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部门网站 >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4-17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18-4426938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18〕11号
  • 信息索取号: /2018-4426938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11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福田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包括:

  (一)福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直企业”);

  (二)区直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下属所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辖属企业”);

  (三)由福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区直企业、辖属企业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福田区政府对以上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福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按照分类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管资本为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对区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备案、分级审批等监管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国资领导小组”)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审议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职责是:

  (一)审议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的总体方案;

  (二)审议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三)审议区直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向区财政局(国资委)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提出董事、监事人选,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审议按照权限应当由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其他需要由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第五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能为:

  (一)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国资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二)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三)拟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按权限审核区属企业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

  (五)负责组织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组织区属企业的年度审计工作,监督各企业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七)按权限审核区属企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审定区直企业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推荐或委派区直企业非职工代表董事(含外部董事和财务总监)、监事(含监事会主席);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区直企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产权关系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负责国有资本的投资管理和资本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审核辖属企业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区财政局(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辖属企业和参股企业负责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承担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 区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或备案: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外,企业日常经营事项由企业按照企业章程自主决策;

  (二)区直企业股东权利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行使,辖属企业的股东权利由区直企业行使;

  (三)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属于特别重大事项的,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根据事项性质,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九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区直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方案,经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辖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股权转让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股权评估值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股权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三)股权评估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四)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五)除经批准进行协议转让的交易事项以外,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转让国有股权,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方案,报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方案,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和备案:

  (一)国有股权在同一区直企业内部(仅限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及区直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的,由该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国有股权在不同区直企业系统之间无偿划转,股权评估值5000万元以下的,由划出方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三)国有股权在不同区直企业系统之间无偿划转,股权评估值5000万元以上的,由划出方区直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四)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福田区以外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区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区直企业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资产转让、置换、征收等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资产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资产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三)资产评估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实行分级审批:

  (一)单笔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单笔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二)单笔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在完成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以外的捐赠单笔金额(价值)30万元以上,或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5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捐赠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具体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十七条 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区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但可在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

  第十八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单项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单项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区直企业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四章 融资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发展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融资行为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分类审批或备案:

  (一)单项融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且企业资产负债率70%以下时进行的融资行为,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单项融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或企业资产负债率70%以上时进行的融资行为,由区直企业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的融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编制融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五章 担保与对外借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资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第三方提供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担保与对外借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担保与对外借款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分类审批:

  (一)区直企业及其辖属企业内部的担保与对外借款,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

  (二)区直企业之间的担保与对外借款、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与对外借款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确需发生的担保行为不受第二十五条限制。担保总额累计超过区直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以上或辖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50%以上,由区直企业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上述所有者权益50%以下的担保,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是实施预算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本企业和辖属企业建立和实施预算管理制度,开展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完善预算工作体系。

  第二十九条  编制预算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预算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区直企业预算由区直企业编制,区直企业预算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预算,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二)辖属企业组织编制本企业预算,报区直企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年度预算,切实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分析预算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区直企业应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送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和实行重大预算外活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年度预算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区直企业发生依规定可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应及时将预算调整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辖属企业发生依规定可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应及时将预算调整事项报区直企业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国有股东产权代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直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区委提出人选建议,经区委组织部考察并报区委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任免。

  第三十五条  区直企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人选和考察意见后,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区财政局(国资委)按规定程序推荐或委派。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人选和考察意见,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后,再向参股公司推荐,参股公司依法定程序任免。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应设立职工董事、监事的,其人员产生和任免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辖属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区直企业提出人选和考察意见,按规定程序任免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区直企业管理人员兼任辖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其他职务的,由区直企业按规定程序任免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委派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实行报告制度,须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告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区直企业派出到辖属企业及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负责向区直企业报告,按区直企业的批复意见,代表国有股股东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及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报告区直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派出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负责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告,按区财政局(国资委)的批复意见,代表国有股东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及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报告区财政局(国资委)。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三条  区直企业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改,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辖属企业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改,由区直企业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区直企业在异地设立办事处和增设内部管理机构,事前须与区财政局(国资委)充分沟通,并事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  区直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转回等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  区直企业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管理制度,并在企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确。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区财政局(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及企业监事会主席、监事应当对企业按程序办理的事项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告。

  第四十九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

  (二)不按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未准确、完整地表达批复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国资委)决策的;

  (四)拒不接受区财政局(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的;

  (五)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区财政局(国资委)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国库。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法人治理结构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并通过公司章程或其它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十二条 参股企业的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对区属企业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政府2009年发布的《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2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3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与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4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5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6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7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8号)和《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9号)与此办法有冲突的,以此管理办法为准。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