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2-04 09:33 来源 :福田区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根据《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幼儿园。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按核定规模招生、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通过规范化幼儿园督导验收,申报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收费规范合理。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备案并公示。保教费收费不高于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并动态调整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现行标准为1800元/月)。保教费收入全部存入幼儿园基本账户。
(三)坚持科学保教。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教育教学环境创设、设施配备、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等相关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达到100%,园长100%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任教师100%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如市教育行政部门后续出台新的学历要求,按最新政策执行。依法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按要求开展幼儿园教职工培训及管理工作。
(五)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足额足项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须承诺,评定为普惠性幼儿园当年9月份起:1.全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70%。2.全体教职工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教师最低应发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六)健全行政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幼儿园章程,健全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制度、幼儿园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组建幼儿园党、团、工会机构并定期组织活动,成立家长委员会和膳食管理委员会等。制定幼儿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规范后勤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相关要求,依规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及相关设备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维护更新。落实膳食管理要求,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
(八)依法规范财务管理。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按要求使用政府补助、专款专用。依法依规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在园儿童成长补贴、教师补贴等依规发放,未出现有效投诉和骗取补贴等情况。
第五条 实行普惠性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于每年3月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通告,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1.福田区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表;
2.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办学许可证副本);
3.通过规范化幼儿园督导验收或等级评估的证明材料;
4.收费备案表及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后拟调整的收费标准;
5.园舍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6.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按政府规定的审计指引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三)将评审结果在福田教育网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复查。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普惠性幼儿园的审核认定。
(四)区教育行政部门与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福田区普惠性幼儿园办学承诺书》,分别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普惠性幼儿园备存。
第七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问责,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扶持政策与经费管理
第八条 普惠性幼儿园经认定后,自当年9月起享受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所需经费从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列支。
第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包括两个方面,即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和教师补助。
(一)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自当年9月起给予每生每年6000元的生均补助。设立绩效考评奖励补助,享受绩效考评奖励补助的园所数量为普惠性幼儿园总园所数的20%(计算时采取四舍五入法),在下一学年度额外给予每生每年300元的补助经费。新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当年不参与年度绩效考评,不享受奖励补助。
享受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含绩效考评奖励补助)的幼儿数量按核定规模计算(实际在园幼儿数小于核定规模的,按实际在园幼儿数计算),包含已备案的托班幼儿数。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的通知》(深教规〔2022〕5号)、《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4〕4号),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托班20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二)普惠性幼儿园教师补助
对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普惠性幼儿园教师,根据其在同一幼儿园连续工作的年限给予补助:连续工作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给予每月500元的津贴;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每月补助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1000元。教师连续工作年限原则上依据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核定;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完整社保记录的,可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材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教师在学年度内离职或不再任教师的,此项补助发放到离职当月,具体以社会保险缴纳等相关记录为准。对学历未达标的教师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可发放补助;2026年1月1日起,学历未达标的教师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对在同一幼儿园连续任职满3年以上,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资格证、园长资格上岗证的普惠性幼儿园园长(每园限1名),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园长补助。园长在学年度内离职或不再任园长的,此项补助发放到离职当月,具体以社会保险缴纳等相关记录为准。对学历未达标的园长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可发放园长补助;2026年1月1日起,学历未达标的园长不再享受园长补助。
第十条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纳入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初部门预算,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至普惠性幼儿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生均补助经费(含绩效考评奖励补助),其中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比例不低于80%、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师资培训的比例约20%,由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利用政府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对普惠性幼儿园资产进行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第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进行监管。实行“一园一案”普惠性幼儿园提升行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普惠性幼儿园科学合理使用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普惠性幼儿园于每学年初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使用计划,每学年末提交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总结,开展绩效考评,保障经费使用效益。
区教育行政部门实地核查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按程序将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拨付至监管账户。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由幼儿园按学期或学年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账材料,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开展资料核查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应的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从监管账户拨付至幼儿园基本账户、教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或与幼儿园签约的第三方供应商对公账户。普惠性幼儿园教师补助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材料核验,核验通过后,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教师补助从监管账户分学期发放到相关教师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对政府补助经费实行专账核算,设立专用科目,专款专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要求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普惠性幼儿园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开。
第十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五年内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和资产财务监管制度,按学年度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教师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师资培训、教科研项目申报、评估指导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办学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办学承诺书的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应当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内部管理,维护在园儿童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教师专业成长,完善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应当接受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考评,承担保障普惠性幼儿园正常运转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依法治军,科学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和教师专业水平,提供公益、普惠、优质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学年末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绩效考评,并与民办幼儿园年检结合统一组织实施。制定《福田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年度绩效考评和年检评分表》,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学年度是否续约和补助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其中涉及改善办园条件、师资培训等指标,将结合各幼儿园制定的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计划及总结进行针对性考核,确保补助经费效益落到实处,普惠性幼儿园办学品质逐年提升。
对认真履行办学承诺、绩效考评合格、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幼儿园办理续约手续。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幼儿园办理续约手续。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发放绩效考评奖励补助,并对荣获绩效考评奖励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在评优评先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普惠性幼儿园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普惠性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收回财政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普惠性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退出时,未满一年的(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应按未满月份比例退还该年度财政拨付的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档案,健全管理机制,加大普惠性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工作考评,不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参考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相关方案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福田区教育局 福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福田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福教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田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年度绩效考评和年检
评分表
附件
福田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年度绩效考评和年检评分表
根据《福田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民办幼儿园年检的有关规定编制,共设九项共63个指标,总分值110分(含亮点加分项10分)。本指标评分用于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年度绩效考评和年检。考评结果作为普惠性幼儿园是否认定、下一学年度是否续约和补助标准调整、年检结果的重要依据。本评分表指标可根据每年民办幼儿园年检指标、各民办幼儿园实际办园情况、办园条件改善需求、年度考评结果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幼儿园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年月 日 ;填表人;联系电话
备注:
1.必达指标不达标则为0分。
2.第34项指标:“足额足项缴纳五险一金”是指以教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社保缴存基数,以上一年度教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3.第37项指标:管理人员“全职参与幼儿园管理,无擅自离岗或转岗现象”是指除了正常外出时间,管理人员须全职在本幼儿园工作,擅自离岗是指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本幼儿园或未全职在本幼儿园工作,转岗指实际任职的园长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4.第29项、49项指标,将结合各幼儿园制定的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计划及总结进行针对性考核,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将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师资培训、开展项目是否属实一致、硬件条件是否逐年得到提升。
5.除亮点加分项外,每个指标按好、中、差三档计算得分,计分为小数点后一位(不设四舍五入),如2分项,好:1.6-2分;中:1-1.5分;差:0-1分。对上一年度年检中发现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无特殊原因整改不到位的幼儿园,在“年检内容”一级指标分值上加倍扣除该项目分值;
6.得分在80分以上(不含亮点加分项)、年检必达指标都合格的幼儿园,年检结论为“合格”, 8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不含亮点加分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不含亮点加分项)或两个(含两个)以上年检必达指标不合格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7.年检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和绩效考评必达指标合格的幼儿园,绩效考评结论为“合格”。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绩效考评必达指标有1项不合格的,绩效考评结论为“不合格”。
8.设立绩效考评奖励补助,享受绩效考评奖励补助的园所数量为普惠性幼儿园总园所数的20%(计算时采取四舍五入法),在下一学年度额外给予每生每年300元的补助经费。评比方式:绩效考评分数排名前40%且绩效考评合格的普惠性幼儿园入围初审,由区教育局组织绩效考评各组组长进行复审,综合审评出20%的普惠性幼儿园享受绩效考评奖励补助。
结果: 自查 分,其中亮点加分项 分;检查 分,其中亮点加分项 分。
年检结论 。
绩效考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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