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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2期(总第105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9-18 10:46来源 : 本网 信息索引号 : /2019-7577587


  《政府公报》第二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福府〔2019〕19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福府〔2019〕25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府规〔2019〕2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府规〔2019〕3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规〔2019〕1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9〕2号)    

  7、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福府办规〔2019〕3号)    

  8、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9〕4号)    

  9、政策解读

  9.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9.2、《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9.3、《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9.4、《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9.5、《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政策解读    

  9.6、《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9.7、《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9年7月8日)

  福府〔2019〕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七届三十五次党组(扩大)会议和区政府七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为深圳“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贡献福田力量!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高效便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对区长负责,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并受区长委托完成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外出离深期间,由常务副区长根据区长安排代行区长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安排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构建和完善现代产业政策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决策和部署,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全力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福田。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认真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必要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丰富民主决策形式,提高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八条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重大投资计划、政府全口径预算、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大决策,须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经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合法性论证。

  涉及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专业研究、咨询、评估机构的论证评估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做好应对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健全意见办理反馈机制。

  各责任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区发展改革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列入年度计划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经审议通过后按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有关办法实施项目管理和审批下达政府投资资金。

  未列入当年区政府投资计划,但确属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上级布置的有时限要求当年内必须启动的项目,以及其他突发性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应急工程需经区住房建设局认定,抢险救灾工程需经区三防指挥部认定,经认定为应急工程或抢险救灾的建设(使用)单位可向区政府申请部分建设资金。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区审计局报结(决)算审计,审计结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局下达项目结(决)算计划,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对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作出调整或增减项目等,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期中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对区属单位重大项目的引进,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凡政府序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编制增减,职能配置、调整,须经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同意后,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涉及政府管理事项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的设立要从严控制和把关,由牵头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报区长批准。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涉及到临时人员编制和经费的,应由区委编办审批。承担的事项完成后,相应的临时机构应及时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须向分管区领导报告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提拔任用调配科室负责人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二)对数额较大的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处理;

  (三)对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添置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组织区各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年度内不再追加区各部门预算经费指标。各部门每年向区财政局上报本部门预算方案前,应事先征求分管区领导的意见。

  年初预算安排的统筹预留专项支出项目,对于支出政策和标准清晰的项目,区政府不再审批,由区财政局根据政策和标准据实安排;对于还需批准实施方案或开支标准后方能安排的项目,待区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或开支标准后,由区财政局对经费进行审核,报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后予以安排。

  年初预算安排的机动经费(财政预算准备金和财政预备费),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需临时追加事项,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5万元(含)以下的事项由区财政局局长审批;

  (二)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事项由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

  (三)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事项由区长审批;

  (四)50万元以上的事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区财政局年终须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书面说明当年审批资金情况。

  在灾害、疫情等突发情况及其他应急支出事项发生时,由区长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安排资金,事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补报。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应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在区政府公报上发布。

  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备案管理,定期清理已发布规范性文件,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决定、命令的已生效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应依法主动予以修改、废止、撤销。

  第二十九条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服务机制改革,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暨“一门式、一网式、一窗式”政府服务模式,加快厘清审批与监管关系,推行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着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服务事项进一步下沉到街道和社区,推行审批服务事项“即来即办”和政务服务全区“通办通取”模式,进一步提高现场办结率。

  第三十条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加强执法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府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三十二条 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能边界,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区放权改革,推进政府职能、机构、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继续转变政府职能,理清各部门责任事权,明确条块职能分工。

  第三十三条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强化主办责任制和协办责任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督促工作任务的完成;出现意见分歧的,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确实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对协调事项涉及的部门,无论是否属于分管范围,副区长均可直接进行协调或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协调;分管副区长之间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协调;经过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报请区政府决定。协办部门应主动承担协办责任,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共同推进工作任务的完成。

  各部门应建立不同层级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或按区督查室、重大项目指挥部的具体时间要求,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抓落实的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优化完善市、区重点工作督查软件平台建设,提高督查督办效率。区督查室要组织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如实向相关区领导报告。承办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督查机制,严格按照督查通知的要求和工作时限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并按时、保质做好反馈。区政府将督查督办结果作为区政府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绩效观念,健全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各工作部门要切实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形成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单位负责所公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实行区政府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区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全口径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市、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的办理情况纳入区年终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继续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对立案受理的信访件,区信访局要及时组织办理,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办理情况,区信访局要跟踪到底,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和领导班子工作例会制度。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决策部署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副书记、党组成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精神和重大决策;

  (二)讨论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研究重大改革事项;

  (五)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

  (六)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七)听取研究审计、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八)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要求,研究抓好区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以及需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区政府党组书记认为应当由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区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还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须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区委的重要决定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研究区政府系统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区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区长工作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主持,研究或协调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由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例会由区长主持,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长助理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信息,通报区政府有关工作情况;

  (二)协调工作,确定区政府重要工作的落实主体及责任;

  (三)提出建议,研究讨论区政府重要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报区长(党组书记)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党组副书记)批准确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未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区政府办公室不得受理:

  (一)必须调研到位、意见成熟,必要时要开展决策评估、制定详细方案;

  (二)必须事先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做到充分沟通、协调一致;

  (三)必须事前请示,严禁“先斩后奏”;

  (四)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一并报送文件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相关部门或社会征求意见情况及区司法局审查意见。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系统凡需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请区委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要求提前形成重大议题酝酿方案,提交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再履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程序,并以区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区委常委会。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的,须提前向区长(党组书记)请假;如对议题安排有不同意见或建议的,应在会前提出。

  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需由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指定的列席人员如请假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向区长(党组书记)报告。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的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此前本单位不同的意见,须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领导班子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长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会议牵头单位负责,会议文件和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参会人员。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领导班子工作例会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例会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印发。区长工作会议纪要由会议牵头单位起草,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以上纪要均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以及领导班子工作例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抓紧办理、及时反馈,不必等会议纪要印发;对会议明确提出要督办的重大事项,由区督查室负责催办、督查,要从会议结束之日起即开始计算督办时限,并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六十条 区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区实施办法,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以各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区政府各部门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大型会议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

  未经规定程序报批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限制参加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经费。除重大会议外,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区政府的工作汇报会,主办单位要在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区领导政务活动安排的同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党组织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党组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党组织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党组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向区政府报告工作,按规定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须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党组织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党组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办理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党组织报请以区政府、区政府党组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主办部门要注明该文件的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要注明依据和理由。

  非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的上行文需经分管(联系)单位或其党组织审核并以其名义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党组。

  第六十二条 报区政府、区政府党组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区政府党组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党组书记)审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公文,须先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审核意见;涉及临时性请款的公文,须先由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十三条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其中: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发出的请示、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以及涉及有关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区长签发。

  (二)向区委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区长签发。

  (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区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

  (四)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区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区长签发。

  (六)经区政府工作会议议定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主持会议的区领导签发。

  (七)属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一般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的有关会议纪要可以落实推动工作的,一般不得要求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普发公文;对没有具体议定事项的会议,不发会议纪要;须经区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区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 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签发。其中:

  (一)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向区委或其他上级单位及其党组织发出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有关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发文,属于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内容涉及其他区政府领导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区政府领导会签,并报党组书记签发。

  (三)经区政府党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党组名义行文的,由党组书记或受其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四)属部门党组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党组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党组联合发文,一般不得要求区政府党组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党组有关会议纪要可以落实推动工作的,一般不得要求区政府党组或区政府办公室普发公文;对没有具体议定事项的会议,不发会议纪要;部门提请区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议题或问题,须以部门党组名义上报。

  第六十五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报区长签发。其中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推行电子政务和移动办公,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公文流转,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区政府或区政府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之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区政府党组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署名发表或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事先须经区政府、区政府党组审定或区长(党组书记)批准。

  第七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区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副区长离深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区长报告,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及外出期间文件处理、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深出访、出差或休假(包括节假日期间)两天以上,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请假,并报告区长批准,同时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总值班室备案。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离深外出,向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1位出访、出差或休假,由另1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出访、出差或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访、出差,由常务副区长代行职责。

  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AB角制、弹性工作制等有关工作制度,确保基层、企业和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有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明确的答复。

  第七十四条 为保证区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召开的内部会议,以及接见、采访、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有关业务归口部门从严把关审核后报区政府。

  第七十六条 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区政府领导的,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筹把关后,提出意见送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区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执守简朴、力戒浮华,规范公务接待。坚持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明确细化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八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提请以区政府、区政府党组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5000字)。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呈报市委市政府的综合请示报告(代拟稿)一般在4000字以内,专项请示报告一般在2500字以内。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在内的总体要求、组织领导等的阐述,不超过全文的1/5。上级文件明确要求配套的文件,不必重复阐述背景、意义、原则、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福府〔2017〕2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9年7月26日)

  福府〔2019〕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市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七届第三十六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黄伟同志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区财政局(国资局)、区统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联系区纪委监委、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福田大队及驻区各税务部门。

  刘柏廷同志分管区住房建设局、区建筑工务署、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辖区城市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区综合交通管理及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联系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福田局、市轨道办、地铁集团及人才安居集团;代管区发展改革局。

  孟漫同志分管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区人力资源局工作;联系区公共文体中心、区台港澳局、区侨务局、区侨联、区工商联(总商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市医保局福田分局;代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采购中心。

  朱伟华同志分管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机关事务局、区残联、人民武装工作;联系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区人武部及驻区驻军驻警单位;代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国库支付中心、区集体经济署、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协助黄伟同志分管区财政局、区三防工作。

  叶文戈同志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科学技术协会)、区物业中心、区企服中心、扶贫、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联系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市盐务局福田分局、驻区金融单位及烟草专卖、海关、邮政、电信、供电、检验检疫等单位;代管区投资推广署、区金融局、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控研究所、区大湾区建设发展促进中心;协助黄伟同志分管区统计局。

  江峰同志兼任福田公安分局局长,负责公安工作;分管区司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联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福田大队。

  区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有关工作。为加强配合,确保政府工作有序开展,在区政府领导之间实行AB角制度。具体AB角安排如下:黄伟同志与刘柏廷同志互为AB角,孟漫同志与朱伟华同志互为AB角,叶文戈同志与江峰同志互为AB角。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年7月9日)

  福府规〔2019〕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遴选区级重点产业项目行为,及配合市政府遴选用地意向区位为我区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行为。本办法所称区级重点产业项目,是指经遴选认定的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要求,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

  区级重点产业项目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

  (二)对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

  (三)区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类型。

  依据市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及面积配置标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制定我区各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及面积配置标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约定产业项目的生产技术、产品品质、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股权变更、企业贡献及全面履约承诺等考核指标。

  除区级重点产业项目之外的产业项目为区级一般产业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以下简称区遴选小组)。区遴选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产业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司法等部门及产业项目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遴选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定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

  (二)审定辖区内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意见;

  (三)研究应报请区遴选小组的其他事项。

  区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承担区遴选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启动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的单位为产业项目牵头单位。

  产业项目牵头单位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工业项目、商贸服务业项目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金融类项目为区金融局;

  (三)高新科技类项目为区科技创新局;

  (四)文化产业类项目(不包括由市政府组织遴选的文体设施用地(GIC2)上引进的项目)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交通运输及物流仓储类项目为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

  (六)其他项目按其所属类别及区政府工作分工确定。

  第五条 产业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拟定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按职责分工征求区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核查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并就项目可供选址区域、土地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等提出意见;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就项目对土壤及其他环境影响、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区司法局就遴选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福田公安分局、区物业中心、意向用地所处街道、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福田供电局等单位就项目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章 区级重点产业项目申报与遴选

  第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启动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审查通过的,启动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

  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清单及内容由区产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启动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组织拟定遴选方案草案,按职责分工征求区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意向用地单位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需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签署的联合意向合作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产业项目全面履约承诺、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持有面积、类型、各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项目必要性应当就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论证,跨行政区域引进项目的应明确再次供地的理由;建设规模应当与企业贡献相适应;

  (三)产业项目类型及要求,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及竞买资格条件等;

  (五)环境保护要求;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产业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各部门意见对遴选方案进行完善,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一并报区遴选小组办公室。区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遴选小组审定。意向单位在本市已有产业用地,跨行政区域再次申请产业用地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经区遴选小组审定后需由区遴选小组办公室报市遴选小组办公室,提请市遴选小组审议。

  第九条 区遴选小组办公室应当将确定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在申请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对备案项目异议意见的,区遴选小组办公室通知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公示并组织开展用地供应工作。

  对备案有异议的项目,区遴选小组办公室将前款各部门意见转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区遴选小组审定,由区遴选小组办公室将审定意见报市遴选小组办公室提请市遴选小组审议。

  第十条 经市、区遴选小组审定为符合要求的重点产业项目,由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将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在深圳特区报及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重新组织遴选。公示期满且无重大变更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送区遴选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遴选方案有效期1年,自公示结束之日起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应在有效期内完成土地供应方案审定。

  第十二条 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向区遴选小组办公室报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连同竞买资格条件一并转土地供应部门组织土地供应。

  涉及用地供应、产业发展监管等具体事项,按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未经区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过程中,用地意向在我区的,在征求区政府对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意见和配合市有关部门拟订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时,由区相应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有关工作。

  征求区政府对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意见时,由区相应产业主管部门征求区遴选小组成员单位和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福田公安分局、区物业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福田供电局等单位意见后,汇总报区遴选小组审定。

  区政府作为产业发展监管责任主体的,由区相应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行“全方位、全年限”监管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遴选流程图

  相关附件

  附件:遴选流程图.doc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年7月26日)

  福府规〔2019〕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组织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及时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对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区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各街道办事处。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扩大自主创业人员对象范围,将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全部在校学生;取消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的户籍要求。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纳入本市自主创业人员范围。将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范围从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就业人员。将一次性初创企业补贴标准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从不超过5万元调整至不超过10万元。对区人力资源局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补助。自主创业人员在区人力资源局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制定,相关补贴由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退役军人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积极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将市外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小微企业(含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范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招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缴交社会保险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由区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由区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该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或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2000元提高至3000元。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由区就业补助资金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2/3给予补贴。(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评估合格后,按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的标准由区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该措施执行至2019年年底。(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队伍。依照深圳市重点产业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对获得紧缺工种目录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对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但属我市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内的工种(不受等级限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七、强化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本条所列措施执行至2019年年底。(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八、及时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区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到重点用工企业稳定就业的,不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区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或虽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领取总额少于5000元的,由区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足。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求助等措施。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统筹员工稳定就业、技能培训、转岗分流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力保稳定。本条所列措施执行至2019年年底。(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

  九、做好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帮扶。对参加青年见习的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其见习期间按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由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的,将见习单位录用奖励标准从每人500元提高至3000元,由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纳入灵活就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落实各方责任

  (一)明确主体责任。强化区政府促进就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能力建设,多措并举,统筹做好辖区促进就业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单位要齐抓共管、加强联动,积极主动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配套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

  (三)落实政策服务。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及时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放电话,深入企业和社区进行宣讲。进一步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引导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

  本措施所指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界定标准和范围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有关内容由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年4月9日)

  福府办规〔2019〕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快推进纳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

  (九)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细则予以纳管。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无需许可审批的空调、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无需许可审批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无需许可审批的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无需许可审批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无需许可审批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六)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临时建设,违法占有、使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土地违法行为,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

  (二)我区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三)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

  第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行业督导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管理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和股份合作公司,下同)巡查为辅”的原则。同时遵循“建设单位(业主)、生产经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责任主体”)各负其责”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六个一”要求,即“一份备案、一份承诺、一次教育、一套单张、一套监管、一套执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

  区安委办对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综合指导职责,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区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安全监管、消防监管等职权范围内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全区小散工程执法查处工作,以及零星作业涉及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查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查处职责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由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区住房建设部门联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整合网格化管理信息,组织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智慧监管系统,并纳入“智慧福田”体系。智慧监管系统设置备案录入、巡查、上报、跟踪整治、执法处罚端口和行业管理部分的核实督办端口,实现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及区住房建设和应急管理部门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的互联互通,推动备案、巡查、整治、执法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信息流转和处理效率。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街道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充实辖区网格员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并落实相关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抽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和管理情况,督促指导辖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备案服务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

  (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管理单位设立一站式备案服务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收集汇总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管理单位上报的备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动态;

  (五)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制度;

  (六)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七)组织街道有权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社区工作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服务;

  (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社区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申请;

  (三)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巡查;

  (四)负责收集汇总本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信息和本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

  (五)组织开展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以及督促其佩戴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配合街道办事处及其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备案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二)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发现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活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辖区街道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街道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对备案单位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于经街道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整改的,应该采取禁止物料上楼并督促整改等措施;

  (六)负责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用品检查,发现不符合防护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对于拒不配合整改的,应及时上报辖区街道办。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及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主动申报备案。开工前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

  (二)选择合格施工方。应当依法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时,业主对于零星作业中涉及的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

  (三)自行监督管理。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同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及时自觉报告安全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四)服从配合检查。应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备案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内容张贴在现场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熟悉相关程序。应主动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熟悉备案资料和程序,积极指导施工作业。

  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精心组织,风险自查。施工或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规范作业,隐患自改。应根据在建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特点、现场位置等,正确判断和预测施工过程存在的潜在隐患,提前加以预防。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依法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落实责任,后果自负。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层层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及时停工整改,在不听劝阻、不积极整改以及不规范操作等情况下,导致现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纳管程序

  第十五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具体纳管流程包括“备案、培训、巡查、整治、执法、核销”等步骤。

  第十六条 备案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具体分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物业管理单位(股份合作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二)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所在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三)对于限额以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暂未纳入我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到股份合作公司备案,由街道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配合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安全巡查,确保其安全有序地施工作业,若发现存在违法加建行为,应立即予以控停。

  上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七条 备案要求。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备案受理单位)受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时,应对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统称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应当于当日一次性告知予以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备案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播放警示教育视频、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备案申请人按照本细则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鼓励各街道办加大对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的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为备案申请人免费或优惠提供相关安全生产防护工具。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上述对应的部门和单位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其中,零星作业仅需报备作业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人员及其作业内容。

  第十八条 备案处置情形。备案受理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备案申请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上报街道办集中受理平台转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及时上报街道办集中受理平台转街道相关执法机构跟进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符合备案规定情形的,依法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培训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街道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明确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强化对生产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监管、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街道相关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明确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

  第二十条 日常巡查。街道办事处(包括网格员、第三方机构等)、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开工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开展日常巡查并及时整治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物业管理单位受理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其自行组织开展备案范围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属地网格员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备案情况检查和日常巡查;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属地网格员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辖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隐患整治。网格员、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物业管理单位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检查指引的规定,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或零星作业活动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上报街道处理;

  (二)发现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上报街道处理;

  (三)发现存在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上报辖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执法查处。对于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查处:

  (一)涉及小散工程的,由巡查人员上报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二)涉及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巡査人员通过智慧监管系统上报街道集中受理平台,再由平台管理部门按照执法事权分工通过智慧监管系统转街道安全管理、派出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涉及零星作业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巡查人员通过智慧监管系统上报街道集中受理平台,再由平台管理部门按照执法事权分工通过智慧监管系统转街道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据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超出街道相关执法机构权限的,按照执法事权分工上报区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对于物业管理单位未尽职履职的,由街道办在智慧监管系统上对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纳入信用管理,再由平台管理部门对各街道填报的相关信息在该系统审核后报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征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完工核销。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及时将完工情况告知备案受理单位,由备案受理单位对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进行备案核销;巡查人员发现已完工但未办理完工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办理备案销号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小散工程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报送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市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曝光、约谈、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以及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以及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按照《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深府〔2017〕57号)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一)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被责令停止施工或作业,但拒不执行的;

  (三)施工或作业活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民群众通过12350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小散工程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单位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和股份合作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业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合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并自行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物业进行管理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表

  2.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回执

  3.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4.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资料清单

  5.福田区小散工程检查指引

  6.福田区零星作业检查指引

  相关附件

  福府办规〔2019〕1号              附件1-6.doc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2019年5月6日)

  福府办规〔2019〕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与八卦岭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都市型科创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奖励试点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规〔2018〕4号)、《福田区城市更新片区产业支持专项政策》(福府办规〔2018〕1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高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项目支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调剂等管理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受理、审核批准等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区委常委、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财政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 “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联审办、财政局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

  第四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列出的核准类认定类项目采取智能审批程序。智能审批程序改革创新产业资金审批、拨付、监管方式,实现产业资金的秒批兑现,及同一平台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三)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四)联审会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一事一议”事项主要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专责小组提请审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智能审批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量动态调剂指标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统一资金拨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的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反馈联审办,并根据情况追回支持资金。

  2.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3.设定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负责把握产业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区纪委监委、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2.区统计局: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并符合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组织及个人,可依条件申请本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享受产业资金政策支持项目需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片区产业定位。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后续审核通过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三证合一版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的事项,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窗口受理; 产业行业协会建议并经主管部门核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辖区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受理意见,报请专责小组组长签批后由窗口受理,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原则上为事后支持,需要采用事前资助的项目,须事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采取四种办理程序:

  1.智能审批项目办理流程:企业手机或PC端提交申报材料→智能程序秒批输出审批结果→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产业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2.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3.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4.联审会审批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在组织召开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沟通协调,会议纪要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公示。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在福田政府在线通知公告栏按批次予以公示,智能审批项目采取福田政府在线专栏或产业资金申请平台逐一项目滚动方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对企业注册和在地统计关系情况开展核查,通过智能审批程序或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企业资料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进行核对,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支持。各智能审批项目所属政策主管部门在公示期间内线上复核审批数据。

  (三)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智能审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输出审批和核对数据表单,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资金。

  (四)归档。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产业资金绩效管理是以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估为核心,把资源分配的增加与绩效的提高紧密结合的一种管理方式,分为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四个环节。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产业支持资金预算主管部门在申请年初预算的同时提出绩效目标,通过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填报统一格式的绩效目标总体计划表,报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绩效跟踪。各主管部门定期对支持对象进行跟踪,了解支持对象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等情况,收集支持对象经营发展经济数据等,分析支持对象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是对区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及企业的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组织协调,由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统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统筹、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方案,报联审会领导批准后执行;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评价工作。

  (二)区统计局:按照各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提供享受政策支持企业的经济统计数据。

  (三)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产业资金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分析工作。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问卷调查工作,并配合各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企业数据。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周期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分别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周期性综合评价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三条 年度评价内容

  年度评价是指每年在基于对受支持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普遍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产业资金在各产业领域的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形成产业资金年度分析报告后,提交区财政局汇总。

  第二十四条 周期性综合评价内容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周期性综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周期性重点企业评价相结合、政策综合评价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

  (一)周期性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参照第二十一条中的年度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内容,对各产业资金三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

  (二)重点企业评价:由各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协商,选取各产业(领域)若干重点项目,对重点企业的支持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具体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问卷调查: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产业资金支持的产业(领域)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四)政策综合评价:综合以上三部分评价内容,结合全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福田区经济状况分析,全面评价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时效性、针对性、效益性;同时,检查相关部门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结果应用。经评价效益突出、龙头带动效用明显,对辖区经济社会效益贡献大的项目,产业资金将优先支持;资金使用效益较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社会综合贡献较小的项目,考虑取消支持。

  年度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产业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作为调整产业资金政策、改进产业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受支持企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等非正常的经营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单次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承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列入历史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具体按照《福田区受产业政策支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财政局按各自职责权限范围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原则与分工 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署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相关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专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制定各产业实施细则。

  第三条 适用政策 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人才住房等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区配套 新落户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

  招商引资对象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以下企业(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现代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以及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拟迁入企业;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企业(机构),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2500万元。

  第七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分三年给予购房支持,最高3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九条 搬迁支持 对新迁入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支持

  (一)迁入支持

  对新落户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迁入安置支持,按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每人不超过20万元计算,最高100万元。

  (二)住房支持

  对新落户企业(机构),可按条件给予人才住房支持,支持标准按6万元/套/年计算,原则上最多40套,连续支持3年。

  第十一条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在展会、论坛、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我区招商推介活动的,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一)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50万元/年。

  (二)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最高200万元/年。

  第十三条 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 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条件给予最高50%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搬迁安置、人才住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第十六条 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拟落户企业(机构),向区相关产业部门提出落户政策支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商洽沟通。相关产业部门牵头成立招商小组积极与拟落户企业(机构)洽谈。招商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和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提出落户政策支持建议,按程序报请审议。

  (三)审批决策。所有项目均需提请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四)政策兑现。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同意的落户政策条款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与拟落户企业(机构)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逐条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一)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企业或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4.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5.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企业或机构;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中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经营50强”商贸旅游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商贸业、工业企业、公共领域企业、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

  6.对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福田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

  (二)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不再具备区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经营支持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依条件可申请经营支持,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此项目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五条 总部培育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本年度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六条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入选500强支持 经认定的福田区总部企业,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入选“中国500强”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方可申请总部经营、培育、购置办公用房、入选500强支持项目;入选“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支持项目仅支持其中一项。入选500强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不纳入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计算。

  (二)本政策各支持项目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部署精神,促进福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加速5G通信产业聚集,振兴实体经济,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5G通信企业和其他有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机构)等。

  第三条 工业经营支持

  (一)工业百强支持

  对纳入福田统计,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工业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工业产值贡献,按增长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三)新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工业产值贡献,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 军民融合支持

  (一)军民融合认定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军民融合经营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根据其签订的生产研发项目合作协议给予支持,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5G通信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支持,分三年支付,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二)租赁工业厂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5G通信企业上年度租赁自用厂房开展生产制造的,可按其工业产值贡献给予年度厂房实际租金金额的50%,最高500万元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三)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5G通信企业,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区政府物业除外)的,可按每年租金实际租赁价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六条 质量提升支持

  (一)工业投资支持

  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投资项目,纳入上年度福田区统计局工业投资统计,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辖区企业对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进行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对纳入上年度福田区统计局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信息化支持

  (一)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制造业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主要包括研发、生产、销售、管理及工业上云等信息化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两化融合”支持

  推进“两化融合”,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创新发展,对上年度1月1日后已完工的“两化融合”项目,获得市级两化融合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财政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

  在辖区内建设的先进制造业产业园和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经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 公共平台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备案,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条 5G通信采购支持 对采购本辖区内非关联企业5G通信领域产品的,且年采购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的本辖区内企业,按当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5G通信产品推广支持 对于辖区内企业销售自主设计研发的、技术水平在国际或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5G通信领域相关产品,单款产品销售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和5G通信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工业投资支持、技术改造支持、5G项目支持不纳入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享受本政策第七条园区综合贡献奖励的运营机构,不得再申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关综合贡献奖励;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品牌建设支持

  (一)品牌引进支持

  1.经备案,对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企业及创新商业业态企业在福田区开设品牌门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2.对在福田区开设的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餐厅,级别从高至低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对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等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一线品牌旗舰店的,给予特装支持,由项目单位提请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4.经备案,对在华强北路步行街临街开设的一线消费电子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等,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按第三方机构调查均价给予30%的租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二)品牌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认定支持。

  第四条 商业增长支持

  (一)销售增长支持

  1.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电商销售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开设连锁门店支持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在福田区外(深圳市内)新开设连锁门店,相应支持标准减半执行。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1)上年度获评“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

  (2)在全国范围内拥有5家(含)以上连锁门店且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

  第五条 消费升级支持

  (一)开设商业综合体支持

  经备案,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大商业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的投资额10%的标准分三年对投资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开设特色商业街区支持

  经备案,对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在福田区建立新的特色商业街区的企业,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照特色商业街区公共设施建设、统一风格装修装饰、标志设置等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提升支持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为提升经营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开展的硬件设施改造项目、先进技术应用项目等软、硬件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1)展览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展馆;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或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市场。

  (四)品质消费商圈提升支持

  经备案,对中心区商圈、华强北商圈内现有购物中心、专业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创新发展,发展消费新业态,引入品牌旗舰店、体验店、主力店等,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开拓市场支持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支持

  对获得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保费支持

  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8%,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大型展览支持

  对在福田区举办、单日展览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活动,对超出20000平方米的展览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展览机构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四)国际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展会、福田区展览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承办单位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以及在中心区、华强北等重点片区组织、开展专项商业活动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经事前审批,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经备案,对利用“福田购物节”促消费活动平台,以店庆、周年庆等形式开展促销的大型购物中心、社会组织,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2.参展企业支持

  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3.区政府组团的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对在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举办的新品发布、主题宣传等活动,由项目运营单位提请方案,经事前审批,可按上述条款给予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活动支持,每年累计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农业企业支持

  (一)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

  对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对于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上年度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区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认可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1.经福田区认定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

  2.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商贸企业;

  3.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农业企业;

  4.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5.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品牌引进支持项目、商业增长支持项目、开设商业综合体支持项目、开设特色商业街区支持项目、重点经贸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年度增长支持项目与电商销售增长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提升支持项目与品质消费商圈提升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三)商业增长支持项目、开设商业综合体支持项目、大型展览支持项目、国际认证支持项目、“重点经贸活动支持”中第一条“承办单位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四)农产品冷链体系、贷款贴息支持项目涉及企业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综合贡献。

  (五)本政策各支持项目,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其余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进一步巩固福田区金融中心地位,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金融科技,打造福田现代金融产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类型企业:

  (一)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以及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

  (二)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和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三)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

  (四)金融科技企业;

  (五)相关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金融总部激励奖 符合条件的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或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可认定为地方金融总部,依条件给予金融总部激励奖,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四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五条 债券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服务,成功完成融资的,经专项审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年度最高20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利用其它债券工具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年度最高15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协助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认证及评估机构等,按每机构每项目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机构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支持项目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风险补偿 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按照所获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专项保险支持 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或向福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责任险的,经专项审计后,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内设机构支持 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特色机构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辖区设立绿色或科技类特色机构,对已设立相关机构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 私募及创投综合贡献支持 对上年度综合贡献重大(包括股权投资退出形成的综合贡献)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综合贡献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一条 金融科技支持

  (一)专项保险支持。对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投保相关责任保险的,经专项审计后,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年度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二)创新项目支持。为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促进场景应用,设立“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经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执行。

  (三)青年人才培训支持。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等企业(机构)或行业组织设立金融科技青年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金融科技青年人才培训。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培训基地,按照其综合贡献,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人才培训支持。

  第十二条 专题活动支持 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以及相关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或金融科技类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债券融资支持、特色机构支持、金融科技支持、专题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金融总部激励奖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总部认定支持、总部经营支持同一年度不得同时适用;

  (三)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不同时适用。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福田区企业直接融资,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打造上市企业集聚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完成辅导备案、完成上市辅导、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上市服务机构,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

  第三条 境内上市支持

  (一)辅导备案支持。对在有关监管机构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完成上市辅导支持。对上市申请材料获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境内上市支持。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四条 境外上市支持 对福田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支持 2018年1月1日后,获得知名投资机构(清科年度排名或投中年度排名前20名)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六条 上市服务机构支持 鼓励辖区中介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上市专项服务,对协助企业完成境内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上市服务机构,给予每机构每项目最高50万元的服务费用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七条 购房支持 对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最高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上市企业年费支持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公司年费支持。

  第九条 专题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促进企业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均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为辖区企业、研发机构等支持对象提供如下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创新创业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申请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省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给予资助,其中,“技术研发产业化类”按第一档次(世界一流)、第二档次(国内顶尖、世界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类”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的企业、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市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给予资助,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

  (五)R&D投入支持

  福田区注册企业上年度R&D投入经费经统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满足前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同时满足前款同一项的两个(含)以上项目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除前款第一项创新载体升级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外,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支持,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条 企业经营支持

  为辖区企业提供如下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且注册在福田区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并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20万元支持。

  (二)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都在15%(含)以上的,给予40万元支持。

  (三)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属于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四)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1.对最近两年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是被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最近两年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年度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前款第二、三、四项仅能申请其中一项。

  第五条 项目配套支持

  (一)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支持

  (一)知识产权运营支持

  1.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2.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

  3.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5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发明专利每件支持6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支持: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支持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1000元(个人申请),个人申请PCT年度支持不超过5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四)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2.代理机构设立支持

  对2017年起在福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3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代理服务支持

  按代理机构的代理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4.贯标辅导服务支持

  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5万元/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5.中国专利奖代理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其代理机构可申请支持,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5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五)知识产权入股支持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24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且不超过入股知识产权的评估价。

  (六)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七)标准化支持

  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0万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2.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2)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3)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4)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同一单位上述(1)、(2)、(3)、(4)点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涉海资质认证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里国际权威船级社有关涉海资质认证支持的企业给予4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为辖区企业提供以下科技金融支持:

  (一)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孵化贷。企业在合作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科技成长贷。企业在合作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3.知识产权质押贷。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在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下,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50%的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018年申请上述1、2、3目贷款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目贴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上述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承担贷款本金20%的风险。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风险代偿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继续向有关主体追偿,并对产生风险企业进行处理。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一年期贷款并于本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科技保险支持

  1.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为该企业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8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前款第一、二项仅能申请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一)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孵化器),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

  对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入园(孵化器)前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其中外商出资(香港、澳门)占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或获批团队、孔雀团队的企业按5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

  (六)科技园区(孵化器)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园内(孵化器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予以支持。

  (七)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八)海外创新园区支持

  对获得市认定的海外创新中心资质的海外园区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五年运营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九)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十)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第九条 促进绿色发展支持

  对辖区企业(机构)运用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的,依条件给予支持。

  (一)绿色项目支持

  对辖区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园区循环化改造、光伏发电、电机能效提升等节能环保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快充站外部供电线缆及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辖区经营性停车场(非政府物业)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停车场业主支持。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四)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依条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五)清洁生产支持

  对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支持。

  (六)绿色建筑支持

  对辖区企业获得绿色建筑认定标识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对辖区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建造的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实际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60万元。

  第十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库,所有支持项目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本政策第三条第一项“创新载体支持”、第二项“研发机构支持”、第三项“团队支持’、第四项“‘孔雀计划’团队支持”、第四条第一项“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三项“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第四条第四项“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第五条第三项“众创空间配套”、第六条“知识产权支持”、第七条“科技金融支持”、第八条第二项“科技活动支持”、第三项“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第四项“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第五项“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第七项“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第八项“海外创新园区支持”、第九项“园区综合贡献奖励”、第十项“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限制。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第三条第一项“创新载体支持”、第二项“研发机构支持”、第三项“团队支持”、第四项“孔雀计划”团队支持”、第五项“R&D投入支持”、第四条第一项“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四项“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第六条第三项“专利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九条第二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不受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第九条第五项“清洁生产支持”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和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大力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演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高端工艺美术、文化软件、数字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文化设备、文化旅游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 支持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区外重点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后,给予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企业引进支持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影视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入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三)产业园运营支持。根据文化产业园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

  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配套文化活动,于活动结束三个月内申请。

  (一)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

  (二)每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园区房租支持 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起获得市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起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已获得资金的50%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四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一)电视台首播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18∶00—21∶00)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支持。

  (二)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按票房收入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获奖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四)宣传福田元素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50万元支持。

  (五)发行剧目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发行原创剧目、动漫作品,按上一年度起同一作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商业演出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对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日本优良设计大奖[日本G-Mark设计奖(Good Design Award)]、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广告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德国红点至尊奖、之星奖,德国iF设计金奖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企业,每个资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R&D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市场拓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企业及社会组织自行组织参加经备案认可的国内外重大交易展会的,经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经济贡献。

  第二十一条 工匠大师引进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我区设立工作室的,按实际投资额分别最高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产业空间培育支持 鼓励社会自有物业建设文化产业众创空间,经备案,按每一千平米给予10万元支持标准,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三条 课题支持 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及专业学者从事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课题研究,其可行性建议经区政府采纳后给予10万元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综合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文化产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等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旅游企业认定支持

  (一)旅行社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评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二十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认定支持。

  (二)“绿色饭店”认定支持。对上年度新认定的“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三)景区认定支持。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支持。由3A升级为4A景区、4A升级为5A景区的,给与差额部分支持。

  第二十六条 旅游企业经营支持

  (一)酒店入境经营支持。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1万人次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营支持。

  (二)旅游示范点经营支持。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品牌门店、企业和机构发展旅游项目,对经核定的福田区特色旅游点,根据企业在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项目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体育企业,按营业收入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八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各季度均实现正增长,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第七条“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第八条“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第九条“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第十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十五条中“电视台首播支持”“获奖支持”“宣传福田元素支持”、第二十一条“工匠大师引进支持”、第二十二条“产业空间培育支持”、第二十三条“课题支持”、第二十五条中“景区认定支持”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三十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营商环境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福田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或实际主体运营地在福田辖区,且对福田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人才服务等方面具有影响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下称“商协会”)。

  第三条 落户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符合福田产业发展的商协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

  第四条 装修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新迁入、新注册成立的符合福田产业发展的商协会,或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发展重点并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商协会,首次装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装修审计核准金额的30%以下,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五条 运营支持

  (一)活力评估支持

  每两年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商协会的规范性、行业影响力、福田贡献、专业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按照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商协会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经备案,对商协会主导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工具性检测、公共信息系统、行业数据监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支持

  对商协会主导建设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四)国家级认定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商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为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五)信息化支持

  对商协会建成的给企业或会员提供搜索引擎、品牌推广等信息化的综合网络平台,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六)商协会人才支持

  对与获得活力评估排名前100的商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并服务商协会两年以上从业人员,在通过经备案批准的培训并获得考核证书后,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人才奖励。

  (七)商协会建设支持

  经备案,对商协会主办、承办促进商协会之间交流合作、联合发展的秘书长沙龙、粤港澳大湾区商协会建设交流活动,校友会及其他重点专业机构组织的高层次专项活动,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

  (八)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对当年获得商协会活力评估排名前50的商协会,在福田辖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当年未获得过房租支持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给予连续两年房租支持,支持租用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支持资金按一年核定拨付,且不超过实际租赁总额。

  经备案,对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发展重点并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商协会,在福田辖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当年未获得过房租支持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连续三年房租支持,支持租用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支持资金按一年核定拨付,且不超过实际租赁总额。

  第六条 产业提升支持

  (一)展会支持

  经备案,对主办、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会、博览会的商协会,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二)高端峰会支持

  经备案,对在本区主办、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端研讨会、峰会、重要大赛及品牌活动的商协会,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三)重大研究项目支持

  经备案,对商协会主导的行业规划等重大研究项目,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四)重点行业数据统计调研支持

  经备案,对开展本区重点行业数据统计并完成行业发展动态与趋势分析调研报告的商协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支持。

  (五)纳统支持

  经备案,对发现会员企业属于规模以上企业范畴并协助企业完成在地统计的商协会,该会员企业成功列入统计基本名录并成为四上企业后,按成功纳统一家企业给予商协会最高5万元支持。

  (六)国际标准研制支持

  对上一年度商协会主导制定,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按项目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50%为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七)国家标准研制支持

  对上一年度商协会主导制定,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按项目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50%为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八)行业标准研制支持

  对上一年度商协会主导制定,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且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按项目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50%为标准,给予最高15万元支持。

  第七条 招才引智支持

  (一)院士工作站引荐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经商协会对接推动,促成“院士(专家)工作站”在辖区企业建站并正式挂牌运营的,每促成一家按挂牌企业获得上级建站资金支持的10%标准,给予该商协会最高5万元支持。

  (二)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成功引进国家省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福田的商协会,按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三)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成功引进广东省、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福田的商协会,按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八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招商引资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促成重大产业项目落户、精准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商协会,每引进一个项目按照该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1%为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二)招商推介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牵头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福田营商环境推介会的商协会,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特殊项目支持 经备案,对引进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的商协会,其引入落户奖励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商协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支持及“特殊项目支持”不受同一商协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规模以上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供应链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供应链总部基地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供应链总部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供应链管理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对供应链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第四条 供应链经营支持 根据供应链管理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年。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六条 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区政府物业除外),按照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租金的2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最高50万元/年。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九条 自用仓库自建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专项活动支持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组织举办供应链行业专项活动,活动备案并经专项审计后,可对承办机构实际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宣传推介、人员差旅、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化支持 对供应链管理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上年度规模以上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自用仓库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自用仓库租赁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二)企业办公用房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福田专业服务业竞争力,打造专业服务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合伙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受统计关系限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伙制企业除外)、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法律服务、财税服务、评估服务、会展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测绘规划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领域的重点行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 经营增长奖 根据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上年度的综合贡献同比增长额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五条 人才培训支持 由辖区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举办或社会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经备案,按培训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区政府物业除外),按照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租金价的2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认定支持

  (一)律师事务所认定支持

  对首次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收入排名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第五条人才培训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与八卦岭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措施

  第一条 政策目标 为促进华强上步片区与八卦岭片区的转型发展,引入创新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通过改造、租赁、合作等方式整合片区物业,通过政府支持降低空间成本,通过空间统筹集聚创新要素,通过创新发展引领片区产业转型升级,将片区打造成产业聚集地。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华强上步片区的适用对象为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华强上步片区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众创空间、众创服务平台、联合办公空间运营机构、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

  八卦岭片区的适用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在八卦岭片区实地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和军民融合企业及该类企业园区运营机构。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华强上步片区的适用范围为东起上步路,西到华富路,南至深南中路,北抵红荔路,以及包含华强南片区福明路以东、深南中路以南、上步路以西、福华路南园路以北的片区。

  八卦岭片区的适用范围为东至红岭北路,南至笋岗路,西至上步北路,北至泥岗西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

  第五条 产业导向

  申请华强上步片区专项措施的运营机构及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应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2017—2035年)》中华强—上步片区的产业导向,突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发展方向,主要支持产业为: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等。

  申请八卦岭片区专项措施的运营机构与企业应为先进制造或军民融合类。

  第六条 运营机构租金支持 由物业所在地管辖的街道办出具运营机构承租或自有物业的租赁价格报告,产业部门按此租赁价格报告给予运营机构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每年的租金支持标准将根据租赁价格报告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5%),连续支持三年,支持资金按半年核定拨付。单个运营机构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每年2000万元。

  第七条 限价出租 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运营机构,其物业对外出租价不得高于其运营物业租赁价格报告的50%,且该物业的管理费、空调费等不得超过区域内同类物业市场水平。

  第八条 企业租金支持 由物业所在地管辖的街道办出具企业自用物业的租赁价格报告,产业部门按此租赁价格报告给予企业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每年的租金支持标准将根据租赁价格报告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5%)。支持资金按年度核定拨付。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企业,所租物业只能自用,不得转租,租赁给关联企业、合作企业的行为视为转租行为。

  第九条 运营机构装修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通过改造装修打造优质产业空间。对产业空间进行首次装修改造的,由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审计,按照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运营支持

  支持运营机构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引进和培育创新型企业(研发创新载体)。每年对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给予以下运营奖励:

  (一)融资配套奖励

  每年对上一年度园区所有入驻企业从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金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所获资金总额的1%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二)综合贡献奖励

  每年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总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总额重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八卦岭片区不适用此项政策。)

  (四)研发创新载体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载体。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研发创新载体,给予运营机构相应奖励,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研发创新载体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上述所指园区入驻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均需完成在政策适用片区的商事注册登记、统计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均需在园区;第一、三、四项所指入驻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皆为由区外引入的企业,或在运营机构产业空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 统租整栋楼宇支持 对统租整栋工业厂房且引进经区政府认可的先进制造或军民融合项目,经事先备案,可按每栋20万元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支持。(此项政策仅适用于八卦岭片区。)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支持 针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或对福田区产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运营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政策执行部门 由产业部门负责审核并给予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其中涉及华强上步片区专项措施的执行部门为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八卦岭片区专项措施的执行部门为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项目准入 所有享受本措施的企业须向产业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经区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支持,片区具体申请条件详见申请指南。

  第十五条 监管考核

  (一)运营机构监管考核

  1.产业部门负责与运营机构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明确产值、企业培育等考核指标,并依协议开展监管工作。

  2.产业部门根据协议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对运营机构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警示,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3.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应每季度向产业部门报告空间运营情况以及入驻企业的经营、纳统、综合贡献等情况。

  (二)企业监管考核

  1.企业需每半年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贡献、纳统等情况;

  2.对于企业上一年度福田综合贡献总额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警示,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

  第十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二)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任一分项房租支持的,不得申请本项措施支持。

  (三)若企业已入驻本措施支持的运营园区,享受租金优惠,则不得申请本专项措施支持。

  (四)享受本措施第九条运营机构装修支持的企业,不得再申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关装修支持。

  第十七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执行与解释华强上步片区专项措施,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执行与解释八卦岭片区专项措施。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推动福田区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业和人工智能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 福田引导基金出资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人工智能类子基金。

  第四条 人工智能基金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人工智能基金(非福田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按其首期实缴出资规模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基金项目招商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的人工智能企业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的,按照基金实际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六条 人工智能项目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人工智能企业,按基金投入资金的8%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人工智能企业租赁支持 研究建立福田区人工智能总部基地,按照限价租赁方式出租给人工智能类企业。人工智能类企业租用社会物业的,经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同意后,按照《华强上步片区与八卦岭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措施》给予租赁支持。租赁现有政府产业用房的,经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同意后,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同时租金价格与市场评估价的差价不超过100元/㎡·月,支持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第八条 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引进支持 对人工智能类企业优先配给人才住房。对人工智能博士研究生或人工智能副高级以上专业人才原则上均配给人才住房。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支持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都市型科创区

  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高新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加速产业聚集发展,根据《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支持范围

  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含7个子单元园区,包括福田中心商务区(FT01)、深港商服配套产业基地(FT02)、金地工业区(FT03),福田保税区(FT04)、华强北工业区(FTO5)、彩田一上梅林产业片区(FT06)、八卦岭工业区(FT07)。

  福田中心商务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彩田路,南至福强路,西至新洲路、沙嘴路、泰然一路、滨河大道、农林路,北至红荔路、福中三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9.12平方公里。

  深港商服配套产业基地具体范围为东至新洲路,南至金地一路,西至沙嘴村村内支路、金沙电影院,北至福强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0.25平方公里。

  金地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沙嘴村村内支路、金地物业大厦,南至沙嘴村村内支路、好景豪园,西至沙嘴路,北至福强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0.09平方公里。

  福田保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桃花路,南至深圳河,西至金葵路,北至红花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4平方公里。

  华强北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上步中路,南至深南中路,西至华富路,北至红荔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34平方公里。

  彩田一上梅林产业片区具体范围为东至皇岗路,南至笋岗路、北环大道,西至新洲路,北至梅坳八路、梅华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72平方公里。

  八卦岭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红岭北路,南至笋岗路,西至上步北路,北至泥岗西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平方公里。

  第四条 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对获得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高管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对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技术团队带头人中的一人按上年度在福田个人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已获区里其他专项资金有关高管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

  (三)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从事行业需与片区产业发展定位以及购置物业片区定位相一致。

  (四)办公用房租赁支持(社会物业)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不得转租。

  (五)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政府物业)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租赁区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不得转租。

  (六)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20万元。

  国高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且注册在福田区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并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七)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在地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都在15%(含)以上的,给予支持40万元。

  (八)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属于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九)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1.对最近两年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是被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最近两年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年度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为辖区企业、研发机构等支持对象提供如下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创新创业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申请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省级无偿支持部分的50%给予支持,其中,“技术研发产业化类”按第一档次(世界一流)、第二档次(国内顶尖、世界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类”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的企业、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市级无偿支持部分的50%给予支持,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

  (五)R&D投入支持

  福田区注册企业上年度R&D投入经费经统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满足前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同时满足前款同一项的两个(含)以上项目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除前款第一项中创新载体升级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外,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支持,不能重复申报。

  第六条 项目配套支持

  (一)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第四条〔企业经营支持〕第一、二、三、四、五项支持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本措施其他条款的限制和除外情形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相关条款的限制和除外情形相一致。

  第九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福田区生物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生命医药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11号)、《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96号)、《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21号)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特针对生物医药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

  第三条 支持领域 药品包括化学药(第1-4类,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认定标准执行)、生物制品(第1-5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执行)、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执行)等;医疗器械领域支持医用成像设备、医用诊察和监护设备、临床检验设备、植介入产品、医用康复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为药品、医疗器械提供研发服务的合同研究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及孵化器等平台型企业。

  第四条 支持新药临床批件 对取得1、2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对取得3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对取得1、2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50万元支持;取得3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75万元支持。对取得1、2类新药I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药品生产批件 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GMP证书及生产许可认证 对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生物企业,以及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支持相关资质认证 对福田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资质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每增加一个专业额外支持5万元;鼓励具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福田设立动物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一致性评价研究和仿制药开发 积极引导有能力的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或进行仿制药研发,对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致性评价审评,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单品种给予支持150万元,委托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研发而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额外支持50万元。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药品上市许可 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于接受上市许可人研发委托、实现相应品种在福田区完成主要研究工作的受托研发机构,每个品种的临床研究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含I期、II期、III期临床研究);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实现相应品种落户福田生产的受托企业,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支持 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200万元支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5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国际认证支持 对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日本PMDA(药品医疗器械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实际认证费用50%,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获得巴西 B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韩国K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加坡HAS(卫生科学管理局)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实际认证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福田区集成电路上下游产业布局,谋划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切实抢占新一轮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现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99号)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基础上,特针对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集成电路类企业或机构(以下合称“企业”)。

  第三条 公共技术平台及项目配套

  支持各类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承担国家级技术平台项目的企业,按国家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承担国家、省、市集成电路项目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省、市支持金额的50%、30%、2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最高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100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 支持企业开展集成电路高端通用器件(CPU、GPU、存储器等)、第三代半导体器件(功率半导体器件等)、关键设备(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等)、核心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靶材、光刻胶、感光胶等)、先进工艺(堆叠式封装等)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对R&D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R&D投入的1%,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该条与其他产业资金政策中有关R&D投入支持可以同时申请。

  第五条 支持EDA软件购买 对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支持IP购买 对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开展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50%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测试验证 对企业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支持流片

  (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项目,按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支持,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掩模板制作、流片等)的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三)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量产产品流片进行支持,按量产产品流片费用的最高1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 对企业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支持的,按照国家实际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条 生产性用电支持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落实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活动,打造福田多样化债券市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经备案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辖区企业。具体为:

  (一)发债企业的商事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在福田,同时承诺在享受本《措施》支持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三)发债项目属于《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重点发展产业。

  (四)发债企业承诺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建成后三年内,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三条 贴息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外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单笔债券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持续时间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发行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限制及除外情形

  企业债券发行人出现违反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债券违约等情形,区发展和改革局将保留对支持资金的追索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在企业承诺中明确约定对因企业违约而追回资金的责任,及拒不退还支持资金的违约责任。

  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第五条“债券融资支持”不同时适用。

  本措施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

  第六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

  投资和资助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新兴产业发展,通过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或承诺获得我区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将商事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迁入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用于支持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的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智能+”“金融+”“健康+”等新兴产业项目发展,项目建设地须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

  第四条 资金管理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区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产业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申报要求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由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满足本措施第二条的要求,同时承诺在接受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申报企业已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协议签订日期最长可追溯至经福田区产业资金网正式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前6个月。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来自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库里的投资机构,以及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引导基金公司”)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分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单个项目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

  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单笔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股权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直接资助资金根据评审服务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财政股权投资金额;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直接资助。直接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申报项目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第七条 市区联动 经受理部门申请并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批准,对市产业主管部门按财政股权投资和资助方式支持的区外企业,如将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迁入我区并承诺五年内不做出变更的,按市直接资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配套资助额度不超过450万元,并不再享受财政股权投资和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第八条 股权代持机构 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由福田引导基金公司设立的创业投资子公司福田创投代持,并由其代表区政府负责出资手续办理、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评审 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福田创投完成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资质核查、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核查、尽职调查报告复核等工作,形成拟投资企业核查报告。同时,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合规性和产业化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结合拟投资企业核查报告、项目评审报告提出股权投资和资助建议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

  第十条 股权监管 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入股价格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实际股权价格确定。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股权投资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共同退出的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为最近一轮投资或本轮投资。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支持 股权投资资金退出时应“先回本后分利”。产生股权投资资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财政参股资金)的,按一定比例予以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业绩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低于6%(含)的不给予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6%至45%(含)的为8%、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45%以上的为12%。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的业绩奖励按8∶2分配。相关分配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

  第十二条 事后监管 申报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和福田创投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应在政府股权退出前每年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认为紧缺、关键或重点项目,股权投资和资助支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股权投资和资助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已获得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资助的,在财政资金未完成股权退出手续前,不得再次享受财政股权资助。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在城市更新工作中落实《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确定的产业布局,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原则 按照“一核三带一轴八组团”的产业布局,对辖区城市更新单元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城市更新片区”)内的企业视情况予以引导、支持。对属于《福田区现代产业集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按本政策给予专项支持;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允许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中有关产业政策给予支持;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不予支持;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禁止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清理。

  第三条 资金管理 本政策涉及区财政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持资金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发布宣传、受理、公示公告、资金拨付。区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企业的支持资格认定和支持事项的审核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的城市更新片区由对应产业主管部门提请产业联席会议审定。申请重点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城市更新片区实地经营满一年,且商事注册地、税务征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

  (二)主营业务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发展类产业门类和行业分类。

  (三)前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较大。

  (四)承诺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关系。

  支持对象分自用业主、自用租户和创新平台三类,自用业主指在片区拥有物业且用于其自身经营活动的企业,自用租户指在片区内以租赁方式取得经营场地用于自身经营活动的企业,创新平台指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或加速器,且承诺平台内80%的企业随其一并搬迁。

  第五条 支持面积 支持面积按支持对象搬迁前两年在城市更新片区经营活动使用面积的年度平均数计算。自用业主只计其自身经营使用部分,自用租户不计再出租的面积,创新平台按其实际出租给创新型企业面积计。

  第六条 事前备案 申请专项支持的企业,在搬迁前应向对应的产业主管部门备案,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支持资格、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定支持面积。

  第七条 搬迁支持 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后,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按经核定的支持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元、40元和80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只支持一次,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装修支持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因搬迁涉及新经营场所装修的企业,待装修工程完工并入住后,按经核定的支持面积和支持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其中: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00元、200元和300元。

  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至2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10元、220元和330元。

  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20元、240元和360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只支持一次,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过渡期租金支持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因搬迁涉及租用临时经营场所的,签订临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并入住后,按经核定的支持面积和支持标准每年给予过渡期租金支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其中: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15元和20元。

  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至2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18元和25元。

  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20元和30元。

  本项支持按年核定和拨付,企业先交租后申请支持,支持期从企业实际搬迁月起至本政策实施期结束止。

  第十条 过渡期租金支持的调整

  过渡期租金支持结合申请企业经营状况予以调整:

  高贡献企业:申请企业本年度综合贡献较大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10%核定;综合贡献重大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20%核定。

  高成长企业:申请企业本年度在福田的GDP、综合贡献、R&D费用、进出口额四项指标之一年增长率在10%至20%(含本数)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10%核定;20%以上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20%核定。

  经营欠佳企业:申请企业本年度在福田的GDP、综合贡献、R&D费用、进出口额四项指标中任两项年下降率达30%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70%核定;任两项下降率达50%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50%核定;综合贡献低于100万元的,暂停本年度申请资格,下一年度以上年度指标数为基数核定。

  同时符合高贡献和高成长条件的企业,调整系数按连乘计算。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总部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上一年度研发投入(R&D)、进出口额全区排名前十的企业,其搬迁、装修和过渡期租金等支持可另行约定,具体按所在片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实际经营面积确定,其中装修支持不超过每平方米800元、过渡期租金支持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90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福田的综合贡献。

  第十二条 罚则 接受资金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的,应主动交还已收到的支持资金;不交还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已支持资金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对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接受区其它产业政策中办公用房及租金支持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大力推进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建筑装饰行业中的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软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灯光照明设计、消防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引进支持 对引进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新落户我区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经区政府认可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产业园建设支持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六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行业权威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贷款贴息支持 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认定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展览设计、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个资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R&D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R&D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市场拓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企业及社会组织自行组织参加经备案认可的国内外重大交易展会的,经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第十四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五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各季度均实现正增长,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六条 综合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等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五条“产业园建设支持”、第六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快推进时尚产业发展,提升福田文化产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时尚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重点支持时装、内衣、服饰配品等领域的文化时尚企业。

  第三条 国际时尚总部基地支持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时尚总部大厦,对入驻基地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

  第四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时尚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五条 文化时尚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文化时尚产业园,按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产业园运营支持。根据文化时尚产业园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园区房租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服装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七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贴息支持 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R&D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国际化拓展支持 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文化时尚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国际四大时装周(伦敦、纽约、米兰、巴黎)官方秀场并举行新品发布等活动,支持额度为活动实际支出的50%,每家单位每季时装周最高给予150万元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创新商业模式,创建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孵化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及社会组织建设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的时尚品牌孵化平台,对产生的建设费用,经审计后,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支持 支持独立设计师在福田注册工作室,对产生的场地租金、装修等费用,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开设品牌旗舰店等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文化时尚企业,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开设福田总部结算的线下品牌旗舰店、高端体验及个性化定制店、多品牌集合生活馆等(占地面积300平米及以上,加盟店除外),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30%,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市场拓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企业及社会组织自行组织参加经备案认可的国内外重大交易展会的,经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第十八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时尚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九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各季度均实现正增长,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五条“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第七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十二条“国际化拓展支持”、第十四条“孵化平台建设支持”、第十五条“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支持”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奖励试点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的指导精神,促进福田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吸引、激励、留住金融人才,调动金融人才的积极性,树立行业标杆引领作用和发挥正向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福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

  (二)规模效应突出,管理规范和品牌效应突出,对辖区综合综合贡献突出。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可用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经营发展或对为创新驱动作出贡献的高管团队、核心骨干及特殊人才等进行奖励。

  第四条 限制性条款 本试点办法实行自愿申请制,申请并获得奖励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同类项目已获得同类产业资金扶持或奖励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五条 除外条款 本试点办法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制订每年度的相关操作指引并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政策解读    

  【图解】福田区《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9年8月21日)

  福府办规〔2019〕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

  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序引导旧工业区向创新驱动、功能完善、空间优质、成本适中、集约高效的高质量产业空间转型,防止工业用地房地产化、避免产业空心化,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做好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区旧工业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更新方向为普通工业用地(M1)或新型产业用地(M0)的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条 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开展产业导入工作。产业导入是指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确定产业发展方向、明确产业定位、导入产业资源并且持续开展产业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审查相关工作的决策机构为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并受理、流转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产业报告)相关资料。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开展产业导入工作,统筹协调产业部门提出意见、拟定产业监管协议等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牵头研究明确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发展方向;

  (二)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实际情况,指定负责出具产业意见、开展资源对接、起草并且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等具体工作的产业主办部门(以下简称产业主办部门);

  (三)汇总产业导入以及产业监管协议相关意见,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局、区投资推广署、区企服中心等产业部门依据职能开展工作,被指定为产业主办部门的,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出具产业导入意见并且书面告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作为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审查的依据之一;

  (二)统筹对接产业资源;

  (三)起草并且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规定及部门职能对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项目报审与监管

  第八条 鼓励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以利于引导产业片区统筹更新、落实公共利益、推进重点片区产业升级:

  (一)有利于落实我区重点片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的项目;

  (二)有利于落实政府近期急需建设的教育、医疗、养老、轨道交通、次干道及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项目;

  (三)符合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相关规划及管理规定、落实合作区建设的产业类项目。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当依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相关工作。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相关工作的审核意见,作为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开展计划规划审查的依据之一。

  对经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确需开展土壤环境治理修复的城市更新项目,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中明确“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治理修复方案确定的治理修复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治理修复效果符合相应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入用地审批程序”。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拟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项目,前述要求应当在规划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发展方向应当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等产业布局要求,产业准入应当符合我区产业集聚发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申报阶段,按照《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要求,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提交产业报告。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将产业报告转区发展改革局,同时提供申报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项目占地面积、现状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产业主办部门由区发展改革局指定,负责核实相关数据、判断产业升级的必要性,并在更新改造方向(M1或M0)、生产企业过渡期安置、产业公共平台或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产业导入意见,报区发展改革局提请区领导小组审议。产业导入意见经审议通过的,产业主办部门应当将其书面告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作为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审查的依据之一。经审批拟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在计划公告中备注说明依据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申报主体需履行的相关责任。

  未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产业导入意见可以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同步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未批准更新单元规划的项目,产业导入意见可以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同步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区发展改革局、产业主办部门、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协同推进各项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三条 产业导入意见经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产业主办部门牵头指导申报主体,对接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科研机构、创新平台等产业资源。

  同时,产业主办部门依据我区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工业楼宇转让等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申报主体开展产业监管协议拟定工作。产业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产业用地的行业准入、投资投产、产值税收、股权变更、经营管理、租赁转让、节能环保、产业退出等各环节的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责任。产业主办部门将产业监管协议报区发展改革局提请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由产业主办部门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该协议。

  若因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产业监管内容的,产业主办部门应当与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报区发展改革局提请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对产业监管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时,应当同时抄送产业主办部门。产业主办部门应当在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实施主体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需提交与产业主办部门签订的产业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产业主办部门牵头对产业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于未达到协议要求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具体违约事项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未批准更新单元规划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产业导入意见,作为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开展规划审查的补充材料。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在规划公告中备注说明依据产业主管部门意见需履行的相关责任。

  本规定实施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且公示的城市更新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办理。《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对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8月22日)

  福府办规〔2019〕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加强小型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区政府资金以及区政府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控股是指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占50%以上;占主导地位是指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在50%以下,但为所有股东中份额或者比例最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采用预选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包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发包单位直接发包或者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选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根据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工程业绩、企业信用等情况,择优选定一定数量的承包商,建立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从预选库中选择承包商承包工程施工项目。

  第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制定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招标管理的相关政策,对预选招标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区建筑工务署负责预选库的组建工作。

  区采购中心负责预选库的日常管理、信息公示及履约评价汇总等工作。

  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造价控制,以及定期对承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至区采购中心。

  第二章 预选招标

  第六条 预选库组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区建筑工务署应当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建预选库,并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向区住房建设局进行备案。

  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承包商应当按照招标要求在限期内提交投标文件等材料,区建筑工务署按照相关规定和招标要求确定入库承包商、候补承包商的名单。

  第八条 预选库实行分类设置和管理,包括下列类别:

  (一)房屋建筑类,适用于房屋建设改造、构筑物建设改造、拆除加固、消防、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

  (二)装饰装修类,适用于装饰装修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

  (三)市政公用类,适用于园林绿化、道路、地质灾害、土石方、边坡挡土墙等工程。

  各类别预选库内承包商数量为20家,候补承包商数量为5家。

  第九条 承包商及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企业资质证书;

  (三)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区建筑工务署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截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1年内(截至截标之日)因围标、串标、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被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四)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五)近3年内(截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包合同、履约评价不合格被相关主管部门记录或者通报的;

  (六)近2年内(截至截标之日)曾存在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承包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七)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承包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入库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近3年内(截至截标之日)投标人或者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获得市级以上(含行业协会)相关奖励的;

  (二)近3年内(截至截标之日)投标人或者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区同类政府工程中取得优秀履约评价的;

  (三)在本区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及符合要求数量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承包商根据资质条件自行决定参加各类别预选库的投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相同或者存在控股、管理等关联关系的多个承包商,不得使用关联方的企业资质或人员资格参加同一类预选库投标。

  同一个承包商中标2个以上类别预选库的,应当自行选择入选其中1个类别的预选库。

  第十三条 参加预选库投标的承包商,在投标时应当向区建筑工务署提供不少于3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项目负责人信息。

  区建筑工务署将项目负责人信息报送至区住房建设局进行登记。区住房建设局在已登记的项目负责人所在的承包商单位承接项目后,锁定该名项目负责人。锁定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区建筑工务署在定标之前可以对承包商及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考察前应当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考察人员的组成、考察内容等事项,并对考察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区建筑工务署应当根据有关定标规定,对合格承包商择优要素及考察情况进行汇总,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形成清标报告。

  第十五条 建库完成后,区建筑工务署应当及时将建库结果报送区采购中心,区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网站上公示入库承包商信息。

  第三章 预选库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由本区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自行负责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小型建设工程,均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预选库进行发包。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类别外,其他类别的小型建设工程无法使用预选库选定承包商的,发包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按照下列程序使用预选库选定承包商。

  (一)申报采购计划。发包单位编制采购计划并向福田区财政局申报,福田区财政局核实后,批准采购计划。

  (二)编制采购需求。发包单位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需求。

  (三)选定中标承包商。发包单位在相应类别预选库中通过抽签或者直接票决方式选定中标承包商。

  (四)公示中标结果。区采购中心在采购网站上公示中标结果。

  (五)签订合同。发包单位在采购网站上打印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

  (六)进行履约评价。在工程竣工时所在的季度内,发包单位应当在采购网站上提交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承包商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或者发生一般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的,区采购中心暂停其预选库承包商资格,并将暂停结果书面通知承包商。

  承包商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区采购中心提出异议,区采购中心根据异议情况进行处理。承包商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采购中心取消其预选库承包商资格,并在采购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预选库内承包商数量不足20家的,由区采购中心在1个月内进行补录。区采购中心以随机方式抽取候补承包商并录入预选库,并将补录结果在采购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预选库使用期限为2年,自预选库建库公告之日起计算。

  预选库使用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区采购中心进行承包商履约评价汇总,按照类别对承包商进行综合评定,并报送至区住房建设局。承包商在其所在类别的预选库中综合评定排名在前20%以内的,可以择优留用。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在其所在类别的预选库中已承包单个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暂停其参加下一个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在下一个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完成招标后,恢复该承包商的投标资格。

  承包商在其所在类别的预选库中承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达到3个的,暂停其参加下一个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其承包的任一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

  区采购中心应当收集承包商的中标信息,在采购网站上公示承包商中标数量,并及时通知发包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完整履行承包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承包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二十三条 预选库使用期限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承包商列入本区政府工程承包商失信名单:

  (一)在预选库使用期限内,承包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的;

  (二)在预选库使用期限内,因围标、串标、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预选库使用期限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被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四)在预选库使用期限内,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包合同或者拒绝实施承包工程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机制,及时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区采购中心反馈。履约评价的内容和评价等级参照《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细则》(深福建发〔2019〕27号)执行。

  区采购中心建立预选库日常管理机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公示承包商履约评价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进行投诉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正式施行后,《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福府办〔2010〕70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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