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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2-01 10:35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0-8305813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20〕9号
  • 信息索取号: /2020-8305813
  • 责任部门:福田区财政局(国资局)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包括:

  (一)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直企业”);

  (二)区直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下属所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辖属企业”);

  (三)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局)、区直企业、辖属企业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政府对以上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局)按照分类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管资本为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备案、分级审批等监管方式。

  第四条 福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国资领导小组”)是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审议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议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的总体方案;

  (二)审议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三)审议权限范围内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审议按照权限应当由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财政局(国资局)根据授权依法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国资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二)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拟订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按权限审核区属企业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

  (五)组织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加强区属企业财务管理,组织区属企业年度审计工作,监督区属企业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七)按权限审核区属企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审定区直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领导人员薪酬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委派区直企业非职工代表董事(不含董事长)、监事(不含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区直企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产权关系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负责国有资本的投资管理和资本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审核辖属企业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区财政局(国资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辖属企业和参股企业负责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承担本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分级审批或备案: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外,企业日常经营事项由企业按照章程自主决策;

  (二)区直企业的股东权利由区财政局(国资局)行使,辖属企业的股东权利由区直企业行使;

  (三)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或备案;属于特别重大事项的,经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九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区直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区财政局(国资局)提出方案,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辖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区直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区属国有出资人持股比例不变或者增加),由区直企业制订方案,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辖属企业有前种情形的,由辖属企业制订方案,区直企业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区直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引起区属国有出资人持股比例减少或者控股权发生变化的,由区直企业制订方案,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辖属企业有前种情形的,由辖属企业制订方案,区直企业、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资局)转让所持有的区直企业和参股企业股权,由区财政局(国资局)提出方案,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值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二)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值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三)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值5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因股权转让致使国有股权完全退出或企业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四)除经批准进行协议转让的交易事项以外,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和备案:

  (一)国有股权在同一区直企业内部(仅限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及区直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的,由该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二)国有股权在不同区直企业系统之间无偿划转,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值5000万元以下的,由划出方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三)国有股权在不同区直企业系统之间无偿划转,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值5000万元以上的,由划出方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四)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福田区以外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区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区直企业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资产转让、置换、征收等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值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二)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值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三)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值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实行分级审批:

  (一)单笔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二)单笔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三)单笔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以外的捐赠,单笔金额(价值)30万元以上,或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5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捐赠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十八条 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区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

  第十九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和备案:

  单项拟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单项拟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但可开展以提高闲置资金收益水平为目的的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等理财投资,此类投资活动不受第十九条审批权限规定限制,企业开展此类投资活动,应事先与区财政局(国资局)充分沟通并获得同意,经区直企业董事会决策,统一由区直企业购买,在具体实施时财务总监联签有关文件,事后及时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四章 融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发展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融资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分类审批或备案:

  (一)单项融资额5000万元以下,且企业资产负债率70%以下时进行的融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二)单项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资产负债率70%以上时进行的融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的融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编制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担保与对外借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资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第三方提供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担保与对外借款。

  第二十八条 企业担保与对外借款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分类审批:

  (一)区直企业及其辖属企业内部的担保与对外借款,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

  (二)区直企业之间的担保与对外借款、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与对外借款,由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确需发生的担保行为不受第二十七条限制。担保总额累计占区直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以上,或辖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50%以上的,由区直企业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上述所有者权益50%以下的担保,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是实施预算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本企业和辖属企业建立和实施预算管理制度,开展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完善预算工作体系。

  第三十一条  编制预算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预算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区直企业预算包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预算,由区直企业编制,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二)辖属企业编制本企业预算,报区直企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年度预算,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分析预算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区直企业应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国资局)报送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和实行重大预算外活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年度预算经审批后,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区直企业发生依规定可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应及时将预算调整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辖属企业发生依规定可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应及时将预算调整事项报区直企业审批。

  第七章  国有股东产权代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属企业区管干部的任免、委派等事项,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应设立职工董事、监事的,其人员产生和任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除区管干部以外的区直企业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的产生、任免和委派,按《公司法》等规定程序执行,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局)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董事、监事等人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局)提出人选和考察意见,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参股企业推荐,参股企业依法定程序任免。

  第三十九条  辖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人员,由区直企业确定拟任人选,事先与区财政局(国资局)充分沟通并获得同意,按《公司法》等规定程序产生、任免、委派和聘任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条  区直企业中层正职人员按规定任免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区直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辖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其他职务的,应事先与区财政局(国资局)充分沟通并获得同意,区直企业按规定程序任免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资局)委派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实行报告制度,须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局)报告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局(国资局)派至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负责向区财政局(国资局)报告,按区财政局(国资局)的批复意见,代表国有股东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及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报告区财政局(国资局)。

  第四十三条  区直企业派出到辖属企业及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负责向区直企业报告,按区直企业的批复意见,代表国有股东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及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报告区直企业。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四条区直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涉及区管干部相关规定的,区财政局(国资局)应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辖属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区直企业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区直企业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异地办事处等的设立、变更与撤销,须事先与区财政局(国资局)充分沟通,事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区直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转回等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区直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人员薪酬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区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管理制度,并在企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确。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事项。企业的外部董事、监事及财务总监应当对企业相关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局)报告。

  第五十条 区属企业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

  (二)不按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未准确、完整地表达批复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影响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国资局)决策的;

  (四)拒不接受区财政局(国资局)监督和指导的;

  (五)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存在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区财政局(国资局)可视情节轻重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法违规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区财政局(国资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法人治理结构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并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十三条 参股企业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约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等区属企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2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3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与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4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5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7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8号)和《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9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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