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5-26 18:2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福田区属各有关单位:
《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5月25日
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的筹集、配租、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产业人才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是指由区政府筹集面向福田区企业配租,再由其提供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使用的住房。
第四条【职责分工】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区人才住房配租工作,包括房源筹集、配额管理、汇总审批、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金融工作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本系统的配租条件拟定、资格审核以及房源分配,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做好签订租赁合同、信息变更、清退住房等相关工作。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集中配租的人才住房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职责分工分派至区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区纪委监委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要求,对人才住房租赁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房源筹集】人才住房房源纳入本区住房保障系统统一管理,筹集渠道包括:
(一)区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或者商品住宅项目搭配建设的住房;
(三)区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自行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资金来源】人才住房筹集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区政府出租或者出售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分配范围和条件】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福田区政策支持规定;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承租条件。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定向配租人才住房的企业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第八条【人才入住条件】承租单位应当将人才住房安排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以下简称入住人)入住。人才住房的入住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与承租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或者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
(三)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
(四)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是企业认可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殊人才,可不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限制。
第九条【分配方式】人才住房配租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的方式进行。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的批量房源实行集中配租,因承租人才住房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租单位)发生情况变更、退租、租赁期满但未续租等情况出现的零星房源实行日常配租。
集中配租的人才住房,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之后按照职责分工分派至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提出拟配意见,由区住房建设局汇总、编制配租方案后报区政府审定。日常配租的人才住房,由区住房建设局组织配租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具体日常配租工作流程由区住房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集中配租流程】人才住房集中配租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 统筹房源。区住房建设局筹集一定数量房源后,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启动人才住房配租工作。
(二) 拟定条件。区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拟定所辖企业的租赁申请条件,并明确受理方式、认定标准等内容,由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后编制配租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三) 发布通告。配租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配租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人才住房申请受理通告,明确申请条件、区位分布、户型面积、受理程序和时限等有关信息。
(四) 受理申请。企业可以对照通告中明确的本行业人才住房申请条件,按照配租方案要求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应当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五)房源配额。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申请受理量和产业发展影响力等因素,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房源配额。
(六)审核分配。通告明确的受理期限届满后,区行业主管部门在配额范围内自行组织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并编制拟配租企业名录。
(七)审议名录。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区行业主管部门拟配租企业名录后,上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八)公示实施。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拟配租企业名录应当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书面通知名录内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对人才住房有特殊需求的,有关单位可以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满后仍需承租人才住房的,承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符合届时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且续签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承租单位配租备案】承租单位应当在与区住房建设局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入住人身份证、在职证明、房产证明等配租结果证明文件报送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入住人离职或者婚姻、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承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信息。区行业主管部门获知入住人信息发生变更也应当及时报区住房建设局。
承租人才住房期间,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退租,同时由承租单位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承租单位未及时督促退租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并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该单位人才住房配租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承租单位管理职责】承租单位应当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人才入住条件进行审核,履行对入住人的管理责任,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才退出人才住房。
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人才住房的分配规则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人才住房的申请、分配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退租管理】人才住房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九十日通知区住房建设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区住房建设局处理退租申请。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出现法定或者约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住房建设局,并立即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区住房建设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统一受理人才住房配租过程和租赁期内的投诉和举报。申请单位和个人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已配租住房的实际租住情况(包括入住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责令承租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区住房建设局清退住房。
人才住房的承租单位存在骗租、转租、不按约定缴纳租金等违规违约情形的,除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外,在租赁合同解除后,区住房建设局不予纳入配租范围。在查处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移送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七条【协助监管】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管理的承租单位或者入住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配租条件负有监管责任。承租人才住房期间,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分配、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承租单位信息年审机制,加强承租单位与入住人资格审查。
如承租单位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建设局并协助清退住房。
第十八条【文本】租赁合同等相关文本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