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3期(总第123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6-20 16:57来源 : 福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2-9935488
《政府公报》2022年第3期目录
(印发日期:2022年6月20日)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福府〔2022〕7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福府办函〔2022〕7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福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福府办函〔2022〕13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府办函〔2022〕16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办规〔2022〕4号)
6.《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7.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2〕5号)
8.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2〕6号)
9.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2〕7号)
10.《深圳市福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
(2022年4月7日)
福府〔202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市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八届十二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周江涛同志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区审计局。
蔡英权同志协助周江涛同志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分管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集体经济署、区国库支付中心;协助周江涛同志分管区审计局;联系福田区消防救援大队及驻区各税务部门。
朱伟华同志兼任香蜜湖街道党工委书记、香蜜湖片区建设发展事务中心主任;分管区住房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建筑工务署;负责辖区城市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综合交通管理工作;联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市轨道办、市地铁集团及市人才安居集团。
欧阳绘宇同志兼任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署长,分管区科技创新局(区科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物业中心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联系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市盐务局福田分局及烟草专卖、海关、邮政、电信、供电、检验检疫等单位。
赖志光同志兼任福田公安分局局长,负责公安工作;联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福田大队。
王立萍同志分管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残联;联系区人民武装部及驻区驻军驻警单位、区民宗局、区台港澳局、区侨务局、区侨联、区工商联(区总商会)、区公共文体中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市社保局福田分局、市医保局福田分局。
朱江同志兼任福田街道党工委书记,分管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区金融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中心;联系驻区金融单位和少先队工作。
冯瑞同志兼任活力城区建设事务中心主任,分管区司法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信访局、区规土监察局;联系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
区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为加强配合,确保政府工作有序开展,在区政府领导之间实行互为补位协作制度。双方互通情况,在一方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对方及时代行处理。互为补位协作安排如下:
蔡英权同志和朱伟华、赖志光同志互为补位协作关系(蔡英权同志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其分管的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区统计局、区集体经济署、区国库支付中心,协助周江涛同志分管的区审计局,联系的驻区各税务部门由朱伟华同志代为分管、联系;其分管的区应急管理局、联系的福田区消防救援大队由赖志光同志代为分管、联系。朱伟华、赖志光同志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其分管和联系的单位由蔡英权同志代为分管、联系);欧阳绘宇同志和朱江同志互为补位协作关系;王立萍和冯瑞同志互为补位协作关系。具体视情况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2022年4月2日)
福府办函〔202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福田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福田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福田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福田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附件1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2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福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2022年5月22日)
福府办函〔2022〕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区拟对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政务公开的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重点;协调各部门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李志东 区委常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高建军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谢卫彬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张 钰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刘 慎 区发展改革局
李建功 区教育局
吴君灵 区科技创新局
苏玉霞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苟智双 区民政局
颜冬生 区司法局
林俊驹 区财政局
王 巍 区人力资源局
李 蕊 区住房建设局
王子苗 区水务局
陈 葵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李 杰 区卫生健康局
林 信 区退役军人局
何曙光 区应急管理局
秦 霖 区审计局
孙星光 区统计局
王 蓉 区金融局
连青龙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黄泗荣 区信访局
陈凯仁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谢 超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林志新 区规土监察局
吴俊雄 福田公安分局
周 霞 区机关事务局
万 昆 区发展研究中心
吕岸峰 区公共文体中心
赵晓华 区集体经济署
李辉球 区建筑工务署
诸葛立鹰 区物业管理中心
郑泓涛 区国库支付中心
林瑞敏 区投资推广和企服中心
朱俊炜 区河套合作区事务署
张 鑫 区香蜜湖事务中心
丁 慧 区活力城区事务中心
丁 健 区人民法院
许亚萍 园岭街道办事处
曾庆南 南园街道办事处
肖 健 福田街道办事处
徐开树 沙头街道办事处
王永红 梅林街道办事处
施东辉 华富街道办事处
倪贤飞 香蜜湖街道办事处
沈朝和 莲花街道办事处
杜涵涵 华强北街道办事处
吴 琨 福保街道办事处
王 伟 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
唐东来 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
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务公开的科级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承担,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四、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年6月7日)
福府办函〔202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福田区“十四五”规划和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深化政府产业服务改革,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创新融合集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加快建设“三大新引擎”,优化产业发展资源供给方式,升级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体系,提升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撑能级,营造全球最佳营商环境实践地,加速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
二、基本原则
(一)战略原则。以福田产业发展战略为引领,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重点产业在福田集聚发展、高端发展。
(二)价值原则。支持企业(机构)或相关个人积极提升核心竞争力,向高产出、高效益、高带动和高成长企业转型升级,共同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撬动原则。支持企业(机构)或相关个人撬动社会资本、空间、技术、平台等资源,利用市场化手段共同推动辖区产业发展。
(四)公共性原则。支持企业(机构)打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促进产业发展的专业服务,解决产业发展公共性问题,合力营造福田国际一流产业生态。
三、产业导向
(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产业
充分发挥福田区中心区位优势,依托高水平商务环境与产业支撑,继续高举总部经济旗帜,擦亮总部基地招牌,大力引进集聚国际化、领军型、创新型企业总部,加快创建世界级湾区总部经济发展标杆城区,建成“湾区总部之都”。
(二)巩固发展支柱产业
牢固把握福田区产业发展优势基础,紧扣福田区支柱产业发展脉络,持续提升科创、金融、时尚“三大产业”,坚持高端导向、开放发展、创新引领,强化产业发展动能,巩固经济支柱地位,引领带动福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三)全力打造“20+8”产业集群
聚焦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开展技术攻关,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人才链,打造世界级未来产业集群。积极支持产业跨界创新,探索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重点发展“智能+”“金融+”“健康+”和“绿色+”类产业,为福田区面向未来发展开拓出强劲的新兴增长点。
(四)提升发展战略支撑产业
依托福田区作为深圳市中央商务区核心优势,充分发挥高端服务业、高端消费业、商贸会展业等战略支持产业的良好发展基础,提升国际化、高端化服务能力,强化服务贸易,在中高端消费、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积极打造服务粤港澳乃至亚太的战略支撑产业集聚地,建设国家级服务中心。
四、支持内容
(一)优化产业发展资源要素集成。平台化、清单式、动态化管理产业发展资源,形成产业资金、产业空间、产业人才等可知晓可操作可预期的政策体系。创新产业服务供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实现资源融合和机制联通,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应。
(二)充分发挥产业资金引导作用。加大产业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加快集聚创新要素,强化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并撬动社会资源,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相互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拓展更多高质量增长点。
(三)提升产业空间精准高效供应。搭建产业空间统筹支撑系统,坚持产业发展需求导向,依托重点片区优势及创新性产业用房资源,统筹辖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和优化配置,合理运用产业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物业和社会物业资源引领产业聚合发展的作用。
(四)凝聚产业人才赋能产业发展。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目标,引聚高层次产业人才,准确把握人才需求,加大提升人才支持力度,强化公共服务与人才住房供给,释放内生动力打造“人才磁场”,优化高层次人才干事创业环境,广聚天下英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福田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组织实施的决策机构,由区委书记、区长任双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主管部门和各监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总体部署,统筹研究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综合协调各类资源配置和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指导产业政策绩效和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精简审批程序。领导小组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职”原则,授权各主管部门采用精简审批模式,常规项目采用智能程序、简易程序和专责小组会审批程序,“特大、紧缺、关键”项目采用产业联席会审批程序。
(三)健全绩效管理。加强产业资源预算管理,制定政策绩效评价机制,领导小组每年听取产业政策投入产出的绩效评价报告。
(四)强化事后监督。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对依法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企业(机构),产业政策不予支持。加强违约责任追究,企业(机构)或个人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书面监管协议,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产业政策不予支持,如已支持的,负责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应追回支持产业资金、产业人才住房、产业人才、政府产业用房等资源;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5月30日)
福府办规〔2022〕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八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要求,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公共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主体权益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信用相关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评价是指通过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信用主体履行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公共信用信息积分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辖区内信用主体在参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信用状况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不同项目分值,综合计算得出表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积分数。公共信用信息积分名称为“信福分”。
第四条 “信福分”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信息可溯、内部评价、动态调整、协同运用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福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局”)统筹协调“信福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福田区经济运行“一网统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区一网统管系统”)是“信福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法归集、应用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福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归集福田区信用主体“信福分”相关信息。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信福分”创新发展和管理需要,可以依法依规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申请新增相关信息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第九条 福田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各单位”)按照目录采集和报送信息,要求完整、及时、合规。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外的信用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和信用主体的约定进行采集。
第十条 通过市区公共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各单位不再单独报送。未通过市区公共数据共享的其他信息直接报送至区一网统管系统,报送时间为信息产生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信福分”相关信用信息的保留期为三年,自信息产生或获取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设定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二条 “信福分”指标从守法依规、日常监管、守信践诺、履约评价和其他监督等维度来设定。
第十三条 各维度下指标和分值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局对信用主体“信福分”进行全方位评估,并根据应用结果进行校验、优化和调整。
第十四条 “信福分”采取得分定级和直接定级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评定等级。
得分定级是指区一网统管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按照维度、指标和相应分值等进行计算处理,根据分数评定信用主体等级。
直接定级是指在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时将其“信福分”等级直接降级处理。
区发展改革局通过区一网统管系统对“信福分”进行实时管理,实现“信福分”的自动分级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信福分”实行1000分制,分为四个等级:
(一)A级(750分—1000分):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很好,信用风险极低,应当给予信用激励。
(二)B级(500分—749分):信用主体没有失信记录或者失信问题比较轻微。
(三)C级(250分—499分):信用主体存在失信问题,应当给予重视和关注。
(四)D级(250分以下):信用主体失信问题比较严重,应当加强重点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直接评为D级:
(一)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近三年被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被处责令停产停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信福分”结果载入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在各单位之间共享。
第四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通过区一网统管系统或者政府内网查询“信福分”。信用主体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福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履职中应使用“信福分”。具体措施需报区发展改革局核准。
第二十条 “信福分”结果不得直接作为实施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措施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检查、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建设、政府优惠政策实施、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各单位应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福分”,依法实施差异化措施。
对于“信福分”为A级、B级的信用主体,可以提供简化流程等便利服务,以及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或重点支持对象等措施;对于“信福分”为C级、D级的信用主体,应实行严管。
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对差异化措施进行细化应用。
第五章 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信用主体发现“信福分”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适当或对其作出的公共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对异议信息加以标注,直至异议处理完成。
因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适当所产生的异议应要求信息提供单位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结果应及时共享到区一网统管系统。对无法核实真实性、准确性或者超过处理期限未完成处理的异议信息,区一网统管系统应从数据中剔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并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超过法定最长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失效的其他信息,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删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福分”管理和应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7日起实施,试行3年。
《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部署,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积分管理体系,解决目前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公共信用报告使用不方便、公共信用信息维度不全面、公共信用的引导规范不足等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信用体系作用,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公共服务绩效,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了解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
通过全面采集和归集政府部门在监督和服务市场主体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方便政府和具有公共事务相关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了解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状况,降低管理和服务风险。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
对采集和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加工,通过信用评分规则,对市场主体分类管理,有利于政府和具有公共事务相关职责的企事业单位识别和判断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
(三)建立信用约束机制
除法律直接限制或惩戒外,通过信用信息的跨部门、跨地区和跨领域共享,可以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影响市场主体之间的判断和行为,建立起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多元共治格局。
(四)统筹各单位信用管理模式
各部门开展信用建设工作阶段不同,对信用体系、信用监管的理解不同,导致各部门监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归集的标准不一致,不利于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积分管理体系,引导各单位按照统一信用管理模式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实现重要信息的归集和共享,规范和促进信用监管。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评价、信用结果应用、主体权益保护、附则等六章,共29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管理部门、基本原则和信息系统。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共5条,明确积分的归集主体、补充目录、信息采集、采集方式、保留期限。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归集福田区信用主体“信福分”相关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外的信用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和信用主体的约定进行采集。
第三章信用信息评价。共6条。明确积分评价体系、评价维度、评价指标、等级含义、等级调整和结果共享。重点从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评价、遵守监管规定、信用承诺或者主体申明、合同履行、其他监督情况等六个维度来设定加分(减分)项目,反映信用主体的正面(负面)信用状况。
第四章信用结果应用。共4条。明确积分的查询、应用管理、应用原则、应用措施。“信福分”对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失信惩戒联动”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信福分”结果不得直接作为实施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措施的依据。
第五章主体权益保护。共5条。明确了积分的异议申请、异议处理、修复申请、修复范围和信息删除。信用主体认为“信福分”指标涉及的信用信息不准确、遗漏的,可以向区发改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六章附则。共3条,包括“信福分”的法律责任、条款解释、试行期限。本办法自2022年6月7日起实施,试行3年。
三、《管理办法》有什么特点?
(一)信用积分机制。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辖区内信用主体在参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信用状况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不同项目分值,综合计算得出表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积分数。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名称为“信福分”“信福分”实行1000分制。
(二)信用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A(750分—1000分)、B(500分—749分)、C(250分—499分)、D(250分以下)四个等级,其中被列入黑名单的直接判定为D级。通过分级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可读性和可区分度。
(三)评价结果应用。对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失信惩戒联动”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于“信福分”为A级、B级的信用主体,可以提供简化流程等便利服务,以及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或重点支持对象等措施;对于“信福分”为C级、D级的信用主体,应实行严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咨询电话:0755-82724991。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6月7日)
福府办规〔202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福田区“三大新引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福田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工作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区长任双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领导小组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听取各主管部门汇报产业资金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绩效作出指导。
第五条 领导小组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领导小组授权各主管部门列出的核准类、认定类项目采取智能审批程序。智能审批程序改革创新产业资金审批、拨付、监管方式,实现产业资金的秒批兑现,及同一平台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领导小组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采用“智能化初审+主管部门核验”审批模式,在智能系统平台实现主管部门内部审核和确认,加快产业资金审批效率。
(三)领导小组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四)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审议产业资金“一事一议”事项及各产业部门专责小组会提请联席会审议的事项,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按照联席会相关议事规则实施。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智能审批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量提请区财政局动态调剂指标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统一资金拨付。
(六)各产业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的违法违约行为采取措施并追回支持资金,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2.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根据监管要求与获得资金支持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加强对资金的事前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3.设定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应当查询并使用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5.负责把握产业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2.区统计局:负责核查经营所在地,配合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司法局负责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产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专业技术支持。
(四)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享受产业资金政策支持项目需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片区产业定位。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且审核通过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获产业资金人才支持的个人,同一人同一年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其他同类人才政策支持。
(三)对依法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企业(机构),产业政策不予支持。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公共平台或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五)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最高500万元;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原则上最高1000万元。各主管部门确认有必要超过上述限制的,专项提请专责小组会审议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备案。
(六)招商引资及一事一议项目可不受第(四)(五)条限制,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不受第(四)(五)条限制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对福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特大、关键和紧缺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支持意见,按照“一事一议”的报审流程,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直接对产业资金支持提出申请,通过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https://qfzx.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各产业资金政策申请指南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原则上为核准制。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核准制原则上为事后支持,需要采用事前资助的项目,须事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核准制审批流程如下。
1.智能审批项目办理流程:企业手机或PC端提交申报材料→智能程序审批输出结果→主管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公告→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拨付。
2.简易程序办理流程: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智能程序审批输出初审结果→主管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部门内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拨付。
3.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查重→主管部门专责小组会议审定、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拨付。
4.联席会审批流程: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领导小组审定,主管部门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席会在组织召开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有关会议材料递交有关参会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做好充分协调沟通。会议召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签批。
第十七条 经核准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核查。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项目,由智能系统程序自动比对企业基本情况,并核查企业重复申请和年度支持总额限制情况。
(二)公示。核查通过的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在福田政府在线通知公告栏按批次予以公示,智能审批项目采取福田政府在线专栏或产业资金申请平台逐一项目滚动方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智能审批项目所属政策主管部门在公示期间内线上复核审批数据。
(三)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四)签订书面监管协议。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签订书面监管协议。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与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界限时相应项目政策主管部门签订书面监管协议。
(五)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智能审批系统根据主管部门上传的拨款文件及企业上传的账户信息生成拨付表单,以电子流的形式经数据加密流转至各财务审批相关人员账号进行线上签批,完成后在经办人账号打印纸质费用报销单签批件用于拨付与归档。
(六)归档。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资金绩效工作评价按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绩效评价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须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并做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第二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签订书面监管协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源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反书面监管协议,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或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故意逃避监管违约责任的情形,视同为违反书面监管协议,由主管部门取消、追回支持资金等资源。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21〕2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6月7日)
福府办规〔2022〕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和优化配置,打造高品质福田营商环境,统筹辖区产业空间资源,促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配置、协同高效”的原则,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1〕1号)、《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空间资源,是指辖区范围内适用于企业(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产业空间,即区政府自有产权或统租并按政策出租的产业空间;
(二)社会产业空间,即区国有企业、集体股份公司、其他市场主体或自然人持有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空间。
第三条 产业空间资源主要用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产业高端聚集,服务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和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重点企业,以及区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事项由福田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统筹,常规项目通过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一事一议项目通过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第五条 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结合片区产业功能定位,指导各产业部门开展产业导入工作;
(二)产业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工作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主管和服务的企业(机构)导入、专业楼宇建设方案拟定、资金预算编制、政策兑现、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政府产业空间房源信息更新、租售价格评估、租赁运营管理、绩效指标考核、调剂退出等工作;
(四)区国资局、集体资产管理局分别负责统计区国有企业产业空间、集体股份公司产业空间房源信息,并负责指导区国有企业、集体股份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根据产业部门预算情况,统筹安排相关资金;
(六)区统计局负责配合产业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
(七)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综合协调事项,汇总收集社会产业空间资源、信息发布、受理申请、提请上会、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政府产业空间管理
第六条 入驻政府产业空间的企业(机构)主营业务须属于下列产业领域之一:
(一)金融业(含金融科技)、现代物流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商贸服务业、供应链管理等服务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
(三)文化、科技等时尚创意产业;
(四)先进制造业、建筑装饰设计及建筑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五)经区政府审定的其他产业。
第七条 入驻政府产业空间的企业(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重点企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重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二)重点金融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法律调解、要素交易平台等金融服务企业(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的金融及金融科技相关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三)高端资源载体: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成立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资助的研发机构等;
(四)时尚关键企业:时尚产业链头部企业、高成长企业等;
(五)上年度综合贡献值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六)经区政府审定的其他企业(机构)。
第八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府产业空间的租金价格进行市场评估,依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价面向企业(机构)配租。
(一)入驻企业(机构)依条件享受相应的租金优惠,原则上最低租金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二)产业空间租金价格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租赁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时,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可适时进行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政府产业空间的配置流程:
(一)企业(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区产业部门等方式查询产业空间分布情况、入驻条件、租金优惠政策等信息,选择目标产业空间并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区产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机构)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形成产业空间配置方案,常规项目报专责小组审定,一事一议项目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经会议审定的产业空间配置事项,由区产业部门负责与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四)区产业部门应在会议审议通过后30日内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出具《企业(机构)入驻确认表》,入驻企业(机构)应在《企业(机构)入驻确认表》开具后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通知区产业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区产业部门为重点产业项目预留产业空间的,须报分管区领导同意,且预留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经会议审定但暂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重点项目,如须提前入驻,区产业部门应说明情况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按市场评估价的两倍缴纳租赁押金后方可入驻,租赁期限自实际入驻之日起算;
(七)经会议审定的入驻企业(机构)放弃租赁或提前终止租赁产业空间的,由区产业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执行。
第十条 政府产业空间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一)企业(机构)续租产业空间的,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区产业部门申请续租;
(二)产业部门根据监管协议及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核,达到考核要求和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部门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出具续租意见,明确考核指标及优惠条件,报专责小组或联席会议审定;未达到考核要求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原则上不予续租。
第十一条 区产业部门须对入驻企业(机构)的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60日内,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报送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产业空间的运营管理方式分为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和委托运营管理两种方式。委托运营管理的产业空间,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可授权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与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对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入驻企业(机构)和区产业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一)对入驻企业(机构)的考核指标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创新成果(研发投入)、租金缴纳等;
(二)对区产业部门的考核指标包括:线上线下业务受理、《企业入驻确认表》出具、监管协议签订及年度审查、续租意见报会、预留物业使用及时性等;
(三)区产业部门每年4月底前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提交绩效评价相关考核指标数据,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产业空间使用绩效报告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区产业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对具体管理的产业空间制定操作指引,报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操作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空间的产业定位,准入条件,优惠标准,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等。
第三章 社会产业空间协同管理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要素聚集,符合条件的社会产业空间可在区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纳入协同管理,共同打造专业楼宇(园区)(以下统称“专业楼宇”),并依条件给予支持。打造专业楼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楼宇或园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二)运营机构需具备专业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可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服务,向入驻企业开放提供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符合入驻标准的企业(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或承诺在认定一年内,符合入驻标准的企业(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
第十六条 纳入协同管理的社会产业空间,租金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的90%,且不高于实际有效租金。评估价由专业楼宇牵头单位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
第十七条 专业楼宇的运营机构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运营支持。按运营机构对专业楼宇的投入情况及运营效益,遵循“因地制宜、效益先行、鼓励招商、打造生态”的原则,灵活根据楼宇的招商情况、服务质量、基建投入、单位面积综合贡献或产值等指标考核运营机构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二)服务支持。相关部门为经认定的专业楼宇提供以下专项服务:
1.授予专业楼宇认定称号及牌匾;
2.在楼宇内设置“24小时政务服务专区”;
3.配备服务专员及时对接响应运营机构、入驻企业的政务服务诉求;
4.提供联合招商、政务咨询、政策宣讲、统计业务培训等系列政务服务;
5.纳入辖区优质产业空间资源库并予以重点推介。
第十八条 专业楼宇的牵头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总部经济;
(二)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高新技术类;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商贸流通类、供应链类、专业服务类;
(四)区金融工作局负责上市公司及金融类(含金融科技);
(五)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体旅游类、时尚创意类;
(六)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
符合福田区产业导向的其他行业根据行业特性,分别由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提出,按行业相近原则与上述部门联合打造专业楼宇。
第十九条 专业楼宇牵头部门综合产业发展导向、物业信息等情况,拟定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提请专责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审定。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物业信息;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效益目标等;
(三)运营管理方式、租金标准等;
(四)企业入驻条件、考核机制、考核指标、退出机制等;
(五)政府资源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等;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对于入驻专业楼宇的企业(机构),可依条件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租金支持,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相关规定或经联席会议审定的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楼宇的牵头部门须与运营机构、享受政策支持的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并对专业楼宇的产出效益进行定期监管及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专业楼宇的运营支持及相关入驻企业(机构)的租金支持,在牵头部门负责管理的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为深化辖区产业空间服务方之间的合作交流,形成产业空间资源服务合力和品牌效应,支持产业空间服务机构根据楼宇功能、品质、区域等特点联合打造多层次、多样化的物业联盟。按条件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各类物业联盟举办的招商推介、主题沙龙、资源对接等活动,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活动专项审计核定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单次活动支持最高1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
(二)对积极参与辖区产业空间统筹建设,实现空间资源供需精准对接的物业管理机构,按条件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同一企业(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福田区其他产业空间政策支持的,本办法不再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机构)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严重失信行为、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反相关合同、协议等情形的,由产业部门取消入驻资格、追回支持资金。企业(机构)拒不执行的,载入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五年内不得申请区产业空间或享受其它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同时依法依规追缴其违法所得,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专责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同意,承租企业(机构)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企业(机构)可入驻政府产业空间合署办公,但不得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擅自转租或分租;如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使用功能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经警告后30日内未整改的,可终止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福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6月7日)
福府办规〔202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对人才安居、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补租。
实物配租,是指面向福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配租住房(以下简称人才租赁住房),再由其提供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使用。
货币补租,是指面向经区住房建设局确认的房源和符合条件重点产业人才发放的人才租赁住房货币补租(以下简称人才租房补租)。
第四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统筹本区产业人才住房实施工作,包括房源筹集、配额管理、资格审核、人才租赁住房分配、人才租房补租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行业年度人才租赁住房需求统计、认定标准制定、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评价、拟配住房,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处理资格审核、租赁合同签订、信息变更和住房清退等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统一受理集中配租的人才租赁住房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职责分工分派至区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核。
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负责发放人才租房补租的房源筹集,协助区住房建设局进行房源核查、人才租房补租发放和后续监管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政府批定的人才安居年度预算计划落实相关经费。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产业人才住房实施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产业人才住房管理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负责统筹产业人才住房资源配置、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专责小组由分管区住房建设局的区领导任组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单位为成员单位。专责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具体负责审议人才租赁住房分配、人才租房补租发放,听取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报人才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对人才租赁住房分配过程中作出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业人才住房纳入本区住房保障系统统一管理。
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包括:
(一)区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或者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的住房;
(三)区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自行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发放人才租房补租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为本市具备房屋编码的社会存量住房。
第二章 实物配租的申请和分配
第七条 申请人才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福田区政策支持规定;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承租条件。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定向配租人才租赁住房的单位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第八条 承租人才租赁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租单位)应当将人才租赁住房安排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以下简称入住人)入住。入住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承租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或者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
(三)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
(四)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是单位认可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殊人才,可不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限制。
第九条 人才租赁住房配租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两种方式进行。新建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批量房源实行集中配租,因承租单位发生情况变更、退租、租赁期满但未续租等情况出现的零星房源实行日常配租。
集中配租的人才租赁住房,由区住房建设局统一受理申请,之后按照职责分工分派至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配意见,由区住房建设局汇总、编制配租方案后报专责小组审议。日常配租的人才租赁住房,由区住房建设局组织配租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具体日常配租工作流程由区住房建设局另行制定。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优质单位,或者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住房建设局提出配租人才租赁住房申请,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才租赁住房集中配租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统筹房源。区住房建设局筹集一定数量房源后,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启动人才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二)拟定条件。区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拟定所辖企业的租赁申请条件,并明确受理方式、认定标准等内容,由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后编制配租方案,报专责小组审议。
(三)发布通告。配租方案经专责小组审议后,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配租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人才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明确申请条件、区位分布、户型面积、受理程序和时限、使用和退出管理等有关信息。
(四)受理申请。单位可以对照通告中明确的本行业人才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按照配租方案要求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告知原因以及需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五)房源配额。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申请受理量和产业发展影响力等因素,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房源配额。
(六)审核分配。通告明确的受理期限届满后,区行业主管部门在配额范围内自行组织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并编制拟配租企业名录。
(七)审议名录。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区行业主管部门拟配租单位名录后,报专责小组审议。
(八)公示实施。经审议通过后,拟配租单位名录应当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书面通知名录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满后仍需承租人才租赁住房的,承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符合届时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且续签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承租单位应当自收到签订租赁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单位配租人才租赁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入住人身份证明、在职证明、房产证明等配租结果证明文件报送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货币补租申请和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才租房补租的人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或者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
(二)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用工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五)在本市已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
(六)专责小组确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是单位认可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殊人才,可不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人才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申请人才租房补租。
两人及以上合租单套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确定一人作为人才租房补租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人才租房补租采用集中受理和日常受理两种方式进行。新增年度配额实行集中受理,因申请人放弃补租或者不符合资格等原因产生的剩余配额实行日常受理。
集中受理的人才租房补租工作流程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日常受理的补租具体工作流程由区住房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人才租房补租集中受理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配额计划。区住房建设局拟定人才租房补租配额计划,明确年度人才租房补租配额、重点产业名录以及补租标准等内容,报专责小组审议。
(二)发布通告。区住房建设局依据人才租房补租配额计划,拟定福田区年度人才租房补租受理通告。
(三)受理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名单公示。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补租名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发放补租。区住房建设局与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签订人才租房补租协议,并根据协议按季度发放补租。
第十七条 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实际申请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补租人员名单:
(一)受理期限内,申请人数小于等于总配额数的,按照申请受理时间排序;
(二)受理期限内,申请人数大于总配额数的,原则上按照摇号抽签确定。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被认定为“福田英才”的,优先纳入补租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区住房建设局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以下简称补租对象)签订人才租房补租协议,协议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补租协议到期后,需继续领取补租的,补租对象应当在补租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续签补租协议。符合届时领取补租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续签,未按照要求完成补租协议续签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停止补租。人才领取补租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人才租房补租金额计算公式为:月补租金额=补租面积×补租单价,其中:
(一)补租面积:单身居民为35平方米,家庭为65平方米。
(二)补租单价:40元/平方米/月;区住房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补租单价适时进行调整,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领取人才租房补租期间,补租对象调离原单位,但新入职单位仍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继续领取补租。补租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才租房补租。申请人应当在签订人才租房补租协议前,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补租对象重新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租。
第四章 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条 承租人才租赁住房期间,入住人离职或者婚姻、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承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补租对象在领取人才租房补租期间有前款情形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人员符合继续承租人才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房补租条件的,经区住房建设局审核,予以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符合继续承租人才租赁住房条件的,入住人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退租,同时由承租单位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变更登记。承租单位未及时督促退租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并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该单位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资格。
(二)不符合继续领取人才租房补租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租。
第二十一条 承租单位应当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人才入住条件进行审核,履行对入住人的管理责任,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才退出人才租赁住房。
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人才租赁住房的分配规则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人才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才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九十日通知区住房建设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区住房建设局办理退租手续。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出现法定或者约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住房建设局,并立即办理退租手续。承租单位未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收回住房。
第二十三条 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应当对补租对象的资格信息和住房租赁等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报区住房建设局。
第二十四条 领取补租期间,补租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在情形发生次月起停止发放补租:
(一)调离原单位,但新入职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信息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信息变更登记;
(三)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其他自有住房;
(四)享受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承租其他形式政策优惠性质住房或者正在享受其他住房租赁支持;
(五)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
(六)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约情形。
补租对象待业时间超过六十日,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租房补租的,区住房建设局立即停止发放补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已配租人才租赁住房的实际租住情况(包括入住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责令承租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区住房建设局清退住房。
区住房建设局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补租对象资格进行核查,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依法停止发放补租。
第二十六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管理的承租单位或者入住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入住条件负有监管责任。承租人才租赁住房期间,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分配、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承租单位信息年审机制,加强承租单位与入住人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人才住房实施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住房建设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统一受理产业人才住房实施工作相关的投诉、举报。申请单位和个人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才租赁住房的承租单位存在骗租、转租、不按约定缴纳租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违规违约情形的,除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外,在租赁合同解除后,区住房建设局不予纳入配租范围。
补租对象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租房补租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立即解除补租协议,追缴已发放的补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福建发〔2022〕3号)、《福田区重点产业人才租赁住房补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深福建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政策解读
一、政策修订背景是什么?
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以福田区“十四五”规划、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引,聚焦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城区“三大新引擎”,构建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结合近三年产业资金政策实施效益分析、全国各地产业政策比对研究、辖区各行业企业政策修订建议,提出2022年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修订方案,以用户思维提升产业资源集成化水平,以系统思维打造产业发展生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政策修订原则是什么?
(一)突出战略导向和前瞻视野
围绕“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战略规划,加强与“碳达峰碳中和”、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8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计划、“三大新引擎”战略和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规划紧密联动,构建面向未来、符合新发展阶段和新发展格局要求的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引导重点产业在福田集聚发展、高端发展,树立先行示范标杆。
(二)突出全局谋划和精准施策
融合全区政策资源,从资金、空间、人才和住房等多维度全方位推动产业发展,加强各类资源间统筹协调,联通内部机制,减少资源间内卷,进一步发挥政策整体效应。坚持“二八”原则,深度挖掘产业发展增长点,聚焦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和平台,全力推动高产出、高效益、高带动、高成长企业发展。
(三)突出服务升级和用户友好
升维产业发展服务能级,从摆摊思维转为用户思维、零散提供转为整体提供、多平台受理转为统一平台管理;主动靠前服务企业,升级专班服务、专员服务、网格服务、智能服务等分类分级服务模式;打造“一行业一政策”纵向政策体系,易于阅读、易于理解,更简单明了,方便企业使用,提升企业体验感,营造可预期的优质产业发展环境。
三、政策修订依据是什么?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4.《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7.《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8.《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9.《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10.《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11.《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12.《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
13.《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
14.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法规。
四、政策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全面推动建设“三大新引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1.推动高标准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加速企业多层级梯度培育,科技创新政策针对重大平台出台“凤巢计划”,针对头部企业出台“聚龙计划”,针对中小企业出台“竹海计划”,构建良好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支持香港及海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工作以及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项目;加速深港产业生态协同,深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痛点难点”,促进科研人员、物资、资金、信息等要素高效流动,加强人才引进和专业化服务,优化营商“软环境”。
2.推动高水平建设香蜜湖新金融中心
巩固金融业全生态支持体系,合并原金融业、金融科技、外资金融机构政策,融合资金、人才、空间政策,夯实金融创新中心、金融科技中心和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基础;开拓金融机构资源,新增外资金融机构专项服务、社会专业园区建设等支持项目,吸引国际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发挥集聚效应;创新人才住房供给机制,试点金融人才公寓项目,联动市场房源解决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住房保障等核心诉求,提升对金融人才的吸引力。
3.推动高起点建设环中心公园活力圈
强化筑巢引凤,优化总部经济支持,细分总部认定标准,产业部门垂直管理,增强总部企业服务体验,打造世界级总部经济带;引入时尚消费资源,增加高端拓展、高端时尚人才引进等项目,按条件给予线下高端品牌门店最高200万元支持,打造世界级时尚文化区;加深文化金融融合,提高投融资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加国有资本、文化保险、债券融资、文化创意基金等项目,充分利用金融杠杆,打造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
(二)全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1.加快建设都市型科创区
突出“20+8”战略新兴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针对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智能终端、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创意、现代时尚、智能机器人、新能源、生物医药等行业特点,形成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教育链四大支持模块,制定从基础研究到平台建设到应用场景全过程支持项目;突出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专精特新支持、单项冠军配套支持等条款,按市级1:1配套奖励;突出撬动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精准“滴灌”,引导创业投资集聚促进科创金融融合发展政策,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与金融对接机制,推动辖区风投创投机构服务科技企业。
2.做优做强现代产业
提升金融创新效能,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发展政策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创新金融产品、培育金融人才、建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金融业务发展积极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建立风投创投综合服务常态化支持机制,充分运用风投创投综合服务平台、香蜜湖产融创新等载体,助力创投机构、实体企业、资本资源等多方信息互通,营造优质风投创投生态;提升智能制造效能,提高支持比例和支持额度,给予智能制造工厂示范项目最高6000万元建设支持和最高1000万元租金支持。
3.主动融入和服务“双循环”
打造世界级地标性商圈,着力引进国际高端品牌,培育本土品牌,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推动核心商圈差异化发展,新设商圈联盟运营条款,对提升辖区整体商业环境的运营费用给予最高全额支持;打造国际消费中心,鼓励大型商业促消费活动,给予活动费用最高300万元,畅通内循环,促进新消费服务业高端化发展;打造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新设跨进电商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战略性国际贸易平台等条款,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推动贸易转型发展,促进对外贸易稳中提质。
(三)用户思维导向,打造全球最佳营商环境实践
出台《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打造资金、空间、人才和住房等资源充分融合的多元政策体系,形成了“1”个管理办法,“9”个通用政策和“N”个行业措施的“1+9+N”全新纵向政策体系,以用户思维向企业提供一套组合式、定制化、易理解的政策清单。此外,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打通数据、流程和服务,辖区产业资金、福田英才荟、产业人才住房、区政府物业等政策资源一站式申报,研发手机申报等更多智能应用场景,主动精准推送政策清单,升级“赋能服务型”政府。
五、政策申请主体应符合什么条件?如何申请?
(一)符合产业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组织及个人。
(二)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限制和除外情形:
1.母子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2.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
3.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最高500万元;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原则上最高1000万元。有必要超过上述限制的,需报领导小组备案。
(四)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https://qfzx.szft.gov.cn)自行如实申报,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同时按要求递交有关材料至福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