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总第110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0-29 17:07来源 : 福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0-8332466
《政府公报》第三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新十条政策》的通知(福府〔2020〕12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福田区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通知(福府〔2020〕14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4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福府办函〔2020〕8号)
5.政策解读
5.1、《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新十条政策》的通知
(2020年3月10日)
福府〔2020〕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新十条政策》已经区政府七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新十条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支持辖区企业有序复产达产,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第一条 降租激励支持
商业楼宇及专业市场租金减免支持。鼓励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业主或者经营管理主体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主动减免租金,按2020年2至3月减免租金总额的3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租金减免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主动对承租对象减免租金的,按2020年2至3月减免租金总额的3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局)
商业综合体租金减免支持。商业综合体业主或者经营管理主体主动减免租金且克服困难实现正常运营的,按照减租规模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由“福企”十一条(福府〔2020〕7号)政策的2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条 稳企复产支持
餐饮业稳企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的餐饮企业,按上年度营业额分档次予以直接支持,最高20万元。对辖区大型购物中心内餐饮商户,按照门店经营面积予以直接支持,最高支持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化旅游业稳企支持。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保持企业运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复产的旅行社、电影院、演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按照其上年度营业收入(营业额)及缴纳社保人数分档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三条 安心餐饮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的餐饮企业及福田区大型购物中心内的餐饮商户,在疫情期间对门店防疫设施进行改造,提供公筷公勺并宣传文明健康用餐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 市场开拓支持
保单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利用保单进行融资拓展业务的,按照其贷款利息的3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营拓展支持。鼓励文化、体育、旅游、餐饮行业“四上”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对主动拓展业务,包括在区内外开设门店或新增在福田合并会计报表门店的,按照规模给予每个门店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人力资源支持
新招员工支持。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辖区“四上”企业自行招收新员工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新招员工补贴,按照每人400元予以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返岗稳岗支持。对辖区“四上”企业积极组织员工返岗且2020年3月31日前实际在岗率达95%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福田分局)
“点对点”接送支持。2020年2月1日到3月31日期间,对辖区“四上”企业以包车“点对点”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深,包车30人以上的,按最高12000元/车次予以支持。用工地在福田的建筑类企业参照此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共享员工服务支持。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达成员工共享三方协议,共享人数在10人以上且共享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照每名共享员工400元给予实际用工企业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1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健康检查支持。为企业推荐符合技术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返岗员工开展核酸检测等体检费用,按照每人100元予以支持,最高支持5万元。(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第六条 防控物资支持
防控物资生产支持。2020年1月23日至3月31日期间,辖区企业新租厂房生产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给予6个月全额租金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对装修或改造生产厂房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对购买应急物资生产设备的,按购置费用的3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防护用品支持。对辖区“四上企业”企业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等防护物资加快推进复工复产的,按照企业2020年3月社保参保人数核算,予以最高3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企服中心)
防护设备购置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安装符合条件的自动红外筛检仪的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按设备实际价格和安装服务费的30%予以支持,每台次最高支持2万元。(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各产业部门)
第七条 防疫科技成果应用支持
辖区企业研发疫情防控药物、诊断试剂、疫苗、医疗设备、人工智能科技成果(包括无人机、智能测温、智能疫情防控系统等)、远程办公、线上培训、在线医疗等应用产品,并投入市场运用的,按照2020年1月至3月产品研发投入总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八条 法律顾问服务支持
支持辖区律师事务所为辖区中小民营企业应对疫情防控法律纠纷和风险、加强合规和风控管理提供专业服务。依据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按合同价格最高3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6万元。(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第九条 增信征信服务支持
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担保。福田区引导基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引导被担保的创业投资企业对辖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进行投资。(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银担合作融资绿色通道。福田引导基金与银行合作,通过对企业进行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对福田区贡献较大的企业开辟融资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征信服务支持。搭建辖区企业、征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融资平台,支持征信机构推出多元化征信产品,降低企业贷款难度,降低银行贷前审核成本。(责任单位:区金融局)
第十条 服务配套支持
建立国家、省、市、区相关惠企政策线上“一站式”查询平台及线下绿色服务通道,有效衔接各级政策,帮助企业第一时间便利获取有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企服中心、各产业部门)
本政策由福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承担。
本政策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适用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福田区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通知
(2020年3月28日)
福府〔2020〕1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文社图函〔2006〕1389号)的有关规定。经推荐、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区政府同意将《杜氏肛肠疗法》《徐氏中医外科特色外治法》《古琴艺术(虞山琴派)》项目列入我区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现予以公布。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弘扬华夏文明、繁荣中华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实现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街道办、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科学规划,妥善处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深入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附件:福田区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名单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3月17日)
福府办规〔2020〕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的规范管理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产业用房资源引领、聚合、扶持产业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福府规2018〔1号〕)和《福田区产业用房支持办法(试行)》(福府办规2017〔7号〕),并参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用房,是指区政府根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产业用房需求,采用政府投资建设、购置、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和统租等方式筹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政府产业用房租售价格、准入与配置标准、租金优惠政策、调剂退出机制、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审定配置方案和入驻、清退企业或机构等事项,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履行职责,召开会议按照议事规则进行。
第四条 政府产业用房原则用于出租,且优先用于解决大型企业总部、行业排名前列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的落户需求。确有必要出售产业用房,且符合政府物业资产处置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二章 入驻条件与配置标准
第五条 政府产业用房原则上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需在本区范围内租赁自用的企业或机构。
第六条 入驻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或机构,应当符合下列产业领域:
(一)金融业、现代物流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商贸及其他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
(三)先进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四)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产业。
第七条 入驻及配置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所属行业类别;
(二)企业经营状况要求,包括资产规模或销售规模、纳税额、人员规模、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三)项目基本要求,包括投资领域、投资额、投资强度等;
(四)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五)使用建筑面积标准或核定依据;
(六)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优质企业或机构,可以适当放宽入驻条件和产业用房配置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区外重点引进企业或机构。
第三章 用房管理及配置流程
第九条 产业用房房源信息通过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发布,用房管理及配置流程原则上通过服务平台,区产业主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完成企业或机构申请的在线审核、资质审查公示、租售结果公布、合同备案等。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产业主管部门在线初审企业或机构申请,发布资格审查结果,处理异议;
(二)区企服中心统筹服务平台申请企业或机构分属的具体产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企业或机构在线申请;负责企业或机构申请产业用房会议材料收集、议题受理及初审;
(三)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协助提供全资控股企业所属产业用房信息;
(四)区物业中心负责将政府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录入服务平台,发布租售公告,实时更新房源信息和租售情况;
(五)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提供政府产业用房规划、建设等信息。
第十条 政府产业用房的配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或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区产业主管部门等方式查询政府产业用房的分布情况、入驻条件、租金优惠政策等信息,选择目标政府产业用房,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区产业主管部门对服务平台或线下的企业或机构的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出产业用房配置建议,将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审议产业用房配置事项;
(四)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用房配置事项,由区产业主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区物业中心办理租赁手续并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租赁结果。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论并函告异议者,如异议成立,区产业主管部门须重新进行公示或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线下申请使用产业用房的,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或机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在服务平台补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 租赁管理与租金优惠
第十二条 政府产业用房租赁不纳入公开招标,区物业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政府产业用房租金价格进行市场评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向企业或机构配租。
(一)符合产业政策的入驻企业或机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租金优惠标准按各产业专项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对暂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入驻企业或机构,先按照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区物业中心进行租金调整。
(三)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公益性、平台性或特大、关键、紧缺的项目,超出租金优惠标准范围的,可以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四)政府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租赁环境发生重大波动时,区物业中心可以适时进行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或机构租用政府产业用房,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享受政府产业用房租金优惠政策的企业或机构,在优惠期内,不得同时享受区产业发展资金系列政策对租赁办公用房的支持。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或机构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通知区产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或机构需要续租产业用房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续租,续租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七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入驻企业监管协议履行情况或相关政策依据,对企业或机构的续租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一)申请续租企业或机构达到监管协议要求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出具续租意见并报联席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区物业中心续签租赁合同;
(二)申请续租企业或机构未达到监管协议设定标准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联席会议审定,区物业中心按照联席会议审定结果执行。
第五章 运营管理及入驻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分为委托管理和直接管理。
(一)委托管理的政府产业用房,入驻企业或机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报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委托管理单位直接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区物业中心备案,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政府的行政管理;
(二)直接管理的政府产业用房,由区物业中心与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委托管理单位监管协议履行情况,区物业中心负责监督委托管理单位的租赁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入驻的企业或机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出具《企业入驻确认表》,区物业中心凭《企业入驻确认表》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入驻企业或机构应当在《企业入驻确认表》开具后30日内与区物业中心签订租赁合同。超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由区物业中心通知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产业用房限定为承租企业或机构自用,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使用功能。
经联席会议同意,承租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相关企业可入驻政府产业用房,但承租企业不得与相关企业签订任何物业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承租企业擅自转租政府产业用房。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产业用房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停车费等费用,由入驻企业或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区物业中心按年度对产业用房使用绩效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进驻情况、登记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年纳税总额、创新成果(研发投入)、GDP贡献、租金缴纳等。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区物业中心提供产业用房使用绩效相关数据,区物业中心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产业用房使用绩效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六章 清退机制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管产业领域企业(机构)的考核管理制度,与主管产业领域的入驻企业(机构)签订考核退出协议并按年度审查。
(一)租赁合同期内进行考核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30日内出具考核结果,区物业中心根据区产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调整租金标准。
(二)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区产业主管部门考核结果未达到监管协议要求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租赁合同期满后区物业中心予以清退或按市场评估价续租。
第二十五条 区物业中心负责检查监督入驻企业或机构租赁合同的履行,入驻企业或机构如有擅自转租或改变使用功能,以及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的,经警告后30日内未整改到位的,区物业中心可以终止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入驻企业或机构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或机构存在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或机构入驻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五年内不得申请区产业用房或享受其它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同时,依法依规追缴其违法所得,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政府产业用房的管理、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物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1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出台《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2月印发以来,在加强和规范政府产业用房统筹管理,保障产业用房资源规范、高效、合理使用,发挥政府物业资源引领、聚合、扶持产业作用,切实有效提升政府物业使用效益,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近三年来规范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该《暂行办法》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优化之处,有的规定已不合时宜,有的内容则亟需补充完善,不能完全满足规范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同时,机构改革后,一些部门已合并、拆分及更名,职能也相应做了调整。另外,该《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已满。因此,对该《暂行办法》适时进行修订完善,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满足政府产业用房规范管理工作需要,为我区政府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提供更优的制度依据。
二、修订《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福田区产业用房支持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修订。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政府产业用房是否可以购买?
答:《办法》所称政府产业用房,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用房,是指区政府根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产业用房需求,采用政府投资建设、购置、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和统租等方式筹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
政府产业用房原则用于出租,且优先用于解决大型企业总部、行业排名前列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的落户需求。确有必要出售产业用房,且符合政府物业资产处置范围的,应按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四、《办法》对政府产业用房入驻条件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入驻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或机构,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
(一)金融业、现代物流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商贸及其他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
(三)先进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四)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产业。
《办法》同时规定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优质企业或机构,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和产业用房配置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区外重点引进企业或机构。
五、《办法》对政府产业用房的管理及配置流程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规定产业用房房源信息通过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发布,用房管理及配置流程原则上通过服务平台,产业主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完成企业或机构申请的在线审核、资质审查公示、租售结果公布、合同备案等。
《办法》同时规定,政府产业用房的配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或机构通过服务平台、产业主管部门等查询政府产业用房的分布情况、入驻条件、租金优惠政策等信息,选择目标政府产业用房,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产业主管部门对服务平台或线下的企业或机构的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出产业用房配置建议,将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审议产业用房配置事项;
(四)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用房配置事项,由产业主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产业主管部门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区物业中心办理租赁手续并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租赁结果。公示有异议的,由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论并函告异议者,如异议成立,产业主管部门须进行重新公示或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六、《办法》对政府产业用房租赁管理与租金优惠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政府产业用房租赁不纳入公开招标,区物业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政府产业用房租金价格进行市场评估,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向企业或机构配租。
(一)符合产业政策的入驻企业或机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租金优惠标准按各产业专项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对暂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入驻企业或机构,先按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产业主管部门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区物业中心进行租金调整。
(三)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公益性、平台性或特大、关键、紧缺项目,超出租金优惠标准范围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四)政府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租赁环境发生重大波动时,区物业中心可适时进行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办法》还规定,企业或机构租用政府产业用房,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入驻企业或机构需要续租产业用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续租,续租期一般为3年。
七、《办法》对政府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和企业入驻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政府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分为委托管理和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的政府产业用房,入驻企业或机构由产业主管部门报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委托管理单位直接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区物业中心备案,委托管理单位应服从政府的行政管理;直接管理的政府产业用房,由区物业中心与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企业入驻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入驻的企业或机构,由产业主管部门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出具《企业入驻确认表》,区物业中心凭《企业入驻确认表》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入驻企业或机构应在《企业入驻确认表》开具后30日内与区物业中心签订租赁合同,超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由区物业中心通知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政府产业用房限定为承租企业或机构自用,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使用功能。经联席会议同意,承租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相关企业可入驻政府产业用房,但承租企业不得与相关企业签订任何物业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承租企业擅自转租政府产业用房。
八、《办法》对入驻企业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规定,入驻企业或机构如有擅自转租或改变使用功能,以及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的,经警告30日内未整改到位的,区物业中心可终止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究入驻企业或机构的相关责任。
《办法》还规定,入驻企业或机构存在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或机构入驻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五年内不得申请区产业用房或享受其它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同时,依法依规追缴其违法所得,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2020年3月9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2020年3月13日)
福府办函〔2020〕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附件1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2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
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