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修订后的福田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1-11 14:49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令修订)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深圳市福田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请加入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区司法局会同区委编办报区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深圳市福田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福司〔2021〕1号)、《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深圳市福田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福司〔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福田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修订)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