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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2-01 10:35来源 : 福田区财政局(国资局) 信息索引号 : /2020-8305854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4月,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8〕11号,以下简称《区国资监管办法》)。《区国资监管办法》施行至今,福田区国资监管情况有了新变化,区属企业发展到了新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国资国企监管,提高国资监管效率,经研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文件,修订《区国资监管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具有必要性,符合福田国资监管要求;此次修订遵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制度修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等各级国资监管政策,在2018年版《区国资监管办法》基础上,结合福田国资国企现状及未来监管、发展需要,对《区国资监管办法》企业领导人员、股权转让、企业增资、金融投资等内容进行修订。

  三、制度适用的企业范围是什么?

  该制度适用福田区区属企业,包括:(一)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直企业”);(二)区直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下属所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辖属企业”);(三)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局)、区直企业、辖属企业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四、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哪些方面?

  本次修订保留《区国资监管办法》原有结构,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增加了部分条款。

  (一)对涉及企业领导人员的规定进行修订。根据福田区对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新的要求,对原《区国资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区财政局(国资局)的职责,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报告和企业章程等作了新规定,增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规范性。

  (二)对涉及企业增资的规定进行修订。单列一个条款(第十条),将区属企业增资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区属国有出资人持股比例不变或者增加的情形,该类增资不属于资产交易行为,其目的仅为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变更企业注册资本;二是增加注册资本引起区属国有出资人持股比例减少或者控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视为资产交易行为。根据以上两种增资行为的目的、风险和实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审批层级。

  (三)对涉及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修订。对原《区国资监管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内容进行完善和细化,一是区财政局(国资局)对直接持股企业的股权转让,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决定;二是区属企业转让股权致使国有股权完全退出或企业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四)对涉及企业金融投资的规定进行修订。对原《区国资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完善,一是根据现行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取消“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表述;二是明确区属企业开展合理的以提高闲置资金收益水平为目的的金融理财投资时,不受投资事项的审批限制,由企业自主决策,事先与区财政局(国资局)充分沟通并获得同意,事后及时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三是要求理财投资一律由区直企业董事会决策并由区直企业统一购买,实施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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