业资金应当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人管理,年终按要求编报资金决算。
第十条 区劳动局应当每个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再就业资金的支出审批,由区再就业领导小组负责再就业资金支出的审核审批工作,具体的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支付再就业资金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一次性支付再就业资金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区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区再就业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就业工作副区长)审批;
(三)一次性支付再就业资金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含100万元)的,由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再就业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一次性支付再就业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区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区再就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如果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安置奖励和补贴,由区劳动局收回其安置奖励和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财政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如发现再就业资金使用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圳市福田区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4年3月29日)
福府办〔2004〕25号
《深圳市福田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福字〔2004〕4号),成立福田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居民就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对各相关部门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委员会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在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劳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劳动局局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劳动局就业管理科挂牌。
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召集和组织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联络和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每半年提交全区就业形势分析报告;不定期编写居民就业工作简报;统筹调剂政府资源创造的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辖区户籍居民(以下简称本区居民)就业;代表委员会对各部门及有关企业执行就业政策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四、委员会在每年的年初及年中分别举行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就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区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若有重大或紧急问题,可随时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随时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召集全体成员会议时,应向委员会办公室提议,报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召集全体成员会议。
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支持配合本区与居民就业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具体落实本部门的相关职责,要经常对本单位负责管理协调的行业或企业中适合本区居民就业的岗位进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并协助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做好优先安排本区居民的就业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劳动局
1.负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定期向委员会负责人、成员单位提交全区就业形势报告和全区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宣传和监督执行有关居民就业的各项政策法规;
4.拟定区再就业资金的预算,并负责再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
5.统筹调剂由区政府资源创造的空缺岗位,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福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本区居民就业;
6.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认定和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
7.负责协调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新增劳动人口预测制度、失业率统计制度,制定宏观就业工作规划;
8.具体实施本区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
(二)区发展计划局
1.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列入政府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
3.配合劳动部门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
4.执行《条例》规定,对区政府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批复项目申报计划立项前,要求项目单位报告新增岗位、数量和按比例就业拟吸纳本区居民就业的具体计划,并报区劳动部门备查。
(三)区教育局
1.负责落实对困难失业居民子女教育费用的减免优惠政策;
2.对全区教育系统的后勤辅助性岗位招用本区居民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福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招用本区居民;
3.负责在辖区职业学校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每年7月前,对辖区各级各类型学校中不能继续升学的毕(结)业学生情况进行综合统计汇总,并及时报告区居民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区劳动部门做好对本区新增劳动人口的预测和宏观就业工作规划。
(四)福田公安分局
1.在社会治安行业为本区失业居民安排规定比例的岗位,对于负责管理的保安公司等单位的岗位,要积极配合区劳动部门做好优先招用本区居民的工作;
2.负责打击和查处社会上出现的劳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五)区民政局
1.负责对本区符合低保条件的失业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2.把社区就业列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严格督促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3.协助各街道办事处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督促落实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本区居民。
(六)区财政局
1.负责筹集再就业资金;
2.会同区劳动部门制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审核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
3.负责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经费以及社区聘用工作人员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七)区人事局
1.会同区劳动部门负责对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安排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相关规定的落实。对申报的工勤岗位须与区劳动部门联审,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
2.配合区劳动部门对本区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优先推荐就业并提供相关的优惠服务。
(八)福田工商分局
1.根据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提供全区各类企业的基本情况;
2.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落实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失业居民在工商登记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3.设立专门窗口,为申办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辖区失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信息的咨询服务;
4.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九)福田地税征收管理分局
1.负责落实对于从事个体经济活动的失业居民以及招用失业居民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税收和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2.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十)区城管办
在规划范围内设置的报刊亭、零售摊点和城管协管员应优先安排本区居民。
(十一)区建设局
1.研究制定解决辖区困难失业居民住房问题的办法,对困难失业居民提供廉租屋优先承租权;
2.负责协调在辖区物业管理企业中落实本区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
(十二)区经贸局
要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措施,促进辖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十三)区总工会
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教育和引导员工转变就业观念,协助有关部门为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再就业援助。
(十四)福田社保分局
1.负责失业员工失业保险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2.负责失业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医疗保险费缴交工作;
3.负责失业员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
(十五)各街道办事处
1.建立和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
2.宣传、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
3.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确保“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
4.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并制定实施办法优先安置困难失业人员就业;
5.摸清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就业。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1日)
福府办〔2004〕38号
《福田区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田区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办〔2003〕80号)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福府办〔2002〕131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制度;
(二)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三)落实再就业政策;
(四)健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社区就业工作平台;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就业和再就业培训;
(六)帮助困难群体就业;
(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责任制情况。
以上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参照《福田区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表》)。
二、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4年12月初,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本单位2004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4年再就业工作总结报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
(二)核对: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点的,由自评单位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证据。
(三)核查:区再就业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实地核实。
(四)评定: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自查、核对和评定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三、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2万元。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通报撤销,并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部门,取消其当年参加区委、区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福田区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1日)
福府办〔2004〕39号
《福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深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福府〔2002〕131号),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促进本辖区户籍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辅助性岗位。
(二)政府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三)政府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市容管理等岗位。
(四)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的摊位、商铺,以及基地(市场)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五)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商铺、摊位。
(六)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老养老、社区卫生、保健、体育、文化、治安、绿化保洁等社区服务岗位。
(七)适合本辖区户籍居民就业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排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就业,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困难失业人员及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
第四条 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协调我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和招用户籍失业人员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六条 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辅助性岗位,政府或有关部门、行业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市场)的摊位、商铺及管理服务岗位,在同等符合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就业,重点安排困难失业人员就业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的,其后勤服务性岗位,也应在同等符合条件下优先招用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重点安排有就业愿望的困难失业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并由具体从事后勤社会化服务的单位负责安排。
第七条 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程序和印制《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表》。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拟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涉及到本办法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各有关用人单位,须向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和报送《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第八条 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进行审核。
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用人单位报送的《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申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同时审验申请单位提供的经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的《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凡未经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的,区财政部门应拒绝拨款。
(一)计划部门受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单位申请立项时。
(二)财政部门受理申报增加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七款岗位的单位时。
(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审批特许经营公共服务项目时。
(四)政府相关部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外招标、发包时。
第十条 涉及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同意项目立项、同意拨付财政款项或同意经营的批文,应同时抄送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涉及到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安置户籍失业人员,尤其是困难失业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情况和本年度新增岗位预测情况。
第十二条 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委托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向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公布公益性就业岗位信息。用人单位应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如确实无法招用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需有区居民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暂缺适当人选的证明,才可以招用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和困难失业人员时,劳动部门应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托底安置工资差额补贴等。
第十六条 实行公益性岗位跟踪管理制度。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信息系统,对各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公益性岗位安置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就业情况。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各用人单位招用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就业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制,确保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本办法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区劳动部门牵头协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区人事、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每年年底前,由区劳动部门牵头,会同区人事、计划、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以及政府投资等公益性岗位招用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对未按规定招用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每年对各职能部门开展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区政府,作为相关部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福田区关于从辖区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交通协管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4年4月8日)
福府办〔2004〕43号
《福田区关于从辖区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交通协管员”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关于从辖区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交通协管员”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省和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完成我区与市政府签订的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区委、区政府提出的2004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中关于加强辖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推进市政府“净畅宁”工作,促进我区的交通顺畅。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在我区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交通协管员”,工作方案如下:
一、招聘范围
具有深圳户籍(福田区户籍者优先)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退伍军人未就业人员。
二、招聘人数
根据福田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提出需招聘130名“交通协管员”(其中福田交警大队100名,口岸交警大队30名)的要求,从上述招聘人员范围中招聘。
三、招聘条件
(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从事交通协管工作;
(二)文化程度: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注:具有电脑、文秘、宣传摄影及新闻采访报导专业知识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上);
(四)身高:男性168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
(五)健康要求: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六)性别要求:福田交警大队招聘男性80名,女性20名;口岸交警大队招聘男性30名。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由区劳动局负责组织报名工作,福田交警大队和口岸交警大队协助报名工作。区劳动局负责将招聘信息在报纸、网络上向社会公布,报名地点设在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二)面试:符合报名条件的户籍失业人员需出具《户口本》、《失业员工证》、《失业人员证》等有关证件,由福田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负责,区劳动局协助对应聘对象进行面试并提出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名单,报有关领导审定。
(三)考试:由福田口岸交警大队组织考试、体能测试。
(四)政审:对面试合格人员,由福田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负责与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和派出所联系,对其政治品德及其它表现情况进行审核。
(五)体检:按照“交通协管员”的身体素质要求,由福田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组织经政审合格人员统一到区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六)培训:由福田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公示:对经审核确定招聘的人员,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其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签订聘用合同
凡被确定招聘的“交通协管员”,福田交警大队和口岸交警大队应分别与“交通协管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实行上岗前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间如发现不符合交通协管员条件,工作表现不佳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辞退。
六、工作职责
“交通协管员”其主要职责是配合交警做好维护交通秩序及安全的辅助工作,其出勤与休假接受福田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的管理和安排。
七、服装的要求
担任“交通协管员”的人员着装由福田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统一负责安排。
八、其它事宜
(一)鉴于此次招聘的130名“交通协管员”条件要求高,以在辖区范围内招聘户籍失业人员为主,不足部分由福田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提出方案。
(二)关于130名“交通协管员”各项经费的支出,由福田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向区政府呈报专题报告。
(三)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积极做好辖区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成立福田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区政府于2004年1月30日(福字〔2004〕4号)决定,成立福田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侯建潮(副区长)
副主任:黎德良(区劳动局局长)
成员:李健盛(区发展计划局局长)
朱世平(区经贸局局长)
王晓彬(区教育局局长)
卓达进(区民政局局长)
蔡传松(区财政局局长)
杨毅(区人事局局长)
陈利群(区劳动局副局长)
刘光滢(区建设局局长)
黄卓君(区城管办主任)
罗荣才(福田公安分局政委)
林穗平(福田工商分局局长)
陈庆雅(福田社保分局局长)
林伟明(福田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局长)
廖敬儒(园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钜阳(南园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
吴添禄(福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金辉(沙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波(梅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何小慧(华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延岳(香蜜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邹宣波(莲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在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开展对辖区居民就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研究讨论和决定辖区居民就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相关部门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和落实再就业政策及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辖区居民就业。区居民就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利群同志兼任。
调整福田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鉴于我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区委、区政府于2004年1月16日(福字〔2004〕10号)决定,对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成员如下:
组长:张礼铜(区长)
副组长:宋建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侯建潮(副区长)
成员:李健盛(区发展计划局局长)
卓达进(区民政局局长)
蔡传松(区财政局局长)
杨毅(区人事局局长)
黎德良(区劳动局局长)
刘灿辉(区总工会主席)
谢锦辉(团区委书记)
钟琳(区妇联主席)
林穗平(福田工商分局局长)
黄双强(福田国土分局副局长)
陈庆雅(福田社保分局局长)
林伟明(福田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局长)
蔡万勋(园岭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炳强(南园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伟民(福田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陈伟明(沙头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赖莲凤(梅林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许才华(华富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曾湘建(香蜜湖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周运昌(莲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任由黎德良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利群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