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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2-30 11:28来源 :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一、制定背景

  为支持本辖区股份公司的发展,2021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21〕6号),以下简称“1+7”文件),其中《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原《管理细则》”)用于指导城中村补助项目工作。

  现“1+7”文件及原《管理细则》已到期,为继续支持和推进福田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区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2月31日印发的《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4〕11号)第六条“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金实施细则”,我局结合区机构改革和实际建设需要,以及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重新制定了《管理细则》。

  二、制定思路

  《管理细则》坚持顶层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从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入手,完善和细化政策各项内容,以期达到决策更严谨、审批更规范、管理更高效、投资更灵活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主要分为总则、支持条件与方式、补助资金使用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章节共二十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政策的制定依据、职责分工和适用范围;二是项目支持方式和申请条件;三是项目审查和工程实施流程,以及专项验收、资金拨付和进度管理;四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五是数量关系表述解释、细则解释权和时效性说明。重点说明如下:

  (一)申请主体。补助资金的申请主体为福田区范围内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由股份合作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建设局申报城中村补助项目。

  (二)补助范围和支持方式。本《管理细则》资金补助范围为福田区城中村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根据不同建设项目性质,资金补助比例为经核定工程项目总投资的49%或40%。其中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以区发展改革局核定的工程概算金额为准;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项目,总投资额以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决算价为准。

  (三)补助资金使用程序。结合过往政策实施情况,《管理细则》明确建设项目从申请立项到决算批复的全过程管理程序,流程依次为:项目定性审核、项目申请立项、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审核、补助资金拨付、财务决算批复。

  定性审核阶段,项目由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并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请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定性审核)。申请立项阶段,股份公司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项目相关材料,其中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办理批复手续;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城中村补助项目,无需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立项,由区住房建设局审核后按向区财政局申请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审核阶段,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城中村补助项目,在审结后30日内通过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信息化系统提交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照《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23〕1号)出具审定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作为区住房建设局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此外,获得立项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需进入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智慧化监管平台填报项目月报,并书面向区住房建设局报告进度。

  (四)监督管理。城中村补助项目资金受区住房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管。其中,区住房和建设局是城中村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履行补助资金综合管理职责。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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