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2期(总第115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3-31 11:36来源 : 福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1-8753805
《政府公报》2021年第2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13号)
2.《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14号)
4.《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5.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福府规〔2021〕1号)
6.《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政策解读
7.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1〕1号)
8.《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9.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福府办函〔2021〕8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12月28日)
福府办规〔2020〕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发〔2019〕67号)及国家、省和地方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及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用于促进我区就业创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全区就业创业工作,并对全区就业创业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就业创业办),负责制定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领导小组对区就业创业工作做出的决策。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区财政局、区国库支付中心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是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部门。
第六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保障就业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
(三)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整体预算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区国库支付中心职责: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协助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做好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
(三)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汇总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二)负责对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用人单位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对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四)负责就业专项资金办事指南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统筹经市、区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创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事项;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审核、支付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灵活就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三)负责审核、支付青年见习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市外职业院校学生来深顶岗实习补贴,以及受理、审批、支付港澳台青年实习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批、支付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
(五)负责受理、审核青年见习单位申报,以及核实小微企业单纯贷款贴息吸纳就业基本情况;
(六)负责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七)负责执行经区就业创业办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受理、审批、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岗位、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岗位各项补贴;
(三)负责受理、审批、支付各项自主创业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批、支付重点用工企业职业介绍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及社保补贴、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五)负责受理、审核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青年见习补贴;
(六)负责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七)负责执行经区就业创业办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招用奖励、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实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补助、创业补贴、临时生活补助、特别培训补助、生活费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就业扶贫基地补助、就业创业指导站补助,以及上级规定或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补贴项目的对象、标准、申领、发放等事项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及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做好本部门就业专项资金经费年度预算,并结合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定期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申请。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收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用款计划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批复用款计划。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管理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补贴的受理、审批、支付等管理工作,严格按要求开展岗位核查工作,同时及时准确做好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核算、台账登记、资料归档及使用情况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区政府或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工作原则基础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创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方法。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对就业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当年确定存在经费缺口的,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局统一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指标,年度结余就业专项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公示机制。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就业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监督机制。区人力资源局对补贴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纪委监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加强岗位核查,对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由发放补贴的街道办事处和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就业创业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依责任、依程序管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受理的各类就业创业援助补贴申请要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支付完毕,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对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就业专项资金受理、审批、支付等环节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反映情况,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行政相对人仍然不满意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局投诉,区人力资源局对投诉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回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因国家、省和地方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的,由区就业创业办按照新政策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涵盖残疾人就业援助资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相关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8〕2号)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什么?
答:2018年1月《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8〕2号)印发后,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就业创业相关新政策,新增或调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等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明确业务受理、审批、发放流程,且《办法》临近有效期期限,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工作衔接顺畅,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有六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修订《办法》的文件依据、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定义及来源;第二章部门职责,确定就业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监管部门、监督、审计及管理部门,并列明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根据最新政策文件规定,对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作了补充和精简,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第四章申报和审核,规范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用款申请、资金划拨及使用审批等各个环节的程序;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监督,强调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确定监督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同时,明确对违法个人及管理部门的处理。第六章附则,对办法未尽事宜做了兜底规定,明确了本办法解释权及新旧办法生效及废止时间。
三、《办法》的扶持对象及补贴项目较之前是否有变化?
答:本次修订《办法》的扶持对象及补贴项目较之前有变化。扶持对象范围有所扩大,以自主创业人员为例,将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全部在校学生,取消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毕业5年留学回国人员的户籍要求,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纳入本市自主创业人员范围,将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范围从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就业人员。补贴项目标准有所提高,以自主创业补贴为例,将一次性初创企业补贴标准从5000元提高至10000万,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调整至不超过10万元。具体扶持对象与补贴项目可参考政策文件。
四、《办法》中补贴事项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深府规〔2018〕30号)、《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深府规〔2020〕5号);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2号)、《关于优化灵活就业补贴操作流程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号)、《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6号);福田区:《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福府规〔2019〕3号)。
五、《办法》的监督手段有哪些?
答:《办法》的监督手段主要有:(一)日常自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对就业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二)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纪委监委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三)信息公开。区财政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整体预算的信息公开,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办事指南的信息公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
六、《办法》较之前有哪些优化?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政策更新迭代频繁,从国家到地方,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文件80余份,涉及补贴事项30余个。在市人社局指导下,以服务群众为原则,我区就业补贴业务尽可能下沉街道,推进属地化办理。此次《办法》修订,对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街道办的职责作了细分,对各项补贴的受理、审批、发放作了明确,进一步强化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就业服务精细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为群众提供便民、利民、惠民的公共就业服务。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12月28日)
福府办规〔2020〕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发〔2019〕67号)及国家、省和地方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及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用于促进我区就业创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全区就业创业工作,并对全区就业创业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就业创业办),负责制定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领导小组对区就业创业工作做出的决策。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区财政局、区国库支付中心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是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部门。
第六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保障就业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
(三)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整体预算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区国库支付中心职责: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协助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做好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
(三)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汇总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二)负责对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用人单位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对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四)负责就业专项资金办事指南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统筹经市、区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创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事项;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审核、支付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灵活就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三)负责审核、支付青年见习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市外职业院校学生来深顶岗实习补贴,以及受理、审批、支付港澳台青年实习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批、支付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
(五)负责受理、审核青年见习单位申报,以及核实小微企业单纯贷款贴息吸纳就业基本情况;
(六)负责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七)负责执行经区就业创业办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受理、审批、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岗位、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岗位各项补贴;
(三)负责受理、审批、支付各项自主创业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批、支付重点用工企业职业介绍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及社保补贴、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五)负责受理、审核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青年见习补贴;
(六)负责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七)负责执行经区就业创业办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招用奖励、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实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补助、创业补贴、临时生活补助、特别培训补助、生活费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就业扶贫基地补助、就业创业指导站补助,以及上级规定或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补贴项目的对象、标准、申领、发放等事项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及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做好本部门就业专项资金经费年度预算,并结合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定期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申请。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收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用款计划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批复用款计划。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管理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补贴的受理、审批、支付等管理工作,严格按要求开展岗位核查工作,同时及时准确做好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核算、台账登记、资料归档及使用情况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区政府或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工作原则基础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创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方法。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对就业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当年确定存在经费缺口的,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局统一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指标,年度结余就业专项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公示机制。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就业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监督机制。区人力资源局对补贴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纪委监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加强岗位核查,对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由发放补贴的街道办事处和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就业创业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依责任、依程序管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受理的各类就业创业援助补贴申请要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支付完毕,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对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就业专项资金受理、审批、支付等环节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反映情况,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行政相对人仍然不满意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局投诉,区人力资源局对投诉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回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因国家、省和地方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的,由区就业创业办按照新政策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涵盖残疾人就业援助资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相关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8〕2号)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如何理解《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作为深圳市的“改革先锋城区”,福田区早在2015年就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开始推行PPP模式,相继颁布《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和《关于建立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并陆续成功开展福田区福利中心等多个PPP试点项目。2017年8月,在总结以往PPP项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福田区在深圳市率先印发《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福府办规〔20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区域PPP项目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近年来,随着PPP项目的不断增多,涉及相关领域的专业问题也愈加复杂,加上我区PPP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办法已不适用,亟需重新修订。
一是清理与上位法冲突政策的迫切需要。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深圳市相继出台一系列PPP法律法规以规范PPP项目操作。如2019年以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国务院印发了《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发改委印发了《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等法律法规。《实施办法》在审批流程、决策程序、绩效考核、合同管理等多方面需要同步优化以与最新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二是规范PPP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必然要求。《实施办法》关于发起方式、立项方式、前期审批程序、采购流程等方面存在争议,可行性论证、绩效考核等问题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打造更多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优质公共产品。
三是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必备工具。以往对政府应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类项目,惯性考虑的是政府投资或购买服务,未能优先考虑拓宽投融资渠道、撬动市场力量,因此局限性较大且不可持续。因此亟需修订出台《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优化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多元合作模式,拓宽融资渠道,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优化公共品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办法》编制有哪些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
1.《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3.《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
4.《国家发改委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
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2020〕13号)
8.《关于推进政府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
9.《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
10.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
11.《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12.《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 号)
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二)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
1.《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试行)》(深发改规〔2018〕1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76号)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2)
4.《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 (试行)》(福府办规〔2017〕6号)
5.《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深福发改〔2015〕162号)
6.《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福字〔2015〕1号)
三、《办法》编制的思路是什么?
《办法》以“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受益”为基本原则,在总结我区PPP项目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借鉴国家部委对PPP模式的最新改革要求,明确了我区PPP项目操作流程和实施路径。《办法》共六个章节、二十九条,主要为原则性规定,并包括五个附件,分别为: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共六个章节,三十三条,主要为操作性规定,对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名词解释、福田区PPP项目实施流程图、福田区PPP项目建议书编制指引、福田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等。
四、如何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前期阶段、社会资本方选择、实施阶段、项目移交、附则等六个章节,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PPP项目适用范围。《办法》结合财政部、发改委最新法律法规对推进PPP模式规范发展的相关意见,进一步从项目性质、项目特点等方面对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办法》根据经营属性对项目进行分类并明确可采用运作方式。
(二)明确项目发起路径。根据PPP项目发起主体和路径的不同,《办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1)区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项目建议书,申请发起PPP项目。(2)社会资本方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PPP项目合作意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认为可按PPP模式实施的,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项目建议书,申请发起PPP项目。(3)区发展改革局受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经审核认为适用PPP模式的,商建设单位并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按PPP项目批复实施。(4)项目使用单位对已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认为通过存量项目PPP模式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项目建议书,申请发起PPP项目。
(三)优化前期立项审批程序。《办法》将PPP项目的前期立项阶段明确划分为项目立项(一般依托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论证(一般依托可研报告编制)-两评一案等三个阶段。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应开展可行性论证。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PPP项目(如采用BOT、BOOT、BOO等模式)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PPP项目(如采用O&M模式),可行性论证应纳入项目建议书中,可免除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上规定充分结合了《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的最新监管要求,并根据实际优化了PPP项目前期立项和审批程序,有助于加快项目实施。
(四)强化财政支出监督管理。针对其他地区PPP项目实践中反映出的超出自身财力、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等问题,《办法》结合财金〔2019〕10号相关规定,强化了对PPP项目的审慎监管要求。一是《办法》重申“5%”“7%”“10%”等监管红线,要求区财政局牵头建立PPP项目支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支出责任的变化情况及时预警。二是结合最新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办法》提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各项规定,防止过度举债融资。三是《办法》强调政府部门不得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五)强调社会资本采购要求。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选择流程。增加资格预审环节,在PPP项目采购阶段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完善全流程绩效考核体系。《办法》明确实施机构应在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应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制定政府、社会资本方和服务使用者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考核标准,对项目的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
(七)增加特殊情形处理方式。针对PPP项目签约方众多,合作期限长,合同关系复杂等难点,进一步完善了PPP项目合同的监督与管理体系,增加了对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办法》对PPP项目运营期间可能出现的合同变更、合同终止、临时接管、争议解决等四种情形,均对相应处理方式、流程等进行了规定,使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合同监管更加规范。
(八)更新前期文件的编制模板。《办法》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对福田区PPP项目建议书编制指引、福田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进行了更新,指导PPP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的编制重点和核心内容,科学规范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的文件编制工作,确保高质量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落实,亦对后续加快审批具有积极作用。
五、《办法》的主要亮点和创新点是什么?
总的来看,《办法》在参照国家出台的一系列PPP改革指导文件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福田特色的PPP制度设计和操作流程。《办法》的亮点和创新点具体包括:
(一)建立主动生成机制。《办法》从项目性质、项目特点等方面对可以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的特征进行了清晰界定,PPP项目的筛选标准更为明晰,项目发起单位可以依据标准,对潜在项目进行主动的筛选和分析。
(二)鼓励多元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办法》鼓励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政府方应合理设定采购标准和条件,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
(三)鼓励运作模式创新。鼓励“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捆绑运作,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增强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支持应用PPP模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对存量项目可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委托运营(O&M)等模式推进。
(四)建立主动选择机制。区发展改革局受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经审核认为适用PPP模式的,经商建设单位并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按PPP项目批复实施。在保障项目前期工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效简化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五)新增市场测试环节。针对PPP项目落地难、落地慢的问题,《办法》新增了市场测试环节作为可选项,在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实施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可融资性测试及潜在社会资本市场测试,确保项目边界条件具备市场竞争性,有利于择优选取具备综合实力的社会资本落实项目实施工作,为项目顺利落地、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
(2021年1月26日)
福府规〔20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
I.引言
1.1 宗旨与目的
1.1.1 本措施旨在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开展科研及成果转化,通过提供必要的保障及支援服务,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助推合作区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为全球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引领区和创新策源地。
1.2 支持对象
1.2.1 本措施支持对象,重点是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探索的港澳台、国际一流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等机构和人员。深圳园区的内地机构和人员亦可参照支持,但须开展面向港澳台或国际化的科研活动。
1.2.2 申请机构须为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或者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1.2.3 获得资助的机构和团队聘请相关科技人才,并签署雇佣合同,相关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深圳园区各类人才支持政策。
1.3 预算资金
1.3.1 市区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支持深圳园区的科研及创新创业,每年底根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1.4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
1.4.1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由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授权其办公室组建,负责深圳园区科研资金款项发放及监管,统筹深圳园区科研机构、团队和项目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1.5 项目评审机构
1.5.1 深圳园区引入第三方机构,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对相关科研项目进行评审与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由港澳、国际和内地的科技专家、科研机构负责人、商界与政府机构人士等组成。
1.5.2 第三方机构下设若干学科委员会,学科委员会主席由该机构委任,委员会邀请来自不同领域的学界教授、业界首席技术官组成,每年动态调整,承担科研项目的评审、研究成果的评估等工作,并向该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1.5.3 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机构设置与管理运行办法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1.6 申请方式
1.6.1 符合1.2项要求的支持对象可根据本措施实施细则,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Ⅱ.科研项目申请和管理
2.1 一般程序
2.1.1 【项目申报立项机制】
2.1.1.1 参照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科研院所和研发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进行项目申报,支持概念性课题申请,学科委员会组织同行评审确定项目立项(或不立项)。
2.1.2 【选题揭榜机制】
2.1.2.1 【选题征集及公榜】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每年度向重点科技企业发函,征求其需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征集内容包括:问题题目、所属学科、关键词、问题描述,以及问题产生的背景、最新进展和重要意义等。学科委员会经审议提炼,将其转化为相应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科研项目主题,并向社会公开张榜发布。
2.1.2.2 【机构揭榜】揭榜方可依据自身条件和研究兴趣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揭榜,并按照要求提交揭榜方案(项目申请书)。同时,揭榜方需满足以下条件:
(a)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
(b)尚未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科研团队等,需承诺在揭榜成功后1年时间内在深圳园区完成注册和实际入驻。
2.1.2.3 【对接需求】学科委员会采用同行评审方式评选出各科研项目主题对应的揭榜方,揭榜方按张榜项目要求与需求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达成双方共识。
2.1.2.4 【资助方式】由需求方、揭榜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深圳园区提供的项目资助资金按协议拨付落实,根据项目投入和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并可叠加适用本措施其他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深圳园区另行制定。
2.1.3 【项目经理机制】
2.1.3.1 深圳园区实行项目经理机制。申请机构和团队需确认项目经理,作为科研活动的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充分自主权,包括自主决定具体研究内容、团队组建、执行方案等。学科委员会综合考虑项目经理和团队实际能力及项目要求,包括项目经理过往项目履职情况及诚信情况,作为项目评审及团队遴选的重要考量因素。
2.1.4 【项目评审机制】
2.1.4.1 深圳园区自主申报科研项目和选题揭榜项目实行同行评审机制。学科委员会根据学科领域组织同行评议,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在部分研究领域引入国际同行评议,选出同一科研问题和方向内所提申请中最优秀的项目申请书予以资助。
2.1.5 【项目评估与淘汰机制】
2.1.5.1 【定期评估】科研项目团队应定期向学科委员会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由学科委员会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年度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明确继续实施或淘汰的项目。对淘汰的项目提前结题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2.1.5.2 【结题评估】项目结题后科研团队应及时向学科委员会提交结题材料,学科委员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结题验收评估,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应用基础研究突出成果转化导向。
2.1.5.3 【监督与惩戒制度】定期评估与结题评估的评估结果计入项目经理履历,作为后续项目评审参考因素。在科研项目中存在严重诚信问题的人员和单位,将记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1.6 【项目经费管理机制】
2.1.6.1 【赋予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在经费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等方面,赋予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经费使用自主权,由项目经理统筹。科研经费使用范围限于开展科研活动,内容可按项目需要适度调整,允许开支人员劳务费,人员劳务费比例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2.1.6.2 【结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及利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1.6.3 【建立科研资金绿色通道】简化科研经费拨付流程和票证等材料,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2.1.7 【知识产权归属机制】
2.1.7.1 利用深圳园区预算资金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实施独占许可或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应事先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2.1.7.2 实行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后所得全部收益归属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所得收益70%的报酬。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2 简易程序
2.2.1 【政企联动机制】
2.2.1.1 【适用对象】已获得企业投资的科研院所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2.2.1.2 【立项机制】实行备案立项制,免于项目评审。立项后根据双方项目协议,学科委员会视项目属性和企业投资目的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配套支持。
2.2.1.3 【资助方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企业投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1配套支持,政府配套支持资金到位进度与企业出资进度基本保持同步。
2.2.1.4 【后续管理】政企联动机制支持的项目,其后续评估与淘汰、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参照企业与科研院所的约定执行,执行情况需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报备。
Ⅲ.支持建设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心
3.1 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
3.1.1 【支持对象】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基础研究机构,或在深圳园区内建设基础研究机构的独立法人依托单位。基础研究机构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以建设世界一流研究机构为目标,在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3.1.2 【支持内容】对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投资建设,暂未获得上级支持的高端科研机构,经深圳园区项目评审机构评审认定有必要给予支持的,给予启动建设经费支持,资助上限为1亿元。建设经费应用于机构建设所需的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劳务费、科研项目费等。
3.2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
3.2.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
3.2.2 【支持内容】支持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深圳园区项目评审机构评审通过,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项目支持,每项资助上限5000万元。
3.3 “100亿+”卓越探索基金支持计划
3.3.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
3.3.2 【支持内容】由深圳市和福田区政府牵头多方筹资设立“100亿+”卓越探索基金,重点资助深圳园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各类计划。基金每年接受一次申请,每年设定不超过10个重点支持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IV.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
4.1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4.1.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技术创新平台,或在深圳园区内建设技术创新平台的独立法人依托单位。技术创新平台是指面向国家和产业发展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在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等领域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技术研究、资源开放共享和公共服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的研究开发平台。
4.1.2 【支持内容】支持境内外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联合开展高端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经深圳园区项目评审机构评审通过,按照平台建设总投入的20%给予建设支持,每年资助上限10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所需的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劳务费等。
4.2 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
4.2.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能够将研究成果产业化并市场化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转化孵化平台。
4.2.2 【支持内容】支持对象在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上市后,对该产品第一笔销售合同额,给予30%的支持额度,单个合同资助上限200万元、下限20万元。
4.3 中游(中试)支持计划
4.3.1 【支持对象】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研发型企业、转化孵化平台。创新及中试基金主要由社会资本构成,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支持深圳园区内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孵化,吸引社会资本对深圳园区投资的关注。
4.3.2 【支持内容】对于获得福田区政府引导基金注资的基金,返投深圳园区适当降低返投比例要求。对于深圳园区内项目,原则上引导基金只收取相当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其余部分100%返还给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深圳园区外项目的收益,引导基金不予让利。
4.4 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
4.4.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拥有境外专利权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转化孵化平台。
4.4.2 【支持内容】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六年50%的年费资助。
V.支持建设国际一流的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
5.1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
5.1.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由国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出资建设的,以研发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对初创型企业进行培育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5.1.2 【支持内容】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运营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核准后,按照不超过孵化器建设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5.2 科技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
5.2.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入驻经《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的科技型企业。
5.2.2 【支持内容】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核准后,按照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科技型企业办公用房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第一次支持时间起算最多支持36个月。
5.3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
5.3.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国际组织或机构。
5.3.2 【支持内容】在深圳园区设立并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国际或国内一流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
VI.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
6.1 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
6.1.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孵化转化平台从事科研工作,40岁及以下的博士生、博士后等青年科研工作者。
6.1.2 【支持内容】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为在深圳园区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青年科研工作者提供启动支持和基本保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每个项目资助上限500万元、下限100万元,每个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6.1.3 青年科研工作者除本专项支持计划外,可同时申请深圳园区内其他支持计划。
6.2 尖端科学家奖励计划
6.2.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孵化转化平台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的科研人员。
6.2.2 【支持内容】科研人员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巴尔赛奖、克霄夫特奖、沃尔夫奖等世界顶尖奖项,或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每人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6.3 科研团队奖励计划
6.3.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转化孵化平台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团队核心成员。
6.3.2 【支持内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团队带头人和其他核心成员,可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享受人才奖励者无需具有深圳社保或在深圳缴纳个税,由供职机构出具其贡献证明和工作记录即可。
6.4 联合培养人才计划
6.4.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香港高校本部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以及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
6.4.2 【支持内容】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在读博士生、科研型硕士,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4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按香港高校提供的生活补贴标准提供额外1:0.5的生活补贴,并提供1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博士后工作人员,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满1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按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标准提供额外1:0.5的津贴。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6个月,提供1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人员,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满2个月,提供3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
6.5 合作区居住服务计划
6.5.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6.5.2 【支持内容】建设“深港科研人才住房”,供在合作区内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居住,提供便利的文化体育休闲设施,和香港模式的公共服务,营造适应香港及国际科研人员习惯的工作生活环境。对不入住“深港科研人才住房”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专项租房补贴,租房补贴参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租房补贴标准执行。
VII.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支持
7.1 上级政策申报服务
7.1.1 【支持对象】符合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及人才政策有关条件,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7.1.2 【支持范围】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及人才政策可参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政策申请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a)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等;
(b)广东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科技奖励资金、企业研究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等)等;
(c)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孔雀人才”计划等;
(d)“福田英才荟”计划等。
7.1.3 【支持内容】深圳园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在申报上述科技计划或人才奖励的过程中,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可提供政策咨询、材料核验及申报联络等服务。
7.1.4 【不支持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同一项目的同类事项如已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深圳园区不再重复支持。
7.2 提供科研实验室
7.2.1 【支持对象】对科研实验室空间有特殊需求的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7.2.2 【支持内容】对深圳园区内政府物业进行空间改造和装修,满足科研实验室对建筑结构、材料、层高、承重等特殊需求。
7.3 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
7.3.1 【支持对象】深圳园区内社会物业业主。
7.3.2 【支持内容】深圳园区社会物业在不改变用地功能条件下,根据政府相关规划主动按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的需求进行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的标准给予支持,资助上限为3000万元。
7.4 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
7.4.1 【支持对象】租赁深圳园区产业空间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转化孵化平台。
7.4.2 【支持内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供不超过10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1亿元;提供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的装修支持以及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费支持。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a)基础研究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给予免租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10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50%物业管理费支持;
(b)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租金按照市场价格30%定价给予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7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50%物业管理费支持;
(c)公共服务平台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给予免租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5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30%物业管理费支持;
(d)成果转化孵化平台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租金按照市场价格70%定价给予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30%装修支持;给予30%物业管理费支持。
7.5 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7.5.1 【支持对象】深圳园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转化孵化平台、科研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的辖区企业或机构。
7.5.2 【支持内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建立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国际学术数据库及数据资源访问权限等。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可依申请程序低价使用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及免费使用国际学术库。对为深圳园区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共享服务的辖区机构及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资助上限为100万/年。
7.6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
7.6.1 【支持对象】购置或融资租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深圳园区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对深圳园区具有重要意义且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7.6.2 【支持内容】对所购科研仪器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机构累计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对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获取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每年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的8%提供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机构累计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单个机构享受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资助总上限为2000万元。
VIII.特殊项目支持
8.1 对于需要特殊支持的重大事项及关键、紧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深圳园区管理机构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给予相应支持。
IX.附则
9.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福府规〔2020〕2号)同时废止。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设立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战略意图,加快推进合作区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助推合作区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为全球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引领区和创新策源地,特制定《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政策包”)。
一、修订政策包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合作区正式更名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因《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福府规〔2020〕2号)发布时间较早,文本依旧采用“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名称。为规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相关政策文本内容,修订《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福府规〔2020〕2号)。
二、政策包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一)与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体系进行有效衔接和配套
不另起炉灶、不形成政策洼地,力求对现行政策体系的全面性、创造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全方位补充和强化,形成支持国际创新合作的政策体系。
(二)充分吸收港澳及国际科研体制机制的先进成功做法
立足于与港澳和国际规则接轨,通过合作区连接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既为导入港澳及国际创新资源提供服务,又推动内地科研机构走向国际,为开展国际创新合作探索“合作区模式”。
(三)坚持高标准筛选,实现高质量发展
突出合作区定位的“唯一性”,在科研项目导入、高端人才引进等方面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不片面追求加大资助力度,推动科研聚焦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
三、政策包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政策包制定过程中广泛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相关经验,主要制定依据如下:《香港科研基金委员会概述》、《香港食物及卫生局政策声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适合揭榜制的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的通知》、《湖北省科技项目揭榜制工作实施方案》、《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十四五”重大研发需求征集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创新超级集群计划(ISI)项目指南》、《加拿大政府supercluster(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研发)项目细则》、《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暂行)》、《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申请指引》、《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组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四、政策包的支持方向是什么?
答:政策包对深圳园区科研活动进行体制机制创新,重点支持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探索。鼓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创新主体投资建设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高端技术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鼓励深圳园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支持。
五、政策包支持对象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政策包的支持对象需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包括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探索。二是政策包的支持对象须为港澳台、国际一流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等机构和人员,深圳园区的内地机构和人员亦可参照支持,但须开展面向港澳台或国际化的科研活动。三是政策包的支持机构须为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或者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四是政策包支持的各类人才,需为深圳园区内机构和团队聘请并签署雇佣合同的相关科技人才,符合规定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申请支持政策。
六、政策包主要创新内容有哪些?
政策包着力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接轨国际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在管理模式、项目准入、经费管理、人才决策权和评价机制等方面对接国际,有利于在合作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吸引国际一流科研机构与人才入驻合作区。政策包针对在深圳园区开展的科研活动,提出多项创新政策,其创新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选题征集制。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每年向重点科技企业征集需要解决的“卡脖子”问题,并将其提炼转化为科学问题,纳入合作区重点攻坚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开张榜发布。通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推动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助推行业共同发展。
(二)团队揭榜制。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会对重点攻坚项目库问题以及专家提出的科研选题进行公开张榜,科研机构和团队提出揭榜,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同行评议方式选出各科研项目主题对应的揭榜方,由揭榜方与需求方对接,签订协议,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按协议拨付项目资金。
(三)项目经理制。深圳园区实行项目经理制,申请机构和团队需确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全程参与到一线科研活动中。深圳园区赋予项目经理充分自主权,包括自主决定具体研究内容、团队组建、执行方案等。项目经理的工作能力以及过往履职情况、诚信情况等都将作为项目评审及团队遴选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同行评议制。深圳园区充分参考借鉴香港教资会、研资局的经验做法,遴选国内外高层次评审专家组建各学科专家信息库、设立学科委员会,根据学科领域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同行评议,确保在同一科研问题和方向中选出最优秀的科研项目予以资助。引入同行评议制,可使深圳园区科研项目评审更加科学有效的开展,可从机制上保障评审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五)项目评估与淘汰制。深圳园区创新性的实行项目定期评估和淘汰等配套机制,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进展开展阶段性评估,对不达标的项目及时终止资助,且评估结果需记入项目经理履历,影响后续项目评审,保证科研成果切实有效。
(六)政企联动制。深圳园区参考借鉴加拿大创新超级集群计划(ISI),建立简易流程的政企联动制。对已获得企业投资的科研项目实行备案立项制,免予一般性项目评审,由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1配套资金支持。政企联动制可助推合作区形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模式,构建高效的开放式技术创新体系。
七、政策包从哪些角度助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答:深圳园区可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平台”和“通道”作用,推动建设国际一流的科研实验设施集群,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要素资源,汇聚国际顶尖科技人才,加快创建高度国际化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政策包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助推深圳园区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一)创新科研管理模式。为支持国际、港澳台、内地科技创新资源入驻深圳园区,鼓励开展科研及成果转化,政策包对现行科研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大胆创新,接轨香港及国际科研管理制度,如新增赋予项目负责人充分自主权,借鉴加拿大创新超级集群计划(ISI),建立简易流程的政企联投制等相关科研创新管理机制。
(二)支持相关机构平台建设。为建设国际一流的科研实验设施集群,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政策包大力扶持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创新主体建设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技术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彰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产学研深度融合与国际化特点。
(三)人才队伍建设。为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要素资源,汇聚国际顶尖科技人才,政策包针对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工作的青年科学家,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的科研人员,在深圳园区内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及相关联合培养人才提供高额奖励及丰厚津贴,并对园区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提供园区居住服务,营造良好园区环境,吸引高端人才聚集深圳园区。
(四)全方位配套服务支持。为全面支持深圳园区开展科研创新创业活动,政策包从上级政策配套、提供科研所需实验室、科研空间支持津贴、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大型科研仪器购置扶持等方面给予详细规定,衔接香港、国际标准,系统性思考如何完善园区科研服务体系。
八、政策包对适用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答:政策包规定,在科研项目中存在严重诚信问题的人员和单位,将记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特别在项目评估机制中明确规定定期评估与结题评估的评估结果计入项目经理履历,作为后续项目评审参考因素。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1月4日)
福府办规〔20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修正)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福田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景观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高效透明、合理合规、严格审核、先批后建、责任明确”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拆解变更规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等行为。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工程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政策、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应上级部门、使用单位要求等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导致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的改变,包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四)设计变更,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图纸,由设计单位发出的所有施工图纸调整文件包括修改、增补、废除,新版图纸替换等。
(五)因设计缺陷或施工专业分包补充深化设计、主要材料设备换用导致的工程变更。
(六)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七)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八)因不可抗力影响或特殊情况下非施工单位原因发生的,就合同价之外的额外施工内容及其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单项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按变更预估金额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工期以合同约定工期为准。
第七条 一般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不足100万元的;
(二)累计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价10%的;
(三)单项设备购置和信息化项目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不足50万元,或累计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价5%的;
(四)因技术原因影响总工期不足10天的变更。
第八条 较大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二)累计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原合同价10%以上的;
(三)单项设备购置和信息化项目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50万元以上,或累计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原合同价5%以上的;
(四)因技术原因影响总工期达10天以上的变更。
第九条 重大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设计方案、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特别重大、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等重大调整,导致项目总概算或计划立项调整的;
(二)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累计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总概算10%以上的;
(五)因技术原因影响总工期达30天以上的变更。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勘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洽商工程变更事宜,并负责提供与勘察报告相关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技术性支持材料和文件依据。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参加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提供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技术性支持材料和文件依据;负责提供变更后的设计文件。
(二)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编制工程竣工图;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将各项变更、设计补充、主材替换等情况纳入竣工图。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组织召集工程相关单位洽商工程变更事宜,审核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工程变更方案和费用提出综合处理审核意见,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
(二)建立工程变更管理信息化台账,台账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变更时间、编号、原因、内容、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累计金额等;并负责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有关单位存档。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负责参加相关工程变更审议会议,依据计价文件规定和相关合同条款,及时审核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计量和计价,及时编制工程变更估算、审核工程变更预算。
(二)按建设单位要求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根据工程变更指令,按照变更设计图纸等文件组织变更的施工。
(二)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费用预算,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三)保存工程变更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版、电子版文件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对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的综合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作为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管理职责:
(一)负责接受变更申请,审核工程变更相关的综合事务,审核变更造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二)对需要上报区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向区政府提供相关材料,说明工程变更的原因,界定责任,并就工程变更对造价成本、质量安全和工期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评估和报告。
(三)建立健全分级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认工程变更的程序,明确内部责任和审批时限,履行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技术审批应由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代建和建设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依次开展技术评审、估算造价审核和综合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内容包括:
(一)工程变更内容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可靠;
(二)工程变更内容是否导致工程质量标准降低;
(三)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满足使用功能需求和管理要求;
(四)变更内容对施工条件、工程连续施工和工期是否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估算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估算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核变更内容的工程量计算、单价及新增单价是否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规则计价;
(二)分析工程变更内容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第二十条 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评审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进行方案比选优化,并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涉及主要功能重大调整、主要建筑立面及室内主要公共空间如大堂、主要交通空间观感效果的变更事项,建设单位须征求相关使用单位意见。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第二十一条 现场签认发生时须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代建)单位等相关人员到场共同确认。现场签认单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量计算准确;涉及金额的应明确具体金额。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按照项目实施建设单位、区政府分级审批。为加快审批效率,实行分步审批,先进行变更事项审批(应提出变更预估金额),再进行变更造价审核,原则上变更事项审批中的变更预估金额应为变更造价上限;变更事项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提倡建设单位使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审批变更事项。
(一)一般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审批。建设单位应对一般变更按照变更涉及造价调整的金额细化分类,实施分级管理授权审批,明确变更的审批时限;分级管理授权的金额和审批权限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制订管理办法报分管区领导审定。
(二)较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1)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批准。
(2)累计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原合同价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批准。
(3)单项设备购置和信息化项目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50万元以上,或累计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原合同价5%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批准。
(三)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1)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投资总概算,确因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设计方案、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特别重大、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等重大调整,导致项目总概算或计划立项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2)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累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未超过总概算10%或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3)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4)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累计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达总概算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发改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应当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并按下列要求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累计金额实行动态管理:
(一)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不足30万元的,建设单位可在代建合同中约定由代建单位自行审批决定。
(二)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30万元以上但不足100万元的,代建单位应在变更实施前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备,建设单位有权否决或要求代建单位修改变更方案。
(三)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达原合同价10%以上的,代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由建设单位牵头完成技术评审和估算造价审核后,履行较大事项变更审批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下列工程变更情形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的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工期延长的,工期应当顺延:
(一)因政策、工程技术规范、规划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上级部门或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要求,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六条 因施工单位的过错、违约或者违法行为等导致工程变更的,由此增加的造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所需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施工单位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设计变更,除须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造价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造价和工期延误的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设期间,除建设单位要求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累计估算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施工合同金额的5%。超过施工合同金额5%的,代建单位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一)累计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的5%但不超过10%的,代建单位应承担超出部分的50%;
(二)累计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10%及以上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
(三)除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以及建设单位要求造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增加之外,代建项目累计工程变更导致决算金额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工程服务职责的过程中,因单方过错导致同一项目工程变更涉及调整造价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且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建设单位可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系统上予以通报。上述情形发生两次以上的,从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系统上通报之日起两年内,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向其购买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失职造成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违约金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以规避变更审批,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提及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累计金额数值为正负向变更金额绝对值之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建筑工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工程变更管理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变更难以避免,为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完善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中关于工程变更的管理规定,制定发布《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变更范围分类、职责分工、程序审批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目标任务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统一区政府投资项目“自建”“代建制”“EPC制”等多种建设模式的工程变更管理、审批方式。2017年10月起,我区推行了一系列投融资体制改革,陆续印发了《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3号)《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办规〔2017〕4号)《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福府规〔2019〕5号)等文件,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了“自建”“代建制”“EPC制”等多种建设模式。随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的扩大,项目管单位多样化,工程变更的审批方式也是各自为政,需要出台全区统一的管理办法,督促各项目管理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按照“高效透明、合理合规、严格审核、先批后建、责任明确”的原则落实,防止“弄虚作假、拆解变更规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的行为,确保区政府投资项目有序、规范、高效推进。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分类、职责与分工、工程变更的程序、责任追究、附则等六章,共36条。针对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存在的问题,《办法》明确了各类变更主体的职责、变更行为的界定、规范程序处理流程,为统一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变更处理提供基本遵循。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职责以及实施原则。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分类。共6条,结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管理的相关要求,针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特点、存在的问题,首先明确了按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8条工程变更情形,基本涵盖了所有的变更范围及分类。并将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3种类型,明确了各种类型包括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共13条,按照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代建和建设单位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划分责任,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次开展工程变更的技术评审、估算造价审核和综合审批工作。明确建设单位为变更的实施主体,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区财政、规自、生态、住建、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程序。共2条,此程序与《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中的审批程序保持一致。按照项目实施建设单位、区政府分级审批。为加快审批效率,实行分步审批,先进行变更事项审批,再进行变更造价审核,变更事项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对需报请区政府会议审批的变更事项由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批准。此外,本章还区分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3种类型进一步细化各种情形包括的具体审批程序内容。
第五章责任追究。共8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施工单位的过错、违约或者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着重阐述了代建项目承担的责任,首次明确了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工程服务职责的过程中,因单方过错导致而应负的责任追究;包括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善、失职渎职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4条,解释有争议的内容“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累计金额数值为正负向变更金额绝对值之和”。包括参照适用、试行年限等内容。
四、主要特点
一是《办法》针对性、实操性强。按现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变更体系编制内容,针对以往单一的设计变更内容提升优化;范围分类清晰易懂,职责分工明确,审批程序易于理解便于操作。以往变更习惯做法是变更审报等各级审批完后再实施,施工方需停工等待,存在不确定性和耽误工期的情况。《办法》为加快审批效率,明确实行分步审批,根据变更等级,提出变更预估金额后先进行变更事项审批,再进行变更造价审核,变更事项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从而加快审批时间。《办法》还明确了各变更等级的具体金额,以便于各申报、审批单位掌握具体实施变更的控制额度,履行行政审批的各项程序。
二是《办法》提倡建设单位使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审批变更事项,便于审批过程留痕和建设单位建立变更台账,为工程结算保留详细记录和凭证。《办法》详细描述了工程变更技术审批的具体情况,使建设单位可按相应内容完善变更审批手续,项目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代建和建设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依次开展各项工作。
三是专项条款解释代建项目变更管理。结合我区投资项目代建项目比例较大的建设特点,对代建项目也明确应当履行《办法》的审批程序,并对变更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强调了责任追究的制度。以往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对服务类的参建单位,一般不追究过失责任,多数情况下罚款了之,起不到震慑作用。《办法》首次明确了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工程服务职责的过程中,因单方过错导致同一项目工程变更涉及调整造价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可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系统上予以通报。上述情形发生两次以上的,从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系统上通报之日起两年内,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向其购买服务。
五是创新机制。《办法》将工程变更管理的评价引入招投标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标投标时,将《办法》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工作失职造成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报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违约金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2021年3月23日)
福府办函〔202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福田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福田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福田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福田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附件1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2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