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关于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1-12 23:02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深府〔2013〕109号)、《中共深圳市委平安深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平安深圳建设考评具体评分标准〉的通知》(深平安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决定成立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行政调解委员会。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行政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成员6名。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关系综合科,负责统筹协调行政调解工作。
一、组成人员
主 任:王 涛 副局长
副主任:林要军 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 伟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王少攀 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主任
成 员:周 朋 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信访调解)负责人
牛丽娟 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胡 利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关系综合科科长
周晓勇 劳动监察大队一中队长
黄 浩 劳动监察大队二中队长
戴 东 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二、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行政调解法律法规,指导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审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调解案件;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报告;听取各业务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汇报等。
三、行政调解事项
四、工作机制
(一)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关系综合科,负责统筹协调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委员会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行政调解工作。
(二)行政调解应坚持自愿平等、程序规范、依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三)具体行政调解事项按业务归口等原则由相关科室和单位承担,相关程序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试行)》实施,建立便民高效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12月24日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争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平安深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平安深圳建设考评具体评分标准〉的通知》(深平安办〔2021〕2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行政调解,是指我局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争议纠纷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处理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合法、注重效率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质量,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为:部署、指导行政调解工作,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审议重大、疑难的行政调解案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相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本局分管领导王涛担任,副主任由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领导担任,委员由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劳动关系综合科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信息汇总及相关事务协调。
第八条 行政调解由劳动关系综合科指导,各监管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作为调解部门具体开展落实,相关业务科室等单位予以协助。
本局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在职在编)人员以及雇员、劳务派遣人员列入调解员名册,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具体工作。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指定调解员协助法院、公安部门等机关完成调解案件的办理。
第九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条 调解部门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对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进行归档,由部门分别保管。
第十一条 调解部门应当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统计;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增强调解员业务素养,提升我局行政调解质量。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局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建全与人民调解组织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健全与司法调解庭前调解对接机制。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