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5第8期(总第23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03-13 11:48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 信息索引号 : /2006-4187722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5第8期(总第23期)
目录
1、关于印发《福田区关于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办发〔2005〕65号)
2、关于印发《福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工作措施》的通知(福办发〔2005〕66号)
3、关于印发《福田区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办发〔2005〕67号)
4、关于印发《福田区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福办发〔2005〕68号)
5、关于印发《福田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福办发〔2005〕69号)
6、关于印发《福田区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办发〔2005〕70号)
7、关于印发《福田区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办发〔2005〕71号)
8、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福办发〔2005〕72号)
9、关于印发《福田区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福办发〔2005〕73号)
10、关于印发《福田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办发〔2005〕74号)
11、关于印发《福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办发〔2005〕75号)
12、关于印发《福田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福办发〔2005〕76号)
13、关于印发《福田区干部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办发〔2005〕77号)
14、关于印发《福田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福办发〔2005〕78号)
15、关于印发《福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办发〔2005〕79号)
16、关于印发《福田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办发〔2005〕80号)
福办发〔2005〕65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关于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和市委书记李鸿忠同志9月28日在市领导干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神,区委区政府决定通过制定和实施我区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的工作方案,切实增强全区干部队伍的责任感,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力。现将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的《福田区关于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关于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深发[2005]13号文件)和市委书记李鸿忠同志9月28日在市领导干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神,推动全区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切实增强全区干部队伍的责任感,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力,现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切实加大责任落实和干部管理力度,在全区干部队伍中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体系,加强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责任落实,抓好关系福田改革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责任落实,改进干部培训、考核、监督和任用机制、完善干部奖惩和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力,为建设和谐福田效益福田和现代化中心城区,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能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科学的、层级清晰的责任体系,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的“买单制”,坚决实施“治庸计划”,消除干部履职存在的“第三种状态”,形成良好的从政环境,使全区干部队伍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责任体系更加完善,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减庸提能成效显著,工作效率显著提高,精神状态进一步振奋,责任文化和执行文化形成氛围。
二、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实施治庸计划(即1+15+N)
通过制定本方案和加强十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以及在全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各个层级建立各种体现责任、奖勤罚懒的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体系,加强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整治庸懒,提高能力,在福田建设一支有高度责任心、有能力、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特别能战斗的干部队伍。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出台《福田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若干措施》,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各项具体措施(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制定主体明确、层级清晰、操作性强的岗位责任体系。出台《福田区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制定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体系。所有工作任务必须明确责任主体、界定部门职责、提高政务透明度、实现岗位责任具体化和责任层级清晰化,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由区人事局负责)。
(三)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出台《福田区督查工作制度》,按照谁部署谁督办、谁协调谁检查的原则,把督查督办贯穿于工作落实的全过程。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单位(人员)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拒绝整改的,提请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处理。整合全区督查力量,定期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评优或整改意见(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建立信访事件限时处理责任制。出台《福田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各级对上级领导批办及上级信访部门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拖延,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对本街道、本单位的信访积案进行全面清理,限时办理完毕。对信访事件未能及时处理或处置不力,造成集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由区信访办负责)。
(五)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责任制。出台《福田区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由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负责)。
(六)健全财政资金管理责任制度。出台《福田区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不断纠正和避免财政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进一步强化部门预算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加强单位临时用款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核支出标准和范围。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做出处理和处罚(由区财政局负责)。
(七)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出台《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期、计划、实施、竣工等各阶段的工作和管理责任单位,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程序,以及报批、审批、计划下达、资金拨付和有关情况上报等期限的规定,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由区发改局负责)
(八)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出台《福田区审计监督规定》,制定长期滚动方式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逐步开展期中审计,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对区本级预算执行、政府绩效、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等,全部公开、公正、公平地对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如实反映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的整改情况。制定审计结论落实的具体办法,明确审计、监察、财政、建设等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职责和具体工作程序,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整改(由区审计局负责)。
(九)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机制。出台《福田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效能监察的措施。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建立电子监察系统,以科技手段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超时限审批、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使行政效能监督贯穿于政府公共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加强对机关和干部作风的日常监督,严厉整治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区监察局负责)。
(十)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出台《福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强化对行政过错行为的惩戒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执法处罚听证制度。同时,实施行政首长引咎辞职制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的重大责任事故,包括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公共卫生、重大项目、廉政工作、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损失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政首长负主要责任,须引咎辞职(由区监察局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重大责任倒查制度。出台《福田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发生的问题要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对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有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按照倒查制度,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区监察局负责)。
(十二)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出台《福田区干部培训暂行规定》,以岗位需要为取向、能力开发为重点,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加强干部关键才能的培训,特别要加强年轻干部的业务培训。鼓励干部制定个人继续学习计划,建立学习考核激励机制,培训结果和成效要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整合我区的干部培训资源,创新干部培训的模式和方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
(十三)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认真贯彻《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出台《福田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对全区处以下(含处级)干部实行上级考核下级,一级考核一级。坚持全面客观、民主公正、实事求是的考核原则,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对干部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年度考核、评定,依据评定等级予以相应的奖惩(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
(十四)制定能者上、庸者下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出台《福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与干部考核结果环环相扣的干部任用提拔奖惩措施。对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干部,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嘉奖、奖励或予以重用。对不抓落实、不敢落实的庸碌者,采取谈话告诫、通报批评、暂缓提拔、岗位调整、离岗培训、降职使用、辞职辞退、法纪处理等方式处理,消除干部“第三种状态”。对岗位调整后仍无改进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干部,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降职调整。对年度内受到两次以上有效投诉的干部,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处理(由区委组织部负责)。
(十五)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出台《福田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考核的对象、内容、标准、等级、方式等规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由区纪委负责)。
以上各有关责任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即“1”)的要求尽快制定详细的、操作性强的相关制度(即“15”),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下发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加强内部的制度建设(即“N”),通过实施“1+15+N”体系,切实提高我区整体的执行力。
三、制定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买单制”
为保证责任风暴和治庸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既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又有长期效应,相关的工作必须跟上。为此,要通过建立以下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全区干部队伍的责任感,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一)建立和完善区政府及部门绩效评估体系。与国家行政学院等单位合作,在我区初步建立政府及其部门的绩效评估体系,力求以量化、数字化的形式真实反映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政务活动和各类政府服务中所消耗的行政成本,并对取得的绩效进行客观评估。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全区干部都要参加《公务员法》的培训学习,并对培训结果进行严格考核,通过后才能上岗。《公务员法》实施后,依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在促使公务员履行义务和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公务员法》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三)实行部门责任法定化。根据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权责对应统一为原则,科学界定部门职责,重新制定各部门职能,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权责分离问题,消除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和管理真空现象。大力推行公共政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围绕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推出一批责任白皮书,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知情权,主动接受市民对政府责任的监督。
(四)实行责任层级清晰化和责任链接无缝化。明确和细化各层级、职级的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子系统对总系统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区分决策部门、执行部门以及监督部门的责任,明确区分部门领导和街道办事处领导的责任,明确区分“一把手”和班子领导成员的责任。岗位之间、部门之间要建立无缝责任链条。日常性的、跨部门的工作,须明确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和责任处罚,确保环环相扣,互不交叉重叠,有责必有罚,形成责任闭合环路,使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岗位之间的责任链接,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清理,拿出具体的改进措施。部门之间的责任链接,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建议,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由区委区政府指定有关领导或主办部门进行协调,拿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五)实行岗位责任具体化和全面推行工作岗位A、B角制度。以岗定责,细化每个岗位的责任,制定科学、具体、精细的职位说明书,包括岗位基本情况、基本职责、工作流程和必备的专项技能等内容,明确如何履职尽责,以及失职失责的责任代价。组织开展编制职位说明书的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区推广,形成《福田区编制职位说明书规范指引》。完善区委区政府领导成员A、B角制度,在各级领导班子、全区所有工作岗位也要全面实行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其中一位出差或休假等,由另一位代行其职责。
(六)完善区领导和区机关基层挂点制度和健全牵头部门主办负责制。按照区领导抓块(街道)、部门领导抓片(街道片区)、科室领导抓点(社区)的挂点分工,强化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挂点责任。街道、社区工作推动不力或发生重大事件、事故等问题,除街道、社区正职领导负主要责任外,挂点领导承担第二责任。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的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依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部门的法定职责进行确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区委区政府指定。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只要不属于全区性或具特别重大影响的工作,一律由分管区领导充分授权,牵头主办部门负责协调,树立牵头主办部门的权威。其他配合部门要从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树立政府整体权威出发,强化对同级部门负责的意识,自觉接受协调。
(七)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实行行政问责制。要明确责任监督的主体、对象、方式方法及重点环节和领域。依法保障群众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投诉、批评、控告、检举等权利。要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作用,同时引导广大市民自觉参与监督,及时揭露和批评不负责任的现象和行为。出了问题要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从适用对象、问责情形、问责程序、责任追究方式、复核程序等方面对问责做出规定,既问“有错”之责,又问“无为”之责,将问责贯穿于行政责任体系的每一个层级、每一个人,形成“闭环效应”,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办事推诿、敷衍塞责、失时误时、效率低下等问题。
(八)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纪、失职必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和符合程序为原则,对领导班子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的方式为主,对领导干部以谈话诫勉、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为主。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保证全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
四、时间安排和基本要求
(一)时间安排: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动员部署、健全完善责任制度、自查整改、建立长效机制等四个阶段进行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10月下旬—11月上旬)。由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干部动员大会,学习传达《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和李鸿忠同志9月28日在市领导干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神,对在我区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的工作进行总动员,增强我区提高执行力的决心和信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区干部充分认识到在新时期所要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动员大会后,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干部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加强党性宗旨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从政十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政绩观,使全区干部在思想认识上与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阶段:健全完善责任制度(11月上旬—11月底)。出台和部署我区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的总方案,制定出台我区的十五个配套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单位和岗位职责要求,对现行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责任制度等进行重新修订完善。原来没有的工作制度要建立起来,有缺漏项的要进行完善。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责任制度,除按有关规定要求不能公开外,其余一律通过福田政务网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三阶段:自查整改(11月底—12月底)。召开全区进一步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工作部署大会,认真总结检查我区第一、二阶段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对照各项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要求,对工作流程、工作效率、职能履行、责任落实、责权对等、人员配备、考核考评、内部监督等情况进行系统地自查梳理,查找责权职设定、工作绩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与问题,分析原因,并逐项提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党廉办备案。在自查整改的同时,要将今年全年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评,做好本单位的年终总结工作。
第四阶段:建立长效机制(2006年以后每年)。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作为今后每年的常规性工作任务来抓,严格执行责任制度,不断地查找存在问题,完善责任体系。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纪检(监察)、区直机关工委等部门要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联合督查小组,不定期对全区各单位、各部门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年终文明机关评比的重要依据。
(二)基本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调研,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抓好、抓细、抓实。区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要针对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实际问题,以贯彻落实“责任风暴”和“治庸计划”为有利契机,解决好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着手进行本单位的制度修订工作做到级级有指标、层层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保证领导力量到位、落实措施到位、工作责任到位。
2.强化督促检查。区委区政府督查机构要检查各部门和单位是否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要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岗位责任制,每个季度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对落实得好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对领导不得力、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不执行责任“买单制”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3.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制定全面系统、深入广泛的宣传报道计划。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在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宣传的基础上,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配合,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进展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社区宣传橱窗等媒体宣传我区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意义,特别要宣传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宣传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积极投身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制的典型经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福办发〔2005〕66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工作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充分认识《纲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一)《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行动纲领。深圳市政府结合实际,明确了五年内要完成《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认识《纲要》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紧紧围绕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立足于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现实基础,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促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为建设和谐福田、效益福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区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国有资产转让的事项,应经过专业研究、咨询、评估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应提交法律分析报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一般应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政府各部门参加。
(二)建立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国家规定保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区政府及各部门对社会实施管理所做出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决策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当为公民查询提供便利条件。区政府及各部门规章的文本实行公民自由索取制度。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政府各部门参加。
(三)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做出决策的机关发现决策不合法,或可能造成不良的经济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做出错误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区政府做出检查;因制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决策而导致国家财产、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决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参加。
(四)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区政府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对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布。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政府各部门参加。
(五)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规范和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认真落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完善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预先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制度、政府重大诉讼案件集中办理制度、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方式、途径,方便许可申请人、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建设,将能通过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以适当形式推向市场,逐步将部分专业性、技术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充分发挥社会自律管理的有效作用。完善城市建设、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职能,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教育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总商会)等单位负责。
(二)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根据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区、街道职责权限,探索社区管理的新方式。科学规范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做好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工作,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和管理真空,做到有责有权,权责一致。此项工作由区人事局(区编办)负责。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强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社区公共基础设施、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积极引入市场运作机制,探索通过行政合同、行政给付等方式,向企业、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购买服务,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服务体制。此项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参加。
(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进以服务公众为核心的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尽快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建设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行政透明度。此项工作由区信息中心负责。
(五)建立和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制订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此项工作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维稳办、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民防办、三防办、武装部等单位参加。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理顺执法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区、街两级的责任,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对于具体的行政执法任务,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担负指挥、组织、协调的职能,各相关执法队具体实施、落实,最大限度发挥基层管理单位的积极性,有效解决基层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健全执法部门联动机制。整合行政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实时沟通,资源共享、制度互补、力量互动的日常运行体系,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效果,共同快速制止各种违法行为,解决责、权、利不对等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各部门的协同执法的机制,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来制约违法抗法者,增加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在法定权限、程序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失职、不越权;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措施;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行政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执法检查;做到严格执法、透明执法、公正执法。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五)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统一执法人员执法标识;严格执行登记、听证、告知、说明等各项规定程序;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防止因程序错误而导致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现执法行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六)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细化执法标准,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并将此项工作与年终的干部考评和奖惩挂钩。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执法案卷评议考核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水平、执法技能要进行经常性培训、教育与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保持队伍的公正性、纯洁性。持续深入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集中培训和自学。要重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切实增强我区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守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遵守法定程序的观念和能力。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八)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按照主体合法、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定期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保留;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经核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要通过政府公报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的具体措施
(一)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发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严格审查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监督,配合支持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发挥政协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认真听取批评和建议。高度重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回复和落实工作。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制定机关依法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严格执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大对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不依法行政的调查处理力度,切实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法纪督察。完善“科技三项费用”、“外贸出口发展资金”和“扶持民营企业发展资金”向监察局报告备案制度。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行为,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稽查制度,推动绩效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突出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规范小额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程序。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推行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完善行政复议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强化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建议制度。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五)强化社会监督。以政务公开为载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建立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快速处理机制。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负责。
(六)完善信访制度。规范集体上访处理程序、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完善领导接访日制度,探索建立市民服务呼叫中心,保证专线电话、投诉咨询电话畅通。完善信访案件通报制度、网上投诉系统,加强信访信息和信访调研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项工作由区信访办负责。
(七)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此项工作由区司法局、民政局负责。
六、建立学法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普法实效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坚持培训、轮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特别是在国家重要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后,保证各级领导干部能够相对集中一定的时间进行系统学习,每年应当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2次以上。完善考试考核制度,将考核成绩归入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免、晋升、奖励的依据之一,对新提拔的干部在任职前进行法律知识考核。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人事局、司法局负责。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法制图片展、法律法规咨询、普法公益广告等多种多样的形式,认真抓好宪法、行政许可法、《纲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宪法至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形成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和“法制宣传进社区”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和覆盖面。此项工作由司法局负责。
七、加强领导,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调整区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纲要》及本措施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督办工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政府各部门参加。
(二)分解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有关部门要把《纲要》和本实施措施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注重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以创新的精神做好工作。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大力宣传《纲要》和实施措施。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不断加深对《纲要》的理解,提高认识。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各部门负责。
(四)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每年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年报内容要规范化,年报向社会公开,市民可以查阅和索取。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评、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政府各部门参加。
(五)建立《纲要》实施情况的督查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区监察局对贯彻实施本意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确保《纲要》及本措施的贯彻落到实处。
福办发〔2005〕67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实施区委区政府提出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大环境战略,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落实岗位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三定”方案,明确责任主体
(一)明确单位责任主体。各部门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拟定“三定”方案,着力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和管理真空的问题。抓紧时间尽快完成“三定”方案的起草申报审批工作,此项工作由区编办负责。
(二)明确个人责任主体。根据“三定”批复,各部门首先要制定与单位职能相对应的领导分工责任制,确定每项职能的具体责任人;其次要制定与内设机构职能相对应的个人岗位责任制,确定每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此项工作由各部门落实。
二、界定部门职责,推行责任白皮书制度
(一)事权下放,明确部门(街道)职能职责。街道办事处要发挥贴近基层、面向群众的地缘优势,在辖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履行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的执行职能。职能部门要发挥熟悉法规、精通业务的专业优势,履行规划、指导、监督、处罚等职能。此项工作由编办牵头调研,经区编委研究后实施。
(二)提高政务透明度,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各部门按照“三定”批复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细化的部门责任。首先在环保、城管、劳动、文化等与辖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并列入人大评议、政协民主监督及行政监察考核内容。今后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推出一批责任白皮书,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知情权,强化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促进辖区居民、社会与政府的互动。此项工作由试点单位组织,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三)引入绩效评估,建立目标责任管理体系。
1.制定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根据“三定”批复确定的职能和区委区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全年工作目标,提出质和量的要求及实现目标的具体做法,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2.制定个人岗位年度工作目标。依照部门的年度目标,根据个人所担负的职务,进行目标任务分解,制定出个人的年度岗位目标,报上级主管领导审定。
3.年中检查个人目标。在每年6月份,各部门负责人对个人年度岗位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已实现的目标和尚未达到的目标,上级主管和岗位个人要进行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分析,并针对没有按期达到的目标,提出改进措施,起到对个人岗位年度目标的监督作用。
4.年终评估个人绩效。个人按照年度绩效评估的统一安排,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写出个人年度绩效评估报告;上级主管领导根据完成目标总体情况,参照总体行为准则,客观对个人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三、完善职位说明书,实现岗位责任具体化
(一)制定职位说明书。各部门根据“三定”批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职位说明书,将单位内不同岗位的责任分解、细化、量化,做到每个岗位责权具体化、科学化。职位说明书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实施,作为干部录用、管理、考核、培训、责任追究、奖惩的基础和重要依据。以区纪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审计局、沙头街道办事处、区会计核算中心为试点单位,组织编制具体的职位说明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印发《福田区编制职位说明书规范指引》,向全区推行。此项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
(二)实施按岗培训计划。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法》的分类、分序列管理要求,以岗位需求为取向、能力开发为重点,按照职位说明书的能力要求,制定公务员培训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提高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实现从对公务员的管理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变。在职位说明书中,一方面应该针对该岗位所需要的能力要求,提出具体的培训要求和培训计划;另一方面要对该岗位的转任、提拔等提出能力建设的方向性要求。此项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
四、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实现责任层级清晰化
(一)明确内部责任层级。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根据决策责任、执行责任、监督责任等不同的责任类型的科学分类方法,明确和细化各层级、职级的责任。将“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子系统对总系统负责的内容具体化。准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行政管理各环节有关人员包括部门领导人、中层负责人、普通公务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确定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此项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措施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试行双向动态评价。以街道行政体制改革调研为基础,按照权责相称的原则,明确辖区领导与部门领导的责任。通过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辖区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实现原有职能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的单向静态责任评价到街道办事处和驻区职能部门在辖区工作开展情况的双向动态责任评价的转变。此项工作由编办牵头调研,经区编委研究后试行。
五、以事为链条,实现责任链接无缝化
(一)建立岗位责任链条。在明确部门责任和岗位责任的基础上,以事为链条,建立部门间、岗位间动态管理的无缝责任链条,明确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和责任处罚,确保环环相扣,互不交叉重叠,有责必有罚,形成责任闭合回路,使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将跨科室、跨岗位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向服务对象公布。此项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接部门责任端口。以全面落实工作为目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流程,实现责任链接无缝化。各部门除明确内部岗位之间的责任链条外,还必须对涉及本单位的跨部门的政务处理明确前后的责任端口,经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列入政府责任白皮书。
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现有的工作责任制度
(一)落实主办责任制和主管责任制。按照《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明确主办部门和主管领导对承办工作负主要责任,及对协办部门具有协调、指挥、调度权。协办部门必须配合和协助主办部门开展工作。此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全面推行工作岗位A、B角制度。在区政府各级领导班子及所有工作岗位实行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其中一位出差或休假等,由另一位代行其职责。此项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向服务对象公开。
七、严格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
(一)建立岗位责任倒查制度。出了问题要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责任制定倒查制度,对发生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倒查制度,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委政法委、区安监局、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对涉及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因应急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件分别制定责任倒查的具体办法。
(二)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和引咎辞职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追究行政首长责任。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的重大责任事故,包括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公共卫生、重大项目、廉政工作、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损失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政首长负主要责任,须引咎辞职。由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负责落实。
(三)建立公务员事前教育制度。
1.建立警醒教育制度。建立常态化警醒教育制度。各部门每年要按一定比例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警醒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良思想苗头,有针对性地进行警醒教育。
2.建立训诫制度。各部门、各单位针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处于“第三种状态”的工作人员或工作中出现轻微过错的公务员,给予训诫,促其提高认识、纠正措施,增强“过错非小事”的观念。
(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跟进市政府《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步制定我区相关实施办法,强化对行政过错行为的惩戒机制。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负责。
(五)加强监督检查。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由区人大法工委负责。
八、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实施步骤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总结、落实责任制度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全区干部大会后,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干部深入学习领会深发[2005]13号文件和李鸿忠同志讲话精神,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宗旨教育和“从政十德”教育,使全区干部充分认识在新时期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增强责任意识。同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由一把手总负责,做好本单位开展这项工作的计划和部署。
(二)自查整改总结。各部门、各单位对照现行工作管理制度,对照所承担的职责,对照岗位要求,对办事程序,履行职能、工作效率、责任落实,内部监督、考核考评等情况进行系统自查,查找在权责设定、工作规范、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和责任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系统的梳理,逐项提出整改措施,写出详实的自查报告,年底前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三)落实责任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单位和岗位职责权限,编制职位说明书,修订各项责任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分别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职位说明书、责任制度及工作流程,除按规定保密和不宜公开的外,通过福田区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福办发〔2005〕68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督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区委区政府执政能力建设,强化全区干部队伍抓落实的责任意识,有效的治“庸”防“庸”,加大抓落实的力度,努力实现我区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党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我区的贯彻落实,结合近年来我区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全区掀起“责任风暴”,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措施,提高督查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努力建设和谐福田效益福田,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督查工作内容
(一)负责本区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政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督查。
(二)负责本区贯彻落实本级党政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负责区委区政府每年工作要点的分解、立项和督查。
(四)负责上级和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区委全体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负责涉及区委区政府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要由党委、政府机关答复的有关议案、提案办理情况的督查。
(七)负责本区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和急情要事办理情况的督查。
(八)区委区政府重要调研课题的督查。
(九)围绕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落实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
三、督查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确定督查重点,形成督查合力,推动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有令必行原则。凡是党委、政府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负责,坚持做到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及时地完成各项督查任务。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敢督、敢查、敢办,特别是对复杂重大的问题,务求一查到底、水落石出。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站在全局高度思考工作,突出对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深入实际,掌握实情,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办事,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领导和上级反映情况。
(五)讲求实效原则。坚持第一时间立项督办,能当日办结的绝不过夜,能按时反馈的绝不拖延,能提前报送的绝不耽误,特件特办,急件急办,确保落实领导指示行动迅速,环节简明,既有效率又有效果。
(六)各负其责原则。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主动地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及领导的要求,提出督查的具体事项,并对督查事项进行立项、分解,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和办理要求。
(二)交办。对要求办理的督查事项,由督查部门以《领导批示转办单》、《督查通知》、《区委区政府领导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查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转给承办单位进行办理。通知中应明确主办单位、督办内容、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
(三)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承办单位要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督查事项进行全程跟踪,严格按照登记、立项、交办、承办、送审、催办、反馈等工作程序进行督办。对重要督查事项,一把手要亲自抓,确保按期办结上报。经办人员要对办理过程进行详细登记,如果出差或调离工作岗位,要及时做好衔接和交接工作,以免延误督查件的正常办理。对一时难于解决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四)催办。督查部门根据督查事项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以电话、书面或上门等形式对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办理情况进行催办,对久拖不办的,要到责任单位向责任人当面督办;对一些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事项,牵头部门要及时做好协调查办工作,协调未果的,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或区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并向区督查部门反映。
(五)审结和反馈。督查事项完成后,承办单位必须按时将有关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交办部门。承办单位的领导和部门责任人要对办结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内容包括:报告是否符合交办机关、批办领导的意图和要求,是否合乎客观事实、合乎政策法规规定;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文字表达是否清晰、有条理;文字格式是否合乎规范等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督办。
(六)严格把关。督查部门要按照事实清楚、问题解决、批示落实、结论准确、处理恰当等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和办结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对事实不清楚、问题未解决、批示不落实、结论不准确、处理不到位的要发回重办。督查部门经认真审核把关,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结材料进行综合整理,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以《督查反馈》的形式向交办机关和交办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七)归档管理。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部门和承办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的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到有案可查,以便领导、办理人员的查阅及进行年终的总结考核。
五、明确督查主体
(一)强化区委区政府督查机构的权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委区政府总的督查工作,承担全区督查工作的总任务、总责任。
(二)各部门如需对符合本制度第二部分内容的事项进行督查,可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发出督查通知。
(三)安委会、综治委等部门如需就本部门管辖的工作进行督查,可依据上级文件,作为单独的督查主体,向相关的部门发出具体业务督办件,并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督查工作措施
(一)创新督查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工作预见性,尽量把问题想在前,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同时,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做好督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
(二)完善督查机构。在街道和各部委办局一级设立专门的督查联络员,形成全区大督查的工作格局。各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党性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干部从事督查工作。
(三)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要求,做到每项督查件在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使督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四)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督查工作具体负责人(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督查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的三级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要对督查工作负总责,确保督查工作任务到人,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
(五)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采用集中与分散培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全区督查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每年的培训面达到60%左右。不断提高督查干部的业务水平,确保完成督查工作任务。
(六)实行督查事项首问责任制。督办事项如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首个接受承办督查事项的单位或部门,为督查事项的首问单位。督查事项首问单位和责任人对承办的事项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对一些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问题,要负起牵头责任,负责召集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协调,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不能互相推诿,拖拉延误;对一些经协调仍未能及时解决的问题,首问单位要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并及时向交办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情况。
(七)加强督查调研。对一些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听情况介绍、深入基层暗访、抽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调研,掌握真实、准确的第一手材料,找准问题关键,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依据。
(八)严格执行督查办结时限。接到《督查通知》的承办单位均需要按时报告办理结果。具体规定如下: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原则上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涉及到纪检、司法案件的批示件原则上一个月反馈一次办理情况直至最后办理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转来的领导批示件按规定时间反馈办理情况;急件、急事即时办理。
(九)严格责任追究。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要通过《督查通报》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拒绝整改的,提请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十)把督查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各单位要对每年完成的督查任务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年终要将有关单位完成督查工作的情况上报区考核领导小组,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经多次督查未完成任务的,不能参加督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
(十一)加大督查工作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组织开展视察巡视活动,以监督促落实,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福办发〔2005〕69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度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做好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福田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强化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权利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
福田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区信访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福田区集中处理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是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机构,区信访办是领导小组的下设信访工作机构。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有利工作、方便信访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二、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根据《信访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信访人有依法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限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是指信访问题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该对所发生的信访问题进行协调处理;“谁主管、谁负责”指同一级政府工作部门之间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解决。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就是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解决信访问题;同时,要提高信访问题的处理效率和水平,尽快就地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防止信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信访人越级上访,或者累积和激化矛盾,造成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此外,还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并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
(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工作部门要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和纠纷的产生;在执行政策中,积极主动地利用信访信息,及时反馈群众意见,纠正偏差,完善政策,避免矛盾扩大;处理矛盾和纠纷要关口前移,把工作做在事发前、把矛盾解决在事发之初、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权责一致”原则。处理和解决信访问题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问题。信访工作绩效要纳入到公务员考核体系。
三、信访工作责任要求
(一)区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突出问题;信访工作机构必须定期讨论、分析信访动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二)区委区政府负责人实行领导接访日制度,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三上午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信访量较多的单位要制定相应制度。
(三)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新提拔的副处级干部,必须到区信访办挂职锻炼三个月。
(四)超过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信访问题;上访人有过激行为或者人数超过100人时,区政府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必须在45分钟内到现场处理信访问题。
(五)区信访工作机构要制定《福田区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各街道办事处及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信访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催办、督办。每季度定期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以及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情况。
(六)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四、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一)对不按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处理信访事项的;或者处理信访问题不力,导致信访人反复上访、使矛盾激化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信访工作机构有权提请区委区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三)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区信访工作机构有权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信访工作机构有权提请区委区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区信访工作机构有权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信访工作机构有权提请区委区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以及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信访工作机构有权提请区委区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信访工作机构有权提请区委区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区信访工作机构有权提请区委区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福办发〔2005〕70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
为了积极预防和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一)本办法适用于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法,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办法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
3.非法集体罢工、罢课、罢市;
4.聚众围堵、冲击、打砸抢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重要单位;
5.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公交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6.聚众阻挠、妨碍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
7.聚众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8.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责任分工
(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应急管理体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事件处置模式,区政府、街道办、社区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承担主要职责。
1.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代表区委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本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区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会同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组织指挥一般和较大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等。
2.街道办和社区的职责是:组织排查、调解辖区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辖区内的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各类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制定预防和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演练,协助区领导指挥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2.维稳及综治部门和司法局负责组织全区各有关单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各类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积极开展警民联调,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协助区领导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3.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在相关部门或以其他方式劝离无效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指挥员的指示,强行带离或驱散围堵党政机关大门和交通要道的违法人员,切实维护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收集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的人员和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
4.劳动保障、建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排查、调处劳动和社保(市管单位除外)、城市规划建设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出现的矛盾纠纷。国土房产、经贸、环保、交通、城管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协同配合工作。发生由此类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事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赴现场协助区领导开展解释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等处置工作。
5.纪委、政法委、经贸局(金融办)、组织人事、民政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排查、调处基层干部违法违纪、涉法涉诉、金融风险、军队转业干部(市管干部除外)和复员(包括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方面的问题,司法机关和监察、经贸、武装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相关协同配合工作。发生由此四类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事件主管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赴现场协助区领导开展解释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等处置工作。
6.信访、行政复议、监察部门以及检察、审判机关,负责依法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举报、检举、控告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依法办案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7.教育、民族宗教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都要负责排查、调处各自主管工作领域内的矛盾纠纷,防止因职责不履行、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现场处置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后,所属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事情发生后迅速报告区总值班室和维稳及综治办,并在30分钟内上报事件的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式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事态严重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应立即上报区总值班室和维稳及综治办领导,并可直接向区主要领导报告。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群体性事件信息,由区总值班室和信访办负责。向市维稳及综治办报送群体性事件信息,由区维稳及综治办负责。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属街道办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辖区内力量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公安部门要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封锁、隔离、管制措施;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向上级机关报告事发现场的动态信息;
5.对属于市属单位的要及时向市有关单位反映和报告。
(三)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辖区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报告后,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评估确定事件级别。如属一般、较大事件,应迅速向区有关领导报告。区有关领导应迅速赶到现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辖区力量进行处置;如属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应迅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请求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四)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区、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相机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五)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公安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协助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等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有关问题,争取教育大多数群众,孤立少数为首分子。
2.实施现场警戒、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
3.必要时依法对现场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搜查,查验其证件,收缴其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
4.播发通告,责令违法聚集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现场。
5.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对下列人员依法采取驱散、拘留等相应的强制措施;超过规定时间仍然滞留现场,围堵党政机关和交通要道的人员;进行打、砸、抢、烧或群体性械斗的人员;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骨干分子。
6.依法使用录音、摄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
(六)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
(七)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和干部参与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交警部门应实施交通管制,分流过往车辆和行人,为处置工作提供交通保障。
(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当需要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进行有组织疏散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交警部门配合,调度一定数量的公交客车提供交通保障。
(三)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区卫生急救部门要积极配合,调集一定数量的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在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提供医疗救护保障。
(四)区财政部门要为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六、新闻报道
(一)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道,要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的指导思想,坚持有利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问题妥善解决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群体性事件原则上不公开报道。对个别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为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需本市媒体公开报道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报告,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尤其是境外媒体的采访。
七、责任追究
(一)依照《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对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工作机构薄弱、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而对事关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或重大事件失察,使排查情况漏报、迟报、误报、不报,并因此造成集体上访、闹事、罢工、罢课、集会、游行、集体越级上访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不及时处理,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个人及其主管单位,区里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人数在200人以上、影响恶劣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发生被中央或省主管部门点名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核查属实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将对其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黄牌警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以颠覆党和政府的领导、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的或带有明显政治倾向的邪教组织活动、恐怖活动以及其他非法活动,24小时内没有制止或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2.发生20人以上赴京集体上访的,或发生20人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赴京集体上访事件;
3.发生人数在200人以上、影响恶劣的越级集体上访事件,且被中央或省主管部门点名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越级集体上访事件;
4.发生以各种形式堵路、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
5.由于调处不力等原因,导致因同一不稳定问题重复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6.对本单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有意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
7.对综治委黄牌警告决定拒不整改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区维稳及综治办认为需要提请否决的。
(二)本实施办法由区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办发〔2005〕71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不断纠正和避免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管理及责任追究的范围:财政收入的组织入库、国库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财政资金支出使用过程中的预算编制、临时请款、资金支出审批和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等。
第三条 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违规违法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如对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采取消极怠收、缓收而未能及时组织入库的,除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外,还要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外资金等。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如不按收支两条线有关管理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的行为。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能与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编制财政资金的支出预算或支出计划,包括部门预算、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其他资金的支出计划等。
第七条 在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或突发性的事项,可考虑安排临时用款。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申请程序》进行申请;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项目、故意做大经费预算、夸大支出规模、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三)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没有专款专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资金预决算时,存在“虚增、虚减收入或支出,故意预留专项工作硬缺口,以申请临时请款”等行为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核减该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指标(在上年基数上核减10%),并不予追加临时请款。年度临时请款累计超过5宗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批预算、支出计划和拨付资金。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部门预算及其他资金支出计划在区委区政府规定的时限内编制完成。在所需资料齐全情况下,计划外请款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
(二)部门预算资金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工资统发资金在收到人事局核准的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核拨;计划外请款资金在收到区政府同意拨付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
(三)纳入部门预算的预算外资金,于每月10日前拨付;医院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在该资金缴入财政专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比例返拨。
(四)按照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资料,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竣工决算批复。
(五)对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中央、省、市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用款计划或区委区政府决定核拨财政资金;
(三)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核拨国库款项、基建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基建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基建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基建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市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使用和监督,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资金支付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及监督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依照有关行政规定处罚、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办发〔2005〕72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福田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级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有:
1.业务和办公用房的购置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总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办公用房装饰工程等;
3.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大宗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辖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辖区道路、给排水、供配电、城管、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辖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公共绿化、治安监控、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等项目。
(五)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产业化项目。
(六)区政府决定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条 区级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主要来源于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区政府通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将上述资金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区监察、财政、建设、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二)坚持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建设,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杜绝超概算、超规模、超工期的“三超”工程;
(三)坚持量入为出,同时考虑建设单位建设能力,综合平衡后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
(四)坚持公共财政投资方向,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五)坚持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厉行节约;
(六)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依次为项目前期、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3个阶段。其中项目前期阶段的主要工作依次为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为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审、施工(供货)和监理单位招标、组织施工等;项目竣工阶段的主要工作为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和产权登记等。
第七条 区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
区财政投资比例不足50%(不含50%)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对其管理另有规定或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第八条 区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事项的审批,按《区政府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和项目总概算审批制度。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后,提出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区政府申请立项。立项申请经区发改局审查并提出意见、区政府批准后,项目即予立项。区发改局应就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事项批复项目提出单位和建设单位。
(二)项目提出单位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区发改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名称及主要建设内容;
4.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7.其他事项。
(四)区发改局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审批材料后,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政府审批,经区发改局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必要时,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建议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其它说明材料。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概况;
2.资源条件及外部协作条件评价;
3.建设规模、标准与功能;
4.建设地址的选择;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工程和主要设备方案选择;
7.环境影响评价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8.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动安全、卫生防疫与消防设施;
9.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10.项目建设周期和进度安排;
11.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12.投资估算及融资方案;
13.财务评价、国民经济及社会评价;
14.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和管理模式;
15. 研究结论与建议。
(四)区发改局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审批材料后,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五)投资匡算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或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直接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批。
(一)项目立项并通过可行性研究审批后(不需审批可行性研究的项目除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并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区政府审批,经区发改局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即为该项目的建设规模。
(三)项目初步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设计建设面积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面积的10%(含10%),依据初步设计编制的项目总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含10%)。
不需审批可行性研究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应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匡算进行。
(四)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国有家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要求,满足项目总概算编审的需要。
(五)区政府对项目建设标准有规定或决定的,项目设计应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和决定执行。如区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和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等。
(六)项目初步设计涉及规划、国土、消防、环保等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区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七)根据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已经区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再报区政府审批。
(八)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等;
3.其它说明材料。
(九)区发改局在收到项目初步设计申请审批材料后,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材料齐全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总概算审批。
(一)项目初步设计通过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区政府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总概算并报区政府审批。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即为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三)项目总概算由区发改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核准。如有必要,区发改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协助审核,审核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总概算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要求,采用区发改局要求的格式。
(五)项目总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含10%);不需审批可行性研究的项目,项目总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投资匡算;否则,应调整初步设计以满足上述限额。
(六)项目总概算应包含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有:
1.项目前期费用,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勘探费用、初步设计费用、项目总概算编审费用等;
2.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费用;
3.设备(业务和办公用房)购置费用;
4.项目建设其它费用,包括施工图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质检费用、安全费用、审图费用等;
5.不可预见费。
(七)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等;
3.项目总概算文件和电子文档;
4.区发改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八)区发改局在收到项目总概算申请审核材料后,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材料齐全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业务和办公用房的购置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并对拟购房屋进行评估和设备多方询价、确定购置方案后,可直接编制项目总概算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应由上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交区发改局统一申报。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计划,是为具体政府投资项目某一年度建设需要作出的资金安排。按照项目所处的建设阶段,分为项目前期计划、新开工计划和续建计划3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是为当年全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作出的资金安排,由具体项目计划、专项计划和机动计划3部分组成。
具体项目计划是指在年度计划编制时、已具备计划下达条件且必须于当年实施项目的项目计划。
专项计划是对在年度计划编制时、尚不符合计划下达条件、但又必须于当年实施的项目,按投资方向归类、按类预留的建设资金。待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工作、项目符合计划下达条件后,再下达项目计划予以落实。
机动计划是为在年度计划编制时、未及预料的项目而预留的资金。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是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分批下达的使用专项计划资金的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区发改局在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组织区属各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区政府各项工作的要求和区财政负担能力,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当年资金需求,分别向区政府申报项目前期、新开工和续建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下达项目计划。
区发改局在收到项目计划申请审核材料后,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材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前期计划。
(一)项目前期计划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下达项目前期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议书已经区政府批准。
2.项目前期工作方案已确定。
3.项目必须于当年开展前期工作。
4.项目前期工作所需资金和当年资金需求已核实。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前期计划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阐述项目建议书审批情况、当年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需求等。
2.项目前期工作方案,主要阐述项目建议书审批情况、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进度安排、资金需求和当年实际资金需求等。
3.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
4.区发改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项目前期计划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需要按年度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新开工计划。
(一)项目新开工计划安排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单位首年实施项目建设工作。
(二)下达项目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已经区政府批准。
2.项目建设方案已确定。
3.项目必须于当年开工建设。
4.项目当年资金需求已核实。
5.涉及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已落实。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新开工计划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阐述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审批情况、项目当年资金需求等。
2.项目建设方案,主要阐述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工作的组织、进度安排等。
3.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总概算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
5.涉及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书、用地红线图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
6.已下达的项目前期计划复印件。
7.区发改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续建计划。
(一)项目续建计划安排的资金,用于跨年度建设项目于项目开工后次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项目建设工作。
(二)下达项目续建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新开工计划已下达。
2.项目必须于当年继续建设。
3.项目当年资金需求已核实。
(三)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续建计划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阐述项目当前建设进度、历年已安排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和当年资金需求等。
2.项目新开工计划和历年续建计划复印件。
3.区发改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计划的完成负主要责任。
(一)项目前期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等工作并报区政府审批。待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经区政府投资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申报项目新开工计划。
(二)项目新开工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审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标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待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图预算审定、施工和监理单位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
(三)跨年度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需要申报续建计划。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应遵循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城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报区发改局和区统计局。
第三十条 项目施工图预算应依据施工图设计编制,并由建设单位报区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采购事项,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任务和设备、货物的采购等,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项采购均应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凭合同和有关材料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具体支付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订。
区财政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区发改局。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制度,严格按项目建设需要和计划要求使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预算、结算、决算审计,以及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处理,由区审计局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审计监督条例》)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区审计局可根据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审计监督办法。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意见,应抄送区发改局。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以增减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
确因地质、水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由项目建设单位核定设计变更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后,按《审计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经区审计局审核、区发改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涉及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事项的,须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计变更须按《审计监督条例》的要求及时报区审计局备案。
设计变更的审核办法,由区审计局另行制订。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设计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阐述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设计变更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等。
(二)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
(三)因设计变更造成的项目总投资调整方案。
(四)涉及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事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五)其它说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发生时由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共同确认,涉及设计单位的,须设计单位一同确认。现场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核定现场签证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按《审计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经区审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现场签证须按《审计监督条例》的要求报区审计局备案。
现场签证的审核办法,由区审计局另行制订。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设计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阐述现场签证的原因和责任、现场签证的内容和现场签证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等。
(二)现场签证文件。
(三)因现场签证造成的项目总投资调整方案。
(四)其它说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建筑工务局组织建设。区建筑工务局根据需要可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可实行代建制,具体代建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在专项计划中预留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后,申报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为进一步推动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区政府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每年选择一批重大项目,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协调力度,确保重大项目按期完成。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方案由区发改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后30日内,向区财政局办理财务决算。
区财政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情况函告区发改局。
第四十四条 财务决算后的结余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上缴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应每年度末将结余资金回收情况函告区发改局。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财政决算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区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简便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为进一步缩短项目建议书和前期计划审批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可将项目前期计划申请与项目建议书一并报区政府审批,区发改局可就项目建议书和前期计划一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相关工作时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七条 为进一步缩短项目总概算和新开工计划审批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可将项目新开工计划申请与项目总概算一并报区政府审批,区发改局可就项目总概算和新开工计划一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相关工作时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八条 对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办公用房装饰和维修工程、业务和办公用房购置、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其项目审批和计划安排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公用房装饰和维修工程。
符合区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所规定的开展装修工程条件、需对所用办公用房进行装饰和维修的单位,经单位分管区领导同意,可直接聘请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待装饰和维修方案和项目总概算(包括施工图预算、设计费、监理费等)确定后,向区政府申报项目总概算和项目新开工计划。
(二) 业务和办公用房购置项目。
符合区业务和办公用房购置条件、需购置业务和办公用房的单位,经单位分管区领导同意,可直接寻找房源,在对拟购房屋进行评估,商定购房价格,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发改局下达新开工计划。
(三)大宗设备购置项目。
根据工作需要,需采购大宗设备的单位,经单位分管区领导同意,可直接向多家供应商询价,合理确定购置价格,提出购置预算后,报区政府申请下达新开工计划。
(四)上述项目的实施和竣工管理,包括采购、资金拨付、审计等事项,仍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区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和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区审计局依据《审计监督条例》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区建设局、环保局、城管办、安监局、监察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如有违反,必须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下达投资计划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咨询机构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审核进行咨询时弄虚作假或者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区政府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福办发〔2005〕73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审计监督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公共资产的使用安全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福田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区审计局下设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为区审计局的直属机构,内部管理为局机关的一个部门,在审计局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
(二)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三)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四)本级政府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分别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由被审计单位登记注册地或者主要资产所在地的审计机关管辖。
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上一年度财政收支审计,以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纠正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利用区本级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100万元以上的预算或领导交办100万元以下的预算进行审计;对100万元以下的预算审计项目,可以根据审计工作安排进行,不能安排时由区审计局委托福田区建设工程价格管理站进行预算审计,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列入工程成本。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结算,由审计局招标一家审计机构参加审计。
20万元以上的结(决)算项目,按《审计法》规定,审计局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造价工程师参加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事项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价格站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的审计事项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价格站和中介机构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审计质量,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核查。
审计局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核实,提出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书和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 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书,应当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以及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实施,其调查核实结果报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主要负责人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的绩效审计工作。
本规章所称的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在履行职责时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应当根据效率、效益、效能、环境和成本,采取纵向和横向方法进行定量和定性的比较分析,并作出审计判断。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进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绩效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概算审批文件、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定标文件;
(三)建筑设计合同、施工图、建设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
(四)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五)与绩效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规章、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项目可行性、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向本级政府提交绩效审计结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政府进行投资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的基础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改进,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章 国有企业组织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三)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的情况;
(三)或有资产情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七)内部控制规章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情况;
(二)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情况;
(三)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向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的国有资产年度运营报告,应当经本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七章 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八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财务报告;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相关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资料;
(五)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资料;
(六)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查询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或者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被调查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九章 审计公告、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纸质传媒和区政府信息网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 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四)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 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但财政财务收支、政府投资项目及专项审计报告须报请区政府批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绩效审计报告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公告,所有审计结果需经区政府同意后,以审计公告形式通过福田政务网或纸质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落实“买单制”,切实做好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区政府要成立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局,由监察局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其他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本级各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区别情况依法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行为的,由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五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章未作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责、权限、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行为,健全责任体系,加强执行力建设,制定《福田区审计局责任追究制度》与本规章同日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规章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办发〔2005〕74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区人民政府所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实行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建立制度规范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主要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二)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三)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四)总结、宣传和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九条 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做出决定,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是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是否做到办事公开;
(三)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四)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五)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七)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与方法
第十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 根据区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由监察机关业务部门填写《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提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项。
重大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后,应当填写《监察机关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备案表》,分别报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第十三条 对已经立项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检查方案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方案变更,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对行政效能投诉,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重要、复杂的投诉,由监察机关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转由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转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应当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不宜转原件的,采用转摘。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复监察机关。
行政效能投诉的调查事项和办理方式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效能投诉,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事项时,应组织两人以上的检查组或调查组。检查组或调查组在检查或调查时应出示工作函和工作证。
监察机关可以聘请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或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发出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九条 监察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存在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检查或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四)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作出重要监察决定或提出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必要时,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文件资料有保密要求的,监察机关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调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发出《监察通知书》,责令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停止该行为。
发出《监察通知书》应当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福田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办发〔2005〕75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增强全区干部队伍的责任感,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目的要求
(一)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要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干部学习会、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专题讨论,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办法》,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对《办法》各项规定的认识,了解、熟悉操作程序,使《办法》在机关中深入普及,做到人人皆知。
(二)加深理解,防止违规。各单位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是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加强行政管理、维护行政秩序、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过错的重大举措;《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遵纪守法,不得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作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掌握并严格遵守《办法》的有关规定,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搞好建章立制,把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执行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符合受理的条件、办理的程序、行使职权的范围、完成的时限、费用标准及依据、委托中介机构或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的权限、公开办理结果的要求、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协调及本部门事项完成后移交其他部门的时限等。
(二)建立、完善行政征收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政征收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行政征收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实施征收的依据、项目、标准、程序、范围、时限、开具合法收据或专用票据的规定,须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的要求,征收款上交的程序,告知被征收单位或个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三)建立、完善行政检查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政检查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行政检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实施的程序和法定权限、须出示有效证件的规定,行政检查工作人员的职责,保障被检查对象合法权限的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四)建立、完善行政处罚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行政处罚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实施处罚的执法资格,处罚的种类、制度、程序,对暂扣财物妥善保管的规定,保障公民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规定,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禁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法的规定;组织听证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五)建立、完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实施的程序,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滞留财产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的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六)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受理和进行复议的程序,复议申请的转送,工作人员的职责,其他有关规定。
(七)建立、完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来文、来电、来函的签收、登记、审核和提出拟办意见,呈送领导审批的时限,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办理事情,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不宜由本单位办理事项,首问责任制的规定,公文移送的规定,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归档和保密的规定,对外发文的文号、格式、文字及盖印的要求;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程序,对外发文的时限,印签使用管理的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三、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程序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 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立福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礼铜(区长)
副组长:侯建潮(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
周树凯(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蔡铨毅(区委常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杜 玲(常务副区长)
成 员:麦振新(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何建佳(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 毅(区人事局局长)
谷廷兰(区司法局局长)
季必平(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 杰(区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区监察局。区直各局以上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也要相应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监察室或办公室(秘书科)。以上机构建立后,需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工作职责、回避制度和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以及申诉的程序和要求。
(二) 认真受理行政过错方面的问题。各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要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投诉联系电话。发现有《办法》第49条列举的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不受理的理由。要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有案不办、压案不报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区监察局设立行政过错责任投诉信箱。投诉电话:82918333—1310,82918545。
(三)按管理权限办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科级及其以下的工作人员发生行政过错的,一般由本单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要报区纪委(监察局)处理。处级干部发生的行政过错责任或由其负领导责任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区纪委(监察局)直接办理。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案件,由区纪委(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5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采取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部署实施行政管理。不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部署实施管理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四)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五)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
(七)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八)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
(九)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十)防范、整治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的;
(十一)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三)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四)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十五)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
(十六)其他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或者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
(二)不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不执行岗位替换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遇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作出决定的;
(七)对于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机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裁决,擅作决定的;
(八)按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
(九)对于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的;
(十)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行政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
(十一)保管文件、档案不善,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或者丢失、泄密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者管理公章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在执行公务中不依照规定的礼仪要求,言行举止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十五)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办理个人事务的;
(十六)其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依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
(四)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不予说明解释的;
(五)将禁止公开的信息擅自公开的;
(六)执行公务不按规定出示证件、不表明主体资格身份的;
(七)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赔偿、补偿等申请,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八)对行政复议申请、信访投诉不予受理,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告知当事人事实认定情况和处罚、强制的依据及内容的;
(十)回复信访投诉调查处理情况,不告知事实认定情况、处理结果及相应依据的;
(十一)未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的;
(十二)首次承办发现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十三)符合听证条件,未依法告知的;
(十四)在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的;
(十五)不依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六)不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
(十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四)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时,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六)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审批的;
(十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十二)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十三)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特定服务的;
(十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十五)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
(十六)其他违反审批工作规定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时限实施征收的;
(三)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四)不开具合法专用票据的;
(五)应当实施征收而不予征收的;
(六)其他违反征收工作规定的。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八)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合法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赔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应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的;
(三)不按规定核定赔偿标准的;
(四)作出赔偿决定后,未依法责令应当承担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
(五)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赔偿工作规定的。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的补偿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虚报或虚核土地面积、地面上盖物面积和青苗数量及规格的;
(三)不按规定核定补偿标准的;
(四)应予补偿,逾期不予补偿的;
(五)不按协议要求支付补偿款的;
(六)其他违反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二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分工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六)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采取其他追究方式。
第三十条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评先处理,并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严重过错,按照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按照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一)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三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
(三)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因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三十七条 聘任人员犯一般过错的,给予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处理;三次犯一般过错,或者犯严重过错或特别严重过错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
第四十二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第四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行监察机关统一组织实施、政府部门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全市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区监察机关负责本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处理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过错投诉;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
(四)研究政府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政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由领导成员和专门负责纪检、监察、法制、人事工作的人员组成。没有纪检、监察、法制、人事专职人员的,由各部门视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组成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投诉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办事机构应当设在本部门的纪检、监察或者法制工作机构。没有纪检、监察或者法制工作机构的,设在本部门办公室。
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区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市监察机关报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六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九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规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予以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或市领导批示、交办工作而两次就同一事项发出催办通知书的;
(七)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要求调查处理的;
(八)新闻媒体披露有行政失当情形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调查的。
第五十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实名检举、投诉、控告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十一条 决定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人员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五十二条 检举人、投诉人、控告人对行政机关的不受理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监察机关提出。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收到检举、投诉、控告后,可以直接受理或者责成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
对行政首长的检举、投诉、控告,应当由同级监察机关办理。
涉及行政处分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调查行政过错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期间发现行政过错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五十五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者有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六条 上级机关、其他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检举、控告、投诉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行政过错责任人过错事实的认定、责任性质、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五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办发〔2005〕76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倒查,指对区内出现的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有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倒查必须坚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倒查主体和倒查对象
第五条 成立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委书记、区长任组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纪委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分管或联系政法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及有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依法治区办、区监察局、区人事局等六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倒查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倒查工作的实施。
倒查办设在区纪委监察局,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兼任倒查办主任。
第七条 倒查办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 倒查对象是指对辖区内出现的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负有责任的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其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
倒查对象及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倒查办的工作,并应当全力配合倒查工作。
第三章 倒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责任倒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维稳和综治方面:
1.发生以颠覆党和政府的领导、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的或带有明显政治倾向的邪教组织活动、恐怖活动以及其他非法活动,24小时内没有制止或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2.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造成较大、重大、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在管辖范围内,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或者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4.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5.对上访处置不当,发生20人以上赴京集体上访的,或发生20人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赴京集体上访事件,或发生人数在200人以上、影响恶劣的越级集体上访事件;
6.在管辖范围内,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或处置不当,导致发生堵塞交通干道,造成严重影响的;
7.由于调处不力等原因,导致因同一不稳定问题重复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8.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涉外案件、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安全管理方面:
1.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3.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4.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及施工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其他事故的。
在维稳及综治和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被中央、省、市及其主管部门点名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人大质询或政协评议反映的问题,应当列入倒查范围。
第四章 倒查程序
第十条 责任倒查主要有启动、调查、处理、整改、复查五个环节:
(一)启动。发现有上述倒查范围的问题,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倒查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单位及人员,正式发函视为倒查程序启动。
(二)调查。倒查程序启动后,倒查办可以从区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有关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和支持。调查结束后立即向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
(三)处理。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处理结果应当在全区予以书面通报。
(四)整改。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整改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五)复查。倒查对象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倒查办应当组织复查。
异议期间不停止处理意见的执行。
整改期满后,倒查办应当组织检查整改情况。
复查结束后,倒查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复查结论。复查结果通过后,视为责任倒查程序终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根据倒查对象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自应担负的职责,区别不同情况,依照其主观过错、事件性质、情节、后果,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属集体决定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研究的视情况负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并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依照规定作出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倒查中发现有触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级主管部门给出处理意见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办理。
第十四条 受责任追究的个人及所在单位、单位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本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倒查机制或实施办法,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办发〔2005〕77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干部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干部培训暂行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干部培训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我区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道德素质、职业素质、技能素质及其他素质,从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使庸者不庸、能者更能,以适应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对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
第三条 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岗位需要为取向、能力开发为重点,以宗旨教育为根本,促进干部由追求职务向追求知识、从追求文凭向追求能力的转变。
第四条 实行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干部个人培训档案。每年年度考核前,处级干部填写《福田区处级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单》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后归入个人档案,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填写《福田区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个人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单》由本单位审核后归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区组织人事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福田区干部个人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单》进行抽查,对于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二、培训对象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培训对象为我区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干部。
第六条 干部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脱产培训(含干部自选培训,下同)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长期达不到培训时间要求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五年脱产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三个月。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批准的脱产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时同等待遇。
三、培训类型与内容
第九条 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离岗培训四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干部的就职前培训。培训对象是新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的干部。
(二)任职培训是对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能力资格培训。培训对象是拟晋升领导职务的中青年后备干部和晋升职务后在试用期内的领导干部。
(三)专业知识培训是对干部进行的创新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是所有干部。
(四)离岗培训是对符合离岗但尚未达到辞退条件干部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条 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任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根据职务级别和部门工作要求,侧重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工作规律,研究领导艺术,提高职业素质和领导水平。
(三)专业知识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要,侧重学习新的知识,掌握现代工作技能,研究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离岗培训侧重干部的勤政与廉政、权利与义务、纪律与操守、现代管理知识与技能及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培训:
(一)在岗期间,干部个人应当主动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单位也应根据岗位需要,鼓励并督促善政之德较好,善政之才较弱的,或年轻的干部参加专业知识培训;
(二)对于年轻的后备干部、学历较高的年轻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的干部,可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选送参加高等院校培训、境外培训及国内先进地区进行跟班学习;单位的业务骨干,各单位也要有针对性地为其制定个人继续学习计划;
(三)离岗培训的人员,单位必须严格督促其参加离岗培训,并将其参加培训的学习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汇报组织人事部门;
(四)新晋升领导职务干部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任职培训,无故不参加的,不予正式任职;
(五)机关新录(聘)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初任培训的,无故不参加的,不予办理转正任职。
确因特殊情况在任职或转正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任职或转正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第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干部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具体负责全区处级干部和区党群系统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人事局具体负责区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干部培训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校、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召集,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五、培训基地
第十五条 区委党校(区培训中心)是区各类各级干部的综合培训基地。区委党校(区培训中心)应充分发挥综合培训基地的作用,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委托的干部培训任务,在教师选聘、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改革等方面发挥牵头和协调的作用。
要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要努力建立适应不同培训类型需要的相对稳定的课程体系,要严格对学员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生活环境。
六、培训经费
第十六条 组织调训经费,在区财政局拨付的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干部预支自选培训学费,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凭《深圳市干部自选培训申请表》、交款收据和培训合格证向所在单位报销学费。参加外语类自选培训的,报销学费的80%,参加其他自选培训的,学时数在40个学时内的,报销学费的100%,超出部分学费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干部的大学第二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在职进修。干部经所在单位同意不脱产自修,取得学历(学位)后,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所在单位应给予报销学费的50%。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田区处级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单
2.福田区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个人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单
3.福田区干部个人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单填写说明
福办发〔2005〕78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工作,加强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全面客观、民主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上级考核下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坚持注重工作实绩、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体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处级及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全区处级公务员和党群系统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区人事局负责组织政府系统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及工作水平。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廉洁自律、守纪守法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评优比例为占考核总人数的15%。
第三章 处级干部的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主测评。由本单位组织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的民主测评会议,分管区领导和区委组织部考核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对象作个人述职后(处级非领导干部不作述职,只提供述职报告),单位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参加评分(区检察院、区法院由副科领导职务以上干部参加,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办及街道由全体机关公务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评分人员根据考核对象德(满分20分)、能(满分15分)、勤(满分15分)、绩(满分30分)、廉(满分20分)五个方面的表现分别打分(满分100分),评分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现场密封签字后,报送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反馈评分结果。
(二)单位正职根据副职和本单位其他处级干部的现实表现及民主测评分数等情况,按照考核等次“评优”的比例,对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填写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鉴定表》上,报区委组织部。
(三)分管区领导根据分管单位处级干部的现实表现、考核等次“评优”比例以及区委组织部反馈的考核情况,评定分管单位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
第九条 分管区领导按如下程序评定分管单位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
(一)街道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区长评定,并报区委书记审核;街道副职及其他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由街道正职评定后报送区委组织部。
(二)区党群工作部门(不含区领导兼职的部门)处级干部(含区纪委副书记)的考核等次,由分管区委副书记评定。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区直属单位(不含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分管副区长评定,报区长审核;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区委政法委书记评定。
(四)区人大、区政协机关内设部门处级干部的考核:正职分别由分管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区政协副主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副职及其他处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最后分别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区政协主席按评优比例评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考核等次由区委组织部征求区纪委(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计生局等单位意见并召开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
(一)年度培训累计时间少于5天的;
(二)民主测评分数低于60分的;
(三)有其它不宜评为优秀等次情况的。
第十二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有严重问题并正在审查处理之中的;
(三)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工作出现失误,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
(四)具有其他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行为的。
第四章 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科级以下干部的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述职。由单位分管领导召集分管科室人员召开年度考核述职会议,科级以下人员作个人述职,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负责人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填写在《干部年度考核鉴定表》上。
(二)群众推优。由本单位组织全体人员会议,按评优比例,无记名投票推选科级以下干部中获优秀等次的人员。
(三)考核等次确定。本单位领导班子根据科级以下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和群众推优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科级以下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况者,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况者,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五章 考核激励与约束
第十五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离岗培训;考核不称职的,依法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作辞退处理。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在考核工作中出现的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起施行。
附件:1.福田区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分表
2.福田区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情况表
福办发〔2005〕79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任用条件和资格
(一)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二)任用的干部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正、副处级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2.提任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3.提任非领导职务,晋升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三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四年以上。
4.晋升副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45周岁、50周岁以下。
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晋升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
(三)破格提拔的,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2.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
3.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
4.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人员;
5.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的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
6.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7.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年轻优秀后备干部。
三、任用程序
(一) 正、副处级干部的任用
区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区委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区委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将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一般得票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少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后,组织部发布考察预告,组织对任用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全面考察,并征求分管区领导和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区委书记办公会酝酿,酝酿后提交区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中,街道正职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名,区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街道正职人选的任免,由区委组织部在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书面征求区委委员的意见,获得区委委员过半数赞成意见的人选,提请区委常委会投票表决。
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区纪委副书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选,报请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区政府组成人员,区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选,由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法律程序推荐或提名给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决定。
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由组织部长或者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情况,组织部干部科科长做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区委组织部部长和分管副书记审核后,区委书记签发。区委组织部根据会议纪要拟出任免职文件。
(二) 正、副科级干部的任用
由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组织本单位人员对任用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全面考察,确定任用人员后,向组织人事部门呈报任免材料(包括单位请示、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拟任免干部基本情况表、职数情况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按福田区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以上人员的任用,均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四、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附件:1.区委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2.区委组织部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3.区人事局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4.区委委托有关部门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附件1
区委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区纪委副书记、常委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区委政法委书记、副书记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区政协办公室及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区委各部部长、副部长
区直属机关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区法院机关党委、区检察院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区委党校校长、副校长
区总工会主席、副主席
团区委书记、副书记
区妇联主席、副主席
区总商会会长、副会长
区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
区文联主席
区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两院政治处主任
区人大常委会委员
区委组织员
区纪委纪检员
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区党群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区政协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区法院、区检察院调研员、副调研员
区各基层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区政府各局局长、副局长
区政府各办主任、副主任
区政府各部门调研员、副调研员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
区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
附件2
区委组织部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区党群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区政协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区法院、区检察院内设(下设)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庭长、副庭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区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区检察院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各街道工会、妇联主席、副主席,团工委书记、副书记
各街道办事处内设(下设)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所长、副所长,站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办的党群工作室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副主任
附件3
区人事局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区政府各部门内设(下设)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队长、副队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区属事业单位内设(下设)机构的部长、副部长,正、副科级干部
区公安分局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附件4
区委委托有关部门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一、区委委托区教育局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区属各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其中,校长任命由区教育局任前报区人事局备案,副校长任后备案。
二、区委委托区卫生局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区卫生系统各医院院长、副院长,各站站长、副站长,各所所长、副所长、疾病控制中心主任、副主任,区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其中,正职任命由区卫生局任前报区人事局备案,副职任后备案。
福办发〔2005〕80号
关于印发《福田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 委 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深发[1999]4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福发[2003]39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推动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深入开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责任考核的对象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责任考核的内容
(一)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情况。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规定,以及抓落实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了工作规划和目标,分解,明确责任和任务,责任到人,完成时限,加强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情况。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4.完成本年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任务和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做好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6.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任务情况。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牵头和负责单位履行职责、完成所分工任务的情况。牵头和责任单位按要求及时上报责任分工工作报告、总结的情况。
8.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1.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组织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任务情况,完成所分工和分管业务范围、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情况。
2.抓分管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法规情况。
4.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情况,以及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三、责任考核的标准
(一)领导班子
领导班子考核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1.好:(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注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2)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区委《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3)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4)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敢抓敢管,依法领导、组织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显著。
2.较好:(1)比较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2)比较重视源头治理工作,能够落实《实施意见》;(3)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比较严格;(4)能够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比较明显。
3.一般:(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了一定的位置,工作虽有计划、有部署,但检查落实不够;(2)源头治理工作缺乏深度和力度,落实《实施意见》不积极、不主动;(3)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一般化;(4)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查处不够有力;(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不够明显。
4.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差”。(1)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责任制流于形式;(2)治本措施和《实施意见》不落实;(3)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4)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满意。
(二)领导干部考核的等级
领导干部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四个等次。
1.优秀:(1)认真履行中央和省、市、区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部署安排,有检查考核;(2)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3)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及时报告,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4)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2.称职:(1)较好履行中央和省、市、区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比较重视;(2)对分管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廉洁从政规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能予以教育和制止;(3)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查处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4)无违反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比较严格。
3.基本称职:(1)能够履行中央和省、市、区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基本完成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年度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2)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工作不够重视,措施不够得力;(3)对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查处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态度不够明朗,支持不够有力;(4)能够遵守党纪国法,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够严格。
4.不称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不称职”。(1)不履行中央和省、市、区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抓不管;(2)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甚至阻挠、干扰调查;(3)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问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知情不管,甚至包庇、纵容。
四、责任考核的方式
(一)区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两次检查、考核。上半年被考核单位书面汇报或会议汇报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年底,区责任制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与年度公务员考核同步进行责任制的测评考核。
(二)被考核单位和领导干部写出年度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书面报告和个人自查报告。
(三)被考核单位考核等级的评定,由日常工作考核(见附件1)、群众测评(见附件2)、分管领导测评(同附件2)等三部分组成。其中,日常工作考核占60%,群众测评占30%,分管领导测评占10%。对领导干部考核等级的评定由群众测评,分管领导测评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群众测评占80%,分管领导测评占20%。
领导班子“好”的等级及领导干部“优秀”的等级数量原则上以得分高低为序,按15%的比例确定。
(四)考核小组向区责任制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区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区通报。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力、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完成不好、群众评价不高,被评为“差”或“不称职”的,按《深圳市福田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三)对责任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单独形成书面材料,报区纪委按规定程序处理。
本暂行办法适用各基层党(工)委,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 1.福田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考核表
2.福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