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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关于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1-12 23:02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深府〔2013〕109号)、《中共深圳市委平安深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平安深圳建设考评具体评分标准〉的通知》(深平安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决定成立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行政调解委员会。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行政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成员6名。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关系综合科,负责统筹协调行政调解工作。

  一、组成人员

  主    任:王 涛 副局长

  副主任:林要军 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    伟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王少攀 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主任

  成    员:周 朋 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信访调解)负责人

  牛丽娟 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胡   利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关系综合科科长

  周晓勇 劳动监察大队一中队长

  黄    浩  劳动监察大队二中队长

  戴    东  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二、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行政调解法律法规,指导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审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调解案件;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报告;听取各业务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汇报等。

  三、行政调解事项

序号

行政调解事项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施部门

具体负责科室

1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调解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劳动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

2

集体合同签订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法律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劳动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

3

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四十九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部门行政规章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四、工作机制

  (一)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关系综合科,负责统筹协调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委员会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行政调解工作。

  (二)行政调解应坚持自愿平等、程序规范、依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三)具体行政调解事项按业务归口等原则由相关科室和单位承担,相关程序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试行)》实施,建立便民高效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12月24日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争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平安深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平安深圳建设考评具体评分标准〉的通知》(深平安办〔2021〕2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行政调解,是指我局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争议纠纷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处理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合法、注重效率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质量,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为:部署、指导行政调解工作,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审议重大、疑难的行政调解案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相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本局分管领导王涛担任,副主任由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领导担任,委员由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劳动关系综合科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信息汇总及相关事务协调。

  第八条 行政调解由劳动关系综合科指导,各监管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作为调解部门具体开展落实,相关业务科室等单位予以协助。

  本局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在职在编)人员以及雇员、劳务派遣人员列入调解员名册,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具体工作。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指定调解员协助法院、公安部门等机关完成调解案件的办理。

  第九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条 调解部门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对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进行归档,由部门分别保管。

  第十一条 调解部门应当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统计;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增强调解员业务素养,提升我局行政调解质量。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局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建全与人民调解组织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健全与司法调解庭前调解对接机制。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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