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6期(总第119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2-30 10:51来源 : 福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1-9587430
《政府公报》2021年第5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的通知(福府办规〔2021〕7号)
2.《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政策解读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1〕8号)
4.关于《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的通知
(2021年12月10日)
福府办规〔202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I.引言
1.1 为加快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建设,着力引进境内外各类高端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助力突破新技术,培育新产业,形成新动能,同时为规范深圳园区预算资金管理,确保预算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制定本操作规程。
1.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预算资金支持计划,重点推动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产业发展。
1.3 本操作规程适用的预算资金支持计划分为事前资助类、事中资助类、事后资助类、产业空间类、其他配套类共五大支持类别。
1.3.1 事前资助类,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共1类支持计划。
1.3.2 事中资助类,包括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共3类支持计划。
1.3.3 事后资助类,包括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共3类支持计划。
1.3.4 产业空间类,包括科技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提供科研实验室、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共4类支持计划。
1.3.5 其他配套类,包括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共2类支持计划。
1.4 各类支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分为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名单、会议审定、项目公示、下达支持计划、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支持资金、项目日常管理、阶段性考核、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Ⅱ.职责分工
2.1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是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相关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为:
(a)负责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受理审核、会议审定、项目公示、下达计划、签订合同、拨付支持资金、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
(b)编制、执行资金预算,办理项目支持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根据需要委托指定银行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c)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办理支持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d)对科研项目进行全流程监管,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e)委托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类型,进行必要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f)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2.2 福田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合作区办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导入科研及创新创业项目,需报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审及会议审议,后续项目管理、验收、审计、归档等工作由各部门按照本操作规程自行开展。
2.3 专业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金融机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等,各机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a)评审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建立并维护专家库、项目信息库,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对申报项目组织材料查验、专家评审、综合评估等;
(b)验收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建立并维护专家库、项目信息库,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对项目阶段性考核进度报告及验收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组织评审、形成验收意见等;
(c)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
(d)合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融资租赁公司。银行负责设立支持资金监管账户,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开展资金使用监管、审计等工作。融资租赁公司负责独立对设备融资租赁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开展风险审核评估,决定是否提供融资支持,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开展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e)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空间改造类项目进行全过程工程管理监督等工作;
(f)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可委托其他类型专业机构承担必要的工作。
2.4 申报单位主要负责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编制并提交申报材料,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阶段性考核、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列入专项支持计划的申报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合法、规范使用支持资金,承担支持资金使用责任。
Ⅲ.申报基本要求
3.1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各专项申报条件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依据本操作规程另行制定申报指南予以规定。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a)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应在深圳园区设立(或承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负责申报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事务。独立法人机构成立后,应纳入辖区基本单位库或常规报表企业库;
(b)申报项目的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应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申报项目的境内外知名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技术储备,财务制度健全;
(c)申报单位须提供实施申报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保障;
(d)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IV.项目申报和受理
4.1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明确支持计划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申报单位依照要求自行组织申报。
4.2 申报材料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查。项目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有无重复申报、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情况,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内部会议决定“通过”或“不通过”。初审结果为通过的项目,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将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或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核查,形成拟引进项目建议清单;初审结果为不通过的项目,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向申报单位反馈未通过原因。
4.3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类别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对初审结果为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核查等工作。
4.3.1 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共5类支持计划,由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并提交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专家评审环节应重点评估项目建设目标、建设方案、投资估算等情况。
4.3.2 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科技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提供科研实验室、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支持,共7类支持计划,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的核查工作。
4.3.3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共1类支持计划,其中大型科研仪器购置类别,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的核查工作;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类别,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完成项目核查工作,通过核查的项目,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将其向指定融资租赁公司开放,由指定融资租赁公司完成融资授信审批程序后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履行放款手续。
4.4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以评审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或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核查报告等为依据,经复核后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编制支持计划,并对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4.5 拟支持项目经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下称“工作会议”)审定。需要特殊支持的重大事项及关键、紧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报送工作会议审定后,报送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6 拟支持项目经工作会议审定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4.6.1 对于事前资助类项目,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等信息。
4.6.2 对于事中资助类项目,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依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周期、主要建设内容等信息。
4.6.3 对于事后资助类、其他配套类项目,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等信息。
4.6.4 对于产业空间类项目,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空间选址、空间用途等信息。
4.6.5 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反映。公示期满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和预算草案。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支持,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向未予支持的单位反馈不予支持的原因。
4.7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原则上在下达支持资金支持计划后2个月内,与申报单位签订合同文件,明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支持金额、阶段性考核、验收标准及资金用途等。
4.8 申报单位须在深圳园区开设监管账户,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所属计划类别,分类办理支持资金拨付手续。项目方、银行、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监管细则及流水报送等。监管账户财务支出须直接转入对方账户。申报单位须授权开户银行将监管账户财务流水定期报送至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审查。
4.8.1 对于事中资助类项目,根据项目阶段性考核情况,将支持资金分期拨付至监管账户。
4.8.2 对于事前资助类、事后资助类、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项目,将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监管账户。
4.8.3 对于产业空间类项目,将支持资金分期拨付至申报单位监管账户或物业出租方账户。
4.8.4 对于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项目,将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监管账户,将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补贴资金分期拨付至监管账户。
V.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
5.1 各类支持方式项目实施和管理如下:
(a)事中资助类按5.2至5.13执行。
(b)产业空间类按5.8条至5.13执行。
(c)事前资助类、事后资助类、其他配套类在相关材料评估或核查后直接拨付资金,无需开展项目实施与管理。其中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按5.14执行。
5.2 建立项目专员服务制度、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以项目合同书形式约定项目资金使用方向、绩效评估及验收指标。依托项目专员对项目评审、立项、实施、评估、验收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形成项目立项、实施进度、绩效评价的管理机制。项目专员指福田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合作区办各部门引进、服务项目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及时掌握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5.2.1 项目专员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应到项目现场走访1次,梳理项目建设进度、技术成果、风险处理、整改建议、整改执行等情况,出具项目月度报告。
5.2.2 项目专员应根据投资计划,每季度检查支持资金使用明细,核查项目总投资实际进度,抽查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交易票据、财务报表、记账凭证等,并核查购置软硬件设备实物,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支持资金监管账户的流水单、电子回单等。
5.2.3 项目专员应组织项目阶段性考核及验收工作。
5.3 申报单位应按照合同所明确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定期报送单位经营数据、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进展等信息,配合项目专员完成其工作。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完成进度、资金投入和支持资金使用、项目重要信息变更等进行阶段性考核。
5.4 项目实施过程中,申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机构、载体建设内容或延迟项目进度,如确有变更需求的,应在合同到期日3个月前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5.4.1 符合以下一般性变更情形的,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调整:
(a)申报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且完成法人变更登记的;
(b)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产品市场需求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机构、载体执行期被迫延迟的(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只允许延期1次);
(c)根据项目、机构、载体执行实际需求,支持资金使用用途需要调整且资金调整幅度不超过20%的。
5.4.2 符合以下重大实质性变更情形的,必要时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对申请变更内容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于通过专家评估论证的变更申请,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同意项目予以调整的批复;未通过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不予变更:
(a)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变更的;
(b)项目、机构、载体建设内容和目标发生重大调整的;
(c)执行期延长超过1年的;
(d)财政支持资金使用调整幅度超过20%的;
(e)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5 机构或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协议等情形的,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取消、追回支持资金。申报机构或企业拒不执行的,将被列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机构名单,5年内取消深圳园区支持申请资格,并根据情况启动司法程序。具体参照《福田区受产业政策支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5.6 在项目合同约定的阶段性考核节点到期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应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内容进展情况、研发目标实现情况、可量化项目成果、项目成效自评等)。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收到后,委托验收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阶段性考核并出具报告。项目阶段性考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b)项目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c)阶段性考核节点的成果产出、软硬件性能参数指标完成情况,专家评估意见;
(d)项目相关技术发展情况,项目下一步支持建议。
5.7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阶段性考核报告核实项目情况,明确对项目持续支持、进行整改、中止或撤销意见。
5.7.1 项目已按项目合同要求完成约定阶段性考核目标和内容,且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拨付下一阶段资金。
5.7.2 对项目未完成约定阶段性考核目标和内容的,每个项目每阶段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申报单位应当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1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项目自评价报告以及专项审计报告。整改后仍未通过阶段性考核,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视情况采取终止合同并停止拨付资金、收回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剩余资金等措施。
5.7.3 项目存在违反预算资金使用规范情形,如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或未经批准发生项目负责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变更的,或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应终止合同并责令申报单位退回全部资金及其利息,列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机构名单,5年内取消深圳园区支持申请资格,并根据情况启动司法程序。
5.8 申报单位应在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内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验收计划,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对于符合验收要求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在1个月内组织验收工作。
5.8.1 机构或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验收申请书,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执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软件、实物产品等研究成果的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合同或协议,发表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重要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在执行期间发生合同内容变更的,须在验收申请材料中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与批复等证明材料。空间改造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空间改造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审查意见等竣工合格文件,以及工程结算书等材料。
5.8.2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可以采用资料查验、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多种形式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应对相关原始财务票据进行核查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5.8.3 对于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完成,资金使用基本合理,验收材料基本完备的,可以认定为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符合验收要求,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项目通过验收的意见。
5.9 申报单位在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未及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类处理:
(a)因不可抗力因素难以如期验收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调整验收期限;
(b)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将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结果列为“不合格”,将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视情况追回支持资金及利息。
5.10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验收意见,形成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验收结论:
(a)验收意见为通过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验收通过的通知,结余资金及利息按规定留归申报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b)验收意见为需进行整改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对申报单位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机构、项目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空间改造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自申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算),待申报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或申报单位超过整改期限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未通过验收,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向申报单位书面下达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未通过验收的通知;
(c)验收意见为不通过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予以主动撤销,机构或项目取消租金优惠。申报单位主动配合退还剩余资金及利息的,深圳园区将收回剩余资金及利息;申报单位拒不配合退还剩余资金及利息的,列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机构名单,5年内取消深圳园区支持申请资格,并根据情况启动司法程序。
5.11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违规行为的,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列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机构(人)名单,5年内取消深圳园区支持申请资格,并根据情况启动司法程序:
(a)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多头申报、申报材料主要经营指标数据不真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进展严重滞后、支持资金使用不规范以及其他违反预算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
(b)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支持资金,拒不配合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办理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检查、评估、验收、整改、撤项以及退还支持资金,或在支持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
5.12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将物业提供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与物业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拟承租物业的申报单位需缴纳不超过3个月标准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数额的保证金。申报单位应积极履行相关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按时缴纳各项费用,配合管理。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3个月,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若申报单位违反协议约定的条款或协议终止,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有权通知物业出租方变更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
5.13 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包括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物业、追缴违法违规所得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报单位赔偿:
(a)利用承租物业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b)擅自改变承租物业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c)擅自将承租物业转租的;
(d)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应缴纳费用超过2个月的;
(e)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拒不搬离的;
(f)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或过失损坏承租物业拒不修复的;
(g)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14 对于有意愿共享科技资源的申报单位,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定期对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VI.项目资产及成果管理
6.1 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申报单位持有,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技术转化、产业化等应优先体现深圳园区的支持。例如将申报单位署名为论文主要完成人的第一单位,论文致谢部分第一位注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项目(合同编号)”;将申请专利的权限归于申报单位等。
6.2 使用财政支持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在申报单位名下,并由其负责资产管理,维护项目资金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和变卖。
Ⅶ.附则
7.1 本操作规程中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4类支持计划有如下申报限定:
(a)已获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支持的机构,项目周期内不得申请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支持;
(b)申报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并以此为基础申报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中一项或两项的,所获政府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上限1亿元人民币;
(c)申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并以此为基础申报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中一项或两项的,所获政府支持总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上限5000万元人民币。
7.2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深圳园区在研事中资助类项目的负责人,项目核心人员不得同时参与三个及以上深圳园区在研事中资助类项目。
7.3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
7.3.1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等。
7.3.2 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申报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7.3.3 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7.4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项目需在申报前期落实自筹资金。依托单位为高校,且项目在申报期内无法落实自筹资金的,可在校方提供自筹资金保障承诺的前提下,申请分阶段落实,并在可行性报告中按项目规划分阶段作出预算和实施。
7.5 事中资助类项目的支持资金中应包含申报单位所获得的租赁补贴、装修费用补贴及物业管理费用补贴。事中资助类项目可在落地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不同,享有对应免租装修期:
(a)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2个月;
(b)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3个月;
(c)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4个月;
(d)租赁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5个月;
(e)租赁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6个月。
7.6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中各项目类支持计划申报指南关于“依托单位”及“申报单位”有具体特指,详见相关申报指南。
7.7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未成立前,暂由合作区办科创资源组代行职责,待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成立后,相关职责自动转移。
7.8 本规程由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负责解释。
7.9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及金额
3.1 支持对象为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研究机构(申报单位),或在深圳园区内建设研究机构的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及研发型企业(依托单位)。
3.2 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给予资金支持。政府支持资金不超过机构总投资的50%,资助上限为1亿元。机构建设周期包括筹建期及建设期。其中,筹建期一般为1年,资金支持上限为5000万元,为事前资助。机构通过筹建期验收后,进入建设期正式运作。建设期一般不低于2年、不超过4年,根据阶段性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拨付下一阶段支持资金,在资助上限范围内,支持资金可以视考核情况动态调整。
3.3 政府支持资金应用于机构的建设费用、研发费用等。其中筹建期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筹建期政府支持金额的70%,用于研发费用中人力资源费的比例不超过筹建期政府支持金额的20%,用于委托开发费用不超过支持金额的10%。建设期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建设期政府支持金额的20%,用于研发费用中人力资源费的比例不超过建设期政府支持金额的40%,用于委托开发费用不超过支持金额的10%。
IV.申报条件
4.1 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是指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以建设世界一流研究机构为目标,在深圳园区围绕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研究机构通过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家,培养杰出青年人才,形成具有原始创新活力的人才梯队,加强多层次、多学科、全方位和高水平的学科交叉融合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建设国际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灵活化的运营模式,夯实基础条件支撑,提升科技创新质量,承担重大科技任务。
4.2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2.1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应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机构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承诺在立项公示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合同签订、启动场地装修等实施工作。
4.2.2 具有成熟的科研机构管理运营模式。具备先进、规范的内部人才团队、科研项目、资金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制度和较强的条件保障能力。
4.2.3 具有整合相关领域科研力量的能力和开放共享意愿。能够协调组织港澳台、国际、内地等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带动所属领域健康协同发展,获财政资金支持部分应建立开放共享运行机制,承诺向特定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相关科研设施资源。
4.2.4 机构建设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包括存款与理财产品)+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银行授信+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项目自筹资金总额,其中自有资金与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加总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截止到机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定稿之日,订单签署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且用于此机构建设的设备可被认定为新购置设备。设备需承诺存放在深圳园区内使用。
4.2.5 原则上尚未获得国家、省、市的相关资金支持。
4.3 【依托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科研院所或研发型企业。
4.3.2 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已开展相关研究并已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影响力。
4.3.2.1 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原则上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3.2.2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为近5年“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中国制造五百强”“中国民营五百强”或“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企业,或行业内国内外知名企业,拥有自研关键核心技术、可形成较强技术壁垒的科技型企业。
4.3.3 依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4.4 【申报单位负责人及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
4.4.1 机构总人数不少于40人,包括机构负责人、核心人员、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机构负责人1人,核心人员不少于15人,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25人。机构负责人承诺在深圳园区总工作量不少于6个月/年,实地办公不少于3个月/年;核心人员承诺在合作区工作时长不少于10人/年。
4.4.2 机构负责人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丰硕的研究成果,曾任职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国内外龙头企业担任学科带头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或业界影响力,仍然活跃在科研一线。
4.4.3 机构核心人员须为资深研发人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在相关领域具有丰硕的学术或研发成果,应有意愿长期稳定在深圳园区开展研究工作。
4.4.4 团队需具有聚集和整合相关领域科研资源建设国际化一流研究机构的能力,具有丰富的科研项目组织、科研机构运营管理、产学研转化等经验和能力。
4.4.5 机构负责人及团队人员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V.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机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机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5.1.1 【机构摘要】(4000字以内)包括申报单位名称、法人概况、主要研究领域内容、技术基础、运营模式,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研究机构总投资,已申请政府资助总额等。
5.1.2 【机构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主要包括机构总体目标,机构建设内容,主要研究领域,拟重点解决的科学问题及关键技术问题,工作进度以及关键节点、阶段性考核指标和验收标准等。
5.1.3 【机构组织架构与运营管理】包括申报单位组织架构、投入机制及运营模式、投资概算及空间需求、人员聘用与流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5.1.4 【依托单位和团队情况】
5.1.4.1 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人才团队、技术基础等情况。
5.1.4.2 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股东概况、组织架构、近3年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发展规划及战略、人才团队、技术基础等。
5.1.5 【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已开展的前期研究工作内容及结果,已具备的研究条件(人才团队、基础数据资料、实验条件、国内国际合作等),依托单位及申报单位近3年来承担的相关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完成情况。
5.1.6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包括机构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机构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申请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
5.1.6.1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等。
5.1.6.2 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申报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5.1.6.3 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5.1.6.4 政府支持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人力资源费以及流动资金等。
5.1.7 【实施进度与管理】包括建设周期、实施进度安排及建设期的管理等。
5.1.8 【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包括机构收入、新增就业人员、对产业的推动作用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5.1.9 【风险分析】包括机构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5.1.10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2 依托单位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若依托单位成立时间不足3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3 银行出具(3个月内)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存款证明、持有理财产品证明等)、银行贷款证明、贷款承诺书、银行授信证明等(原件1份)。
5.4 机构拟研究领域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相关专利、论文清单(清单中需包含专利号、论文刊登期刊等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
5.5 机构建设有关情况(见附件1,含附件1.1)。
5.6 申报单位已有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2);将已有仪器设备清单上的全部设备在机构成立后搬至深圳园区使用的承诺书。
5.7 新购置设备已支出资金的相关证明,包括订单、发票、转账记录等。
5.8 申报单位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见附件3)。
5.9 申报单位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需包括1名机构负责人、不少于8名的核心人员、不少于12名的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及在职证明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5.10 在机构筹建期内到位1名项目负责人、不少于15名核心人员、不少于25名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的承诺书及以上人员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长的承诺书。
5.11 在深圳园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承诺。
5.12 其他材料。
VI.申报与审核程序
6.1 【申报】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有意愿承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与评审】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通过内部会议进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及评审报告。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服务机构评审结果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议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项目立项通知书》;审议未予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不予立项通知书》。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关于_______机构建设情况的说明
2.机构已有仪器设备清单
3.拟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
附件1
关于_______机构建设情况的说明
我单位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报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机构名称为_______,现将投资情况说明如下:
机构计划总投资_______万元,具体信息见附件1.1;新增设备清单如附件2所示。
_______(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1
附件2
机构已有仪器设备清单
单位:万元
(备注:1.已有设备是指申报单位已购置并可以在项目实施后搬至深圳园区的设备;2.本表格设备须按照设备参考单价从高到低顺序依次排列。)
附件3
拟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
单位:万元
(备注:本表格设备须按照设备参考单价从高到低顺序依次排列)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及金额
3.1 支持对象为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
3.2 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上限5000万元。政府支持资金采取分阶段拨付的形式,根据阶段性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拨付下一阶段支持资金。在资助上限范围内,支持资金可以视考核情况动态调整。
3.3 政府支持资金应用于项目的建设费用、研发费用等。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支持金额的50%(数字经济及高端软件开发类项目的建设投资不低于支持金额的20%),用于研发费用中人力资源费的比例不超过支持金额的40%,用于委托开发费用不超过支持金额的10%。
Ⅳ.申报条件
4.1 基础研究项目是指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的研究活动。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是指针对具体实际目的或目标,为获得应用原理性新知识的独创性研究,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4.2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2.1 申报单位须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承诺在项目立项公示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合同签订、启动场地装修等项目实施工作。
4.2.2 具有成熟的科研机构管理运营模式。具备先进、规范的内部人才团队、科研项目、资金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制度和较强的条件保障能力。
4.2.3 具有整合相关领域科研力量的能力和开放共享意愿。能够协调组织港澳台、国际、内地等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带动所属领域健康协同发展,获财政资金支持部分应建立开放共享运行机制,承诺向特定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相关科研设施资源。
4.2.4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4.3 【依托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
4.3.2 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已开展相关研究并已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影响力。
4.3.2.1 依托单位为高校的,原则上学校国际排名前100以内或国内排名前20以内(排名可参考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双一流大学排名等榜单近5年数据);或所申请学科国际排名前50以内(排名可参考ARWU世界大学专业排名、USNEWS世界大学专业排名、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双一流学科名单等榜单近5年数据)。
4.3.2.2 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或社会组织的,原则上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3.2.3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为近5年“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中国制造五百强”“中国民营五百强”或“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企业,或行业内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拥有自研关键核心技术、可形成较强技术壁垒的科技型企业。
4.3.3 依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4.4 【申报单位的合作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4.1 合作单位仅限1个。
4.4.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同时提供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内容。其中,项目研究中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申报单位。
4.4.3 申报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财政资金分配比例应大于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
4.4.4 项目组成员前5位中,申报单位应占3位以上。
4.5 【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
4.5.1 项目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包括项目负责人、核心人员、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核心人员不少于10人,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项目负责人承诺在深圳园区总工作量不少于6个月/年,实地办公不少于3个月/年;核心人员承诺在合作区工作时长不少于6人·年。
4.5.2 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研究或管理人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在相关领域具有丰硕的学术或研发成果,具备较高的影响力及声望,依托所属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资源组建高水平的人才团队,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a)曾任职于国际或国内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并主持过多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重大科研项目;
(b)曾任职于相关领域国际或国内龙头企业,并主持过多项重大核心产品的研发,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c)曾主持过相关领域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或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主任;
(d)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并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
4.5.3 项目核心人员须为资深研发人员,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在相关领域具有丰硕的学术或研发成果,应有意愿长期稳定在深圳园区开展研究工作。
4.5.4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人员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4.6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4.6.1 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须提出可量化考核的总体目标和关键节点考核指标,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4.6.2 申报项目属于深圳园区重点发展领域项目,财务核算、研发、服务等关键环节在深圳园区实施,不能搬离,否则退还全部政府支持资金。
4.6.3 申报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其中数字经济及高端软件开发类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4.6.4 【项目资金已落实】
4.6.4.1 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存款与理财产品)+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银行授信+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项目自筹资金总额,其中自有资金与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加总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截止到项目申请书定稿之日,订单签署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且用于此项目的设备可被认定为新购置设备。设备需承诺存放在深圳园区内使用。
4.6.4.2 依托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存款与理财产品)+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银行授信+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已购置设备使用价值作价+团队成员薪资(按项目团队成员全职所在单位薪资及其每年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长折算)≥项目自筹资金总额,其中自有资金与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加总不低于项目所获政府支持资金的50%。截止到项目申请书定稿之日,订单签署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且用于此项目的设备可被认定为新购置设备;已购置设备可按市场使用价值折算人民币作价。设备需承诺存放在深圳园区内使用。
4.6.5 申报项目获财政资金支持部分应建立开放共享运行机制,承诺向特定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相关科研设施资源。
4.6.6 项目符合深圳园区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4.6.7 同一项目当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5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并将主要责任人及依托单位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4.6.8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Ⅴ.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5.1.1 【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编制依据,建设内容、时间、方案和地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政府支持总额,主要建设条件。
5.1.2 【项目建设背景与意义】主要包括国内外现有技术和设备基本情况,本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以及对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分析等。
5.1.3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主要包括拟重点解决的科学问题及关键技术问题,明确总体工程目标、性能参数指标、关键节点及阶段性考核指标、成果验收标准,以及研究进度计划等。
5.1.4 【研究方案】主要包括各项研究任务的工艺路线、技术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拟开展的各项实验验证、分析测试等。
5.1.5 【申报单位和团队情况】申报单位基本概况,项目负责人、核心人员及其他研究人员基本情况。
5.1.6 【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已开展的前期研究工作内容及结果,已具备的研究条件(基础数据资料、实验条件、国内国际合作等),该项目所涉及关键技术的分析,尚欠缺的研究条件和拟解决途径及落实情况等。
5.1.7 【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等。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
5.1.7.1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等。
5.1.7.2 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申报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5.1.7.3 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5.1.7.4 政府支持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人力资源费以及流动资金等。
5.1.8 【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包括建设周期、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建设期的项目管理等。
5.1.9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包括项目收入、新增就业人员、对产业的推动作用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5.1.10 【项目风险分析】主要包括项目研究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分析和预案。
5.1.11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2 申报单位或依托单位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足3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3 银行出具(3个月内)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存款证明、持有理财产品证明等)、银行贷款证明、贷款承诺书、银行授信证明等(原件1份)。
5.4 项目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申报单位的相关专利、论文清单(清单中需包含专利号、论文刊登期刊等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
5.5 项目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场地租赁证明(若有)。
5.6 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见附件1,含附件1.1)。
5.7 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2);将已有仪器设备清单上的全部设备在机构成立后搬至深圳园区使用的承诺书。
5.8 申报单位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见附件3)。
5.9 新购置设备已支出资金的相关证明,包括订单、发票、转账记录等。
5.10 申报单位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需包括1名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名的核心人员、不少于10名的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在职证明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5.11 承诺在项目开始实施前到位不少于1名项目负责人、不少于10名的核心人员、不少于20名的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的承诺书以及项目负责人以及全体核心人员、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长的承诺书。
5.12 重大项目申报情况及证明,如批复、合同、公示网址等。
5.13 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如有)签订的合作协议。
5.14 在深圳园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承诺。
5.15 其他材料。
Ⅵ.申报与审核程序
6.1 【申报】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有意愿承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与评审】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通过内部会议进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及评审报告。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服务机构评审结果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议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不予通过的,出具《项目不予立项通知书》。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关于_______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
2.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
3.项目拟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
附件1
关于_______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
我单位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项目名称为_______,现将项目投资情况说明如下:
项目计划总投资_______万元(见附件1.1),项目新增设备清单(见附件2)。
_______(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1
附件2
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
单位:万元
(备注:1.已有设备是指申报单位已购置并可以在项目实施后搬至深圳园区的设备;2.本表格设备须按照设备参考单价从高到低顺序依次排列。)
附件3
项目拟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
单位:万元
(备注:本表格设备须按照设备参考单价从高到低顺序依次排列)
技术创新平台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及金额
3.1 支持对象为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或在深圳园区内建设技术创新平台的境内外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依托单位)。
3.2 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照平台建设总投入的20%给予建设支持,每年资助上限10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政府支持资金根据阶段性考核评估情况拨付下一期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可以视项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
3.3 政府支持资金应用于项目的建设费用、研发费用等。其中专业技术类平台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支持金额的60%,用于研发费用中人力资源费的比例不超过支持金额的20%,用于委托开发费用不超过支持金额的10%;公共服务类平台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支持金额的20%,用于研发费用中人力资源费的比例不超过支持金额的40%,用于委托开发费用不超过支持金额的10%。
Ⅳ.申报条件
4.1 【技术创新平台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4.1.1 平台须满足以下定位,申报单位可申报其中1类平台,也可申报其中几类平台的联合体。
4.1.1.1 【专业技术类平台】
(a)【技术研发平台】为企业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技术研究等公共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相关机构。
(b)【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
4.1.1.2 【公共服务类平台】
(a)【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的相关机构。
(b)【公共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交易安全保障的平台(如各类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的相关机构,或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的相关平台。
(c)【公共信息平台】为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资源开放共享等各项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
4.1.2 平台项目必须具备公共服务的性质,均须制定针对相关产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面向相关产业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质量优良、内容明确、收费优惠。
4.1.3 平台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在深圳园区内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服务队伍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并熟悉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及公共服务能力。
4.1.4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4.1.5 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定位清晰、切实可行,研究内容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须提出可量化考核的总体目标和关键节点考核指标,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4.1.6 项目属于深圳园区重点发展领域,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等关键环节在此区域实施,不能搬离,否则退还全部政府支持资金。
4.1.7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4.1.8 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包括存款与理财产品)+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银行授信+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项目自筹资金总额,其中自有资金与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加总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截止到项目申请书定稿之日,订单签署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且用于此项目的设备可被认定为新购置设备。设备需承诺存放在深圳园区内使用。
4.1.9 项目获财政资金支持部分应建立开放共享运行机制,承诺向特定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相关科研设施资源。
4.1.10 项目符合深圳园区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4.1.11 同一项目当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5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并将主要责任人及依托单位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4.1.12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2.1 申报单位须为境内外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须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事务,定位清晰、目标明确,承诺在项目立项公示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合同签订、启动场地装修等项目实施工作。
4.2.2 具有成熟的管理运营模式。具备先进、规范的内部人才团队、资金资产、设备设施、公共服务等管理制度和较强的条件保障能力。
4.2.3 具有整合相关领域科研力量能力和开放共享意愿,能够协调组织港澳台、国际、内地等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带动所属领域健康协同发展,获财政资金支持部分应建立开放共享运行机制,承诺向特定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相关科研设施资源。
4.2.4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4.3 【申报单位的依托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
4.3.2 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已开展相关研究并已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影响力;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研发型企业,鼓励研发型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具有不少于5年的相关领域试验验证、计量检测、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服务等的经历。
4.3.2.1 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原则上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4.3.2.2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为近5年“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中国制造五百强”“中国民营五百强”或“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企业,或行业内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拥有自研关键核心技术、可形成较强技术壁垒的科技型企业;须具有较强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近两年申请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总数不少于1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4项)。
4.3.3 具有领先的服务能力(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4.3.4 依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4.4 【有意愿承建技术创新平台的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
4.4.1 团队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应有意愿长期稳定在深圳园区开展研究工作。
4.4.2 项目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科研总人数的70%)。项目负责人承诺在深圳园区总工作量不少于6个月/年,实地办公不少于3个月/年。
4.5 有意愿承建技术创新平台的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研究或管理人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在相关领域具有丰硕的学术或研发成果,具备较高的影响力及声望,依托所属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业等组建高水平的人才团队。
Ⅴ.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5.1.1 【摘要】(4000字以内)包括名称、法人概况、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申请政府支持总额,平台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5.1.2 【平台建设背景与意义】主要包括国内外产业、产品和市场发展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共性技术问题,项目对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的作用、影响和意义等。
5.1.3 【平台主要方向、任务和目标】平台发展战略与思路、主要方向、主要任务、近期和中期目标。
5.1.4 【平台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科研、检测及技术、信息、认证等服务条件的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服务内容及其合理性。
5.1.5 【平台实施进度与管理】建设周期、实施进度安排、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5.1.6 【依托单位概况】单位性质、基本结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已有技术服务条件、工作基础和取得的成果和水平,近年来为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政府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或咨询服务的实际情况,在行业发展中的贡献、影响和作用情况等。
5.1.7 【申报单位概况与团队简介】平台机构设置与职责、运行和管理机制、技术基础、人才团队情况等。
5.1.8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包括平台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等。平台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
5.1.8.1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等。
5.1.8.2 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申报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5.1.8.3 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5.1.8.4 政府支持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人力资源费以及流动资金等。
5.1.9 【平台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包括项目收入、新增就业人员、对产业的推动作用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5.1.10 【风险分析】包括平台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5.1.11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2 依托单位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
5.3 银行出具(3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
5.4 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论文清单(清单中需包含论文刊登期刊等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5 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5.6 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见附件1,含附件1.1)。
5.7 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2)。
5.8 项目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见附件3)。
5.9 新购置设备已支出资金的相关证明,包括订单、发票、转账记录等。
5.10 申报单位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需包括1名项目负责人以及至少10名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及在职证明。
5.11 承诺在项目开始实施前到位1名项目负责人以及至少15名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的承诺书以及项目负责人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长的承诺书。
5.12 在深圳园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承诺。
5.13 其他附件。
Ⅵ.申报与审核程序
6.1 【申报】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有意愿承建技术创新平台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与评审】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通过内部会议进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及评审报告。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服务机构评审结果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议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项目立项通知书》;审议未予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不予立项通知书》。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关于_______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
2.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
3.项目拟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
附件1
关于_______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
我单位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报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名称为_______,现将项目投资情况说明如下:
项目计划总投资_______万元(见附件1.1),项目新增设备清单(见附件2)。
_______(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1
附件2
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
单位:万元
(备注:1.已有设备是指申报单位已购置并可以在项目实施后搬至深圳园区的设备;2.本表格设备须按照设备参考单价从高到低顺序依次排列。)
附件3
项目拟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
单位:万元
(备注:本表格设备须按照设备参考单价从高到低顺序依次排列)
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按批次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和金额
3.1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对其符合认定的新产品上市后的第一笔销售合同额,给予30%的支持额度,单个合同资助上限200万元、下限20万元。
Ⅳ.申报条件
4.1 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将研究成果产业化并市场化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4.2 申报单位需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和研发团队,并且在创新投入、商业模式、经营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4.2.1 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原则上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2.2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为近3年“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中国制造五百强”“中国民营五百强”或“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工业百强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年度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认定的瞪羚企业,或深圳市工业增加值前200名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4.2.3 申报单位为转化孵化平台的,需为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及《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4.2.4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4.3 【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4.3.1 新产品须满足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研制或在同类产品中性能突出,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创新产品。
4.3.2 产品(服务)应符合深圳园区重点支持领域,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
4.3.3 产品(服务)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且支持对象对新产品关键技术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发明专利。
4.3.4 新产品(服务)需环保性能先进,拥有符合国际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
4.3.5 产品(服务)技术成熟、质量可靠,符合国家和本市对产品(服务)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
4.3.6 产品(服务)应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和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4.4 新产品销售合同应为首次销售。
4.5 每个支持对象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新产品试用支持。
Ⅴ.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
5.2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3 申报单位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4 申报单位近3年纳税证明复印件。
5.5 产品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5.6 新产品相关发明专利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7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登记证书。
5.8 国家一级查新单位或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
5.9 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5.10 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5.11 其他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5.12 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及该笔销售相关的银行对账单。
5.13 其他材料。
Ⅵ.申报与审核流程
6.1 【申报】符合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的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通过内部会议进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受理审查。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批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要求拨付资金。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申请表
附件
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申请表
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按节点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及金额
3.1 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可申报上一年缴纳年费50%的支持;申报本支持计划的专利权如一直维持有效,则自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可连续6年申报此项支持。
Ⅳ.申报条件
4.1 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拥有境外发明专利权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转化孵化平台。
4.2 国外发明专利权人应为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机构。
4.3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Ⅴ.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
5.2 国外发明专利历年缴纳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5.3 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税务局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Ⅵ.申报与审核程序
6.1 【申报】符合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安排受理审查。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批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要求拨付资金。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申请表
附件
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申请表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及金额
3.1 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先建设运营,后资助”的事后补助支持方式。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经第三方评审评分达60分以上(包括60分)的,其运营单位可以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申请资助。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审计后,按照不超过孵化器建设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Ⅳ.申报条件
4.1 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并出资建设。
4.2 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运营单位须在深圳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运营实体、税务关系、财务核算、服务等关键环节须在深圳园区,且通过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的认定并备案。
4.3 孵化器须拥有明确的产业主题且符合深圳园区重点发展领域,以研发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对初创型企业进行培育,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创业服务。
4.4 孵化器运营时间须满2年,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4.5 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累计毕业并落户深圳园区的企业达到8家以上。
4.6 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4.7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Ⅴ.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申请表(附件1)。
5.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3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所备案凭证(租赁物业提供)。
5.4 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自有物业提供)。
5.5 专职服务团队情况介绍(需提供专职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清单、专业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6 运营总结报告(包括运营管理模式介绍、服务清单、活动开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服务清单需提供空间或平台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机构)签署的为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活动开展佐证材料采取抽查制,可以是照片、策划方案、会议通知、新闻报道、批文等)。
5.7 孵化器成果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孵化器自身实力的材料。
Ⅵ.申报与审核程序
6.1 【申报】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有意愿承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与评审】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通过内部会议进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审通过的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及评审报告。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议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不予通过的,出具《项目不予立项通知书》。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申请表
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申请表
科技型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按节点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及金额
3.1 经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核准后,按照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科技型企业办公用房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第一次支持时间起算最多支持36个月。
Ⅳ.申报条件
4.1 科技型企业须在深圳园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实体、税务关系、财务核算、研发、服务等关键环节须在深圳园区。
4.2 科技型企业须入驻经《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且入驻时间须在该申报指南发布后。
4.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
4.4 申报办公用房支持面积按照6平米/人计算。补贴期限自申报单位入驻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之日起计算,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属于特殊领域(如医疗科技、微电子领域等)的企业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36个月。
4.5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Ⅴ.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科技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
5.2 房屋租赁合同、缴纳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3 申报单位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足3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4 申报单位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论文清单(清单中需包含论文刊登期刊等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5 申报单位近3个月人员社保清单。
5.6 其他材料。
Ⅵ.申报与审核程序
6.1 【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安排受理审查。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批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要求拨付资金。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科技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申请表
附件
科技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申请表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支持方式及金额
2.1 在深圳园区设立并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国际或国内一流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
Ⅲ.申报条件
3.1 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国际或国内一流组织或机构,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深圳园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
(b)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在深圳园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利于深圳园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法律类组织或机构;
(c)经民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在深圳园区设立的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保护等组织或机构。
3.2 在深圳园区已租赁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
3.3 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4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Ⅳ.申报材料(以上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4.1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
4.2 国际或国内一流组织或机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3 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4.4 5年内不迁离深圳园区的书面承诺(见附件2)。
Ⅴ.申报与审核流程
5.1 【申报】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落户补贴计划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5.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5.3 【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安排受理审查。
5.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5.5 【办结】审批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要求拨付资金。
VI.其他
6.1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申请表
2.承诺书
附件1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申请表
附件2
承诺书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
我单位申请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规定的补贴,现郑重承诺:自补贴获批公示完成之日起5年内不将注册地和办公地迁离深圳园区。
如违背上述承诺,愿意被取消本年度申请资格,对已发放的支持资金本息予以退还,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深圳园区产业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决定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_______(单位名称、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提供科研实验室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支持方式
2.1 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对科研实验室在建筑结构、材料、层高、承重等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可同意其按需求对政府物业进行空间改造和装修。
Ⅲ.申报条件
3.1 申报单位须为深圳园区内获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4类支持计划之一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3.2 申报单位对科研实验室在建筑结构、材料、层高、承重等方面有特殊需求,且符合相关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可同意其按需求进行空间改造和装修。
3.3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Ⅳ.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4.1 科研实验室空间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
【科研实验室空间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4.1.1 【项目摘要】包括名称、法人概况、主要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申请政府资助总额等。
4.1.2 【空间改造目标及方案】空间改造目标及方案。空间改造方案须具体、详尽、可行,需包括空间改造用途、相关指标(包括不限于层高、荷载、材料、消防)及说明等。
4.1.3 【实施进度与管理】建设周期、实施进度安排等。
4.1.4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4.2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3 在空间改造过程中依法依规,安全施工等的承诺函。
4.4 其他材料。
Ⅴ.申报与审核程序
5.1 【申报】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5.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5.3 【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安排受理审查。
5.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拟定审核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定期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报告。
5.5 【办结】审批通过的项目,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同意进行科研实验室空间改造通知书》。
VI.其他
6.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支持方式及金额
2.1 深圳园区社会物业在不改变用地功能条件下,根据政府相关规划,主动按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的需求进行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的标准给予支持,资助上限为3000万元。
Ⅲ.申报条件
3.1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3.1.1 在深圳园区内拥有社会物业合法产权的业主。
3.1.2 在深圳园区合法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1.3 须依据政府相关规划进行改造。
3.2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Ⅳ.申报材料(以上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4.1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2 可以证明申报单位资金实力的资料(如股东审计报告、公司资产证明、纳税证明等)。
4.3 深圳园区物业产权证。
4.4 申报单位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签订的改造需求协议。协议须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改造目的、改造内容、改造方式、改造后达成的具体指标等。
4.5 申报单位需提供空间改造的工程预算书。
4.6 空间改造完成后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涵盖改造需求协议中的具体改造指标等)、消防验收审查意见等竣工合格文件。
4.7 申报单位须提供空间改造竣工后的工程结算书。
Ⅴ.申报与审核程序
5.1 【申报】符合条件的物业业主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5.2 【受理与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空间改造方案。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给予立项。
5.3 【项目管理】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空间改造进行全过程工程管理监督等工作。
5.4 【验收与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竣工合格文件、工程结算书等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5.5 【办结】审议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要求拨付资金。
VI.其他
6.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支持方式及金额
2.1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供不超过10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1亿元;提供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的装修支持以及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费支持。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以上支持事项须在项目建设周期内。
2.1.1 基础研究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给予免租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10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50%物业管理费支持。
2.1.2 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租金按照市场价格30%定价给予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7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50%物业管理费支持。
2.1.3 公共服务平台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给予免租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5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30%物业管理费支持。
2.1.4 成果转化孵化平台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租金按照市场价格70%定价给予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30%装修支持;给予30%物业管理费支持。
Ⅲ.申报条件
3.1 申报单位需为深圳园区内获批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资助计划、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4类支持计划之一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在以上4类支持计划中,如项目方需要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需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提出场地需求与测算依据,按照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给予支持。租赁面积中办公场所不超过10平米/人,试验场所面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测算。装修补贴基于上限为1500元/平米的标准计算。
3.1.1 享受2.1.1支持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应获批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资助计划中的基础研究类别。
3.1.2 享受2.1.2支持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应获批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资助计划中的应用基础研究类别。
3.1.3 享受2.1.3支持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应获批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3.1.4 享受2.1.4支持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应获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
3.2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Ⅳ.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4.1 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提纲】(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4.1.1 【项目摘要】包括申报单位名称、法人概况、主要研究领域内容、技术基础、运营模式,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研究机构总投资,已申请政府资助总额等。
4.1.2 【空间租赁和装修方案】包括科研和产业用房相关规划及装修设计方案,场地规划(包括实验室、办公用房等的分布情况,科研仪器设施的安置情况等)以及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需列支装修支出细则,包括所需购置的主要物料清单等。
4.2 科研和产业空间租赁补贴与物业管理费支持申请表(见附件1)及科研和产业空间装修费用支持申请表(见附件2)。
4.3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4 申报单位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若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足3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4.5 申报单位近3年纳税证明复印件。
4.6 申报单位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申报单位的相关专利、论文清单(清单中须包含专利号、论文刊登期刊等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
4.7 已在深圳园区租赁产业空间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暂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属社会物业的需提交已达成的租赁意向合同(书)。
4.8 尚未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的,须提交在合作区深圳园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的承诺。
4.9 其他材料。
注: 申报单位在申请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4类时已提供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Ⅴ.申报与审核程序
5.1 【申报】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转化孵化平台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5.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5.3 【审核与评审】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通过内部会议进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在组织专家对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及成果转化孵化平台4类项目进行评审时同步评估给予补贴的租赁面积、装修支持、物业管理费支持,并出具专家意见及评审报告。
5.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5.5 【办结】审议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不予通过的,出具《项目不予立项通知书》。
VI.其他
6.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科研和产业空间租赁补贴与物业管理费支持申请表
2.科研和产业空间装修费用支持申请表
附件1
科研和产业空间租赁补贴与物业管理费支持申请表
附件2
科研和产业空间装修费用支持申请表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支持方式及金额
2.1 单个机构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累计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
2.1.1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对采用购置模式获取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及所有权的,对所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的20%给予资金支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对深圳园区具有重要意义且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2.1.2 【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对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获取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及所有权的,每年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的8%提供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对深圳园区具有重要意义且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Ⅲ.申报条件
3.1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
3.1.1 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3.1.2 申请本支持计划补贴的设备须尚未列入深圳园区其他支持计划的建设内容中。
3.1.3 申请补贴的设备应主要用于研发,且符合申报单位的主要研发方向,设备在满足申报单位使用需求之外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3.1.4 获得财政资金购置补贴的仪器设备需在深圳园区注册备案,且承诺自购置日期起5年内不能出售或搬离园区。
3.1.5 承诺面向深圳园区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服务(涉密、特殊、专用等设备及其他科技资源除外)。
3.1.6 采购合同发生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发布日之后。
3.1.7 申报单位需具备相关领域自主知识产权。
3.1.8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省、市公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
3.1.9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3.2 【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
3.2.1 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3.2.2 融资租赁机构须为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指定的在深圳市注册成立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融资租赁机构。
3.2.3 申请补贴的设备应主要用于研发,且符合申报单位的主要研发方向,设备在满足申报单位使用需求之外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3.2.4 申请本支持计划补贴的设备需尚未列入深圳园区其他支持计划的建设内容中。
3.2.5 获得财政资金融资租赁补贴的仪器设备须在深圳园区注册备案,且承诺自租赁日期起3年内不能出售或搬离园区。
3.2.6 承诺面向深圳园区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服务(涉密、特殊、专用等设备及其他科技资源除外)。
3.2.7 采购合同发生在《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发布日之后。
3.2.8 申报单位需具备相关领域自主知识产权。
3.2.9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省、市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
3.2.10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受到财政支持申请等方面的相应限制。
Ⅳ.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4.1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支持申请表(附件1)或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支持申请表(附件2)。
4.2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3 申报单位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4 申报单位近3年纳税证明。
4.5 采购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票据等复印件。
4.6 申报单位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论文清单(清单中需包含论文刊登期刊等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4.7 承诺仪器设备在深圳园区登记注册且购置期始3年内不将仪器设备出售或搬离园区的承诺书。
4.8 面向深圳园区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服务(涉密、特殊、专用等设备及其他科技资源除外)的承诺函。
4.9 同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定期抽查的承诺书(附件3)。
4.10 其他材料。
Ⅴ.申报与审核流程
5.1 【申报】符合申报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的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5.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5.3 【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安排受理审查。
5.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5.5 【办结】审批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要求拨付资金。
VI.其他
6.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大型科研仪器购置支持申请表
2.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支持申请表
3.承诺书
附件1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支持申请表
附件2
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支持申请表
附件3
承诺书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
我单位申请《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规定的补贴,现同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定期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设备存放及使用地址为 ,如存在设备搬离上述地址、设备未用于研发、设备用于对外租赁等违规使用情况,将同意深圳园区取消对我单位的补贴资格,并追回已下发的补贴。
_______(单位名称、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创新及中试基金申报指引
I.政策依据
1.1根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第4.3条,为做好创新及中试基金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引如下。
Ⅱ.政策内容
2.1对于获得福田区政府引导基金注资的子基金,返投深圳园区项目适当降低返投比例要求。对于深圳园区内项目,原则上引导基金只收取相当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其余部分100%返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Ⅲ.申报时间
3.1全年。
Ⅳ.申报对象和条件
4.1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管理人应开展合规性自查,各项条件须符合子基金合规性自查表要求(附件4)。
Ⅴ.申报材料
5.1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参股子基金申请表(附件1)。
5.2 深圳市福田XX投资基金申请方案(附件2)。
5.3 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登记备案证明,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身份证明,申请机构或其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在管基金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4 社会出资人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机构营业执照盖章版(如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5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3)。
5.6 子基金合规性自查表(附件4)。
Ⅵ.办理流程
6.1 提交申请
6.1.1 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引导基金公司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报深圳市福田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予以立项。
6.2 尽职调查及专家评审
6.2.1 引导基金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申报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6.3 社会公示
6.3.1引导基金公司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投资子基金初步设立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深圳市福田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
6.4 投资决策
6.4.1深圳市福田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决策。
Ⅶ.其他
7.1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实行,有效期1年。
7.2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联系电话:36676581。
附件:1.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参股子基金申请表
2.深圳市福田XX投资基金申请方案
3.承诺函
4.子基金合规性自查表
附件1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拟参股子基金申请表
(公章)
附件2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参股子基金
深圳市福田XX投资基金
申请方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申报机构:XXX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
一、基金设立背景与行业分析
二、基金概况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机构
(三)基金注册地址
(四)基金规模
(五)存续期限(须注明投资期和回收期)
(六)基金类型及组织形式
(七)申请引导基金出资额及比例
(八)基金投资领域(须注明具体行业)
(九)基金投资阶段
(十)基金投资地域
(十一)管理费用(须注明计算基数和费率)
(十二)收益分配
三、基金出资人
(一)基金出资架构:以表格形式列出已基本确定的出资人类型、出资人名称、认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以及剩余资金的募集计划及时间安排。
(二)出资人介绍:按顺序依次介绍全部出资人(机构或个人)的概况,如出资涉及监管部门监管或审批,需说明相关监管事项和对审批时间的预估。
四、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
(一)基金管理机构
1.基金管理机构工商注册信息、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历史沿革等。
2.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图表配合文字详细说明。
3.内部治理架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4.管理机构全体成员列表:图表配合文字详细说明,全体成员列表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年龄、毕业院校、专业及学历、加入团队时间、分工情况、共同合作经历等内容。
5.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在管基金情况:图表配合文字详细说明,包括:基金名称、注册地、基金规模、实缴资本、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项目数量及金额、退出项目数量及金额、退出方式、基金IRR,以及本基金相对于其他基金的独立性说明。
(二)基金管理团队
1.按顺序依次阐述本基金主要管理人员详细资料及履历、管理各类基金情况、主要项目投资案例及参与程度。
2.提供主要管理人员之间的合作经历。
3.管理团队投资项目列表,应详细列出全部已投资项目名称、投资时间、投资金额、初始股权比例、退出金额、目前持有价值、IRR、团队主要成员参与角色等。
4.基金关键人安排。
五、基金管理和运行
(一)基金治理架构:基金股东会与董事会、合伙人会议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如有)权责划分。
(二)基金投资策略:主要说明投资领域、阶段、地域、限制、闲置资金使用等。
(三)项目遴选程序:结合基金投资方向及团队构成特点,说明项目来源、项目遴选程序。
(四)投资决策机制:应详细说明投资决策机构、组成、决策方式、程序、表决机制、关联交易处理方式、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相关权益的特别约定等。
(五)增值服务:结合基金投资方向及团队构成特点,详细说明所能提供的增值服务,并举例说明。
(六)风险防范:结合基金投资方向及团队构成特点,列出本基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七)投资退出:结合基金投资方向及团队构成特点说明退出策略。
六、项目储备情况
应包含项目简称、项目领域、项目简介、计划投资金额等信息。
附件3
承诺函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企业目前正在向贵司申报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设立的________(以下简称基金),现就基金申请设立相关事宜,作出以下说明和承诺:
一、本公司/本企业理解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办法和运行规则等文件的规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和基金申请方案符合前述文件规定的要求;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遵守前述文件的规定,并承诺基金设立之日起,完全按照文件的规定管理基金事务。
二、本公司/本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三、本公司/本企业承担基金的募资工作,承诺自贵司投资决策机构作出有效投资决议之日起12(十二)月内完成基金的全部募资工作,出资人全部到位,是否到位以出资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出资承诺函或签署基金认购协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为准;如基金未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募资,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公司/本企业相关人员提供的关于本公司/本企业、基金投资人、基金申请方案等全部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申请材料及有关陈述、保证、声明、确认等)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该等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复印件/电子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
五、如上述说明和承诺情况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本公司/本企业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如贵司在子基金设立后发现上述说明和承诺情况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本公司/本企业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责任:(1)向子基金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对子基金造成的全部损失;(2)依据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承担其他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
承诺人:(公章、骑缝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子基金合规性自查表
拟申报子基金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开展合规性自查,并在是否符合一栏填写“√”或“х”,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请填写在备注栏。原则上,表中所列条件,子基金应全部符合或接受。以上规定除降低返投比例和让利条款外,其他与《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以《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最高让利金额不超过引导基金从子基金获得的全部收益。
申请机构盖章:
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申报指南
I.引言
1.1 前言
1.1.1 本政策依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第6.1条,《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9〕4号)第47条措施制定。
1.1.2 设立专项资金,目的是为在深圳园区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青年科研工作者提供启动支持和基本保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每个项目资助上限500万元、下限100万元,每个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1.1.3 青年科研工作者除本专项支持计划外,可同时申请深圳园区内其他支持计划。
1.1.4 本《申请指南》应与申请表格一并阅读。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申请指南》使用的词语和语句均与申请表格所载的具有相同的涵义。
Ⅱ申报条件
2.1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资格的科研工作者可向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提出专案资助计划申请:
(a)在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或孵化转化平台从事科研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b)承担深圳园区科研项目,且科研资金预算至少3亿元;
(c)申报时,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等青年科研工作者。提交全日制博士学位证书、学历及验证报告或博士后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申报者需为科研团队前10名核心成员。
Ⅲ.支持事项
3.1 专案资助经费可使用于以下范围:
(a)差旅费;
(b)出席或举办会议费;
(c)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3.2 每个科研团队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支持,且不受100万元的下限影响。
3.3 专案资助采取预先支付、期满结算的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最长为3年,一年一结算。如有未能支持的经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Ⅳ.申报程序
4.1 申请方法
4.1.1 申请人通过所在科研机构,向福田区人力资源局递交以下所有文件:
(a)《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申请表》(附件,双面打印);
(b)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申请人全日制博士学位证书、学历及验证报告或博士后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d)申请经费支持时,需提交申请人承担深圳园区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立项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e)接受补贴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支行,手动抄写银行账号,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4.2 初审
4.2.1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服务于深圳园区科研项目进行初审确认。
4.3 审核
4.3.1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一次性提示补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回申报材料,向申请人反馈情况。
4.4 公示
4.4.1 审核通过的,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并经查实属影响奖励实施的,退回申请并反馈情况。
4.5 拨款
4.5.1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对通过审批的申请项目拨付经费。
Ⅴ.其它
5.1 本指南项目受年度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
5.2 科研团队带头人对经费支出负指导和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进行事后监管或抽查时,需提交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
5.3 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奖励申请;对已经取得奖励支持的,由有关部门取消人才待遇,并对奖励支持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对拒不退还奖金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5.5 本指南由福田区人才工作局和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2970153(福田区人才工作局),82918537(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附件: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申请表
附件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申请表
尖端科学家奖励计划申报指南
Ⅰ.引言
1.1 前言
1.1.1 本政策依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第6.2条,《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9〕4号)第48条措施制定。
1.1.2 本《申请指南》应与申请表格一并阅读。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申请指南》使用的词语和语句均与申请表格所载的具有相同的涵义。
Ⅱ.政策内容
2.1 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巴尔赛奖、克霄夫特奖、沃尔夫奖等世界顶尖奖项,或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其它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每人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Ⅲ.申报条件
3.1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资格的科研工作者可向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提出专案资助计划申请:
(a)在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或孵化转化平台从事科研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b)所承担深圳园区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巴尔赛奖、克霄夫特奖、沃尔夫奖等世界顶尖奖项,或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其它国家科学技术奖;
(c)申请人应当在所获奖励到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Ⅳ.支持事项
4.1 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给予所获奖项奖金同等额度的奖励,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Ⅴ.申报程序
5.1 申请方法
5.1.1 申请人通过所在科研机构,向福田区人力资源局递交以下所有文件:
(a)《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尖端科学家奖励计划申请表》(附件,双面打印);
(b)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c)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d)所获奖项的科研项目立项书、所获奖励申报材料、所获奖励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e)接受补贴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支行,手动抄写银行账号,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5.2 初审
5.2.1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服务于深圳园区科研项目进行初审确认。
5.3 审核
5.3.1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一次性提示补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回申报材料,向申请人反馈情况。
5.4 公示
5.4.1 审核通过的,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有异议并经查实属影响奖励实施的,退回申请并反馈情况。
5.5 拨款
5.5.1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对通过审批的申请项目拨付经费。
Ⅵ.其它
6.1 本指南项目受年度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
6.2 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奖励申请;对已经取得奖励支持的,由其他有关部门取消人才待遇,并对奖励支持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对拒不退还奖金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6.4 本指南由福田区人才工作局和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2970153(福田区人才工作局),82918537(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附件: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尖端科学家奖励计划申请表
附件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尖端科学家奖励计划申请表
居住服务计划申报指南
Ⅰ.引言
1.1 前言
1.1.1 本政策依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第6.5条,《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9〕4号)第51条措施制定。
1.1.2 本《申报指南》应与申请表格一并阅读。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申报指南》使用的词语和语句均与申请表格所载的具有相同的涵义。
Ⅱ.政策内容
2.1 本《申报指南》设立居住服务计划,建设“深港科研人才住房”,供在合作区内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居住,提供便利的文化体育休闲设施,和香港模式的公共服务,营造适应香港人习惯的工作生活环境。对不入住“深港科研人才住房”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专项租房补贴,租房补贴参照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Ⅲ.申报条件
3.1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资格的科研工作者可向福田人力资源局提出专案资助计划申请:
(a)在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或孵化转化平台全职工作的全日制硕士以上人员;
(b)应当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c)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圳市未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正在租住公租房或人才房等,未正在享受租房补贴。
(d)当年度已享受过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者不能申请。
Ⅳ.支持事项
4.1 居住服务计划提供以下两种支持之一:
(a)实物保障:合作区办申请产业人才房予以保障;(b)货币补贴:每人每年发放货币补贴3万元。一年发放一次,同一人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
Ⅴ.申报程序
5.1 实物房
5.1.1 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在制定产业人才住房配租认定标准时,充分考虑合作区办人才住房需求,将合作区企业纳入配租范围,合作区办根据福田区人才住房相关政策,按程序申请产业人才住房,具体为:
(a)受理申请。企业对照产业人才住房受理通告中明确的本行业人才住房申请条件,按配租通告相关要求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
(b)审核分配。通告明确的受理期限届满后,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配额范围内自行组织资格审核及房源分配,并形成拟配租名录。
(c)审议名录。福田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区各主管部门拟配租名录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d)公示实施。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拟配租名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福田区住房建设局通知名录内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5.2 货币补贴
5.2.1 申请人向福田区人力资源局递交以下所有文件:
(a)《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居住服务计划申请表》(附件,双面打印);
(b)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c)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薪酬绩效发放纪录等证明申请人在深圳园区机构全职工作的材料(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d)申请人家庭情况证明(结婚证、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5.2.2 初审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服务于深圳园区科研项目进行初审确认。
5.2.3 复核
福田区住房建设局对申请人是否在深圳拥有住房、是否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前期审核。
5.2.4 审核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一次性提示补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回申报材料,向申请人反馈情况。
5.2.5 公示
审核通过的,将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并查实属影响奖励实施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5.2.6 补贴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Ⅵ.其它
6.1 本指南项目受房源和年度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
6.2 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出现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申报行为,由有关部门取消人才待遇,并追回本政策支持住房及资金,单位及个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福田区政策支持。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3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6.4 本指南由福田区人才工作局和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2970153(福田区人才工作局),82918537(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小贴士:
1.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1)办理地址:福田区上梅林林丰路2号深圳市档案中心D座1层,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窗口1号;(2)微信查询:进入微信公众号“深圳不动产登记”,点击“我要查询—信息查询”,点击“本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无房证明、交易登记记录)”。
2.政策性住房信息查询结果单:(1)办理地址:福田区上梅林林丰路2号深圳市档案中心D座2楼20号-21号窗口;(2)官网查询:从住房保障个人服务页进去,登录之后在“其他”模块。
附件: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居住服务计划货币补贴申请表
附件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居住服务计划货币补贴申请表
联合培养人才计划申报指南
I.引言
1.1 前言
1.1.1 本政策依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第6.4条、《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9〕4号)第50条措施制定。
II.政策内容
2.1 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在读博士生、科研型硕士,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4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按香港高校提供的生活补贴标准提供额外1∶0.5的生活补贴,并提供1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博士后工作人员,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满1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按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标准提供额外1∶0.5的津贴。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6个月的,提供1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人员,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满2个月,提供3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
III.申报条件
3.1 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在读博士生、科研型硕士。
(a)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
(b)香港高校本校在读;
(c)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4个月。
3.2 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博士后工作人员。
(a)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
(b)在香港高校本校从事博士后工作;
(c)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满1个月。
3.3 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
(a)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
(b)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
(c)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6个月。
3.4 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人员。
(a)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
(b)在深圳注册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后;
(c)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2个月。
Ⅳ.支持事项
4.1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3.1的科研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按香港高校提供的生活补贴标准提供额外1∶0.5的生活补贴,并提供1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
4.2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3.2的科研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按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标准提供额外1∶0.5的津贴。
4.3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3.3的科研人员,提供1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
4.4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3.4的科研人员,提供3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
Ⅴ.申报材料
5.1 XXX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及学术活动专项补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收原件)。
5.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收本人签名复印件)。
5.3 硕博士研究生提供(全日制)在读证明,博士后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关系证明(收原件)。
5.4 申请生活补贴的香港高校硕博士研究生需提供本人享有本校生活补贴或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银行流水账单或本校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申请生活津贴的香港高校博士后工作人员需提供本人享有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5.5 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法人资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6 XXX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及学术活动专项补助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2,双面打印,收原件)。
5.7 XXX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及学术活动专项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3,双面打印,收原件)。
5.8 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银行卡(收复印件,注明开户支行、手动抄写银行账号,单位盖章)。
VI.申报程序
6.1 申请
6.1.1 以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符合本申报条件的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并填写附件1、附件2及附件3。由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后(含电子版)于每年12月份统一报送至福田区教育局机关党委(人事科)进行申请。
6.2 受理
6.2.1 受理人员核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做出更改说明,待完善更正后予以受理。
6.3 审核
6.3.1 福田区教育局按照工作分工及程序审核。
6.4 公示
6.4.1 审核通过的,将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批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6.5 发放奖励,
6.5.1 福田区教育局于次年1月份,将各单位的生活补贴总额发放至各单位财政账户;由各单位于总额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生活补贴发放至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账户上。
VII 受理时间及办结时限
7.1 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以正式受理时间起算。
7.2 审批及公示通过后集中组织发放奖励,一般每年发放一次。
VIII 其它
8.1 硕博士研究生申请补贴的总计发放时间不超过其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以所读专业规定的基本年限为准,生活补贴发放不超过3年,2年学制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发放不超过2年,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发放不超过5年。博士后工作人员补贴发放不超过2年。
8.2 本指南项目受年度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
8.3 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已申请获得福田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本项政策支持。
8.4 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出现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申报行为,由有关部门取消人才待遇,并追回本政策支持资金,单位及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福田区政策支持。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5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8.6 本指南由福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2915976。
附件:1.XXX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及学术活动专项补助申请表
2.XXX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及学术活动专项补助人员名单汇总表
3.XXX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及学术活动专项补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1
XXX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及学术活动专项补助申请表
单位:元(人民币)
注:1.“类别”参考以下类型填写:香港高校科研型硕士研究生、香港高校博士研究生、香港高校博士后工作人员、博士后工作人员、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申请“生活补贴/津贴”人员需提供本校开具的本人享有本校生活补贴或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
3.提交的电子材料中,该表后需按顺序附申报材料中5.2、5.3、5.4相关材料,扫描至一个文档,一人一份。
附件2
XXX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及学术活动专项补助人员名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及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人民币)
附件3
XXX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及学术活动专项补助情况汇总表
XXX账户名:
开户行全称及账号:
单位:元(人民币)
注:4、5、6类支持对象为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工作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中央设立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深圳园区高端科技创新环境建设,加快《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政策包”)落地实施,根据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及市政府六届二百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精神,原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福田区)于2020年研究起草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0〕11号,以下简称“政策包若干配套文件”)。
一、政策包若干配套文件此次修订的原因及目的是什么?
2021年10月13日印发的《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架构及运行机制的通知》(深河套办〔2021〕1号),对合作区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进行了部分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原福田区改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福田区负责牵头建设推进组有关工作。
为保证过渡时期合作区有关工作的顺利推进,使入驻机构及企业及时获得相关支持,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此次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进行简易修改,对机构名称及文字表述做相应调整,将配套文件内“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表述全部修改为“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并对应修改相关会议名称。
二、政策包若干配套文件的编制背景及目的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出“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探索协同开发模式,创新科技管理机制,促进人员、资金、技术和信息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动”,为落实中央设立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决策部署,建设推进组积极研究编制并推动出台政策包。政策包若干配套文件旨在从实操角度对政策包文本进行细化说明,为政策申报主体提供清晰具体的操作指引,进一步推动合作区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利用好香港国际化科研资源和人才优势,争取成为深圳国际化创新先导区。
在市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建设推进组解放思想、主动作为,紧锣密鼓开展一系列调研论证、起草编制、模拟推演、意见征求和修改完善工作:一是梳理政策,分析对比。系统梳理并研究比对香港特区政府及内地中央、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专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六大创新机制深入细化研究,以政策包文本内容为基础,采用香港政策文件格式体例,对各类扶持计划进行分类梳理,进一步细化形成具有深圳园区特色的申报指南细则。二是充分调研,摸底实际。调研走访项目方、评审服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物业运营机构等首批配套文件涉及的各方主体,摸底分析现有项目入驻情况及人才实际需求,梳理政策落地实施的难点、盲点。三是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区政府相关领导先后4次召开合作区“政策包配套文件”专题讨论会,并经区领导专班集体会议讨论决定,集全区之智,研讨政策包各项配套文件的框架结构和条款内涵。四是模拟推演,合理落实。福田区对起草的配套文件进行充分推演,在实操层面反复推敲,逐条优化政策文本,同时明确配套文件的资金拨付流程及上会事宜,确保资金合理高效使用。五是征求意见,反复修改。通过上门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先后多次征求科研团队、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意见,并书面征求市人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9个市级部门及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等12个区级部门意见,各单位总体上予以支持,认为首批配套文件实操性强,可对政策包内容进行有效衔接,同时提出专业意见,已充分采纳并修改完善。
三、政策包若干配套文件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一)加强政策协同配套,对政策包进行有效衔接
一是以政策包文件为基准,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及其他地区现有政策的局限性,整合相关支持措施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提升配套政策的关联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具有整体性和连贯性的配套文件框架体系。二是细化具体指引,对政策包的条款进行强化和补充。对于政策包中涉及的支持对象、支持条件、申请流程、补助方式等内容逐一进行细化;对于政策包中项目重点领域、团队资质要求、机构建设内容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编制与补充。
(二)严格项目申报管理,落实受理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加强申报审批管理。坚持高标准筛选,优中选优,避免重复申报,后续视科研机构、人员实际诉求情况探索调整标准,确保财政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最大程度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明确计划受理部门,充分落实受理单位主体责任。以项目全流程管理工作有序化为目标,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推进受理审批运行规范化和程序化,实现信息公开透明。
(三)结合项目实际,精准服务支持对象
一是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在确保配套文件支持内容及对象适用条件不超出政策包限定的情况下,针对单位资质、建设内容、团队组成等的具体内容,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编配,提高政策合理性和实用性,加强对高质量项目的适用性。二是兼顾特殊行业需求,全面结合各行业通行准则,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开放措施,做实做细政策条款,为科研机构和企业发展提供更加精细化的服务保障。
四、政策包若干配套文件的依据是什么?
答:政策包若干配套文件制定过程中广泛借鉴国家、省、市先进地区的相关经验,主要制定依据如下:《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说明及相关附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奖助标准的通知》(财教科〔2017〕5号)《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实施细则》《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第五批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申请指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2018年第二批扶持计划(设备融资租赁扶持方式)的通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扶持计划申请表》《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机关物业管理办法(试行)》《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试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承担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申请指南》《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申请指南》《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申报指南)》《关于开展2020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的申报指南)》《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
五、政策包若干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及亮点是什么?
以政策包为纲领,编制形成首批“13+1+4”共18项配套文件,对支持标准、申报流程等涉及实操的内容进行细化,其中“13”是指项目类支持措施,构建项目管理的全流程操作体系,覆盖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孵化等全流程科研活动。“1”是指基金类支持措施,明确创新及中试基金申报流程。“4”是指人才类支持措施,包括支持青年科学家、尖端科学家、居住服务和联合培养人才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项目管理和人才标准
按照项目支持类与人才支持类计划,分类逐条明确政策扶持类型、支持对象、支持内容等,采用多维度审批指标,丰富完善管理模式和支持标准。一是对于项目支持类,对于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详细列明“世界五百强”“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或“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等资质标准;对于依托单位为高校的,广泛参考学校国际国内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双一流学科名单等榜单科学指标;对于项目负责人,全面规定学历学位、学术成果、行业声望等具体指标要求,保障广泛覆盖科研申请兼顾精准支持优质项目。二是对于人才支持类,对申报人员年龄、资质、获奖情况、聘用情况、工作时长等严格划定,科学编配人才评价指标。针对优秀科学家、青年学者、港澳硕博人员等,细化编制包括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荣获世界或国家顶尖科技奖项、深圳园区实际工作时间等在内的具体评价标准,适当提高支持门槛,保障精准选取顶级高端的优秀人才予以支持。
(二)规范申报流程和材料
政策包配套文件从项目单位、人员申报政策角度对各类支持计划的申报流程及材料进行详细说明,形成清晰明确的申报指引。一是规范项目申报流程。详细列述各扶持计划的受理时间、重点扶持领域、扶持方式、申报条件、项目受理与审核程序等内容,涵盖项目初审、评审、核查、会议审定、公示、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流程。二是明晰申请材料清单。详细列明申请主体需提交的方案报告、项目情况、人员资质、盖章要求、证明文件等各类申报材料,并编写申报材料附件模板与制式表格。
(三)变通现有政策局限
一是对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要求予以突破。充分考虑高校或科研院所自有资金形式有限的情形,对项目单位及高校自有资金要求作出适应性突破,避免因采用同质化的准入限定而错失优质项目。二是合理放宽财政资金用于建设投资比例。因数字经济类、软件开发类等项目用于设备购置的资金总额只占总投资的小部分,特别对上述项目建设投资比例规定进行下调,便于优质项目申请匹配政策。三是创新项目团队工作时长核算方式。以总人年为核算单位(即1人在深圳园区全职工作1年计为1人年,少于1年的按比例折算,将各类成员的数值分别加总),同时允许成员将在园区外参与合作区项目的工作量纳入统计。该方式使项目单位得以优化团队组成,灵活安排成员在深圳园区的工作时间。
六、政策包若干配套文件对适用主体不良行为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答:政策包若干配套文件从项目支持及人才支持角度对政策包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说明。
一是项目支持类措施:(1)在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未完成约定阶段性考核目标和内容的,每个项目每阶段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申报单位应当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阶段性考核,否则视情况采取终止合同并停止拨付资金、收回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剩余资金等措施;(2)申报单位未在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执行期结束后约定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将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结果列为“不合格”,将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视情况追回支持资金及利息;(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项目评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列入深圳园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机构(人)名单,5年内取消深圳园区支持申请资格,并根据情况启动司法程序(详见《操作规程》5.7.3、5.10.3、5.11);(4)申报单位有《操作规程》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包括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物业、追缴违法违规所得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报单位赔偿(详见《操作规程》5.13)。
二是人才支持类措施: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单位及申请人的奖励申请;对已经取得奖励支持的,由其他有关部门取消人才待遇,并对奖励支持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对拒不退还奖金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政策包若干配套文件对应政策包具体条款梳理表
八、2020年12月印发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0〕11号)将于2021年12月11日失效,拟继续实施,有效期1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28日)
福府办规〔202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普惠型、精准服务型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照料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等专项或综合服务的机构。老年人照料机构分为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三种类型。
(一)全日照料机构: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能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机构类型。
(二)日间照料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机构类型。
(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养老机构通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设立独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照料看护或其他服务项目的机构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设施位于福田区的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建设、配备相应设备,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以下简称“一类机构”);二是政府提供场地,交由社会力量投资装修建设并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以下简称“二类机构”);三是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装修建设、自行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以下简称“三类机构”)。
第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社会运营、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第六条 福田区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三属五老”、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老年人;经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失独、残独老年人;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和经认定为福田英才的老年人,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养老服务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业务指导,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全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是区级公办养老机构的主管单位,对区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资助、审核等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通过接收配建、购置或租赁社会物业的方式解决老年人照料机构场地问题;负责审核装修方案、运营监管协议及物业使用绩效评价;区物业管理中心根据街道办提出的书面申请,并结合项目的评估结果,办理授权街道办使用或运营机构租赁手续。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局鼓励并支持将医疗资源引入老年人照料机构,为做好全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会同区民政部门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的服务或技术标准。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装修、运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资助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协调处理老年人照料机构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场地:
(一)政府物业。
(二)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
(三)购置、租赁其他物业。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划和老年人照料服务需求,加大老年人照料设施供给。按辖区常住人口规模按每千人不少于70㎡的要求布局、配建老年人照料设施,逐步实现全区老龄化社区老年人照料设施100%全覆盖。
第十三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选址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宜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
第十四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设施建设适用以下标准:
(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对建筑防火的要求;
(二)全日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参照适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三)日间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参照适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四)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根据功能需要参照适用福田区内部规范《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工作指南》(FTSD 058—202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第十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设备配置适用以下标准:
(一)全日照料机构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
(二)日间照料机构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
(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根据功能需要参照福田区内部规范《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工作指南》(FTSD 058—202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一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二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或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遴选产生;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在开业运营前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开业备案。
第十七条 “一类机构”“二类机构”中经区政府审议采用授权模式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授权手续,并将物业纳入福田区政府授权使用物业绩效评价;采用PPP或其他模式的,经区物业管理中心综合评估后,须签订运营监管协议,明确场地租金。
第十八条 “一类机构”应将不少于总床位数的30%、“二类机构”应将不少于总床位数的15%纳入政府统筹的轮候平台使用,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法用工并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全日照料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购买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老年人照料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不得泄露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须加强对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提供财务报表,每年12月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老年人需要安置的,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老年人照料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老年人照料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资助扶持
第三十条 对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运营机构的资助扶持项目包括:(一)建设经费资助;(二)护理服务资助;(三)年度运营资助;(四)场地租金资助;(五)责任保险资助;(六)医养结合资助;(七)等级评定奖励;(八)购买政策型床位补贴。上述资助扶持项目与《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在内容上有重复的,只能择一申请。
对符合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申请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入住补贴。入住补贴与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择一享受,不得重复。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过“二类机构”“三类机构”方式新建的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可根据建设规模按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差额化建设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老年人照料机构投入使用满七年,更新和改建后可再次申请建设经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对收住福田区户籍失能老年人的全日照料机构,可根据入住满30天的户籍失能老年人实际入住天数给予护理服务资助。
第三十三条 年度运营资助金额应参照年度评估考核结果确定。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以最高标准全额资助;“良好”的以最高标准的80%资助;“合格”的以最高标准的60%资助;“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予资助。
年度运营资助主要用于运营机构日常运营的开支,包括护理员等工作人员工资、入住老人膳食、医疗机构合作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对自行租赁场所或使用自有物业建设运营的“三类机构”中的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可给予场地租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 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可给予责任保险保费资助。
第三十六条 对已收住服务对象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医养结合机构认定条件的全日照料机构可给予医养结合资助。
第三十七条 对获评广东省星级养老机构且质量等级在三星级及以上的全日照料机构可给予等级评定奖励。
第三十八条 区民政局可向“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签约购买政策型养老床位,按“一类机构”“二类机构”备案价格与政策型床位政府定价间的差额的80%给予购买床位补贴。
第三十九条 对入住老年人照料机构,符合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按现有社会化收费标准和老年人失能等级给予入住补贴。
第五章 监督审核
第四十条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民政局对老年人照料机构的督导及年度评估考核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临时组建专家小组的方式执行。
第四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资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拨付资金前应与运营机构签订资助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资助资金使用范围、中途结业处理方式、债务股权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并将有关资助及资金拨付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照料机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提交全部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街道办事处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申请指引》《福田区关于开展政策型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方案》《福田区关于开展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方案》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申请指引
2.福田区关于开展政策型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方案
3.福田区关于开展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方案
4.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开业备案表
附件1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申请指引
申请资助扶持的老年人照料机构(运营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及各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基本条件包括:
(一)申请资助前两年内未被相关单位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
(二)申请资助前两年内未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一、建设经费资助
(一)资助标准:建筑面积为600㎡(不含600㎡)以下的最高资助金额为30万元;建筑面积为600㎡—1000㎡(不含1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1500㎡(不含1500㎡)的,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建筑面积为1500㎡—2000㎡(不含2000㎡)的,最高资助金额150万元;建筑面积为2000㎡以上的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专项条件:申请建设经费资助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项目建设并开业运营满一年;
2.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应分别符合《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
3.租赁场地建设的全日照料机构及日间照料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要求在5年及以上。
(三)申请材料:运营机构提出建设经费资助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经费资助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1);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仅全日照料机构提供);
5.自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结论原件;
6.装修工程、购置设备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新建、改建、扩建前后的平面图、照片等佐证材料。
二、护理服务资助
(一)资助标准:
1.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资助600元;
2.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资助450元;
3.收住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失能等级以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平台上公告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相关评估费用由机构与老人协商解决。
(二)专项条件:申请护理服务资助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或持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
2.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3倍;
3.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福田区户籍身份证明、失能等级评估报告等;
4.养老护理员与能力完好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5.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6.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年度满意率达到80%;
7.符合本市养老服务行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8.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三)申请材料:申请护理服务资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2);
2.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回执或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册表》(见附件1—3)、《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见附件1—4),以及老年人身份证明和身体状况评估证明(入住期间身体状况有变化的,需提供新的评估证明);
4.《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5.申请年度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佐证材料;
6.申请年度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资料;
7.申请年度在岗员工工资发放明细;
8.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合作协议。
三、年度运营资助
(一)资助标准:
1.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建筑面积为600㎡(不含600㎡)以下的,最高资助金额为10万元;建筑面积为600㎡—1000㎡(不含1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2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2000㎡(不含2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40万元;建筑面积为2000㎡以上的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资助期限为三年,由星光老人之家转型的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不在此资助范围。
2.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根据接受服务的物业小区常住的失能、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人数按210元/人/年的标准计算服务流量给予资助扶持。服务流量统计按签订服务协议且已获得服务的小区常住的失能、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人数计算,已获得服务应满足频次不低于12次/人/年、服务时数不少于12小时/人/年。
(二)专项条件:申请年度运营资助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
(1)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全日照料机构不少于5人;日间照料机构不少于3人;
(2)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
(3)专职工作人员的年度在岗时间不得少于10个月;
2.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
(1)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和养老顾问,且均不少于1名;
(2)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职业要求持证上岗,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三)申请材料:申请年度运营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6);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仅全日照料机构提供);
(5)专职工作人员全年社保清单、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服务老年人名册表》(见附件1—5)、《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6);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专职工作人员全年社保清单、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服务流量统计核算结果报告;
(5)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协议、服务对象个案档案资料、服务过程的台账资料。
四、场地租金资助
(一)资助标准:对运营机构的资助标准按最新《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公布的指导租金的70%执行。场地物业为租赁物业且实际租金低于指导租金,则按实际租金70%进行资助。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资助期限为三年。
(二)专项条件:
1.机构自行租赁场所或使用自有物业进行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建设;
2.租赁期限5年以上,使用自有物业应承诺5年内不改变使用用途;
3.场地应符合消防审验要求,300㎡以上的场地能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面积不到300㎡的场地能提供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意见。
(三)申请材料:运营机构提出场地租金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场地租金资助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7);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面积不到 300㎡的场地能提供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验原件,仅全日照料机构提供);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责任保险资助
(一)资助标准:
全日照料机构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按实际投保床位产生的费用,每年每床位资助最高不超过120元。日间照料机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申请材料:
申请责任保险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8);
2.投保保单复印件(验原件);
3.投保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六、医养结合资助
(一)资助标准: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10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申请材料:申请医养结合资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9);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养老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举办主体的出资关联证明;
4.医保定点资质证明。
七、等级评定奖励
(一)资助标准:
老年人照料机构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等级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等级评定结果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奖励,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标准给予补差奖励。
(二)申请资料:申请等级评定奖励的老年人照料机构,需提交:
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等级评定奖励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10);
2.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附件:1—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经费资助申请审核表
1—2.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审核表
1—3.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册表
1—4.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1—5.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服务老年人名册表
1—6.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申请审核表
1—7.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场地租金资助申请审核表
1—8.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审核表
1—9.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审核表
1—10.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等级评定奖励申请审核表
附件:1—1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经费资助申请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1—2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1—3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册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1—4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注:1.职业可选填“医技人员”“护士”“护理员”;2.合同期限填写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5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服务老年人名册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1—6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申请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1—7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场地租金资助申请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1—8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1—9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1—10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等级评定奖励申请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注:证书有效期限填写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福田区关于开展政策型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方案
为完成福田区适度普惠型养老床位建设任务指标,提高辖区养老服务供给效能,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城区,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优化配置、保障兜底、适度普惠的基本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都能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发挥政策调节作用,做到放活与管好有机结合,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配置养老服务市场资源,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扩大政策型养老床位供给量,切实发挥政策型养老床位兜底保障、示范引领和风险化解功能,促进养老服务供给提质增效。
二、工作内容
(一)保障范围
政策型养老床位主要面向福田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并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深民规〔2017〕3号)以及《福田区“英才荟”人才养老服务申请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政策型养老床位保障安排以下两类对象:
一类保障对象(优先):
1.特困老年人(免费入住);
2.低保及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3.中度及以上失能的抚恤补助待遇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
4.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5.经市、区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二类保障对象:
1.经认定为福田英才的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老年人;
2.中度及以上失能且入住轮候评估分数达到一定标准的老年人(入住轮候评估分数标准按供需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服务机构
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正常开业运营满1年,服务设施地址位于福田区的老年人照料机构中的“一类机构”“二类机构”。
(三)补贴方式
由政府统一向已入住政策型养老床位的“一类机构”“二类机构”发放补贴,采用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建设政策型养老床位。根据两类保障对象的护理等级标准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一类机构”“二类机构”每季度10日前汇总上季度政策型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入住情况报区福捐中心审核,区福捐中心审核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每季度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及标准额度统一结算费用。
(四)补贴标准
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根据保障对象的护理等级,按“一类机构”“二类机构”备案价格与政策型床位政府定价间的差额的80%给予购买床位补贴。
政策型养老床位补贴公式
(五)入住对象操作流程
1.能力评估: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信息平台”
选择评估机构进行预约,并按照预约日期前往评估机构参加评估,评估结果将在平台公示。
2.提交申请:申请人按照《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深民规〔2017〕3号)的相关指引提交材料。其中,二类保障对象的福田英才须另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轮候入住:政策型养老床位轮候按一类保障对象、二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安排。申请人在其归属通道按照综合评分高低顺序进行轮候,分数相同时,按照在评估轮候平台申请时间先后进行轮候。申请人根据老年人照料机构名录可就近选择入住,在选择申请轮候入住的政策型老年人照料机构床位无空余时需接受统一调剂。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后,如有特殊情况,仅可申请调整一次养老服务机构。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实施
1.区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负责“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的选定,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绩效监督、落实补助经费;对床位建设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抽查审核。
2.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政策型养老床位补贴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3.区福捐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召开政策型养老床位签约工作协调会,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老年人政策型养老床位入住需求统计、材料审核、轮候分配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4.“一类机构”“二类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负责具体供给养老服务;配合做好政策型养老床位的宣传、审核、上报等工作;负责跟进保障对象入住情况的建档(一户一档)工作;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对成功申请政策型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执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收费标准。
(二)规范管理
对服务供应商日常工作考核一并纳入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年度评估考核,按年度开展服务评估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政策型养老床位建设良性规范运行。
(三)监督考核
区福捐中心根据《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深民规〔2017〕3号)和《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严格监督检查,适时调整供应方式。确保床位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增强政府建设政策型养老床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其他
本工作指引由福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福田区关于开展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福田区养老服务供给,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就近入住、自愿选择、服务优先、激发活力的基本原则,突出养老的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发挥政策调节作用,盘活养老服务资源,加快形成适度普惠的社会养老供需规模适配、床位建设梯次分明、多元主体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精准定位。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是指由辖区社会办老年人全日照料机构提供服务、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入住老年人提供补贴的养老保障形式,用以保障本辖区户籍年满60周岁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
(三)工作目标。全面扭转社会化床位闲置、政策型床位“一床难求”的局面,优化养老服务格局,推进养老服务资源合理调配,做到目标精准、问题精准、服务精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颐养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模式
1.工作内容
依托社会办老年人全日照料机构设立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入住补贴。
2.保障对象
年满60周岁、入住辖区内社会办老年人全日照料机构且身体状况轻度及以上失能的户籍老年人。
3.机构条件
由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开业运营满1年,且服务设施地址位于福田区的社会办老年人全日照料机构。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的定价标准,结合现有社会化收费标准和老年人失能等级,给予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补贴。
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补贴标准
(三)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进行申请,申请人身体不便可书面委托子女办理。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所需材料清单:
(1)填写《福田区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申请表》(详见附件3-1);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深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证明;
(4)入住辖区内社会办老年人照料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2.床位确认。社区工作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报送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资格,并在街道办事处公开栏公示7天。
3.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街道办事处按月将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补贴发放至老年人银行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分工合作,稳步推进。区民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引。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的组织申报、审核及补贴发放。
(二)加强规范,健全机制。区民政局统筹制定完善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建设的服务体系,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
(三)强化监管,规范建设。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与老年人全日照料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监督申请人入住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严格监督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和上报情况,确保服务机构如实上报补贴对象信息,规范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运营。
附件:3—1.福田区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申请表
附件3—1
福田区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申请表
申请时间:
注:此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请保持在一页纸内。
附件4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开业备案表
注:1.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需填报小区常住老年人数。
2.不涉及相关信息的则该项填“/”。
关于《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自2016年10月《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6〕3号)实施以来,在引导社会力量兴建养老设施、规范政府资助行为、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福田区整体养老服务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养老服务发展,构建普惠型、精准服务型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基于有效衔接最新政策法规要求,保障政策连续性的需要
原《办法》提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援引或涉及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近年来内容上均有修订;涉及到的《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自2018年以来均未发布相关租赁指导价;提出的养老护理员持证率要求,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养老护理员已不再设置职业准入门槛和开展官方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为有效衔接最新的国家政策,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同时,原《办法》的有效期已于2021年10月期满,如不及时进行修订或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会出现养老服务建设、运营、扶持、监督管理缺乏依据的“政策断档”和“监管真空”状态。因此,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既是衔接最新政策法规要求,又是保障我区相关政策连续性的紧迫任务,具有必要性和及时性。
(二)基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体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当前,福田区是深圳市的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大,截至2020年底,全区户籍老年人约为10.67万,占全市户籍老年人口三分之一,养老服务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高龄、失能失智、空巢独居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重点保障对象明显增多,导致养老服务需求更加旺盛、更加迫切、更加多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深常办函〔2019〕110号)、《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要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因此,需要对我区现行政策进行梳理调整,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带动和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运营差异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并重点扶持面向社会大众的专业化、普惠型养老项目。通过政策引导、扩大市场供给,为全区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满足不同收入水平老年人的差异化服务需求,促进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基于主动对标对表先行示范要求,打造民生幸福城区的需要
养老服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市民福祉和城市长远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先行示范区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老有颐养”,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等目标。为贯彻落实《先行示范区意见》,近年来,福田区加速构建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了诸多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必要将相关经验做法上升为整体性和连续性强,统筹规划力度大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落实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以确保兜底养老服务保障有力、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非基本养老服务充分发展,让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篇章结构精简条文数量
原《办法》共有八章62个条文,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精简为七章47个条文,将正文篇幅压缩在5000字左右,简明扼要。
(二)进一步明确主体概念
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使用“老年人照料机构”替代原《办法》中“老年人托养中心”的概念,精确了老年人照料机构的类型划分,丰富了原“老年人托养中心”的内涵。便于做好分类管理,精准施策。
(三)增加“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
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作为“老年人照料机构”的类型之一,明确建设标准、运营管理规范和资助扶持措施,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2021年发布的《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要求融入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利于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切实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增加设施布局要求
新增“街道办事处根据各层次规划和老年人照料服务需求,加大老年人照料设施供给。按辖区常住人口规模每千人不少于70㎡的要求布局、配建老年人照料设施,逐步实现全区老龄化社区老年人照料设施100%全覆盖。”
(五)进一步突显建设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价值导向
明确提出“一类机构”应将30%的床位,“二类机构”应将15%床位,提供作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性床位,统筹轮候使用,进一步突显建设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导向。
(六)增加机构活动的基本要求
明确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七)改进资助扶持措施
1.考虑到老年人照料设施投入使用后的老化和摊销折旧问题,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屋装修费用摊销年限一般为五年,因此《办法》提出“老年人照料机构投入使用满七年,更新和改建后可再次申请建设经费资助。”
2.新增“护理服务资助”,明确老年人全日照料机构收住福田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入住满30天的,根据实际入住天数申请护理服务资助。通过政策导向和影响,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供给向护理型供给转变。
3.取消特殊群体服务资助。特殊群体是政府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兜底保障对象,目前福田区的公办养老床位和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资源供给能够做到“应保尽保”,从该项资助的发放情况来看,实际享受该项资助的占比微乎其微。
4.新增“责任保险资助”老年人全日照料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购买场地责任保险的可申请责任保险资助。便于机构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5.新增“医养结合资助”和“等级评定奖励”,进一步增强《办法》与《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适用衔接。
6.新增“购买政策型床位补贴”,为提高辖区养老服务供给效能,增加政府可向社会办老年人照料机构签约购买政策型养老床位,并给予购买床位补贴。该举措经2020年试点以来,取得了积极反响,现纳入本办法作为我区资助扶持措施之一常态化施行。
7.新增“普惠型养老床位入住补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的定价标准,结合现有社会化收费标准和老年人失能等级,给予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补贴。入住补贴与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择一享受,不得重复。自2020年试点以来,实践证明该举措是破解大城市养老服务难题的有效应对举措,国内其他城市也有类似做法,现纳入本办法作为我区资助扶持措施之一常态化施行。
(八)细化资助申请条件
1.为鼓励引导机构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提供更多成本可负担的保障型和舒适型养老床位,本办法新增条件“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3倍”。
2.为促使机构更关注老年人入住体验,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新增条件“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年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为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薪酬待遇,稳固从业人员队伍,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新增条件支付员工薪酬应“符合本市养老服务行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标准”。
(九)细化监督管理措施
贯彻综合监管要求,明确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十)进一步明确责任情形
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完善老年人照料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以养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等行为纳入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草案)》有效期5年。
福田区民政局咨询电话:0755-82918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