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3第3期(总第3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03-30 00:00来源 : 福田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06-4186888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3第3期(总第3期)
目录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府[2003]10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府[2003]69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招调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2003]50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府〔2003]51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府[2003]65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开展“三项收费”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府[2003]67号)
7、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办发[2003]30号)
8、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福田区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的通知(福府办[2003]20号)
9、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府办[2003]25号)
10、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区居委会建立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府办[2003]30号)
11、张礼铜同志在全区计划生育“迎检”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福办通报第15期)
福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月30日)
福府[2003]10号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已经第6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为了理顺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明确办事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审计法》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强化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审计监督体制: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执法的主体,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下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为区审计局的直属机构,内部管理为局机关的一个部门,在局领导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2、计划、财政、审计相互配合的职责:计划、财政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计划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概算的审核并报政府审批立项。
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计划立项进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100万元以上的预算或领导交办100万元以下的预算进行审计;对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由计划局和建设单位审核、把关;区审计局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决算)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工程结算按审计局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件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的依据。
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程序:
(1)审计项目计划:区审计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
(2)预算审计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四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出施工图预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意见,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标底的依据。
(3)期中跟踪审计程序: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期中实行审计,项目施工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当进行审计申报。
(4)竣工决算审计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正式竣工验收前1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审计局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局应当在收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30日内予以答复。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必须提交完整送审资料,审计机关在收到完整资料后45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4、设备、材料招投标审计: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国家计委2000年4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投标价不列入预算审计总金额。
5、委托审计的组织和管理: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如遇上大量工程审计任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并对委托项目的审计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聘请的人员工资、中介组织的服务费由审计局与财政局在部门预算中予以解决,每年对核减工程造价取得的成绩、优秀项目和个人,也由区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福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8月11日)
福府[2003]69号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福府[2003]10号)的文件精神,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100万元以上的预算(领导交办100万元以下的预算)进行审计;对100万元以下的预算审计项目,可以根据审计工作安排进行预算审计,不能安排时由区审计局提出审计建议由福田区建设工程价格管理站进行预算审计,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列入工程成本。
第二条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结算,由区审计局招标一家审计机构参加审计。
第三条 20万元以上的结(决)算项目,按《审计法》规定,区审计局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造价工程师参加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事项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投标办法按规定进行)。
第五条 区审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区建设工程价格管理站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的审计事项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区建设工程价格管理站和中介机构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审计质量,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核查。
区审计局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核实,提出审计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工程款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占各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价百分之十的工程款,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九条 聘用造价工程师审计的工资费用和委托中介机构及区建设工程价格管理站的审计费用,按《审计法》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的规定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由区审计局提出专项申请区政府给予专项拨款。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招调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31日)
福府[2003]50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招调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招调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合理开发利用福田区劳动力资源,贯彻国家就业政策,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实现福田区招调工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工是指用人单位从市外招调员工,市内招收员工和员工再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深圳市福田区常住户籍人员。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福田辖区区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招调工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促进辖区居民充分就业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优先招用本区户籍人员。
第五条 先区内,后区外,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可在本单位内部或区内调剂解决的工种(岗位),一律在本单位内部或区内调剂,区内确实调剂解决不了的,则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招调。
第六条 先重点,后一般,分类调控的原则
在招调员工指标投向上,对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列入区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专利等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以及对辖区经济增长有较大贡献的企业给予重点保证;对一般企业的招调工实行分类调控;对企业效益差、经营亏损和拖欠员工工资、下岗及失业人员较多且分流安置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企业则不安排招调工指标。
第七条 市场配置原则
凡在本市注册并符合招调工立户条件的,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可以通过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公平、公开、公正择优招调所需的各类人才。
第八条 政策性安置对象优先解决的原则
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各用人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驻军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的义务,对市、区下达的指令性安置对象,必须优先解决。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区计划、劳动部门下达,不占用接收单位市外招调工指标。
第九条 促进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按一定的比例招用福田区下岗及失业人员,以促进福田区下岗及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招调工管理
第十条 福田区劳动局是负责本区招调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劳动局根据招调工政策规定和本区实际,负责对本区招调工统筹计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招调工政策把好进人关,并接受区劳动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从区外、市外招调员工,要根据本单位工作或生产需要,严格控制用工总量,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岗位空缺申报制度,于每年底编制下年度用工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把促进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用人单位有义务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用人单位在办理市外招调工立户手续时,需与区劳动局签订《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政策性安置对象协议书》,按照3:1的比例,在指标计划年度内通过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报名、公开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招用符合空缺岗位条件的本区失业人员、政策性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区劳动局对辖区用人单位市内招调员工实行审批制,分类管理。
(一)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机构需要招用员工,凡属一般工种(岗位)增员的,应先通过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本区政策性安置对象、下岗、失业人员中公开招聘;在本区确实招聘不到合适的人员,须经区劳动局审批同意,方可面向社会招聘。
用人单位需凭劳动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区人事部门办理此类人员的纳编手续,再凭纳编卡到区劳动局办理相关的招调工手续。
(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应按照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优先聘用我区政策性安置对象、下岗失业人员,确实招聘不到合适的人员,须经区劳动部门同意,方可面向社会招聘。
(三)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需要招用员工,应通过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本区政策性安置对象、下岗失业人员中公开招聘;在本区确实招聘不到合适人员,须经区劳动局批准后,方可面向社会招聘。
(四)本辖区其他区管非公有制企业需要招用员工的实行核准制。只要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及招调工政策条件的,区劳动局核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选招本区下岗及失业人员时,不得有意提高招调工种(岗位)的要求和条件,不得拒绝招调本区下岗及失业人员。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对拒绝安排下岗失业人员或政策性安置对象的用工单位,劳动部门可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招调工业务,并通报批评。对达不到户籍居民就业比例的单位,劳动部门可停止办理该单位招调工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调工报批过程中,实行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负责制。单位申报材料没有以上人员齐全的签字,劳动部门拒绝办理有关手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招调工规定行为的,停办其招调工手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指标计划年度内,按3:1比例配置安排下岗失业人员或政策性安置对象的招调工指标投向和具体办理情况,劳动部门须在当年度报区委区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劳动部门要严格按招调工政策和规定程序审批(核准)和办理招调工手续,接受用人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发现违反招调工政策规定办理手续的,经查实后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控制工种(岗位)以市劳动局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制定的招调工职业目录为准。
第二十一条 福田区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
福府[2003]51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田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的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促进辖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要求和福田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区公益性科研项目是指由福田区科技三项经费资助的、主要以公益为目的、重在提高科技水平、推动辖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国家与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类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必须遵循“平等竞争,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管理”的原则和“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有关机构、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区公益类科研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资助经费以无偿资助为主要形式,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福田区的有关财务规定和制度。
项目年度资助总额及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在年初科技三项费用安排意见中确定。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每年初,区科技局根据当年的财政预算和辖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区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指南和申报要求,在福田区信息网和福田区科技局信息网站上公开向全辖区发布公告,以引导项目申请。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须是福田辖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单位或机关单位,不论所有制、不论隶属关系、不论行业;须具备开展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须是该领域的技术骨干,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三)项目申请单位能为项目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配套经费等支撑条件。
第七条 鼓励不同技术领域的单位联合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按照当年的申报公告认真编写项目申报书,按要求报送。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在人员和经费等条件上给予保障。
第三章 受理、评审与批准下达
第九条 项目申报书原则上先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特殊情况的也可直接送区科技局申请初审。无行业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不清晰、行业主管部门交叉或联合申报的项目也可直接向区科技局申请初审。
第十条 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的评审要把公益性、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作为重要标准,突出考察申报项目的科技、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初审、专家评审、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继续评审: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有关规定;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四)申请经费超出区公益性项目资助能力;
第十二条 初审受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按要求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公益性、真实性、科学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项目签署意见后送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是指邀请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为决策提供参考。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会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对项目比较集中的专业领域的项目评审可以委托区有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由区科技局在有关专家库中选定。专家库暂不完善的专业领域,可商同有关部门后确定。选择专家应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注意评审专家的知识覆盖面、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为体现项目评审的公开、公正、透明,项目评审应建立公开制度和旁听制度。欢迎有关单位、部门,特别是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列席旁听。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事业。
第十七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建立评审专家的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当回避本人或直系亲属为项目主要成员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十八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项目申请者可提出保密要求,参加评审的专家和有关人员均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的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评审专家组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建议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照项目资助指南,确定建议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商区计划局和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审定。区计划局和区财政局主要审查建议项目是否符合辖区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助经费是否在确定的经费总额度内。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政府的审定结果制文下达,并抄送区计划局、财政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在福田区信息网和福田区科技局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评审要求与程序、组织项目评审、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或组织评议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配合区科技局检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组织结题或组织评议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组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按要求组织申报结题或鉴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每年11月底前分别向科技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的研究工作年度总结。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主要成员、经费使用及项目主要合作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原申报渠道及时报区科技局核准。
第二十五条 区公益性科研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资料、专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在研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区科技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福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24日)
福府[2003]65号
《深圳市福田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证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直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学校,区属医院和辖区内公民,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尤其是在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这两个“双拥宣传月”活动中,要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宣传车、墙报、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开展丰富多彩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深全区人民群众对“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认识,并变成自觉行动。
第四条 继续加强军(警)民共建两个文明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五个坚持”制订计划,落实措施,巩固和发展原有共建点,开拓新的共建渠道和载体,创建文明单位。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生活用品的供应,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是靠山”的美誉。与此同时,积极想办法协助驻区部队解决一些生活上、训练上所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动员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严把兵员质量关,及时把优秀子女输送到部队,加强国防建设。各单位应动员青年积极参加民兵预备役部队,自觉履行兵役义务,为福田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健全奖励驻区部队基层建设先进连(中)队和福田籍立功、评优现役军人制度。对驻区部队每年被师级以上党委(含师级)评为先进连(中)队和标兵连(中)队的,每个连(中)队分别奖给2000元和1000元奖金,并赠送祝贺锦旗一面;对在部队服役荣立一、二、三等功和评为优秀士兵的福田籍现役军人,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和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赠送祝贺证书一本(奖励标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觉维护部队营区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
对滋扰或毁坏军事设施者,有关部门要从速从严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继续发扬福田区“无事多来往,有事多商量”的双拥精神,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妥善处理军地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地方主要领导要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侮辱殴打军人或烈军属、侵犯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军人、伤残军人、享受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补的复员、退伍军人,本区区属的影剧院、图书馆、运动场等门票一律实行半价收费;医院门诊、车站购票、理发等行业一律优先。
第十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退役义务兵及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实行指令性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区政府将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分别由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和为部队建设作出贡献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岗位、职务安排上,应给予适当照顾。对随军前有工作岗位的家属,区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就地、就近和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尽量安置好。对随军前无工作的家属,采取“先安置,后上岗”的办法给予安置,未能上岗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由区财政垫付。退出现役的城市义务兵和专业士官,由民政安置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对其劳动指标、工资额、社会保险等应予承认。对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对本人自找工作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民政安置部门应协助其办理手续。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城镇退役士兵的择业竞争能力。把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就业教育培训计划,由区安置部门组织,委托劳动部门培训,培训经费参照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标准由区财政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第十一条 劳动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与区退伍安置办公室联系,优先聘用需要安置的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企事业单位在推行劳动合同制、股份制或进行经济承包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在本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各单位以工龄为条件分配住房时,应视转业、复退军人的军龄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参加分房评分,在同等条件下,对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享受探亲假期间,其应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现役军人家属分房,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专业军士、无军籍职工,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做好接收安置工作。住房建设和生活待遇按上级规定办;治病纳入保险公费医疗,区民政局应努力做好周到 、细致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区双拥办、区民政局应按上级规定建立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拥军优属活动的启动和实施,帮助驻军和优抚对象 解决突发性的生活困难等。
拥军优属保障金的底金100万元由区财政首期拨出,以后区财政每年预算内增加10万元,优待金节余部分适当调剂。保障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二等、三等退役伤残军人,由区政府按指令性计划安置给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事业单位。没有特别理由,不得随意解聘。
第十七条 对要求上幼儿园、小学、中学的部队干部子女,教育部门要优先、就近给予安排。
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由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到区属公办学校读书,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奖学金。
第十八条 坚持每年区五套班子领导和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到辖区驻地部队“过军事日”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双拥共建活动和创建双拥模范区活动。
坚持每3年召开一次双拥工作总结表彰会制度,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使双拥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3年8月1日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开展“三项收费”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年7月25日)
福府[2003]67号
《福田区开展“三项收费”公示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田区开展“三项收费”公示工作方案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机构收费等“三项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增强收费单位和企业、群众的收费法律意识,减少乱收费的发生,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进一步优化福田区的投资发展环境,提高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粤价[2002]236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粤价[2002]366号),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79号)文件精神,结合福田区的实际,特制定“三项收费”公示的工作方案。
一、 组织工作
“三项收费”公示,由各有关单位负责做好各自收费点的收费公示工作。福田物价分局、福田区监察局等部门做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工作。
二、 公示范围
(一) 福田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 福田区属中小学校、职业学校;
(三) 福田区属医疗机构。
三、 公示内容
(一) 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算单位、收费单位监督电话、物价部门投诉电话等。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所列的内容,应事先经物价部门审核,并标示“深圳市物价局监制”字样。
(二) 区属教育收费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算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并标示“深圳市物价局监制”字样。
(三) 区属医疗机构收费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2、 医用材料价格: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
3、 药品价格: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4、 执行和完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和“药品价格清单”制度;
5、 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标价方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
四、 公示形式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各有关单位应在本单位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
(二) 教育收费
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具体形式见粤价〔2002〕366号文件,附件《广东省中小学学校收费公示专栏》)。
(三) 医疗机构收费
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医院的停车场收费,医院附属服务设施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等要按明码标价规定执行。
五、 公示实行动态管理
在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调整变动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当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及时在各种收费公示形式上相应取消或更改调整。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等。
六、 工作时间与步骤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
结合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从7月1日起至10月31日,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二) 教育收费
结合中小学秋季开学的时间,从7月1日起至8月31日,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完成区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公示。
(三) 医疗机构收费
为深入贯彻“五个一工程”明码标价示范工作,通过原有的医疗“示范点”,达到点面结合,推向深入和规范。从7月1日起至10月31日,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完成区属医疗机构收费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收费公示工作,要充分认识收费公示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一件大事,是依法行政和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主动抓紧抓实,按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此项工作。
(三)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收费单位公示工作和收费行为的督促检查,对在此次工作中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在公示后,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有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物价部门要严肃处理,监察部门要追究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 加强价格举报工作。针对提高收费透明度后,收费举报可能增多的情况,要及时核实群众举报收费行为,及时查处投诉案件,维护广大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中小学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公示专栏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田区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
福办发[2003]30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福田区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第75号令)等文件精神,在福田区建立街道一级调解组织,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福田区三级调解网络,形成“大调解”的新格局,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的
以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城市社区建设和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区稳定的需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创建福田区新型街道人民调解机构,在街道办事处一级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通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制止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福田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麦振新(区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朱穆英(区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杨少勇 林苑芬 张晓霞 陈文龙
戴海东 莫 锐 邢 杰 陈运先
张惠平 陈新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基层科,由杨少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各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司法所。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各街道办事处依托司法所,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性质仍然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设置应遵循人民性、民主性和群众性三个基本特征,体现便民利民、扎根基层的原则。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一名(一般由司法所长兼任)。调解委员会中必须有妇女委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街道辖区内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三)在本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街道司法所聘任(兼职),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报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和工作范围
(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本街道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五、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运作机制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庭,负责调解辖区内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守则、调解业务受理范围、民间纠纷处理程序、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纠纷排查等制度。
人民调解庭应当设立首席调解员一名、调解员两名、书记员一名,人民调解庭开庭必须遵循有关调解庭纪律、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书记员工作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庭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结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六、实施步骤
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时间从2003年5月13日至6月上旬)。本阶段主要向区委请示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建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和《福田区关于加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工作的实施办法》,订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匾和印章。
(二)第二阶段是试点工作阶段(时间从6月上旬至6月底)。该阶段主要选定园岭街道办事处作为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试点单位,通过试点工作摸索经验,在全区总结推广。
(三)第三阶段是全面铺开阶段(时间从7月上旬至8月底)。这一阶段主要是以试点为典范,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在全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建立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各司法所选任充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
(四)第四阶段是检查落实、巩固成果阶段(时间从9月上旬至9月底)。本阶段主要对街道人调解委员会建立的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督促落实有关组织架构、运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推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作为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街道司法所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作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确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建立起来。
(二)加强经费保障,确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业务、制度建设所需的经费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三)抓好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法制建设。
(五)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对建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好的予以表彰,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福田区司法所百分制目标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考评,以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附件:福田区关于加强 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
福田区关于加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辖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并于2003年5月12日起实施。
第一部分 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二、自愿平等原则;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书记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实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搜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调解业务受理范围
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不得受理的纠纷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民间纠纷处理程序
一、管辖
本辖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二、受理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所在地调委会报送。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调查
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开展辩论,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
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调解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首席人民调解员签字,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盖章。
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首席调解员出具“调解意见书”。
调解民间纠纷,自当事人申请日起一个月内调结。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服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平时要做到每月向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街道司法所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二、每季度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隐患,超前介入,及时化解。
三、每半年组织一次民间矛盾纠纷专项治理活动,将排查、化解、治理结合起来。
四、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庭纪律
一、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1、酗酒的人;
2、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3、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4、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随意走动;
2、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对调解庭的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6、对于违反调解庭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庭。
调解庭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主要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开庭的义务;
2、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3、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的义务;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6、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部分 奖励制度
本方案采用加减分的量化考核办法,基础分为100分,年终由街道选出若干个先进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社区居委会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分
1、有调解室;(加5分)
2、全年调解成功率达98%;(加10分)
3、调解员全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加5分)
4、被评为街道先进调解委员会;(加5分)
5、被评为区级先进调解委员会;(加10分)
6、被评为市级先进调解委员会;(加20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扣5分
1、调解员不遵守调解制度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2、未及时发现纠纷隐患,以致发生刑事案件;
3、一般民事纠纷未经两次调解无效后,而申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以双方当事人签名的调解记录为准);
4、不能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处理纠纷;
5、年初没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6、每月没有调解民事纠纷报表;
7、没有每季度总结;
8、没有年终总结;
9、没有详细记录的调解登记簿;
10、社区调委会未能及时调解,以致民事纠纷当事人越级上访到街道办事处;
11、街道、社区调委会未能及时调解,以致民事纠纷当事人越级上访到区信访办;(扣10分)
12、街道、社区调委会未能及时调解,以致民事纠纷当事人越级上访市信访办;(扣20分)
本办法由各街道司法所具体组织实施。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福田区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的通知
(2003年5月27日)
福府办[2003]20号
我区1994年实施的《福田区安全管理领导巡视制度》,为掌握辖区安全状况、开展安全隐患整治、促进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确保福田行政区域的安全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市领导要求,重新建立健全福田区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安全巡查目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目的在于创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前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关口,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掌握安全管理主动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 安全巡查形式
(一)领导的巡视
1、区五套班子领导,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巡视检查;每周利用周三基层“挂点日”,检查所在挂点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领导安全巡视检查事项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区领导对安全巡查工作的批示进行跟踪、督办。
2、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前须与区分管领导取得联系,由区分管领导带领一同进行巡视,负责督促、指导对本辖区(系统)所发现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3、区属一、二类企业及股份合作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巡视检查,并负责对所发现隐患的具体整改落实工作。安全巡视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于3天内分别报资产经营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资产经营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督促本辖区(系统)内的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4、其它各类型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原则上每周应组织一次安全巡视检查,对所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安全巡视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应随时报主管单位和所在辖区居委会安监员。
(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巡查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安全巡查队伍,巡查人员主要由街道办安监站、股份合作公司安全(防火)办工作人员及居委会安全生产专(兼)干组成。街道办事处的安全巡查以各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以小组巡查形式进行不间断、全方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小组要按照《福田区安全生产状况检查登记表》的项目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于检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在册,督促落实整改。检查情况要及时上报区安委办,区安委会将把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三、安全巡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基础设施的情况;
(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
(四)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的情况;
(五)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等。
四、安全巡查重点
(一)股份合作公司民宅改变功能开办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二)安全基础比较薄弱的“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民营企业;
(三)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四)大型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建筑群落(包括安置区、食街、商铺门店、窝棚等);
(五)巡查组认为要重点巡视检查的单位和部位。
五、安全巡查方法
安全巡查主要采取定期巡查与随机巡查相结合;联合巡查与部门(行业)巡查相结合;领导巡查与巡查队伍巡查相结合;安全巡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的方法。
六、安全巡查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巡查工作,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的落实,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跟踪督促整改。安全巡视检查和隐患整治情况于一周内报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制订相应的安全巡查制度,建立高效的安全巡查队伍,对辖区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巡查一次以上;同时,对巡查发现的隐患要经常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并认真做好检查整改记录和上报区安委办工作。
(三)领导巡查安全工作要填写《福田区安全管理领导巡视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并依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消防安全方面问题同时报辖区消防部门,以便追踪落实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各级安全管理领导的巡查情况将纳入政绩和安全履职考核范围。
(五)各街道办事处要在5月30日前建立安全巡查队伍,并将名单报区安委办。
附件:福田区安全管理领导巡查记录表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年7月15日)
福府办[2003]25号
《福田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田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城市“净畅宁”工程,努力提升现代化中心城区的环境综合质量,优化城区人居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及任务
按照市有关“净畅宁”工程的统一部署,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100天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大行动,并以此为契机,建立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解决环境卫生管理中城中村脏乱差、一条马路几把扫把、环卫设施建设滞后、待建地管理混乱、乱吐乱扔现象严重、违法乱搭建死灰复燃、基层环卫管理真空等老大难问题。全区上下一条心,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努力提升城区净化水平,全方位展现新时期、新形势下中心城区的新风采。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积极参与,广泛发动,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完成各项任务,争取实现“鹏城市容环卫杯”五连冠。
二、主要工作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拆除违法临时搭建,清理卫生死角,创新预留地、待建地管理模式。
1、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清拆小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片逐一进行拆除,争取拆除一片、清理一片、绿化一片,采取连动作业方式,3个月内基本消除辖区内乱搭建现象。
2、从区环卫所抽调人员成立环卫应急分队,对辖区范围内现存的卫生死角开展清理活动,同步监控,随时发现随时清理。
3、采取以地养地的方法,引进新的政府预留地管理模式。由区政府与投资方签订合同,暂时交由投资方管理,投资方需对预留地进行临时绿化,但可作为球场出租收益。市、区政府需要建设时则无条件终止合同。对小面积的预留地可由区政府投资植树种草,并交由专业部门进行管理。对待建地要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实行围挡管理,禁止出租或用作商业用途,否则将依法给予处罚。建筑工地要实行围挡作业,工地路口做到硬底化,并安排专人进行清扫保洁,委托专业清洁公司运输垃圾。
此项工作由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负责,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办和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二)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各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对乱摆卖、乱张贴、乱堆放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发挥基层执法队伍的力量,利用城管公安协同机制增加威慑力。
2、成立市容卫生执法队,加强环卫专项执法。区行政执法部门可委托相关环卫事业单位行使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行政处罚权,加大对门店外扫垃圾、乱倒垃圾、乱吐乱扔现象的处罚力度。以市人大重新修订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契机,在全区掀起环卫专项执法的新高潮。
此项工作由区执法局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三)加快原农村地区专业化管理步伐,彻底改变城中村脏乱差现状。
1、将城中村的清扫保洁纳入专业管理范畴,交由专业环卫单位统一进行清扫保洁,实现管理一体化,与市政道路统一标准和要求。区政府将根据每个村的具体情况每月补贴1.5至2万元,此项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各旧屋村必须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招投标和交接工作,否则,不能参加“文明村”的评比。
2、进一步落实区直属部门一对一驻点工作制度,要求各单位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城中村环境整治要与各责任单位领导的政绩直接挂钩,并作为年度考评的项目。
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办负责,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协办。
(四)坚决实行“一条马路一把扫把”,全面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制。
1、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一条(段)市政道路由一个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沿街门店(从墙脚开始)清扫保洁与市政道路清扫保洁要做到标准统一、时间统一、质量统一、责任统一。沿街门店的卫生费由区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收取并上缴区财政。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再违规收取卫生管理费。同时,对全区的清扫保洁业务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对连续三次检查未达标的队伍,要立即终止合同,重新公开招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运用市场手段提高清扫保洁质量。继续落实连续性保洁制度,对重点地区和繁华路段要实行全天候保洁。
2、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全区所有沿街门店、单位都要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重点解决门店外扫垃圾、户外堆放垃圾、箩筐装垃圾等问题。
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办负责,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办。
(五)理顺环卫体制,建立完善三级环卫管理网络。
1、成立区环卫局。对现有的环卫体制进行改革,成立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二级局),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检查评比。
2、成立街道环卫所。从区环卫系统现有在编人员中选调年富力强、熟悉业务的同志分别安排到8个街道办事处,成立街道环卫所。在不增加编制、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充实基层环卫工作管理力量,同时接受区环卫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3、建立居委会市容环境卫生监督队。每个社区居委会可在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中聘请8—10名身体健康、思想政治素质好的人员组成环境卫生义务监督队,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办、区人事局负责,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办。
(六)增加环卫投入,全面建设和改造环卫基础设施。
1、区政府将连续3年每年投资1500万元,用于建设改造辖区范围内的公厕、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屋等环卫设施。对一些旧住宅区内成为新污染源的敞口垃圾池全面进行翻新改造。在市政道路增设环卫工具房,更换果皮箱,沿街门店均推广使用脚踏密闭式垃圾桶。力争3年内使辖区内所有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卫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档次。
2、更新维修现有环卫作业车辆。强制报废破损、残旧、影响观瞻的环卫清扫和运输车辆,对垃圾清运车污水滴漏现象进行整治。
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办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各股份合作公司协办。
(七)治理河道环境卫生。
确保3年内完成福田河、新洲河治污任务。全面清除水面垃圾,严格查处向河道范围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和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违法行为。
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区城管办河道管理所协办。
三、 监督及保障
1、发动宣传攻势,动员社会力量。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层层动员,层层落实。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全方位发动宣传攻势,不断提高辖区居民的卫生意识和法律观念,引导市民自觉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积极参与创建优美环境的各项活动,使爱护环境卫生、遵守城管法律的观念深入人心。
2、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将整治工作和责任分解细化后逐项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责任人,合理安排人力、物力,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3、监督检查,跟踪落实。区环境综治办负责全区整治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区城管办增设环境卫生专线投诉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区环境综治办将对每周的检查评比情况在区政府大厅的电子宣传屏上滚动播出。区城管部门将根据市有关奖励办法对举报环境卫生脏乱差或违法行为予以奖励。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区居委会建立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年7月26日)
福府办[2003]30号
福田区民政局、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福田分局拟定的《福田区社区居委会建立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田区社区居委会建立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精神,实现国家、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建立起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实现退休人员脱离企业,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目标,落实市政府“1+11”文件精神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部署,我们建议,在全区社区居委会建立社会保障服务窗口。特制定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04年年底,在全区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覆盖每个社区、管理服务实现社会化和信息化的社会保障网络和组织业务到位的社会保障事务服务网点,企业退休人员百分之百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居委会安排场地开设社会保障服务窗口,挂 “社会保障服务窗口”牌子。区社保分局在每个社区居委会建立一个社保信息数据服务库,配置好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便于所在社区人员查询社保资料。
三、社会保障服务窗口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一)掌握所在社区退休人员和因工伤残抚恤人员的社会保障状况;(二)每年进行一次退休人员和领取工伤抚恤金人员的生存信息采集工作;(三)接收和接续退休人员的人事社保档案,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四)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及生活状况,提供失业人员享受失业救济与生活困难状况的信息;(五)退休人员死亡后,协助其家属申领丧葬费、抚恤金等善后工作;(六)提供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会保障协理员队伍。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社保部门每年给予社区居委会一万元的经费补贴(以后按每年工作量增大适当提高经费补贴)。社区居委会按照用人条件重点在失业员工中聘一名专(兼)职的社会保障协理员,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接受社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五、建立社区居委会社会保障服务窗口的经费,每年纳入社保局业务经费预算,保证经费到位。
六、工作设想。社区居委会有场地、有人选的,成熟一个建一个,争取在2003年年底,7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建立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在2004年年底,所有的社区居委会基本建完。
张礼铜同志在全区计划生育“迎检”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2003年9月27日)
福办通报(第15期)
(2003年9月23日)
同志们:
省、市200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很快就要到来。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迎检”动员大会,主要是解决认识问题。只要大家思想统一,目标一致,全力以赴把工作抓好,省、市的考核就一定能顺利过关。刚才八个街道办事处汇报了“迎检”工作开展情况,区计生局对当前计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进行了分析,礼铜区长对下一阶段的“迎检”工作作了部署,提了要求,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抓好计生“迎检”和第四季度各项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迎检”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
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在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当前我国的人口形势十分严峻,我国人力资源丰富,这固然对建设社会主义有利的一面,但人口多、增长快,也始终是我们一个沉重的负担,它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影响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从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来看,充分说明,人口问题是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省委、省政府也非常重视,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指出:“计划生育问题是社会问题,也是经济问题,同时还是政治问题”。因此,各级党组织、各有关单位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和解决人口问题。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始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
我区历年来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获得了很多荣誉,但成绩只能代表过去。计划生育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省、市的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我区能否实现深圳市第二届计划生育模范区的目标,关系到福田区的形象,关系到福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福田是充满前途和希望的地方,各项事业蒸蒸日上,我们不能因为计划生育的问题影响全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各级领导要把计生迎检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以讲政治的高度做好计划生育迎检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精力集中到迎检工作上来。衡量领导是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关键看行动。衡量标准有三条:一是主要领导有没有部署迎检工作,措施是否得力;二是遇到困难和问题有没有亲自出面解决;三是经费有没有保障。请同志们对照以上三条认真落实到位。区委、区政府换届完毕后,刚刚对各个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各个单位领导班子是不是实干,有没有战斗力,首先从这次“迎检”得到检验。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如果哪个街道办事处、哪个兼职单位或部门因为不积极抓迎检工作,导致省、市考核不过关,区委、区政府将坚决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追究一把手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该调整的调整,该免职的免职,决不心慈手软。我不希望大家在这方面出问题。
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计划生育“迎检”工作
计划生育是一项难度相当大的工作,“迎检”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严格把关。这是区委、区政府下达给你们的任务,必须完成。各兼职单位,特别是公安、工商、劳动、教育、卫生、交警、房屋租赁、民政、国土、法院要切实履行计生管理职责,确保计生工作落实。今年省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为减少“黑人黑户”,省公安厅公布了简化出生入户手续的规定,这一规定大大方便了群众,但给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难度,希望公安部门与计生部门沟通好,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共同把好计划生育关。法院在受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把计生行政案件审理好,特别在强制征收超生人员社会抚养费方面,一定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各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抓好迎检工作。这项工作,请各街道办事处要尽快落实。各股份合作公司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计划外生育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要遏制这种现象,必须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与股份分红挂钩,对超生人员扣除年终分红。物业管理单位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区计生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协调它们配合我们的工作。总之,“迎检”当头,凡有利于计划生育迎检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支持和配合。如果哪个部门、哪个单位不配合迎检工作,计生部门可以向我报告。不管是区属单位,还是市属单位,一定严肃处理。我们处理不了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受到处理为止。据计生部门反映,居住在全海花园的个别机关干部不配合计划生育工作,不给居委会计生干部上户登记计划生育信息,这些人太没有思想觉悟了。下次再有类似现象发生,可以把他的门牌号码登记起来,看看他有什么来头,可以不服从计划生育管理。总之一句话,涉及迎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不讲理由、不讲价钱,全力配合。
三、加强考核,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讲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为了加深大家的印象,我觉得很有必要把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含义说一说。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就是指在评选先进单位或个人、招工、招干、转干、提拔晋升、农转非、入党入团以及企业升级等方面,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列为一项重要考核标准,凡计划生育不合格的,予以否决。为了落实好“一票否决权”制度,今年我区要加大考核工作力度。年终对街道办事处、兼职单位和机关各单位要进行严格考核,排出名次,实行重奖重罚。区计生局要把这一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好。为了使考核结果公平公正,计生部门要加强平时检查考核的力度,像这次计生迎检,要列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考核,真正把计划生育管理好的单位和差的单位区分出来,达到激励先进、鞭挞后进的作用。按照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直至降职、撤职,使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在我区发扬光大。我不是拿“一票否决权”制度吓大家,也不希望走到那一步,主要是希望大家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
四、扎实抓好第四季度的各项工作,让市委、市政府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再过几天就是国庆节了,一年的工作就要在这三个月见分晓。各项工作进入倒计时,要认真考虑好全年任务指标的完成。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振奋精神,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为领导分忧,向市委、市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答卷。就第四季度的工作,我强调三点:一是工作立意要高。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思考工作,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民办实事,一切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依据。街道办事处要利用现有的物业去为社区服务、为群众服务,要把出租开发廊、办洗脚店的收回来。计生工作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现在要从优质服务方面寻求新理念,工作理念、工作方法要变,要体现人文关怀,以人为本。二是工作节奏要快,雷厉风行,说干就干,干一件成一件,咬紧牙关,一抓到底。计划生育“迎检”,要增强紧迫感,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进去。各项工作都要开拓创新,走出一条新路子。三是工作作风要实。只有工作实,效果才好,才能可持续发展,才能不怕检查,也不要应急措施。为此,工作要上,干部要下,领导干部要多往基层跑,近期准备再派一批干部下基层,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我们要充分依靠基层、服务基层,如计生、城管、安全生产等工作,没有基层的努力是干不好的。要多关心基层干部,为他们排忧解难。任何部门都不能截留下拨给基层的经费,这是一项纪律要求。第四季度各方面工作特别多,要抓得很紧,特别是计划生育“迎检”工作,要作为目前一段时间内的主要工作认真好抓落实。
在全区计划生育“迎检”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张礼铜
(2003年9月23日)
同志们:
刚才,8个街道的同志汇报了各自的计生“迎检”工作,区计生局转弯同志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作了分析,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部署。看到同志们对计生工作抓得比较紧,很认真,我感到很高兴、很放心。由于计生考核涉及有关部门,所以今天把全区19个计生兼职单位的主要领导也请来,希望同志们不仅要认真听,更要把任务领回去抓好落实。下面,我先就这次计生“迎检”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计生“迎检”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
按照计生统计口径,今年的计生工作基本结束,因为计生统计截止时间是9月底。那么,我们的计生工作任务完成得如何呢?从8月份省人口与计生考核办对我区沙头街道石厦社区居委会“飞行”检查情况看,虽然检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而且一些问题是带普遍性的。比如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漏卡问题,卡册登记不完整的问题等等。应该说,这次石厦社区居委会迎检工作是不错的,这个石厦社区居委会原来是一个农村居委会,过去的计生工作基础比较差,近几年通过沙头街道办抓基层、打基础,工作迎头赶上来了。这次“飞检”后,计生局的同志给我讲,如果没有办事处这几年抓基层、打基础,拿石厦过去计生工作的水平迎检,后果不堪设想。另外,仁利同志向我汇报,在这次省“飞行”检查中,沙头街道的伟明同志和计生局的领导一直亲临现场压阵指挥,组织得不错,保证了迎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干工作就要这样,基础要牢,条块结合,上下齐心,有这三条,什么样的检查,我们都不怕。
刚才,转弯同志作的全区人口与计生形势分析比较客观,比较真实地反映了我区计生工作现状。虽然今年的计生“三大率”(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政策生育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不成问题,但是其他的一些工作指标和任务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创建计生优质服务区和计生模范区的一些硬性指标还难以达到,可以说,当前全区的人口与计生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主要表现在:一是今年是实行计生综合改革后的第一年,推行现居住地管理,处于新、旧政策交替的过渡期,工作衔接上难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二是今年公安派出所入户出现重大调整,小孩入户不再需要计生证明,使计生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三是由于去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生工作正在由行政管理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为主转变,一些群众误以为计生政策放宽了、管理放松了。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对于街头出现的流动人口大肚婆一时还拿不出什么好的办法来对付,不像以前看到大肚婆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抓起来再说。正如有些计生工作的同志所说,以前没有“法”,有办法;现在有了“法”,可拿他们没办法。这种现象应该是暂时的,今后肯定是有了“法”,才能够使计生工作更好地依法管理。同时,计生工作比较特殊,也比较复杂,管理是动态的,所以在现阶段没有谁敢真正拍胸脯保证计生工作不会出问题,做到胜券在握。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
大家都知道,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具有“一票否决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具体如何重要,可能有些同志还不太了解,在这里,我感到有必要说一说。据我所知,每年年初全国两会期间,中央都要同时召开一次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中央的全体常委到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一把手参加,今年胡锦涛总书记还发表了重要讲话。近几年来,尽管广东的计生工作还处于全国的中游偏下的水平,但省委、省政府对计生工作非常重视,提出了“两个两年”(两年扭转被动局面,两年达到全国中上游水平)的计生工作目标,专门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办,直接对全省所有县(市、区)的计生工作进行考核,奖罚严厉而分明,前几年有好几个县(市、区)的党政一把手因此摘了乌纱帽。大家知道,一般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是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考核也是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可是计生工作不但市里要考核区一级,省里还要直接考核,你说计生工作重不重要?在每年初召开的全省计生工作会议上,各县(市、区)的党政一把手和计生局长都要参加,而且坐的位置是按计生工作成绩的好坏来划分的,前几年我们区坐的位置是上等座、嘉宾席,这不仅是书记、区长的光荣,而是区委、区政府的光荣,更是全区人民的光荣。希望我明年第一次参加全省的计生工作会,也能够和吕书记一起高高兴兴地坐在嘉宾席上。
今年的人口与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同去年相比,虽然在内容上有一些调整,但是考核的方式方法基本上没有变,省主要考核我区的流动人口,户籍人口的考核仍由省授权给市来考核。也就是说,我们要同时接受省、市的年终考核,同时,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和深圳市第二届计生模范区的考核也一并进行。因此,全区各级党政领导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认真对待这次计生“迎检”工作,要把“迎检”作为当前的一件头等大事来抓,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克服畏难、厌倦情绪,层层落实责任制。据计生局介绍,目前大多数街道都开了动员会,动了起来,有的还制定了“迎检”方案、应急方案,这样很好。在这里我想强调一下,开个动员会,写个方案并不难,关键是要认真抓落实,千万不可“只打雷,不下雨”,或者说“雷声大,雨点小”。各街道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帮助基层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机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下基层协助挂点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把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到“迎检”工作上来。
二、集中力量,查漏补缺,把各项工作抓紧落实好
上半年由于防治“非典”,以及计生综合改革时一些旧的制度被打破,而新的措施还未及时跟得上来等原因,使我区计生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如计划生育服务证发放缓慢,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出现“四低”(持证率低、政策生育率低、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比例低、计划外怀孕落实补救措施人数明显减少)现象。经过下半年的积极努力,各项工作都开始迎头赶上,进展不错。前几天,计生局组织了区内“飞行”检查,模拟省、市的考核检查方式方法,对各街道计生工作进行了抽查,及时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摸出了实情,也拿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从现在起,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对照《考核方案》要求,查漏补缺,抓好落实。
一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把工作做在前面。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将辖区内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摸清楚,特别是空挂户、人户分离、下岗待业、个体私营人员,要想尽一切办法搞清楚,决不放过一个疑点。对查出来的问题,要分门别类,逐个解决。对“钉子户”、“难通户”,领导要亲自出面解决,扫除障碍。要从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手,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20—49周岁)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清查,该办、验证的要督促办、验证,该查环查孕的要查环查孕,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要落实,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征收。同时,要注意讲究方式方法,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把做好工作与依法行政相统一,不要因为 “迎检”而搞得鸡飞狗跳,干扰居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要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计生管理问题比较复杂,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责,严格把关,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工作。特别是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没有各部门配合,单靠计生部门唱“独角戏”是搞不好的。今天我们把公安、工商、劳动、卫生、租赁、人事、财政等计生兼职单位一把手召集来,就是希望大家好好配合计生部门把这次“迎检”工作做好。各股份合作公司和物业管理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工作,努力在全区真正形成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要进一步加强计生基层基础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全面加强基层计生管理与服务网络建设,把工作重心真正下移到社区居委会,夯实网底工程。在“迎检”阶段,要认真核对人口信息数据资料,特别是当年的出生人口不能出现错报、漏报、瞒报;要把握好各项数据的逻辑关系,该补的资料要尽快补齐补好,不要临检时手忙脚乱,缺这少那。要加强平常孕前型管理,结合“三查一服务”(查环查孕查病和生殖保健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心中有数,把计生工作基础打牢打实。只有把基础工作做好了,就能做到不怕查、查不怕、怕不查。
三、从严要求,保障有力,确保计生考核顺利通过
今年省出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处罚非常严厉,希望大家要高度重视。对“迎检”工作要认认真真、扎扎实实,下足功夫做好工作,千万不要马虎应付、掉以轻心。省、市对我区的考核,实际上是对街道的计生工作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到哪个街道的哪个社区居委会,谁都没有先知先觉,大家都应作好接受检查的准备,不要心存侥幸。检查过关了,一切都好说。如果出了问题,谁都承担不起这个责任。为了落实好省里的文件精神,加大考核工作力度,年终区委、区政府将对街道办事处、计生兼职单位进行严格考核,实行重奖重罚。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大对“迎检”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这次“迎检”工作量大,区政府将考虑拿出一笔“迎检”专项经费来支持各街道,区计生局和财政局可订出一个方案来报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各街道也要从区下拨的全年计生经费中拿出经费,保证社区居委会能够顺利开展“迎检”工作。请各街道将下拨到各社区居委会的“迎检”经费情况报一份给区计生局,由计生局负责督查落实。这里我重申,街道办事处对区财政年度预算中的计生事业专项经费和区里一次性拨给的年终迎检补助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用到刀刃上。财政局、计生局年底对计生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作一次检查。
同志们,计生工作迎接省、市考核迫在眉睫,“迎检”工作事关全区大局。尽管当前的各项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希望同志们以大局为重,把计生“迎检”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我相信,只要我们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把工作抓紧抓实,就一定能够顺利通过省、市计生年终工作考核,“两个创建”的工作目标也一定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