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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8-03 00:00来源 :

  关于落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辖区各单位:

  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率,推动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福田区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放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三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只有一方有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负担百分之百。

  二、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属于下岗、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四、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此项经费的年度预算,纳入区财政统筹。

  五、各级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工作,作为一件为民办实事的具体工作来抓,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率要达到98%以上,并列入计生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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