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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3-27 14:42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福田区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检查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4年1月1日前,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所(含分所、合伙联营所,下同)。

  2024年1月1日(含当日)后,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所无需参加此次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

  2023年度律所年度检查考核自2024年3月18日开始,至2024年5月31日结束。2024年6月1日后,线上(网上)考核流程的申请功能将关闭。我局将根据实际自行安排律所自查和补充考核,但不能超过系统截止补录时间,截止补录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粤司规〔2019〕3号)等规定,本次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律所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业情况。深圳市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本次考核重点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主题教育,积极响应和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加强律所队伍的思想教育,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情况。

  (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有关年度考核规定及《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党建考评工作的通知》(粤律党〔2023〕4号)要求办理。

  (三)律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是否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包括合伙人、个人律所设立人是否因受到行政处罚而丧失资格条件;普通合伙律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三名以上;特殊的普通合伙律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二十名以上;律所分所是否有三名以上派驻律师;设立分所的律所是否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等情况。

  (四)律所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办理业务数量和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办理涉外法律服务业务、担任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律师调解、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等情况。执行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管理制度情况,特别是向我局报告备案、集体研究、检查监督等情况。

  (五)律师保持法定执业条件的情况。律师是否存在丧失中国国籍情况;律师是否存在已获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但未变更为港澳台居民律师情况;律师是否存在法定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情况;专职律师是否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况等。

  (六)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律师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本所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及落实情况;本所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投诉查处情况等。

  (七)内部管理情况。落实《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 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情况;加强收案登记管理,落实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办案费用和出具票据情况;投诉查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利益冲突审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习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情况。与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列明的工资是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律所名称、章程、合伙协议、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合伙人、资产数额、分所派驻律师等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律所章程、合伙协议中规定的律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合伙人入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等条款是否清晰无异议。

  (八)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律师情况。除合伙联营律所,其他律所有无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律师(大湾区律师除外)担任外国、港澳台法律顾问并按规定办理法律顾问证,有无安排外国和港澳台律师在本所办公;与外国、港澳台法律顾问共同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四、考核材料和流程

  2023年度律所检查考核工作继续按照往年做法,采取线上线下考核同步进行。

  (一)准备考核材料。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粤司规〔2019〕3号)的规定提交考核材料。律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时还应提供总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总所在广东省外(自治区、直辖市)且考核时间晚于分所的,需于考核结束前补交总所考核结果。所有律所均需以问卷形式填报本所聘请外国、港澳台律师等情况。所内有担任“两代表一委员”的律师情况的,需以问卷形式进行填报。所有律所均需对本所及本所律师于2023年度的获奖、评级情况以问卷形式进行填报。对考核对象提交的书面承诺书有疑问的,可以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予以核实。

  (二)完成线上考核。申请人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点击首页左上“切换”,选择“政务服务部门——省司法厅”,切换至“广东省司法厅网上服务窗口”,点击“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登陆后,选择“年度考核业务”事项进行办理。线上审核在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完成。

  (三)办理线下考核。申请人具体操作流程与去年相同,需按照附件1《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提交材料清单》向我局提交材料,其中,律所属于省外分所的或外地设有分所的,需提交第四项“省外分所报送总所考核结果,省内总所外地设分所的报送分所考核结果”材料,律所拟参加产创奖申报或申请扶持政策补贴的,需提交第七项“纳税凭证、审计报告(非必要)”材料。所有材料超过两页的均需加盖骑缝章,可双面打印。

  (四)确定考核结果并录入备案。我局将根据材料确定考核等次(结果),分别录入广东律师管理系统。系统关闭后,属于暂缓考核情形消失或责令限期考核的人员需要参加考核的,律所应当按照程序向我局提交书面材料,我局收到书面材料后将及时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并做好备案录入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更新和完善律师及律所登记信息。各律所对有关律师、律所执业状态、奖励、处罚、处分信息,要及时更新、录入到广东律师管理系统,特别是对系统登记的律师政治面貌中属于无党派民主人士(需经统战部门的认定登记后确认)的进行确认;对学历信息、工作经历信息、户籍地信息等进行更新完善;律所所在党组织名称、律所与律师的对应关系等要确保准确无误。律师、律所在2023年度获得的省级以上(含境外评级机构)奖励或评级信息的同步报我局汇总请各律所同步将2023年度本所实际综合纳税及营业收入情况更新、录入2023年年度报表,如有必要可联系我局法促科操作退回报表,进行重新填报。

  (二)做好考核后续处理工作。我局对初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所,将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粤司规〔2019〕3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做好执业证书换发工作。对律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的年度检查考核记录栏已填满无法加盖考核等次(结果)印章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统一收集,报深圳市司法局统一办理换发执业证书工作。

  (四)报送检查考核材料。请各律所于2024年5月24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我局。书面材料提交地址:福田区福华一路138号深圳国际商会大厦B座13层1312号。

  在本次考核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法促科反映,联系电话:82918941、83829159,法促科工作微信号:FTQSFJ,如遇系统问题可联系运维技术,联系电话:020-86350156。

  附件:1.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提交材料清单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书

  4.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承诺书

  5.律所聘请外国律师、港澳台律师等情况统计问卷

  6.律师担任“两代表一委员”情况统计问卷

  7.律师、律所在2023年度获得奖励或评级信息统计问卷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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