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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7期(总第120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2-30 13:17来源 : 福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1-9587441

《政府公报》2021年第7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福府规〔2021〕2号)

2.关于《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的政策解读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1〕9号)

4.《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2021年12月28日)

福府规〔202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八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省程序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对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改革发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资金扶持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

  (三)制定有关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体育、就业、住房、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更新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区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以区政府为主立项的投资项目和区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项目等;

  (五)《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或需要由区政府决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策不适用本规定。区政府及部门内部管理事项、依法应当保密事项作出的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权限以及决策启动情况组织编制,报区政府确定,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高效决策原则,适应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或区政府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分工确定决策承办部门。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区司法行政部门研究论证后列入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提出部门作为决策承办部门;提出部门不是该事项主管部门的,区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后报区政府确定决策承办部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建议,经区政府办公室研究论证确定议案、建议、提案等承办部门,由该承办部门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论证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程序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政府书面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区政府办公室研究确定建议承办部门,由该承办部门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论证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程序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书面建议书应具备《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书面建议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建议提出方沟通回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等工作。涉及专业领域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研究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起草,但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草案负责。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背景、决策依据、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实施主体、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开展充分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初审通过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做进一步修订。

  决策承办部门拟不采纳其他部门反馈意见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众参与,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民意调查、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平台互动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公众可就决策事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就拟决策事项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区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公开专栏、现场展示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征求意见对象。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需同步在福田政府在线公示。

  第十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时限;

  (四)依法应当公示或者决策承办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办公系统或其他方式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可以采用现场征集、电话访谈、上门走访、问卷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研究机构开展民意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以发放调查问卷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措施等科学设计问卷内容和形式,同时根据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以座谈会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应当至少提前3日通知参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规定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四)有关各方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对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对有关意见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听取意见汇总表。

  决策承办部门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并在福田政府在线公示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公众意见数量较多或者涉及多部门的,可以适当延长反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修改后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再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家论证,是指通过常年聘请或者临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但决策事项涉及应急处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政府认为不适宜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情形除外。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或者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出具论证报告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专家、专业机构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相应专业类别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咨询论证事项涉及其他特殊专业的,可以聘请深圳市专家库或者广东省政府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也可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第二十九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涉及面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当由11名以上单数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咨询论证事项涉及多个不同专业领域的,应当按专业领域分别组成多个专家小组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论证小组成员协商推选或者由咨询论证组织机构指定一名专家担任专家论证小组组长。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并实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或者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论证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对策;

  (六)决策草案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相关修改建议;

  (七)决策的实施以及监督评价办法;

  (八)其他必要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组织咨询论证;

  (五)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六)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专家论证小组组长负责咨询论证会议的主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的撰写工作,并由参与咨询论证会议的专家签名确认;其余专家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不在意见书上签名,但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已签名专家也可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

  就同一决策事项成立多个不同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咨询论证的,由咨询论证组织机构对各专家小组提交的意见书进行汇总整理后形成专家咨询论证综合报告,并将各专家小组的意见书作为综合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作出承诺:

  (一)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二)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四)不得以该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未经咨询单位授权,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以反馈。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风险源,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可控程度、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仅对其中需要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

  风险评估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

  (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决策可能引发的有关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经济效益、负面舆情等方面风险,;

  (五)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

  (六)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后,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分为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程序性评估,具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四十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充分揭示拟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化解措施。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后,应当由原风险评估主体再次进行评估,再次评估确保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前,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草案的内容、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对国家、省或者市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将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由其法制科室、法制专员、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含区领导批示材料、会议纪要、具体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二)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等);

  (三)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决策依据、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说明;

  (四)征求区各工作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研究采纳情况等材料;

  (六)本部门合法性初审意见;

  (七)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八)决策承办部门集体讨论相关材料;

  (九)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决策承办部门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限期补充。

  第四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形式,在审查过程中,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或者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考察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或者组织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进行法律论证。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四十六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进行,并可以对审查事项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提出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依据适用是否正确;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五)决策草案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六)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补充。决策承办部门未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只是部分调整的,应当说明不调整或者部分调整的理由。

  第二节  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四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

  (七)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齐。

  第五十条  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规定办理;报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集体讨论会议,必要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会议组成人员在集体讨论会议上应充分发表意见。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参会的最高行政首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不予通过、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等决定。

  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会最高行政首长应当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和福田政府在线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承办部门在决策完成后30日内将所有决策档案移交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实施后评估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决策执行部门)。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每年至少1次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现场展示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其负责督察工作的机构可以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进行监督,并将决策执行部门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依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部门对存在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等情形,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区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利影响。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部门: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决策评估部门)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以下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成立评估小组、制订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与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第六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情况、目标实现程度等评估内容;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中止或者终结的建议;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拟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第六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决策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中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第六十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规定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评估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组织修订本程序规定。《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福府规〔2016〕2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5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6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7号)同时废止。


  关于《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的政策解读

  在整合2016年12月15日印发的《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福府规〔2016〕2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5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6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7号)四个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以进一步提高福田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推进政府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提供制度支撑。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规定》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有效衔接上位规定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国务院于2019年4月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审议通过《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称《省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系列规范有效性的需要。《规定》等系列文件自2016年颁布至今已有4年,若不适时启动修订程序,至2021年12月该系列文件将自动失效。《暂行条例》《省程序规定》中关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普适性,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基于“实用性考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细化规定,从而解释细化上位法概念、确认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者填补制度运行中的疏漏。

  三是应对重大行政决策现实问题的需要。《规定》等系列文件自颁布实施以来,也面临着不少适用难题,一是行政决策事项概念、适用范围界定不明确,具体判断何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困难;二是监督考核缺位,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部门、合法性审查部门、受委托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追责机制不健全;三是专家咨询论证规定不完善,影响专家论证的科学性;四是决策后评估与决策执行调整规定不完备,欠缺操作性等。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六章,共71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实施后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二章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四节,第三章包括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两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

  (二)明晰决策主体与决策事项范围。《规定》明确了决策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并规定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等参照执行(第六十九条)。采取定义与正反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策”“区政府及部门内部管理事项和依法应当保密事项作出的决策”不纳入《规定》调整范围(第三条)。

  (三)梳理决策程序。按照“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执行和实施后评估”的行政决策过程逻辑,重新调整《规定》的章节名称和具体内容,理顺《规定》的立法体例。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规定》同时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

  1.关于决策启动。《规定》修订在参考上位法体例的基础上,将“决策启动”作为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的第一节,进一步明确决策建议提出与决策承办部门(第十条)、决策建议要求(第十一条)等。

  2.关于公众参与。《规定》明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第十四条),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予以确定(第十五条)。同时,强调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调查、座谈等为并列关系(第十五条),明确了相关时限要求(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

  3.关于专家论证。《规定》对专家论证方式(第二十七条)、专家库管理(第二十八条)、专家职责(第三十三条)及专家意见反馈予以明确,有效发挥专家论证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

  4.关于风险评估。《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对于“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十五条)。同时,增加风险评估方式(第三十六条)、风险评估程序(第三十七条),细化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第三十九条)、风险评估结果运用(第四十条),合理防控行政决策相关风险。

  5.关于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规定》进一步厘清合法性审查的定义,提出“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加决策承办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初审(第四十二条),要求提交审查材料、审查时限、审查方式、审查内容等(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七条)。

  6.关于集体讨论。《规定》强调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法定形式审议讨论(第四十八条),并坚持首长负责制(第五十二条)。《规定》还明确了集体讨论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四十九条)、列席部门(第五十一条)和决策决定(第五十二条)等其他内容。另外,增加决策公开原则、公开方式以及决策解读(第五十五条)与决策档案管理和有关部门职责(第五十六条)等内容。

  (四)健全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机制。《规定》明确了对决策执行与公示的要求,增加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第五十七条),同时确定了决策执行监督(第五十八条)和决策调整机制(第五十九条),增加了决策事项调整、中止或者终止程序,使决策程序更加规范标准。另外,还增加了决策后评估的组织部门、承担部门、评估情形(第六十条)、评估内容(第六十一条)、评估报告内容及评估结果运用(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

  (五)细化多方主体法律责任。为落实决策程序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了决策机关、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执行部门、合法性审查部门、受委托人与有关人员等责任,进一步落实依法依规、合理决策的基本要求(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八条)。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28日)

  福府办规〔202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EPC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EPC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适用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工程项目,如学校、保障性住房、市政道路、装配式建筑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内容复杂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如智慧城市、智慧园区(信息化建设)、数据中心等;以及其他经区政府会议审定需采用EPC模式推进的项目。

  第四条  EPC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需策划运营的EPC总承包项目采用EPC+O模式提高项目运营效率。采用该模式的,应在总承包方案、招标文件中明确对项目的运维要求、运营方案、服务需求等相关事项,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阶段

  第六条  拟实行EPC总承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总承包方案,经征求区发展改革局意见后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总承包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选择方式、建设标准、组织实施方式、计价模式、监督方式和运营方案(如有)、专用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等内容。

  EPC总承包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

  对于建设规模与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及方案预期稳定,且属于紧急情况确需提前发包的,可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会议审定后,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申请认定为应急工程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项目确需提前发包的,且建设规模与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及方案预期稳定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免可研审批项目除外)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信息化建设项目确需提前发包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并负责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工作。EPC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分以下情况进行:

  (一)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发包的EPC总承包项目,由建设单位带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发包,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竞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免可研审批项目除外)后发包的EPC总承包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详细发包要求,带方案设计进行发包,总承包单位带初步设计方案(含报价)进行投标;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仅限信息化建设项目)后发包的EPC总承包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详细发包要求,总承包单位带建设方案(含报价)进行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提前编制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支付担保的要求,同时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后续运营阶段有需求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里提出运营需求;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并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一)采取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单位在明确初步设计方案、项目总概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后,负责编制招标控制总价和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或招标单位经济指标。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投标总价和投标估算工程量清单或投标单位经济指标进行竞价。原则上,地下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地上部分采用固定总价,房屋建筑项目应同时实行单位经济指标包干。

  (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的,建设单位在明确方案设计、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后,负责编制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综合单价。总承包单位按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填报投标综合单价竞价。合同明确约定投标竞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工程量按实结算。

  (三)采用EPC模式发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内容后,负责编制招标控制总价,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建设方案、配置清单、投标总价和下浮率进行竞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三条  EPC总承包项目宜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以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协助分析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固化设计方案,明确建设标准和规范,对EPC总承包单位进行监理等工作。

  对于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成果文件表现形式,成果质量与工期目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或计费方式)、变更程序等内容。委托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章  实施阶段

  第十四条  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具备EPC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相关资质(仅限信息化建设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称具备EPC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与EPC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业绩)。具体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EPC总承包项目实施时,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前款第(一)项确定总承包单位的EPC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单位不具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相应工程任务。

  第十五条  除上述资格条件外,总承包单位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EPC总承包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能提供不低于总承包合同额或投标价10%的履约保函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EPC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基于项目特点,由总承包单位合理明确双方职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八条  EPC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工程类EPC项目,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或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能力;对信息化建设类EPC项目,取得相应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EPC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EPC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EPC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EPC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或资质条件。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以联合体形式实施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就工程咨询业务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信息化建设类EPC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电子工程类、信息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相应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分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专业工程分包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的范围、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选择方式及程序等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总承包单位、EPC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EPC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EPC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确有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能够显著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和提升施工品质的原则提出。工程发生较大变更时需进行多方案比选,选取最优方案变更。

  总承包单位须建立完备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设计、施工等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  EPC总承包项目应明确约定提前退出的责任划分、退出程序、赔偿条款以及应急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总承包合同义务,保证EPC总承包项目的正常开展。不能达成共识的,依法提请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第二十七条  EPC总承包项目应纳入智慧化全过程监管平台,各审批监管部门应对EPC总承包项目从立项到运营全过程重要节点进行行为记录和实时评分,促使项目规范高效推进。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评价规定对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履约评价,并对履约评价结果负责。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在区政府相关网站公示EPC总承包项目的履约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重点地对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促进EPC总承包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第四章  参建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不得迫使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二)不得对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四)应明确建设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总承包方案等,做好EPC总承包项目发包工作;

  (五)应开展与项目相关的拆迁补偿工作,协助总承包单位开展管线搬迁和“三通一平”等工作,并向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

  (六)应协助总承包单位报批报建工作,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七)应确认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扩大初步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分项工程设计、工程变更、项目总概算(如有)和预算等;

  (八)应监督总承包单位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款项支付有权要求整改;

  (九)应监督项目的造价、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和工期等,要求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十)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协助总承包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审工作;

  (十一)应对EPC总承包项目开展客观、全面和公正的履约评价;

  (十二)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交付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对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二)建立与EPC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EPC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三)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EPC总承包项目的实施进展;

  (四)编制和报批相关文件,包括设计、项目总概算(如有)、施工图设计和开工许可等,其中设计、项目总概算等文件需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申报;

  (五)选择、管理和监督分包单位的职责履行,按期报送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至建设单位备案;

  (六)向建设单位申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并按进度支付分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合同价款;

  (七)负责编制竣工文件、工程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时提交完整的过程资料和报告;

  (八)完成项目移交及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后试运行工作;

  (九)与EPC总承包项目经理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维修并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十)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分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二)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分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EPC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

  2.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实施流程图

  3.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南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为何要重新制定《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福田区2017年在深圳市率先出台的《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福府办规〔2017〕10号),已于2020年11月到期失效。近年来,随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先后出台,EPC项目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发生变化,加上我区EPC项目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亟需重新编制出台制度文件指导我区EPC项目实施。改革EPC制度体系,与国际主流建设模式接轨,将助力福田区项目建设“大干快上”,打造更多建筑精品。

  二、EPC制度体系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怎样的?

  福田EPC制度体系改革创新贯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通过重新解构参与各方权责,梳理项目实施中的痛点难点,对原有EPC政策文件进行合理优化。在前端,通过优化适用范围、调整介入时点、细化招标要求,减少因前期条件不充分或总承包单位能力不足带来的工程问题。在中间环节,赋予总承包单位更多自主空间的同时,通过完善合同治理、细化履约监管和强化竣工验收等措施督促总承包单位诚信履约。鼓励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协助建设单位推进和管控EPC项目,发包后将责任压实在总承包单位上,最终实现末端的“交钥匙”工程。

  三、《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发包与承包阶段”“实施阶段”“参建各方的责任与义务”“附则”五个章节,共三十五条,主要为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我区EPC项目实施路径。配套三个文件分别是:《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共四个章节,二十六条,主要为操作性规定,对福田区EPC项目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南》和《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实施流程图》。

  四、与2017年版EPC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优化EPC项目的适用范围。提出了EPC总承包项目适用的正负面清单,EPC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适用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内容复杂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经区政府会议审定需采用EPC模式推进的项目。其中,工程项目包括如学校、保障性住房、市政道路、装配式建筑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智慧城市、智慧园区(信息化建设)、数据中心等类型。但对设计个性化要求较高、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特殊、建设需求不明确、预期不稳定、地下工程占比较大的项目不宜采用EPC模式。

  (二)调整EPC项目的介入时点。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对于建设规模与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及方案预期稳定,且属于紧急情况确需提前发包的,按程序经认定为应急工程后进行EPC模式发包。工程项目确需提前发包的,且建设规模与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及方案预期稳定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免可研审批项目除外)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信息化建设项目确需提前发包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EPC发包。

  (三)细化EPC项目的招标要求。一是明确发包要求。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发包的EPC项目,建设单位需带初步设计发包;可研批复后发包的EPC项目,建设单位需带方案设计发包;确需提前发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总承包单位需带建设方案投标。二是规范招标时间。要求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工期特别紧急,且不需要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的,招标文件自开始公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三是完善资质条件。要求总承包单位应满足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具备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针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要求总承包单位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相关资质。

  (四)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出EPC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相结合的模式,并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资质条件提出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或资质条件。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协助分析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固化设计方案,明确建设标准和规范,对EPC总承包商进行监理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

  (五)完善EPC项目的合同治理。一是规范签约时间。要求总承包单位签收中标通知书后三十天内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二是完善合同内容。要求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的质量和工期目标、费用的计量和支付、设计变更的程序等内容。三是优化计价模式。原则上,地下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地上部分采用固定总价,房屋建筑项目应同时实行单位经济指标包干。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控制总价,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建设方案、配置清单、投标总价和下浮率进行竞价。四是增加退出机制。EPC总承包项目应明确约定提前退出的责任划分、退出程序、赔偿条款以及应急方案等。五是增加个性化合同。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与以往项目经验,就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监管等方面内容制定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强化合同精细化管理。

  (六)细化EPC项目的履约监管。一是强化过程监管。EPC总承包项目应纳入智慧化全过程监管平台,各审批监管部门应对EPC总承包项目从立项到运营全过程重要节点进行行为记录和实时评分,促使项目规范高效推进。二是细化履约评价。明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评价规定对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履约评价,并对履约评价结果负责。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在区政府相关网站公示EPC总承包项目的履约评价结果。要求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当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对履约评价的内容做出详细约定。三是严控工程变更。要求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总承包单位应提出合理意见,所有设计图纸经审核完成并经建设单位确认以后方可施工。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增加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执行。总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内容进行书面确认批准。四是增加全过程跟踪审计。区审计局依法对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重点地对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促进EPC总承包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七)强化EPC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是细化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当项目完工且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设备试验报告、各方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工程保修书时,总承包单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二是明确相关责任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设计、施工等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五、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南有什么变化?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南》在我区2017版EPC合同指南的基础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福田区最新实际修订而成。不仅在篇章结构上进行了优化,而且调整了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和结构,与住建部最新的合同范本保持了一致,更具操作性。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参照住建部合同范本,新增“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工程的接收”“接收证书”等内容,并新增信息化工程合同范本,为信息化工程合同约束提供保障。

  六、《办法》有什么创新亮点?

  (一)率先提出信息化项目EPC模式实施路径和管控措施。《办法》结合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特点,首次提出了此类项目采用EPC模式发包的实施路径和管控要点。明确可采用EPC模式的信息化项目类型、EPC总承包单位资格条件、EPC总承包介入时点等具体要求,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

  (二)严格控制总承包准入条件和工程变更。明确EPC总承包单位资质要求,并针对工程类、信息化类项目分别设定项目经理资格条件。按工程变更发起主体的不同,对工程变更实施程序作出规定,并明确建设单位和EPC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义务。

  (三)健全EPC项目综合评价机制。履约评价和全过程实时监管相结合,要求在EPC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履约评价内容,并根据EPC项目特点针对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三大阶段编制评价指标,将在智慧化全过程监管平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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