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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2-30 11:04来源 :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2月30日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23〕1号)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4〕1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来源为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支持条件,补助资金为经核定工程项目总投资的49%或40%。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福田区根据辖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在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局)报请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定性审核)后,由项目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建议书和概算审核,按程序开展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中村内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供配电管线及设备、道路、电气管线及设备、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城中村的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治安、交通、公共消防设施;深埋绿化地、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福田区对本细则第四、五条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中村补助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

  (一)城中村内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供配电管线及设备、电气管线及设备、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线、通信管线等各类市政管道、管线,补助金额为经核定项目总投资的49%。

  (二)未纳入福田区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改造等项目,补助金额为经核定项目总投资的49%。

  (三)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深埋绿化地等公共配套设施,补助金额为经核定项目总投资的49%。

  (四)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由福田区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为经核定项目总投资的40%。

  (五)城中村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由福田区统一协调,制定统一政策后,使用补助资金予以解决,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六)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以区发展改革局核定的工程概算金额为准;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项目,总投资额以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决算价为准。

  第七条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实际需要,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符合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

  (二)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完成初步设计并已编制项目估(概)算。

  (四)建设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可充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五)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六)建设单位接受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监管。

第三章 补助资金使用程序

  第八条项目定性审核

  (一)提出申请。辖区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实际建设需求、结合自身资金情况和发展规划,按照公司章程确定建设项目后,于每年6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列入城中村补助项目申请。项目申请需提交经属地街道办同意的《福田区城中村补助项目申请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图和工程估算等材料。

  (二)项目初审。区住房建设局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本细则和城市规划要求、项目策划情况、资金安排情况、项目可实施性、项目实施计划等方面开展初审;涉及文物保护、深埋绿化地、文化体育设施、消防设施等方面的项目,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统筹平衡各股份合作公司项目,形成拟列入城中村补助项目初审意见。

  (三)定性审核。对拟列入城中村补助项目的,由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并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请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定性审核)。

  第九条项目申请立项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城中村补助项目,报请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定性审核)后的项目,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建设局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等技术文件,并经区住房建设局审核后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办理概算审核和批复。申报材料以区发展改革局要求为准。

  (二)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城中村补助项目,无需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项目建议书和概算审核,报请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定性审核)后,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建设局申报项目相关技术文件,补助金额经区住房建设局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请年度部门预算。

  (三)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以下的,参照《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深福民规〔2025〕1号)执行。

  第十条项目招投标

  (一)城中村补助项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的,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深府规〔2024〕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城中村补助项目工程不在上述范围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项目施工许可

  城中村补助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一)城中村补助项目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定性审核)后,不得随意变更,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原则上不得超出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参照《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23〕1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终止或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需将项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资料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审核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股份合作公司汇总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城中村补助项目,在审结后30日内通过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信息化系统提交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照《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23〕1号),对股份合作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并据此出具审定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作为区住房建设局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拨付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城中村补助项目开工后,可支付补助金额的30%,项目竣工后可支付补助金额的40%,余款待审核后一次性支付。

  (二)项目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后,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核定补助金额。经审核的决算造价超过核定工程概算的,不再增加补助,按概算拨付。未达概算的,按审核意见核减补助金额。

  (三)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城中村补助项目,补助金额根据股份合作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中确定的审核决算价一次性支付,补助金额在区住房建设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

  (四)股份合作公司应在收到最后一笔补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批复完成后,将批复复印件加盖本公司公章,报送区住房建设局备案。

  (五)城中村补助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维护,工程档案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保存,工程项目的产权关系不变,项目竣工经财务决算批复后,即该项目完成。

  第十六条 城中村补助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即纳入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智慧化监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月度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支付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等信息,并书面向区住房建设局报告进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与项目监管

  (一)区住房和建设局是城中村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履行补助资金综合管理职责,负责补助资金发放前的监管审核,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牵头向区政府报告补助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二)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区住房建设局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安全和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四)区住房建设局对建设项目的定性审核、工程招投标、工程进度、竣工验收以及补助款支付等流程进行监管。

  (五)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结算审核后20日内按要求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向规定的部门或机构提交决算审核资料,一个计划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编报决算。

  第十八条未依法依规建设的项目,福田区一律不予资金支持。对违规建设、瞒骗补助金额等行为,经查实后,区纪委监委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区住房建设局有权要求股份合作公司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下一年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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